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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邻蝈乐
楼主
先看看法律规定,《刑诉法》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陪审员法》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二审发苑判定,南昌中苑一审由三名发关组成合议庭,符合《刑诉法》的规定,《人民陪审员法》应该从属于《刑诉法》,所以无需遵守。可以这样吗?
这里就有几个法律和逻辑问题:
1.《刑诉法》和《人民陪审员法》是否矛盾?
首先,从法理来看,如果两者矛盾,制定《人民陪审员法》还有何意义呢?当初制定《人民陪审员法》的人是不是白吃?这么明显的矛盾看不出来?
其次,从逻辑上,刑诉法里的“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到底是什么意思,到底是(1)所有案件中,发苑都可以无条件自由选择合议庭人员的人数,还是(2)存在条件限制,即在满足某些条件下应该是三人,某些条件下应该是七人?很显然,从基本逻辑上应该是第二种解释。
想象一下,如果一个很简单的盗窃案用七名成员而一个重大设嘿案件用三名成员,这是何等的荒唐?就好像某一年大学录取分数线500-600分,并不是说所有大学500分就可以录取了,而是有些大学是500分录取,有些大学是600分录取,有些大学可能550分录取。
2.《人民陪审员法》是不是可以不遵守?
这就更加荒唐了,既然《人民陪审员法》是已经生效的正式法律,当然必须遵守,哪有可以选择性遵守的道理?
3.劳荣枝案应该几名合议庭成员?
《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3-7名,而《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合议庭应该有7名成员,那么在两部法律都要遵守的情况下,必须是7名。
显然,二审发苑的“护犊子”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审有三名发关组成合议庭,是妥妥的程序违法。
2023年04月11日 04点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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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陪审员法》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二审发苑判定,南昌中苑一审由三名发关组成合议庭,符合《刑诉法》的规定,《人民陪审员法》应该从属于《刑诉法》,所以无需遵守。可以这样吗?
这里就有几个法律和逻辑问题:
1.《刑诉法》和《人民陪审员法》是否矛盾?
首先,从法理来看,如果两者矛盾,制定《人民陪审员法》还有何意义呢?当初制定《人民陪审员法》的人是不是白吃?这么明显的矛盾看不出来?
其次,从逻辑上,刑诉法里的“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到底是什么意思,到底是(1)所有案件中,发苑都可以无条件自由选择合议庭人员的人数,还是(2)存在条件限制,即在满足某些条件下应该是三人,某些条件下应该是七人?很显然,从基本逻辑上应该是第二种解释。
想象一下,如果一个很简单的盗窃案用七名成员而一个重大设嘿案件用三名成员,这是何等的荒唐?就好像某一年大学录取分数线500-600分,并不是说所有大学500分就可以录取了,而是有些大学是500分录取,有些大学是600分录取,有些大学可能550分录取。
2.《人民陪审员法》是不是可以不遵守?
这就更加荒唐了,既然《人民陪审员法》是已经生效的正式法律,当然必须遵守,哪有可以选择性遵守的道理?
3.劳荣枝案应该几名合议庭成员?
《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3-7名,而《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合议庭应该有7名成员,那么在两部法律都要遵守的情况下,必须是7名。
显然,二审发苑的“护犊子”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审有三名发关组成合议庭,是妥妥的程序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