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策绝杀 完策绝杀
签名是一种态度,我想我可以更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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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象棋棋例 我决定弄得严谨一点,不要产生歧义。 首先是将,杀,捉的定义和一些基础概念 将:一方行棋后,如果再走一步能吃掉对方老将就叫将军。 杀:一方行棋后,如果再走一步可以连将杀将死对方老将就叫杀。(注:必须是连将杀,如果是缓杀,即不是步步将军则不算杀) 连将杀:每一步都是将军,无论对方如何行棋,都可以每步将军直到将死对方,则为连将杀。 连将:连续X步棋都是将军(无论是否将死,X为任意正整数,也不管对方怎么应将),那么把这X步棋一起称为连将。 捉的定义就相对比较复杂了 捉: 捉由捉子和捉源共同构成,比如车捉马,那么车是捉源,马是被捉的,马是捉子。 捉:一方行棋后,如果再走一步,就可以用己方的棋子(捉源)吃掉对方的一个除老将外的棋子(捉子);并且在己方这步棋行棋前,这步(由捉子和捉源构成的)捉还不存在,那么这步棋就叫做捉。(当然还有特例。) 捉由捉子和捉源构成,只要捉子捉源其中一个改变,那就是一个新的“捉”。 送吃:一方行棋后,如果对方走一步,对方的棋子(吃源)就可以吃掉我方的一个棋子(吃子);并且在己方这步棋行棋前,这步(由吃子和吃源构成的)送吃还不存在,那么这步棋就叫做送吃。 捉的特例: 1,捉源为将帅兵卒时,该步不记作捉,记为闲。 2,捉子为未过河的兵卒时,该步不记作捉,记为闲。 3,一方行棋后,如果再走一步,可以连将对方,连将之后,对方无论如何行棋,要么被连将杀将死,要么只能解将的同时送吃,那么我方这部棋就也记为“捉(抽杀捉)”(如果对方存在一种选择解将的同时不送吃,那我方的这部行棋就不是捉),此时吃源就是这部棋的捉源,吃子就是这步棋的捉子(同样捉源不能是将帅兵卒,捉子不能是未过河的兵)。 闲:不是将,杀,捉则记为闲。
价值中立的伦理学 伦理的目的是什么?伦理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冲突,或者说是为了解决矛盾的主张。 举个例子,A和B两人都需要使用一块地,他们都主张这块土地是自己的,很显然他们的主张是矛盾的,不可能都对。为了解决这种矛盾的主张,所以我们需要伦理学,我们需要确定财产的所有权。 那么就会产生几个问题,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矛盾的主张?矛盾的原因是什么?很显然原因是因为两人对这块地都有需求,而地有排他性,是稀缺资源,无法同时满足两人的需求。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伦理学的对象必须是对资源有需求的,否则不可能产生矛盾。其次有排他性才会产生财产权,没有排他性则不可能产生这种矛盾,也就不需要财产权。所以伦理学的目的是描述有需求的个体对于财产的所有权。 那么问题来了,财产如何分配,财产的分配应该遵循什么样的规则?当然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主张,集体主义者可能会认为财产应该平均分配,或者马克思主义者可能会说什么按劳分配,种族主义者可能会说按肤色分配。每个人可以有不同的主张,但是这些主张都依赖主观的价值判断,而主观的价值判断可以是任意的,所以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主张,无法达成共识。 那么是否存在不依赖主观价值判断的伦理学规范,是否不做出任何主观的价值判断也可以得到一套伦理学规范。我认为是存在这一种价值中立的伦理学规范的。 首先我们知道人有各种各样的属性,比如(穷富,肤色,种族,性别,胖瘦等等),而我们提出的任何规范都必须忽略掉绝大多数的属性。比如如果一个种族主义者主张按肤色分配,那么他就忽略掉了肤色之外的其他属性。而选择忽略掉何种属性往往是主观的,有没有不依赖主观判断的方法呢?我想这是存在的。我们只能执行一套伦理学规范,如果有两套伦理学规范,而我们必须选择其中一套规范,那样就不得不做一个价值判断,而这就违背了价值中立。那如何才能不违背价值中立呢?如果只有一种伦理规范可供选择,那么就不需要做出判断,也就不违背价值中立了。 那么我们应该忽略掉人的哪些属性才能够只得到一种伦理学规范呢?我认为我们应该把人视作存粹的个体。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应该仅仅是有需求的个体。除此之外的任何属性任何信息都不需要。人的穷富,肤色,种族,性别等等都不需要,个体的数量也不需要知道。这些都是无关的信息,即使没有这些信息,也可以有伦理学规范。而有需求的个体则是不可被忽略的根本属性。如果你认为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不是存粹个体,那么可描述的规范必然不止一套,而基于价值中立,无法判断哪一套规范是更好的,也就无法得到唯一的一套价值规范。举个例子,比如你主张伦理对的对象是有数量信息的个体,那么既可以主张所有人平均分配财产,也能主张只能由“无主之物先到先得和自愿交易”来分配财产。 如果认为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纯粹个体,因为不存在任何属性可与区别这些个体,所以对于自我所有权只有两种主张,要么所有个体都没有自我所有权,要么所有个体都有自我所有权,而显然前者是很荒谬的。
价值中立的伦理学 伦理的目的是什么?伦理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冲突,或者说是为了解决矛盾的主张。 举个例子,A和B两人都需要使用一块地,他们都主张这块土地是自己的,很显然他们的主张是矛盾的,不可能都对。为了解决这种矛盾的主张,所以我们需要伦理学,我们需要确定财产的所有权。 那么就会产生几个问题,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矛盾的主张?矛盾的原因是什么?很显然原因是因为两人对这块地都有需求,而地有排他性,是稀缺资源,无法同时满足两人的需求。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伦理学的对象必须是对资源有需求的,否则不可能产生矛盾。其次有排他性才会产生财产权,没有排他性则不可能产生这种矛盾,也就不需要财产权。所以伦理学的目的是描述有需求的个体对于财产的所有权。 那么问题来了,财产如何分配,财产的分配应该遵循什么样的规则?当然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主张,集体主义者可能会认为财产应该平均分配,或者马克思主义者可能会说什么按劳分配,种族主义者可能会说按肤色分配。每个人可以有不同的主张,但是这些主张都依赖主观的价值判断,而主观的价值判断可以是任意的,所以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主张,无法达成共识。 那么是否存在不依赖主观价值判断的伦理学规范,是否不做出任何主观的价值判断也可以得到一套伦理学规范。我认为是存在这一种价值中立的伦理学规范的。 首先我们知道人有各种各样的属性,比如(穷富,肤色,种族,性别,胖瘦等等),而我们提出的任何规范都必须忽略掉绝大多数的属性。比如如果一个种族主义者主张按肤色分配,那么他就忽略掉了肤色之外的其他属性。而选择忽略掉何种属性往往是主观的,有没有不依赖主观判断的方法呢?我想这是存在的。我们只能执行一套伦理学规范,如果有两套伦理学规范,而我们必须选择其中一套规范,那样就不得不做一个价值判断,而这就违背了价值中立。那如何才能不违背价值中立呢?如果只有一种伦理规范可供选择,那么就不需要做出判断,也就不违背价值中立了。 那么我们应该忽略掉人的哪些属性才能够只得到一种伦理学规范呢?我认为我们应该把人视作存粹的个体。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应该仅仅是有需求的个体。除此之外的任何属性任何信息都不需要。人的穷富,肤色,种族,性别等等都不需要,个体的数量也不需要知道。这些都是无关的信息,即使没有这些信息,也可以有伦理学规范。而有需求的个体则是不可被忽略的根本属性。如果你认为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不是存粹个体,那么可描述的规范必然有两套,而基于价值中立,无法判断哪一套规范是更好的,也就无法得到唯一的一套价值规范。举个例子,比如你主张伦理对的对象是有数量信息的个体,那么既可以主张所有人平均分配财产,也能主张只能由“无主之物先到先得和自愿交易”来分配财产。 如果认为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纯粹个体,因为不存在任何属性可与区别这些个体,所以对于自我所有权只有两种主张,要么所有个体都没有自我所有权,要么所有个体都有自我所有权,而显然前者是很荒谬的。
关于伦理学规范 首先伦理学的基础和经济学一样,也是稀缺和财产权。其目地是确定财产权,制止分争。首先我们要伦理学规范是针对谁而言而言的,是人吗?我认为伦理学规范针对是“纯粹的个体”。什么是“纯粹的个体”?我把“纯粹的个体”,定义为把人仅仅抽象为一个个体,忽略人的所有其它外在属性(如穷富,美丑等等)。所以诸如“人与人没有贫富差距”等等,在“纯粹个体”的角度来看,根本称不上是一个标准,因为它没有忽略人的外在属性贫富。 至于为什么伦理学的对象必须是“纯粹的个体”,这个我之后会说。 明确了伦理学规范的对象后,伦理学规范就呼之欲出。 如果认为伦理学规范的对象是“纯粹个体”,是仅作为个体的人。那么伦理学规范就是描述“纯粹个体”的“财产分配规则”。 从纯粹个体的角度出发,这些问题都可以很好地解决。因为对象是纯粹个体,忽略了人的其它外在属性,所以你无法用外在属性区别不同个体,所以实际上,你只能统一描述。因此不可能描述,“一些个体有自我所有权,一些个体没有”,要么所有个体都有我所有权,要么所有个体都没有。而后都如果所有个体都没有自我所权,那它们只能互相拥有,这种情况显然是有计悖论的,很荒谬的。所以只有“个体都有自我所有权”,这一种情况。这样就论证了个体都有自我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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