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host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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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级机制求解答 请问这个游戏的升级有什么用啊?我看升级又没有加血,升级到底有什么作用啊?求大神解答!!
主机PS4萌新求助 本人是新入坑的萌新一名,射击游戏苦手,求大佬赠送点萌新的武器,不胜感激!!!我PSN:MagicGhost247,感谢大神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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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千万逼死老公”翟欣欣认罪# 大快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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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软件有效期 现在软件不是两年到期吗?怎么看购买日期和到期日期啊?我合购知道了激活码,但是不知道还有多久的使用期限啊?
求助各位大神 请问大神们,这些图是出自哪本书啊?我想要去购买,求大神们告知,感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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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就问,锁卡到底是什么意思啊?萌新一名~ 不懂就问,锁卡到底是什么意思啊?萌新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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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求助,现在PS4氪金什么方式最合适?收MT还是充VC啊? 新人求助,现在PS4氪金什么方式最合适?收MT还是充VC啊?还是找人代打银河科比和莱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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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下我的收藏 灌篮杂志珍藏版 已拥有(未拥有待购买的标*): 新秀篇—— 体育世界灌篮:总第477期2005年第14期2005新秀 环球体育灌篮:总第168期2006年7月下2006新秀 环球体育灌篮:总第203期2007年19期2007新秀 灌篮:总第240期2008年20期2008新秀 灌篮:总第312期2010年20期2010新秀 灌篮:总第348期2011年20期2011新秀 灌篮:总第385期2012年21期2012新秀* 灌篮:总第420期2013年20期2013新秀 灌篮:总第456期2014年20期2014新秀* 灌篮:总第492期2015年20期2015新秀 灌篮:总第527期2016年19期2016新秀 灌篮:总第564期2017年20期2017新秀 灌篮:总第 期2018年11期2018新秀 球员篇—— 灌篮:总第321期2010年29期2010-11赛季点将100 灌篮:总第466期2014年30期2014-15NBA权势榜 灌篮:总第502期2015年30期2015-16赛季权势榜100 灌篮:总第571期2017年27期2017-18赛季百大球员榜* 观战指南篇—— 环球体育灌篮:总第141期2005年10月下NBA2005-2006观战指南 灌篮:总第286期2009年30期2009-2010赛季NBA观战指南 灌篮:总第323期2010年31期NBA2010-11赛季观战指南 灌篮:总第365期2012年01期2011-12观战指南 灌篮:总第467期2014年31期2014-2015观战宝典 灌篮:总第503期2015年31期2015-2016观战宝典 灌篮:总第539期2016年31期2016-2017观战宝典 灌篮:总第572期2017年28期2017-2018观战指南 灌篮:总第 期2018年19期2018-2019观战指南 全明星篇—— 体育世界灌篮:总第426期2004-4 2004洛杉矶全明星 体育世界灌篮:总第464期2005年第5期 2005丹佛全明星 环球体育灌篮:总第153期2006年2月下 2006休斯敦全明星 灌篮:总第442期2014年6期 2014全明星* 灌篮:总第480期2015年8期 2015全明星* 灌篮:总第515期2016年7期 2016全明星* 灌篮:总第551期2017年7期 2017全明星* 总冠军篇—— 体育世界灌篮:总第404期2003-13 2003马刺总冠军 体育世界灌篮:总第474期2005年第12期 2005马刺总冠军 灌篮:总第384期2012年20期 2012热火总冠军* 灌篮:总第491期2015年19期 2015勇士总冠军* 灌篮:总第562期2017年18期 2017勇士总冠军 灌篮:总第 期2018年11期2018勇士总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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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地主土豪场 斗地主土豪场怎么进入啊?
想加入独步家族,这种条件可以吗?从来没有加入过家族~
求助电脑升级 电脑概览 电脑型号 兼容机 操作系统 Microsoft Windows 7 旗舰版 (64位/Service Pack 1) CPU (英特尔)Intel(R) Core(TM) i3 CPU 530 @ 2.93GHz(1200 Mhz) 主板 华硕 P7H55-M 内存 4.00 GB ( 1333 MHz) 主硬盘 500 GB (希捷 ST3500418AS ATA Device 已使用时间: 8971小时) 显卡 AMD Radeon HD 5700 Series (512MB) 显示器 默认监视器 32位真彩色 60Hz 声卡 Realtek High Definition Audio 网卡 Realtek PCIe GBE Family Controller 主板详情 制造商 华硕 主板型号 P7H55-M 制造日期 2010/08/09 主板序列号 System Serial Number BIOS厂商 American Megatrends Inc. BIOS版本 DELL - 20100809 BIOS Date: 08/09/10 09:19:39 Ver: 08.00.15 芯片组 英特尔 Core Processor DRAM Controller 电脑型号 兼容机 系统安装日期 2015/08/09 最近启动时间 2016/12/25 电脑配置如图,想加装一块固态硬盘,求大神给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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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新卡了 全图鉴里面有。。。 难得一见的新卡啊~
开创世纪
北斗神拳的完全资料 北斗神拳中所有招式北斗百裂拳 北斗忏悔拳 北斗有情拳 北斗坏骨拳 北斗柔破斩 北斗七星死穴 北斗千手幻拳 北斗神拳 龙击虎 北斗有情断迅拳 北斗神拳 弹指神功 北斗忏悔积步拳 北斗神拳 刚掌波 北斗神拳 绝招 天破活杀 北斗神拳 圣极轮 北斗有情猛翔被 北斗神拳 必杀技 岩山两斩波 北斗神拳 必杀技 交首破颜拳 北斗神拳 绝招 二指真空把 北斗神拳 绝招 拳盗舍断 北斗神拳 绝招 天翔百裂拳 北斗神拳 奥义 五指烈弹 北斗神拳 绝招 无想阴杀 北斗天归掌 北斗神拳 绝招 七星抹杀 北斗神拳 奥义 转龙呼吸法 北斗神拳 绝招 七星点心 北斗神拳 绝招 水影心 北斗宗家拳 究级奥义 无想转生 无散拳法 奥义 天将奔烈 南斗狱屠灭 南斗烈脚斩阵 南斗圣拳 虎破龙 南斗圣拳 圣极轮 南斗白鹭拳 绝招 诱幻拳 南斗白鹭拳 绝招 烈脚空舞 南斗水鸟拳 绝招 飞燕流舞 南斗水鸟拳 绝招 飞翔白丽 南斗红鹤拳 绝招 血粧嘴 南斗凤凰拳 绝招 极星十字拳 南斗凤凰拳 奥义 天翔十字凤 北斗琉拳 绝招 暗琉天破 北斗琉拳 绝招 凄妙弹烈 北斗琉拳 呼颈虚塞 北斗逆死葬 北斗琉拳 破魔独指 北斗琉拳 绝招 魔舞红躁 北斗琉拳 双臂逆葬 北斗琉拳 疾火煌阵 北斗琉拳 白罗灭精 北斗琉拳 斩风燕破 北斗宗家拳 游升凄舞 北斗宗家拳 北斗游击爪 北斗仙气雷弹 北斗宗家拳 万手魔音拳 元斗皇拳 灭冻黄凄阵 元斗猛天掌 元斗皇拳 绝招 天冲舞 元斗皇拳 绝招 黄光刹斩 爱罗承魂 毒蜘蛛手刃灭把妖牙 修罗忍道 破魔砂蜘蛛 孟古流妖禽掌 蒙古霸击道 虎背熊牙道 孟古流妖禽掌 伐陀罗 风杀金刚拳 华山钢铠呼法 华山群狼拳
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
发射点法
法国人权宣言(英文版)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1789)The representatives of the French people, organized as a National Assembly, believing that the ignorance, neglect, or contempt of the rights of man are the sole cause of public calamities and of the corruption of governments, have determined to set forth in a solemn declaration the natural, unalienable, and sacred rights of man, in order that this declaration, being constantly before all the members of the Social body, shall remind them continually of their rights and duties; in order that the acts of the legislative power, as well as those of the executive power, may be compared at any moment with the objects and purposes of all political institutions and may thus be more respected, and, lastly, in order that the grievances of the citizens, based hereafter upon simple and incontestable principles, shall tend to the maintenance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redound to the happiness of all. Therefore the National Assembly recognizes and proclaims, in the presence and under the auspices of the Supreme Being, the following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 Articles: 1、Men are born and remain free and equal in rights. Social distinctions may be founded only upon the general good. 2、The aim of all political association is the preservation of the natural and imprescriptible rights of man. These rights are liberty, property, security, and resistance to oppression. 3、The principle of all sovereignty resides essentially in the nation. No body nor individual may exercise any authority which does not proceed directly from the nation. 4、Liberty consists in the freedom to do everything which injures no one else; hence the exercise of the natural rights of each man has no limits except those which assure to the other members of the society the enjoyment of the same rights. These limits can only be determined by law. 5、Law can only prohibit such actions as are hurtful to society. Nothing may be prevented which is not forbidden by law, and no one may be forced to do anything not provided for by law. 6、Law is the expression of the general will. Every citizen has a right to participate personally, or through his representative, in its foundation. It must be the same for all, whether it protects or punishes. All citizens, being equal in the eyes of the law, are equally eligible to all dignities and to all public positions and occupations, according to their abilities, and without distinction except that of their virtues and talents. 7、No person shall be accused, arrested, or imprisoned except in the cases and according to the forms prescribed by law. Any one soliciting, transmitting, executing, or causing to be executed, any arbitrary order, shall be punished. But any citizen summoned or arrested in virtue of the law shall submit without delay, as resistance constitutes an offense. 8、The law shall provide for such punishments only as are strictly and obviously necessary, and no one shall suffer punishment except it be legally inflicted in virtue of a law passed and promulgated before the commission of the offense. 9、As all persons are held innocent until they shall have been declared guilty, if arrest shall be deemed indispensable, all harshness not essential to the securing of the prisoner''s person shall be severely repressed by law. 10、No one shall be disquieted on account of his opinions, including his religious views, provided their manifestation does not disturb the public order established by law. 11、The free communication of ideas and opinions is one of the most precious of the rights of man. Every citizen may, accordingly, speak, write, and print with freedom, but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such abuses of this freedom as shall be defined by law. 12、The security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 requires public military forces. These forces are, therefore, established for the good of all and not for the personal advantage of those to whom they shall be intrusted. 13、A common contribution is essential for the maintenance of the public forces and for the cost of administration. This should be equitably distributed among all the citizens in proportion to their means. 14、All the citizens have a right to decide, either personally or by their representatives, as to the necessity of the public contribution; to grant this freely; to know to what uses it is put; and to fix the proportion, the mode of assessment and of collection and the duration of the taxes. 15、Society has the right to require of every public agent an account of his administration. 16、A society in which the observance of the law is not assured, nor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defined, has no constitution at all. 17、Since property is an inviolable and sacred right, no one shall be deprived thereof except where public necessity, legally determined, shall clearly demand it, and then only on condition that the owner shall have been previously and equitably indemnified.
美国独立宣言(英文版)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1776)The Unanimous Declaration of the Thirteen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 When, in the course of human events, it becomes necessary for one people to dissolve the political bonds which have connected them with another, and to assume among the powers of the earth, the separate and equal station to which the laws of nature and of nature\''s God entitle them, a decent respect to the opinions of mankind requires that they should declare the causes which impel them to the separation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That to secure these rights, governments are instituted among men, deriving their just powers from the consent of the governed. That whenever any form of government becomes destructive to these ends, it is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alter or to abolish it, and to institute new government, laying its foundation on such principles and organizing its powers in such form, as to them shall seem most likely to effect their safety and happiness. Prudence, indeed, will dictate that governments long established should not be changed for light and transient causes; and accordingly all experience hath shown that mankind are more disposed to suffer, while evils are sufferable, than to right themselves by abolishing the forms to which they are accustomed. But when a long train of abuses and usurpations, pursuing invariably the same object evinces a design to reduce them under absolute despotism, it is their right, it is their duty, to throw off such government, and to provide new guards for their future security. -- Such has been the patient sufferance of these colonies; and such is now the necessity which constrains them to alter their former systems of government. The history of the present King of Great Britain is a history of repeated injuries and usurpations, all having in direct object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absolute tyranny over these states. To prove this, let facts be submitted to a candid world. He has refused his assent to laws, the most wholesome and necessary for the public good. He has forbidden his governors to pass laws of immediate and pressing importance, unless suspended in their operation till his assent should be obtained; and when so suspended, he has utterly neglected to attend to them. He has refused to pass other laws for the accommodation of large districts of people, unless those people would relinquish the right of representation in the legislature, a right inestimable to them and formidable to tyrants only. He has called together legislative bodies at places unusual,uncomfortable, and distant from the depository of their public records, for the sole purpose of fatiguing them into compliance with his measures. He has dissolved representative houses repeatedly, for opposing with manly firmness his invasions on the rights of the people. He has refused for a long time, after such dissolutions, to cause others to be elected; whereby the legislative powers,incapable of annihilation, have returned to the people at large for their exercise; the state remaining in the meantime exposed to all the dangers of invasion from without, and convulsions within.
约翰·罗尔斯的“规则”概念及其与当代中国语境的相关性 [摘要] 罗尔斯最早引起学术界重视的论文是《两个规则概念》, 在其中他不同意把规则当作过去行动的“概括”, 而主张把它看作是对某种社会实践方式或社会建制的定义。罗尔斯后来的学术工作主要就是研究作为一个规则体系的社会建制:一方面研究社会基本结构的构成性规则,另一方面研究社会成员对由这些规则所定义的社会建制的态度。从罗尔斯早期那篇论文的"规则"概念和文章最后提出的两个问题出发, 我们可以对罗尔斯后来发展的正义论做出很有意思的解读。这种解读不仅有助于我们理解诸如罗尔斯理论中义务论成分与功利论成分之间关系那样的理论问题, 并且有助于理介罗尔斯政治哲学与当代中国语境的相关性--它不仅仅与在中国主张和捍卫某个"主义"有关, 而且与解释和解决当代中国面临的一些"问题"有关。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在《正义论》中说"正义是社会建制的首要德性",1 而社会建制则是"一个公开的规则体系, 它规定职务和地位, 连同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力和豁免等。"2 不难看出, 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与规则论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罗尔斯的规则论即使不是他的正义论之建构的主要基础, 也可以说是他的正义论之得到更好理解的其中一个角度。本文拟对罗尔斯哲学中的"规则"概念作大致梳理, 其目的不仅是为了更好地理解罗尔斯的规则论思想本身, 而且是为了从此出发一方面更好地理解罗尔斯正义论的一些重要特点, 另一方面更好地理解中国当前社会生活中的一些重要现象--近年来, "规则"一词在我国各种场合出现频率之高, 可以说已经成了当代中国社会生活的关键词之一了。一、"实践方式的规则观"vs."概括的规则观""规则"概念在罗尔斯的博士论文中就已经提到, 但从该博士论文的公开发表的那部分(题?quot;一个伦理学抉择程序纲要"[1951])来看, 罗尔斯并没有对这个概念作详细讨论, 而只是说:"我们可以把规则--它与原则相反--理解为这样一些准则(maxims), 它们表达的是把原则运用于一些被公认的和经常出现的场合。规则的遵守、日常生活中对规则的诉诸, 对这些进行辩护, 就是要表明规则是这样一种准则。"3 罗尔斯最早引起学术界重视的是一篇题为〈两个规则概念〉(1955) 的文章。在这篇文章中, 罗尔斯分析了两种规则观, 也就是两个他所谓的"规则概念"。其中一个规则概念似乎也就是他在上述论文中自己的观点--规则是原则(在那文章中主要是功利原则)对特殊情形之运用的结果:它以如下方式来看待规则:我们假定每个人都通过运用功利原则来决定他在特定情形下将做甚么;我们还假定不同人们将以同样方式来决定同样的特殊情形, 并且与那些先前决定过的情形相类似的情形会重复出现。这样, 就会出现这样情况:在同样种类的情形中, 同样的决定或者是由同一个人在不同时刻做出的, 或者是由不同的人在相同时刻做出的。如果一种情形出现的频率足够高, 我们就提出制订一个规则来覆盖那种情形。4罗尔斯把这种规则观称为"概括的规则观"(the summary view of rules), 因为这个观点把规则看作是由直接运用功利原则于特殊事例而达到的过去种种决定的概括。罗尔斯认为, 对规则作这样的理解, 就是"把它们诠释为一些准则(maxims), 诠释为一些单凭经验的方法(rules of thumb)。5但是, 罗尔斯这篇文章的主题恰恰是对这种规则观的批判。罗尔斯的理由主要有两个。第一, 这种规则观无法解释社会中人们对彼此行动的确定预期和在此基础之上的相互合作是如何可能的。把规则理解为基于过去经验的实践准则, 意味着每个人原则上始终有资格对一条规则的正确性进行重新考虑, 并对在一特定事例中遵行该规则是否恰当提出质问。规则的必要性似乎仅仅在于:要不然的话, 对功利原则的运用可能效率不高;在一个合理功利主义者的社会中, 规则是不必要的, 因为在那样的社会中, 每个人都有足够的能力直接把功利原则运用于具体事例中。但问题是, 如果每个人原则上都可以就事论事地确定基于功利原则要做甚么, 常常会导致混乱, 而设法通过预测别人会怎么行动来协调行为的努力, 就很可能因此而失败。
逻辑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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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魔小次郎的完全资料 【风魔】うえだ ひでひと 风魔小次郎 风魔 烈风 黑发 龙魔 风魔死镜剑 光的舞曲 褐发 超能力战士 刘邦 黑发 琳彪 黄发 为白虎易容的项羽所刺杀 小青(龙) 蓝发 百羽阵 项羽之孪生弟弟 雾风【瞬】 风魔梦幻阵 山之幻梦 雾的刺客 绿发 kilikazei 兜丸 黑发 丽罗 亚麻发 绿眼珠 锈丽炎 粉色花瓣 粉色火焰 项羽【卡妙】蓝发 项羽之舞 百羽阵利刃羽毛(攻防合一)蓝羽(直线)红羽(回旋)影羽(黑,潜伏在其他羽毛下攻敌心脏) 重伤白虎后,和紫炎同归于尽 【夜叉族】火之集结 飞鸟武藏【一挥】飞龙霸皇剑 超能力战士 壬生攻介 雾冰剑 紫发,紫色玫瑰般雾水云 ~~~~~~~~~~~~~~~~~~~~~~~ 白虎 疾风 白兰发 白衣 易容 被小青龙干掉 雷电 雷电黄色 雷电锁链 被雾风干掉 阳炎 飘忽 灰色 暗鬼 影子 蓝灰发 失明 白衣 被雾风干掉 妖水 露水 绿发 铁链利刃 不知火 鬼火团 棕发 最先被龙魔干掉的 被龙魔干掉 紫炎 紫气团 紫发 四方炎 紫气线 紫褐发金眼珠 淡蓝衣 和项羽同归于尽,为救白虎而死 黑狮子 巨大 ~~~~~~~~~~~~~~~~~~~~~~~~~~ 小次郎VS壬生攻介 先输后赢 小次郎VS武藏 败北 龙魔VS不知火 暗杀 项羽VS白虎 胜出,重伤对手但由于紫炎出面并未来得及将其杀死 项羽VS紫炎 平手,项羽临死反击 白虎VS琳彪 易容偷袭得手 白虎VS小青龙 被小青龙识破后被杀 雾风VS雷电 胜出 雾风VS暗鬼 偷袭得手推下悬崖 武藏VS兜丸 一击胜出 武藏VS丽罗 胜出 阳炎VS龙魔 被杀 武藏VS龙魔 胜出,由于小次郎及时阻止龙魔并未被杀 妖水VS小次郎 被杀 黑狮子VS小次郎 被杀 武藏VS小次郎 胜出,但由于妹妹的死并未杀死小次郎,小次郎也没有趁火打劫 ~~~~~~~~~~~~~~~~~~~~~~~~~~ 【圣剑】秩序 风林火山【瀑布水底】风魔小次郎【星矢】 黑色疾如风 静如林 掠如火 不动如山 黄金剑 飞鸟武藏 【一辉】 黑发 黑衣 太阳光芒的射击 海浪 红莲剑 伊达总司 【瞬】 亚麻色长发 红衣 百怒剑 【百灵冰峰】死牙马 【冰河】 灰白色 鬼魂 青岚剑 【北极冰山】龙魔 【紫龙】 棕色 独眼龙 旋风 【华恶崇】 雷光剑 涅吕 【紫龙】 蓝衣 雷电 星光剑 邪火 黄发 最美丽潜藏最神秘力量的光之圣剑 四千年的银河之光 耀眼 十字剑 奥津 【一辉】 可以定身 幻梦悲伤剑 朱罗 冰之天地 幻觉人心之弱点 粉衣 粉色火焰 方天部 华恶崇 蓝发 红衣 ~~~~~~~~~~~~~~~~~~~~~~ 风林火山VS雷光剑 罗沙 绿发 白衣 胜出 风林火山VS星光剑 亚沙 蓝发 白蓝衣 胜出 红莲剑VS十字剑 堕昆天 黄发 白衣 胜出 黄金剑VS幻梦悲伤剑 朱罗 红发 粉衣 胜出 红莲剑VS幻梦悲伤剑 红褐色发VS红褐色发 红衣VS粉衣 总司选择同归于尽 万怒剑VS星光剑 白发VS黄棕色 黑衣VS黄衣 平手 青岚剑VS十字剑 棕发VS绿发 黑衣VS白绿衣 龙魔死后,剑使他复活将奥津杀死 雷光剑VS黄金剑 蓝灰发VS蓝发 黑衣VS白蓝衣 武藏胜出后也消失了 方天部VS风林火山 蓝发VS黑发 红衣VS黑衣 华恶崇白发白蓝眼 红莲剑【红】黄金剑【金】风林火山【木】雷光剑(6颗牙)【黄】方天部(3宝石)【银】 幻梦悲伤剑【粉】星光剑【白】万怒剑(宝石)【淡蓝】青岚剑【绿】十字剑(金柄)【白】 【族】风魔 夜叉族 华恶崇 【美女】 绘里奈 飞鸟武藏的妹妹 北条姬子 白凰学园公主 柳生兰子 白凰学园武术指导 百灵魔女 (纱织,清白色头发) ~~~~~~~~~~~~~~~~~~~~~~~~ 【开篇词】 他的脚力日行千里 耳朵可以分出三里外铁针落地的声音 在黑暗中分辨千里外敌人的眼睛 动如风 不动如林 可是如风般流浪 如风般生存 他们一族被称为风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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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老师的作品 “法”的故事我努力使那些仅仅因其一目了然而不为人所见的东西为人们看见。——福柯一 翻开当代中国的几乎任何一本法理学的教科书――无论其名为《法理学》还是《法学基础理论》――或法律辞书,2甚至台湾学者的法律教科书,3我们都可以看到类似下面的文字: 中文的“法”字古体写作“灋”。根据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一书的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之所以偏旁为“水”,是因为法律如水那样公平;而之所以有“廌”,因为“廌”是传说中古代的一种独角兽,生性正直,古代用它进行“神明裁判”,见到不公平的人,会用角去顶,因此也就有了“去”。 这段存在于几乎所有中国法理学教科书、辞书的文字,究竟有什么意义,何以可能?这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二 我不通古文字学,不想与古文字学家争碗饭吃,因此也不敢对“法”字的这种考证表示太多的怀疑。“法”字的起源也许就是如此。但是,对这种论证,我总有些许的怀疑。 许慎生卒于公元1-2世纪年间,这时,距“法”字已经流行的春秋年间已经有六、七百年了,想当然,这个字的出现一定更早。其次,这个古“法”字并非一个单字,而是由“水”、“廌”和“去”三个单字构成的。即使有可信的材料记载了这三个单字的发生,而要将这三个至少在当初几乎是毫无联系的古字组合起来,并用来指涉法律这种社会活动和社会规范,也一定是一个漫长的且必定不是那么井井有条的历史过程。即使当年有人有心记录,也几乎肯定,他或他们不可能完整记录这一历史。换言之,许慎完全没有可能看到这个字是如何发生和演化的,也不可能拥有任何一个人对这一演化发生史作出的比较完整可信的记录。而且,许慎的解说也确实没有引用任何其他令人可信的文字或实物材料来印证自己的解释。注意,我只是说他没有引证而已,并没有说他有意作弊(因此,今天许慎的后代可能无法因此在法院提起诉讼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许慎也许曾掌握了某些第一手的文献或实物材料;也许仅仅由于当时还没有今天的学术规范,或者他编写《说文解字》仅仅是一种私人的爱好而不是像今天的我们这种人更多是为了出版,他未予引证。对这一点,我今天可以理解,也不拒绝他之所言是一种可能性。但是,承认一种可能并不等于它已经成为事实,更不等于排除了其他的可能,相反倒是支持了相反的或其他的可能性:许慎在解释古法字时没有、只有很少的或不充分的资料。也许,有人会说许慎比我们离古代更近,有可能比我们占有更多的材料。的确有这种可能,但仍然仅仅是可能而已。其实,时间的距离并不能令人信服地说他一定占有比我们更充分的材料;在一定条件下,他甚至可能比我们占有的更少,例如他就没有20世纪才开始的甲骨文的研究,由于交通联络和出版发行上的限制,他也没有可能像今天的学者那样可以全国性地甚至跨国使用材料。因此,在没有其他旁证的情况下,我可以接受许慎的解说是一种权威解释,但不能接受其为本真的解释。 而且,仔细琢磨起来,许慎的解释在词源学上就是值得怀疑的。的确,法有水的偏旁,但是为什么一个这个水旁在这里就一定意味着公平?不错,水在静止状态下的特征之一是“平”,但这并不是水的全部特征或“本质”特征,甚至未必是其最突出显著的特征。水也是流动的,水还是由高处向低处流淌的,水是柔和的,水是清的,水又是容易浑浊的,等等等等。在所有这些明显可见的特征,为什么单单水“平”的自然特征被抽象出来了,组成了这个法字,并且一定代表、象征或指涉了法律要求公平的社会特征和维度。这之间的关系实在是太复杂了,太遥远了,很难让一个不轻信的普通人相信这种解释是有根据的。 据我极其有限地对中国古典的阅读,在先秦的文献中,我没有看到强调水“平”这一特征的文字,相反强调水流动,自高向下的文字倒是见到不少。4如果中国古人当年首先或更多注意到的是水“平”的特征,那么,从逻辑上看,如果不是留下更多这方面的痕迹,似乎也应当在当时的文字上留下某些痕迹。当然我孤陋寡闻,还得请方家指教。更进一步,从认知心理学上看,一般说来,最容易引起人们注意力的往往是物体的活动特征,而不可能是其静止稳定的特征(水平的条件必须是静止)。我想古代先人关于水的文字之所以有这种偏差,是与这一认知特点相关的。当然,这些都还是旁证或推论;最重要的例证实际上是“水”这个象形古汉字的本身。从其线条所指涉的波纹以及波纹的方向都足以表明:首先抓住我们古人视觉感官的是水自上而下的流动,而不是其水平。因此,我不敢说许慎在这里对水旁的解释是错误的,但至少是可疑的。由于才疏学浅,我无法以这种方式对“廌”和“去”字提出疑问;但是我对水之性质之抽象及其在古法字中所代表的意义提出的疑问方式同样可以用来分析许慎关于“廌”和“去”的解释。
“死亡音乐”《黑色星期天》 据京华时报报道,近来,一首名为《黑色星期天》的“死亡音乐”在各大BBS、聊天室、QQ上广为流传。这首单曲在当时被人们称为“魔鬼的邀请书”,曾被全世界所有的国家查禁长达13年之久。据称,至少有100人因听了它而自杀。昨天,记者在网上无意中收到了这个“魔鬼的邀请书”。 为了验证传说中的“死亡音乐”是否真的能致人死亡,昨天,记者与同事一边聊天一边开始在线收听。音响里传出时而低沉,时而高亢的女声,英文歌词大意是“星期天是绝望的\和暗影一起我将它结束\我的心脏和我都相信这是它的终结\很快这里的鲜花和祈祷文将是悲伤的”。在反复放了几遍后,一位平时性格温和的女同事突然显得急躁起来,并强烈要求把音乐关掉,一位路过的同事也对它表示了反感。 国内著名的乐评人王晓峰说,作为一个音乐人,对于音乐导致自杀他表示不太可能。而对于一些听众出现心烦意乱的反应,他表示,人们大都是带着各自心情去欣赏音乐的,一首忧伤的曲子也会使人情绪有改变。 资料链接 黑色星期天 《黑色星期天》,在当时被人们称为“魔鬼的邀请书”,这首单曲是匈牙利钢琴手鲁兰斯·查理斯遭遇爱情失败后于1933年写下的歌曲,歌中描述了一位不幸的男子无法将其所爱的人重新召回到身边。关于作曲家本人创作曲子的动机,连精神分析家和心理学家也无法作出圆满的解释。黑色星期天-歌词大意:绝望的星期天 我的时间在沉睡 亲爱的,我生活在无数暗影中 白色的小花将不再能唤醒你 黑色的悲伤轿车(灵车!)上载着你 天使们将不会回顾到你 他们是不是愤怒了,因为我想加入你(你们?) 绝望的星期天 星期天是绝望的 和暗影一起我将它结束 我的心脏和我都相信这是它的终结 很快这里的鲜花和祈祷文将是悲伤的 我知道,(这祷文)让他们不哭泣 让他们知道我很高兴离开 死亡不是梦 因为我在死亡中爱抚着你 在我灵魂最后的呼吸中我祝福你 绝望的星期天 梦中 我不只是在梦中 我醒来并且寻找你 我的心脏陷入深深的睡眠 亲爱的 心上人我希望我的梦不会让你苦恼 我的心脏告诉你我有多么想你 绝望的星期天
论行政行为中第三人利益的信赖保护 作者:西北政法学院 王德星【内容摘要】信赖保护是行政法治的重要原则,行政行为的撤销或改变影响着行政行为的效力,政府应当信守承诺。但行政行为失去效力是法定的或客观的。由此,第三人合法利益的既定性或可实现性受到影响,以信赖保护的补偿机制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是现代行政的必然。【关 键 词】行政行为撤销;第三人;信赖保护一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合理原则的子原则。作为行政合理原则之一的信赖保护原则,在普通法国家,其另一种表述是“不准翻供”(Estoppel)。是指:一个人提出或陈述了某种事实或意见后,别人以他提出或陈述的事实或意见为依据作出某种对他不利的行为,他不能再否认或收回原已提出或陈述的事实或意见,即使这种事实或意见有误或不真实。其最先是作为一项刑诉法原则,适用于被告对其犯罪事实的陈述,后来行政法引入这一原则并赋予这样的涵义:行政机关一经作出某种行为,特别是赋予相对人一定权益的行为,其后果不得任意变更,即使这种行为有轻微违法和对行政机关造成了某种不利。 当然,“不准翻供”原则的适用不是绝对的,行政机关对自己完全无权限或严惩违法,越权作出的行为,对于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事后是可以和应该撤销和变更的。另外行政机关因法律和政策的变化(法律和政策一般不溯及既往,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特别需要时可例外)时,也可以撤销或变更已作出的行为。从上面可以看出,信赖保护原则最初产生于行政行为撤销和变更问题上。对象最初也是对准行政相对人,但在现代社会,相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行政权有膨胀和扩张的趋势。现代行政权已不再是纯粹的执行管理权,而是“包含了越来越多的准立法权和司法权”。 随着行政活动的复杂化和广泛化,行政行为不仅涉及相对人,而且也涉及第三人。二关于行政行为撤销的含义,理论上认识不尽一致。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所致,根据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情况,撤销或使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失去其效力,也可使行政行为的效力仅自撤销之日起终止。” 盐野宏则认为:“由于行政行为而形成撤销某法律关系时,该行政行为具有瑕疵,因而撤销该行政行为以使法律关系恢复原来状态。”台湾管欧 、吴庚 分别定义:“行政处分之撤销,及就已成立之行政处分,因有撤销之原因,由有权机关予以撤销,使其不发生效力而回复未其处分以前之状态。”“行政处分之撤销谓将已发生的效力但存在瑕疵之处分,原则上溯及的使其失效。”上述观点,都是就行政行为撤销的原因与其撤销后是否溯及既往,这两个着力点来界定行政行为撤销的含义。关于行政行为撤销的原因。行政行为具有下述两种情形(条件),即为可撤销的行政行为:第一,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主体合法,包括:主体是行政主体;行为在主体的范围之内;应通过一定会议作出的行为通过了相应会议的讨论,并且相应会议有法定人数出席,相应决定有法定票数通过。二内容合法,包括:行政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正确使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目的合乎立法目的。三程序合法,包括:行为符合法定方式;行为符合法定步骤、顺序;行为符合法定时限。某种行政行为如果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第二,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不适当,是指相应行为具有不合理、不公正、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等情形。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在很多情形下同时是不合法的行为,从而应以“违法”为由予以撤销。但在有些情况下,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并不违法,因此,“不适当”亦成为撤销行政行为的条件之一(但大陆法院一般不能以“不适当”为由撤销行政行为)。因此,行政行为撤销的前提条件是违法与不当,但其不是必然条件,也就是违法与不当不一定会引起行政行为的撤销,若某种行政行为被撤销,则此行为必定是违法或不当的。这点它和行政行为废止是不同的。撤销目的是纠正错误,而废止目的是使过去行政行为能适应现代社会要求。
1904—1911:西法东渐 ■编者按: 再过两天,就是大清国“修订法律馆”开馆办事整整一百周年的日子了。 自一百年前的5月15日始,修订法律馆奉诏参酌东西洋各国法典,会通中外,大刀阔斧删修旧律,订立新法,以图国家变法自强。 也是自那一天始,独步世界法律体系之林、延续千余年的中华法系逐渐解体,文明古国在“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下,一步步与“祖宗成法”决裂,出现了一大批三千年未有之新型法律,近代意义上的法律体系也由此在中国奠基。 但百年法律史并非平直的线形史。以保障人权为内核的近现代法律,犹如一朵温室里的玫瑰,须有适宜的文化土壤、稳定的社会温湿度方能茁壮成长。而百年的战乱、动荡乃至改朝换代,使得百年法制走上了一条命运多蹇的崎岖路。直至晚近的二十余载,法制之路才渐趋明朗、稳健。 就在几天前,北京大学法学院师生隆重庆祝了他们学院的百年华诞。法治国家须有法律专才,法律专才须有法学院校教化。梳理这所中国现存最古老的法学院校育才史,也可管中窥豹,呈现中国百年法制变革的一个侧影。 不过,纵览百年法学教育史乃至百年法律史,我们会发现,法律并不是只有专家才能产生兴趣的艰深技艺,它还是任何特定时代文化的一部分,并是其中最为重要的那一部分。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是法律的用户。 再回首已是百年身。处在法制日趋开明的时代,我们要做的,就是不要忘记背后的,尽力争取面前的,向着法治的终点猛跑。“修订法律馆”开馆 公元1904年5月15日,北京城一年中的炎夏即将到来,这一天,一个和帝国气质完全不同的机构开始运作:清廷“修订法律馆”开馆办事。 修订法律馆进进出出的,有身着顶戴花翎的臣工,还有一群刚从海外归来的年轻留学生。馆中为首的是64岁的著名法律专家沈家本。 大多数人并不知道这些人要做什么。他们是在修订帝国法律。修律大臣沈家本本拟告老还乡,未曾想修订法律馆的工作,竟使自己成为中国法制近代化的第一人。 当时,朝臣们上书言事已成风气,立宪派在各种场合表达了“不立宪,国将危亡”的预言。这一年距离辛丑之变已去四年,西太后痛定思痛,力行变法,实行新政。 此次新政涉及行政制度变革、变法修律、设新式学堂、废科举、实行新的财经政策等。沈家本和他的同僚们的工作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帝国要实行立宪政体,修订法律馆必须拿出章程来。 而如何操作却正处模糊中,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让清国官吏们找不到方向。1904年2月10日,日本人和俄国人打了起来,战场偏偏是在东北,爱新觉罗家族的宗庙均在那里,但这个皇室已无力制止。 修订法律馆开始紧张的工作。中华封建帝国的法律已历千年,但那时候的法律乃是诸法合体,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刑事与民事不分,在某种意义上,法就是刑。就在上世纪初,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这些能使现代人做噩梦的酷刑,还在大清帝国各地执行,并被视为天经地义。 修订法律馆要把这些全部改掉。于是,不仅受四书五经教育的臣子们对这个机构反感,就是那些开明的官吏,也认为修法将导致秩序和道德混乱。 同是科举出身的修律大臣沈家本,顶住种种压力,坚定地认为,只有修律才能建立一个现代国家,才能国富民强。 沈氏的努力以及修订法律馆的开馆办事,使大清法律改革从宣传启蒙过渡到实质性的操作,开启了中国近现代法制的百年进程。 百年法治梦想的前夜 1870年代,德国“铁血宰相”俾斯麦看到两种不同使命的东方人:日本留学生和清国采购官员,他预言,30年后,前者会成为东方强国,后者将任人宰割。 预言不幸言中,日本留学生学习了法律和政治,回国后很快建立了君主立宪政体,而中国官员则热衷于洋务运动,20年后黄海交手,庞大的中华帝国不堪一击。 李鸿章开始艰难地思考自己失败的原因,在奉命出使西洋五国中,终于省悟:中国之落后,不在器物,而在制度。
通过法律实现程序正义 —萨默斯“程序价值”理论评析 通过法律实现程序正义 ————萨默斯“程序价值”理论评析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100871)。**] 美国法学家罗伯特·萨默斯(Robert S. Summers)是较早对法律程序中的正义问题进行理论思考的西方学者。1974年,时为康乃尔大学法理学教授的萨默斯发表了一篇题为《对法律程序的评价与改进——关于“程序价值”的陈辩》的长篇论文,首次提出了法律程序的独立价值标准问题,并对这种与程序的工具性相对的价值标准——即所谓的“程序价值”,在理念、标准及其对法律程序的作用等方面的独立性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和论证。论文发表以后,在西方法学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一些研究法律程序价值的学者纷纷对萨默斯的观点进行引用、支持或者质疑,一些新的程序正义理论也相继产生。时至今日,萨默斯的这篇论文被公认为研究法律程序价值问题的经典文献,萨氏提出并分析的“程序价值”理论也被公认为最早确立程序正义独立地位的理论之一。此后,萨默斯又相继发表和出版了一些法理学论著。这些论著尽管没有对其法律程序价值理论作进一步的完善和修正,却从一般法理学的角度坚持和捍卫了一种新的自然法理论,从而使他提出的“程序价值”理论具有了更为坚实的理论基础。鉴于法律程序价值问题的研究在我国向来十分薄弱,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弥漫着非常浓厚的程序工具主义乃至法律工具主义的烟雾,笔者拟对萨默斯早在70年代就已提出的程序价值理论作一介绍和评价,以达到在法学理论上开启新风气之目的。 一、“程序价值”问题的提出 在萨默斯看来,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必须通过法律程序的具体运作才能得到实施。这些法律程序包括选任各种官员的程序、立法程序、适用法律的程序、实施法律救济的程序以及实施一项惩罚措施的程序等。如何对这些法律程序的正当性或合理性进行价值评价?人们长期以来一直习惯于按照一些普遍的价值标准对法律程序形成的结果——如选任的官员、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法院的判决、行政机关的决定等——进行评价。但萨默斯则通过两个具体的例证提出了这样一种观点:如同对法律程序结果的评价一样,对法律程序即形成这种结果的过程本身的评价也是具有可能性的,并且可以有独立的价值标准。 对于程序结果的评价,人们可以遵循这样一些价值标准,如安全、正义、社会公共福利等。如果一种法律程序运作的结果符合这些公认的价值标准,那么人们就可以说这种结果是好的结果。但是,人们往往不会仅仅关注结果而对产生这一结果的程序视而不见,而是经常透过结果而联想到产生结果的法律程序本身的正当性,考察法律程序本身对于好结果的实现是否有用或有效。“如果一项法律程序是实现某一好结果的有意义的手段,它就在这一方面成为好的程序。”[***Robert S. Summers, “Evalution and Improving Legal Process:A Plea for ‘Process Values.’”**]对于法律程序所具有的这种形成“好结果”的能力,萨默斯称为“好结果效能”(good result efficacy)。人们由此不仅可以对法律程序所产生的结果进行评价,而且可以根据这种“好结果效能”,对产生结果的法律程序本身进行价值评价。具体而言,如果某项法律程序具有产生好结果的能力(当然什么是好结果应依照一些独立的价值标准加以衡量),也就是说具有所谓“好结果效能”,那么人们就可以根据这一点对该项法律程序作出积极的评价。 然而,“好结果效能”并不是法律程序所具有的惟一价值。萨默斯以立法程序和法律适用程序为例对此进行了分析。他认为,无论一项立法程序在好结果——立法机构通过的“好”法律的形成过程中是否发挥了有效的保证作用,但只要它本身不符合某种价值标准(如不能保证受法律直接影响的人对立法活动进行必要的参与),人们就可以对它作出消极的评价,或者说它是一种“不好”的程序。同样,一项法律适用程序即使具有较高的“好结果效能”(如在普遍情况下有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但如果它本身在运作过程中有违理性原则(如裁判者不能保持中立性)、不人道(如对有关人实施刑讯)或者贬低了人的尊严和侵犯了人的隐私,那么人们就可以因此说它是“坏”的程序。由此可见,对法律程序的价值评价除了有“好结果效能”的标准以外,还存在一种独立的价值标准——“程序价值”(process value)。[***对于这种“程序价值”(process value), 也有人译为“过程价值”。参见陈端洪:“法律程序价值观”,《中外法学》1997年第6期。**]在萨默斯的理论中,这种“程序价值”不是泛指评价法律程序的所有价值标准,而是专指通过程序本身而不是通过结果所体现出来的价值标准。前面所说的立法程序中的“参与”标准,法律适用程序中的理性、人道性、尊严和隐私等价值,即属于用来对法律程序本身进行独立价值评价的“程序价值”。在萨默斯看来,“程序价值是指我们据以将一项法律程序判断为好程序的价值标准,而这种价值标准要独立于程序可能具有的任何‘好结果效能’之外。”法律程序所具有的实现或体现“程序价值”的能力被萨默斯称为“程序价值效能”(process value efficacy),以区别于程序所具有的产生好结果的能力(即好结果效能)。
邓正来老师的作品 根据中国的理想图景——自序《中国法学向何处去》邓正来一、作为判准的“中国理想图景”这本小书是对中国法学——严格上是指中国法律哲学——在后冷战时代的世界结构中的使命所做的一项前提性研究,更宽泛地讲,乃是对这种世界结构中的中国的“身份”和未来命运的一种学术关注。[1]我认为,从1978年至2004年,中国法学在取得很大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它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而它的根本问题就是未能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是一个没有中国自己理想图景的法学时代。然而,中国为什么会缺失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呢?显而易见,这个问式之中已然隐含了一个针对中国法学更为直接同时也更为根本的问题,即作为应当提供中国自己法律理想图景的中国法学,为什么没有完成这项使命?或者如内在批判路径(即以中国法学承诺的目标来批判中国法学的角度)所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据此,本书的目的就是要对“中国为什么会缺失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这个理论论题尝试给出我个人的回答,亦即透过对这个论题的理论讨论而阐明界分中国法学这个时代的判准,进而揭示出中国法学超越这个时代的可能方向。较为具体地讲,本书采用经过界定的“范式”分析概念,对中国法学中具有重要影响或者仍具有重要影响的四种不同甚或存有冲突的理论模式,即以张文显为代表的“权利本位论”、以部门法论者为主力的“法条主义”、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和苏力的“本土资源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批判。经由分析,本书得出结论认为,中国法学之所以无力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提供一幅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进而无力引领中国法制/法律朝向一种可欲的方向发展,实是因为中国法学深受着一种我所谓的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这种“范式”不仅间接地为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致使中国法学论者意识不到他们所提供的并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与此同时,这种占支配地位的“现代化范式”因无力解释和解决由其自身的作用而产生的各种问题,最终导致了中国法学总体性的“范失”危机。正是根据这一结论,我认为,我们必须结束这个受“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并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二、中国法律哲学的初步纲领然而,我必须严肃地指出,上述问题的提出以及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论著所规定的一种叙述形式,因此并不是我对这个问题之认识的整个思想本身。事实上,这个问题的形成以及对这个问题的解答,乃是以一些更为基本的问题意识——或者说我对中国在当下世界结构中的一些更为根本问题的考虑——为依凭的。当然,这些问题意识是与我所认为的法律哲学的使命紧密勾连在一起的。在我看来,一方面,任何一种现行的法律制度和与之相关的法律秩序都不可能仅仅根据其自身而得到正当性解释,另一方面,法律哲学因为人们不断要求法律哲学能够保证法律/法律制度“具有善的品格”而绝不能逃避对法律/法律制度的最终基础或未来走向的关怀,因此,法律哲学必须在很大的程度上依凭某些高于现行法律制度/法律秩序的原则——法律理想图景,更必须根据现行法律制度/法律秩序与某一国家在特定时空下整个社会秩序的性质或走向之间的关系加以考量。再者,法律哲学的根本问题,同一切文化性质的“身份”问题和政治性质的“认同”问题一样,都来自活生生的具体的世界空间的体验:来自中国法律制度于当下的具体有限的时间性,同时也来自中国法律制度所负载的历史经验和文化记忆。这在根本上意味着,中国的法律哲学必须对下述基本问题进行追问:中国当下的法律制度处于何种结构之中?中国当下的法律制度是正当的吗?中国这个文明体于当下的世界结构中究竟需要一种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中国法律哲学评价法律制度正当与否或者评价社会秩序可欲与否的判准:究竟是根据西方达致的理想图景,还是根据中国达致的理想图景?究竟是那些抽象空洞的正义、自由、民主、人权、平等的概念,还是它们与中国发展紧密相关的特定的具体组合?中国的法律哲学究竟应当提供什么样的理想图景?中国的法律哲学究竟应当根据什么来建构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西方的经验抑或中国的现实?中国的法律哲学究竟应当如何建构这些理想图景?
课题选定与题目设计 ――学位论文写作方法(一) by 梁慧星一、引言 (一)关于学术论文的一般理论 1、学术论文是用来表述学术研究成果的一种文体 学术论文的上位概念是论文(议论文)。论文与其他文体如记叙文、抒情文的区别在“论”,即:论述、论证、论说。论文,以是否具有学术性为标准,可以分为:学术论文与非学术论文。非学术论文,指一般报刊杂志上的论文,例如:社论、评论、短论、时评、评论员文章等。学术论文,包括学术报刊上的学术论文、专题研究论文(长篇专题研究论文即所谓专著)、学位论文,是用来表述科学研究成果的文体。 2、学术论文的大致分类 学术论文可分为:一般学术论文;研究性学术论文。 一般学术论文,指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一般篇幅较短; 研究性学术论文,包括:长篇专题研究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 3、研究性学术论文的写作过程即是学术研究过程 社会科学研究,尤其法学研究,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律、法学著作、判例等文本,属于文本研究。即使所谓法社会学研究,进行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最终也要归结为文本研究。 文本研究的过程,也就是写作论文的过程,分析文本、研究文本、写作论文,是同时的,不可截然区分。因此,研究性学术论文的写作过程,即是学术研究过程,学术研究的成果,即是所完成的学术论文。研究所得到的结论,称为基本学术见解,只是到了论文写作完成之时,亦即学术研究过程终结之时,才最终形成。 非学术论文和一般学术论文则不同,基本学术见解早就存在,下笔之时,主题思想已经存在,俗话说已有“成竹在胸”。论文的写作过程,不是研究过程,而是表达过程。其中进行论证、论述、论说,是为了表述已经存在的主题思想、基本见解。研究性学术论文当然也有论证、论述、论说,主是为了研究,为了得出研究结论,即形成基本见解。 (二)学位论文的七要素 1、选题 2、资料 3、结构 4、方法 5、见解 6、文章 7、社会责任 本次讲座只讲第一个要素“选题”。 二、学位论文的选题 (一)选题的意义 1、选题,是学术论文写作的开始,实际上就是选择和确定研究课题、研究方向的过程,是极为重要的一步(引自《汉语写作学》); 2、选题,是科学研究能力之一; 3、博士、硕士论文的选题,是决定论文是否成功的关键。 有的导师预先拟定若干题目,分配给学生。这样也可能完成较好的甚至优秀的学位论文。但学生没有学会如何选题,其学术研究能力不完整,缺乏选题的能力。不掌握选题和题目设计的方法,就只能参加别人的课题组,承担部分章节的写作,而不会自己设计课题,不能担任课题组负责人。现今所谓“学科带头人”,选题能力是其重要素质之一。 博士、硕士研究生应当在第一学年结束前确定选题。 (二)课题选定 课题选定的四项要求: 1、有学术性、理论性 2、有实践性、针对性 3、有充足的资料 4、能够扬长避短 1、有学术性、理论性 答辩委员会成员评价学位论文,首先是判断其选题是否具有学术性、理论性。评价的结果,如果得出没有学术性、理论性,或者学术性、理论性较小的判断,该论文是否能够通过就成了问题。可见,缺乏学术性、理论性的课题,亦即纯粹技术性的、实用性的课题,不适于作为学位论文的选题。例如所谓“执行难”、“裁判不公”等虽说是重大的问题,但不是学术问题、理论问题,就不适于选作学位论文的课题。有的属于政策性、对策性课题,也不适于作学位论文选题。
NBA对比足坛(2005-2006赛季) NBA的常规赛虽然还没有开始,但是我们对于各支球队在夏天做出的人员变化已经有了基本了解。在整个NBA联盟中,总是有那么几支超级强队,而另外有几支球队在经过了夏天的换血之后,实力也已经跻身一流强队的行列。比如步行者,活塞,马刺和热火这样的球队,都是在上个赛季的NBA中就发挥出色的超级强队;而火箭,骑士这样的球队,通过夏天的交易进一步加强了实力,也有了和这些强队抗衡的资格。 到目前为止,欧洲的各国足球联赛都已经开始了不少时间了,欧洲冠军联赛也进入了第一阶段小组赛的中期。相信球迷对于孰强孰弱,也都有了一个自己心里的判定。我们特别将NBA中的超级强队和欧洲足坛的一些豪门球队进行了对比,居然也看出了不少相似之处。当然,这些不都是成功所必备的因素,但是,也确实有着不少的巧合,下面,就让我们来一起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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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姜维专辑 小议姜维与蜀的灭亡 作者:不详 钟会邓艾诸葛绪三路取蜀之役,以前曾转贴过这方面文章。问题主要出在黄皓与后主身上,姜维没有什么过失,反而在极大程度上补救了蜀的危亡。 景耀五年,姜维伐魏失利,回来以后,因为和黄皓有矛盾,不敢住在成都,乃避祸沓中。六年,姜维听说了魏国有取蜀的动向,就急忙上书后主:“闻锺会治兵关中,欲规进取,宜并遣张翼、廖化督诸军分护阳安关口、阴平桥头以防未然。”对未来的战事做出了积极防御的部署。但这个计划被迷信鬼巫的黄皓压下,说魏军不会来,后主听了黄皓的,不让群臣知道此事。--这就失去了先机。 战争开始以后,蜀军就陷于被动,打了几个败仗。汉中被魏军占领。这时姜维带兵退保剑阁,抵挡钟会的进攻。其间还和诸葛绪有过较量,诸葛绪上了姜维的当,让姜维成功地完成了军事调度和转移,诸葛绪自己部队随后便被钟会夺了,自己槛车而还,倒了大霉。 姜维扼守剑阁,挡住了钟会的进路,战争于此出现了转机。钟会此时写信拉拢姜维,是没有办法的事:“公侯以文武之德,怀迈世之略,功济巴、汉,声畅华夏,远近莫不归名。每惟畴昔,尝同大化,吴札、郑乔,能喻斯好。” 姜维不给他回信,也很自然。一方面没有必要和敌人互通声气,另一方面此时姜维占着有利位置,不用怕钟会什么。 此时的魏军,也成了强弩之末,粮草缺乏,军无斗志。已经开始讨论是相持还是撤退的问题了。姜维的成功也就在眼前。 但邓艾的另一支部队偷过阴平成功,直抵成都,一下子扭转了战争局势。本来,邓艾的偷袭成功,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偏师深入,没有后援,一拖就垮。蜀军只要坚守成都,支持上一阵子,邓艾就完了。 但景耀六年的蜀国,朝政已经腐败不堪,后主糊涂,黄皓专权,贤人去位,百姓离心,私毫没有斗志。是一个精神已经完全垮掉的可亡之国,实在没有存活下去的必要,连谯周这样的大学者都倡议投降,其它人讨论的也都是逃和降的问题。后主于是立即投降,并下命令让姜维也投降。 钟会邓艾等和来灭蜀之役,从正面说是“摧枯拉朽”,打得是病猫死虎,砍得是枯树衰草,从反面说则是“胜之不武”。只有邓艾率奇兵深入,可以说是战争史上一件高明而光彩的事情。 三国中,曹操取荆州,刘备取成都,和后来的邓艾取蜀,都是这种情况。被消灭的一方,物质上的实力还很大,但精神上垮了,就支持不住了。 姜维的功过,《三国志》中就有很大的争论,很有意思: 郤正著论论维曰:“姜伯约据上将之重,处群臣之右,宅舍弊薄,资财无馀,侧室无妾媵之亵,后庭无声乐之娱,衣服取供,舆马取备,饮食节制,不奢不约,官给费用,随手消尽;察其所以然者,非以激贪厉浊,抑情自割也,直谓如是为足,不在多求。凡人之谈,常誉成毁败,扶高抑下,咸以姜维投厝无所,身死宗灭,以是贬削,不复料擿,异乎春秋褒贬之义矣。如姜维之乐学不倦,清素节约,自一时之仪表也。” 孙盛曰:异哉郤氏之论也!夫士虽百行,操业万殊,至於忠孝义节,百行之冠冕也。姜维策名魏室,而外奔蜀朝,违君徇利,不可谓忠;捐亲苟免,不可谓孝;害加旧邦,不可谓义;败不死难,不可谓节;且德政未敷而疲民以逞,居御侮之任而致敌丧守,於夫智勇,莫可云也:凡斯六者,维无一焉。实有魏之逋臣,亡国之乱相,而云人之仪表,斯亦惑矣。纵维好书而微自藻洁,岂异夫盗者分财之义,而程、郑降阶之善也?臣松之以为郤正此论,取其可称,不谓维始终行事皆可准则也。所云“一时仪表”,止在好学与俭素耳。本传及魏略皆云维本无叛心,以急逼归蜀。盛相讥贬,惟可责其背母。馀既过苦,又非所以难郤正也。 评曰:蒋琬方整有威重,费祎宽济而博爱,咸承诸葛之成规,因循而不革,是以边境无虞,邦家和一,然犹未尽治小之宜,居静之理也。 臣松之以为蒋、费为相,克遵画一,未尝徇功妄动,有所亏丧,外却骆谷之师,内保宁缉之实,治小之宜,居静之理,何以过於此哉!今讥其未尽而不著其事,故使览者不知所谓也。 姜维粗有文武,志立功名,而玩众黩旅,明断不周,终致陨毙。老子有云:“治大国者犹烹小鲜。”况於区区蕞尔,而可屡扰乎哉? 干宝曰:姜维为蜀相,国亡主辱弗之死,而死於锺会之乱,惜哉!非死之难,处死之难也。是以古之烈士,见危授命,投节如归,非不爱死也,固知命之不长而惧不得其所也 !!!
诸葛亮竟然是个野心小人? 公元223年,蜀汉昭烈帝刘备连连遭遇了一系列重大挫折,东部咽喉重镇荆州在曹魏和东吴的夹击下被夺取,随即情同手足的心腹大将关羽、张飞接连身亡,他亲自带军出征却在夷陵之战中大败而归,最后终于在白帝城病故。 刘备病危之时,召丞相诸葛亮、尚书令李严托孤,命二人辅佐其子刘禅,其间刘备与诸葛亮曾经有一段对话,据《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记载是这样的:“章武三年春,先主于永安病笃,召亮于成都,属以后事,谓亮曰:‘君才十倍曹丕,必能安国,终定大事。若嗣子可辅,辅之;如其不才,君可自取。’亮涕泣曰:‘臣敢竭股肱之力,效忠贞之节,继之以死!’先主又为诏敕后主曰:‘汝与丞相从事,事之如父。’” 这段话和事情的经过,就是被后世人所津津乐道,推举为君臣之间肝胆相照的千古佳话的白帝托孤。此段加上后来诸葛亮为北伐而上的《出师表》,一直以来被作为推崇诸葛亮“千古第一人臣”的典范事例和佐证。 对此,我是有不同看法的。 诸葛亮,作为一个在乱世之中奉行法家申韩之术的人物,其面目绝非象一直以来文人骚客们所描绘的那样谦恭,而是一个懂得时刻要牢牢把持权利和实力,关键时刻对任何人都绝不手软的政治家,包括对其第二个主子刘禅以及朝野上下的大臣、百姓在内,莫不如此。 我们先来看看白帝托孤。 白帝托孤,刘备对诸葛亮说的“君才十倍曹丕,必能安国,终定大事。若嗣子可辅,辅之;如其不才,君可自取”一段话和诸葛亮后来的“鞠躬尽瘁”,既不是刘备首创,也不是仅仅只发生在诸葛亮身上。远的不说,在三国早期,东吴奠基人孙策在临终时就已经上演过这样一出戏文。《三国志》《吴书》《张昭传》:“策谓昭曰:‘若仲谋不任事者,君便自取之。正复不克捷,缓步西归,亦无所虑。’(张昭)上表汉室,下移属城,中外将校,各令奉职。权悲感未视事,昭……乃身自扶权上马,陈兵而出,然后众心知有所归。” 此时孙权年约十九,而刘禅是十七岁登基,两人的年纪大体相仿。但孙策死的时候,正值各路军阀混战、孙策势力东征西讨乘机扩张之时,其势力并未得到巩固,显然比不得早已扎稳根基的蜀汉政权,所以张昭受孙策临终嘱托后,其“上表汉室,下移属城,中外将校,各令奉职。权悲感未视事,昭……乃身自扶权上马,陈兵而出,然后众心知有所归”等一系列的举动,比之刘备托孤后诸葛亮的作用,要重要的多。而论地位,张昭之于东吴不逊于诸葛之于蜀汉,再论发生年代也是孙、张在前,后世人等独推昭烈、孔明而漏桓王、子布,显然并非是记性不好忘记了此事,这掠人之美的举动,其用意只怕就是要让孔明专美于前。因此认真说起来,此事并无什么值得大肆褒扬的地方,真要说也应该先说孙策和张昭才对。 另外刘备在白帝托孤之时,并非只找了一个诸葛亮,还有一个李严在侧。刘备能把远在成都的诸葛亮召来托孤,说明他有足够的时间来考虑和处理这个问题,因此托孤于诸葛亮、李严二人,并非是仅仅因为李严在身边方便之故,而是应该有其很成熟的考虑的,甚至可以说是煞费苦心的。 我们知道,蜀汉政权的根基主要是由三个势力集团组成:占主导地位的刘备嫡系荆楚集团,前益州刺史刘璋时期的东州集团,本地人为主的益州集团。益州集团从刘璋时期开始就没能在政治上占据大的舞台,一直处于一个陪衬的地位,所虑不大,这一点,我们从《三国志》的传记就可以知道,蜀汉就是除去王室成员,列传中本地人士才也十九人,大约只占了三分之一强,而且无一是高层官吏,均为下级官吏和侍郎一类的闲官。因此需要考虑的乃是荆楚、东州集团之间的问题。 此前战略要地荆州的丢失,关、张败亡以及夷陵之战,这一系列的事件使得荆楚集团遭到了重大创伤。而在这个时候刘备又一病不起,当然会想到自己身没以后,这三者之间的矛盾和蜀汉政权的巩固问题,同时我们也有理由相信他对诸葛亮并不是完全信任和没有顾虑的。
星座 牡羊座03/21 - 04/19 金牛座04/20 - 05/20 双子座05/21 - 06/21 巨蟹座06/22 - 07/22 狮子座07/23 - 08/22 处女座08/23 - 09/22 天秤座09/23 - 10/23 天蝎座10/24 - 11/21 射手座11/22 - 12/21 魔羯座12/22 - 01/19 水瓶座01/20 - 02/18 双鱼座02/19 - 03/20
对那些批评科比的人说 对那些批评科比的人说: 首先声明,与坛子上的科蜜们相比,我也许算不上真正的科比忠实FANS,小艾、麦蒂、卡特、加内特以及以前的奥胖我都喜欢(我不明白为什么奥胖会那么小气量,念念不忘成年旧事),我也不想把科比捧上天。但是作为一个搞新闻的人,我会做到尽量的客观,对于那种将一个年仅二十六岁而得分超过1万的最年轻者、获得过三次总冠军、曾经连续10场砍下40+、每天比乔丹多练一小时(即使在获得总冠军后的第二天)、连续参加7次“全明星大赛”而且均首发出场、三次入选NBA年度最佳阵容的球员故意说成垃圾的部分极端科黑我不想多争辩,本文是写给理性的喜欢或者不喜欢科比的人看的。我不想骂人,希望大家也不要骂人,有不同意见就拍砖,我尽量回帖。 我个人认为,如果要对实力做比较,那么现役NBA的得分(或者得分类型)后卫之中,能够与科比相提并论的只有麦蒂和小艾,NBA第一飞人卡特如果不是那么多伤病的话也完全有这个实力,可惜现在到网队都当不上老大(顺便说说,弹跳能力、高度和扣篮卡特是超过科比不少的,我不会因为喜欢科比就说科比什么都好,科比的弹跳比弗老大和小艾还低一点,但是比麦蒂高一点点,有疑问自己去查资料好了)……有人说詹姆斯和韦德也很优秀,对,他们现在确实很优秀,但是他们还年轻,2年的数据还不具有可比性,当然,可能他们在几年之后完全能够超越科比甚至乔丹也不一定。很多人喜欢当预测大师,卡特、科比、小艾出道的时候都把他们一个个看做”乔2代“,然后一看成绩不行就开口骂,等成绩好了又开始吹(我敢打赌,要是下赛季湖人成绩好了,这些人就会把他们昨天骂的话完全当作没说过)……现在又把詹姆斯和韦德硬捧成乔丹传人,不知道哪天他们又要骂人了。至于NASH,KIDD之类,和科比不是一个风格,因此也不好比较。而皮尔斯、FRANCIS、阿伦等几个哥们,如果你也拿出来去和科比比较的话,只能说明你是一个盲目迷恋偶像或者对篮球不怎么了解的人(我不是说这些人不行,但是他们还算不上巨星级别的球员)。还有人喜欢拿乔丹说事,“科比比乔丹差的远”、“科比比起乔丹来只是一堆shit”之类,乔丹和科比的距离我不想再多分析了,但是强到只有搬出乔丹才镇的住科比——麦蒂和小艾都可能还差了一点点(注意我说的是“可能一点点”,希望科黑们也能客观一些,少来那种将科比贬低成NBA垃圾球员的无聊话),至于阿伦等人还完全没有达到这个地步。 看看美国媒体对现役后卫的评价,得分后卫的第一名一般不是科比就是麦蒂,科比还要稍微多一点。再好好想一想,现役球员中是谁和乔丹放在一起比较的时候最多的?我们已经在这样的无形之中认定了科比就是乔丹之后最优秀的后卫,因此当一个新人出现的时候也总是先说他是否能成为科比,然后再看他能否成为乔丹。或许科比比起乔丹还有不足,但是他已经是当之无愧的NBA现役后卫NO1. 还有人提到科比的时候就说什么“强奸犯”,我不知道这些人是不是法盲,美国法院已经判决科比无罪了,嚷着喊强奸犯只能显示他们的无知。顺便说一下那个原告女子,我不确定她是受害者还是获利者,这年头想出名的人多了去了。如果她是个好人的话,但愿她没有受到太多伤害。如果科比真的做错了,我也希望他能够好好反思自己,26岁已经不是可以任性的年龄了。有的人还因此就说科比就是一×之类(总之是难听的话),我觉得这个骂法实在缺乏水平,如果科比是×,那么FINLY算什么,最近比较红的基诺比利算什么? 我发现说科比不如麦蒂或小艾的人有以下几个逻辑:1,科比人品不好,逼走奥胖和杰克逊,球打的再好也没用。2,科比的3个戒指是靠奥胖拿来的,上赛季湖人的战绩就是证明。3,麦蒂和小艾如果和奥胖搭档早就拿了N个戒指了,所以科比不如他们。4,麦蒂有2个得分王(还有35秒13分),小艾拿过几个MVP,他们单场得分都有60+,科比没有,所以科比不如他们。5,科比打球很独。下面我逐一说说我的看法(至于那些说什么因为麦蒂在火箭所以麦蒂比科比好的说法我就不反驳了):
英文歌词 We Will Rock Youbuddy you're a boymake a big noise playin' in the streetgonna be a big man some dayya' got blood on ya' face,big disgracekicking your can all over the placesinging we will,we will rock you (ha ha)we will,we will rock youkeep the beat up,wh,i'm gonna turn the the heat upgonna get you,gonna burn your feet uprockin' you,like i never rocked you beforelike the way you do,i got you screaming for morewe're causin' utter devistationwhen we steppin' to the placeand better believe that you can seewe're gonna rock and never stopand here we go againhit you with the flow againkick it up the second time aroundwe'll bring it on again - shout it outwe will,we will rock youwe will,we will rock youwe will,we will rock yougo,go,go,go,go,go,go,buddy you're an old man,poor manpleading with your eyesgonna make you something somedayya' got blood on your face,big disgracesomebody better put you back in your placesinging we will,we will rock youwe will,we will rock youwe will,we will rock you
美媒体预测新赛季各奖项归属 麦蒂成MVP热门人选 北京时间2005年9月26日,虽然说NBA的2005-2006新赛季还没有开始,但是美国著名媒体福克斯新闻网已经预测了下个赛季NBA各个奖项的得主。麦蒂被选为下赛季最有价值球员的候选人之一,火箭队没有其他球员被福克斯新闻网看好。下面,就让我们去详细看看这个预测。 最有价值球员 热门人选:巴朗-戴维斯,科比,麦蒂,小斯塔德迈尔 巴朗-戴维斯上个赛季饱受伤病困扰,也影响了他的发挥。对于他来说,最大的问题在于是不是能够在一个赛季中保持健康。如果他能够做到这点的话,那么他和金州勇士队将给整个联盟带来让人惊讶的表现。如果他们能够打入季后赛的话,那么巴朗-戴维斯获得MVP的可能性非常大。 科比每个赛季都会成为MVP的候选人。在上个赛季的比赛中,科比和奥多姆一共缺席了34场比赛,科比现在用尽全力,想忘记上个赛季的混乱。并希望用自己的能力将湖人重新带回到顶级球队的行列中去。 麦蒂这次面临的局面非常不一样,这个赛季火箭队的阵容是麦蒂待过的所有球队中最为强大的。他们在前场加入了斯威夫特,而在后场补充了德里克-安德森。这让麦蒂可以不要用那么多的精力去组织进攻,而更加专注于得分。当然,姚明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还记不记得在上个赛季的季后赛中,双方是怎么配合的? 现在,到了小斯塔德迈尔了,他是NBA中最具运动天赋的选手之一。在上个赛季的比赛中,他的数据统计非常出色。不过纳什的表现将影响小斯塔德迈尔在争夺MVP中的竞争力。在上个赛季的比赛中,小斯塔德迈尔的中投有了长足的进步,这个赛季,他又将带来什么呢? 最佳第六人 热门人选:斯塔克豪斯,芬利,安东尼-沃克 詹姆斯-波西 这四名球员究竟会以替补还是主力的身份登场,现在还不得而知。但是只要他们中间有一个在球队中被作为替补球员使用,那么就肯定会成为最佳第六人的最有力竞争者。 最佳教练 热门人选:拉里-布朗 菲尔-杰克逊 卡莱尔,阿德尔曼 如果拉里-布朗能够将尼克斯带入季后赛,他应该能够轻松的赢得这个最佳教练奖项。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对于新秀的使用,老布朗对于新秀的冷漠是众所皆知的,不过奈特-罗宾逊的发挥让布朗无法忽视这位小个子新秀。 在西部联盟中,杰克逊在新赛季将重新执教湖人。科比和韦德将是杰克逊取得成功的最重要因素。 接下来就是冒险了,卡莱尔和阿德尔曼都是出色的教练,他们都有希望获得最佳教练的荣誉。步行者拥有小奥尼尔,回归的阿泰斯特,新秀格兰格尔,还有欧洲的最佳选手雅斯科维休斯,他们完全可能取得比上个赛季更好的成绩。而国王队拥有韦尔斯,拉希姆和新秀加西亚,他们的火力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是否能够竞争最佳教练,还是要看这两支球队最终的成绩。 进步最快选手 热门人选:特尔法尔 奥特洛(开拓者) 詹姆斯-波西 夸梅-布朗 开拓者两位年轻人的潜力勿庸置疑,而且在清洗了多名老将之后,他们下赛季将能够更好的表现自己。而波西则将在热火队得到稳定的上场时间,这点他在灰熊队从来就没有得到过。 当夸梅-布朗被选中的时候,人们都认为他会成为一个小奥尼尔。但是在奇才队的失意让球队对他失去了信心,被交易到湖人之后,布朗是否能够在贾巴尔和杰克逊的调教下真正的开始自己的NBA生涯。 最佳防守球员 热门人选:阿泰斯特 本-华莱士 基里连科 阿泰斯特和本-华莱士毫无疑问将再次成为最佳防守球员的大热门。而基里连科的盖帽和抢断在整个联盟来说都非常出色,只要他能够避免过于频繁的伤病,也有可能超越阿泰斯特和大本,成为新赛季的最佳防守球员。 最佳新秀 热门人选:博格特 克里斯-保罗 德隆-威廉姆斯 杰拉德-格林 四名球员都有可能在各自的球队中获得较多的上场机会。而且他们的潜力也得到了专家的一致好评。不过在赛季没有开始之前,对于新秀的评价似乎总是有些雾里看花,还是在季前赛的时候观望一下,再作决定比较好。
论司法解释(转贴) 在法律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在我国,司法解释历来是保障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成为了我国法的重要渊源,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但现行司法解释权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两家行使,不利于法制统一;司法解释不规范及抽象性太强,易容成司法解释过乱和越权解释等诸多弊端。因而提出取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独家行使司法解释权和司法解释判例化的改革构想。 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解释的重要内容,是法律适用者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它在法学实践和法学理论发展中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但现在司法解释权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两家行使,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司法解释不规范及抽象性太强,易造成司法解释过乱和越权解释。本文从司法法解释的重要性及如何完善和发展角度,提出改革司法解释的构想。 一、司法解释的内涵 何谓司法解释?翻阅《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第81页,如此表述:“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在具体适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解答和说明,或者是对法律规范的定义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的进一步说明。”这是目前法学界的通说观点。笔者认为,这种通说观点至少存在以下不足: 1、司法解释的权力来源不明。司法解释的权力来源实质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司法机关有否司法解释权。二是由谁赋予其司法解释权。根据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全国人大赋予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这是司法机关进行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而概念未表明司法解释的权力来源。 2、司法解释的对象不明。司法解释的对象并不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标准的、明确的行为规范,是衡量人们行为合法与违法的尺度,它由严密的假定、制裁、处理三部分构成,其本身是明确的,毋需进一步说明。尽管多数法律规范仅表达了其中的两个因素,但只要法律适用者能从法典中找出法律规范,其本身必然是明确的。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项禁止性法律规范对禁止内容、触犯后果、负何种法律责任的认定,是明确无误、无需说明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强奸罪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办理强奸案件如何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非罪的界限,办案中如何应用此条文中的第二、三款规定,以及怎样认定奸淫幼女罪,都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具体说明。因此,司法解释对象实际上是法律条文,而不是概念表述中的“法律规范”。 3、司法解释的含义不明。司法“解释”已不再是“解释”一词的原意,不能把司法解释简单地归结为对法律条文的说明的“文义解释”,还包括解释者根据立法目的及自己对正义价值的认识,对法条内容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和补充。这部分司法解释满足了法院实现裁判的基本需要,是立法者与法律适用者的有效粘合剂,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是司法解释最具活力的内容,是司法解释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概念对这部分解释予以迥避,实质是回避了法律适用的客观要求。 4、司法解释的效力不明。司法解释属有效解释,具有普遍司法效力,它对案件及其案件当事人具有客观实在的拘束力,对于案件以外的人及其行为和事件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司法解释的普遍司法效力就是司法强制力,而这种强制力与法律效力并无多大区别。因为法律效力即国家强制力,而国家强制力的最终归宿仍是司法强制力。不承认司法解释的普遍司法效力是对现实状况的否认。而概念未提及司法解释的效力。 综观以上四点简要分析后,结合现有司法解释体制,可尝试给司法解释的内涵界定为:司法解释是立法机关授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判过程中和检察过程中适用法律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阐释和说明。①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提高诉讼费用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法院业务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诉讼费用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国家法律,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其收取、分配和使用要纳入财政管理。诉讼费用的收取方式、开支范围、收费票据式样等,按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章 诉讼费用的收取第四条 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由主管院长批准。 第五条 诉讼费用的收取实行收缴分离。人民法院按照受理案件适用的诉讼费用标准确定具体数额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凭人民法院开具的交费通知到指定银行交费,并以银行开具的收据作为己交(预交)诉讼费用的凭据,到人民法院换领诉讼费用专用票据。 第六条 人民法庭收取诉讼费用,也要实行收缴分离。个别不便由指定银行收取诉讼费用的特殊地区,可由人民法庭直接代收,并向当事人开具诉讼费用专用票据。人民法庭直接代收的诉讼费用,要定期交入指定银行,同时将票据上交基层人民法院。实行人民法庭代收诉讼费用的地区,需经省级财政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七条 诉讼费用的专用票据包括预收、退费、结算三类,实行全国统一式样(附后)。地方各级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后,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法院发放;最高人民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财政部印制发放。 第三章 诉讼费用的管理和使用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全额纳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由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实行分级使用与省级统筹相结合的方式。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要由当事人直接全额交入省级财政在当地指定银行开设的省级财政专户分户,由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 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由代理省级财政专户分户的银行,按规定比例就地及时分别划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在的同级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入分级使用和省级统筹的具体比例,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其中省级统筹的比例不得高于各级地方法院所收取诉讼费用的30%。 第十一条 省级统筹的诉讼费用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使用计划,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共同下达执行。资金通过财政专户核拨,用于统一购置辖区内法院系统必需的业务设备和补助贫困地区法院业务经费,不得用于高级法院本身的支出。 第十二条 纳入地方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的诉讼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接审批的诉讼费用收支计划,作为“业务补助经费”按月核拨给同级人民法院使用。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定银行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直接全额划入中央财政专户。财政部根据审批的收支计划和诉讼费用缴入财政专户的进度,作为“业务补助经费”定期核拨给最高人民法院使用。 第十四条 诉讼费用的收取和划拨事宜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办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业务补助经费”的开支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业务经费开支范围。 2、经省级财政部门核批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用财政拨给的“业务补助经费”,按全年诉讼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或数额建立备用金,专门用于支付应退还的预交诉讼费用和其他诉讼费用的支出。备用金的具体比例或数额,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备用金支出后,应及时予以补充。
信长之野望10--苍天录 织田家全剧本制霸之路第一剧本,信长诞生。 在第一回合中,就应该攻下清州,灭了斯波家。这一仗对新手会有难度,因此可以先围一会城,当城防降得差不多了再攻。尽早拿下是关键的。完事后,可把居城移到清州。之后把周围的两座寺庙拿下,一来保证居城安全,二来打通到川手城的道路,三来有了援军。利用这两座寺院的兵力,反复包围川手城,直到认为城防够低了,再攻下此城。越早越好,这一仗有点难度,因为敌方武将较多,晚一点的话,可能三人众已全部出现。即使再困难,一定要尽早拿下。灭了土歧家后,领土到是其次,关键是可以把当时数一数二的人才----长井规秀招至麾下。有什么可以加知略的家宝就给他吧,他可是昧方的主力啊!能灵活运用他的战斗谋略是制霸的关键。整顿一番,可以顺手灭了松平家。因为织田家处在地图中间,所以要选择向哪边发展,同时发展是不可能的。在下倾向于先向西发展。因为东边一来乱,小名太多,二来有武田,今川,北条,不是说吃不下,只是有点累。向东,首先灭了挡路的六角,这两仗是暖身,关键是熟悉长井规秀的实力,他的混乱和虚报可以让你轻易成功,只要会用这两招,几乎没有人可以挡住你。接下来要连打三仗,先把兵力补足。第一仗,灭了足利,结束幕府,这一仗不会太难。不用停歇,马上可以直攻细川家居城,第三仗石山御所。如果运气好,会发现后面两座城长期战争,不但城防低,士兵数也少。完成这一系列作战,就会发现自己已经是大大名了,之后该如何发展,就因人而异了。 这里有几点要注意: 1.尽可能速攻,要抓紧时间,乘对方尚未准备好,武将还不多。越早出手,损失越小。 2.因为是第一剧本,所以一开始武将极其贫乏,要充分利用诸势力的援助。 3.还是那句话,好好用长井规秀。 4.利用外交免除后顾之忧。 5.只攻居城。 一个阴招:先与某大名达成不战,之后算好到他居城路上的时间,在约定失效前到达他的居城,之后就不用多说了。因此完全可以让别的大名先帮你把疆域拿下,再一口气要回来。
信长之野望9--岚世纪 兵种介绍 兵种 说明 枪兵 初级兵种,非常适合用于攻城 弓兵 以弓箭为武器,初期在没有铁炮大炮时最好的攻城兵种 骑兵 机动力、攻击力极高,但需要有指挥军马的才能方可作配置 铁炮 远程主力兵种,杀伤力高。野战、攻城都非常厉害,可惜一下雨就不能用(不过玩者有雨铁能力除外) 大炮 用来将敌军的城池打开缺口,相当好用 补给队 岚世纪新增的兵种,基本上没有攻击力,唯一可以恢复士气的兵科,放在据点之中便可恢复我方士气 武将出身与影响 出身 说明 朝廷 朝臣出身,面对朝廷的外交工作上很容易获得成功 基督教 基督徒出身的武将擅长与南蛮人打交道 一向宗 一向宗出身的武将多半在本愿寺家,可以作煽动 佛教系 武僧出身的他们可以统领僧兵 自治都市 出身于自治都市的武将,多半是富商、茶道专家,例如今井宗久、千利休等。政治力通常比较高 忍者 忍者出身的武器可以统领忍者 水军 水军出身的武将,海战方面最厉害 国人 平民出身的武将 武将战斗技能与特殊技能 战斗技能 技能说明 守城 担任守城部队时可增强防御力 攻城 攻城能力增加 铁壁 野战时部队的防御力上升 军神 部队的阵形攻击力上升,例如上杉谦信 收拾 使混乱的部队恢复正常 激励 使战斗中的我方士兵士气回复 影武者 主将部队支队被消灭时,可由其他副将的支队代替(幸村独有能力) 捕缚 挟到敌将机会提高 逃亡 逃亡的撤退率高,不易被敌人所活捉 三段 铁炮可以连续发射2、3回(信长独有能力)远炮 铁炮射程范围加1格 雨铁 落雨时也可以射出铁炮 连射 可以连射弓箭 远矢 弓箭射程范围加1格 枪衾 枪部队防御力上升 突击 突击能力增强 强行 身为援军会较早到达、使部队行军行动速度加快 特殊技能 说明 剑豪 比剑和攻城能力增强 治愈 治愈疾病,恢复伤兵活动能力 内政技能 技能说明 登用 浪人武将接受登用的机会率上升 拢络 使内应、谋反的成功率上升 外交 使外交成功率上升 农业 开发农业时比较容易,同时农业开发力亦会上升 商业 开发商业时比较容易,同时商业力亦会上升 筑城 增强城池的防护力升 治水 可以使治水效果增加 检地 可以用此来夺国人众的土地锻炼 用作锻炼特殊技能 交易 可以使交易的进行顺利 抚民 有利于维持治安 茶汤 和商人交易时较有利 阵形介绍阵形 说明 通常阵 普通的阵形,威力亦异常普通。防护形 当铁炮队、荷驮队(补给队)受敌人攻击时变为此阵形可以起到保护作用,部队的防御力会上升。 包围阵 以长枪队、骑兵队为中心的攻击阵形,枪与骑马队的攻击力会显著上升。 射击阵 以弓箭队与铁炮队员中心的攻击阵形,攻击力会上升。适合远距离攻击的兵种。 一、 使用这四种阵形都不需要武将的特技。 二、 如果同在一个阵中的武将运有相同的特技,特技的效果会加倍。 宝物种类及作用介绍 宝物种类 特殊作用 刀剑 增加特技“攻城” 枪 增加特技“采配” 火绳枪 增加行技“三段” 短筒 增加特技“雨击” 大筒 增加兵种“大炮” 大弓 增加兵种“弓兵” 小弓 增加特技“连射” 具足 增加特技“守战” 兜 增加特技“激励” 名马 增加特技“突袭” 骏马 增加特技“逃亡” 兵法书 增加“智谋” 知识书 增加“政治” 炮术书 增加兵种“铁炮” 马术书 增加兵种“骑马” 枪术书 增加特技“枪衾” 武术书 增加特技“捕缚” 剑术书 增加特技“剑豪”
信长之野望11--天下创世 忠臣培育秘籍《信长之野望十一天下创世》发布已久,但有个实用密技却不见有发表: 武将的忠心不时下降,刚招的更不够看,这时可将这些人调到同一个城里,然后 让他们轮流当城主,几秒钟之后就会有一堆忠臣出现在你面前。
日本历史-战国的名将·甲信越篇【转贴】 战国的名将·甲信越篇(上) 从日本本州中部的关东山地一直往北,经过丘陵、盆地密布的长野县,翻过挺拔的越后山脉,即可到达广阔的越后平野。这一地区,古代史上主要为甲斐、诹访(南信浓)、信浓和越后四国的领域,统称甲信越地区。 信浓和越后,都是富饶的大米产地,虽然有越后山脉相隔,但自古以来的联系就非常紧密。源平争战的时候,源的义仲,就是在信州木曾谷起兵,然后直捣北陆,进而西取京都的。甲斐土地贫瘠,河川长年泛滥,所以室町幕府把它作为关东的附属品,统归关东将军管辖,也许只是将其作为军事门户使用,而并不期望其生产能力。 然而,正和富饶的尾张产生天下弱兵、繁华的骏河民风柔弱相对比,艰苦的生活环境,把甲斐的山猴子们,全都培养成为出色的战士。 源的新罗三郎义光之子,刑部三郎义清,始改姓为武田,成为源氏的名门。室町幕府成立以后,将义清的子孙分封在各军事要冲,其中保有甲斐的一支,二十三传(从义光开始计算)至刑部大辅信昌,崛起成为东山道之雄长(日本古典名著《里见八犬传》中,这位“贤侯”曾经有过出色的表现。)。 信昌传五郎信绳,信绳传左京大夫信虎。信虎的武勇天下知名,不但讨灭同族油川信惠而统一甲斐,竟然还以贫瘠的甲斐,南抗今川,东战北条,北击小笠原,西攻诹访,四面皆敌而保持数十年不败。然而,这样的战争是没有尽头的,独断如信虎也终于不得不开始思考新的战略了。【三国联盟和晴信的抬头】 随着骏河今川氏辉、相模北条氏纲的先后去世,雄才大略的今川义元和老谋深算的北条氏康,继承了两家家督之位。三强国长年不分胜负、永无止期的战争,也深深困扰着他们。 在此时机下,先是信虎将长女嫁给义元,继而通过今川氏的从中撮合,北条和武田也成为了姻亲关系,日本东部三大强国之间的同盟正式缔结了。从此北条可以全身心的致力于先祖早云三岛瑞梦的实现,今川则力图打通东海道,西上京都取代足利氏为将军,而武田也终于保障了侧背,全力向西、向北,攫取富饶的大米产地。 信虎新的战略是,对诹访实行分化和蚕食政策,在获取诹访以后,再积聚实力,北取信浓。诹访号称神国,寺社林立,由世袭的诹访大社大祝及其同族管理。从甲斐进入诹访,有三条通路,其中以走佐久口最为近便。但是,为了对抗武田的侵略,诹访在此修筑了坚城海野口,并派大将平贺源心驻防。 1537年前后,对海野口新的一轮进攻开始了,主将是信虎的长子,时年十六岁的武田晴信。晴信在师傅板垣信方(或写作信形)、甘利虎泰的指导下,奇袭海野口,斩下了平贺源心的首级。听闻此报,信虎大喜若狂,感觉富庶的诹访已在掌握之中,正准备增兵突进,谁料晴信擅自退兵,已经回归主城甲府踯躅崎馆了。 晴信认为,此次出兵,本身战略性便不明确,虽然侥幸打通了佐久口,但甲斐根本没有足够的兵力和财力进一步深入,而长期保有海野口城,耗费钱粮,也非明智之举。他对父亲说:“孙子曰:兵贵胜,不贵久。” 信虎心里赞同他的主张,但同时认为十六岁的小孩子不可能有如此卓越的见地,这一定是晴信胆怯退避,而从老师处学来的托辞借口。信虎的目光,脱离实际地关注着整个日本国,根本不将甲斐的民生放在心上,而晴信则认为只有雄厚了本国的财力物力,才谈得上向外扩张。不同的战略见解,使父子之间产生了无可缝合的裂痕,再加上次子信繁英勇果决,颇有乃父之风,于是信虎动开了废长立幼的念头。 海野口之战后,信虎完成了三国联盟,同时将三女嫁给诹访大社大祝赖重为继室,用和平的阴谋手段,开始从内部瓦解诹访各势力间的关系。然而,正当他的战略卓有成效地进行着的时候,他本人,却不得不退出历史的舞台了。 1541年,信虎与今川义元秘密联络,计划在前往甲骏边境围猎的时候,放逐晴信到骏河,而立信繁为嗣子。这一计划,很快便被家臣们暗中透露给了晴信。
《激战!川中岛合战》【转】 武田信玄在北信浓的攻略中,压迫北信浓的豪族高梨、岛津和井上氏,并且将村上义清和小笠原长时一举消灭,而他们都纷纷投靠上杉谦信。而武田信玄的攻势渐渐迫近上杉谦信的势力,而上杉谦信为了保卫越後居城的春日山城的安全,出兵往北信浓,捣破武田信玄的攻势。而武田信玄则乘此机会,欲击败在信浓攻略中多次支援村上和小笠原的上杉谦信,双方的碰击促使了日本战国史上最激烈和悲壮的战争 — 川中岛合战。 川中岛合战共分五回,而年份分别是: 第一回川中岛合战:天文二十二年(公元1553年)四月至九月,甲军胜利。 第二回川中岛合战:弘治元年(公元1555年)七月至十月,双方平手。 第三回川中岛合战:弘治三年(公元1557年)二月至十月,双方平手。 第四回川中岛合战:永禄四年(公元1561年)九月,双方平手。 第五回川中岛合战:永禄七年(公元1564年)七月至十月,双方平手。 第一回川中岛合战在天文二十二年(公元1553年)四月展开,武田信玄率兵至北信浓葛尾城(埴科郡坂城町),而村上义清向上杉谦信求助,同时北浓豪族高梨、井上、岛津、须田和栗田等族,藉与上杉谦信的亲密关系,联合上杉谦信和村上义清,对抗武田信玄的侵略。而上杉谦信答应村上义清等人的求助,支援高梨氏对武田信玄的战争,最後,高梨氏败阵,而武田信玄则称霸信浓国,上杉谦信为了保卫越後居城的春日山城的安全,正式和武田信玄宣战,以求保障领国安全,并且探究武田信玄的实力。 武田信玄攻陷葛尾城後,士气高昂的武田先方部队朝著川中岛南部进发,追击村上义清等人的联军,於同年四月二十二日在八幡遭到村上义清和上杉谦信及北信浓豪族的五千联军攻击,这就是武田信玄与上杉谦信的第一次接触,武田军抵抗村上联军的攻击,武田军在劣势下退兵。同年四月二十三日,村上义清的联军反击下,迅速夺回葛尾城,将守城的武田将领於曾源八郎斩杀,同年四月二十四日,武田信玄避开在苅谷原的对战,并且退兵回中信浓的深志城,而村上义清乘著士气旺盛的军势,收复埴科郡坂城町内的城池、小县的和田城和塩田城。形势不利的武田信玄则退兵回甲斐,同年五月十一日,武田信玄归回古府,其後在同年七月二十五日,再度率兵一万由古府出发,进驻信浓的佐久郡,同年八月一日,在小县长洼城与村上军对阵,攻陷和田城,将城主以下的敌将尽杀,同年八月四日,武田军攻陷的高鸟屋城和内村城,将笼城的敌将一律处斩,翌日,攻陷村上义清根据地的塩田城,村上义清再度逃亡。之後,武田军攻陷塩田城附近的十六座城池,将擒获的老弱妇孺,带回甲斐当奴隶。经过是次战役,武田信玄再度制压塩田平一带的势力。 武田军乘著士气旺盛,朝著川中岛南部推进,而村上义清则向上杉谦信求助,答应义清的上杉谦信,在八月率兵八千向信浓北部进发,在布施(现今长野市)与武田军对战,武田军抵不住上杉军的攻势,不断拖延战事,最终在九月一日,於八幡(现今更埴巿)败於上杉军的攻击,退兵回荒砥城(现今更科郡上山田町),越後的上杉军势从北信浓筑摩郡入侵,同年九月三日,火攻青柳城(现今东筑摩郡坂北村),翌日攻陷会田虚空藏山城,之後上杉军攻击麻绩城,笼城的武田军作出激烈的抵抗,最後被上杉军攻陷,在荒砥城的武田信玄,放火烧城,并且往塩田城撤退,同年九月十七日,上杉军从埴科郡攻入,攻击坂木南条城,并且火烧城池,武田信玄从塩田城出发,截击善光寺平的上杉军的支援,九月二十日,上杉军撤退回越後。武田信玄在十月七日退回塩田城,其後路经信浓深志城,并且在十月十七日退兵回甲斐。 第一回川中岛合战的主要战场在川中岛南部和东筑摩郡北部发生的,武田与上杉两军的对战都是全面冲击的,虽然战况对武田军不利,但武田军在善光寺平的突袭上杉支援队,扭转了战事的结果,总算获得小胜利。 武田信玄在天文二十二年(公元1553年)接二连三的对抗上杉军的攻击,真正感受到敌军的强劲和坚固难破的军势,使武田信玄深切明白到自己的实力未能够和上杉谦信对决,为了日後使武田後方支援无任何阻碍,於是和今川义元、北条氏康结成三国同盟。武田、今川和北条的三国同盟的成立使武田势的东、南两面的潜在敌人化解後,能够专心致志对付上杉谦信。另一方面,越後的上杉谦信在天文二十二年秋,执意上洛的谦信得到特别的赏赐,後奈良天皇赏赐一把剑和金杯,表扬他在平定越後和消灭邻近的敌人有功,上洛接受赏锡。
室町幕府的统治者——足利将军家 足利氏发源于下野国足利庄,今天的日本枥木县足利市,这里位于古代东山道,泽,毛野中心地带。 日本历史上出现过两支足利氏,藤原秀乡流的藤原足利氏和源义家流的清和源氏足利氏。但这里我们不说藤原足利氏,单说清和源氏足利氏。 源氏足利的起源是大名鼎鼎的八幡太郎源义家的血脉,义家的次子义国的两个儿子义重和义康分别住在上野国的新田庄和下野国的足利庄,义康改姓足利,这就是源氏足利氏(以下简称足利氏)的起源。源平合战中,足利氏理所当然的追随了同出一脉的源赖朝,而非常有意思的是上面提到了藤原足利氏却是平家一方的。赖朝死后,北条氏成为了真正的统治者,从足利义康之子义兼开始,足利氏始终与北条家联姻,成为上总和三河两国守护。足利氏看似位高权重,又与北条家有亲缘关系,其实一直受北条氏的压制,可以说,镰仓时代的足利氏就是北条家的战刀,北条家指向哪里,足利家就要打到哪里,足利氏就在这样压抑的生存中传到了足利家时的手中。源义家留有遗言“我的第七代子孙中必有人能夺取天下……”而家时正好是第七代,而这时的足利氏仍然活在北条家的压制中,根本不可能有夺天下的机会,家时自觉愧对祖先,留下了“我以后三代中定有人夺天下”的遗言后,在八幡宫自杀。之后的足利氏经历了足利贞氏以后,传到了足利高氏的手中。 源氏的再兴——足利尊氏 高氏从小就有复兴源氏的雄心,公元1331年,元弘之乱爆发,幕府派足利高氏带兵西上,高氏预感到夺取天下的机会来了,足利氏也要从北条氏的阴影中挣脱出来。 公元1333年,足利高氏在丹波桑田郡筱村八幡宫倒戈,换上代表着源氏荣耀的白色战旗,回师京都,一举消灭了幕府的六波罗探题北条时益与北条仲时。与此同时,在九州,岛津,大友和少贰的联军也攻下了幕府的镇西探题北条(赤桥)英时,双方没有提前约定,《太平记》中是这样写的:“不约而同,天下齐动……”一系列的转战,镰仓幕府灭亡,足利高氏成为建武政权创立的第一功臣,官居参议,武藏守,后醍醐天皇赐给高氏一字,从此,足利高氏改名足利尊氏。 公元1335年,北条氏的残党北条时行叛乱,尊氏奉命东下镰仓平叛。尊氏的野心是夺取天下,当然不会满足在天皇手下做一个将领,所以在消灭北条时行之后,就借口新田义贞叛乱,上京都勤王。然而尊氏占领京都不到一年,建武三年正月二十九日,官军(天皇方)向足利方发动总攻。楠木正成出奇策,自己与弟正季为中军,北畠显家率领奥州的伊达,相马,南部,芦名等大名为左翼,新田义贞与义助兄弟为右翼的迂回纵深战术向足利兄弟发动猛攻。 二月一日,足利氏的根据地之一丹波沦陷。 二月二日,将军兄弟等人退至摄津国的凑川。 二月六日,丰岛河原(打出滨)会战,足利方又遭惨败...... 至此, 足利方面以无力再战。败走的将军兄弟在九州的大名大友氏的提议下,决定向九州撤退。二月八日,足利兄弟由备前国的児岛上船,向九州转移。 而这时的官军,则一路乘胜追击,转眼见近畿,西国,东海相继被占领;在越前,新田兄弟的军势更是势如破竹,越前的诸城一个个被攻陷。斯波高经与家廉兄弟退守金泽城,准备背水一战,新田方久攻不下金泽,斯波与新田进入了僵持状态。此时,官军的武功达到了鼎盛,后醍醐天皇的梦想也似乎就要实现了...... 再说足利兄弟,二月十五日,将军兄弟到达了筑后国的多多良滨,可是等待他们的却是菊池武敏的五千大军。此时的足利兄弟已经没有军队,手下只剩下上杉,畠山,高,细川等家的武将和家臣二百五十多人。多多良滨会战,是足利尊氏指挥艺术最淋漓的发挥,这二百五十多人大破菊池的五千大军!!足利尊氏战术了得! 同年底,足利兄弟在九州的大名山名,岛津,大友,少贰等支持下,重新集结力量,与备后国登陆,赤松,佐佐木等有实力的大名前来支援,转眼见足利的军势到达了20万。《太平记》记载:“ 以足利左马头直义为大将,军二十余万骑,武将数百人,将军本族四十余,高家五十余,上杉五十余,外様大名百六十余,兵船七千五百余艘。 大军一路向凑川挺进,在摄津,今天日本兵库县的凑川,大败楠木正成,楠木正成,正季兄弟战死。尊氏重新占领京都并拥立光明天皇,自己当上了征夷大将军,开创了室町幕府,实现了祖父足利家时的预言,三代之中夺天下。公元1358年,足利尊氏结束了自己戎马征战的一生,法号等持院仁山妙义。
昕,生日快乐!!!~~~~~~~~~~~~ 昕,明天就是阴历7月16日了,生日快乐!!~~~~~~~~~~
关于大蛇丸和鼬的实力终结评定 大蛇丸的实力有目共睹,属于顶级强者之一 !至于宇智波 鼬... 首先肯定的是他的实力很强,但是和大蛇丸比要差!!这是实话 !!不用争论, !!说鼬比大蛇丸强的人都是因为本身喜欢鼬,再加上鼬的长相很酷,为人“神秘”给人的感觉好像是“深藏不漏”似的,所以才说鼬比大蛇丸“强”? !至于大蛇丸说“他比我还强”那是特指占有鼬的身体夺取写轮眼这件事而说的 ,因为就算是大蛇丸的实力在鼬之上但大蛇丸想占有鼬的身体得到写轮眼的话那也是很难的 !因为鼬的精神力很强 !而且转生要“容器”心甘情愿才行 !!可鼬能心甘情愿吗 !?所以大蛇丸夺取鼬的写轮眼失败,从而发的一时感叹 !根本不能作为说明鼬比大蛇丸“强”的证据!!总之一句话,大蛇丸的综合实力(查克拉 战斗力 气势 招数...)要在宇智波鼬之上 !!说到这 有些鼬迷可能还会说鼬比大蛇丸“强”?!无所谓,那是因为他们喜欢鼬才说的 !毫无根据!!因为我相信,等到火影第二部的时候大家就能了解大蛇丸真正的更强之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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