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文章观点
萧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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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ost247 楼主
并未说明是哪位学者的观点,希望原创大家可以原谅晚辈的冒失
2005年11月03日 08点11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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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ost247 楼主
法的作用只是其作用,法的价值应是从其质的规定性到量的规定性的统一。援引马克思、黑格尔对价值的定义,来论证此观点。马克思认为价值是事物的内在尺度,即事物之间内在的等同性。黑格尔的观点是,事物质的规定性产生量的规定性仍是事物的价值所在。由此看来,法的价值就是法在实际中内在的等同性。以刑法为例,刑法的作用是惩罚犯罪,但这不是刑法的价值。从内在的等同性来看,刑法是保护普遍的公共的利益,而犯罪是侵犯普遍的公共的利益,从这一角度看,犯罪与刑法具有相当的价值。由此可见,刑法的价值是其自在的正义性,而不是其惩罚犯罪的作用。进一步分析经济学上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概念与法学上“价值”概念的关系。经济学上“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上的必要劳动时间,而“使用价值”则是指商品的有用性。法的“价值”,不是研究法的“使用价值”(有用性),而要研究法的“价值”(内在等同性)。由此可以推导论证,经济法的价值,并不是诸多教科书中所言的“促进社会的发展”(哪个部门法不是促进社会的发展呢?婚姻法也会促进社会的发展,能说婚姻法与经济法的价值是一样的吗?显然不行。)“促进社会的发展”只是经济法的作用。经济法的价值,在于其在实际中内在的等同性,即其对现代经济生活秩序的规范,其价值是其自在的平衡与效益。
2005年11月03日 08点11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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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ost247 楼主
划分法律部门的理论是人为创立的,人们可以有不同的划分方式。
2005年11月03日 08点11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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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ost247 楼主
革命是一种跳跃性的变革,但任何一场跨越现实的革命,即使其取得了胜利,社会现实仍然不可避免地要回头来弥补革命所跨越的这一段历史进程。而且,这种革命之后走回头路“补课”的代价,要远比不采取革命而一步一步脚踏实地向前变革的社会成本大得多。
2005年11月03日 09点11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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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ost247 楼主
写文章不是写新闻,里面的who可以造假。这是中国做文章的一个传统。
2005年11月03日 09点11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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