西邻蝈乐 渐渐肿
用户名“渐渐肿”,曾用昵称“囫囵狈二”、“雪浪胡凇”、“西邻蝈乐”、“夏日牧云”、“秋雁书人”、“牧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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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荒厕门上的锁 ◆首先请看下面简单逻辑: 1.厕所地处楼梯口,是宿舍和教室之间的必经之路,随时会有人走过(包括从宿舍去教室的、只参加升旗不跑操提前上楼的、像张志超一样抱衣服上楼的,等等),而且当天早晨不远处的宿舍(包括隔壁的王某波他们宿舍、二楼大门正对楼梯的张志超他们宿舍)、教室(包括里厕所不过20米的高婷男友所在的25班、张志超所在的24班)里肯定有不少不出早操的学生,所以厕所附近绝不是合适的沙人场所,所以蓄意谋杀是不可能的,也就是匈手不可能先把厕所锁弄开后再蓄意行凶。 2.如果是激情沙人,除非随身带着钥匙,控制住高婷后或者沙完人后情急之下徒手弄开这么粗壮的锁对普通人来说是几乎不可能的,现场勘察也不支持用脚踹开的可能性(门框门鼻不坏,玻璃不碎,门只能往外开,门里面的垃圾保持原样未动)。 3.所以,只剩两种情况:要么厕所不是第一现场而是藏尸现场(那样就有充足的时间先弄开锁),要么在激情杀人之前因为其他原因锁已经开好了(当然也包括匈手掌握钥匙并随身携带的情况,但那样目标人群范围就很小,很容易查,此处暂不考虑这种情况)。 ◆所以接下来的问题是: 1.如果是沙人之前因为其他原因锁正好已经打开了,那么到底是谁,为什么“其他原因”而开的锁呢? 2.如果厕所是藏尸现场,那么第一现场在哪里呢? ◆我们先不讨论第二种情况,在第一种情况下,从“其他原因”的角度,可以分析出很多可能性,例如: 1.旁边宿舍的学生为了大便、抽烟等目的; 2.小偷为了躲避或者藏赃物; 3.清洁工为了存放东西,如拖把、蛇皮袋之类的; ……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因“其他原因”开锁的最大可能是匈手本人而且只有匈手本人知道这个秘密,否则,在案发后景茶调查时,知情人没有理由不把这么重要的线索告诉景茶(当然也不排除当事人觉得私自开锁不光彩而隐瞒,但是相对于人命关天来说,这点心理障碍应该可以克服,而且可以只对景茶说,那样学校的人不见得知道)。
再谈张志超厕所“遇鬼”事件 ◆关于张志超厕所“遇鬼”事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1.“遇鬼”事件的存在性; 2.“遇鬼”事件的日期问题。 (一)关于“遇鬼”事件的存在性 ◆关于“遇鬼”是否存在,张志超、李磊、孙兵的证言在时间、地点、人物、过程以及诸多细节方面都几乎完全一致(下面截图橙色划线部分),而且三个人是分别作证的,时间都是2月25-26日,当时张志超在“里面”,而李磊、孙兵是根据张志超在煎茶园的翻供而突然被询问的,三人不可能串通。所以这件事情存在的可信度极高。 (二)关于“遇鬼”日期 ◆关于“遇鬼”日期,三个人的证言有所不同(下面截图紫色划线部分): 1.张志超明确说是1月10日; 2.李磊说他不确定是哪一天,但他记得元旦前后因为脚伤请了一个多星期的假(不可能晚于1月14日,否则就超过两个星期了),不参加跑操,但升旗仪式还是要参加,而1月3日是元旦放假,所以只能是1月10日; 3.孙兵说他1月10日参加升旗跑操了,张志超“遇鬼”是在马上要考试(1月26)的某个星期一,但是在敬茶追问他到底是不是在1月10日之后,他又说“不确定”。 ◆理论上,光从三人证言无法判断到底是哪一天。 ◆但是张志超、李磊的证言中,不仅有时间,还有前后连贯的事件发生的顺序,包括参加升旗仪式、抱衣服上楼、在教室遇到什么人(除了张、李、孙外,还有胡剧评、张锦鲤)、三人在教室对话、张和孙上厕所等所有环节都一一对上,他们的证言是一个整体,“遇鬼”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而且参加升旗仪式有三位同学背书,抱衣服上楼有体育委员背书,因此两人证言高度一致,可信度极高。也就是说,所有证据都指向张志超“遇鬼”日期是1月10日,并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孙兵的证词,在“遇鬼”情节上与张志超、李磊基本一致,只是关于日期的证言部分看似属于“奇异点”,但是他的证词最后又否认了自己前面的说法,说“不确定”,但是上厕所“遇鬼”和跑操是完全矛盾的,不可能发生在同一天,所以,他说“遇鬼”日期“不确定”也相当于他“不确定”1月10日有没有参加跑操。 ◆总之,结合张志超、李磊的说法,可以确定“遇鬼”日期是1月10日,而孙兵的说法,也与他们俩并不矛盾,也就是说,1月10日是一个“可行解”。 ◆反过来说,既然“遇鬼”事件是真实存在的,那么“遇鬼”日期是确定的,如果不是1月10日的话,那是哪一天呢?1月份,张志超和李磊抱衣服上楼有几次?张志超、李磊抱衣服上楼,孙兵也同时在教室不参加跑操有几次?除了1月10日,还有什么时间同时符合这些条件呢?这个概率应该非常小。
再谈关于锁的问题 再谈关于锁的问题 ◆请看下面简单逻辑: 1.厕所地处楼梯口,是宿舍和教室之间的必经之路,随时会有人走过(包括从宿舍去教室的、只参加升旗不跑操提前上楼的、像张志超一样抱衣服上楼的,等等),而且当天早晨不远处的宿舍(包括隔壁的王某波他们宿舍、二楼大门正对楼梯的张志超他们宿舍)、教室(包括里厕所不过20米的高婷男友所在的25班、张志超所在的24班)里肯定有不少不出早操的学生,所以厕所附近绝不是合适的沙人场所,所以蓄意谋杀是不可能的,也就是匈手不可能先把厕所锁弄开后再蓄意行凶。 2.如果是激情沙人,除非随身带着钥匙,控制住高婷后或者沙完人后情急之下徒手弄开这么粗壮的锁对普通人来说是几乎不可能的,现场勘察也不支持用脚踹开的可能性(门框门鼻不坏,玻璃不碎,门只能往外开,门里面的垃圾保持原样未动)。 3.所以,只剩两种情况:要么厕所不是第一现场而是藏尸现场(那样就有充足的时间先弄开锁),要么在激情杀人之前因为其他原因锁已经开好了(当然也包括匈手掌握钥匙并随身携带的情况,但那样目标人群范围就很小,很容易查,此处暂不考虑这种情况)。 ◆所以接下来的问题是: 1.如果是沙人之前因为其他原因锁正好已经打开了,那么到底是谁,为什么“其他原因”而开的锁呢? 2.如果厕所是藏尸现场,那么第一现场在哪里呢? ◆我们先不讨论第二种情况,在第一种情况下,从“其他原因”的角度,可以分析出很多可能性,例如: 1.旁边宿舍的学生为了大便、抽烟等目的; 2.小偷为了躲避或者藏赃物; 3.清洁工为了存放东西,如拖把、蛇皮袋之类的; ……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因“其他原因”开锁的最大可能是匈手本人而且只有匈手本人知道这个秘密,否则,在案发后景茶调查时,知情人没有理由不把这么重要的线索告诉景茶(当然也不排除当事人觉得私自开锁不光彩而隐瞒,但是相对于人命关天来说,这点心理障碍应该可以克服,而且可以只对景茶说,那样学校的人不见得知道)。
一件无关又有关的事情 法官怼刑辩律师:你到底懂不懂刑事诉讼法? 原创 吴老丝 天下说法 2022-12-28 15:00 发表于北京 这个庭审视频,是最近在朋友圈看到的,发布视频者付士峰律师我认识,是江苏年轻有为而有勇气的一位律师。视频中的律师,我也认识,有过长达五六年的合作经历的湖南的一位女律师李雨霞,也是青年律师中的佼佼者。庭审时间是2021年4月13日下午,地点是湘乡市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是王爱华。 被告人说,我拒绝视频开庭,也提出了申请,为什么还是视频开庭?王法官说,这个是法院决定,不是你决定的。听闻这句话,我就震惊了。这法官是法盲吗?被告人和辩护律师不同意,法院可以强行视频开庭吗? 201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 根据这个规定,采用视频线上开庭的条件有二:一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二是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很显然,直播的这个案件都不符合,视频开庭是强行推进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法〔2020〕49号文件第二条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在线诉讼,既要充分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轻重缓急等因素,又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全面告知在线诉讼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同意案件在线办理的,应当在信息系统确认、留痕,确保相关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案件符合诉讼法律关于中止审理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那么法院在被告人及本辩护人都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的情况下,强制适用在线诉讼合法吗? 更不要说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法释[2021]12号)规定的在线开庭的“双同意”原则。如果王法官说后者不适用,那2016年的和2020年的规定总是适用的吧?公然违反,到底是谁不懂法? 随后,主审法官王法官认为案件很简单,没有召开庭前会议的必要,可是辩护律师李雨霞当庭提出了公诉人回避,她又质疑怎么在之前不申请。“辩护人啊,你到底懂不懂刑事诉讼法?”就是在此时脱口而出的。 审判阶段申请回避的权利,法官要求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去提,这是什么逻辑?审判阶段才发现的回避理由,怎么未卜先知到审查起诉阶段去提呢?庭前会议是干什么的,不就是解决这些程序问题的吗?你不召开庭前会议,不解决这些问题,严重失职,怎么还有脸怪起律师来了?刑事诉讼法,是这位法官制定的吗?还是她具有解释刑事诉讼法的大权? 法官又说了一句:“应当是必须吗?”辩护人反问:“应当不是必须吗?”然后法官居然要求辩护人重新去读书。那我倒是建议王法官去母校西北政法学院重新回炉一下,再问一下当初的老师:“应当是必须吗?”作为已经毕业了二十多年的法科生,作为刑庭副庭长,是不是基本的法理都还给老师了? 还有一个插曲,是针对辩护人要求告知审委会成员的申请,王法官的回应是“这是法院审判的机密”,何时审委会成员成了审判机密了?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案件有可能上审委会,审委会成员也是审判人员,当然可以被申请回避,要求知道审委会成员名单不是正常权利吗?哪个老师教你这是审判机密的? 这个案件,让我见识了基层法官在庭上颐指气使的样态,而这也是很多当事人所见到的常态。这位法官当年踏入法院大门时,曾写过一篇《假如我是当事人》的文章,不知道这么多年过去了,她想起来是否会脸红? 这个案件后来被中院发回重审,原审法院还在追查这个视频是谁流出去的,竟然还打电话去追问律师。这不是中国庭审公开网的视频吗?如果我们的庭审都是公平公正的,又何惧人家评论呢?这种视频,不仅应该全国法院系统学习,而且应该让全国法学院的学生们都观摩一下,这样才能真正让所有法律人知道刑事诉讼的真实生态。
“结果正义”是个伪命题 正文: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并不矛盾,因为在没有合法的审理程序和确实充分的证据链的前提下,没有人能够确定被告人真的犯了被指控的罪行。换句话说,没有证据,你,无论是发冠还是网友,是怎么知道他真的犯了罪呢? ◆只有在国外的某些影视剧中,明明有很确实、充分的证据,但是因为证据采集方式有瑕疵(比如景茶申请搜查令晚了几个小时之类)而被认定为非法证据,故而因证据不足判无罪,这才构成了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矛盾,也就是明明知道有罪,无奈关键证据“不合法”只能判无罪。 ◆这种情况在国内几乎不可能发生,因为国内的“非法证据排除”主要是指以xxbg和诱供的手段获得的口供,其他证据很难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遭排除。 ◆至于“结果正义”,那完全是个伪命题。光给你一个结果,你怎么判断是正义的还是不正义的?判劳荣枝死刑就是正义?不判死刑就是不正义?正义不正义难道纯粹建立在个人的好恶和主观判断之上? ◆所谓结果正义,应该是建立在事实和证据之上的罪责相适,该判死刑的判死刑,改不判死刑的不判死刑,那才叫结果正义。也就是结果正义应该建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之上,而不是个人的主观意志。 ◆而什么叫事实,那必须是必须建立在证据和逻辑之上的理性判断,到底有没有故意沙人,并不是一句“七条人命”,一句“有关”就可以直接认定的,必须严格分清法律责任才行,难道与“七条人命”稍微搭上一点关系就必须全部死刑? ◆朴素的正义感本来没错,但是这种与生俱来的廉价的东西不能成为某些人践踏法律原则和人类基本逻辑的理由,更不能成为网络怨妇污蔑律师、谩骂网友、发泄戾气的借口。
如何证明劳荣枝被胁迫 正文: ◆江西方面口口声声让辩方拿出劳荣枝被胁迫的确切证据,但自己却用“选择性口供+推测”的方式认定劳荣枝犯了故意杀人罪,这种双标,作为普通百姓,我们只能呵呵了。 ◆事实上,劳荣枝方面主张其被法子英胁迫,还是提供了不少证据的,但是江西方面一律不予认可,比如: 1.劳荣枝说被法子英qj流过产,江西方面却以查不到记录、相关人员记不得了为由予以否认,20多年了,你让劳荣枝还能提供什么证据? 2.劳荣枝说法子英经常打她,还曾造成颅骨凹陷,我相信这个证据今天还在,但是江西方面还是不认可,难道一定要当时的伤检记录,可能吗? 3.二审时有一曹姓证人专门来作证,证明曾听见法子英的小弟透露法子英控制女孩的方式,包括殴打、用家人威胁等,江西方面不仅连作证都不让他作,还动用工谙力量限制他自由。 4.劳荣枝提出,常州案发生时,法子英曾当着唯一幸存的被害人刘某的面使劲殴打劳荣枝,要求与刘某对质,但是这个刘某不仅拒不出庭,还三改证词,完全不提劳荣枝被打之事,景芳和简芳也完全回避调查此方面的证词。 ◆在工诉案件中,工诉方是处于绝对优势一方,拥有绝对优势的调查资源,在这种情况下,你要求绝对劣势的一方拿出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发生在二十年前的一件事,这就是强人所难,而且人家已经拿出了一定的证据,你却强行排除,这不是强词夺理吗?至少,如果劳方提出的这些证据成立,就无法排除胁迫的存在,现有证据的结论就不是唯一的。
世纪疑案:为什么在劳荣枝案上怨妇们要“支持”官方呢? ◆观察怨妇在网上的种种表现,除了劳荣枝案,在其他热点问题上她们几乎无一例外地无条件地站在官方的对立面,造谣官方、攻击官方、抹黑官方。那么劳荣枝案上,她们为什么要反其道而行之呢?这与她们的美跌的舆论战初衷不符呀!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不过,静下心来仔细分析怨妇们的所有行为规律,你就会发现真相。原来,怨妇们在网上的行为,除了抹黑官方外,还有一个更本质的特点,那就是不动脑子地骂人、发泄戾气、制造关民对立,在胡鑫宇吧、林生斌吧等地方,莫不如此。 ◆但是对于劳荣枝一案,有争议的主要是法律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而如果要“质疑”官方,那必须要掌握法律知识和逻辑分析能力,这对怨妇群体来说,完全是她们的硬伤、软肋,一群平均文化程度只有初中的怨妇,让她们谈法律、谈逻辑,那不是要她们的命吗? ◆所以,无可奈何之下,她们不得已临时客串“支持”一下官方,那样,她们可以继续不动脑子尽情地骂人,继续发泄因为对现实生活不满而积累的戾气了。可以想象,如果最后蕞高发苑没有核准劳荣枝的si刑,怨妇们肯定会毫不犹豫地反戈一击,开始她们长久以来最熟悉的套路,造谣官方、攻击官方、抹黑官方。 ◆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到底应该三人还是七人 先看看法律规定,《刑诉法》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陪审员法》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二审发苑判定,南昌中苑一审由三名发关组成合议庭,符合《刑诉法》的规定,《人民陪审员法》应该从属于《刑诉法》,所以无需遵守。可以这样吗? 这里就有几个法律和逻辑问题: 1.《刑诉法》和《人民陪审员法》是否矛盾? 首先,从法理来看,如果两者矛盾,制定《人民陪审员法》还有何意义呢?当初制定《人民陪审员法》的人是不是白吃?这么明显的矛盾看不出来? 其次,从逻辑上,刑诉法里的“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到底是什么意思,到底是(1)所有案件中,发苑都可以无条件自由选择合议庭人员的人数,还是(2)存在条件限制,即在满足某些条件下应该是三人,某些条件下应该是七人?很显然,从基本逻辑上应该是第二种解释。 想象一下,如果一个很简单的盗窃案用七名成员而一个重大设嘿案件用三名成员,这是何等的荒唐?就好像某一年大学录取分数线500-600分,并不是说所有大学500分就可以录取了,而是有些大学是500分录取,有些大学是600分录取,有些大学可能550分录取。 2.《人民陪审员法》是不是可以不遵守? 这就更加荒唐了,既然《人民陪审员法》是已经生效的正式法律,当然必须遵守,哪有可以选择性遵守的道理? 3.劳荣枝案应该几名合议庭成员? 《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3-7名,而《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合议庭应该有7名成员,那么在两部法律都要遵守的情况下,必须是7名。 显然,二审发苑的“护犊子”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审有三名发关组成合议庭,是妥妥的程序违法。
凡是说“某某某判决是疑罪从无”的全是法盲 ◆“疑罪从无”只是一种原则,一种标准,古今中外,没有一个判决书会说“判处某某人疑罪从无”,凡是说“某某某判决是疑罪从无”的全是法盲或者故意混淆视听。 ◆从语法上分析,“疑罪从无”的意思是,“如果证据不足以判定被告有罪,那么法律推定其无罪”。这和“如果考试分数不到60分,那么该学生成绩不及格”是一个道理。有人听到过哪位学生的成绩是“如果考试分数不到60分,那么该学生这门课的成绩不及格”这么长一个句子的吗?这不是搞笑吗? ◆从法律上分析,“疑罪从无”是基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款“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法理上的解释是:若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的法律原则。 ◆简而言之,“疑罪从无”只是一条原则,对所有案件都适用,无论是最后判有罪的,还是判无罪的,无论是证据充足的,还是证据不足的,“疑罪从无”永远适用。与之相反,难道还有哪个案子可以“疑罪从有”不成? ◆划重点,就张志超案这起个案来讲,判决结果是“无罪”,判决依据是“证据不足”。
王广超“包庇罪”的秘密 ◆实际上,“知情不报”并不犯罪,只有“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才是犯罪行为(《刑法》第310条)。 ◆也就是说,(假设是真的)1月10日张志超告诉王广超他沙人了,在1月10日至2月11日之间后者没有报告景茶或学校,这不算犯罪,只有2月12日景茶找到他并询问他时,他还隐瞒,那才算包庇。 ◆但问题是,王广超记录在案的第“一”次口供就直接交代了帮张志超看厕所的整个过程,没有任何隐瞒的情节,指控他“包庇”没理由呀。但是人关也关了,打也打了,就这么放了,他把这事宣扬出去,影响实在太坏!你让景茶怎么办?难那! ◆无奈之下,只能在已有的资源里找“证据”,刚好看到“五楼”、“三楼”的矛盾,于是“把三楼说成五楼”就成了“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进而成了判他包庇罪的“证据”,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 ◆除了“把三楼说成五楼”,王广超还有什么“故意、反复提供虚假信息的”的“犯罪情节”是在包庇张志超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旧案:她9次承认杀人,却被改判无罪!女法官张海波底气何来? 旧案:她9次承认杀人,却被改判无罪!女法官张海波底气何来 导读: 冉某晚上在家里被杀,跟他在一起的只有情人陶某,法医检验现场也没有第三者出现。 13次审讯中,嫌疑人陶某9次承认自己持刀杀人,4次辩解说自己没有杀人。 如果你是法官,面对受害者家属的压力,面对同行和领导,你会怎样判决? 大多数情况下,那些法官会怎样判? 而下面这位女法官,在没有找到真凶,没有给被害者家属一个交代的情况下,竟然对嫌疑人做了无罪判决。 谁给她这么大的胆子,她后来会如何? “杀人了!“2011年4月6日早上6时30分左右,一阵凄厉的喊声划破了黎明的宁静。 贵州遵义市湄潭县湄江镇求是苑小区,一个叫冉红的姑娘,下楼经过四叔冉金波家门口时,看到房门大开,屋里灯火通明。 她感到蹊跷,一边喊着“四叔”,一边迈步进去想看个究竟。 里面没有人回应,她便向卧室走去,刚到卧室门口,一个血腥的场面映入眼帘,让她毛骨悚然,她大叫着从屋里跑了出来。 到了楼下,她的情绪这才稍稍稳定,颤抖着双手,拨打了报警电话… 湄潭县公安局民警赶到案发地,对现场进行勘察并且对被害者的情况进行调查。 被害者冉金波,现年36岁,祖籍湄潭县,已经在遵义市定居。 据了解,冉金波已定居遵义市,案发前一天是清明节,他来老家上坟,当天离开家乡。 这就奇怪了,冉金波为什么去而复回,在次日出现在老家? 他的亲人都不在老家,老家甚至连做饭的工具都没有,他在家干嘛,和谁在一起? 好在小区安装有监控(在那个年代,镇上安装监控的小区为数不多),民警查看后发现,事发当晚冉金波和一个30多岁的女子一同走进小区。 经过其侄女辨认,这个女的不是其婶婶。 随后赶到的婶婶确定,此女是丈夫冉金波的情人陶红。 小区视频显示,冉金波与陶红是在4月6日凌晨2时许进入小区的,当日早上6时左右陶红脚步匆匆,神色慌张、头发凌乱离开小区。 同一时段,视频中再没有第三人出现,民警以此断定,陶红有重大作案嫌疑。 于是警方立即动用技术手段追踪陶红,于当天下午在车站将陶红抓获,带回湄潭县进行审问。 陶红虽然年过三十,但身材依旧苗条,皮肤保养得也很好,不知道的还以为她只有25岁左右。 这样的女人,大多数男人都会对她动心。 但是,很少有人会把她跟杀人犯联系在一起,她身高不到1.6米,身体单薄,弱不禁风。 但是审讯中,陶红却说这人就是她杀的人。 她承认自己与冉金波是情人关系,而且是2008年清明节相遇,交往整整3年;但是她承认:“人是我杀的。” 网上说,情人是非法的,是露水夫妻,大多来去匆匆,能交往三年不分手的少之又少,一旦交往三年这么久,便有了亲情,难以割舍。 因此,很多人对此难以置信。 陶红为什么要动刀子,将相处三年的情人冉金波置于死地? 陶红说了,自己是个很重感情的女人,不是逢场作戏。 而冉金波起初信誓旦旦,说要跟自己老婆离婚,然后娶自己。 可是日复一日,冉金波不兑现诺言。 当天她从龙里县风尘仆仆奔波到冉金波当时所在的思南县,行程600里路与冉金波会面,可是对方却因为打麻将,没有下楼接自己,对自己非常冷落。 所以,她产生了怨恨,夜深人静的时候杀心顿起。 在冉金波熟睡,打起呼噜之后,陶红悄悄起身,拿起放在沙发上的一把羊角刀,将其杀害后离开现场。 这样的交代合乎情理,让人不得不信以为真。 而且案发后当天,即4月6日,湄潭县公安局刑警队现场勘查,没有发现第三者的痕迹。 4月8日,遵义警方对案发现场又进行一次勘查,在现场也没有发现第三人出现。 冉金波被害前后的那段时间,除了陶红没有人到过现场; 她还在案发后离开现场,并且还没有报案; 在审讯中,承认自己杀人,而且9次做了相同的供述。 而且我们别忘了,这是起命案,受害者家属义愤填膺要公安机关查出真凶为死者抵命,案发之后上级也有结案的压力。 更值得注意的是,2011年12月,该案移送至检察院之后,陶某再次承认冉金波是自己杀的。 如果存在刑讯逼供,或者嫌疑人在非常的环境下心理压力太大,被迫做了有罪供述,案子移交到检察院的时候,都会翻供。 很多案子,都是在这时候出现转机。 但是,陶红却没有翻供。 在此情况下,陶红如果不能被定为杀人犯,恐怕法官的脑子就不正常了。 可是就有一个法官,敢说陶红没罪;这个法官,名叫张海波,还是个女法官。 作为此案的主审法官,看到卷宗之后,发现此案疑点重重。 首先,陶红除了9次做出有罪供述,还有4次做过无罪辩解。 陶红说,当晚他们躺下之后,进来一个小偷入室盗窃,被他们发现后进行呵斥。 可是他们没有想到,小偷并非赤手空拳,而是带着刀子,看到主人用这样的态度对待心生不满,持刀刺向陶红。 陶红一躲,刀子划破她的嘴角。 冉金波随即坐起来,打算和小偷搏斗,小偷持刀挥刀刺了过去,正中他的胸口。 冉金波并没有倒下,而是和小偷继续搏斗。 可是冉金波毕竟赤手空拳,在搏斗中多次中刀,失去了反抗能力。之后,小偷对吓得大声喊叫的陶红说:“别再喊叫,不然我杀了你。” 如此一来,陶红停止了喊叫,小偷收回刀子,带着冉金波的皮衣和陶某的手提包逃遁。 最为可疑的是,作为凶器的羊角刀上,却并没有发现陶红的哪怕半枚指纹,而上面却有第三者留下的指纹。 作为遵义中院刑一庭审判长的张海波看到案卷之后,心情不能平静。 陶红把小偷作案过程说得有鼻子有眼,我们为什么不能再进行勘察,能戳穿她的谎言,此案就办成了铁案,反之,就不能给她定罪,人命关天啊。 想到此,张海波立即在2012年1月5日组织召开合议庭庭前会议,鼓励大家对此案进行分析、讨论。 而且为了戳穿陶红的“谎言”,张海波带人对现场进行仔细查看。 △案发地点 在查看现场时,他们果然不少疑点: 一,房屋四周多处看到喷溅的血迹,这说明冉金波被害前,确实和凶手进行了搏斗。 问题是,陶红不是女汉子,是一个小女人,她杀害一个强壮男子只能偷袭,在搏斗中取胜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即使侥幸占了上风,也会伤痕累累,但是陶红身上没有明显的伤痕。 二,无论是案发现场的洗澡间勘查还是案发后的相关证据都表明,陶红一没有时间,二没有条件冲洗更换身上的衣服,而民警在她穿着的衣服上,并没有发现死者的血迹,只在其皮靴发现了死者的血迹。 如果冉金波是其所杀,肯定会满身是血,不可能是这个样子。 三,如果陶红持刀杀人,手上一定沾满鲜血,慌乱中会在室内多处留下血印,可是现场却并未发现。 与此同时,陶某的辩护人向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当时排除非法证据还没有全面实行,仅有指导性文件,但是为了贯彻落实证据裁判原则,张海波还是决定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如此一来,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就失去法律效力。 2012年3月23日,陶某故意杀人案在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开庭。 庭审现场,控辩双方进行激烈交锋。 激辩的焦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陶某有罪供述能否成为证据。 二,死者伤口形成的原因。 三,凶器上为什么没有嫌疑人的指纹? 四,现场到底有没有第三人? 经过4小时的庭审,主审法官宣布,因为该案案情重大,将延期宣判。 2012年5月7日和2012年7月26日,遵义市中院又两次召开审判委员会对该案进行研究和讨论 : 案发之前陶红与冉金波微信联系,专程从龙里赶往思南会面,之后两人一起前往湄潭,后来两人一起与朋友吃了晚饭,当时两人非常亲密,并未发生争执。 既然如此,陶红所说的半夜睡醒之后突然杀人,不合常理,杀人理由不充分。 如果陶某因其他原因早就拿定主意要杀害冉金波,就不会与冉金波的朋友在一起吃饭,这样不是让大家指证自己,无法洗清嫌疑? 现场勘查发现,冉金波与住所房门门锁早就损毁,这就为第三者入室提供了可能。 现场血迹分布动态可以说明,现场确实发生过搏斗,但陶红与冉金波体力相差较大,为何身上没有明显伤痕? 陶红与冉金波近距离搏斗的话,陶红身上为何没有发现冉金波血迹? 陶红离开现场后,虽然没有报案,但是将冉金波的死告诉了自己的姐姐和冉金波的朋友郑某。 陶红杀人后,为什么没有带走凶器? 如果是她杀人,凶器上为什么没有留下指纹? 陶红带走死者的皮外套干什么?陶红的包包和死者的皮外套在哪里? 死者家属反应,自己家里没有羊角刀,而村民家中很少放这样的刀具,刀子从何而来? 4月6日12时,湄潭县公安局勘验现场结束后,被害人亲属随即将被害人尸体运至殡仪馆,这时候案发现场事实上已被破坏,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无法排除。 对此,公诉方无法给出合理解释,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无法排除,除了口供,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陶红作案,现有证据不你构成证据锁链。 因此,张海波领导的遵义中院审委会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陶红杀人罪名不成立,应宣告无罪。 广告设立公司(标准版)范本免费下载× 2013年3月25日,陶红的命运出现转机,遵义中院依法宣告她无罪,她当庭向法官下跪,泪流满面,其中有悔恨、委屈也有感激。 悔恨的是自己不能自律,在外面找情人,结果惹上官司,丢人现眼。 委屈的是,案发后自己失去自由700多天,期间历经磨难,一言难尽。 感激的是,如果不是遇见张海波,自己的命运将会如何,是个未知数。 谁也无法想象,做出无罪判决,张海波该顶着多大的压力。 在真凶没有现身之前,陶红即使不被定罪,大多数法官也会将此案搁置,陶红只能被无限拘押。 而做出判决时,被害人家属就在现场,对“凶手”和法官进行咒骂。 被害人家属对张海波吆喝道:“你将这个罪犯释放,我要跟你拼了!” “你释放凶手,是不是受贿了?” 不难想象,张海波做出无罪判决时,需要多大勇气,承受多大压力。 那么到底是谁杀了冉金波? 2014年2月,一个偶然的机会,真相浮出水面。 真凶名叫黎某,他杀人逃跑之后,没有金盆洗手,而是继续作恶,犯了强奸罪被关在了湄潭县看守所等待判刑。 被关押的时候,他脑子进水,向同室的在押人员娄某吹嘘自己的辉煌往事,说自己三年前曾经在湄江镇求是苑小区杀死一个人,而且做得巧妙,没有被警察发现。 娄某为了立功,随即向管教揭发。 如此一来,这起凶杀案终于真相大白。 原来,在2011年4月6日凌晨2时许,黎某手持一把羊角刀行至求是苑小区,发现冉金波和陶红进入了一个没有门锁的房屋,料定他们是野鸳鸯,手中应该有值钱东西。 于是他走上楼顶在那里等待,打算等他们熟睡后再下手干活。 可是没曾想被对方发觉,慌乱中他持刀将男子杀害,然后拿起男子的皮衣和女子的包包逃离现场。 根据交代,公安机关在黎某住处,找到了他当年作案的摩托车,还有冉金波的皮外套。 尽管经过清洗,公安人员还是在上面的残留血迹中提取到了被害人的DNA。 而黎某遗留在现场的那把作案凶器羊角刀刃上,检测到了死者冉金波和嫌疑人黎某的基因,刀柄上的指纹也跟黎某相符。 2015年12月21日,遵义中院对黎某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2019年3月8日,贵州高院作出记功决定,为遵义中院陶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件合议庭和主审法官张海波分别荣记集体二等功和个人二等功。 后记: 我们常说,办案时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可是有时候两者是矛盾的。 在不能形成证据链的情况下判人有罪,那就可能冤枉好人;判人无罪,则可能放过坏人。 张海波在办案时强化人权保障理念、程序公正理念、证据裁判理念,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在严密的证据体系基础之上,作出来一个又一个公正的裁决。 正因如此,无辜者没有蒙冤;这需要职业素养,更需要勇气,非常难得,值得敬佩! 为我们的美女法官张海波点赞! 来源:晋州普法
“211”高中女生被杀案真凶推理之1:1月10日被害版 ◆首先,假设高婷确系1月10日早晨在三楼洗刷间被害,综合本人收集到的信息,推测当天早晨凶手行凶的环境大致是这样的: 6:13 高婷、王燕进校; 6:15 升旗仪式开始; 6:18之前 凶手到现场并打开了荒厕的门锁; 6:18 高婷到三楼洗刷间附近并与凶手发生冲突; 6:20 跑操开始,张志超、李磊抱衣服上楼; 6:20 王某波、杨某振在宿舍睡觉; 6:22 张志超和李磊到教室并与孙兵商量去上厕所; 6:23之前 凶手控制高婷并拖入荒厕; 6:23 张志超、孙兵到达洗刷间(错过凶手行凶),张志超准备小便时,似乎听到里间有声音,被吓得出来对站在楼梯口孙兵大喊“有鬼”; 6:23 王某波、杨某振听张志超说“有鬼”; 6:25 王某波、杨某振从宿舍出来(也可能根本没出来),看到远去的张志超和孙兵的背影,然后回宿舍; 6:26 跑完操的学生开始陆续从各个楼梯上楼; 6:26 张志超、孙兵回到教室,对李磊说“遇鬼”的事情; 6:30之前 张志超(可能)再次去大厕所小便; 6:30 王某波、杨某振离开宿舍去教室,在二楼遇见张志超; 6:35 早自习开始。 ◆综合以上分析,6:18之前,高某还没有到达三楼,而6:23之后,洗刷间门口可能就一直有人,也就是凶手行凶前半部分的时间(从冲突开始到拖进里间),只能是6:18~6:23这五分钟。 ◆那么,凶手可能是什么人呢?
水兔子与隐蔽性证据◆水兔子潜心“研究”所谓“隐蔽性证据”,为什么自始至终都刻意回避这句话呢?你排除得了“逼供、诱供的可能性”吗? ◆本案中,所谓“小木棍尖湿”只是景芳自己的诱供和自己的推测“相互印证”而已,两头悬空,这与张志超何干?如何能成为“隐蔽性证据”?水兔子不懂装懂,以为认识“隐蔽性证据”五个汉字,就可以随心所欲地把什么都定义为“隐蔽性证据”了,真是可笑至极。况且,所谓“隐蔽性证据”,和2012年山东高发驳回张志超申诉时使用的“非作案人不可知的细节”不是一回事吗?有任何新意吗? ◆首先,请问“小木棍尖湿”真的是张志超主动说的吗? “隐蔽性证据”的一个必要前提是没有xxbg,没有诱供,但本案关于“小木棍尖湿”这一条符合这个前提吗? 事实上,如果真的是张志超主动供出了“小木棍尖湿”情节,景茶哪有不问他把小木棍扔到哪里的的道理?而张志超连沙人都承认了,难道还不愿意说小木棍在哪里?而如果张志超说了小木棍在厕所里,景茶哪有不去提取的道理?要知道,为了找铅笔刀等东西,景茶连垃圾桶都翻了三天了,去厕所轻松提取一下小木棍很费事吗?小木棍和铅笔刀,性质、地位完全相同,有何区别? 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张志超根本没有说出小木棍在厕所里。但是,如果张志超真的实施了“小木棍尖湿”,他怎么能不知道小木棍在哪里呢?所以,唯一合理的解释是,张志超根本没有实施“小木棍尖湿”。 但是笔录里面却明明白白张志超有“小木棍尖湿”的口供,唯一合理的解释是,张志超的口供是xxbg的结果。 ◆其次,厕所里有根小木棍能证明“小木棍尖湿”的存在吗? 就好比某人天花乱坠地讲了一整部抗日神剧,并且提到在最后斩杀鬼子头子时有一片树叶正好被砍了下来,然后水兔子带领一帮水军果然在树林里找到了一片掉下来的树叶,于是就一口咬定这是“非本人不可知的细节”,进而认定那人讲整部抗日神剧是真实存在的。这种用一个故事中一个很小的、非关键的、非排他性的一个小情节,去证明整个故事的存在性,逻辑上成立吗?这显然非常的荒唐。 事实上,“厕所有一根小木棍”离“张志超用小木棍尖湿”差了十万八千里了。你如何确定这根小木棍是用来“尖湿”的而不是一根普通的小木棍呢?在一个堆满杂物的厕所里出现一根小木棍是小概率事件吗?这和在树林里找到一片树叶不是一个道理吗?其实,在煎茶园给的“补充侦查提纲”里,仅仅是“木棍”,根本没提“小”字,也就是大到拖把杆,小到一次性筷子,都符合“木棍”这个条件。 真要证明“小木棍尖湿”的存在性,那至少必须要在小木棍上检出高某的生物学痕迹,冈门都撑开这么大,不会连一点皮屑、分泌物都没有蹭下来吧?否则,这就是一根普通的小木棍“而已”。 ◆第三,如何排除对景茶证据造假的合理怀疑? 这根小木棍并非案发后勘察现场时提取,在现场照片中也没有出现(但照片中有拖把杆),而且景芳始终回避对其做必要的生物学检验,更蹊跷的是,这件本案唯一的物证在再审之前竟然神秘地消失了。这一切让人不得不怀疑,这根小木棍是景芳伪造的物证。 合理推测,当时景茶无法解释si者冈门张开,瞎猜可能是被什么东西桶过,于是逼张志超承认他们认为最可能的“小木棍尖湿”的情节。但是张志超却无法说出“小木棍”的去向(根本没有的事怎么说得出来呢),也许他也说丢在垃圾桶里了之类的,这是最直观的想法。 但是,景茶大张旗鼓地翻了三天垃圾,搞得几乎全县的人都知道了,却一无所获。无奈之下,景茶开始动歪脑筋。他们在厕所里翻找到了一根小木棍,或者他们自己偷偷放了一根,然后故意在张志超指认现场时,提示他寻找证据,“心有灵犀”的张志超“幸运”地找到了小木棍。这是最可能的场景。
凶手作案的时间窗口与王杨证言的形成过程 【本贴假设凶案于1月10日早晨发生在三楼洗刷间门口】 ◆很多网友分析案情时,往往只盯着王某波、杨某振的证言,而忽视了张志超(仅有的一次在煎茶园作的没有xxbg的无罪供诉)、王广超(再审期间接受央视采访时的回忆)的证言,以及李磊、孙兵、体育委员于某当年的证言。而事实上,这些人的证言所描述的事情在时间、空间上是重合的,我们不能把他们割裂开来。 ◆虽然有很多不可解释的地方,但是我们仍然无法100%排除高婷就是当天早晨在荒厕被害。如果我们取所有人证言的最大公约数,那么,2005年1月10日早晨在临沭二中教学楼三楼西侧发生的事情也许是这样的: ◆首先一点,无论对什么样的凶手来说,如果当天早晨杀人,在杀人时间上都是很紧张的,在杀人地点上也是很危险的。因为随时有人路过,就算大部分人都去跑操了,但是难免有王某波、杨某振那样连升旗都不去的,也有像张志超、李磊那样光参加升旗不跑操的,还可能有巡查老师路过。所以凶手不可能是蓄意杀人或者蓄意qj,本案应该具有突发性。 ◆既然是突发性的,一方面,凶手不应该是开好门等着犯罪的,另一方面,把锁上的门用脚踹开也是不可能的(因为一是脚踹门费时费力,还有很大的动静,旁边宿舍的人不可能听不见,二是现场勘察也不支持用脚暴力踹开的情形),案发后一手挟持死者,一手用钥匙开门也不现实,所以只能凶手事先因为作案以外的其他原因已经把门开了。至于凶手是用钥匙开的,还是用工具开的,还是早就弄开一段时间了,只是用锁虚挂着,此处先不去讨论。 ◆先说说张志超,他当天参加了升旗仪式,这一点毋庸置疑。因为前面有三位同学证明他在升旗的队列中,连具体的坐标位置都相互对应,后有体育委员证明他让张志超和李磊抱衣服上楼,而李磊也证明和张志超一起抱衣服上楼这件事。 ◆综合张志超本人、李磊、孙兵等人的证言,抱衣服上楼以后,张志超和孙兵应该去了三楼(或二楼)洗刷间(外面洗拖把的水斗)准备小便,张志超进去了,孙兵害怕被罚所以等在外面楼梯口(也即洗刷间门口)。张志超进去后,听到洗刷间里间(即发现高婷尸体的地方)似乎有声音,于是赶紧跑出来,和孙兵说“有鬼”,然后两人往南回到教室。 ◆计算一下时间(按正常速度,而非超人或闪电侠速度),张志超、李磊抱衣服上楼的时间应该是6:20左右(体育委员证实,误差不超过一分钟),到教室这差不多要6:22左右,然后张志超、李磊、孙兵语言交流、商量去厕所,然后再走去洗刷间,时间差不多6:23左右。 ◆如果高婷发出求救声时,张志超正好在洗刷间门口,或者在从教室到洗刷间的路上,至少转弯后往北的一段十几米的路上,那么张志超肯定能听到求救声,甚至看到凶手行凶,但是张志超无论当年或现在都没提到。他当年连违规上厕所、听到里间有声音都说了,没有任何理由不提听到求救声,因为那样只会对他有利。显然,他真的没有听到。所以,有理由相信,如果凶手当天早晨杀人,那么必须在张志超从教室出来之前完成前面动作,并成功将高婷控制在荒厕里面,而且高婷已经失去了求救能力。这个时间应该是6:23之前。 ◆再说说高婷,按照王燕的证言,她和高婷6:13分左右进校,在校门口两人就分开了,之后再也没有人见过高婷。假如高婷确实是那天早晨被害,那么她必须直接去三楼洗刷间。从校门口到教学楼三楼西侧的洗刷间,有几条路可走:1.最快的路是从校门口大路,穿过正在排队参加升旗仪式的人群,从教学楼中间楼梯上去,到三楼,再从三楼24班、25班教室前面的走廊绕到西侧洗刷间,但是这么多人,还有路灯,竟然没有人看到高婷,这似乎说不通;2.要么从校门口往左,绕到办公楼的西侧,从大操场边上的路走到教学楼西南角入口,往北穿过走道到西侧楼梯,再从西侧楼梯上到三楼,正好是洗刷间门口;3.要么从大操场边上的路一直绕到教学楼背后,再从教学楼中间北入口进入教学楼,然后从中间楼梯上去,之后和第一条路线一样,但是这条路线似乎不是很好的选择,很绕路。 ◆综合来看,最可能的路线是第二条。从距离来看,按照记者曾经实测,从教学楼前面的旗杆到张志超教室,需要1.5-3分钟,而高婷的路线,还要加上从校门口到教学楼的路以及从教学楼南面到洗刷间的路,这点时间应该不够,可能需要3-5分钟。所以,如果以6:13在校门口为起点,高婷到达洗刷间门口的时间,至少也要6:16-6:18左右。 ◆然后再看看王某波,他证言,他听到尖叫声后三分钟左右就出来,见到张志超和一个戴眼镜的男生。如果这样,由于张志超到洗刷间门口的时间,应该在6:23分左右,再往前推3分钟,尖叫声开始时间应该是6:20分左右,这个时间应该正好是跑操刚开始的时间。 ◆回放一下当天教学楼西侧发生的事情可能是这样的: 6:13 高婷、王燕进校 6:18之前 凶手到现场 6:16~6:18 高婷到现场并遇见凶手 6:20 跑操开始,张志超、李磊抱衣服上楼 6:20 凶手和高婷发生冲突,高婷呼救 6:20 王某波、杨某振听到呼救声 6:22 张志超、李磊到教室(错过尖叫声) 6:23之前 凶手控制高婷并拖入荒厕 6:23 张志超到达洗刷间小便,隐约听到里面有声音,吓得出来对孙兵说“有鬼” 6:23 王某波跑出宿舍,这时张志超和孙兵已经离开洗刷间门口并往南走 6:24 杨某振出来,看到站在洗刷间门口的王某波和远去的张志超和孙兵的背影 6:25 王某波、杨某振回到宿舍 ◆王杨证言的形成过程可能是这样: ◆王杨当天确实听到了高某的“尖叫声”,也确实见到“两个人”,不过这两件事存在时空上的错位。 ◆但是王杨并没有在洗刷间门口近距离见到张志超和王广超,而是在宿舍听到了张志超、孙兵在外面关于“遇鬼”的对话,或者远远地看到他俩远去的背影,根本看不清是谁,不排除王某波大致能分辨出又高又胖的辨识度极高的张志超,但杨某振可能连高矮胖瘦都看不清。 ◆王某波并没有在当时当场与张志超对话,而是事后去三楼找张志超确认,张志超和他开玩笑是和女朋友闹着玩的。当杨某振问王某波看到的是谁时,王某波托大不肯说,杨本来就不喜欢王某波,因此对王有气。 ◆案发后,杨某振先接受调查,他可能受到了某种压力,为了尽快撇清自己的嫌疑,他对当天的经历按景茶的喜好进行了某种程度的编造,但“故事梗概”基本属实,只是细节有出入。比如他没有近距离看到王某波和那“两个人”对话,只是远远地看到,一切都是他认为的合理推测而已:你(王某波)不是很有能耐吗,还去找人核实过,还对我保密,想必你知道是谁,于是吧球踢给王某波。 ◆王某波不得不接球,而且他确实看到的两人,后来也知道其中一人是张志超,可能也是为了迎合景茶对具体情节的需要,对他与两人对话的情景的描述是把前后几天的事情混在了一起,进行了情景“编辑”,并进行了时空压缩。 ◆这样,1月10日早晨教学楼西侧一幕生动活泼的话剧就这样完成了初稿的编剧。当然,不排除两人一开始就受到了某种诱导,甚至他们的证词可能被有意识地编辑、“润色”过。
袁连芳,一个神秘的证人。杭州人,1962年生。其父母均为杭州普通工人,育有袁连芳等兄弟五人,其中袁连芳排行老五,由其姑姑带大。 1999年,他与女友莫某在杭州市湖墅南路的电子市场租下摊位,开始经营电子器材。经营仅一年多,2001年1月12日,警方接到举报,从二人的摊位、仓库及住处共搜出碟片3600余张。后经警方鉴定,其中有3474张为淫秽碟片,均由袁、莫二人从浙江义乌购得,尚未售出。 袁、莫二人随即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刑事拘留,1个月后被正式批捕。法庭上,律师为袁作了罪轻辩护,提出袁的贩卖淫秽碟片行为属未遂,应减轻处罚。同年5月,拱墅区法院正式对该案作出判决:袁与女友莫某均被判刑6年。 至少在两个看守所里,袁连芳参与了两场冤案的定罪,这险些让三人丧命。 2003年春节后,他被关押到了千里之外的河南省鹤壁市看守所,与当时鹤壁市下辖的浚县发生的一起灭门血案嫌疑人马廷新同监。按马被无罪释放之后的说法,自己是在不堪折磨后,听从了袁连芳的"诱导",才同意"自首"的。那份自首材料也是出自袁连芳的手笔。马廷新自供:"我说不是我杀的人,我不知道怎么写。他(袁连芳)就给我写。"马廷新每次提审回来,说过哪句话,这位狱中"大哥"都了如指掌。 2004年4月,袁又现身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与张辉同号。当时,张高平、张辉叔侄两人正是一起奸杀案的犯罪嫌疑人,而警方根本没有掌握任何物证痕迹,相反,据鉴定显示,女受害者的指甲中的陌生人DNA并不属于这对叔侄。一进监室,袁就多次问张辉"有没有做过",张否认后便遭到了袁的毒打。此案一审有罪判决中的26条证据几乎都是事发前后的间接旁证,只有袁连芳作证称:张辉在看守所里自称曾奸杀过一名女子。 万幸的是,张氏叔侄在服刑近10年之后,于2013年3月26日被浙江高院宣判无罪。袁连芳则因"多次调派'外地'协助公安机关'工作'"获得减刑,第一次减刑1年半,第二次减刑10个月,早在2004年9月就已出狱。 袁连芳的案例可与上述印证:无论在鹤壁市第一看守所内与马廷新同监,还是在拱墅区看守所内与张辉同监,袁连芳均是"大哥"、"号长",并参与促成嫌犯承认"罪行"。 狱侦耳目由来 至此,一个陌生的词汇:"狱侦耳目",出现在公众面前。其实,早在1991年《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安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有特情耳目费,包括:特情、耳目(含狱侦耳目)为我进行工作时所需的交际、职业掩护、交通、奖励和其他活动费。"狱侦耳目"这一制度在看守所里被广泛用于深挖余罪。 2011年春节后,袁连芳因高血压中风,一度不能进食和讲话,被几个打麻将的朋友送往医院,住院治疗长达一个半月。其住院所在的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也在京杭大运河边,与他昔日服刑的地方隔河相望。2011年3月份,昔日的"号长"袁连芳出院。虽恢复说话,但语调已较常人缓慢,行动亦只能靠拄着拐杖慢行。
匈手原计划是否打算进一步处理诗体? 尸体在荒厕被发现还是很不合常理。 被害者失踪后,大家最后似乎认为她是跟人出去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诗体没被发现,可能就真的成了失踪案,十年八年都不会案发。 而这间厕所虽废弃,仍是个极易被发现尸体的地方,至少男生宿舍离得近,时间一长,天气一热,尸臭味就挡不住。匈手没想过被发现的可能吗,或者,不怕被发现吗? 要知道,从被害人失踪到诗体被发现,还经历了一个寒假,如果不想尸体被发现,即使杀人第一现场就是这个卫生间,也有充足的时间处理诗体、转移诗体。大冬天的北方夜晚,人迹罕见,一个大号行李箱就能拉走,或者从围墙扔出去,也不是很难的事情。 但实际上,直到诗体被发现,匈手似乎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动作。别跟我说,在诗体上随便划几道就是要分湿,那也太幼稚了。 这就有几种可能情况: 1.匈手不怕诗体被发现。【自认为伪装得天衣无缝,有把握就算被发现景茶也查不到自己?或者,本来就是从别处移尸过来的,就是等着被发现?】 2.匈手准备在寒假处理诗体,但是还没来得及就被李贞梅发现了。 【这匈手也太心大了,就算寒假之前没动作,放假了还不赶紧动作?】 3.匈手胆怯,不敢再次面对。【人都沙了,现在都关系到自己的生死了,还有什么不敢面对的?】 4.匈手是学生,不敢告诉父母,没机会出来。【都高一的大孩子了,难道不能随便找个借口出去?这样的妈宝男也敢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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