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观察
清风松木
常怀仁义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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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94岁老党员实名举报:多名纪委干部涉嫌隐匿证据徇私枉法 安徽阜阳:纪委干部隐匿撤案决定书,虚构侵吞国有资产 实名举报内容 我叫黄自然,94岁,中共党员,现住安徽省阜阳市。 我要实名举报原阜阳市纪委书记孟庆银、原市监委委员魏允林(已判刑)、原市纪委二室主任王伟等人,在办理我及我儿子黄清华案件时,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一、案子早就被检察院撤了 2005年12月19日,阜阳市颍州区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阜州检局撤〔2005〕02号),明确认定我儿子黄清华涉嫌私分国有资产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 二、公司根本不是国有 我们所在的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从未接受国家一分钱投资,是典型的“红帽子”企业,没有国有资产。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前提根本不成立。 三、纪委却虚构“侵吞国有资产” 2006年3月19日,阜阳市纪委向市检察院发函(阜纪函〔2006〕12号),称“已查明黄自然、黄清华侵吞国有资产数额巨大”。 纪委办案人员故意隐瞒了:检察院的《撤销案件决定书》、行署办公室证明企业非国有的文件、企业情况说明等关键证据。 四、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307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司法人员从重处罚。 《监察法》第70条、第72条:隐匿、伪造证据,实行“一案双查”,终身追责。 五、我的诉求 对孟庆银、魏允林、王伟等人依法立案调查;查明他们隐匿撤案决定书、虚构事实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追究法律责任;纠正错误裁判,还我清白。 我94岁了,是一名老党员。我相信党和政府会依法公正处理。 举报人:黄自然 电话:18325844123 2026年4月19日 来源:公众号“黄自然”
安徽阜阳94岁老党员实名举报:多名纪委干部涉嫌隐匿证据徇私枉法 94岁老党员实名举报:阜阳多名纪委干部涉嫌徇私枉法 安徽阜阳:纪委干部隐匿撤案决定书,虚构侵吞国有资产 实名举报内容 我叫黄自然,94岁,中共党员,现住安徽省阜阳市。 我要实名举报原阜阳市纪委书记孟庆银、原市监委委员魏允林(已判刑)、原市纪委二室主任王伟等人,在办理我及我儿子黄清华案件时,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一、案子早就被检察院撤了 2005年12月19日,阜阳市颍州区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阜州检局撤〔2005〕02号),明确认定我儿子黄清华涉嫌私分国有资产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 二、公司根本不是国有 我们所在的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从未接受国家一分钱投资,是典型的“红帽子”企业,没有国有资产。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前提根本不成立。 三、纪委却虚构“侵吞国有资产” 2006年3月19日,阜阳市纪委向市检察院发函(阜纪函〔2006〕12号),称“已查明黄自然、黄清华侵吞国有资产数额巨大”。 纪委办案人员故意隐瞒了:检察院的《撤销案件决定书》、行署办公室证明企业非国有的文件、企业情况说明等关键证据。 四、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307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司法人员从重处罚。 《监察法》第70条、第72条:隐匿、伪造证据,实行“一案双查”,终身追责。 五、我的诉求 对孟庆银、魏允林、王伟等人依法立案调查;查明他们隐匿撤案决定书、虚构事实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追究法律责任;纠正错误裁判,还我清白。 我94岁了,是一名老党员。我相信党和政府会依法公正处理。 举报人:黄自然 电话:18325844123 2026年4月19日 来源:公众号“黄自然”
阜阳九旬老人黄自然含冤14载,申诉20年终于发现关键新证据 20年来,黄自然想不通,明明有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科学结论证实自己手中的协议真实有效,且是二审控方当庭拿出了证明自己无罪证据,却还是被法院硬生生判了有罪。 黄自然这个冤案的申诉,一等就是20年。 从2006年3月18号双规,到同年5月25刑事拘留再到一审阜南法院定罪量刑,到二审阜阳中院维持原判,这起涉嫌贪污受贿的案子从一开始就埋着无法掩盖的逻辑漏洞,如今新证据就明明白白摆在面前,原审裁判的矛盾连普通人都一眼能看穿,凭什么还让无辜的人背负着20年的罪名熬日子? 能推翻原审定罪的核心证据,是当初控方自己提交给法院的。 当初原审认定黄自然有罪,最核心的事实就是说,2002年、2003年、2004年这三份联合开发协议是2005年为了应付检察机关调查伪造的。 只要这个伪造的三份协议。 结论坐实,贪污受贿的罪名就扣得住。 就在2007年8月2日,二审开庭的时候,阜阳市检察院当庭出示了阜阳市公安局2007年7月20日,做出来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这份编号为阜公文检字(2007)第82号的鉴定书直接给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所有四份(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协议上的印文都是真的,形成时间也都早于指控的2005年5月,连2001年那份作为整个合作基础的母协议也被证实确实形成于2001年。 这份鉴定是法定鉴定机构做出来的程序合法,结论科学,证明力本来就比那些口头的言辞证据高得多,从头到尾也没有第二份相反的鉴定结论能推翻他。 按照法律规定,本来就该以这份科学结论为准,整个合作开发的框架是2001年的母协议定下来的,后来三份协议都是在这个基础上做的补充约定。三份协议怎么可能凭空冒出是伪造的? 检察机关认定了 后来的三份补充协议系伪造,但是原审从来没否认过2001年协议的真实性,现在鉴定结论坐实了,母协议真的是2001年签的,那后续三份协议的真实性不就顺理成章了? 当初说三份协议是伪造的指控从根儿上就站不住脚了。 根据最高法关于刑事诉讼法的第458条第(四)解释,原判决依据的鉴定意见被否定的本来就属于应当启动再审的新证据,这份从根儿上动摇原判事实基础的鉴定结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凭什么不重新审理? 同一份裁定书,居然对同一份证据给出完全相反的认定? 原审裁定书里离谱的逻辑矛盾,同一份裁定书,前后两页,对同一个证据居然给出了两个完全相反的认定,连一句解释都没有,就直接给人定了罪,这不是办错案?是把法律当儿戏。 裁定书第4页明明白白写着,认定2002年、2003年、2004年三份协议是伪造的。 到了第29页,又不得不承认检察机关出示的这份82号鉴定书结论是证实四份协议都是真实有效的。 然后话锋一转,居然说这份鉴定结论补强证实了三份协议系伪造。 我就想问一句,同一份鉴定书怎么能同时证明协议真实和协议伪造? 真实、有效和伪造本来就是完全对立的两个结论,怎么可能并存? 一份明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科学鉴定,被法院硬生生扭曲成了证明有罪的证据,连最基本的逻辑都不要了。 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定罪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要排除所有合理怀疑。 现在连裁判文书自己都前后矛盾,连对关键证据的认定都没法自圆其说,这符合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吗? 把有利于被告人的鉴定结论强行解读成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这种做法不是简单的事实认定错误,是公然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伤害。 法律本来应该是给人主持公道的,现在法院自己的裁判里出现了这么明显不能调和的矛盾,居然还能做出有罪判决,哪个普通人看了能信服? 白纸黑字的矛盾摆在面前,再审纠错才是维护法律尊严。 20年来,黄自然一直没有放弃申诉,不是他不服判,是这案子判的本身就不符合法理,不符合逻辑。 就因为原审法院离谱的事实认定和逻辑矛盾,让无辜的黄自然老人平白无故蒙受冤屈,背负着贪污受贿的骂名,这种损失谁来承担? 裁判文书自相矛盾,就是对法律本身的伤害。 如果一份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自己都没法把逻辑说圆,连同一个证据都能给出相反结论,那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要放在哪里? 现在,无论是足以推翻原判的新证据,还是原审本身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的程序错误,黄案都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 启动再审,查明事实,改判无罪,才是对法律最大的尊重,才是维护司法公正最该做的事。 错了就是错了,发现错误,纠正错误,从来不会损害司法权威,反而能让更多人相信,法律终究还是会给无辜者一个公道。 我们等待这起案件能得到依法再审,等待蒙冤20年的黄自然能等来一个清清白白的结论。 我们始终相信,即使过去了20年,正义可能会晚到,但绝不会永远不到。 那些藏在裁判文书里无法掩盖的矛盾,终究会被放到阳光下,真相迟早会水落石出。 来源:黄自然
阜阳九旬老人黄自然含冤14载,申诉20年终于发现关键新证据 20年来,黄自然想不通,明明有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科学结论证实自己手中的协议真实有效,且是二审控方当庭拿出了证明自己无罪证据,却还是被法院硬生生判了有罪。 黄自然这个冤案的申诉,一等就是20年。 从2006年3月18号双规,到同年5月25刑事拘留再到一审阜南法院定罪量刑,到二审阜阳中院维持原判,这起涉嫌贪污受贿的案子从一开始就埋着无法掩盖的逻辑漏洞,如今新证据就明明白白摆在面前,原审裁判的矛盾连普通人都一眼能看穿,凭什么还让无辜的人背负着20年的罪名熬日子? 能推翻原审定罪的核心证据,是当初控方自己提交给法院的。 当初原审认定黄自然有罪,最核心的事实就是说,2002年、2003年、2004年这三份联合开发协议是2005年为了应付检察机关调查伪造的。 只要这个伪造的三份协议。 结论坐实,贪污受贿的罪名就扣得住。 就在2007年8月2日,二审开庭的时候,阜阳市检察院当庭出示了阜阳市公安局2007年7月20日,做出来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这份编号为阜公文检字(2007)第82号的鉴定书直接给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所有四份(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协议上的印文都是真的,形成时间也都早于指控的2005年5月,连2001年那份作为整个合作基础的母协议也被证实确实形成于2001年。 这份鉴定是法定鉴定机构做出来的程序合法,结论科学,证明力本来就比那些口头的言辞证据高得多,从头到尾也没有第二份相反的鉴定结论能推翻他。 按照法律规定,本来就该以这份科学结论为准,整个合作开发的框架是2001年的母协议定下来的,后来三份协议都是在这个基础上做的补充约定。三份协议怎么可能凭空冒出是伪造的? 检察机关认定了 后来的三份补充协议系伪造,但是原审从来没否认过2001年协议的真实性,现在鉴定结论坐实了,母协议真的是2001年签的,那后续三份协议的真实性不就顺理成章了? 当初说三份协议是伪造的指控从根儿上就站不住脚了。 根据最高法关于刑事诉讼法的第458条第(四)解释,原判决依据的鉴定意见被否定的本来就属于应当启动再审的新证据,这份从根儿上动摇原判事实基础的鉴定结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凭什么不重新审理? 同一份裁定书,居然对同一份证据给出完全相反的认定? 原审裁定书里离谱的逻辑矛盾,同一份裁定书,前后两页,对同一个证据居然给出了两个完全相反的认定,连一句解释都没有,就直接给人定了罪,这不是办错案?是把法律当儿戏。 裁定书第4页明明白白写着,认定2002年、2003年、2004年三份协议是伪造的。 到了第29页,又不得不承认检察机关出示的这份82号鉴定书结论是证实四份协议都是真实有效的。 然后话锋一转,居然说这份鉴定结论补强证实了三份协议系伪造。 我就想问一句,同一份鉴定书怎么能同时证明协议真实和协议伪造? 真实、有效和伪造本来就是完全对立的两个结论,怎么可能并存? 一份明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科学鉴定,被法院硬生生扭曲成了证明有罪的证据,连最基本的逻辑都不要了。 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定罪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要排除所有合理怀疑。 现在连裁判文书自己都前后矛盾,连对关键证据的认定都没法自圆其说,这符合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吗? 把有利于被告人的鉴定结论强行解读成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这种做法不是简单的事实认定错误,是公然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伤害。 法律本来应该是给人主持公道的,现在法院自己的裁判里出现了这么明显不能调和的矛盾,居然还能做出有罪判决,哪个普通人看了能信服? 白纸黑字的矛盾摆在面前,再审纠错才是维护法律尊严。 20年来,黄自然一直没有放弃申诉,不是他不服判,是这案子判的本身就不符合法理,不符合逻辑。 就因为原审法院离谱的事实认定和逻辑矛盾,让无辜的黄自然老人平白无故蒙受冤屈,背负着贪污受贿的骂名,这种损失谁来承担? 裁判文书自相矛盾,就是对法律本身的伤害。 如果一份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自己都没法把逻辑说圆,连同一个证据都能给出相反结论,那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要放在哪里? 现在,无论是足以推翻原判的新证据,还是原审本身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的程序错误,黄案都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 启动再审,查明事实,改判无罪,才是对法律最大的尊重,才是维护司法公正最该做的事。 错了就是错了,发现错误,纠正错误,从来不会损害司法权威,反而能让更多人相信,法律终究还是会给无辜者一个公道。 我们等待这起案件能得到依法再审,等待蒙冤20年的黄自然能等来一个清清白白的结论。 我们始终相信,即使过去了20年,正义可能会晚到,但绝不会永远不到。 那些藏在裁判文书里无法掩盖的矛盾,终究会被放到阳光下,真相迟早会水落石出。 来源:黄自然
法治锐评:丁万金案将成为检验南溪区政治生态和法治环境的试金石 近一年来,宜宾市叙州区南广镇人大代表丁万金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舆情频频引发公众关注。具体案情在百度和AI都能检索到,笔者不再重复。 笔者发现,在涉及丁万金案的舆情中,有两点特别值得关注:一是丁万金喊冤之坚决,丁万金不但为自己喊冤,还公开出镜举报了南溪区检察院办理他案件的公诉人,在相关网帖和视频中,丁万金反复强调自己所说全部属实,敢于为自己的喊冤和举报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二是网上公布的本案证据之翔实,本案作为一个已经公开开庭审理过的案件,所有证据几乎都被一样不少地晒在了网上,没有掐头去尾,没有选择性公开,纵观全案证据,确实根本达不到《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证据的标准,确实从笔者二十年法律从业眼光来看,没有能证明丁万金案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构成要件的证据存在。 这样一个检方坚决起诉欲追刑责,而被告人坚决抗争自证清白的刑案,双方争议巨大,同时被告人旷日持久地上网喊冤和第三方媒体、自媒体持续介入、多次曝光,已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特别是本案涉及到南溪区属国有企业,还牵涉到南溪区委原相关领导被曝曾不正当干预此案,结合种种因素,本案的最终处理必将被国内法律界和媒体界持续关注。 这个案件能不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历史的检验、民心的检验,相关批办领导和办案人员会不会在这个案子上留下一辈子污点,都是无数双眼睛看得到的,也必然能看到的。 本案正如丁万金网帖所述,案情并不算复杂,不需要多高深的法律水平就可以厘清事实、查明真相。公诉人对丁万金构罪的五点指控在庭审时就被丁万金和辩护律师全部推翻,事实上这五点指控也确实没有一点有效证据支撑。应该说,从庭审结束的那一刻起,本案已经真相大白,水落石出了。而庭审结束至今已经整整九个月了,截至今日丁万金案仍没有结果。 是什么原因让一个案情不复杂的案件,在庭审结束后九个多月仍出不了结果,是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吗?肯定不是,前面已经说了,庭一开其实就真相大白了。那么,是办案机关工作太忙吗?也不是,就检方那点起诉证据,承办法官哪怕再忙,每天看一点,也不会九个月得不出罪与非罪的结论吧?再退一万步讲,即便是案件涉及一些不可描述的法外因素,需要集体研究来承担责任,那么南溪区法院难道九个月都开不了一次审委会吗?我再说重一点,如果本案经过法院审委会以后,还需要交由区委政法委书记召集的公检法大三长联席会过会定夺,我想这四位领导也不至于九个月都难以坐在一起议一次事吧? 笔者认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本案现已被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已无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在这个时候,任何小动作、任何不法干预都是徒劳的,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而这个时候,上级领导的态度就至关重要,是面对全网的舆情继续视而不见,还是明确要求南溪相关司法机关“绝对公正办案,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这也可以看出南溪的政治生态是不是能做到“”风清气正、实事求是”,是不是敢于担当,严守底线? 这些年来,随着王铭晖、向辉礼落马,他们在南溪的余毒也被肃清,两任区委书记周宇、李学焦,区委副书记文卫均已落马服刑,而随着刘中伯今年初的落马,他在南溪的余毒也即将并且是必将遭到肃清,结合本案存在被告人曝光案件曾被区委原相关领导不正当干预的因素,那么我更相信,此案必将随着余毒的肃清,得到公正的结果。 所以,南溪区到底将在“十五五”征程中展示出怎么样的政治生态,怎么样的法治环境,丁万金案至关重要,这将是一枚试金石,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李飞
明明已经撤案还被强行定罪 这桩旧案里的细节太让人诧异! 举报人带着虚假收据勒索 没拿到钱就举报贪腐 夏文树拿着200万的虚假收据找上门的时候,黄清华根本没想过这件事会发酵成后来十几年的牢狱之灾。 开口就要钱,不给就举报父子俩贪污受贿,这摆明了就是敲诈勒索。黄清华压根没惯着他,直接拒绝了这个无理要求,夏文树转头就把举报材料递了上去。 按照当时的安排,颍州区检察院反贪局启动了初查,从初查走到立案侦查,每一步都走得清清楚楚。黄清华和相关人员被立案取保候审,侦查终结之后移送审查起诉,结果起诉科核查下来,直接给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 原来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从成立那天起,就从来没拿过上级一分钱的投资。1992年公司创办的时候,阜阳行署办公室和财政部门没有出过一分钱的启动资金,全靠创办人自己摸爬滚打做经营,一步步积累出了全部资产,是实打实的“名为国有,实为个体”的“红帽子”企业。 不管是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客体都必须是国有资产,这家公司连国有资产都不存在,整个案件从根上就缺了最核心的构成要件。 最终颍州区检察院在2005年12月19日出具了正式的撤销案件决定书,明确撤案,盖了检察院的公章,整个案子到此就应该画上句号了。 纪委突然移送案件 程序绕开了已生效的撤案决定 谁都没想到,仅仅过去三个多月,风云突变。2006年3月,先是阜阳市纪委纪检监察二室把尤燕涉嫌诈骗的案件移送给了市公安局,局长当天就签字同意经侦支队受理立案。 第二天,阜阳市纪委直接给阜阳市检察院发了移送函,说已经对黄自然、黄清华的经济问题立案调查,查明二人伙同尤燕侵吞国有资产数额巨大,涉嫌犯罪,把材料移送给检察院依法处理。 从这时候开始,整场让人匪夷所思的操作就拉开了序幕。在相关领导牵头之下,阜阳市纪委和检察院组成了联合专案组,明明手里握着已经生效的撤案决定书,明明亲眼看到了行署的文件和开发公司的情况说明,清楚知道本案根本不存在国有资产这个犯罪客体,还是硬着头皮启动了程序。 为了把案子做成“铁案”,专案组直接把最关键的几份证据给藏了起来:颍州区检察院2005年的02号撤销案件决定书,行署办公室1994年124号文件,还有开发公司2005年给检察院的情况说明,这些能直接证明案子不该立的材料,全部被隐匿。 不仅隐匿无罪证据,还动手篡改了公安局的扣押文件清单,凭空捏造黄自然、黄清华、尤燕三人制作了三份虚假协议,用来应付审计和调查。更离谱的是,还伪造了三人的供述,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甚至直接虚构了“不立案决定”的事实,硬生生把整个案件的时间线给改了。 为什么非要这么操作?说穿了就是要绕开已经生效的撤案文书。既然要以侵吞国有资产立案,就不能让这些能证明客体不存在的材料出现在案卷里,把撤案决定藏起来,再虚构出原来没有立案的假象,把案件的启动嫁接到撤案决定作出之前,才能把这桩已经死了的案子,重新拉出来达到想要的目的。背后有没有为夏文树谋取不当利益的考量,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来。 卷宗离奇变少 最终三人均被重判 案件走到起诉环节的时候,漏洞已经藏不住了。阜阳市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写得明明白白,随案移送卷宗14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视听资料9盘。等到案子移送到阜南县检察院,起诉书里写的随案移送主要证据,直接变成了12册,平白无故少了两册卷宗,那9盘记录讯问过程的视听资料,更是一份都没剩下。 但凡有点司法常识的人都知道,讯问的录音录像和完整卷宗,是证明案件办理合法、证据真实有效的核心,怎么就偏偏没了?那些消失的卷宗和录音录像里,到底藏着多少不能见光的内容? 就算证据已经缺成这样,法院还是在2007年2月16日作出了判决:黄清华犯贪污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黄自然十四年,尤燕七年。上诉到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后,2007年10月10日,中院作出裁定,维持了原判。 一场从根上就不成立的案件,就靠着隐匿证据、伪造材料、篡改卷宗的操作,硬生生把三个无罪的人送进了监狱。本来已经有了合法的撤案结论,却可以被直接绕开,本该摆在台面上的无罪证据,说藏就藏,完整的案卷说少就少,这样的操作放在任何一个法治社会看来,都是不可思议的。 这桩过去十几年的旧案,直到今天摊开来看,每一个细节都让人脊背发凉。“红帽子”企业本来就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经营者靠着自己的双手打拼出资产,仅仅因为一顶帽子就被认定为国有资产,本来就不符合事实,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当本应该守护法治的机关,有人违背程序正义,为了特定目的刻意构陷,毁掉的不仅是一个企业,更是三个人十几年的自由和一整个家庭的人生。这样的案件,直到今天依然值得我们警醒:程序正义从来不是一句空话,任何时候都不能为了结果去公然违背规则,销毁无罪证据,构陷无辜公民,这样的行为不管过去多久,都应该被追究,都应该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说法。 来源:黄自然
明明已经撤案还被强行定罪 这桩旧案里的细节太让人诧异! 举报人带着虚假收据勒索 没拿到钱就举报贪腐 夏文树拿着200万的虚假收据找上门的时候,黄清华根本没想过这件事会发酵成后来十几年的牢狱之灾。 开口就要钱,不给就举报父子俩贪污受贿,这摆明了就是敲诈勒索。黄清华压根没惯着他,直接拒绝了这个无理要求,夏文树转头就把举报材料递了上去。 按照当时的安排,颍州区检察院反贪局启动了初查,从初查走到立案侦查,每一步都走得清清楚楚。黄清华和相关人员被立案取保候审,侦查终结之后移送审查起诉,结果起诉科核查下来,直接给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 原来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从成立那天起,就从来没拿过上级一分钱的投资。1992年公司创办的时候,阜阳行署办公室和财政部门没有出过一分钱的启动资金,全靠创办人自己摸爬滚打做经营,一步步积累出了全部资产,是实打实的“名为国有,实为个体”的“红帽子”企业。 不管是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客体都必须是国有资产,这家公司连国有资产都不存在,整个案件从根上就缺了最核心的构成要件。 最终颍州区检察院在2005年12月19日出具了正式的撤销案件决定书,明确撤案,盖了检察院的公章,整个案子到此就应该画上句号了。 纪委突然移送案件 程序绕开了已生效的撤案决定 谁都没想到,仅仅过去三个多月,风云突变。2006年3月,先是阜阳市纪委纪检监察二室把尤燕涉嫌诈骗的案件移送给了市公安局,局长当天就签字同意经侦支队受理立案。 第二天,阜阳市纪委直接给阜阳市检察院发了移送函,说已经对黄自然、黄清华的经济问题立案调查,查明二人伙同尤燕侵吞国有资产数额巨大,涉嫌犯罪,把材料移送给检察院依法处理。 从这时候开始,整场让人匪夷所思的操作就拉开了序幕。在相关领导牵头之下,阜阳市纪委和检察院组成了联合专案组,明明手里握着已经生效的撤案决定书,明明亲眼看到了行署的文件和开发公司的情况说明,清楚知道本案根本不存在国有资产这个犯罪客体,还是硬着头皮启动了程序。 为了把案子做成“铁案”,专案组直接把最关键的几份证据给藏了起来:颍州区检察院2005年的02号撤销案件决定书,行署办公室1994年124号文件,还有开发公司2005年给检察院的情况说明,这些能直接证明案子不该立的材料,全部被隐匿。 不仅隐匿无罪证据,还动手篡改了公安局的扣押文件清单,凭空捏造黄自然、黄清华、尤燕三人制作了三份虚假协议,用来应付审计和调查。更离谱的是,还伪造了三人的供述,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甚至直接虚构了“不立案决定”的事实,硬生生把整个案件的时间线给改了。 为什么非要这么操作?说穿了就是要绕开已经生效的撤案文书。既然要以侵吞国有资产立案,就不能让这些能证明客体不存在的材料出现在案卷里,把撤案决定藏起来,再虚构出原来没有立案的假象,把案件的启动嫁接到撤案决定作出之前,才能把这桩已经死了的案子,重新拉出来达到想要的目的。背后有没有为夏文树谋取不当利益的考量,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来。 卷宗离奇变少 最终三人均被重判 案件走到起诉环节的时候,漏洞已经藏不住了。阜阳市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写得明明白白,随案移送卷宗14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视听资料9盘。等到案子移送到阜南县检察院,起诉书里写的随案移送主要证据,直接变成了12册,平白无故少了两册卷宗,那9盘记录讯问过程的视听资料,更是一份都没剩下。 但凡有点司法常识的人都知道,讯问的录音录像和完整卷宗,是证明案件办理合法、证据真实有效的核心,怎么就偏偏没了?那些消失的卷宗和录音录像里,到底藏着多少不能见光的内容? 就算证据已经缺成这样,法院还是在2007年2月16日作出了判决:黄清华犯贪污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黄自然十四年,尤燕七年。上诉到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后,2007年10月10日,中院作出裁定,维持了原判。 一场从根上就不成立的案件,就靠着隐匿证据、伪造材料、篡改卷宗的操作,硬生生把三个无罪的人送进了监狱。本来已经有了合法的撤案结论,却可以被直接绕开,本该摆在台面上的无罪证据,说藏就藏,完整的案卷说少就少,这样的操作放在任何一个法治社会看来,都是不可思议的。 这桩过去十几年的旧案,直到今天摊开来看,每一个细节都让人脊背发凉。“红帽子”企业本来就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经营者靠着自己的双手打拼出资产,仅仅因为一顶帽子就被认定为国有资产,本来就不符合事实,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当本应该守护法治的机关,有人违背程序正义,为了特定目的刻意构陷,毁掉的不仅是一个企业,更是三个人十几年的自由和一整个家庭的人生。这样的案件,直到今天依然值得我们警醒:程序正义从来不是一句空话,任何时候都不能为了结果去公然违背规则,销毁无罪证据,构陷无辜公民,这样的行为不管过去多久,都应该被追究,都应该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说法。 来源:黄自然
梁某某录音曝光:一份被逼出来的假证言,藏着多少不为人知的秘密? “你老实给我交代,不给我交代就不行。” 这不是电影里的台词,而是2007年春天,一段真实对话录音里的冰冷命令。说话的人是谁?听话的人又是谁?为什么一份“假协议”,会差点让一个家庭“家破人亡”? 今天,我们把时间拨回到二十年前,透过一份尘封的谈话录音,看看当权力伸出无形的手,一个普通人如何被推向“承认”自己从未做过之事的悬崖边。这不仅仅是梁子科一个人的故事。 深夜来访与一声叹息 2007年3月16日,一个名叫尤飞的人,敲开了梁子科家的门。他的开场白带着一种小心翼翼的试探:“我是尤燕的哥。” 尤燕,这个名字像一个开关,瞬间触发了梁子科积压已久的情绪。他没有寒暄,直接切入了那个让他“莫名其妙”甚至“窝囊”的核心事件。他的声音里,有困惑,有愤怒,更有一种深深的无力感。 他描述了一个令人匪夷所思的链条:市纪委找他核实,说他在“尤燕家里指使她签假协议”。而这一切的源头,竟是尤燕本人的指认,并且“黄清山几个人都证实了”。证据链似乎很完整,完整到不容辩驳。 但梁子科说,他和尤燕,只见过一面。那是在黄清华的办公室里,经人介绍,知道她是“代表她姐搞联合开发”的。仅此而已。他连尤燕家在哪里都不知道,何谈去她家指使? 更荒诞的时间错位出现了。梁子科提到,他的“小孩姨夫”在去年9月份确实为某事找过他,打过招呼。可纪委要他交代的,是2005年6月份的事——他如何能在2005年6月,指使别人去签一份假协议,而理由却是基于2006年9月的一次打招呼? 时间在这里打了一个死结。逻辑的荒谬,让指控本身显得摇摇欲坠。 “跪那何老实交代问题” 然而,在某种力量面前,个人的逻辑与记忆,似乎微不足道。梁子科回忆了被纪委“姓岳的”同志找去后的经历:“到那以后就不叫走了,叫跪那何老实交代问题。” “跪”,一个字,道尽了当时情境下的压迫感。这不是平等的询问,而是居高临下的训诫。目的极其明确:“2005年的6月份,就是6月3号到23号你干啥坏事了?” 没有证据出示,没有材料核对。梁子科说:“我原来办案件的材料都不让看,都空想的叫你交代问题。” 这是一种典型的“有罪推定”思维:我已经认定你做了,你现在需要做的,不是辩解,而是“交代”出我想要的“事实”。 对话中,梁子科流露出一种深刻的怀疑与恐惧。他猜测:“她是不是别人指使的弄急了以后叫咬的我,这是很难讲的事情。” 当一个人被置于绝对弱势的地位,他不仅要对指控本身做出反应,更要费力去揣测背后复杂的动机与博弈。真相,在各方力量的拉扯下,变得模糊而扭曲。 他试图解释那份所谓的“假协议”:“我6月份进驻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他原来都有这个协议,咋能我指使的呢?” 这或许是一个关键的业务事实,但在“交代问题”的指令前,一切解释都成了“罗嗦”。 对方的话语斩钉截铁,在录音的文字记录里冰冷地呈现:“我不叫你罗嗦其它的,你就给我证实有没有,没有得讲有,假的当真。” “没有得讲有,假的当真。”这八个字,像一把锤子,砸碎了所有基于事实的争辩可能。它要求的不是澄清,而是屈从;不是真相,而是某个预设的结果。个人的清白、记忆与尊严,在这句话面前,似乎可以为了某个更大的“需要”而被牺牲。 真相的余震与我们的镜子 这段录音,因为尤飞的到访和记录得以留存。尤飞来,本意是为妹妹尤燕之前可能造成的“误解”进行解释。但他听到的,却是一个更加令人不安的故事。梁子科的倾诉,不仅仅是对一个具体事件的控诉,更像是对一种生存状态的描绘:在强大的压力下,人如何被塑造,证言如何被“生产”出来。 这件事最终走向如何,梁子科是否顶住了压力,我们不得而知。录音止于一声叹息和未尽的言说。但它留下了一个沉重的问号:当“证实有没有”变成“没有得讲有”,我们赖以判断是非的基石——证据与证言——还剩下多少可信度? 这份二十年前的录音,今天听来依然振聋发聩。它像一面镜子,照见的或许不只是某个地方、某个部门的往事。它照见的是权力任性的可能,是程序失守的恶果,更是个体在庞大体系前的脆弱。 每一个“梁子科”的被迫妥协,磨损的都不只是他个人的人生。它更在一点点侵蚀社会公平的堤坝,消解公众对正义最基本的信任。那份“差点弄的家破人亡”的恐惧,不应该成为任何人换取“老实”的代价。 历史或许会过去,但记忆应当留下。这份录音的价值,不在于追究具体某人某事的责任(这已超出我们的能力与权限),而在于它作为一个标本,提醒我们: 对权力的每一次谦卑的盲从,都可能为下一次的“指鹿为马”铺路。而对真相的每一次固执的追问,哪怕声音微弱,都是在守护我们所有人脚下的土地。 沉默的录音,其实发出了最大的声音! 来源:公众号“黄自然”
黄自然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被告人):黄自然 案号:(2007)阜刑终字第69号 申请事项 依法对(2007)阜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书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依法撤销上述错误裁判,宣告申请人黄自然及原审被告人无罪; 依法查明并追究相关司法人员在办案中隐匿证据、虚构事实、司法造假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原判(2007)阜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书,其赖以成立的诉讼程序源头是虚构的,裁判逻辑存在根本性自相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该案符合应当重新审判的法定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一、立案基础事实“子虚乌有”,全案侦查程序属“自始无效”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端,也是侦查权合法行使的唯一基石。 本案中,颍州区人民检察院已于2005年12月19日依法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阜州检局撤〔2005〕02号)。该文书是法定的诉讼终结文书,意味着案件侦查至此已彻底结束,侦查权随之消灭。 然而,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在2006年3月至5月期间,为了重启诉讼程序,刻意隐匿了2005年的法定撤案文件,并虚构了“检察机关据此作出不立案决定”的虚假前提。 申请人恳请法庭注意: “撤销案件”与“不立案”是刑法体系中两个截然相反的概念。前者是程序已结束,后者是程序未开始。 检察机关在案件已依法撤案的情况下,凭借虚构的“不立案”事实进行后续侦查、审查起诉,属于超越职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正如法理所言,无立案则无侦查权,无侦查权则无一切口供供述之合法来源。原判建立在这一虚构事实之上,全案程序自始无效。 二、原审裁判文书“自相矛盾”,属于“自我证伪”的致命错误 原审判决书的核心错误在于,其自身文书内容暴露了造假的铁证。 根据阜阳中院(2007)阜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书第4页的明确认定:“检察机关据此作出不立案决定”。 这一认定直接指向了案件的致命漏洞: 逻辑悖论:裁定书既认定“不立案”,又基于“不立案”状态下的证据进行定罪判刑。这就好比说“因为没有立案,所以我要判你刑”,在法律逻辑上是完全断裂且自相矛盾的,是一个无法自圆其说的逻辑死结。 裁判预决:裁判文书既然认定了“不立案”这一事实,就应当以此为基准作出无罪或不予追究的裁判。但原判却反向作出了有罪裁判,直接否定了自己认定的事实。 这裁判文书上的自相矛盾,是原审判决确有错误的最直接、最显性的证据,无需外围复杂取证,即可推翻原判根基。 三、原审采信证据属“毒树之果”,依法应当绝对排除 申请人的供述、相关证人的证言,均产生于上述非法的侦查程序之中。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源头违法:由于立案程序造假,后续的侦查行为属于“无职权之搜”。 因果污染:依附于违法程序上产生的言词证据,如同“毒树之果”,果实鲜美但来源有毒,不具有证明力。 当作为认定犯罪动机和背景的核心程序(立案)被证伪,那些依附于此的供述、证言,其证明力应当归零。原审采信此类证据进行定罪,严重违反了证据合法性原则,必将导致裁判结果不公。 四、司法造假行为必须纠正,蒙冤者晚年需公道 九旬老人黄自然,身陷牢狱十四年,申诉维权二十年。其半生之痛,皆因个别司法人员隐匿法定撤案文书、虚构程序性事实所致。 司法公正,程序为魂。如果允许通过造假、隐匿证据的方式来规避法律程序,那么法律的尊严将荡然无存。纠正本案,不仅是还九旬老人一个清白,更是维护司法程序神圣性、肃清司法造假风气的关键一战。 综上,原判程序源头断裂、裁判逻辑自相矛盾、采信证据属非法证据。为维护法律尊严与当事人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启动再审,撤销原判,宣告申请人及原审被告人无罪,并依法赔偿。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黄自然 日期:2026年3月17日 来源:黄自然
黄自然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被告人):黄自然 案号:(2007)阜刑终字第69号 申请事项 1依法对(2007)阜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书启动审判监督程序;2依法撤销上述错误裁判,宣告申请人黄自然及原审被告人无罪;3依法查明并追究相关司法人员在办案中隐匿证据、虚构事实、司法造假的法律责任。事实与理由 原判(2007)阜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书,其赖以成立的诉讼程序源头是虚构的,裁判逻辑存在根本性自相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该案符合应当重新审判的法定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一、立案基础事实“子虚乌有”,全案侦查程序属“自始无效”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端,也是侦查权合法行使的唯一基石。 本案中,颍州区人民检察院已于2005年12月19日依法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阜州检局撤〔2005〕02号)。该文书是法定的诉讼终结文书,意味着案件侦查至此已彻底结束,侦查权随之消灭。 然而,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在2006年3月至5月期间,为了重启诉讼程序,刻意隐匿了2005年的法定撤案文件,并虚构了“检察机关据此作出不立案决定”的虚假前提。 申请人恳请法庭注意:“撤销案件”与“不立案”是刑法体系中两个截然相反的概念。前者是程序已结束,后者是程序未开始。 检察机关在案件已依法撤案的情况下,凭借虚构的“不立案”事实进行后续侦查、审查起诉,属于超越职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正如法理所言,无立案则无侦查权,无侦查权则无一切口供供述之合法来源。原判建立在这一虚构事实之上,全案程序自始无效。 二、原审裁判文书“自相矛盾”,属于“自我证伪”的致命错误 原审判决书的核心错误在于,其自身文书内容暴露了造假的铁证。 根据阜阳中院(2007)阜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书第4页的明确认定:“检察机关据此作出不立案决定”。 这一认定直接指向了案件的致命漏洞: 1逻辑悖论:裁定书既认定“不立案”,又基于“不立案”状态下的证据进行定罪判刑。这就好比说“因为没有立案,所以我要判你刑”,在法律逻辑上是完全断裂且自相矛盾的,是一个无法自圆其说的逻辑死结。2裁判预决:裁判文书既然认定了“不立案”这一事实,就应当以此为基准作出无罪或不予追究的裁判。但原判却反向作出了有罪裁判,直接否定了自己认定的事实。这裁判文书上的自相矛盾,是原审判决确有错误的最直接、最显性的证据,无需外围复杂取证,即可推翻原判根基。 三、原审采信证据属“毒树之果”,依法应当绝对排除 申请人的供述、相关证人的证言,均产生于上述非法的侦查程序之中。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源头违法:由于立案程序造假,后续的侦查行为属于“无职权之搜”。因果污染:依附于违法程序上产生的言词证据,如同“毒树之果”,果实鲜美但来源有毒,不具有证明力。当作为认定犯罪动机和背景的核心程序(立案)被证伪,那些依附于此的供述、证言,其证明力应当归零。原审采信此类证据进行定罪,严重违反了证据合法性原则,必将导致裁判结果不公。 四、司法造假行为必须纠正,蒙冤者晚年需公道 九旬老人黄自然,身陷牢狱十四年,申诉维权二十年。其半生之痛,皆因个别司法人员隐匿法定撤案文书、虚构程序性事实所致。 司法公正,程序为魂。如果允许通过造假、隐匿证据的方式来规避法律程序,那么法律的尊严将荡然无存。纠正本案,不仅是还九旬老人一个清白,更是维护司法程序神圣性、肃清司法造假风气的关键一战。 综上,原判程序源头断裂、裁判逻辑自相矛盾、采信证据属非法证据。为维护法律尊严与当事人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启动再审,撤销原判,宣告申请人及原审被告人无罪,并依法赔偿。 此致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黄自然日期:2026年3月17日 来源:黄自然
阜阳市检察院司法程序违法问题剖析 虚构"不立案决定"作为阜阳市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基础事实,本质上构成司法程序的"原罪"。这一违法基础产生的连锁反应,将导致整个司法活动形成系统性违法结构: 一、立案侦查阶段的合法性坍塌 1. 法律依据缺失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立案必须以"发现犯罪事实"为前提。本案中: • 虚构的"不立案决定"使立案丧失程序正当性 • 侦查机关取得的物证、书证涉嫌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7条2. 强制措施违法性 • 对黄自然采取的刑事拘留(《刑事诉讼法》第82条) • 后续批准逮捕(《刑事诉讼法》第90条) 均因基础事实虚假而失去法律依据 二、审查起诉环节的传导性违法 1. 证据资格缺陷 • 公诉机关依据违法侦查获取的证据材料 • 违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3条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2. 起诉决定瑕疵 • 起诉书(阜南县检察院南检刑诉[2006]163号)建立在虚假程序基础上 • 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法定要件 三、审判活动的根本性缺陷 1. 事实认定错误 • (2007)阜刑终字第69号裁定书将"撤销案件"篡改为"不立案" • 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0条证据审查规则 2. 程序违法固化 • 二审法院未纠正基础程序错误 • 导致错误判决产生既判力(《刑事诉讼法》第263条) 四、制度层面的恶性循环 1. 监督机制失效 • 检察机关未履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监督职责 • 审判监督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形同虚设 2. 司法责任真空 • 违反《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5条 • 二十年未启动法官惩戒程序(《法官法》第46条) 该案揭示的司法悖论:当程序的第一个齿轮就已锈蚀,后续运转越精密,对正义的损害就越深刻。这不仅是个案正义的缺失,更是对"程序正当"这一法治根基的动摇。唯有彻底审查程序源头违法,才能阻断这种司法毒素的持续蔓延。 来源:公众号“黄自然”
93岁老人喊话阜阳中院:20年冤屈谁来管?院长请直面这五个问题 来源:公众号“黄自然” 93岁的黄自然老人,用颤抖的手写下这封信时,心里在想什么? 是20年光阴被侵蚀的无奈,还是对司法公正最后一丝倔强的期盼?当一位耄耋老人,不再选择沉默,而是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苏勇发出公开喊话,这背后究竟藏着怎样一段被岁月尘封的纠葛? “贵院生产的不合格产品”——老人用这样一个沉痛而形象的比喻,直指那份让他煎熬二十载的 (2007)刑终字第69号裁定书。他说,这是一件“不合格产品”,一件对他造成持续侵害却迟迟得不到修正的“司法次品”。二十年的煎熬,从一份“自相矛盾”的裁定开始 时间回溯到2007年。一份编号69的刑事终审裁定书,为黄自然老人的案件画上了法律意义上的句号。然而,在老人看来,这个句号画得潦草、扭曲,甚至充满了疑点。 他在信中尖锐地指出了几个核心问题:裁定书内容自相矛盾。法律文书最讲究逻辑严密、事实清晰,自相矛盾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事实认定可能存有偏差,法律适用或许存在瑕疵,这直接动摇了裁判的根基。 更令人不解的是,老人指控法院隐匿了撤销案件决定书。如果一份本该在案卷中、对案件定性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书被“隐匿”,那么呈现给法庭和当事人的,还是一个完整的事实拼图吗?案件的审理,是否建立在信息不完整甚至被筛选过的“事实”之上? 虚构“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这是另一个沉重的指控。立案与否,是刑事诉讼启动的关键程序节点。若这一决定属“虚构”,那么整个案件的程序源头就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源头若被污染,后续的河流如何清澈? 老人还提到了 “异地用检程序违法” 的问题。刑事诉讼程序有着严格的地域管辖规定,异地办案需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程序违法,如同大厦的根基不稳,即使最终建筑看似宏伟,也随时有倾覆的风险。 院长监督程序:是最后的希望,还是又一个循环? 面对这些盘根错节的问题,93岁的黄自然没有选择放弃。他依据《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将希望寄托于法院的院长依法履职纠错程序。 院长监督程序,是我国司法体系内部一种重要的纠错机制。当当事人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时,可以向法院院长提出,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这原本是司法自我净化、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阀门。 但老人用“拒不纠错,不作为乱作为”来形容他过去多年的遭遇。这十个字,分量千钧。它可能意味着,这条内部监督的通道,在某个环节被堵塞了;也可能意味着,某些错误在系统内部被习惯性地“维持”了。 一个普通公民,尤其是一位风烛残年的老人,与一个庞大的司法机关对话,其力量对比是不言而喻的。他的呼喊,能否穿透层层的官僚惯性?他的质询,能否得到不是敷衍、而是严肃认真的对待? 他不要模棱两可的回复,不要官样文章的解释。他在信末坚定地要求:“就裁判文书自相矛盾等我提的问题请给予正面书面回复”。“正面”、“书面”,这两个词是他对尊重与正式的最低要求,也是他捍卫自身权利的底线。 我们关注的,不仅仅是一位老人的遭遇 黄自然老人的个案,像一面镜子,映照出许多更深层的东西。 司法公信力,就建立在每一起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的基础之上。它经不起“不合格产品”的反复消耗。一个错误,拖上二十年,伤害的不仅是一位老人,更是公众对法律“定分止争”、守护正义的基本期待。 司法纠错机制的灵敏与有效,是衡量司法健康度的重要指标。系统能否及时、勇敢地正视并修正自己的错误,而不是让当事人陷入漫长而无望的申诉循环,这考验着司法的勇气与担当。 对弱势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保障,尤其值得关注。当面对庞大的司法机关时,个人常常是渺小的。如何确保他们的声音被听见、诉求被重视、权利被保障,需要制度设计更细致的关怀和司法人员更主动的作为。 这位93岁老人所追问的,其实是我们每个人都可能关心的:当法律文书出现疑点,我们该如何寻求解释?当认为司法裁判有误,除了漫长的信访,内部监督渠道是否畅通有效?司法机关面对当事人的质疑,尤其是对自身“产品”质量的质疑,是否有足够的坦诚和勇气去面对、去审查、去回应? 苏勇院长,您会如何拆开这封沉甸甸的信?您看到的,是一位老人的执着追问,还是本院一份需要重新审视的历史卷宗?您的“正面书面回复”,将不仅仅是对黄自然老人个人的交代,更可能成为观察司法系统如何对待历史遗留问题、如何践行“有错必纠”原则的一个窗口。 二十年的时光,足以让青丝变成白发。但正义的等待,不应如此漫长。我们期待,老人的这声呼喊,能唤醒对一桩旧案的重新审视;我们更希望,所有的“不合格产品”,都能在有效的监督机制下,得以召回和修复。 因为,司法的温度与尊严,正体现在它如何对待那些最微弱、却最执着的声音上。
成都天亿大厦268户购房人遥遥无期的办证之路 不动产权证是权利人依法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当事人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就能够证明自己是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物权权利人。位于成都市核心区的浆洗街街道辖区天亿大厦(原称“思培居”)两百余户购房人却从接房至今还未能得到不动产权证。这些年来在办证过程中,也是基于多方因素,问题一个接一个暴露,给本应顺利的办证之路增加了不少阻力。购房人心心念的不动产权证到底何时能拿到也是遥未可知。 地理位置优越的天亿大厦 天亿大厦(思培居)的地理位置十分优越,位于成都市府南河边的城市中心位置,附近不仅有川大华西医院等省内顶级医疗机构,还有四川省人大、省政协、省公安厅等重要机关单位,所以开盘后引来了众多购房者追捧。▲天亿大厦(思培居) 据了解,天亿大厦由1996年成立的成都天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亿公司”)开发。2005年,天亿大厦在没有办完竣工验收手续前属在建工程,购房人们就陆续入住了。 2010年7月,因天亿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审,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吊销了天亿公司的营业执照(天眼查显示,该公司属于吊销,系行政处罚,未注销状态)。购房人由于多年没有能及时拿到不动产权证,住户们的心里逐渐开始没底。2020年,天亿大厦购房人王某作为信访人到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并带头成立一个购房人“自救小组”,希望通过自筹资金和自身努力的方式办证。据了解,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这个自救小组也确实为推动办证工作起到了部分作用。 2022年4月,由购房人又成立了一个所谓“天亿大厦自治管理工作小组”的6名人员(合同签字人数)以代表全体购房人的权利为由,与成都信义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义花物业公司”)直接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随后该物业公司进驻天亿大厦,将开发商聘请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成都实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吉物业公司”)办公设备扔到天亿大厦A栋的四楼平台和楼道间,后不知去向。全权接管了天亿大厦的物业管理工作,浆洗街办对信义花物业公司入驻天亿大厦并未反对,并在后期的工作中给予大力支持。▲天亿大厦物业管理办公室。 浆洗街办和洗面桥社区当时一致认为,天亿大厦(思培居)小区原实吉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被公安机关刑拘,街道办作为应急过渡,临时引进信义花物业对小区进行管理无可厚非,但任凭一个所谓的“自治小组”与信义花物业签订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街道办则没有履行行政监督的职能。 信义花物业“强势“接管天亿大厦? 据了解,信义花物业是信托制物业服务公司,目的是通过对共有财产和共同权益进行持有、管理、维护和经营,降低物业使用风险,并达到物业的保值、增值和延长使用寿命。 原开发商天亿公司在并未向信义花物业公司移交物业备案所需的任何资料(消防、配电平面图等)前提下,“强势“进驻天亿大厦信义花物业公司便逐步开展起了各项工作。▲“自治小组”和信义花联合的物业服务中心。 经走访天亿大厦相关人员获悉,在信义花物业强行进入天亿大厦服务合同到期后,原天亿公司进行了前期物业招投标工作,由成都行运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天亿大厦的物业服务工作,并正式移交了相关手续,委托其代收代缴天亿大厦的电费(武侯区供电中心也依法确认由行运物业对公转账方式代缴电费)。每个月的28号是天亿大厦向供电部门缴纳电费的时间,信义花物业为了争夺大厦缴费权,竟然以现金缴纳的方式直接去银行柜台缴纳电费,并将大厦配电设施上锁。这一行为不但带来了严重安全隐患,还导致行运物业不能查电表,而不能查电表底数,就造成了行运物业自2025年6月至今一直只能收取部分电费,现己垫付天亿大厦的电费(含商业)己高达70万。信义花物业在没有任何手续的前提下强行收取小区电费,又不能全部缴费给供电部门,造成小区管理一片混乱。▲国网成都供电公司武侯供电中心对代缴主体的情况说明。 为此,因为垫付电费早已不堪重负的行运物业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前已将部分拖欠大额电费的商家起诉到了武侯区人民法院。▲信义花物业和洗面桥社区联合更换物业服务的证明。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从2022年4月起信义花物业在停车场强行收费至今(注:天亿大厦停车场以物抵债给工行,属于在建工程未移交,管理权属于天亿公司,信义花无权收取停车场费),每年产生的高额停车费收益却不知去向,一直无法查实。后经查实,该地下停车场是天亿公司以物抵债给了工商银行,由于属在建公司未交付。 “天亿大厦的电梯门框他们也是花了几十万更换,但是并没有更换电梯内部零配件,就像给人换件外衣,现状是电梯依旧经常出故障,所以实际意义不大。”天亿大厦相关人员介绍,信义花物业作为一个信托制的物业服务公司,原本是政府安排应急不超过一年服务时间,物业服务时间到期后,根据204户购房人的联名签字反对,将信义花物业待开发商通过招投标依法产生新的物业服务机构后,信义花物业应撤场,街道办都以维持现状为由,至今一直赖着不走,小区住户怨声载道。2025年11月21日,信义花物业以电梯检修为由强行通宵停电,12月1日以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为由再次停电,给住户、商家们的生活和经营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和损失。所幸当晚没有发生必须使用电梯和出现消防的突发情况,不然上千个业主的生命健康安全将带来严重的后果。 天亿公司清算组成立后发现乱象 十余年时间过去,天亿大厦购房人的产权证一直不能顺利办理下来。2025年6月底,天亿公司依法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发现,诸多乱象的存在使得天亿大厦的问题更加复杂,不仅天亿公司财产权属不清,而且天亿公司未了结事项也推进迟缓,给小区居民生命安全以及房屋权属造成重大影响。 清算组人员介绍,比如产权办理的关键问题是需通过消防综合验收这一块,就有人花了大家众筹的40万元仅仅是做了个消防图纸,至于具体进展如何也没有消息。大厦停车场收费更是令人震惊,收费二维码竟然是“自治组”成员的一些亲戚朋友的,高额的停车费用到底流向了哪里,也没有一个明确说法。 此外,信义花物业多次要求供电部门修改天亿大厦缴费主体被拒绝,依然以现金方式“主动”跑到银行柜台去缴纳。2025年12月3日,国网成都供电公司武侯供电中心的情况说明中明确表示,2025年6月至10月的电费缴纳均由行运物业公司代缴。 一些小区居民还发现,信义花物业与街道办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比如之前浆洗街办相关负责人认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招标,但招标程序完成后,信义花依然在小区“履行”着职能。 清算组人员认为,清算组也曾经给相关部门建议,希望与信义花物业签订正规的物业管理合同,但信义花物业拒签,说是“自治组”负责人不同意。 此外,天亿大厦购房户艾某某等人此前曾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天亿公司强制破产申请。2025年12月3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川01破申33号认为,天亿公司不应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天亿大厦其他购房户有办理权属登记的需求,现属地政府已明确作为代办主体,协调推进办理天亿大厦项目的不动产登记手续,若此时受理对天亿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必将中断、延误正在进行的办理协调工作,势必影响天亿大厦全体购房户的办证登记需求。为维护众多购房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在当前属地政府已主导协调解决办证问题的情况下,暂不受理对天亿公司的破产申请。 遥遥无期产权证办理之路 如果从交房之日算起至今,天亿大厦(思培居)的购房者们盼望拿到产权证的时间已经有十余年之久。浆洗街办被指定为产权证办证主体后认为,他们才是依法合规地为天亿大厦代办产权,因开发商天亿公司失职失能,街道办需要依靠购房人来推动产权办理工作,并由街道办进行工作主导,所以天亿大厦开展消防整改与评估是推动产权办理的重大举措,是购房人的自救行为,合理合法。 相关法律人士认为,虽然天亿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但未注销,所以法人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天亿公司的治理层、管理层均运转正常。未经法定程序剥夺,天亿公司仍依法具有法律资格和地位,非经法定程序仅靠街道办行政命令就将天亿公司排除在未完成在建工程的后续事项处理之外是不合法的。可以印证的是,武侯区人民法院(2024)川0107民初14161号判决书,也正是这样释法说理的。 天亿大厦(思培居)的购房者们在办理产权证的道路上,不是没有过努力,但是十余年了,依然进展不大,确实值得深思,也希望购房者们能早日成为业主。 本平台将持续关注此事进展。
成都天亿大厦268户购房人遥遥无期的办证之路 不动产权证是权利人依法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当事人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就能够证明自己是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物权权利人。位于成都市核心区的浆洗街街道辖区天亿大厦(原称“思培居”)两百余户购房人却从接房至今还未能得到不动产权证。这些年来在办证过程中,也是基于多方因素,问题一个接一个暴露,给本应顺利的办证之路增加了不少阻力。购房人心心念的不动产权证到底何时能拿到也是遥未可知。 地理位置优越的天亿大厦 天亿大厦(思培居)的地理位置十分优越,位于成都市府南河边的城市中心位置,附近不仅有川大华西医院等省内顶级医疗机构,还有四川省人大、省政协、省公安厅等重要机关单位,所以开盘后引来了众多购房者追捧。▲天亿大厦(思培居) 据了解,天亿大厦由1996年成立的成都天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亿公司”)开发。2005年,天亿大厦在没有办完竣工验收手续前属在建工程,购房人们就陆续入住了。 2010年7月,因天亿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审,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吊销了天亿公司的营业执照(天眼查显示,该公司属于吊销,系行政处罚,未注销状态)。购房人由于多年没有能及时拿到不动产权证,住户们的心里逐渐开始没底。2020年,天亿大厦购房人王某作为信访人到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并带头成立一个购房人“自救小组”,希望通过自筹资金和自身努力的方式办证。据了解,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这个自救小组也确实为推动办证工作起到了部分作用。 2022年4月,由购房人又成立了一个所谓“天亿大厦自治管理工作小组”的6名人员(合同签字人数)以代表全体购房人的权利为由,与成都信义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义花物业公司”)直接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随后该物业公司进驻天亿大厦,将开发商聘请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成都实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吉物业公司”)办公设备扔到天亿大厦A栋的四楼平台和楼道间,后不知去向。全权接管了天亿大厦的物业管理工作,浆洗街办对信义花物业公司入驻天亿大厦并未反对,并在后期的工作中给予大力支持。▲天亿大厦物业管理办公室。 浆洗街办和洗面桥社区当时一致认为,天亿大厦(思培居)小区原实吉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被公安机关刑拘,街道办作为应急过渡,临时引进信义花物业对小区进行管理无可厚非,但任凭一个所谓的“自治小组”与信义花物业签订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街道办则没有履行行政监督的职能。 信义花物业“强势“接管天亿大厦? 据了解,信义花物业是信托制物业服务公司,目的是通过对共有财产和共同权益进行持有、管理、维护和经营,降低物业使用风险,并达到物业的保值、增值和延长使用寿命。 原开发商天亿公司在并未向信义花物业公司移交物业备案所需的任何资料(消防、配电平面图等)前提下,“强势“进驻天亿大厦信义花物业公司便逐步开展起了各项工作。▲“自治小组”和信义花联合的物业服务中心。 经走访天亿大厦相关人员获悉,在信义花物业强行进入天亿大厦服务合同到期后,原天亿公司进行了前期物业招投标工作,由成都行运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天亿大厦的物业服务工作,并正式移交了相关手续,委托其代收代缴天亿大厦的电费(武侯区供电中心也依法确认由行运物业对公转账方式代缴电费)。每个月的28号是天亿大厦向供电部门缴纳电费的时间,信义花物业为了争夺大厦缴费权,竟然以现金缴纳的方式直接去银行柜台缴纳电费,并将大厦配电设施上锁。这一行为不但带来了严重安全隐患,还导致行运物业不能查电表,而不能查电表底数,就造成了行运物业自2025年6月至今一直只能收取部分电费,现己垫付天亿大厦的电费(含商业)己高达70万。信义花物业在没有任何手续的前提下强行收取小区电费,又不能全部缴费给供电部门,造成小区管理一片混乱。▲国网成都供电公司武侯供电中心对代缴主体的情况说明。 为此,因为垫付电费早已不堪重负的行运物业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前已将部分拖欠大额电费的商家起诉到了武侯区人民法院。▲信义花物业和洗面桥社区联合更换物业服务的证明。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从2022年4月起信义花物业在停车场强行收费至今(注:天亿大厦停车场以物抵债给工行,属于在建工程未移交,管理权属于天亿公司,信义花无权收取停车场费),每年产生的高额停车费收益却不知去向,一直无法查实。后经查实,该地下停车场是天亿公司以物抵债给了工商银行,由于属在建公司未交付。 “天亿大厦的电梯门框他们也是花了几十万更换,但是并没有更换电梯内部零配件,就像给人换件外衣,现状是电梯依旧经常出故障,所以实际意义不大。”天亿大厦相关人员介绍,信义花物业作为一个信托制的物业服务公司,原本是政府安排应急不超过一年服务时间,物业服务时间到期后,根据204户购房人的联名签字反对,将信义花物业待开发商通过招投标依法产生新的物业服务机构后,信义花物业应撤场,街道办都以维持现状为由,至今一直赖着不走,小区住户怨声载道。2025年11月21日,信义花物业以电梯检修为由强行通宵停电,12月1日以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为由再次停电,给住户、商家们的生活和经营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和损失。所幸当晚没有发生必须使用电梯和出现消防的突发情况,不然上千个业主的生命健康安全将带来严重的后果。 天亿公司清算组成立后发现乱象 十余年时间过去,天亿大厦购房人的产权证一直不能顺利办理下来。2025年6月底,天亿公司依法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发现,诸多乱象的存在使得天亿大厦的问题更加复杂,不仅天亿公司财产权属不清,而且天亿公司未了结事项也推进迟缓,给小区居民生命安全以及房屋权属造成重大影响。 清算组人员介绍,比如产权办理的关键问题是需通过消防综合验收这一块,就有人花了大家众筹的40万元仅仅是做了个消防图纸,至于具体进展如何也没有消息。大厦停车场收费更是令人震惊,收费二维码竟然是“自治组”成员的一些亲戚朋友的,高额的停车费用到底流向了哪里,也没有一个明确说法。 此外,信义花物业多次要求供电部门修改天亿大厦缴费主体被拒绝,依然以现金方式“主动”跑到银行柜台去缴纳。2025年12月3日,国网成都供电公司武侯供电中心的情况说明中明确表示,2025年6月至10月的电费缴纳均由行运物业公司代缴。 一些小区居民还发现,信义花物业与街道办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比如之前浆洗街办相关负责人认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招标,但招标程序完成后,信义花依然在小区“履行”着职能。 清算组人员认为,清算组也曾经给相关部门建议,希望与信义花物业签订正规的物业管理合同,但信义花物业拒签,说是“自治组”负责人不同意。 此外,天亿大厦购房户艾某某等人此前曾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天亿公司强制破产申请。2025年12月3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川01破申33号认为,天亿公司不应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天亿大厦其他购房户有办理权属登记的需求,现属地政府已明确作为代办主体,协调推进办理天亿大厦项目的不动产登记手续,若此时受理对天亿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必将中断、延误正在进行的办理协调工作,势必影响天亿大厦全体购房户的办证登记需求。为维护众多购房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在当前属地政府已主导协调解决办证问题的情况下,暂不受理对天亿公司的破产申请。 遥遥无期产权证办理之路 如果从交房之日算起至今,天亿大厦(思培居)的购房者们盼望拿到产权证的时间已经有十余年之久。浆洗街办被指定为产权证办证主体后认为,他们才是依法合规地为天亿大厦代办产权,因开发商天亿公司失职失能,街道办需要依靠购房人来推动产权办理工作,并由街道办进行工作主导,所以天亿大厦开展消防整改与评估是推动产权办理的重大举措,是购房人的自救行为,合理合法。 相关法律人士认为,虽然天亿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但未注销,所以法人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天亿公司的治理层、管理层均运转正常。未经法定程序剥夺,天亿公司仍依法具有法律资格和地位,非经法定程序仅靠街道办行政命令就将天亿公司排除在未完成在建工程的后续事项处理之外是不合法的。可以印证的是,武侯区人民法院(2024)川0107民初14161号判决书,也正是这样释法说理的。 天亿大厦(思培居)的购房者们在办理产权证的道路上,不是没有过努力,但是十余年了,依然进展不大,确实值得深思,也希望购房者们能早日成为业主。 本平台将持续关注此事进展。
成都武侯天亿大厦268户购房人的遥遥无期办证路 不动产权证是权利人依法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当事人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就能够证明自己是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物权权利人。位于成都市核心区的浆洗街街道辖区天亿大厦(原称“思培居”)两百余户购房人却从接房至今还未能得到不动产权证。这些年来在办证过程中,也是基于多方因素,问题一个接一个暴露,给本应顺利的办证之路增加了不少阻力。购房人心心念的不动产权证到底何时能拿到也是遥未可知。 地理位置优越的天亿大厦 天亿大厦(思培居)的地理位置十分优越,位于成都市府南河边的城市中心位置,附近不仅有川大华西医院等省内顶级医疗机构,还有四川省人大、省政协、省公安厅等重要机关单位,所以开盘后引来了众多购房者追捧。▲天亿大厦(思培居) 据了解,天亿大厦由1996年成立的成都天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亿公司”)开发。2005年,天亿大厦在没有办完竣工验收手续前属在建工程,购房人们就陆续入住了。 2010年7月,因天亿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审,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吊销了天亿公司的营业执照(天眼查显示,该公司属于吊销,系行政处罚,未注销状态)。购房人由于多年没有能及时拿到不动产权证,住户们的心里逐渐开始没底。2020年,天亿大厦购房人王某作为信访人到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并带头成立一个购房人“自救小组”,希望通过自筹资金和自身努力的方式办证。据了解,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这个自救小组也确实为推动办证工作起到了部分作用。 2022年4月,由购房人又成立了一个所谓“天亿大厦自治管理工作小组”的6名人员(合同签字人数)以代表全体购房人的权利为由,与成都信义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义花物业公司”)直接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随后该物业公司进驻天亿大厦,将开发商聘请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成都实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吉物业公司”)办公设备扔到天亿大厦A栋的四楼平台和楼道间,后不知去向。全权接管了天亿大厦的物业管理工作,浆洗街办对信义花物业公司入驻天亿大厦并未反对,并在后期的工作中给予大力支持。▲天亿大厦物业管理办公室。 浆洗街办和洗面桥社区当时一致认为,天亿大厦(思培居)小区原实吉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被公安机关刑拘,街道办作为应急过渡,临时引进信义花物业对小区进行管理无可厚非,但任凭一个所谓的“自治小组”与信义花物业签订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街道办则没有履行行政监督的职能。 信义花物业“强势“接管天亿大厦? 据了解,信义花物业是信托制物业服务公司,目的是通过对共有财产和共同权益进行持有、管理、维护和经营,降低物业使用风险,并达到物业的保值、增值和延长使用寿命。 原开发商天亿公司在并未向信义花物业公司移交物业备案所需的任何资料(消防、配电平面图等)前提下,“强势“进驻天亿大厦信义花物业公司便逐步开展起了各项工作。▲“自治小组”和信义花联合的物业服务中心。 经走访天亿大厦相关人员获悉,在信义花物业强行进入天亿大厦服务合同到期后,原天亿公司进行了前期物业招投标工作,由成都行运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天亿大厦的物业服务工作,并正式移交了相关手续,委托其代收代缴天亿大厦的电费(武侯区供电中心也依法确认由行运物业对公转账方式代缴电费)。每个月的28号是天亿大厦向供电部门缴纳电费的时间,信义花物业为了争夺大厦缴费权,竟然以现金缴纳的方式直接去银行柜台缴纳电费,并将大厦配电设施上锁。这一行为不但带来了严重安全隐患,还导致行运物业不能查电表,而不能查电表底数,就造成了行运物业自2025年6月至今一直只能收取部分电费,现己垫付天亿大厦的电费(含商业)己高达70万。信义花物业在没有任何手续的前提下强行收取小区电费,又不能全部缴费给供电部门,造成小区管理一片混乱。▲国网成都供电公司武侯供电中心对代缴主体的情况说明。 为此,因为垫付电费早已不堪重负的行运物业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前已将部分拖欠大额电费的商家起诉到了武侯区人民法院。▲信义花物业和洗面桥社区联合更换物业服务的证明。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从2022年4月起信义花物业在停车场强行收费至今(注:天亿大厦停车场以物抵债给工行,属于在建工程未移交,管理权属于天亿公司,信义花无权收取停车场费),每年产生的高额停车费收益却不知去向,一直无法查实。后经查实,该地下停车场是天亿公司以物抵债给了工商银行,由于属在建公司未交付。 “天亿大厦的电梯门框他们也是花了几十万更换,但是并没有更换电梯内部零配件,就像给人换件外衣,现状是电梯依旧经常出故障,所以实际意义不大。”天亿大厦相关人员介绍,信义花物业作为一个信托制的物业服务公司,原本是政府安排应急不超过一年服务时间,物业服务时间到期后,根据204户购房人的联名签字反对,将信义花物业待开发商通过招投标依法产生新的物业服务机构后,信义花物业应撤场,街道办都以维持现状为由,至今一直赖着不走,小区住户怨声载道。2025年11月21日,信义花物业以电梯检修为由强行通宵停电,12月1日以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为由再次停电,给住户、商家们的生活和经营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和损失。所幸当晚没有发生必须使用电梯和出现消防的突发情况,不然上千个业主的生命健康安全将带来严重的后果。 天亿公司清算组成立后发现乱象 十余年时间过去,天亿大厦购房人的产权证一直不能顺利办理下来。2025年6月底,天亿公司依法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发现,诸多乱象的存在使得天亿大厦的问题更加复杂,不仅天亿公司财产权属不清,而且天亿公司未了结事项也推进迟缓,给小区居民生命安全以及房屋权属造成重大影响。 清算组人员介绍,比如产权办理的关键问题是需通过消防综合验收这一块,就有人花了大家众筹的40万元仅仅是做了个消防图纸,至于具体进展如何也没有消息。大厦停车场收费更是令人震惊,收费二维码竟然是“自治组”成员的一些亲戚朋友的,高额的停车费用到底流向了哪里,也没有一个明确说法。 此外,信义花物业多次要求供电部门修改天亿大厦缴费主体被拒绝,依然以现金方式“主动”跑到银行柜台去缴纳。2025年12月3日,国网成都供电公司武侯供电中心的情况说明中明确表示,2025年6月至10月的电费缴纳均由行运物业公司代缴。 一些小区居民还发现,信义花物业与街道办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比如之前浆洗街办相关负责人认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招标,但招标程序完成后,信义花依然在小区“履行”着职能。 清算组人员认为,清算组也曾经给相关部门建议,希望与信义花物业签订正规的物业管理合同,但信义花物业拒签,说是“自治组”负责人不同意。 此外,天亿大厦购房户艾某某等人此前曾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天亿公司强制破产申请。2025年12月3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川01破申33号认为,天亿公司不应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天亿大厦其他购房户有办理权属登记的需求,现属地政府已明确作为代办主体,协调推进办理天亿大厦项目的不动产登记手续,若此时受理对天亿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必将中断、延误正在进行的办理协调工作,势必影响天亿大厦全体购房户的办证登记需求。为维护众多购房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在当前属地政府已主导协调解决办证问题的情况下,暂不受理对天亿公司的破产申请。 遥遥无期产权证办理之路 如果从交房之日算起至今,天亿大厦(思培居)的购房者们盼望拿到产权证的时间已经有十余年之久。浆洗街办被指定为产权证办证主体后认为,他们才是依法合规地为天亿大厦代办产权,因开发商天亿公司失职失能,街道办需要依靠购房人来推动产权办理工作,并由街道办进行工作主导,所以天亿大厦开展消防整改与评估是推动产权办理的重大举措,是购房人的自救行为,合理合法。 相关法律人士认为,虽然天亿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但未注销,所以法人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天亿公司的治理层、管理层均运转正常。未经法定程序剥夺,天亿公司仍依法具有法律资格和地位,非经法定程序仅靠街道办行政命令就将天亿公司排除在未完成在建工程的后续事项处理之外是不合法的。可以印证的是,武侯区人民法院(2024)川0107民初14161号判决书,也正是这样释法说理的。 天亿大厦(思培居)的购房者们在办理产权证的道路上,不是没有过努力,但是十余年了,依然进展不大,确实值得深思,也希望购房者们能早日成为业主。 本平台将持续关注此事进展。
阜阳刑事裁定书(2007)刑终字第69号,至今仍有一个无法解释之处 裁定书内“三”与“四”的矛盾:一起“贪污、受贿”案背后的证据争议——从(2007)阜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看法治逻辑的一致性 近日,一份由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案号:2007阜刑终字第69号)因其对核心证据的认定存在逻辑矛盾,引发关注。裁定书在认定事实与采信鉴定结论之间出现明显冲突,暴露出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的证据认定问题,也为我们理解《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矛盾”应重新审判的规定,提供了现实案例。 一、裁定书中的“三份协议”与鉴定书中的“四份协议” 该案中,法院在裁定书第4页明确写道:“尤燕即以其姐姐尤云的名义起草三份与开发公司联合开发花园小区的协议……”这三份协议分别为2002年12月16日、2003年10月30日和2004年11月22日签订。然而,在同一份裁定书里第29页,法院又引用了《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阜公文检字〔2007〕第82号),其中鉴定结论显示:“送检的……尤燕、尤云签订的四份协议(2001年2月8日、2002年12月16日、2003年10月30日、2004年11月22日各一份)……印章印文与开发公司公章印文为同一枚印章所盖。”也就是说,裁定书一方面认定“三份协议系伪造”,另一方面又引用鉴定书确认包括该三份在内的四份协议印章真实。 这种对同一事实出现两种不同认定的情况,在法律上被称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二、这为何构成“依法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在本案中,裁定书既认定“三份协议系伪造”,又采信了表明这些协议印章真实的鉴定结论。二者无法并存,属于典型的“主要证据矛盾”。法院在裁定中未对这一矛盾进行合理解释或排除,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存在逻辑断裂,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准确性。 三、裁定书未释明的疑问 为何认定“伪造”却无相应鉴定支持? 判决称协议系2005年伪造,却未对文字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缺乏技术依据。 “真实印章”如何“补强证实伪造”? 裁定书称鉴定书“补强证实了三份协议系伪造”,但鉴定书恰恰证明印章是真的。真实证据如何证实伪造?裁定书未作说明。 缺失的2001年协议为何被忽略? 鉴定书中明确列出四份协议,裁定书却只提及三份,对2001年2月8日的协议只字未提。这回避了该协议是否真实、是否影响案件事实的问题。 四、普法意义:证据一致性与裁判公信力 司法裁判的生命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逻辑自洽。一旦裁判文书中出现证据认定自相矛盾,不仅影响个案公正,也损害司法权威。 本案反映出: 证据审查应全面一致,不能选择性采用或解释; 裁判文书应清晰释法,对矛盾证据必须作出合理排除或说明; 当事人依法有权对证据矛盾的裁判提出申诉,这是法律赋予的监督与救济途径。 结语 司法公正建立在每一个证据扎实、每一处逻辑严密的基础上。阜阳这起案件中“三份协议”与“四份协议”的矛盾,虽已过去多年,却仍具警示意义:任何一份裁判文书,都不应留下无法自圆其说的证据漏洞。唯有如此,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注:本文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内容撰写,旨在普法探讨,不代对案件事实的法律认定。 来源:公众号“黄自然”
阜阳刑事裁定书(2007)刑终字第69号,至今仍有一个无法解释之处 裁定书内“三”与“四”的矛盾:一起“贪污、受贿”案背后的证据争议——从(2007)阜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看法治逻辑的一致性 近日,一份由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案号:2007阜刑终字第69号)因其对核心证据的认定存在逻辑矛盾,引发关注。裁定书在认定事实与采信鉴定结论之间出现明显冲突,暴露出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的证据认定问题,也为我们理解《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矛盾”应重新审判的规定,提供了现实案例。 一、裁定书中的“三份协议”与鉴定书中的“四份协议” 该案中,法院在裁定书第4页明确写道:“尤燕即以其姐姐尤云的名义起草三份与开发公司联合开发花园小区的协议……”这三份协议分别为2002年12月16日、2003年10月30日和2004年11月22日签订。然而,在同一份裁定书里第29页,法院又引用了《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阜公文检字〔2007〕第82号),其中鉴定结论显示:“送检的……尤燕、尤云签订的四份协议(2001年2月8日、2002年12月16日、2003年10月30日、2004年11月22日各一份)……印章印文与开发公司公章印文为同一枚印章所盖。”也就是说,裁定书一方面认定“三份协议系伪造”,另一方面又引用鉴定书确认包括该三份在内的四份协议印章真实。 这种对同一事实出现两种不同认定的情况,在法律上被称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二、这为何构成“依法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在本案中,裁定书既认定“三份协议系伪造”,又采信了表明这些协议印章真实的鉴定结论。二者无法并存,属于典型的“主要证据矛盾”。法院在裁定中未对这一矛盾进行合理解释或排除,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存在逻辑断裂,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准确性。 三、裁定书未释明的疑问 为何认定“伪造”却无相应鉴定支持? 判决称协议系2005年伪造,却未对文字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缺乏技术依据。 “真实印章”如何“补强证实伪造”? 裁定书称鉴定书“补强证实了三份协议系伪造”,但鉴定书恰恰证明印章是真的。真实证据如何证实伪造?裁定书未作说明。 缺失的2001年协议为何被忽略? 鉴定书中明确列出四份协议,裁定书却只提及三份,对2001年2月8日的协议只字未提。这回避了该协议是否真实、是否影响案件事实的问题。 四、普法意义:证据一致性与裁判公信力 司法裁判的生命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逻辑自洽。一旦裁判文书中出现证据认定自相矛盾,不仅影响个案公正,也损害司法权威。 本案反映出: 证据审查应全面一致,不能选择性采用或解释; 裁判文书应清晰释法,对矛盾证据必须作出合理排除或说明; 当事人依法有权对证据矛盾的裁判提出申诉,这是法律赋予的监督与救济途径。 结语 司法公正建立在每一个证据扎实、每一处逻辑严密的基础上。阜阳这起案件中“三份协议”与“四份协议”的矛盾,虽已过去多年,却仍具警示意义:任何一份裁判文书,都不应留下无法自圆其说的证据漏洞。唯有如此,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注:本文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内容撰写,旨在普法探讨,不代对案件事实的法律认定。 来源:公众号“黄自然”
无罪赔偿案八个月不开庭,阜阳市中院为啥抱着葫芦不开瓢? 一纸无罪判决难抵三年四个月冤狱之痛,而司法救济路上的层层梗阻,更暴露制度沉疴在基层司法实践中的顽固残留。2025年4月,61岁的滑得利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待室遭遇威胁性言辞时,这份感受尤为真切——他刚洗清涉黑罪名重获自由,国家赔偿之路却步履维艰。 这并非阜阳中院首次深陷舆论漩涡。早在2005年,该院就因连续三任院长尚军、刘家义、张自民“前腐后继”落马的腐败窝案震惊全国,成为司法系统反腐的标志性案例。如今面对滑得利的合法赔偿诉求,该院被指用“拖延、威胁、利诱”手段阻碍程序,让司法改革在基层的落地成效备受质疑。 01 冤案昭雪后的赔偿拉锯战 滑得利的司法噩梦始于2019年4月30日,临泉县公安局以涉黑名义将其抓获。历经四年多司法程序辗转,2024年6月6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为其洗刷冤屈。 但正义并未如期兑现。2024年7月1日,滑得利向阜阳中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遭拒立案,直至多次向省级法院申诉后,2025年3月12日该院才正式立案受理。更令人愤慨的是,立案八个多月来,时任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的承办法官邱明月始终未约谈赔偿事宜,严重违反法定审理程序 。法院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更在2024年腊月二十五下午临近春节时,几名法官携带30万元现金上门试图私了,要求其放弃追究冤假错案相关司法人员责任,遭滑得利明确拒绝。 02 司法腐败的历史沉疴 滑得利案暴露出的司法乱象,在阜阳中院有着深刻的腐败传统。2005年爆发的腐败窝案中,除尚军、刘家义、张自民三任院长相继落马外,副院长王建民、朱亚,执行庭长王春友、刑一庭庭长巫继成等十余名中层干部悉数涉案,腐败网络覆盖全院核心审判执行部门 。 彼时的阜阳中院已形成系统化腐败链条:法官之间“吃请同去,受贿相互介绍”,审判权沦为明码标价的交易工具。刑一庭庭长巫继成不仅大肆受贿,更利用职权胁迫罪犯家属发生性关系,却长期在系统内得以晋升;耗资4000余万元的中院办公大楼,从尚军任内奠基到张自民分管基建期间,始终成为三任院长的“敛财工具” 。这种个体腐败逐渐演变为“群体性道德缺失”,成为该院难以抹去的历史污点。 03 监管失灵下的制度漏洞 腐败蔓延的背后,是监管体系的全面失效。据《半月谈》2005年报道,阜阳市人大法工委曾将群众投诉批转阜阳中院核查,却被该院以“举报失实”搪塞了事,导致小问题拖成系统性腐败。当时阜阳还滋生近百名“讼托”,形成连接当事人与法官的权力寻租产业链,让司法公正沦为利益交换的牺牲品。 更严重的是问责机制的形同虚设。2007年阜阳中院腐败窝案宣判后,多次向刘家义、张自民行贿的何涛,仍在界首市人大换届中连任法院院长被舆论网李新德多次曝光;同样存在行贿行为的李松涛,也顺利当选颍上县法院院长,暴露出司法系统“带病提拔”的严重缺陷。即便到2021年,该院原院长吴世琦仍因违规收受礼品、接受宴请旅游被查处,证明腐败文化的余毒尚未彻底清除。 04国家赔偿制度的实践困境 滑得利的遭遇,折射出《国家赔偿法》在基层落实中的现实梗阻。法律明确规定,无罪公民有权获得人身自由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在地方保护主义惯性下,“官官相护”让赔偿程序举步维艰。阜阳中院既存在“拒不立案”的程序性违法,又以“拖延审理”变相拒绝赔偿,立案八个多月未进入实质审理阶段,严重违反国家赔偿案件法定审限要求。 “害群之马不除,法院形象难树;腐败法官不清,法院建设难上”。近二十年前张自民在反腐风暴中的表态言犹在耳,而他自己最终沦为腐败分子的讽刺现实,更凸显司法公信力重建的艰难。如今阜阳中院的豪华办公大楼依旧矗立,但司法公正的根基,需要通过每一起赔偿案件的公正处理来夯实。 司法改革的成效,不在于反腐风暴的声势,而在于蒙冤者能否获得足额赔偿,在于违法者能否被依法追责。唯有打破“前腐后继”的恶性循环,让《国家赔偿法》真正成为公民权利的保障线,才能让司法公信力在基层落地生根。 作者:李新德 来源:舆论网 版权属于原作者,侵删
李勤武入党程序存重大疑点,实名举报直指违规与“保护伞”干预 近日,安徽省临泉县滑集镇岳庄村村民等人举报的一份实名举报材料,将原村支书李勤武推至舆论风口。举报人先后向县、市政府、信访局及公安部等上级部门实名反映,李勤武不仅涉嫌骗取拆迁款、收受“保护费”、毁坏耕地等多项违纪违法行为,其入党程序更是疑点重重,疑似违反《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背后或存在“保护伞”干预掩护。此事暴露出基层党员发展环节的潜在漏洞,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乡党委调查李勤武是2002年11月14号入党党员登记表第七名李勤武,时间为2001年12月事件背景:多重违纪引关注,入党问题成核心争议 被举报人李勤武(男,汉族)曾任临泉县滑集镇岳庄村党支部书记,现任临泉县供电公司农电工。举报材料显示,其任职期间涉嫌多项严重违法违纪:骗取拆迁款70万余元、收受“保护费”40余万元、以死去两年八个月的父亲申报一级低保,享受六年,以罪犯其哥家庭申报三人二级低保,享受11年,共非法骗取低保金7万余元,毁坏耕地30余亩开发小产权房,更为重要的是,把村民李云善、李进两家的巷道出路霸占开发小产权房,造成两家有宅无路,甚至包庇在逃26年的故意杀人犯(其三弟李俊)。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7月16日,临泉县纪委仅对李勤武作出开除党籍处分,未对其上述多项涉嫌违法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处理结果让举报人强烈质疑,背后或有“保护伞”为其撑腰,而李勤武疑似违规的入党程序,更被认为是其长期逍遥法外的关键伏笔,完全契合中央纪委“发展党员不容任性”的警示要求,亟待全面彻查。 入党核心疑点:程序违规+政审失效,“合规”结论遭实名反驳 举报材料直指李勤武入党程序严重违反《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三大核心疑点浮出水面: 1. 政审形同虚设,党员资格根本不符 按照党章及相关规定,发展党员必须经过严格政治审查,涵盖对党的理论态度、遵纪守法情况及直系亲属政治背景等关键信息。但李勤武自身涉嫌多项违纪违法,直系亲属中更有在逃26年的故意杀人犯,明显不符合党员基本条件,却顺利通过政审,疑似审查环节“走过场”,未履行实质审核职责。 2. 程序漏洞百出,疑似违规操作掩盖真相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曾多次警示,发展党员需严防“家族化”“不设门槛”“一人全包”等乱象。举报人怀疑,李勤武任村支书期间手握实权,其入党过程可能未经过独立审核、未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发展对象考察、预备党员接收及转正等关键环节的材料疑似不完整,且未公开接受核查,合规性存疑。 3. 官方“非假党员”结论遭举报人举证反驳 针对举报,中共谢集乡党委一份文件显示:“李勤武于2002年11月14日被发展为预备党员,2003年因岳庄村挪用‘一事一议’款被延长预备期一年,2005年4月10日经乡党委会议研究转为正式党员,因此不是假党员。” 但这一结论举报人拿出关键证据反驳:他向舆论网提供了一份2001年12月的《中国共产党员登记表》,表格显示岳庄支部第七名登记人为“李勤武”,但姓名存在明显涂改痕迹,且表格所有笔迹均出自同一人。举报人表示,李勤武原名“李勤文”,其兄(原名)被抓后,便让人涂改姓名为“李勤武”,不仅违规成为党员,还后续担任村支书。“乡党委的结论就是捂不住问题后的假证明!”举报人直言,只需调取李勤武入党原始档案,核查登记信息真实性及审批流程,便能水落石出。“优秀书记” 父亲死后吃低保被人诟病 结语与呼吁:彻查违规入党+深挖“保护伞”,守护基层政治生态 此案不仅关乎一名基层干部的违纪违法查处,更触及基层党员发展机制的规范性与严肃性。举报人明确表示,已掌握完整关键证据,愿意全力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其核心诉求包括:彻查李勤武入党程序的违规事实、追究相关审核审批人员责任、深挖背后可能存在的“保护伞”,依法追究李勤武全部违纪违法责任。 舆论网呼吁安徽省纪委、阜阳市委组织部、临泉县相关部门迅速介入,严格按照党章及相关规定,调取原始档案开展全面调查,还原李勤武入党全过程真相,对违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正如中央纪委强调,发展党员是党的建设基础性工作,必须严格标准、严守程序,坚决防范“带病入党”“违规入党”,才能筑牢党的纯洁性根基。 舆论网将持续跟踪事件进展,及时发布调查动态。 来源:李新德、舆论网,侵删
滑得利无罪后的“不能说”:删文之下,是对司法纠错的失语 当滑得利拿着“无罪”终审判决书走出法院时,三年四个月的冤狱、五年的申诉奔波,终于在纸面上画上了句点。但这份“正义”的余波,却在一篇陈述事实的文章被微信公众号以“违反网络安全法”为由删除时,露出了令人不安的褶皱——当蒙冤者的清白已被司法确认,当追责与赔偿本是法律明确的程序,为何连客观叙述都成了“不能说”的禁忌? 这不是一起普通的错案平反。滑得利是基层村干部,因推动校舍改造、为民办事而获誉,却被以“涉黑”之名羁押三年有余;他的案件经历了一审定罪、二审部分纠错,最终靠再审才彻底洗清冤屈。整个过程里,从“优秀村官”到“涉黑嫌犯”的颠倒,从证据不足到坚持追责的拉扯,本就是司法纠错进程中该被看见的样本。文章既未虚构情节,也未煽动情绪,只是把“无罪判决”“国家赔偿权利”“错案追责依据”这些法律明确的内容摆在台面上——这样的文字,何“规”可违?何“法”可犯?亳州市中院判决“滑得利无罪 更值得追问的是:删除一篇陈述司法事实的文章,到底在回避什么?滑得利案的核心,从来不是“一个人是否有罪”,而是“谁制造了这起错案”。我国早已建立司法责任终身追究制,《国家赔偿法》也明确了冤狱后的补偿权利,这些都是写在法律文本里的“公理”。当文章指向“追责”与“赔偿”时,被触动的或许不是“网络安全”,而是某些不愿被触碰的责任链条——毕竟,错案的代价若只由蒙冤者承担,而制造错案者安然无恙,司法公信力的裂痕只会越来越深。申请赔偿,法院8个多月不开庭。 微信公众号的删文理由,更像一个模糊的“挡箭牌”。《网络安全法》规制的是危害网络运行、侵犯个人信息、散布违法信息等行为,一篇基于终审判决、援引法律条文的事实性文章,既未危害网络安全,也未传播违法内容,所谓“违规”更像是对“敏感内容”的兜底式回应。这种“不说理的删除”,本质上是对公众知情权的消解:当司法纠错的过程不能被讨论,当错案追责的诉求不能被表达,蒙冤者的“无罪”就只是一个孤立的结果,而不是推动制度完善的契机。 滑得利的无罪,不是司法正义的“终点”,而是“起点”——它本该让更多人看到:基层干部的合法履职不应被恶意构陷,司法权力的滥用必须被追责,法律赋予公民的申诉与赔偿权利不容剥夺。而一篇文章的被删,恰恰暴露了某种“讳疾忌医”的心态:仿佛只要捂住讨论的嘴,错案的伤痕就会自动消失。可事实是,滑得利的三年冤狱不会因为删文而被抹去,司法责任终身追究制也不会因为回避而失效。 我们需要的,从来不是“只许说好话”的舆论环境,而是能容得下“事实与追问”的空间。滑得利案的意义,正在于它让我们看到:司法会犯错,但也能纠错;而纠错的价值,不仅是还给一个人清白,更是让制造错误的人承担代价。若连这样的讨论都要被“违规”遮蔽,那“依法洗冤”的锦旗背后,恐怕还藏着更多不敢说的真相。 作者:李新德 来源:舆论网
不认法院终审判决赖着不走,宜宾天成房产公司这招真损 宜宾叙州区南岸西区宜都崇文小区外地面停车场有200个左右的停车位,此前一直由宜宾天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天成房产“)与该小区前4任业委会签订租赁管理协议。近期,因未取得小区业主大会的表决授权,经过法院的一审、二审,已经做出判决确认第四届业委会与天成房产签订租赁管理协议的决议无效,协议即丧失了法律基础。小区第5届业委会 遂要求收回停车场,但天成房产赖在停车场不移交,导致部分业主自发在停车场门口“打麻将”。 业主们在停车场外“打麻将” 宜宾宜都崇文小区外面的餐饮店很多,每天进出小区外地面停车场的车辆也不少。日前,部分业主在该小区外停车场摆着长凳子,并在打麻将、喝茶。进出停车场的小车司机表示,这样很不方便。▲11月18日,小区部分业主在停车场门口外。 据知情的业主介绍,这是因为停车场本来就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一审、二审法院都已经判决了。“业主们也是在执行法院的判决。“业主们表示,承包方死守着不把停车场还给业主,业主们也没法。▲张贴在停车场门口的公告。 宜都崇文小区业主委员会提供了一份《宜都崇文小区停车场有关事项的协议》,此前由天成房产与宜都崇文小区的前4任业主委员会均进行了签订。该协议显示,作为承租方的天成房产每季度只需交现金15000元,年租金为60000元,此外,该协议还规定这60000元的租金还按照40%给天成房产进行分成。这些年来,租金并未上涨或减少,这个分配比例也未进行过更改。 业主将天成房产告上法庭 2023年底,随着小区业主委员会更换,三名小区业主在查阅资料时,发现第4届业委会与天成房产签订了《宜都崇文小区停车场有关事项的协议》,业主们认为,一个拥有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左右、197个固定停车位的停车场的经营事项,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完全蒙在鼓里。 “没有开过业主大会,更没有通知业主进行表决。”业主代表表示,严重侵害了业主的权益,遂将天成房产告上了法庭。▲叙州区法院对此案的一审判决。 第5任业委会成员表示,进行工作交接时,上一任业委会的人并未向他们告知和交接停车场相关事宜。 天成房产未履行法院判决? 作为被告方的天成房产认为,该小区是其开发的第一个小区,对于原告业主们所说的停车场属开发商所有,10多年来没有争议,与之前业委会约定的分成比例,是对小区全体业主的支持。此外,天成房产认为,地下停车位近100个,是交由业委会出租。天成房产收取的物业费只有市场价格的一半。▲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终审判决。 天成房产认为,小区外停车场的协议并没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不应该被认定为无效。 2025年1月7日,叙州区人民法院对此事做出一审判决【(2024)川1521民初9533号】:撤销宜都崇文小区业委会与天成房产签订《宜都崇文小区停车场有关项的协议》的决定。 不服判决的天成房产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25年7月15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民事判决书》【(2025)川15民终866号】。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其上诉进行了驳回,对一审判决进行了维持。 业委会多次发函,天成房产认为是刻意曲解 此事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后,按照道理来说,天成房产只需遵照执行就可以告一段落了,但是天成房产并没有遵行。 2025年8月1日一份有众多业主签名要求收回停车场的报告先发给业委会。 业委会为此向天成房产分别于 2025年8月14日发出磋商函,希冀天成房产能在2025年8月31日起逐步将停车场经营权移交,但是未能得到解决。 2025年11月9日,业委会就此事再次向天成房产发出要求收回停车场经营权的函件,并告知天成房产在11月13日启动收回停车场经营权和介入停车场经营管理。 在2025年10月23日,天成房产做出了一份回函,在回函中,在协议到期之前,仍有履行基础。并提出业委会认为“撤销签约决定”等同于“协议自始无效”,是对判决结果的刻意曲解,若坚持认为“赢了官司”,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川恒和信(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和有关司法解释判决撤销了宜都崇文小区业委会做出的决定,业委会基于该决定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丧失了协议基础。但基于生效判决仅对业主请求撤销业委会决议的法律关系作出了判决,对业委会与第三人签订的涉及共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合同如何处置,可另行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处理。 本平台将对此事保持持续关注。 来源:首城在线
滑得利无罪后的“不能说”:删文之下,是对司法纠错的失语 原创 李新德、舆论网 当滑得利拿着“无罪”终审判决书走出法院时,三年四个月的冤狱、五年的申诉奔波,终于在纸面上画上了句点。但这份“正义”的余波,却在一篇陈述事实的文章被微信公众号以“违反网络安全法”为由删除时,露出了令人不安的褶皱——当蒙冤者的清白已被司法确认,当追责与赔偿本是法律明确的程序,为何连客观叙述都成了“不能说”的禁忌? 这不是一起普通的错案平反。滑得利是基层村干部,因推动校舍改造、为民办事而获誉,却被以“涉黑”之名羁押三年有余;他的案件经历了一审定罪、二审部分纠错,最终靠再审才彻底洗清冤屈。整个过程里,从“优秀村官”到“涉黑嫌犯”的颠倒,从证据不足到坚持追责的拉扯,本就是司法纠错进程中该被看见的样本。文章既未虚构情节,也未煽动情绪,只是把“无罪判决”“国家赔偿权利”“错案追责依据”这些法律明确的内容摆在台面上——这样的文字,何“规”可违?何“法”可犯?亳州市中院判决“滑得利无罪 更值得追问的是:删除一篇陈述司法事实的文章,到底在回避什么?滑得利案的核心,从来不是“一个人是否有罪”,而是“谁制造了这起错案”。我国早已建立司法责任终身追究制,《国家赔偿法》也明确了冤狱后的补偿权利,这些都是写在法律文本里的“公理”。当文章指向“追责”与“赔偿”时,被触动的或许不是“网络安全”,而是某些不愿被触碰的责任链条——毕竟,错案的代价若只由蒙冤者承担,而制造错案者安然无恙,司法公信力的裂痕只会越来越深。申请赔偿,法院8个多月不开庭。 微信公众号的删文理由,更像一个模糊的“挡箭牌”。《网络安全法》规制的是危害网络运行、侵犯个人信息、散布违法信息等行为,一篇基于终审判决、援引法律条文的事实性文章,既未危害网络安全,也未传播违法内容,所谓“违规”更像是对“敏感内容”的兜底式回应。这种“不说理的删除”,本质上是对公众知情权的消解:当司法纠错的过程不能被讨论,当错案追责的诉求不能被表达,蒙冤者的“无罪”就只是一个孤立的结果,而不是推动制度完善的契机。 滑得利的无罪,不是司法正义的“终点”,而是“起点”——它本该让更多人看到:基层干部的合法履职不应被恶意构陷,司法权力的滥用必须被追责,法律赋予公民的申诉与赔偿权利不容剥夺。而一篇文章的被删,恰恰暴露了某种“讳疾忌医”的心态:仿佛只要捂住讨论的嘴,错案的伤痕就会自动消失。可事实是,滑得利的三年冤狱不会因为删文而被抹去,司法责任终身追究制也不会因为回避而失效。 我们需要的,从来不是“只许说好话”的舆论环境,而是能容得下“事实与追问”的空间。滑得利案的意义,正在于它让我们看到:司法会犯错,但也能纠错;而纠错的价值,不仅是还给一个人清白,更是让制造错误的人承担代价。若连这样的讨论都要被“违规”遮蔽,那“依法洗冤”的锦旗背后,恐怕还藏着更多不敢说的真相。
安徽村干部滑得利蒙冤三年四个月终获无罪,司法终还正义 锦旗上“依法为百姓洗冤,捍卫法律尊严”的字样格外醒目,这是一位基层村干部用三年四个月冤狱和五年坚持换来的清白。2024年6月20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临泉县滑集镇六里行政村原村干部滑得利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作出再审判决,宣告其无罪。判决书由审判长过传之、审判员许林、杜奇共同签署,标志着这起历时五年的案件终于迎来正义的结局。 这位自2000年8月起就在六里村委会工作的村干部,曾因带领群众修路治水、推动六里小学危房改造等民生实事受到当地群众好评。然而,2019年4月30日,他却因涉嫌黑社会犯罪被临泉县公安局扫黑除恶专案组羁押,此后被非法拘押长达三年四个月。 01 蒙冤之路:从优秀村干部到“涉黑”嫌疑人 滑得利在六里行政村服务长达十九年,曾被评为“群众身边的优秀村官”。 2005年,安徽省省长王金山到临泉县调研,对全县学校危房改建工作做了具体部署。六里小学被确认为庵棚危房重建项目后,滑得利积极投入建校工作。 部分群众受黑恶势力煽动阻拦六里小学施工。面对困境,滑得利带着村两委和学校教师到乡县两级求助,但乡党委政府未解决问题,反而将六里小学4个教室的危房项目挪到其他学校。 滑得利并未放弃,他多次到县市教育局反映情况,甚至拨打安徽省教育厅和北京教育部的电话求助。在他的坚持下,2017年10月,上级教育部门重新拨付了六个教室的项目资金。 凭借滑得利爱校护校的不懈努力,六里小学从濒临关闭转变为乡镇最优秀的学校,在校学生从92人上升到350名。 02 司法纠错:从有罪判决到无罪宣告 2019年4月30日,滑得利被临泉县公安局扫黑除恶专案组以涉嫌黑社会犯罪为由羁押。 2022年8月29日,滑得利一审刑期届满释放,但他坚持上诉申诉,坚决要为自己洗清冤屈。 此案审理过程可谓一波三折。早在2023年4月14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已认定临泉县人民法院对滑得利判决的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但对一起6000元的诈骗罪,仍判处滑得利六个月拘役。 滑得利没有放弃,他继续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在2024年6月20日迎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 03 责任之问:谁该为冤假错案负责 这起案件引发了对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关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只有法官、检察官非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才不承担错案责任。 如何认定司法人员“故意”办错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指出,司法人员刻意制造冤假错案,明知案情可能别有内情仍然促使冤案形成,或是坚持不予纠正的,即属于“故意”。 对于“重大过失”的情形,张建伟解释说:“比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了对案件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或证据,司法人员本应主动履行职责,却因为懈怠而不去调查,此行为就可以认为是‘重大过失’。” 我国早已建立司法责任终身追究制。2013年7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同样,2015年3月,公安部印发规定,明确提出实行办案终身负责制和错案倒查问责制。 04 冤案追责:制度设计与现实困境 错案责任追究涉及多个层面的复杂因素。从法律角度看,错案可分为实体错误与程序错误、故意错误与过失错误、严重错误与一般错误等不同类型。 认定错案责任需要遵循权力、责任和利益相一致原则,要求主审法官在拥有审判权的同时承担错案责任。 然而在现实中,刑事追责面临追溯时效的限制。以刑讯逼供罪为例,一般情况下追溯时效为五年,即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追溯时效最长也为20年。 对于超过追溯时效的案件,责任人可能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仍可能面临党纪政纪处分。 05 平反之后:国家赔偿与责任追究 随着滑得利被宣告无罪,国家赔偿程序即将启动。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这不仅是对受害人的经济补偿,更是对国家司法错误的一种正式承认。 除经济赔偿外,追责是修复司法公信力的关键环节。对于办案人员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需要由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进行听证审议。 该委员会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无责、免责或者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 专家建议,惩戒委员会不应仅由本部门人员构成,法官占比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另外三分之二成员应由律师、学者与人大代表等社会人士组成,以保证惩戒委员会的客观性。 对滑得利而言,无罪判决不是终点,他下一步将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案件虽已判决,但对基层治理中权责边界、司法责任终身追究制等问题的思考,才刚刚开始。 来源:舆论网 作者:李新德
安徽阜阳九旬老人黄自然刑事再审申请书 案号:(2007)阜刑终字第69号 申请人:黄自然,男,今94岁,安徽省萧县人,原阜阳市政府办公室退休高级工程师,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556号5幢101户。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对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06)南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及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阜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书进行再审,并改判申请人黄清华、黄自然、尤燕无罪。 一、基本案情与再审事由 申请人因涉嫌贪污、受贿罪一案,经阜南县人民法院一审、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定罪。申请人认为,原审裁判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及审判程序上存在重大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及第(四)项规定之再审条件,恳请贵院依法启动再审。 二、原审裁判存在的重大错误 (一)证据认定自相矛盾,证明体系根本瓦解 原审裁定书第4页认定2002、2003、2004年三份协议系伪造;然而,同一裁定书第29页却援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2007年第82号),认定包含前述三份协议在内的2001至2004年四份协议真实有效,并称此结论“补强证实三份协议系伪造”。此一认定逻辑荒悖,前后抵牾,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直接构成该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所规定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之再审情形。 (二)关键无罪证据被隐匿,剥夺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 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2007年第82号)已明确认定2001年2月8日《协议书》真实有效。该协议约定“乙方自愿承包项目,资金由乙方提供,甲方不承担风险”,是证明申请人并无犯罪意图与行为的关键无罪证据。然而,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故意隐匿该证据,未依法随案移送,亦未提交法庭质证,严重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与辩护权。此举不仅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76条关于移送全部证据之规定,亦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九)项之精神相悖,程序严重违法。 (三)鉴定结论未经合理解释,裁判说理严重缺失 对于上述决定案件性质的关键鉴定意见,原审裁判未作任何分析与说明,更未阐明“四份协议真实”何以能“补强三份协议伪造”之结论。此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条关于“裁判文书应当说明理由”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该未经质证、未被合理解释采信的鉴定书,本身即构成新的证据(见《刑诉法》解释第458条第(四)款规定),足以动摇原裁判根基,符合再审条件。 三、审判程序存在重大违法 (一)检察官身份混同,检察权行使严重违规 本案公诉人方自在一审中以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身份(见一审判决书第2页)出庭支持公诉,在二审中却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身份(见二审裁定书第2页)履职。此系同一检察官在不同审级中双重违规履职。 该行为严重违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十条关于检察官须经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方可履职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关于检察人员回避的程序性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关于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基本原则; 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22年备案审查报告中关于异地调用检察官须经法定任命程序的明确意见。 该重大程序违法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之情形,二审法院未予纠正,已构成严重的程序违法,依法应通过再审予以救济。 四、新证据情况 1、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24日出具的《群众信访回复函》,证实原办案人员存在隐匿证据等违法行为;2、原审中被隐匿的《撤销案件决定书》,证明有关机关虚构“不立案决定”,程序违法;3、原审未予质证的2001年协议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2007年第82号)等关键证据。 五、请求事项 综上,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 1、对本案立案复查,并组织公开听证; 2、启动再审程序,撤销(2007)阜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书及(2006)南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 3、改判申请人黄清华、黄自然、尤燕无罪; 4、将原办案人员涉嫌徇私枉法、隐匿证据等违法行为移送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六、附件清单 1、原裁定书第4页、第29页复印件; 2、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2007年第82号)及四份协议复印件; 3、新证据目录及复印件(含《撤销案件决定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群众信访回复函》复印件。 此致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黄自然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为国企做劳务被强行列为“嫌犯”, 一审四个月后仍未出结果 丁万金,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居住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广镇富强村4组2号,身份证号码:512501****02104393。 丁万金系宜宾市叙州区南广镇人大代表,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由宜宾市南溪区公安分局2023年6月30日立案侦查,2023年9月22日移送宜宾市南溪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宜宾市南溪区检察院于2024年9月18日向宜宾市南溪区法院提起公诉,已于2025年6月24日在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一、南溪区检察院错误认定南溪明康公司为涉案土地的实际使用者,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完全是歪曲事实。 实际租赁和占用涉案土地的主体是南溪区国企江峰公司,而不是明康公司,更不是明康公司原股东丁万金。本案核心证据:《沙嘴劳务承包合同》《江峰公司与自由村一社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都是承租方江峰公司与出租方江南镇自由村一社签订的,并不是明康公司或者明康公司原股东丁万金与自由村一社签订的,本案《土地租赁合同》显示,江峰公司租赁土地的时间是5年,即(2014年12月11日至2019年12月10日);江峰公司用对公账户一次性支付给了出租方自由一社。在此5年期内,江峰公司依据土地租赁合同可以一直使用该土地。所以,从书面的《土地租赁合同》就完全可以证实,实际租赁和占用江南镇自由村1社涉案土地的主体是江峰公司,不是明康公司,更不是丁万金。 二、南溪区检察院错误指控丁万金“擅自堆放172万吨砂石,改变土地用途”,属事实认定错误。 本案有《沙嘴劳务承包合同》,充分证据证明明康公司仅为劳务方,砂石堆放完全按照江峰公司指令进行,明康公司没有决定权。南溪区检察院故意混淆责任主体,将国企江峰公司的行为强行归咎于明康公司,属事实认定错误。 三、南溪区检察院错误认定涉案土地租赁权利义务从江峰公司转移给了明康公司,属于无中生有。南溪区检察院错误认定涉案土地租赁的权利义务已经从江峰公司转移给了明康公司,他们认为江峰公司在土地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权利义务都转移给了明康公司。这个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为本案没有任何一份法律文件证明江峰公司在土地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权利义务转移给了明康公司。检察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发生了土地租赁权利义务转移的事实,完全是无中生有。 四、南溪区检察院认定明康公司接手砂石后在2015年2月2日至2017年9月16日期间未能积极转运,所以造成砂石滞留在涉案土地上,这属于典型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认定错误。 2015年2月2日至2017年9月16日期间明康公司按照《补充协议》、积极架设高压线路、安装变压器、订购了生产设备,准备生产时,2015年10月,江峰公司通知不能在此加工生产,原因是离长江边太近,环保通不过,要等待江峰公司在长江对面麻柳湾处租赁好生产场地后,再转运过去生产。由此可见,2015年2月2日至2017年9月16日期间,砂石滞留在涉案土地上是政府行为和江峰公司的责任,与明康公司无关。 五、南溪区检察院错误指控造成涉案土地砂石未运走、土地未复耕,是丁万金没有去协助明康公司转运砂石,所以丁万金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2017年9月16日,明康公司股东丁万金、康俊林、钟海瑞退出明康公司,砂石经营由明康公司唯一股东陈明经营。2017年9月19日,明康公司陈明与江峰公司重新签订了补充协议,足以说明涉案土地上的砂石与已经退股的明康公司原股东丁万金、康俊林、钟海瑞无关;2017年10月明康公司陈明正式开始转运砂石到江峰公司指定的麻柳湾砂石堆场,2018年初、明康公司陈明在转运砂石过程中,当地村民说陈明挖到了他们的砂石,索要3000万元的高额赔偿,索要不成就强行阻拦砂石转运。江峰公司、江南镇政府、南溪区公安分局多次协调都无法运走,与2017年9月16日已经退股的明康公司原股东丁万金没有任何关系,丁万金既没权利也没义务,去协助明康公司转运砂石,这就是莫须有的罪名!!!综上,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不该立案而立案、不该起诉而被起诉”冤案,丁万金无任何犯罪行为,被强行列为犯罪嫌疑人。 本平台将持续关注此案进展。
北京一企业法人因重名被法院冻结股权,多次申诉仍第三方平台留痕 在北京经商的彭士龙这段时间的心情是既心急如焚却又无可奈何:自己名称下两家公司遭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乌龙”冻结,经过申诉后,尽管错误得到了纠正,但在如天眼查、启信宝等第三方平台上仍然显示自己的公司是“股权冻结”状态,这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的商业活动。 从今年7月份以来,彭士龙自己都记不清找过上海市浦东法院多少次,但在第三方平台上,自己的“污点”仍然存在。无奈之下,彭士龙10月22日向指尖新闻诉说了自己这次经历。此彭士龙非彼彭士龙彭士龙告诉记者,自己是北京一家建设工程公司和一家教育科技公司的法人代表,多年经营,从未引发法律诉讼。2024年9月,自己接到公司财务主管电话,称得到银行通知,建设工程公司的贷款批不下来,原因是公司存在股权被冻结的情况,“连官司都没打过,怎么会被冻结?”一头雾水的彭士龙通过天眼查等第三方企业信息平台查询,发现自己名下两家公司的股份确实被冻结,执行法院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三方平台显示股权被冻结状态(当事人供图)彭士龙强调:“由于公司经营是由我亲自抓,我反复查阅公司各项经营项目,确认公司自2020年以来没有任何法律诉讼。我赶忙通过律师与法院方面联系,经过联系后得知,这竟然是一个乌龙事件,具体情况是浦东法院确实在执行一个案件,案号为:(2019)沪0115执2995号,作出时间是2024年7月22日。该案件被执行人也叫彭士龙。 经过更详细了解,我发现浦东法院在这一乌龙事件中错得离谱,因为真正要被执行的彭士龙是江苏新沂人,1987年出生。而我是河南潢川人,1968年出生。两个彭士龙除了名字一样,其他信息有这么大差距,怎么可能出现这么大的差错?”法院解除冻结但在第三方仍然留痕面对如此“乌龙”冻结,彭士龙表示,自己从2024年9月到2025年5月这大半年的时间里,真是记不清给主办此案的薛姓法官打了多少次电话,始终没有人接,为了解决自己公司误遭冻结的事情,彭士龙先后两次从北京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经过交涉,浦东法院答应赶快纠正这一错误,彭士龙说在市场监督部门查询到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发来的股权解除协助更正通知书,尽管花费了大半年的时间来处理此事,尽管大半年的时间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很大影响,但彭士龙还是很欣慰“终于解决了麻烦”。 没想到的是,今年7月开始,“我们突然接到多个合作多年的甲方的电话,告知我们必须解除股权冻结,才能参加后续的招标。我们非常疑惑,股权冻结不是早就解除了吗?结果,通过查询,天眼查、启信宝等三家平台上依然记录着股权冻结的信息。”彭士龙的会计人员告诉记者:“当初两家公司是在一个区,但建设工程公司已经迁移到别的区,这导致了科技公司的股权解冻,但建设工程公司仍然处于冻结状态。”彭士龙只好再次重复此前沟通工作。 2025年9月25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出具通知书,解除了建设工程公司的股权冻结,但时至今日,前述三家平台上依然显示着股权被冻结的信息。 彭士龙还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做过反映,但所有的投诉都石沉大海。法官建议当事人给执行局局长写信彭士龙面临的窘境越来越大:“如果错误信息不能被删除,我们将无法参与企业的招标,我们咨询获悉,但凡正规的大型企业,在招标时一定要做尽职调查,必然查询天眼查等企业信息平台。同样,只要错误信息还存在,我们连招标资格都没有。 到了现在,我们已经束手无措,不知道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我们的建筑公司持有建筑资质,目前有专业资质人员50多人,每年养活这些员工就花费百万元以上。如果得不到项目,公司肯定将无法经营下去。” 记者随后联系了天眼查所属的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们所有的数据都是来自政府职能部门的公开信息,如果法院发给了相关部门解除冻结的信息,我们会实时更新,到目前没看到更新的内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官方网站去申请,但第三方公司的逻辑基本上都是看重政府职能部门的公开信息,个人申请后可能需要很繁琐的流程和时间。” 10月22日和23日连续两天的工作时间,记者数十次拨打薛姓法官的办公电话,始终无人接听,记者又找到此前协助彭士龙处理此事的法官,该法官表示:“非常能理解当事人的苦恼,此案早在十一前的前两个礼拜就转回给了薛法官,此案已不归我负责,实在不行的话,可以给(执行)局长写信反映。” 对于彭士龙的遭遇,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邱跃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官方网络资料库的更新。当事人目前只能通过信息异议,来推动信息在法院官方源头的更新。为了快速解决问题,当事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后,有理有据地同时进行以下三个工作: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其不作为违法并要求国家赔偿;向上海市法院或检察院举报薛法官的失职;向商业伙伴提供证明材料修复商业信誉。 对于此事进展,指尖新闻将继续予以关注。 指尖新闻高级记者 刘强 来源:指尖新闻,侵删
感动媒体人兄弟的一副眼镜 作者:张磊 来源:精神价值 上午,正伏案读书时,忽听得电话铃响。是顺丰的小哥,说有我一件快递。我近来并未买什么东西,心下不免有些诧异。 取来一看,是个寻常的快递纸匣,寄件处写着“永年”。永年……这名字,教我怔了一怔。拆开来,里面躺着一副新式的眼镜,还有一张薄薄的纸片,上头是几行手写的字:“磊哥好,科弟想你了,欢迎来永年。等你,碰两杯酒。2025年10月19日”原来是邯郸的小伊兄弟寄来的。他在永年开着“洺视力”眼镜店。 我拿着这眼镜,竟觉得有些沉了。我与这兄弟,平素是极少说话的,微信里也难得有几回往来。他本是个沉默的人,话不多。然而他却晓得我眼镜的尺寸,晓得我鼻梁上这副旧架,已伴我走过一年多的风尘了。他甚么都晓得。 这世间的交情,大抵是热闹的。酒席上的喧哗,屏幕里的寒暄,总不免带着几分刻意的热气。然而他的关切,却是沉默的,像北方的土,厚重的,压在心上。 我即刻拨通了他的电话。那头传来他憨直的,带着冀南口音的声音:“磊哥,你那个眼镜戴了一年多了……兄弟想你了。” 我问:“多少钱?” 他顿了一顿,声音里带着些窘迫的笑意:“哥,你谈钱,那就没意思了。” 我举着话筒,竟说不出别的话来。眼泪是毫无预兆地滚下来的,滚烫的,落在我的手背上。我向来是厌恶流泪的,以为那是软弱的记号。然而此刻,这泪却是由不得我的。 我晓得,他不是寄来一副眼镜。他是从遥远的燕赵故地,寄来了一颗真心。 这人间,扰扰攘攘,我们说了太多言不由衷的话,见了太多浮于表面的笑。真挚的情意,反倒成了稀罕物。而我的这位兄弟,他用他的沉默和行动,为我守护住了这份稀罕。他不说想念,只说“碰两杯酒”;他不问是否需要,只将关怀做成你眼前的一方清明。 我戴上这新眼镜。窗外呼和浩特的天,是那种北方特有的、高而远的蓝。这光景,透过兄弟赠我的这双“眼睛”看去,便觉得分外明亮,也分外沉重。 这哪里只是一副眼镜呢?这分明是从滏阳河边,照过来的一束光,要破开这铁屋的罅隙,教我看看,人间究竟还有这样的情分在。
关于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书》的二审代理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上诉人”)因与李彪(以下简称 “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5)京 0102 民初 1298 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受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 一、本案核心争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裁定对双方法律关系的认定存在根本性错误,误将平等主体间的合作关系界定为劳动关系,导致后续裁判方向偏离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以及本案实际履行情况,双方完全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劳动关系核心特征看,双方无 “人身从属性” 与 “经济从属性” 劳动关系的本质是 “管理与被管理” 的从属关系,具体体现为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服从工作安排,用人单位定期支付劳动报酬并承担用工成本,核心是 “人身从属性” 与 “经济从属性”。而本案中,双方履行行为均不符合该特征: 无日常管理的人身从属性 根据《合作协议书》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被上诉人作为提成制律师,无需遵守上诉人的考勤制度(无打卡记录、无固定工作时间要求,工作时间由其自行安排),亦无需接受上诉人对工作内容的直接安排(案件承接范围、服务方式均由被上诉人自主决定)。一审庭审已查明,合作期间被上诉人从未以 “劳动者” 身份参与上诉人的日常办公管理,上诉人亦未对其施加劳动纪律约束(无迟到早退处罚、无工作任务考核)。该事实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完全不符,双方不存在人身依附性。 无劳动报酬支付的经济从属性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需定期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且报酬与劳动成果不直接挂钩。而本案中,上诉人从未向被上诉人支付过任何形式的 “工资”:被上诉人的收入完全来源于其个人承接案件的提成(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可证,收款方为被上诉人,付款方为其指导老师黄利萍,款项性质明确为 “业务收入提成”);同时,被上诉人的社保、公积金、个税均由其自行承担(上诉人仅代为缴纳,2022 年 10 月至 2024 年 4 月社保及相关费用转账记录可证),且被上诉人至今仍欠付上诉人 2024 年 4 月社保垫付款 2956.27 元。此种 “自担成本、自享收益” 的模式,符合合作合同关系 “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的核心特征,与劳动关系中 “用人单位承担用工成本” 的法定要求截然相反。 (二)从劳动关系认定核心维度看,双方无 “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 结合全案事实,从劳动关系认定的关键维度进一步分析,可明确双方为合作合同关系: 人格从属性层面 被上诉人无需接受上诉人的工作指派,不受上诉人考勤、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约束,可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与服务内容,双方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劳动关系中的人身依附性。 经济从属性层面 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固定工资,被上诉人的社保、公积金、个税等费用均需自行承担并向上诉人支付代缴款项,该模式符合律师行业提成制合作的现状与惯例;被上诉人的报酬虽未完全按《合作协议书》约定的 “合作成果分成” 履行,但实际来源于通过其指导老师黄利萍律师私下获得的业务提成,其收入完全取决于个人承接业务情况,具备经济独立性,符合合作合同关系的收益模式。 组织从属性层面 上诉人未为被上诉人分配固定办公工位,被上诉人亦无需在上诉人处常驻办公;其承接的业务均依托个人人脉资源独立获取,与上诉人的主营业务相互独立,未融入上诉人的组织架构与业务体系。上诉人从未向被上诉人支付过业务提成或工资,此种情形下认定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基础,一审法院未查清该关键事实,导致事实认定偏差。 此外,上诉人安排被上诉人从事法律援助辅助工作、授予其管委会成员头衔,均基于被上诉人的实习律师身份及双方合作合同关系实质,属于合作框架下的培养支持行为,并非劳动关系中的岗位安排或职务任命。 (三)从协议约定与意思表示看,双方明确排除劳动关系,约定合作性质 2022 年 8 月 10 日,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应属合法有效。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为合作合同关系,排除劳动关系;被上诉人以提成方式获取收益,自行承担社保、公积金等费用;合作期限为 5 年,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协议需承担违约责任。” 需特别说明的是,一审中被上诉人提及的 “实习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亦从未按“劳动关系”实际履行,不能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该 “实习协议” 仅为配合被上诉人办理律师实习律师执业所需(司法局平台审批实习律师证需提交劳动合同或实习协议,上诉人出于合作便利提供协助)。且 “实习协议” 存续期间,双方仍按《合作协议书》履行(如被上诉人仍自行承担社保、自主承接案件),足以证明 “实习协议” 仅为行政备案所需,不改变双方合作合同关系的本质。被上诉人以该协议主张劳动关系,属于歪曲协议目的,违背《民法典》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另需补充:上诉人原执业律师黄利萍、朱某兵已共同设立北京中田律师事务所,其执业主体明确。而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合作期间,未按《合作协议书》约定履行核心义务,反而通过黄利萍私下获取业务提成,业务合作,既违背协议约定,同时违反了律师行业的执业规定,亦进一步印证其收入与上诉人无关联,双方非劳动关系。 (四)一审法院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与事实及当事人主张严重相悖 一审法院王凡法官作出的《民事裁定书》第 16 页载明:“本院结合本案查明情况和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并最终认定 “故双方之间应仍存在劳动关系。综上,虽然原、被告签订有合作协议书,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该认定存在两处关键错误: 上诉人自始至终未自认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一审阶段已提交《合作协议书》《社保费用转账记录》等大量证据证明双方为合作合同关系,代理意见中亦反复论证劳动关系不成立,一审裁定对 “当事人诉辩意见” 的归纳与上诉人真实主张完全相悖; 一审法院在无充分证据支撑、且无视上诉人核心抗辩意见的情况下,强行认定劳动关系成立,该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超出了法官依法裁判的合理范围,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与合法权益。 需特别强调:劳动关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客观事实,需符合法定构成要件,而非以当事人 “自认” 为前提。一审法院王凡法官以错误归纳的 “诉辩意见” 作为认定基础,违背劳动关系认定的客观标准,事实认定明显错误。 (五)从律师行业的普遍性特性与法律规定来看,提成律师与律所的合作合同关系受法律认可,也符合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但该条款仅明确律所可作为用工主体,并未规定 “律所与律师必然构成劳动关系”。结合《律师法》第二十三条(律所对律师的管理为 “执业管理” 而非 “劳动管理”)、第四十三条(律师承办业务的收益归属可约定)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律师与律所可建立合伙或其他合作关系),可知律师行业允许律所与律师根据实际需求约定合作模式,提成律师与律所的合作关系属于合法且常见的行业惯例。 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执业律师,理应知晓律师行业 “提成制合作” 的通行模式,其在签订《合作协议书》时明确认可合作性质,却在单方解约后主张劳动关系,本质是违背契约精神、试图通过歪曲法律关系逃避违约责任,该行为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二、类案裁判进一步印证:同案应同判,双方合作合同关系的认定具有明确参照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明确要求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遵循同案同判原则,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本案与以下类案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上高度一致,类案裁判结果可直接作为本案裁判参照: 参考案例一:在先判例,本案上诉人与左静合同纠纷一案(2025)京 0102 民初 13760 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京 02 民终 2601号本案与上述类案的一致性:被上诉人与左静、梁然然的身份(均为上诉人处提成律师)、合作协议内容(均约定合作关系、提成收益、自担社保)、履行方式(均无考勤、无工资、自主办案、工作时间自行决定)完全一致,仅存在个案主体差异,无影响法律关系认定的实质性区别。 类案核心认定:左静与上诉人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左静为提成律师,自行承担社保、自主承接案件,无考勤管理、无工资支付;一审法院认定 “双方无经济和人身从属性,不具备劳动关系特征,《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并判决左静单方转所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参考案例二:上诉人与梁然然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 类案核心认定: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然然与本案上诉人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102民初23256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02民终1985号约定梁然然为提成律师,自行承担社保、自主办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双方为合作关系”,驳回梁然然关于劳动关系的主张,二审判决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目前为生效判决。 西城区人民法院王凡法官未参照上述类案裁判逻辑,反而作出与生效判决相悖的认定,违背 “同案同判” 原则,导致法律适用混乱,损害了人民司法公信力与权威性。二审法院应纠正该错误,参照类案客观认定双方为合作合同关系。 三、被上诉人单方解约构成根本违约,应依《合作协议书》承担责任 被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为执业律师,理应知晓签订《合作协议书》的法律后果,但其在合作期限内(协议约定 5 年,履行至 2024 年 4 月仅 1 年 8 个月)单方转所,且未按协议约定履行 “书面通知”“工作交接”“财务结算”“支付违约金” 等义务,同时存在欠付社保垫付款、恶意举报等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一)单方转所无合同及法定依据,违反协议约定 双方《合作协议书》第六条第 4 款明确约定:“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协议,需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支付违约金 5 万元;未完成工作交接的,需赔偿对方实际损失。” 而被上诉人在 2024 年 4 月未经书面通知、未交接案件的情况下擅自转所,至今财务欠款未结清、未支付违约金等情形,直接违反了双方的“合作协议”约定。 被上诉人主张 “因上诉人未提供资源导致无收入”,但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 “无业务证明” 无客观依据,且与 “其从指导老师黄利萍律师私下获取案件提成” 的事实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被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恶意举报行为违背律师职业道德,加重违约情节 被上诉人在转所后,不仅拒不承担违约责任,还联合左静、郝贵如、朱先雄等人向律师协会、北京市司法局、西城区司法局、丰台区司法局提交虚假举报材料,捏造 “上诉人违法用工”“拖欠报酬”恶意举报合伙人律师赵某等事实,试图通过行政投诉干扰司法程序。 该行为已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第十五条(禁止从事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第七十六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时应维护原所利益),属于 “滥用权利、违背诚信、恶意举报” 的行为。且西城区司法局、丰台区司法局已对该举报依法驳回,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的举报缺乏事实依据,其真实目的是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违约责任。该情节应作为二审法院认定其违约主观恶意的重要依据。 四、一审裁定存在程序与实体双重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仅对双方法律关系认定错误,还存在程序违法、遗漏争议焦点、实体处理不公等问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裁定撤销” 情形: (一)程序违法:未阐明证据采纳理由,剥夺上诉人辩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争议焦点及认定争议事实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但一审裁定中,对上诉人提交的《合作协议书》《社保费用转账记录》《类案判决书》等核心证据,未说明是否采纳及理由;对 “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这一核心争议焦点,未组织充分辩论即直接作出认定,实质上剥夺了上诉人的辩论权利,程序严重违法。一审法院法官属于严重程序违法,枉法裁判。 (二)实体错误:事实认定颠倒,适用法律偏差 事实认定颠倒 一审法院法官裁定无视 “被上诉人无考勤、无工资、自担社保、工作时间自由” 等客观事实,仅凭被上诉人单方主张的 “实习协议”(关于实习协议是上诉人为履行双方的合作协议,仅此办理实习律师执业需要。且被上诉人从未按“实习协议”履行权利与义务)即认定劳动关系,属于对证据的片面采信;同时遗漏 “被上诉人获取案件提成”“欠付社保垫付款” 等关键事实,导致事实认定与客观情况完全不符。 法律适用偏差 律师行业兼具专业性、独立性与合规性特征,其基于案件协作、资源共享形成的合作模式(如跨所联营、专项团队协作等),需结合《律师法》及行业惯例综合认定法律关系,该认知在法律职业共同体范围内已形成普遍共识。但一审法院未考量律师行业特殊属性,错误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一般性条款,未参照《律师法》对律师行业合作模式的特殊规定,亦未遵循最高人民法院 “同案同判” 要求,属于 “法律适用与案件性质不匹配”,导致程序、实体处理严重不公平,有违客观事实。 五、上诉请求的合法性:恳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请 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具有充分合法性,具体如下: (1)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5)京 0102 民初 1298 号民事裁定书;(2)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合作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3)指定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实体争议继续审理。 上述请求均有明确依据:第 1、2 、3项请求基于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偏差;第 3 项请求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程序的规定,旨在保障本案程序与实体争议得到公正审理。 六、上诉人的执业背景与执业准则 上诉人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成立于 2015 年,是一家专注于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领域与民商事诉讼业务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成立至今,本所凭借深厚的专业法律素养与严谨细致的服务态度,成功代理多起具有行业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件,以扎实可靠的办案质量、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执业追求,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认可与一致好评、肯定。 作为长期深耕法律实务的专业机构,本所始终将 “恪守法律底线、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及 “严谨、正直、包容、创新” 作为核心执业准则,对合同审查、案件代理、风险控制等每一项法律服务均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核机制,层层把关、精益求精。从专业能力与执业操守出发,本所绝无可能签署无效合同,更不会做出任何有违法律专业精神、有损行业声誉的行为。 七、结语:维护契约精神与律师行业秩序,依法纠正一审错误 契约精神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诚实信用是公民应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尤其对于执业律师而言,更应以身作则,恪守协议约定与法律底线。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律师,既违背《合作协议书》的明确约定,又试图通过歪曲法律关系、恶意举报逃避责任,不仅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更破坏律师行业 “重诚信、守契约” 的良好执业环境。 一审法院王凡法官,对双方法律关系的错误认定,导致裁判结果背离事实与法律,若不予以纠正,将进一步加剧 “同案不同判” 问题,损害了人民司法权威。恳请二审法院秉持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撤销一审错误裁定,支持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既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律师行业的合作关系认定提供明确指引,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同时维护社会诚信与《民法典》的权威。 恳请审判长、承办人张培森法官及本案审判庭全体成员、审判委员会予以重视,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关注一审法院裁定存在的事实认定错误与程序违法问题,依法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慎审查,切实保障上诉人的诉讼权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与司法公正。 诚实守信是《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体现,该原则被界定为民事法律领域的 “核心帝王条款”,其作为民事活动根本准则的法律地位,可通过《民法典》第七条的立法精神予以明确;在论证层面,需同步结合案件事实与律师执业道德规范,双重印证被上诉人既背离该原则、又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属性,此类违背法律原则与职业伦理的行为依法不具备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则因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依法应当获得法律的充分支持。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李传文 2025 年 10 月 20 日
同案不同判,南充民事审判也搞“远洋捕捞”? 阅读提示 “同样的政府项目,同样的施工团队,同样的材料,同样的技术,同一个法院审判,为什么认定的综合单价差距这么大呢?”说起四川省南充市中级法院判决的两起案件,郑州安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安源公司)相关负责人显得十分无奈。 郑州安源公司承接了四川南充市两个防渗堵漏项目,此前,政府认可综合单价为112元/kg,完工后却不认账。南充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前一项目按112元/kg计算工程款,后一项目却只按29元多/kg计算工程款。 同案不同判,南充中院一纸判决,直接将外地企业郑州安源公司近千万元工程款“捞”回了南充政府。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市政府邀请院士团队防渗堵漏 中国工程院王复明院士团队,多年从事工程防渗堵漏加固技术研究,取得了众多研究成果。郑州安源公司是全国唯一一家对王复明院士团队专利技术成果进行应用转化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成立三十余年来,已将院士团队研究成果广泛应用于全国33个省、市、自治区近600项交通、水利和市政基础工程设施防渗堵漏加固项目,成功应用于京港澳高速、连霍高速、南水北调、野三关隧道等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工程,拥有多项中外专利。公司参与主编和参编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及工法10余项,获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国专利金奖、国际非开挖技术协会学术研究奖等多项科技奖励。凭借雄厚技术实力,郑州安源公司在四川省南充市高质量完成两项重大民生工程的防渗堵漏项目,解决了当地政府的心腹之患,然而回报郑州安源公司的却是七场官司、千万血亏。 据南充市政府《关于南充市顺庆区地下商业开发及地下通道BOT项目质量安全抢险救灾工程院士团队防渗堵漏施工专项谈判会议备忘录》记载表明。图为南充市政府防渗堵漏会议备忘录 2017年3月8日上午,应南充市顺庆区地下商业开发及地下通道BOT项目质量安全抢险救灾综合工作组邀请,王复明院士在南充市政府310会议室做题目名称为“地下基础设施防渗修复及支护技术的发展”学术报告,介绍了防渗堵漏前沿技术——“非水反应高聚物注浆防渗堵漏”,王院士介绍的该专利技术,正好说到了与会领导的心坎上,因为位于南充市顺庆区的五星花园,这个南充市最繁华的商圈,正深陷于工程烂尾、业主闹访的糟心局面:2012年,南充市政府启动了五星花园商圈改造工程,并将之作为南充市重点工程,项目启动之初,南充官方公开宣传要将五星花园建设成为“川东北第一、南充最豪华的CBD”,谁知,受震惊全国的“南充贿选窝案”和五星花园建设腐败窝案连续影响,这个工程进展极为不顺,四处漏风,八方不宁,成了当地一个烂尾笑话和维稳难题,尤其是位于五星花园核心地段的地下通道渗水漏水问题,更成为市民、业主集中反映的焦点问题,成为当时南充主政者一根心头之剌!王院士介绍的非水反应高聚物防渗修复及支护技术方案成为了综合工作组的久旱之霖、解痼良方。市综合工作组当即决定,采用王复明院士团队的非水反应高聚物注浆技术,解决南充市顺庆区地下通道的漏水问题,并明确施工综合单价为112元/kg。 关于112元/kg单价的确立,根据郑州安源公司介绍,当时他们提出的是160元/kg全国统一定价,在郑州、上海、徐州、苏州、中铁等多家政府和央企合作中,都是这个价格,但南充相关负责人说,南充是老边穷革命老区,恳请给予优惠,王院士当即表态综合单价打七折,所以为112元/kg。 合同签订后,郑州安源公司进场施工。同年12月26日,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不仅成功为南充市五星花园堵住了渗漏水之洞,也有效解决了当地政府的心头剌,为南充市政府堵住了因腐败引发的政府信誉之洞、形象之洞。但由于郑州安源公司迟迟拿不到工程款,由此引发两场官司。诉讼中,政府方委托重庆恒申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项目工程款进行审计,一审法院又组织南充市审计局、财政局、郑州安源公司召开协调会,各方一致认可合同中价款的约定与审计结论大体一致,即按112元/kg计算合同价款得到了各方的一致认同。 2020年5月26日,一审法院向南充市审计局发函,要求出具案涉工程审计结论,该局签收此函后未予书面答复。南充市顺庆区法院遂作出(2019)川1302民初4835号民事判决,判决在认定工程单价时认为“案涉非水反应高聚物注浆材料是已获专利技术的专利产品,至今未上市,不能询价。一审法院调取了郑州安源公司近年来承包的项目工程合同及履行情况资料,综合显示非水反应高聚物注浆材料的单价均高于112元/kg,综上,本案工程价款应以送审竣工结算价(即112元/kg)作为结算依据”。 一审法院认可了案涉非水反应高聚物注浆材料按112元/kg计算。南充市中级法院二审后,作出(2020)川13民终2389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南充市顺庆区法院一审判决。这个案件一二审,确认了三个事实:一是南充市中级法院确认案涉非水反应高聚物注浆材料单价为112元/kg,并得到南充市政府审计、财政部门认可,符合交易行情且并未损害政府方面利益,也未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二是南充市财政局财评中心未依职责出具财评结论;三是南充市中级法院认定案涉材料和施工技术为专利产品,未上市流通,不能市场询价。 但是,在随后南充中院审理郑州安源公司第二件官司中,却置自己认定的上述事实不顾,采纳了南充市财政局财评中心的市场询价结果,把自己曾经认定的112元综合单价陡降到29元! 再次受邀处置垃圾填埋场渗漏 前事未了,后事又至。在五星花园地下通道案诉讼期间,南充环卫中心又发来求助信息。 原来,2018年,国家环保督查组在南充督查中发现,位于南充嘉陵区的文峰镇猫儿山生活垃圾填埋场存在渗水漏水问题,渗漏的垃圾污水对水源和土壤的污染极其严重,国家环保督查组要求当地政府和南充环卫中心限期对渗漏的垃圾渗滤液及大坝渗漏问题予以处置,否则将启动问责程序。 行政管理再次出现“漏洞”。南充环卫中心正是在这样的危机和紧迫中,恳求院士团队出手相助。据郑州安源公司提供的证据证实:南充环卫中心负责人当时承诺:以不低于同一城市南充顺庆区五星花园地下通道堵漏项目的综合单价(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即112元/kg)与郑州安源公司结算。 2018年5月26日,郑州安源公司在未与南充环卫中心签订合同便组织施工队伍前往南充市嘉陵区文峰镇3村5社的猫儿山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漏治理应急抢险工程。(可笑的是,这个项目因本案诉讼到法院后,郑州安源公司向法庭举证该公司入场施工的门头照片以证明郑州安源公司提前入场施工事实时,南充环卫中心却不予承认,答辩称,这些照片“仅为了应付环保督查检查而悬挂的,与入场施工无关”。南充环卫中心在法庭上公然承认了以拍照方式欺瞒环保督查的事实。郑州安源公司施工门头(2025)川13民终55号民事判决书 2020年4月1日,项目整体验收合格。据介绍,在垃圾填埋场防渗漏验收过程中,南充市环卫中心验收条件极为苛刻,采用了水坝蓄水验收标准来验收垃圾填埋场,结果仍然没有任何渗水漏水工程质量问题。严苛的验收标准,证明了郑州安源公司防渗漏水专利技术成果的高质效、高水平。由于良好的治理效果,该项目还荣获河南省勘察设计协会2023年度“优秀勘察设计一等奖”。河南省勘察设计协会2023年度“优秀勘察设计奖” 按理,工程验收合格后,政府就应主动结算和支付工程款了。哪曾想,在工程结算时发生了令人匪夷所思的一幕,此前南充环卫中心承诺郑州安源公司非水反应高聚物注浆材料施工综合单价不低于五星花园地下通道案件法院认定单价(即112元/kg),现在却提出只能按市财评中心财评价26元计算。 综合单价112元/kg惊变29.3元/kg 郑州安源公司万般无奈之下,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南充环卫中心支付剩下的工程款1410万元。该案经过了漫长的一审二审再审,三级法院在谁是支付工程款义务人问题上改来改去,郑州安源公司仍未拿到胜诉判决。无奈之下,只得再次以南充环卫中心为被告向南充市嘉陵区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11月28日,南充市嘉陵区法院以法院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112元/kg为依据,作出(2024)川1304民初3592号民事判决:南充环卫中心向郑州安源公司支付工程款1352万元。 一审判决后,南充市环卫中心不服,向南充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南充中院于2025年6月9日作出了长达46页的(2025)川13民终5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撤销了南充市嘉陵区法院一审判决,否定了第三方鉴定机构关于“按112元/kg计算工程造价”的鉴定意见,采纳了南充财评中心出具的按29.3元/kg计算案涉项目造价的财评意见,改判为南充环卫中心向郑州安源公司支付工程款114万元!南充中院的判决理由主要是:第一,南充中院之前审理的同一城市、同是政府工程、同一施工团队、同一材料技术的五星花园地下通道项目案中所确认的112元/kg单价不适用本案!第二,从南充财评中心市场询价和郑州安源公司从万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安源公司指定的材料生产商,该公司二审出庭作证称,案涉材料只有万华节能公司能够生产,只供郑州安源公司独家使用,双方有约定按不低于120元/kg对外销售或用于施工)购买价确认案涉项目综合单价为每公斤29.3元。 南充中级法院匪夷所思的判决结果令所有知情人感到震惊。 此案双方争议焦点是“综合单价标准”,南充中院改判依据是南充市财评中心财评报告。为什么政府财评价格与第三方鉴定意见价格相差如此巨大?为什么南充市财评价格与郑州安源公司之前在郑州、上海、徐州等地政府项目中的合同价格差距如此巨大?南充中院二审判决如果符合客观事实即案涉项目综合单价仅值29.3元/kg,那么郑州安源公司之前与其他政府部门签订的合同是否造成了巨大国有资产流失?同一城市、同一施工团队、同一材料及技术,同一法院审判,为什么南充市中院在前案中认为按112元/kg计算、本案按29.3元/kg计算都是正确的?这一系列问题,让多年从事集成创新材料研究的院士团队和郑州安源公司感到十分困惑。 关于二审定案的关键证据“财评结论”,郑州安源公司负责人称,第一,他们在法庭上才知道南充市财政局财评中心于项目施工结束后出具过“26元/kg”财评结论,这一明显影响公司权益的财评结论,郑州安源公司在该结论出具前却没有权利参与、没有征求意见、没有救济途径,感觉像强买强卖;第二,该财评报告通过询价得来,但郑州安源公司研究该报告发现,他们用来询价的材料与公司施工所用材料根本不是同一种材料。公司所用材料是专利产品,目前没有上市,根本无从询价,这一点在前案中已得到南充市两级法院一致认可;第三,更为重要的是,郑州安源公司除了应用公司独家拥有的专利材料外,还在施工中应用了只有公司拥有的专利施工工法和技术,这种工法和技术同样具有经济价值,南充市财评中心的财评报告却未将该经济价值计入。这些因素,导致了政府财评结果不公正、不客观、不合理,也导致了政府财评结论与第三方机构司法鉴定意见相差悬殊;第四,南充环卫中心领导亲口承诺按照同一城市五星花园项目综合单价计价,有该领导录音证实,但工程结束后政府却违背承诺、出尔反尔,坚持要按照财评报告计价,政府诚信何在?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财评虽属于政府内部行政监管行为,相关方无权参与、无权救济,但因为该财评必然会对市场主体的决策造成实际影响,所以要求项目财评报告一般应在招标开始前出具公示,以便市场主体做出是否投标决策。本案的财评,一方面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另一方面却在项目竣工后才出具,显然不具有行政合法性、合理性,如果在郑州安源公司进场前知晓政府财评价为26元/kg,公司就会谨慎决策是否参与这个项目,但公司进场前有领导口头承诺在先、政府财评未出,郑州安源公司不论是基于对政府的基本信任,还是基于对口头承诺效力的理解,选择合作都有一个综合单价112元/kg的合理预期,这个预期应该得到司法尊重,政府出尔反尔行为应该得到司法否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及指导性案例,财政评审结论在双方无明确约定时不应作为民事合同结算依据,在双方有明确约定但财政评审结论存在不真实、不客观、不合理情形(如定额套用错误、核减不合理等),当事人仍可申请司法鉴定,以鉴定意见作为结算依据。本案郑州安源公司并未与南充环卫中心明确约定“以财评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按照最高法院答复和指导性案例精神,工程款结算不应按财评结论处理;另外,南充环卫中心在招标文件中虽然明确“以财评结论为依据”,但招标时该财评结论尚未明确,属于“价格约定不明确”情形,应按《民法典》对应规则进行处理; 有长年从事工程鉴定审计的专业人士指出,就财评结论而言,南充市财评中心对项目的财评,采用不同材料进行询价,而且不将施工工法、技术的经济价值纳入财评,很显然这个财评结论既与本案争议无关联性,也是错误的,人民法院不应采信。另外,案涉财评结论是通过网上询价得来,但前案中,法院却认定“案涉产品系专利产品,未上市,不能询价”,同一法院对“争议综合单价”认定标准相互矛盾。即使采用询价方式,“重庆市造价信息网”等网上信息显示同类产品价格均大幅高于26元/kg,最少都达到90元/kg,这种专挑最低价“询价”本身就存在程序问题。案涉产品和技术具有专利属性,实践中不能仅仅依赖询价来确认,因为综合单价确认,还要体现院士团队“集成创新”成果价值,而不是简单的材料人工成本。要首先审查双方是否对价格形成合意,还要参考商业交易惯例,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南充中院已在五星花园地下通道案审理中确认了综合单价,确认了不能询价,采信了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在本案中却自己否定自己,涉嫌“拉偏架”袒护政府。“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帝王原则”,不但法院要坚决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出尔反尔行为应该明确否定,法院本身更要讲诚信,同一家法院应统一裁判尺度。否则,法院行为比政府投机性抗辩行为对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法治信仰、交易预期的伤害会更大更深。重庆造价信息网材料价格广材网材料价格 同案不同判背后的南充困局 二审终审,一锤定音。郑州安源公司的官司是输了,可是,南充政府赢了吗? 南充中院的二审判决,看似为南充市政府节约了上千万元工程款,但失去的却更多: 一是暴露了南充市有关政府部门法治意识、契约意识、诚信意识严重不足。对于来南充救火堵漏的外地企业,对于质量过硬、优惠到位的专业团队,南充政府不应辜负善意、伤害创新。可是,南充政府和法院为了少付工程款,竟玩起了文字游戏和法律游戏!两起官司、七场诉讼,表面上是法律之争,实际上是现代版“农夫与蛇”的故事。恶劣的营商环境,会让更多企业家对南充敬而远之。 二是南充将孤立于全国统一大市场之外。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战略,旨在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构建高效公平开放的国内大循环体系。具体要求“五统一、一开放”即“统一市场基础制度、基础设施、政府行为尺度、市场监管立法、要素资源市场,持续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要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就是要坚持裁判尺度统一,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地方各级政府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就是要崇尚契约意识、诚信意识,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增强外地企业干事创业的安全感。近年来,个别地方借助刑事司法手段,在刑事案件中搞“远洋捕捞”,让企业经营者惶惶不安,对“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形成严重负面影响,已引起高层关注,本案开创了通过民事审判手段“远洋捕捞”新思路,郑州安源公司在各省市自治区合作的几百起项目施工,在其他地方都是一样的价格,没有遇到过扯皮耍赖,唯独在四川省南充市干了两项工程,打了两件官司,经历七场诉讼,在遭遇政府刁难以后,又遭遇同一家法院南充市中级法院相互矛盾的两份判决。别人都在守规则,南充却在搞保护,政府与法院联手做局,把外地企业收益扒拉回本地,看似少付了一千多万元,却自我孤立于全国统一大市场,让外来投资者寒心,这样的算计是否可取? 三是南充中院二审判决打开了追究“国有资产流失”魔盒。南充中院二审判决,看似采纳了南充环卫中心“不能让国有资产流失”理由,“保护”了政府资金不流失、不浪费,强行将案涉项目综合单价压到了29.3元/kg,但却将同一城市的顺庆区政府、顺庆区法院及南充中院自己置于了“政府和法院共同导致了国产资产流失”不利境地。因为,在南充市顺庆区五星花园地下通道项目审理中,南充市审计局拒绝审计,南充市财评中心未予财评,南充市两级法院判决按112元/kg、政府按此判决支付工程款项行为,都实际上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从郑州安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看:该公司之前在郑州、上海、徐州等地,以及与中铁某公司同类项目合作中,采用同样的技术、同样材料、同样施工流程,这些政府及央企签订合同价款均在160元/kg左右,按照南充中院二审判决,是否宣告了郑州、上海、徐州、中铁等多家政府和央企在与郑州安源公司合作中,也造成了巨大“国有资产流失”呢? 南充当年的贿选窝案,轰动全国,引起高层震怒,中央主要领导亲自指示查处,南充时任市委书记、县市区多名党委书记以及南充市部门多名领导相继被查处追责,力度不能说不大,教训不能说不深刻,但是,窝案过后,贪腐依旧,接任的两任南充市委书记又“因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处,南充市政法委主要领导等多名官员仍前腐后继,相继被查,从本案可以看出,南充的党风政风虽经强力整肃,却并未得到根本改变,本案以司法手段“远洋捕捞”外地企业,便为明证。 地方要发展,法治当先行,殷鉴尚未远,警钟要长鸣。我们将继续关注,并为读者发回最新报道。(雷宏) 来源:四川省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
四川简阳东溪街道新阳社区集体资产疑遭系统性侵占 原标题【家庭承包地或被侵占或无“名分”,四川简阳东溪街道新阳社区集体资产疑遭系统性侵占】 核心提示:“1982年分田到户后从未调整过土地,2014年确权时突然多出36.47亩;同一地块在图纸上‘消失’后又在他人名下‘重生’;同属东溪街道,村集体成员界定办法却不同……”近日,四川省简阳市东溪街道新阳社区(原李八村八组)村民来平珍的一份实名举报材料,揭开了当地在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过程中或存在大面积造假、利益输送及基层干部渎职等问题的黑幕。 记者实地调查发现,该村土地确权数据与历史档案资料严重背离,集体资产疑似被系统性侵占。 据悉,来平珍家自1982年分田到户时就承包了5.65亩土地,并领有《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证》。2010年,村里通知将原《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证》上交换新证后,在长达15年的时间里,她家一直未再拿到新的确权证。 而去年底来平珍才得知,不仅自家一直尚在耕种的土地没有确权,甚至还有一部分承包地被神不知鬼不觉地确权到了他人名下。她在多次要求给自己的承包地确权办证时,却遭到东溪街道办及农业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的多方阻挠甚至无理拒绝。无奈之下,她只得不断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提出恢复土地承包权益并颁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25年3月18日,简阳市农业农村局、东溪街道办和新阳社区就来平珍提出的关于恢复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相关问题作出答复称,来平珍要求确认自家的承包地并确权登记的诉求不属实,不予办理;来平珍丈夫不符合新阳村成员资格界定相关条件,新阳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予以同意。 分田到户并种了四十多年的承包地,不但被告知不属于自家,就连自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都被剥夺了,这让来平珍感到无比的悲愤。 “我家当年为村里建设出钱出力,且村两委开会都明确改造机耕道所需占地不补,青苗不赔。而路修好后,我家的承包地却在2013年整理土地资料和2014年确权时要么被指给或确权给了其他人,要么被侵占,有的土地我家目前仍在种既不确权给我,也不确权给其他人。而我家承包的土地都按要求缴纳了公粮农税和各种上缴提留,一直到2006年国家取消农业税为止,为何2014年土地确权时不通知我?”面对简阳市农业农村局、东溪街道办和新阳社区给出的答复意见,来平珍表示坚决反对,强烈要求恢复她家的承包土地经营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据悉,为了捋清自家和其他村民的土地承包情况,来平珍及其家人花了数月时间对原李八村八组的土地承包情况,进行了多方详细查证和实地勘测。包括原村组会计蒋润怀在内的近20户村民的人口土地等具体情况,均被调查得一清二楚,一一罗列成详细资料。目前,这些资料连同举报信已全部递交成都市市长信箱和成都市政府相关部门。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记者 贺强 报道原李八村八组土地地块名称及面积统计表。 农户称部门回复与事实不符不予认同 对于来平珍7月14日向成都市市长信箱和市政府信箱反映的问题,7月17日,简阳市城运中心回复称,关于其家庭承包耕地的问题,是以家庭(户)为单位承包耕地,来平珍丈夫的母亲与其弟胡某火在同一户口簿上。因此二轮土地承包时,其母亲承包的耕地在胡某火户名下。关于蒋某怀户(其子蒋某、蒋某宇、蒋某彬)承包耕地涨幅的问题,由于二轮土地承包时,原李八村八组共有耕地145亩;2014年土地确权耕地登记时为193.3亩。其原因在于:二轮土地承包丈量土地时以竹杆丈量和产量计算面积,还有沟渠、土埂等未计入耕地面积。2014年确权登记时将所有耕地沟渠、土埂等纳入以及运用现代更加准确的测绘方式计算面积,因此2014年土地确权面积有涨幅。蒋某怀户所承包的耕地与原李八村八组的耕地涨幅基本一致。 来平珍家并不认同该解释。她表示,1982年土地下户时按人均产量相同划分,田土有5个等级之差,1级地人均0.83亩,土地下户前人均自留地0.13亩,确权时人均自留地按0.1亩算,合计按1级地人均0.93亩,这样余下的土地,具体等级之差,要查看1982年土地下户的原始资料才清楚,为什么不将原始资料拿出来清查,为什么还说她家不是原生产队的人? 2014年确权时就没有等级之分,没有涨幅一说,耕地面积1级土地是多少,然后其它等级之差的涨幅没有什么变动,只有少数村民多报了土地才有变动。1级土地人均0.83亩,2级、3级、4级、5级等级之差的涨幅不多,确权时人均自留地0.1亩,然后都是按1级土地来算就人均只算了0.93亩,已没有自留地了,就是多出来的面积。 另一个原因是,经多方向村民查证,当时确权人员来核对耕地面积时,实际是村民自己估计到报够自己家庭人口人均0.93亩,报多少他们就写多少。还有就是据蒋某有本人说,2013年蒋润怀协助组长李丽编造好土地资料后,确权资料显示2016年完成,实际2017年还在由李丽和燕子实施。在实施过程中,燕子对蒋某有说“你的小儿子蒋某康已死亡(实际蒋某康至今尚在),成为独生子女家庭多划0.5个人的承包地”。并且还对他讲:只要承包地的块数够就行,面积不够就给你调够;如蒋某有有一块承包地原承包面积1.05亩,确权却变成1.47亩,这也是耕地面积有涨幅的原因。并非回复所称的之前未将沟渠、土埂等计入耕地面积所致。 答复还称,关于其他问题,东溪街道办已于2025年4月14日以东溪街道办(2025)151号文件方式作出答复。 记者查阅(2025)151号文件看到,关于能否恢复来平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东溪街道办事处回复称,根据简委办〔1999〕13号文件及附件《简阳市关于稳定完善二轮土地承包有关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第一款农村土地的经营管理第八条“对全家迁出户、农转非户和自然消亡户的承包土地,农业生产合作社要收回发包给有经营能力的农户经营”和第二款承包土地人口的界定第一条“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户籍在本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常住人口为包地人口,不预计包地人口”等。您户成员相继于1986年-1988年从东溪迁往简城城西;1990-1996年从城西迁入简城镇顺城街15号;2025年2月从各户籍地迁往东溪街道新阳社区4组等户籍变动;核查《东溪镇李八村8组常住人口登记簿》《简阳市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登记簿清册》《简阳市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税土地面积登记表》,无您户承包土地经营权登记信息;因此初步判断,您户不具备恢复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条件。 7月16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则回复称,经核实,来平珍所反映的问题,东溪街道办已于2025年4月14日作出处理意见,建议向简阳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于以上回复,来平珍表示不认可,并称回复的问题不属实,她提供的证据都是真实的。据其介绍,婆婆、公公与她是1970年分的家,由于婆婆患三叉神经痛需长期治疗,故由她家供养,并承担婆婆的医疗费用及一切所需费用,每年给婆婆300分工分。公公和小叔子是一个家庭,直到1978年公公与小叔子分家,分家后公公、婆婆、小姑子单独开伙,由小叔子家供养公公。直到公公1990年去世后,婆婆便与她家一起吃住, 1982年11月16日关于她家房屋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登记卡等均载有家庭人口6人,包括她、婆婆、长子、二子、三子、四女,这足以证明她家和婆婆是一个家庭承包户。“既然土地承包是家庭承包制,不是个人承包,那么2014年土地确权时,为何称我婆婆的户口在小叔子户名下?请问是什么时间将我婆婆的户口登记在小叔子名下的?另胡某国与女儿张某系同一户口簿,但确权登记台账则显示张某的户口上到了胡某东头上,这是为什么?” 来平珍还称,东溪街道其他村有一李姓农户,1982年土地下户时,因其丈夫是公务员未分得土地,其本人和4个子女共5人分得土地4.5亩(人均0.9亩)。1985年其长女去世,1987年次女嫁到本队,李姓农户当时就按照一个人的土地给了次女一份土地;1992年娶儿媳,1993年生下孙子(儿媳和孙子均未取得承包地),1993年小女也嫁到本队,李姓农户又按照一个人的土地给了小女一份土地。1996年李姓农户去世,1998年其子因工作农转非,其儿媳和孙子在1999年农转非。2016年土地确权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承包方经营权共有人两人为李姓农户儿媳和孙子,确权面积2.48亩(因让给次女和小女土地略多一点,所以余下近三个人土地)。这说明无论是李家1985年去世的长女,还是1996年去世的李姓农户,甚至是因工作农转非的其子,其1982年承包的土地至今未变动过。 “虽然现在她家没有一个人的户口在生产队,但还是由其儿媳继承长女土地,孙子继承李姓农户土地,儿媳和孙子共同继承其子土地,这才使得他们还有2.48亩土地。而且这些年土地租金收入和粮食直补、耕地保护费(肥料钱)等,还是打给其儿媳。为什么别人户口迁走了,土地照样可以保留,我家的地却没有了?”来平珍觉得无法理解。村民代表签名证实来平珍家庭承包土地情况。 承包四十多的土地至今无正式“名分” 据来平珍介绍,1982年土地承包到户时,她家共5人承包了大平土1.18亩、进阳田1亩、天平田自留地0.5亩、土地土1.3亩、大弯弯1.2亩、毛肖堰秧母田0.2亩、苦连子田0.27亩,合计5.65亩土地。 对于来平珍家承包土地的上述地块和面积,今年1月7日和21日,原李八八组数十位村民均自愿联名签字,证实1982年土地下户时,来平珍家分得大平土、进阳田、土地土、天平土、大弯弯等土地的情况。另外,还有来平珍父母在龙井三台、弯田、长杆田、黄连土、黄泥堰、九角田等处的土地等。 为进一步确认来平珍家承包土地的情况,今年2月14日,新阳社区书记陈道胜安排现新阳四组组长张家琼,组织原李八八组组长李丽、原李八八组会计王永明、社员代表胡某才等,到她家承包地块实地调查指认后,均已签名证实她家有地。 今年2月9日,原李八八组村民代表李某、蒋某清、胡某才、蒋某林等人也在《关于来平珍土地承包的情况说明》上签名摁手印,证明“2010年,李八村通知将原《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证》交回,说重新颁证。来平珍将证交给村上,后一直未拿到新证。2014年确权时,由于未通知来平珍及家人,加之其承包土地部分给蒋润怀等在代种,虽然做了调查,但在做资料时却整丢了,以至于未完成来平珍的承包土地确权,造成至今来平珍也未拿到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关于原李八村八组土地的相关情况,今年7月3日一份有数十位村民代表签字摁手印的说明材料显示,1982年前,原李八村八组是按劳动力包产到户划分承包地,早年人均0.13亩自留地。1982年按人均一级耕地0.83亩(加自留地0.1亩)合计0.93亩抓阄。1982年划分后再也没有变动过。2010年,来平珍家免费为原李八村拓宽机耕道,因村上开会决定拓宽机耕道“占地不补、青苗不赔”,所以未对拓宽机耕道被占地农户进行土地补充。直到2013年在整理土地资料时才对土地进行了调整。 “政府有关领导说1999年调整过土地,但政策与原来的基本一致,就未变动。请问2014年确权台账显示2004年出生的和2008年迁回原籍的人口都享有土地,是什么原因?”来平珍提供的材料中,还有原李八村八组的土地名称和面积统计表,上面有原村组组长和村民代表等人的签名,清楚地记载了各个地块的情况。官方确权台账显示,原李八八组二轮家庭承包土地是145亩, 2013年确权时摸底面积为156.86亩,确权面积为193.33亩,总面积较1982年原始分配多出36.47亩。 比对发现,这一增量或主要通过四种操作实现:1. 虚增地块面积:比如村民蒋某有0.28亩地块被登记为0.41亩,1.05亩登记为1.47亩,误差率高达40%。2. 重复确权:比如蒋润怀家将代管土地分别确权至3个儿子名下,同一地块在台账中出现3次。3. 确权登记台账造假:比如来平珍婆婆2011年去世,但2013年确权资料中显示其去世日期却为2002年,涉嫌伪造手续。4. 2013年,蒋润怀协助整理土地资料时将集体土地私分:比如原属集体的经济地分给空挂户刘某春、蒋某、蒋某春等。 1999年4月13日,《中共简阳市委办公室、简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工作的通知》指出,要尊重第一轮承包的有关基础依据,原则上不再重新丈量土地。也就是说一轮土地承包时是多少面积,二轮确权时还应该是多少。那么增加的这么多土地,到底是不是上述原因造成的,需要东溪街道和新阳社区给一个说法。村民代表到部分地块现场指认来平珍家承包的土地。 农户称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家承包地被人为侵占 来平珍称,分田到户后,她家种植甘蔗、蔬菜及粮食作物数年后,便将大平土给蒋某清家代种,其它自种。其小姑子结婚后,她收回给蒋某清代种的土地,由婆婆和小姑子耕种。后来由于没有劳动力耕种,蒋润怀又找到她家,请求把土地交给他代管。她就将大平土1.18亩、进阳田1亩、天平田0.5亩合计2.68亩交给蒋润怀代管。剩余的土地土1.3亩、大弯弯田1.2亩、毛肖堰秧母田0.2亩、李子田0.4亩,合计四块地3.1亩自种。另外还承包了本组集体的堰塘,至今都还在经营。苦连子田0.27亩给原李八四组赖某发代管。 2013年,蒋润怀协助整理土地资料时,从确权登记台账显示,将其代管的大平土1.18亩中的0.44 亩确权给其儿子蒋某彬,0.74 亩确权给蒋某清。但实际耕种人蒋某德及蒋某清家均表示,蒋某彬与蒋某清未实际拥有该地块,此1.18亩土地实质被蒋润怀家侵占。 因拓宽机耕道占用黄某玉土地,蒋润怀在整理资料时,将其代管的进阳田1亩中的0.28亩确权给黄某玉;2018年,蒋某彬用其中0.45亩与邱某香的弯炯田交换用于建房。2024年11月底,蒋某彬又在进阳田自行申报0.3亩。至此,来平珍家交由蒋润怀代管的进阳田共计0.75亩被侵占,且将“进阳田”地名在确权登记台账中消除。但2024年11月底,新阳4组组长张家琼统计各户各地块面积时,村民自报进阳田合计3.08亩,而进阳田实际只有1.4亩。 2008年,胡某国户籍迁回后,蒋润怀于2013年在协助整理资料时,将来平珍家原有天平田0.5亩,胡某才舅舅司某传0.1亩、蒋某干0.4亩,三户共计1亩名义上给了胡某国,却实际编造分配给他儿子蒋某彬0.19亩、蒋某军0.17亩并确权,剩余0.64亩以蒋某宝名义与蒋某全交换,蒋某全将交换的天平田用于建房开茶馆,一年后房屋被蒋润怀拿来自己开茶馆。 因上述名义上给胡某国的1亩“天平田”被蒋润怀侵占,蒋润怀便将来平珍家自种的“土地土”0.7亩写给胡某国,并把土地土名称消失,改为“天平田”。但按四至界限看胡某国只有0.4亩,而胡某国还是在原天平田的0.64亩(因这是空设的,也被蒋润怀以蒋某宝的名义侵占)。 据反映,2013年整理土地资料之前,蒋某婷与母亲刘某芳家是一个大家庭,整理资料时蒋润怀故意将蒋某婷和其祖母徐某芳单独立户,刘某芳却证实“她的女儿是1986年出生的,没有分到土地”。但在2013年,蒋润怀在整理资料时故意将蒋某婷单独立户,并将来平珍小叔子胡某火家的对门堰脚田1.14亩确权给蒋某婷,将胡某火的黄泥巴堰脚田0.24亩写给刘某芳,使刘某芳家确权划地人口人均达1.85亩。同时,将来平珍公公家的黄连土0.7亩,胡某火家的下大土0.23亩一并写给李某家合计0.93亩,使李某家确权划地人口人均1.23亩。又将胡某火家的堰塘土0.39亩写给蒋某宝家使其家庭确权划地人口人均达到1.59亩。为了使自己的儿媳能得到承包耕地,蒋润怀还将胡某火家的石子土0.98亩编造给其儿子蒋某彬,将土地名称改为“六亩土”,获得确权1.03亩,且一直撂荒。这样操作下来,使胡某火家承包耕地减少3.86亩,人均只有0.6亩,从而将她家的承包耕地“大弯弯”等地名消失,另编造地名指给其小叔子家、侄女家等,这些均能说明她家的承包耕地都还在。 来平珍称,2013年,蒋润怀整理资料时,还将她家自种土地土1.3亩中的0.4亩指给胡某才,0.7亩划给胡某国并改地名为天平田。此外,刘文春1998年迁入李八村八组时是空挂户,作为空挂户却获得集体经济地幺堰土2亩。2018年,刘文春用幺堰土中的0.94亩,与蒋润怀划给胡某火的0.4亩土地、司某传的部分土地进行交换用于建房。确权台账显示,刘文春家划地人口原来是2人,后来变为1人,承包耕地面积1.37亩,实际拥有2亩多。而据村民讲,刘文春是农场工人,在农场还划有土地。 在此过程中,来平珍家自种的1.3亩“土地土”遭到蒋润怀等人恶意篡改,其地名在确权登记台账中消失,地块被拆分后重新命名,部分改为“天平田”,部分划给刘文春并改名为“屋下土”,还有部分被标注为“八组林地” 。而实际该区域是来平珍家于2010年种植的天主桂、香樟树、白果树等绿化树的地方。 显然,这些操作早在2013年蒋润怀协助整理土地资料时就已被编造安排,导致来平珍家自种土地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另外,她家现在仍承包有农户的田地和集体的2个堰塘。 2014年确权登记台账显示,蒋润怀协助李丽整理土地资料时,被消失的土地有黄连土、石子土3亩,坡坡土0.7亩、弯炯田(弯秋田)0.75亩、河边土0.3亩、广花土1.2亩、进阳田1.4亩、土地土3.6亩、大弯弯1.2亩,合计12.15亩。消失的土地面积任由蒋润怀支配,既可以与他人调换用来自家建房,也可以给其他农户增加确权面积,从而使集体耕地面积不会因消失地块而减少,现在集体还有田土3.34亩,塘塘13.08亩,合计16.42亩。其中,被消失的河边土、广花土地块未确权给任何人,被他人捡去耕种。 来平珍称,她给赖某发耕种的苦莲子田0.27亩也被消失地名,改为堰脚田确权给了集体。“虽然我家被蒋润怀代管的土地在资料上被确权给了他人,但实际其他人并没有拿到土地。我家至今都还在自种的土地被消失了地名,既没有确权给我家,也没有确权给别人。” 另外,原李八八组部分农户本来不应拿到土地,却采取确权方式空头(以资料形式)拿到了土地。从资料上看,李八八组土地确权面积比1982年土地下户时多出了36.47亩。 “这都是蒋润怀乱整造成的,实际土地还是原来那么多。”通过梳理蒋润怀三个儿子家的人口土地情况,来平珍发现,2013年其家族确权土地总面积达10.01亩,较1982年原始分配增加56.2%。蒋润怀家代管她家土地期间,其儿子蒋某彬侵占她家大平土1.18亩,但确权0.44亩,剩余0.74亩确权给蒋某清家,蒋某清证实他家没有大平土,确权后一直未耕种过该地块。进阳田被侵占0.75亩,确权登记台账无进阳田地名。但2024年11月底农户在进阳田自报合计3.08亩,蒋某彬自报进阳田0.3亩、侵占天平田0.83亩(含代管来平珍家的0.5亩),确权0.19亩,蒋某彬共计侵占来平珍家土地2.43亩。另外还侵占胡某火家“石子土”0.98亩,消失石子土地名改为六亩土,确权面积为1.03亩,蒋某彬一共侵占3.46亩。 据介绍,2024年11月底,新阳社区4组组长张家琼统计原李八八组各户各地块面积时,因有个别农户的土地面积很少,个别农户的土地面积很多,发现差异很大,最后就不敢统计了。声称若以后征用赔偿青苗费,就平均分配。“这也就说明原李八八组承包土地存在很大的问题,必须把1982年至2001年间的所有资料都拿出来,才可能查得清楚。”来平珍说。村民代表签字证明原李八八组土地承包的相关情况。 土地承包确权混乱的背后被指与私怨有关 来平珍对媒体表示,2013年整理土地资料时,蒋润怀在她家油厂上班,请假说李丽他们整不好土地资料,请他回去协助蒋某林和李丽整理土地资料。请了10多天假,工资都是她家付的。在整理资料的时候,为了达到给自己儿媳孙子拿到土地的目的,趁机土地资料上乱整,造成部分农户地多,部分农户地少。同时还将她家的土地部分确权给他人,实际自种的土地指给他人,资料上的土地却还在蒋润怀家。 而蒋润怀之所以会这样乱整,是因为他在四清运动时就是批斗对象,当农村信用社的信贷员时就开始乱整,有的社员死了十多年,竟然还给办了贷款,对方的家人问起时,他说就是一个名字,又不用你还贷。不仅这一户,还有很多农户根本没有贷款,被他私刻印章,冒名贷款,所得款项落入蒋润怀腰包。这些事现在还有村民时不时谈起。 蒋润怀任农村信用社村信用站信贷员时,客户来存款,就用作废存单开给储户,如胡某才存入1.6万元、胡某火存入2万元与其他储户共7万元左右,后储户拿着蒋润怀开的作废存单到信用站去取存款,无法取出。最后储户们找时任东溪信用社的主任,大概1996年左右由信用社支付了这些储户的存款。 时任东溪信用社主任肖某听说蒋润怀在来平珍家的厂里上班,就找来要求扣蒋润怀的工资,用以归还蒋润怀当信贷员时冒用他人名字所贷的款项及储户存款。但她丈夫念及他是同村人,就没有答应。 来平珍称,蒋润怀到她家油厂当门卫时,被她丈夫现场逮到他找人开大货车偷卖油厂里的菜枯,其他人说蒋润怀还偷卖菜油和其他东西。她丈夫没追究他责任,又安排他到新市工业园区去新建厂房,蒋润怀却多填建筑材料品种数量,骗取建设资金,又被她丈夫发现。考虑到同是一个生产队的,就没有报警,也没有辞退他。后来,安排他守粮仓建设工地,不再让他收货,他看无利可图就辞职了。 还有就是她的小叔子说,2002年,他在原有的宅基地上改建房屋,由泥墙改建成砖墙,房屋建好后,蒋润怀说超了2平方,罚款2000元钱才给办证,他没给钱,蒋润怀就收了老证并撕毁,一直不给他办新证。 对于以上说法,因蒋润怀已去世多年,一时又联系不到其家人,所以暂时无法查证。 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却被百般阻止加入 据了解,根据《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川农业【2015】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通常依据以下原则和方法:1.基本原则: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2.主要考量因素: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户籍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 来平珍称,1982年他们家就已获得家庭承包土地,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在,承包地除了蒋润怀代管的土地外,其余土地至今仍然在耕种。目前,她家户籍已迁回,社员代表也已签字认可自家有承包地,并签字同意她家再次加入集体经济组织。而且,她家2024年也取得了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自家在新阳四组(原李八八组)的房屋(宅基地)至今尚在(已确权)。 同时,原李八村支部书记肖某群、原李八村文书现新阳社区主任兰国军、原李八八组组长李丽及社员代表均签名证实来平珍家2010年免费为李八村加宽机耕道(4.5米加宽到5.5米),促进李八村经济社会发展;2013年免费为李八八组挖堰塘打井,解决村民生产生活用水困难;2017年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资帮助硬化李八八组机耕道,解决村民出行难问题等为原李八村所做的公益事业。 今年4月14日,东溪街道办事处在回复文件中也称,“经核实,来平珍家多次为李八村及八组做公益事业及捐款行为属实。” “3月12日,农业农村局来调查的人和东溪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吴建忠说,我家做公益事业是无价回报,意思是没有价值的回报,做了就做了,不能拿这个来说事情。但按照相关政策,做了公益事业是可以加入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执行政策的公务员,怎么能乱讲呢?其他人为何不做这些公益事业呢?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当年为村社组织解决了困难和问题,现在反而否定了我们集体经济成员身份,太让人寒心了。”来平珍认为,上述事实足以证明他们家符合新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相关条件。根据2024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规定,他们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予认定。 据来平珍介绍,早在2025年2月12日,她就按照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相关规定,提出了加入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接到申请后,2月16日,社区书记陈道胜安排新阳四组组长张家琼组织社员代表到社区会议室开会,社区书记陈道胜、社区主任兰国军等在会议室外听会。参会人员全体签字同意她家加入集体经济组织。 随后,她向社区居委会依法递交申请书,并附上参会人员的签字和手印。由于东溪街道办特别是东溪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吴建忠的阻挠,社区不敢收。随后,她家又当面向吴建忠提交申请,他不但不收,还要求社区书记不得同意她家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据了解,李八村与新阳村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改革成员界定办法雷同,却与东溪街道其他村的差异很大。社区书记陈道胜解释说,全市的界定办法是统一的,包括时间都是一致的。 但据来平珍及家人了解,新阳村与李八村的界定办法与其他村的并不相同,也与中央、省的规定有冲突。中央和省规定“主要考量因素,对集体积累的贡献,包括对集体资产的积累,集体公益事业的参与等方面的贡献”。而李八村和新阳村的界定办法却对此只字不提。 从对比来看,李八和新阳两村的界定办法与东溪街道其他村的界定办法不同之处有四点:一、拟定股权界定基准日不同,李八村、新阳村的基准日为2019年4月20日24时,而东溪街道其他村的基准日为2017年12月31日24时。二、新阳村和李八村的界定办法称从2017年12月31日晚上12:00后新迁入具有城镇户口并在村集体无承包地的人员,不能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东溪街道其他村没有这个说法。三、新阳村和李八村的办法第一条、可全额享受集体资产股权人员共有十款。而东溪街道其他村却有十三款,前面的基本一致,差别在十二和十三款,第十二款说“因土地下户参加上交提留并履行其他村民义务,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本村村民;”第十三款说“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给予股权的特殊人员”。四、东溪街道其他村的不能享受村集体资产股权人员都是一样的,但最后说“以上股改成员界定办法第二类第六条外来挂靠户人员,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以其捐交公积公益金的方式,补充为全股,具体捐交额由各组村民(代表)民主讨论决定”。而新阳和李八村没有这一说法。 “为何同属一个街道,界定办法却大相径庭呢?为何新阳、李八村的界定办法不严格执行中央、省的规定呢?东溪街道和简阳市农业农村局知不知道这个情况?如果知道,为何不纠正?如果不知道,村上的界定办法不用备案吗?”来平珍及家人认为,这些部门应是知情的,因为它们曾下文要求她家按照新阳和李八村的界定办法依法申请。 据了解,2015年3月12日,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指出,“成员资格界定遇到的问题由成员大会民主协商解决”、“应尊重当时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切实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取得成员资格,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取得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原则上自动取得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据了解,今年3月28日,成都市、简阳市农业农村局和吴建忠到新阳社区,组织社员代表和原李八村支部书记肖某群、现任新阳社区4组组长张家琼,原李八八组会计王某明,社员代表曾某芬、杨某妹、李某芳、蒋某林、蒋某华等,调查了解来平珍家庭承包土地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成员资格一事时,成都和简阳市农业农村局的工作人员让参会人员给老百姓解释一下政策,不要去乱签字,签了字要影响他们的收入。 “他们这样说,就是不要社员同意我家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来平珍称,4月7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一陈姓领导打电话给她丈夫说,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管是东溪街道办,还是简阳市农业农村局,还是成都市农业农村局都不能直接说你是或者说你不是。如果打算申请,需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同意的方式是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随后,他们到新阳社区咨询社区书记陈道胜怎么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陈道胜书记又说:“上面不同意,我们也没有办法。” 来平珍告诉记者,2017年,时任代理组长李丽说要拆迁,让她家成员复印身份证及房产证等证明资料,复印好交给村上便于统一办卡,拆迁相关费用好打到卡上。“2017年都认定我家是生产队社员,为何现在市农业农村局、街道办特别是东溪农业服务中心吴建忠要求社员,不要同意我家加入集体经济组织呢?还特意让张家琼让杨某妹和蒋某华做假证,坚决反对我家加入集体经济组织。” 来平珍表示,表面上看,农业农村局和街道办是公平公正地在处理她家的诉求,让她家依法进行申请,背地里却让社区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要她家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种自相矛盾的做法何以服人。作为一级组织,能这样做吗?为何东溪街道办要这样卡我,是不是害怕我们把他们曾经做过的伙同相关部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10多个亿的事情说出来?”村民代表签字同意来平珍家庭加入集体经济组织。 确权图纸涉嫌造假,土地面积登记表涉嫌伪造 来平珍介绍称,今年3月27日下午,东溪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吴建忠和新阳社区书记陈道胜安排的两名工作人员,以及新阳4组组长张家琼一起到现场调查指认她家1982年土地下户时的地块,其中苦连子田0.27亩,大弯弯1.2亩,土地土1.3亩,弄清四至界限后与影像图比对查找。但是图纸上没有苦连子田,与调查的苦连子田四至界限吻合的土地名却变成了堰脚田,并确权为集体土地。 “堰脚田与苦连子田隔得很远,为什么将苦连子田变成了堰脚田?大弯弯从图纸上查出未确权给任何人。司某传在土地土有土地,将司某传的说是空挂户刘文春占了,确认给刘文春,将土地土名称消失改成了天平田。蒋某军有一个靠八组的林地,其实是我家2010年种的绿化树种,看到土地土是假的,喊他们到天平田去看司某传那里,吴建忠就不去了,只隔了一条机耕道,因为现场比对,连续三块地都与图纸不一致,就明白图纸造了假。为什么要造假?为什么要把土地名称消失?如果是正确的,土地名称就不应该消失,我家至今还在耕种的土地也就不可能被登记给别人了。” 来平珍称,东溪街道办和新阳社区提供的2002年李八八组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税土地面积登记表,说是从简阳市农业农村局找到的,原本上面没人签名,一看就是新写的蒋乐林、蒋治华的名字。蒋乐林是1999年起一个人担任组长兼会计,2003年蒋乐林患脑梗后就由其妻李丽代理。“蒋治华是1992年任组长的,1992年交出后,就到广州去帮他女儿了。为什么2002年李八八组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税土地面积登记表封面要新写蒋治华的名字?”她希望将李八八组从1982年起至2001年所有承包土地的资料都找出来。如找不出来就是毁灭证据,或者是害怕查出真相故意不拿出来。 “我婆婆是2011年9月去世的,确权登记台账却显示去世时间为2002年9月,竟然将时间提前了9年!”来平珍告诉记者,结合李八村八组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税土地面积登记表造假,再加上市农业农村局、街道办、社区无法提供李八村八组2002年之前的公粮农税上交提留收取资料,足以说明仅凭市农业农村局、街道办和社区所提供的新签名的李八村八组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税土地面积登记表,根本不能证明她家没有缴纳公粮农税和上缴提留。 据此,来平珍一家怀疑,市农业农村局、街道办、社区居委会为了阻止她家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伪造了李八村八组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税土地面积登记表,私藏或毁灭了真实资料。 针对来平珍一家反映的情况,记者联系上原李八八组组长李丽。李丽表示,她不太好对媒体介绍情况,让记者向村里和社区了解。新阳4组组长张家琼的电话则无人接听。 新阳社区书记陈道胜称,经上级调查后的回复是,来平珍一家八几年从村里迁出去后,土地就收回重新承包了。关于有村民代表以及原组长等人都签名确认来平珍家承包土地情况,陈道胜表示,这些他不好回复,因为新阳社区是两个村合并而成的,他也不太清楚当时的情况。虽然有些村民给她签了字证明,但情况比较复杂,不是一两句话能说得清的。街道办也有下来调查过,建议记者向简阳市或者街道办联系。 关于二轮承包时土地有没有变动的问题,陈道胜称,其实还是有一些变动的。至于社区对此事的意见,陈道胜表示,他们没有什么意见,“听上级的”。 东溪街道办一工作人员称,最好让当事村民本人过来,当面才说得清楚情况。记者通过其联系东溪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吴建忠,被告知吴在休假。记者又拨通吴建忠电话,其未接听。 简阳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土地确权是按政策来的,该有的都有,以前有不一定现在有,在1999年第二轮承包登记确权时没有的就没有了,不代表第一轮承包的有土地,第二轮承包时还有。如果当时有土地,就会给确权,没有地就没有确权。关于来平珍家的具体情况,他说自己不太了解,只有街道办或社区了解得比较全面。 原李八村支部书记肖某群向记者介绍,确权时来平珍一家不在村里,村组没有通知到她家,导致她家的承包地未被确权。关于土地减少的问题,主要是因为2010年她家出钱为村里修机耕道时村组开会确定说占地不补,但后来村民为此闹得比较激烈,2013年整理土地资料时就把她家的地名消失而改变地名写给了别人。 曾任原李八村八组会计的王某明介绍称,他在村里当会计时,来平珍家除了其丈夫没有土地外,她和四个子女是有承包地的,当时是给她小姑子代种。后来她一家陆续外迁后,自己1999年后不再做会计,后面的情况就不太清楚了。 不过,他表示后来土地确权时整得确实有点乱,谁跟村组上关系好,可能就多分点,像有的空挂户分到的土地比他们原村村民还要多。 来平珍请求有关部门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十年不变的国家规定,尽快成立调查组,核实并确认其家庭承包土地权属,彻查原李八村八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一致等问题。并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按照《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认定通常依据以下原则和方法》中主要考量因素“对集体积累的贡献:包括对集体资产的积累、集体公益事业的参与等方面的贡献。例如,曾经为集体企业工作,为集体基础设施建设出资出力等”,尊重村民意见,同意她家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政策研究方面的有关专家则称,该案已超出行政调解范畴,有关部门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职务侵占及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等犯罪,建议由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联合纪检监察、自然资源等部门成立专案组,追溯新阳社区2014年土地确权问题,对确权原始测绘数据、签字档案等进行司法鉴定和彻底调查。 转载自: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 原创来源:华夏早报-灯塔新闻,版权属于原作者,侵删
南溪区委原副书记文卫被带走已逾四个月,目前仍无官宣 文卫,男,汉族,中共党员,1970年10月生,大学学历。 文卫在2006年以前一直在雅安市天全县工作,最后担任过天全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据多名举报人称:文卫追随时任天全县委书记向辉礼,为其鞍前马后充当打手,帮助向辉礼打击了不少不听向辉礼招呼的干部。2006年6月,向辉礼被提拔担任宜宾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后,跨市将其御用打手文卫调到了宜宾市工作,文卫曾先后历任江安、长宁两县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南溪区委副书记,南溪经开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宜宾市人大常委会城环资委主任。 权威人士解读为什么向辉礼要将文卫安排在南溪区担任区委副书记这一重要职务,因为向辉礼在落马前,一直作为市委常委分工联系南溪区经济发展,其在南溪有诸多不法利益格局,所以向辉礼做好了布局,将其打手文卫安排在南溪,为其以后当区长直至区委书记作后备,好让文卫更好地为向辉礼谋利服务,也为其镇守南溪,随时准备帮向辉礼“灭火”。但随着向辉礼2016年被撤职降级,文卫的仕途也严重受阻,最后经过其多方挣扎,才当上了南溪经开区管委会主任,解决了正县级。2024年底,文卫被免去南溪经开区管委会主任职务,担任宜宾市人大常委会城环资委主任。 据消息人士透露,5月16日,文卫已被市纪委监委人员带走,目前已逾四个月,仍无官宣。6月27日,宜宾市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接受韩诚、文卫辞去职务的决定”,据权威人士透露:韩诚已年满59岁,属于正常到龄卸任,而文卫则系正在接受审查调查,非正常去职。
偌大的成都武侯区为何不能容下一家旧书院? 作为一个靠经营旧书谋生的读书人,我向来与人为善,从不会为了一点蝇头小利与人纷争。但最近也不知得罪了何方神圣,从2025年8月22日以来,旧书店一直麻烦不断,成都武侯区的各路执法部门纷纷上门执法,并不断派人上门查这查那,仿佛不在我的旧书店找出点什么便不会罢休,强大的组合执法手段、各种电话查问和网格员上门监督等更是烦不甚烦,不知有一股什么力量欲将旧书店置之死地而后快。直到9月3日下午,我们为广大成都市民打造的阅读空间——法马书院的招牌终被拆除了。 多年的坚守,多年的付出,多年的执著,面临瞬间的毁灭,不仅悲从中来。今后何去何从?偌大的一个武侯区,偌大的一座成都,真的不能容下一家旧书院? 我是上个世纪70年代初期出生的一名农村人,从小热爱读书,渴望用知识改变命运。因儿时家贫,想读书却无书可读,拥有丰富藏书一直是我少年时的梦想。长大后,外出工作四处打工,有了一些收入后便开始购买各种书籍,自己省吃俭用多年下来,也收藏了上万册图书。人到中年,因事业不顺失去了工作,失业后一直没有维持生计的办法,最后想到自己有上万册藏书,何不拿出自己多年的藏书,开一家旧书店谋生呢?因为热爱成都,更感念成都是一座具有包容性和浓郁文化氛围的城市,书店取名成都聚知斋,想让更多的人来分享阅读的美好,为书香成都建设出一份力。 经营旧书店多年,书店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甚至交不上房租,有时不得不靠在外面揽点活干补助书店经营。 书院虽然入不敷出,但守住为读书人服务的理念一直苦苦挣扎。令人没有想到的是,2025年8月22日中午,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武侯区文化执法大队的一男一女两名执法人员带着社区干部一行多人来到法马书院阅读空间,他们手里拿着一个小纸条,上面列有几本书的名字,问我有没有这些书,我瞟了一眼他们的条子说好像有些有,有些没有,需要找一下。 他们一行人便开始分头在我的书屋翻找,翻找了大概1个多小时,同时还是在我的帮助下,他们找出了其中的几本,便问我另外的3本在哪里,我仔细看了一下书名,便对他们说,这几本我书店没有也从来不卖这些书。他们便认为我不老实,又开始在书屋里翻找了几十分钟,并找出了其他一些没有出版社单位的内部读物和疑似盗版的书籍,一共12本(套)。 在这期间,我向执法人员解释说,我做旧书多年,虽然不知道那些书不能卖,但很明显的盗版书还是知道不能卖的,网店更上不了,因为网店有严格的审核程序,多上传几次就会被关店。至于他们要找的那几本书,我店里的确没有,就算以前收到过这类书籍(因为我经常在收荒匠那里打堆或者多少钱一麻袋收书,里面书籍良莠不齐,难免不夹杂一两本盗版书),我不是送走销毁就是和纸箱子等破烂一起拿去卖了废品处理,他们便追问我卖给那个收废品的了,我说时间久了,自己记不得了,因为自己经常卖各种废品,上周都卖过废品,也不知道什么时候卖的。 估计因为没有查到这三本书,得罪了武侯区文广旅局文化执法人员,第二天,他们安排武侯区机投街道和万寿桥社区人员再次上门,对我书屋进行反复查找和追问,我再次说明自己没有那些书。问得急了,我便对他们说,你们实在想要那几本书,我下次在地摊或者收荒匠那里遇到了就留下给你们。 也许他们对我的解释不满意,第二天,也就是8月25日,他们安排了武侯区机投街道消防站的人员来书院查消防,指出书院消防不合格。随后几天,我便购买了灭火器、烟雾报警器、整改电线电路等对书院消防进行整改(当然我得感谢机投街道消防站人员的善意提醒,此前我也在网上购买了几个灭火器等消防设施,但的确还有着一定隐患,他们此次也是为我的安全考虑。) 8月26日下午,街道办安排了社区一帮人来书院查营业执照等。并说到营业执照地址与经营场合地址不一样的问题,我给他们解释说,这里是法马书院的阅读空间也是一个图书资料室,聚知斋目前主要在孔夫子旧书网卖书,没有营业场地,这里最多算聚知斋一个仓库。 8月28日,在峨眉山市出差的我接到武侯区文化执法人员的电话,说要将上次作为证据查扣的13本书籍移送鉴定部门鉴定,喊我去签字。我说我在外地出差,赶不回来,要周六(8月30日)才能回成都。 9月1日上午刚上班,忽然又来了一大帮执法人员上门执法。首先是武侯区新闻出版局一位王姓负责人和第一次上门的几名执法人员,再次对书院书籍进行翻找的同时,拿出盖有成都市新闻出版局公章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让我签字盖指纹,内容大致与第一次相同,只是把第一次的“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改成了“涉嫌发行非法出版物”,上次盖的公章是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虽然是两家不同单位,但两名执法人员的名字相同。 随后,一同上门的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几位执法人员,在执法人员查看了我的相关证照后,认为书院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不符,作出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经营活动,进行变更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我给执法人员解释说,此前我也尝试变更地址,但因为法马书院的场地是小产权房子,没有房产证变更不过来,所以这里就只能作为聚知斋的仓库,也是法马书院的阅读空间,书院对内部免费提供图书阅读和资料查找。 9月2日,我主动拆除了与聚知斋有关的招牌。9月3日,在街道、社区等部门的多次电话要求下,法马书院的牌子被拆除。 至此,书院和自己的旧书事业一下被迫停止,前路一片惘然。 当然,我对前来书院的各路执法人员并没有恶意,他们都是受上面指派前来执法的,他们在这个过程里也一直保持着客气、严谨和彬彬有礼的态度。 但我一直想不明白的是,我只是一个失业后无事可干,只想靠卖旧书维持生计,并打算与书为伴度过余生的人,怎么会不断有人来书院检查执法,最近一段时间,甚至有人以购买某某书为名给我设套,对我采取钓鱼执法。这是否是专门针对我的执法呢? 我既无权也无钱,只是为读者提供了旧书,每月销售毛收入不到2500元(后附成都聚知斋最近两年的销售表),还不够很多人的一顿饭钱,难道这点钱也被人惦记。旧书院为什么会遭遇如此折磨? 我只想问,偌大一个武侯区为什么就容不下一家旧书店? (成都聚知斋旧书店 王忠明) 成都聚知斋2024年全年销售额 成都聚知斋2025年1月至截止日前的销售额 来源:四川省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
营收、净利润双增长,五粮液上半年业绩出炉 8月27日晚间,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发布2025年半年报。 报告显示,2025年1月至6月,五粮液实现营业收入527.71亿元,同比增长4.19%;归母净利润194.92亿元,同比增长2.28%。 半年报数据显示,五粮液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11.37亿元,同比增长131.88%;在反映经销商对企业信心的关键指标合同负债上,截至6月30日,五粮液合同负债100.77亿元,彰显出强大发展韧性。 来源:名酒研究所
蓝天立的权力游戏:插手家乡煤矿交易,将分文未得投资人送进监狱 5月16日,蓝天立官宣被查。 蓝天立任上被查,不仅与民间盛传的“稀土”、“蓝天集团”有关,从官方通报口径看,还与广西瞄准重金属污染及背后腐败倒查十年有着关联。 实际上,作为从河池走出来的高级官员,蓝天立不仅牵涉河池稀土开采、家族腐败,另有消息表明,其主政河池时,还插手当地小煤窑兼并重组,造成巨额国家煤矿资源流失和引发多起重大刑事案件。 01. 资源丰富的果夯煤矿,引来当地恶势力轮番袭扰 2000年10月,河池市拉浪乡加丰小学名下的果夯煤矿,找到韦良兵,双方合作对该矿井进行开发。 在前期勘探中发现,当时规划面积仅1.8平方公里的果夯煤矿资源丰富,煤层厚度在2至5米之间,长度1000多米基本贯穿了整个矿区,在该区域十分罕见。 过程中,韦良兵又引入吴暖娇、韦金贤等多人入伙投资。自2000年10月至2002年期间,韦良兵等人,共投入各项资金逾千万元,用于果夯煤矿的建设。 2001年,受南丹“7.17矿难”影响,广西全境中小煤矿都摁下了暂停键。区内所有煤矿企业的采矿许可证都暂停待办,但同时也规定,煤矿不能开采,但可以进行勘探和维护。 但是,随着果夯煤矿煤层浅、煤质优、含硫低、水量可控、资源丰富的消息流出后,矿井就不再平安。 韦良兵称,“自2003年开始,当地黑恶势力轮番对果夯煤矿进行了长期的、反复的暴力袭击和安全威胁,其目的很明显,就是让守矿人无法正常生活下去,为后面将我们赶出矿井制造条件”。 02. 煤矿兼并重组,一场利益与权力的游戏 2004年,为规范煤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决定对符合政策的小煤矿进行兼并重组工作。 按照国发办【2006】010号、桂发办【2006】160号、宜政字【2004】53号、河政函【2005】30号、宜政字【2005】7号等文件规定,宜州市于2004年5月12日,通过了《关于国有宜州市竹仓煤矿兼并重组宜州市境内有证小煤矿的实施方案》。 该方案明确,由国营宜州市竹仓煤矿兼并重组有证小矿井,对小矿井的有效资产进行评估后,采取收购、入股的形式进行兼并重组。彼时的河池,被纳入兼并重组范围的小煤窑数量约200个。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果夯煤矿向多个部门提交了参与实施兼并重组的申请,而相关部门也口头表示同意。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场声势浩大的兼并重组从一开始,就违反了相关政策和市场规则。 2004年5月25日,在时任宜州市政府助理调硏员覃忠明的主持下,宜州市竹仓煤矿兼并重组拉浪乡境内矿井的工作会议召开。同年5月27日,在拉浪乡政府作出的《关于宜州市国营竹仓煤矿兼并重组拉浪乡境内矿区原持证矿井工作会议纪要》中确定了两项重要内容:一是承认原持证矿主或股东的投入,但不做评估,资产归零,可以联合投资重组后的矿井;二是原持证矿主及股东一致同意推荐覃圣评担任拉浪分矿筹备小组负责人并担任竹仓煤矿拉浪分矿矿长。 韦良兵说,该会议纪要的内容就是由覃忠明说了算。存在的问题有:一是原持证矿主或股东的投入资产归零,这不合法;二是原持证矿主或股东“一致同意”,这个一致同意是假的,大多数人都没有参会,没有签字;三是竹仓煤矿在重组兼并其他矿井时,都是以该矿职工出任负责人,而拉浪分矿矿长覃圣评,一个社会人员,怎么可以成为国营煤矿重组私人煤矿的负责人?四是覃忠明与覃圣评私交很深,涉嫌利益输送。 自此之后,韦良兵多次求见覃圣评协商兼并重组事宜,但覃圣评始终都避而不见。所谓的兼并重组,就这样被悬在空中。 但诡异的是,在果夯煤矿的原采矿证暂停办理、没有取消,原投资人没有按照兼并重组政策入股、挂靠或退出的前提下,拉浪分矿于2005年12月,获得了广西区国土厅颁发的编号为桂4500000520072的《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为国有,采取的是“一证六井制”,“六井”分别是拉浪1、2、3、4、5、6号井。而果夯煤矿正是拉浪分矿其中的4号矿井。 果夯煤矿就这样被踢出了这场兼并重组的游戏。 03. “三无矿长”主导拉浪分矿的幕后交易 相关证据显示,覃圣评的“拉浪分矿”,无办公场所,无公章营业执照,无独立法人资格,被称为“三无矿长”。即便如此,覃圣评在2004年6月与竹仓煤矿签订了一份“承包投资办分矿合同”。就这样,原来归属加丰小学、由韦良兵等人投资建设的果夯煤矿,就成了覃圣评的资产。 此后,在2004年到2010年期间,覃圣评背着竹仓煤矿,私自多次转让拉浪6对矿井的股份和采矿权,并收取了每个矿井数百万至数千万元的巨额转让费。 在产权不清,历史遗留问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多数投资人由于纠纷不断,最后不得不弃矿败走。 2008年8月,湖北籍商人李某田介入3、4号井的采矿权转让事宜。 2009年4月、10月,覃圣评与尚某等投资人先后就3、4号井达成协议,合股开矿,其中覃圣评不出资,但持有两个矿井20%的股份;并成立了金源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由于韦良兵等投资人,坚持对果夯煤矿享有投资份额的权益,结果,尽管李某田、尚某等人与覃圣评签订了协议,却不能进入采矿。 04. 矿井投资人清理巷道售煤5万元,蓝天立亲自签字抓人 显然,一个覃圣评根本就没有那么大的能力去支配如此巨额的国有资源。 公开信息显示,2007年4月至2011年11月,蓝天立回到家乡河池,从代市长一直干到市委书记,掌控河池的党政要务长达四年。这四年,恰好也是河池市200多口小煤矿兼并重组的“攻坚阶段”。 “这一阶段,是股权争夺最为激烈的关键时期”,韦良兵回忆道,“2010年8月6日,李某田将我带到他们租的房子里面商谈,当时李某田、覃圣评等人都在场,我说大家可以合作开发,但李某田说合作不了,借了新加坡商人张某生4000万元,2008年就进来了,有些成本桌面报销不了,没法合作”。 显而易见,彼时的各利益方,都在暗中使劲以期在重组兼并中获得最大的收益。 但这一时期的韦良兵和吴暖娇等投资人,却迎来了人生的至暗时刻。 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果夯煤矿及投资人遭到当地恶势力头目韦荣国等人,率众多次袭击,甚至一度抢占煤矿非法采矿长达数月时间。 其中,吴暖娇被多次威胁,韦良兵则在举报路上、在派出所门口被殴打致右耳出血,门牙被打断两颗。令韦良兵愤怒的是,在袭击者对其造成轻伤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并没有对袭击者做出任何处罚。 2010年11月12日,考虑到4号矿井自2004年停工之后,长时间处于地下水浸泡中,因担心水浸导致井巷塌垮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损毀,韦良兵和吴暖娇经过商议,根据2009年桂国土资函【2009】1093号文件的精神,决定对矿井巷道进行维护清理。但清理工作进行不久,就被相关部门叫停。 2010年12月20日,宜州市政府以“矿井产权有纠纷”的名义,通知吴暖娇和韦良兵等人到拉浪乡政府会议室开协调会。结果等韦良兵和吴暖娇几名投资人一到会场,就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采矿”的名义当场抓捕。 在此后的判决中,二审法院认定案涉矿井采矿证已取缔,韦良兵和吴暖娇盗采煤矿数量104.13吨,价值5至30万元。最终韦良兵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2个月,吴暖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 韦良兵和吴暖娇出狱之后,针对自己的刑事案件进行多方申诉。但均以失败而告终。 后来,韦良兵从宜州市国土局调取到2001年5月14日,宜州市发布的宜关井办字【2001】1号《关于取缔关闭我市境内所有无证非法开采小煤矿的通知》这份文件,在这份文件关闭的矿井名单中,并没有果夯煤矿的名单和相关信息,在当年的刑事案件庭审中,检方也没有提供案涉矿井取缔关闭的证据。 更让韦良兵和吴暖娇扎心的是,他们的被捕与蓝天立竟然有直接的关系。 知情人透露,4号矿井,即果夯煤矿的投资人韦良兵、吴暖娇等人,坚守矿井、清理巷道的行为,已经被相关人员认定为“盗采”,但是办案机关却将批捕的相关文件,送给宜州市时任市委书记黄平权批复,黄平权签字后,又报送河池市时任市委书记蓝天立签字定夺。最后,在蓝天立签字确认后,才对韦良兵和吴暖娇等几名投资人进行抓捕。 一般来说,几万元案值的刑事案件,公安、检察院、法院按程序办理即可,将其上升到宜州市、河池市两级的主要领导亲自出面签字,其背后的深意难免令人浮想联翩。 事实上,在宜州市层面,当时对4号矿井投资人是否构成盗采犯罪的问题,曾有过不同意见,但自黄平权出任宜州市委书记后,就出现了吴暖娇、韦良兵等人被抓和判刑的一幕。 韦良兵等人被抓后数天,2011年1月1日,金源公司就进入了4号矿井采煤。 韦良兵说,正因有了蓝天立之类人物的庇护,才导致恶势力在宜州煤矿兼并重组中的为所欲为,并最终酿成了人命案件。 2012年11月27日,4号矿井的工人韦金奎等人,在得知果夯煤矿已经被人占用生产,便找对方理论,结果对方十多人早有准备,统一戴着白手套为标记,备好铁棒、砍刀等武器,对韦金奎等13人进行围殴,砍杀,导致韦金奎重伤致死,另外12人或伤或残。 韦金奎被打死后,造成命案的凶手,最长的仅仅被判了十年,短的则判了几个月就敷衍了事。而幕后的元凶,则无人过问,不了了之。 值得指出的是,在命案发生时,4号矿井都没有停工整改,仍在继续采矿。 在此前的2010年6月1日,竹仓煤矿换了领导班子后,才指出覃圣评违法经营的事实。在宜竹矿字[2010]23号的文件中,直指覃圣评在兼并重组过程中存在多处违约、违规行为,存在私下操作转让开采权的问题。 通俗点说,就是覃圣评私下进行了采矿权的违法买卖。 韦良兵说,为了掩盖此前违法转让采矿权的事实,到了2014年6月20日,宜州市才在资源交易网站上补办一份协议转让手续,以81.4万元的价格,就将拉浪乡价值数十亿的煤矿资源,转让给了尚军的金源公司。 原创来源:公众号“后坐力”,侵删
宜宾一人大代表当庭喊冤:破坏农用地罪子虚乌有,纯属错误起诉 宜宾市叙州区南广镇人大代表丁万金,因替国企做劳务而被控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已于2025年6月24日在南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庭审中,丁万金当庭喊冤,称被指控破坏农用地罪名不是事实,纯属错误起诉。01.犯罪主体张冠李戴,被指找人当替罪羊 本案的经过是,2012年4月28日,丁万金和丁代刚租用了宜宾市南溪区江南镇自由村一社河滩地,拟用于砂石旱采,但须经过审批办理手续。同年底,陈某、康某林找到丁万金合伙采砂。由于该采点的手续直到2014年5月都未办理下来,故该河滩地就一直没有使用过。 经多方走访了解到,该河滩地常年被长江水流淹没,一年中有9至10个月的时间在水位线下。 2014年,南溪区国有江峰公司,通过竞标取得了南溪区长江河道的唯一采砂权。 同年6月,江峰公司出具书面通知,告知丁万金、陈某、康某林三人,因该公司通过拍卖取得自由村一社河滩地的采砂权,要求三人无条件撤离。随即,丁万金等人撤离了江南镇自由村一社河滩地。 2014年10月,江峰公司又打电话给丁万金,让其通知陈某、康某林到自由村一社,协商沙嘴采砂点劳务承包事宜。 经过协商,由丁万金三人成立南溪区明康搬运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明康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与江峰公司签订了《沙嘴劳务承包合同》。 因丁万金三人与自由村一社打交道较早,关系熟络,江峰公司于2014年11月打电话给丁万金,让其通知陈某和康某林到自由村一社,协助江峰公司租赁河滩地做砂石堆场。 经丁万金等人引荐,江峰公司与自由村一社,于2014年12月12日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该合同明确:江峰公司租赁土地的用途是堆放砂石;租赁期限为5年,即2014年12月11日至2019年12月10日止。合同签订后,江峰公司支付了土地租赁费、青苗费和复耕保证金。 江峰公司租好堆场土地后,就通知明康公司开始做挖运砂石的准备工作。 10天后的2014年12月22日,明康公司正式采砂挖运。明康公司的挖运工作,都是按照江峰公司现场工作人员的要求和指定的区域开采,并将挖掘的砂石,按照江峰公司现场人员的指定,堆放在江峰公司租赁的土地上。江峰公司现场管理员与明康公司挖运负责人沈某,每天进行计量统计。 需要指出的是,整个挖运过程,都在江峰公司与南溪区水务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实施。 2015年2月2日,明康公司按照《沙嘴劳务承包合同》完成了江峰公司的挖运、打堆任务,双方核对了砂石数量。 然而,在南溪区检察院的起诉指控中,将上述事实描述成“2015年2月2日,被告人陈某、丁万金将采挖的172万余吨砂石堆放在租赁的农用地上,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 检方为了将破坏农用地的罪名强加给丁万金,当庭无视上述在案的客观证据与事实,硬生生地将2012年4月28日丁万金等人租赁自由村一社的河滩地,混同成江峰公司2014年12月12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中的土地,以及将两个合同视为延续关系。 “两份合同的土地根本不是同一块土地,2012年4月28日的《土地租赁合同》,地块是河滩地,常年淹没在江水中;2014年江峰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地块是农用地,每年可以种植应季农作物”,丁万金辩称。丁万金说,“2012年4月28日的《土地租赁合同》,在2014年江峰公司取得自由村一社采点的采砂权之后,就自行作废了,新的合同是江峰公司签订的,检方如此指控就是张冠李戴”。 02.“引荐”竟然成定罪依据,如此指控实属荒唐 当天的庭审中,检方将丁万金在2014年11月底,引荐江峰公司与自由村一社村民认识,商谈签订堆放砂石合同的行为,作为“有罪推定”的情节。此举,被丁万金及其辩护律师,先后给予了驳斥。 丁万金说,自己与自由村一社村民打交道较早,认识的人多,江峰公司为了租地堆放砂石,就打电话让我和另外两名股东到自由村一社,帮忙引荐江峰公司租地,这一再正常不过的行为,竟然成了定罪的前提条件。 对此,丁万金当庭辩称:“哪一条法律规定了引荐、协调租赁土地有罪?如果我丁万金引荐、协调走私贩卖军火、毒品,你们定我的罪,我就认!” 关于江峰公司与自由村一社于2014年12月12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检方的说法是,形式上是江峰公司签的,但实际使用的是明康公司。 对此,丁万金的代理律师当庭辩称,江峰公司是政府平台公司,盖有公司公章,租地款、青苗费和复耕保证金都是江峰公司支付,哪一家国有企业可以替私人企业这么做,如果这么做了,那不就是涉嫌利益输送了吗? 丁万金的代理律师称,如果本案涉嫌占用农用地犯罪,从犯罪过程上来说,从2014年12月22日江峰公司开始组织采砂,到2015年2月2日完成了挖运、打堆的工作后,江峰公司就实施完毕了整个犯罪过程,本案涉嫌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主体应当是江峰公司。 03.劳务协议约定条款,被检方故意曲解成《土地租赁合同》的转移 在江峰公司与明康公司,签订于2014年11月20日的《沙嘴劳务承包合同》中约定:甲方(江峰公司)协助乙方办理为实施本合同而必须取得的行政许可。 该约定内容,被检方曲解成江峰公司帮助明康公司签订了2014年12月12日的《土地租赁合同》。 事实上,在《沙嘴劳务承包合同》约定江峰公司的基本义务中,不仅有上述内容,还包括:“甲方(江峰公司)负责施工场地周边问题的协调和解决(含土地赔偿、青苗赔偿等),保证乙方能按时顺利进场。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等条款。 由此可以印证,江峰公司才是案涉土地租赁合同的实施主体。 对此,丁万金当庭辩称:“沙嘴劳务协议中约定江峰公司协助明康公司,办理为实施本合同而必须取得的行政许可,不是指土地租赁合同,而是指为后续办理砂石加工厂,所需要办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文件,而土地租赁合同并不是行政许可文件,很明显,检方为了指控我有罪,故意曲解合同本意”。 04.江峰公司违约后签订补充协议,由明康公司生产砂石获利还债,竟成甩锅借口 2025年2月2日,明康公司完成承包劳务的工作量。 在案证据中,加盖有明康公司和江峰公司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沙嘴(自由一社)方量确认表》显示,明康公司完成的采砂量为172万余吨。根据此前双方签订的《沙嘴劳务承包合同》约定,江峰公司需向明康公司支付每吨5.2元至6.5元的劳务费用。由于江峰公司无钱支付劳务费,江峰公司与明康公司又多次协商,达成用劳务费换取砂石生产的经营权,用于抵扣劳务费用。 为此,双方于2015年2月2日,又签订了一份《合作经营补充协议》。此后,明康公司向电力局申请,安装变压器和订购了生产机械设备。 需要指出的是,明康公司只负责生产,办理生产许可证、环保许可证等手续,仍然延续《沙嘴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内容,行政许可事项由江峰公司负责办理。 2015年11月,江峰公司又告知明康公司停止安装机械设备,原因是距离长江边太近,环保通不过,不能在此生产,要求明康公司等待他们在长江对面、麻柳湾租赁好统一的生产场地后,再将砂石转运过去进行生产经营。 然而,由于转运砂石到麻柳湾场地,需要上千万元的转运费,江峰公司为了逃避违约责任,又找到明康公司协商,于2015年12月10日,签订了《二次补充协议》,内容主要是:江峰公司只提取管理费和利润分成;172万余吨砂石的所有权,归明康公司所有;由明康公司付清一切费用,并承担所有经济及法律责任。 在庭审中,检方以《二次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为由,指控认为,砂石的所有权变成明康公司,又约定承担所有经济及法律责任,故案涉土地堆放多年,形成的压占、破坏农用地的行为责任归属明康公司。 对此指控,丁万金辩称:“二次补充协议中的‘经济及法律责任’,是指我们对生产经营的盈亏负责,对生产过程中所造成的意外、伤害等行为负责,而不是对采砂主体的行为负责,检方的这一指控,就是在找我们给江峰公司做替罪羊”。 丁万金的代理人辩称,砂石经营权转移的背景是江峰公司违约,没有钱支付劳务费用,将砂石的所有权、经营权转移给明康公司,并不是将案涉《租赁土地合同》转移给明康公司,本案所有签订的协议、合同、补充协议中,也没有这一约定内容,江峰公司占用农用地、破坏农用的主体责任,怎么就转移给了明康公司呢?再者,江峰公司在案涉土地实施占用、破坏的行为,早在2014年12月22日至2015年2月2日之间,就已经实施完毕。 在刑法实践和相关规定中,犯罪的主体(刑事责任)不能直接转移给另外一个人,它无法像财产或合同权利一样转让、转移给他人。本案中,不能因为砂石或协议的转让、变更,就将此前涉嫌破坏农用地的罪责,转移给明康公司及其股东丁万金等人。 比如,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张三肇事撞死人后逃逸,后将汽车卖给李四使用,公安机关追责时,也只能追溯肇事车辆之前的原主人,而不能将李四作为交通肇事者抓捕归案。 05.检方称丁万金退股后未尽到协助砂石转移义务需担责,既无法律依据又是强人所难 就在明康公司等待江峰公司通知转移砂石的场地期间,丁万金、康某林、钟某瑞于2017年9月16日退出明康公司,并与陈某签订了退股协议,案涉砂石的经营权归陈某一人所有。 丁万金退股的三天后,明康公司陈某与江峰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重新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到了2018年12月11日,明康公司法人陈某等人,再次与江峰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这两份协议足以说明,早在2017年9月16日退股的明康公司原股东丁万金等人,与案涉砂场已没有任何关系。然而,检方在庭审中指控称,丁万金作为明康公司的股东,在退出明康公司后,没有尽到帮助明康公司转运砂石的义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对此,丁万金辩称,2017年9月案涉土地上的砂石承包给陈某后,陈某在转运砂石期间,自由村一社村民说陈某挖到了他们的砂石,便遭到当地村民的阻拦,被索要高价赔偿,才不得不暂停转运,而且为了协调当地村民的阻拦行为,江峰公司、江南镇政府多次组织协调会议,其中的一次,江南镇纪委书记被围困数小时,江南镇派出所长都无法解救,直到南溪区公安分局出动数十名特巡警解救才脱困,这种情况,政府和有权机关都没有能力协调好,我作为普通老百姓,有什么能力协助转运砂石?就这样,我又有什么罪?! 丁万金的代理人辩称,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丁万金退出了明康公司后,其权利也终结了,又何来义务? 有法律人士指出,本案中,采砂的主体是江峰公司,租赁土地的主体是江峰公司,应当办理临时土地堆放砂石许可而未办理的责任也在江峰公司,实施压占农用地的主体责任人也是江峰公司,为什么将主体责任转移到明康公司和个别前股东身上,从刑法实践的角度讲,既无法理基础,又无事实基础,更无法律逻辑可言,检方指控的几个事项系完全错误的指控。 目前,本案已经休庭,等待判决结果,我们将继续关注。 来源:报人老张
四川一民企原股东被诉非法占地罪,喊冤国企租地却拿他替罪 来源:报人老张 2024年,曾被多家媒体披露过的宜宾市叙州区南广镇人大代表、四川宜宾南溪区明康搬运服务有限公司原股东丁万金,因替国企做劳务而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庭审历经多次延期后,最终定于6月24日上午9点30分在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目前取保候审在家的丁万金即将站上被告席,但其坚称自己是 “替罪羊”,真正责任方应为“宜宾市南溪区国有江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采砂的主体、与农户租赁土地的主体都是江峰公司,我只是参与了采砂和打堆的劳务工作,且在采砂和打堆完成后,我就退出了该业务,而江峰公司才是涉案土地占用及复耕责任主体。为什么最后却将破坏农用地的罪责套在我身上?”,丁万金说,“案件如何处理是由证据链条决定,而不是靠主观判断,南溪区检察院检察官刘某某,在起诉我的案件中,歪曲事实,采信不实口供,不采信关键证据,张冠李戴把我公诉至南溪区人民法院。 为此,丁万金将情况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投诉。 2025年6月9日,宜宾市检察院工作人员接待了丁万金。在收取了丁万金递交的材料后,告诉他说,相关材料会转给南溪区检察院处理。 丁万金表示,按照规定,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作出的错误起诉行为,有权出具检察建议,责令纠正,但现在宜宾市检察院并没有行使这个权利,反而将材料转交到南溪区检察院继续处理,这一行为就是不正视问题,在踢皮球。 本案事实:南溪区政府平台公司系采砂主体 丁万金坚持认为,这起案件背后,存在诸多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的W规W纪乃至W法行为。 早在2014年,宜宾市南溪区国有兴南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取得了长江流域南溪段5个砂石开采区的开采权,并办理了9个采点的开采证。江峰公司负责开采、实施。 2014 年 10 月,丁万金与陈某、康俊林合伙成立明康公司,2014年11月20日,明康公司与江峰公司签订《沙嘴劳务承包合同》,以劳务承包形式承接江峰公司 “沙嘴” 区域沙夹石挖掘打堆及分筛。根据双方签订的《沙嘴劳务承包合同》,江峰公司负责土地租赁、行政许可等事宜,明康公司仅按其指令作业。 在该合同中还约定,江峰公司负责施工场地周边问题的协调和解决(含土地赔偿、青苗赔偿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江峰公司有权对砂石料的开采、加工和运输进行全程监督。 在此后的2014年12月11日,江峰公司与南溪区江南镇自由村一社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租赁该社土地用作砂石堆场,并由江峰公司对公账户向出租方支付了土地租赁费和复耕保证金,上述事实,有土地租赁合同和租金转账记录予以证明。明康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22 日进场施工,至 2015 年 2 月完成 172 万余吨砂石打堆任务。后因江峰公司无钱支付明康公司劳务费,江峰公司与明康公司多次协商,用劳务费换取砂石生产经营权,于2015年2月2日签订了《合作经营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由明康公司负责生产、加工、销售等工作,甲方江峰公司只提取管理费和利润分成。 由此可见,涉案所谓“非法使用的土地”在上述协议中,并未约定由江峰公司转租给明康公司,也没有要求明康公司复耕。从法律上说,涉案土地的租赁方和复耕的责任主体,仍然是江峰公司。 丁万金入股明康公司到退出,期间涉案土地使用权均与该公司无关 2017 年 9 月,丁万金等股东退出明康公司的股份,与陈某签订了《明康公司砂石承包销售合同》,约定此后的砂石经营由陈某一人负责。特别注意的是截止到 丁万金从明康公司退股之日,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仍在江峰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的5 年租赁期内。 2017 年 10 月,陈某开始将砂石转运至江峰公司指定的麻柳湾场地。自由村一社村民说以“陈某挖到了他们的砂石” 为由,索要高价赔偿并阻拦,转运被迫停止。 2018 年 5 月,当地政府组织复耕时再次遭村民围堵,导致部分砂石滞留、土地未复耕。 丁万金指出,江峰公司作为土地承租人及砂石所有权方,理应对租赁的合规合法性及开采后的复耕负责。 检方无视涉案土地是江峰公司租赁的事实,张冠李戴指控丁万金破坏农用地 2024年9月,南溪区检察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丁万金、陈某提起公诉,指控二人 “改变农用地用途,造成耕地损毁”。但实际上,所有书面证据证明:土地租赁手续、费用支付均以江峰公司完成,明康公司仅为劳务方,无土地使用及处置决定权。2017 年9月退股后,丁万金完全退出经营,后续转运及复耕问题更是与丁万金无关。丁万金说,“如果说堆放砂石在土地上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行为,那这个犯罪行为在2015年2月2日就已经实施完毕了,也是江峰公司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不是明康公司的犯罪行为,更不是我丁万金的犯罪行为,因为此后根本没有再堆放砂石;尽管自2015年12月10日起,堆放在土地上的砂石归乙方明康公司所有,但此后并没有发生新的非法占地行为。不能因为砂石的所有权转移了,就等于之前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刑事责任也转移了;而现在检方的认定是,刑事责任可以从江峰公司转移给明康公司及股东,这样的结论,实在荒谬”。 对此,丁万金表示,司法的原则是有错必纠,本案的办理不讲证据,张冠李戴,对我无罪的证据他们都视而不见,对于似是而非的口供作为定罪依据。 此外,同时退出明康公司的原股东康某林、钟某瑞未被追究刑责。而事实上,丁万金与康某林、钟某瑞所持股份是一样,法定责任和义务也是一样的,但办案机关却只把丁万金一人列为犯罪嫌疑人。这是 “选择性执法” 。 江南镇纪委书记刘某等未受诱导、客观中立的证人证言,证实土地未复耕系村民未得到,索要的高价赔偿强行阻拦,及江峰公司和陈某处置不当所致,与丁万金无任何关系。 然而,南溪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仍错误认定丁万金参与土地租赁及砂石堆放,认为其与陈某共同实施了非法占用行为。 最新的消息称,该案将于本月24日开庭,丁万金已向中央第十二巡视组提交了相关材料,就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反映,要求追究责任并还其清白。 截至发稿,丁万金仍坚称自己 “无罪”,律师也一直坚决作无罪辩护,对于本月24日的庭审,丁万金恳请人民法院坚守底线,不受法外因素干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他一个公正的结果。 该案件的走向,不仅关乎丁万金个人命运,更涉及司法公正。对于此案,我们将持续关注案情的发展。
文卫:发迹于雅安天全县,被向辉礼跨市调来宜宾后官至正县级 2023年12月,宜宾市委原常委、市纪委原书记向辉礼案尘埃落定。四川眉山仁寿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向辉礼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处罚金200万元;王某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对于两人共同违法所得900万元即孳息80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向辉礼违法所得1740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书显示,向辉礼、王某荣二被告人认罪认罚。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一审判决后向辉礼未上诉。 官方简历显示,向辉礼,1957年12月出生,四川通江人,四川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1975年9月参加工作。1975年9月参加工作后,先后在通江县麻石区小学、中学、中心校任教;1984年7月调入通江县文教局教育股工作;1989年2月至1996年9月在通江县委组织部工作。 1996年9月,向辉礼从川东北调动至省会成都进入四川省委组织部工作,在这里他遇见了官至四川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的魏宏,两人在工作上有较为密切关系。2000年11月,向辉礼随魏宏调职四川雅安,担任“撤地设市”之后的雅安市委副秘书长。2002年1月,向辉礼担任雅安市天全县县长,后升任县委书记。 2006年10月,向辉礼担任宜宾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2016年2月,向辉礼卸任宜宾市纪委书记;同年8月,向辉礼因严重违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同年11月,向辉礼退休。 向辉礼案虽早已尘埃落定,但民间关于追向辉礼漏罪的举报仍然不断,多位宜宾市和雅安市的受害人表示:向辉礼仅以受贿罪一个罪名被判刑,实在是难安民心,他起码还有滥用职权罪、诬告陷害罪、玩忽职守罪等多项罪名未得到追诉。 同时,部分雅安举报人的信息还指向一个向辉礼麾下的关键人物,那就是多年前曾担任雅安市天全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的文卫。文卫被指曾作为时任天全县委书记向辉礼的打手,参与迫害了多名不服从向辉礼号令的干部。 向辉礼2006年从天全县委书记高升为宜宾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后,也将文卫跨市调到了宜宾市任职。文卫 向辉礼在其被撤职的前一年,利用自己在宜宾政界最后的权势,2015年3月将文卫扶上了南溪区委副书记的职位,当时的本意是为文卫以后当区县长,再到区县委书记奠定坚实的基础。 但一年后,向辉礼被撤职,再也不能扶持文卫了,而文卫也利用此前打好的基础,退而求其次,2019年文卫仍被提拔为正县级干部,担任宜宾市南溪经开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2024年1月,53岁的文卫早早退出了党政领导岗位,被安排去了宜宾市人大担任城环资委主任, 目前,根据官方信息,文卫仍担任宜宾市人大城环资委主任职位。
成都一格斗馆设备螺钉外露,致4岁女孩训练时额头受伤 5月13日下午6时20分许,4岁女孩熙熙在成都白鲨格斗训练馆交子大道店训练时,一不小心额头撞在了格斗擂台边的围栏上,这本该是海绵泡沫包裹结实的安全围栏,没想到的是,小熙熙头部离开围栏后,额头上却有了一个深达5毫米长约两公分左右的血窟窿,鲜血很快流了出来,沾满了孩子满脸。小女孩额头上的伤口 每天按时来接送孩子参加训练的王阿姨在旁边看见孩子满脸的血,一下给吓坏了,赶忙冲进场地对教练和旁边的人喊,说孩子受伤了,赶快想办法止血救治。 教练走过来,看到血流不止和疼得大哭的小女孩熙熙,开始去找止血棉、消毒棉签、纱布等,但偌大一个格斗训练馆,连这些常备的医用物品都没有。最后,教练只找来一点邦迪创可贴。而在场馆一边坐着的几个教练和管理人员似乎见惯不惊,对小女孩的流血事件无动于衷,王阿姨于是给孩子的家长打电话,说了孩子受伤得送医院救治。 家人赶来后,立即打车带孩子去附近的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治。起初教练在王阿姨的强烈要求下,勉强陪孩子到了马路边上,看到了家长来以后她说还有课,就去上课了,就没有陪同孩子去。王阿姨说。 在成都第一人民医院,给孩子伤口打了预防破伤风针,并需要进行伤口缝合手术。家长怕女孩以后的面部留下疤痕,要求医院使用美容无痕针,但一医院没有,说只有华西医院有,考虑到女孩已流血过多,怕伤口感染不敢多折腾,就在一医院做了伤口缝合手术。医生在熙熙的额头上,缝了四针。 事发的当晚和第二天,格斗馆教练给熙熙母亲发了短信,说造成熙熙受伤确实是因为场馆的问题,并对没有第一时间陪同熙熙去医院表示歉意。 王阿姨说,除了教练的致歉以外,目前白鲨格斗培训机构没有任何负责人出来就熙熙受伤一事给个说法。 据了解,成都白鲨格斗俱乐部成立于2014年,目前已有多家署名白鲨格斗的连锁培训机构,主要从事少儿运动竞技、搏击等培训。熙熙所在的场馆是每次培训一个小时,收费400元/次,一次性收了100节课的费用。 随着白鲨格斗机构的无限扩张,其内部管理日渐混乱,安全意识也逐渐淡化,缺乏对设备和人员的规范管理。围栏上裸露的螺钉监控下穿着拖鞋训练孩子的教练 事发后,家长在训练场馆发现,原本该定期检查和维护的围栏设备,因疏忽没有安全包裹并早已开裂,致使链接螺栓螺钉外露,导致小女孩熙熙受伤。通过调监控还发现教练居然穿着拖鞋带孩子训练,把严格的训练完全当着游戏。交了那么多钱,如何保护孩子的安全?熙熙家长期待成都白鲨格斗机构方能给出一个满意的答复。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成都白鲨格斗训练营作为一家以营利为目的健身机构,其经营的训练运动具有较高风险,在开展健身服务过程中较一般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者应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同时,授课对象是4岁儿童,具有自身安全意识不强且身体脆弱的特点,健身机构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应当高于此前基础,应根据儿童的生长特点,对可能造成儿童伤害的设施进行检查并采取合理措施消除危险,正是由于健身机构对未成年授课对象没有采取特别的安全保障提示及措施,以至于螺栓螺钉外露,导致熙熙头部受伤。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四川省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官方网易号
宜宾某民企老板被捕,家属称疑遭“远洋捕捞” 来源:知因探法(四川省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官方账号) 编者按: “远洋捕捞”,主要指的是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民营企业和个人财产的行为。此类行为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侵蚀民营企业发展信心,是对法治的破坏,也是对营商环境的污染。必须拿出雷霆手段、依法依规予以清除。 被指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025年3月28日上午9时,宜宾市百强民营企业——四川某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褚某再次被内江警方拘押。从褚某家属收到的逮捕通知书上得知:褚某此次被捕是内江市市中区法院的决定,由内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其涉嫌罪名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我们做梦都没有想到,卖国家许可合规的药品会卖来一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得知消息的褚某家属称,褚某,2008年重庆大学计算机系统结构专业研究生毕业,已从事药品经营10余年。褚某自出社会工作以来,一向遵纪守法,从不干违法违规的事,连续多年被宜宾市、江安县等各级政府评为优秀党员、宜宾市非公经济奋斗标兵、工商联(总商会)先进个人等。 相关资料介绍,褚某担任医药公司总经理以来,花重金打造公司质量管理团队,坚守底线,合规经营,严格把控质量关。医药公司从一个最初只有几人的小公司,发展到如今100余人,为当地解决就业,创造税收,升规入统做出了应有贡献。公司相继被评为“宜宾市民营企业100强”“江安县优秀民营企业”“江安县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宜宾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A级纳税信用企业”等。内江警方出具的逮捕通知书 事因经营“中药饮片炮山甲” 在此之前的2020年1月,内江警方已对褚某进行了一次短暂的刑拘。 当时,内江警方以褚所在医药公司经营了重庆田野医药公司出品的中药饮片炮山甲违法为由,跨境刑拘了褚某并扣押了酒都公司的部分企业资金。 褚某公司经营的中药饮片炮山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赋予的名称,重庆田野公司的炮山甲产品资质十分齐全,其销售更得到重庆市有关政府权威部门的许可。后来,重庆公司出事,内江开始对褚某展开刑侦调查和起诉。 褚开始背负犯罪嫌疑人身份,时间已经过了5年,为此给一家优势的民营医药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褚的家人称,在2019年中药饮片炮山甲刑事案的指控侦查中,存在强迫要求向办案机关交纳费用。褚某因拒绝交纳费用被拘押、被有罪推定。 而此时在经营中药饮片炮山甲的医药企业,在全国有很多家,渝贵川地区在册的有114家,四川省有36家。而这些企业后来大多没事,因为他们不是有着强大深厚的政商背景强,就是甘愿认缴认罚。 得到政府许可的销售该谁买单? 一位接近褚某的业内人士称,他们公司之所以销售中药饮片炮山甲,主要基于上游供货企业重庆田野公司依法提供了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产品检验报告等药品生产经营的全部合法手续,产品包装上也依法载明了“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 在经营之前,田野公司提供了重庆市林业局依法颁发的合法有效的《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许可证》,该许可证明确载明“重庆田野药业有限公司允许经营人工养殖的穿山甲”,该公司作为下游合法的药品流通经营企业,敢经营炮山甲也是对这些权威部门的信赖,如果说销售企业违法,那这些主管部门是否成了帮凶? 省内某资深法律人士称,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须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为前提,但本案中,该医药公司不存在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行为,不符合本罪犯罪构成要件。 作为一家合法的药品流通经营企业,宜宾该医药公司其合法买卖药品(中药饮片)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宜宾优秀民营企业家被内江异地逮捕受审,完全有理由怀疑是有关执法部门为了自身利益而实施的一场“远洋捕捞”。这位法律人士最后说。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对此类药品经营的复函
宜宾一液化气站被举报违法 引发专家热议 来源:中国品牌 近几年,发生在各地的液化气爆炸案屡见报端,2024年10月,河南洛阳发生的一起液化气爆炸案,一男子被烧伤不幸去世。 液化气安全问题,始终是公众关心的话题。举报液化气站安全隐患,也成为各地群众的关注话题。最近半年,四川宜宾的多家液化气站被举报,同时被当地有关部门认定违法、行政处罚、要求整改,但部分液化气站仍在经营中。 对于此类安全问题,专家表示,事件背后反映出的是经济发展与安全监管如何平衡的问题,企业应将安全作为发展的前提,通过合法合规经营和创新管理来提升经济效益。相关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促进安全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四川宜宾:多家液化气站被认定违法经营 最近半年多,宜宾当地的茂源液化气站等多个液化气充装站,被住建、规划等部门认定违法,要求整改。 其中,茂源液化气站被当地群众多次举报,称该液化气站安全间距不足,未按照要求停业整改,且该站建站时属违法建设,是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修建的。 其中一名刘姓举报群众称,其举报后宜宾市住建局给予答复,答复中称该场站所属区住建部门已经对茂源液化气站做出6万元的行政处罚,此前该站已完成消防审查和验收。但对这一举报回复结果,该举报群众表示质疑,他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符合规划条件的才能组织竣工验收,茂源液化气站在未解决土地违法问题的情况下进行消防验收,不合乎法律规定。 目前,茂源液化气站仍在经营。除了茂源液化气站,宜宾当地还有其他多家液化气站也被多名群众举报。 记者注意到,被举报的茂源液化气站在2022年曾被曝出在气罐中掺入国家明令禁止的民用燃烧剂二甲醚,销往乡镇百万公斤。二甲醚有产生火灾、爆炸等严重安全隐患,且过度吸入会影响人体健康。当时的茂源液化气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事被抓,后公司多次更换法人。 专家观点:液化气行业需源头监管安全运营 不久前,中国城市燃气协会液化石油气专业委员会在发布的《液化石油气行业发展报告》指出,当前,中国液化石油气行业正处于转型期,小微企业众多,液化石油气行业需要通过完善市场监管机制和体系、改善营商环境等方式,提质增效,可持续发展。 《报告》显示,2016—2020年,我国室内燃气安全事故达2702起,其中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占比高达65.03%。近年,液化石油气事故仍居高不下,2021年、2022年分别发生639起和450起,占全国燃气事故的比例分别为56.05%、62.5%。 湖北省化学安全协会高级工程师伍学龙表示,液化石油气是特种行业,企业需要具有完备的资质和经营许可证才能合法经营,但目前市场上仍存在没有资质的企业,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北京大学能源研究院特聘专家朱兴珊博士认为,液化气行业,应进一步完善安全服务标准、行业标准法规,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和市场准入门槛,健全产品与服务质量责任溯源监管体系,促进液化石油气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多位业内人士指出,面对当前挑战,液化石油气行业需要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安全平衡问题,从源头进行有效监管,规范行业安全运营。 从企业经营方面来看,部分液化气站为降低成本,短期内节省土地购置、合规建设等成本,但埋下巨大安全隐患。 从经济发展角度来看,违规液化气站的存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对周边企业、产业链上下游,甚至整个地区的经济发展都会造成负面影响。同时,违法违规经营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不利于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对于管理部门来说,应积极统筹协调,制定合理的整改方案,推进违规液化气站的整改和搬迁工作。并加强对企业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的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 目前,一些省份已经在做出积极举措。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油气事业部负责人陈新松律师介绍表示,2022年8月,浙江省住建厅发布《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规模化经营改革实施指南(试行)》,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强调,对经营发展不符合当地燃气发展规划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存在风险隐患的充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将采取兼并、收购、合资重组等方式组建企业,由此既实现行业整合,也解决了安全隐患问题,值得各地借鉴。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经济发展与安全犹如天平的两端,任何一端失衡都将带来严重后果。”业内人士表示。 事件回顾 2024 年 6 月:四川省阿坝州督导组到宜宾交叉检查发现,茂源液化气充装站站内设备设施安全间距不足有5处,站内设备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不足有7处。 2024 年 7 月 :茂源液化气站被群众举报未停业整改。 2024 年 8 月 :宜宾市住建局回复举报:茂源液化气站安全间距不足等问题属实,茂源液化气站已制定整改方案。 2024年 9 月:群众举报茂源液化气站建站时属违法建设。 2024 年 9月 :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茂源液化气站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其违法建设问题立案调查。 2024 年 11 月 :群众举报茂源液化气站没有进行正规的消防审查及验收、私自改建,并在互联网反映液化气站问题。 2024 年 12 月 :宜宾市住建局认定茂源液化气站的整改行为未经消防主管部门审批、验收,拆除改建原彩钢充装台时未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违反消防法,将违法线索移交建设监察大队。 2025 年 1 月 :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知书显示,称已函告叙州区人民政府,对茂源液化气站在已作出行政处罚区域内占地建设的已没收建(构)筑物资产加强监管。 2025年1月,宜宾市住建局答复,宜宾茂源液化气充装站位于叙州区范围,2024年12月4日,叙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场站未办理消防审查验收就投入使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进行了罚款处罚。2024年12月9日,经叙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审验中心审批,该场站已完成了消防审查和验收工作。
曾行贿向辉礼的企业家于亮秋,目前仍担任泸州市工商联副会长 2023年12月,四川眉山仁寿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向辉礼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处罚金200万元;其情妇王某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对于两人共同违法所得900万元即孳息80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向辉礼违法所得1740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书显示,向辉礼、王某荣二被告人认罪认罚。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一审判决后向辉礼未上诉。法院认定,2004年至2016年,向辉礼利用担任雅安天全县县长、县委书记、宜宾市纪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取巨额贿赂。资料显示,向辉礼曾担任宜宾市纪委书记十年之久,2016年8月因严重违纪被撤职,同年11月退休。2022年4月,退休5年多的向辉礼被官方宣布因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委调查。 判决书显示,向辉礼曾赠送情妇王某荣1200万元,王某荣落网后主动交代这一事实,同时检举向辉礼在位于天府新区麓山国际茵特拉肯小区的住房存放大量涉案现金,经有关部门查获共有1502.88万元。此外,王某荣还将两人共同受贿的900万元用于投资房地产,获利8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辉礼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单独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740.1152万元,伙同被告人王某荣共同收受他人财物9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二人行为均构成受贿罪。向辉礼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其中,2013年,向辉礼利用担任宜宾市纪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四川纳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招投标等方面提供帮助。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向辉礼收受该公司总经理于亮秋所送现金20万元。 据公开信息显示,于亮秋: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四川纳溪人。大专文化。无党派人士。现任四川纳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泸州市人大代表,市总商会副会长。 笔者查阅了泸州市工商联(泸州市总商会)官网,截至今天下午14时网站信息,于亮秋仍担任泸州市工商联(泸州市总商会)副会长,在副会长中排名第四。此外,笔者今天还接到一位宜宾女企业家反映:实际上除了判决书认定的这笔20万以外,于亮秋对向辉礼行贿和送礼并不止这一笔,并且向辉礼曾受于亮秋请托干预过和她密切相关的一个项目。当然,这一切是否属实,有待于相关人员的举报是否能得到纪检监察部门的查证。 笔者经查阅发现,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明确了受贿行贿一起查的五个重点领域,包括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及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等。此外,2023年12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二)进一步明确了行贿犯罪的处罚标准,明确列举了七种严重行贿情形,并调整了单位行贿罪的刑罚,以适应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和新任务。 笔者将继续关注于亮秋后续,对是否“行贿受贿一起查”拭目以待!
宜宾移动任意断网,泡菜坛服务器停滞,造成的损失谁来担责? 来源:泡辣椒 宜宾泡菜坛网络 泡菜坛网络积极响应宜宾市委市政府发展数字经济的号召,自2022年开始研发小程序应用,于2023年正式上线并投入使用。小程序主要用于网民交流、信息展示。 为了让数据落地宜宾,经过综合考虑以及品牌的号召影响,最终同移动公司宜宾分公司达成了最终合作意愿,合作期一年(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0日);基于目前小程序的使用和访问测算,年服务费人民币(29358.33元),由双方资源协同配置解决费用,即移动公司向泡菜坛提供服务器和带宽资源,泡菜坛进行付费使用;泡菜坛小程序和公众号向移动公司提供广告服务,移动公司付费使用,双方金额对等。泡菜坛网络已支付24年全年服务费用 2024年12月,服务器租赁即将到期,泡菜坛开始联系移动公司商讨合作续期事宜。然而,对接两名工作人员后均未得到有效回应。直至 2025年1月10日,泡菜坛接到网民反馈,才发现小程序已无法正常访问。泡菜坛小程序状态对比图 紧急联系移动公司宜宾分公司后,几经周折联系上移动公司叙州区分公司,工作人员告知泡菜坛因欠费所以被迫停止访问了,若要恢复访问,必须缴纳2025年全年使用费。泡菜坛几经周折与移动公司叙州区分公司取得联系 可是该缴纳多少费用,没有明确金额,就这样整个服务器被停止访问了4天,而这四天的费用移动公司照样计取,泡菜坛一分不少支付。泡菜坛与移动公司叙州区分公司取得联系 最终经过多次联系协调,移动公司同意了我们的付费改为按月支付,因为数据管理为系统设置,所以必须缴费才能恢复访问。泡菜坛向移动公司叙州区分公司支付两个月费用 鉴于移动公司的服务体验和收费等问题,泡菜坛决定将服务器数据拷贝后搬迁,在续缴了两个月费用(2025年1月10至2025年3月10日止)泡菜坛开始着手将数据拷贝搬迁到其他运营商服务器。就在2月10日晚,同样是在没有任何通知条件下,泡菜坛再次被移动公司停止了服务,截止目前仍没有恢复访问。移动公司直接发消息停止服务器的使用 泡菜坛在向移动公司对接联系人询问,得到了只有一句:我们核查一下。泡菜坛询问移动公司叙州区分公司工作人员 而另外一名姓刘的工作人员10号早上则通过微信提醒我司:只交了两个月的费用,要在月底前续费了。移动公司叙州区分公司工作人员提醒续费 并且在合作期的最后一个月,服务器便已经频繁出现无法访问的状况,短短一个月内至少发生了五六次。这就是移动对待客户的服务方式吗?难道是想用这种手段,迫使客户不得不继续合作,才能保住服务器里的资料?此外,1月份刚缴纳了两个月的费用,还未到两个月期限,服务却被直接停用,与此同时催缴信息倒是发得无比迅速。这又该作何解释? 另外,在服务器与带宽资源配置相同的情况下,移动的费用相较于市内其他运营商高出30%,比市外运营商更是高出50%。 宜宾作为全省数字经济发展排头兵,泡菜坛在宜宾成立了23年,虽为民企经济体量微不足道,但是也是为宜宾的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尤其是在民生福祉领域的教育、医疗、城市建设、交通、消费维权等领域。 移动公司身为通信运营商,本应秉持一视同仁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客户,凭借优质服务与先进技术赢得客户的信赖。然而,现实中移动公司却漠视客户需求,完全背离了应有的服务理念。作为垂直管理的通信运营商,本应积极融入地方经济发展,为地方企业和经济发展助力,而不是凭借自身独有的垄断优势,无视地方企业的发展诉求,无视地方经济发展和法律法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移动公司的所作所为已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理应作出道歉与赔偿。 我们在此呼吁地方管理部门加强对垂直管理企业的监管,尤其是那些具有绝对优势的垄断型企业,如电力、通讯、石油等行业。应加大监管力度,畅通投诉渠道,依法依规处置这些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使用权。
高丙芳律师哭诉:我现在就是一只惊弓之鸟,法庭必须遵守法庭秩序 今天下午,在泰安市中级法院大审判庭上,辩护人张新年律师长时间地站立着,向法庭高声表达:“本辩护人提请合议庭立即纠正自身的不法行为。”在中国的法庭上,这是不多见的。 作为本案被告人的高丙芳律师,也多次、长时间高高地举起手臂,向法庭疾呼:“我现在就是一只惊弓之鸟,法庭必须遵守法庭秩序!” 那么,这个法庭上究竟发生了什么?原来,合议庭公然违反了法定程序,拒不召开庭前会议。辩护人在本次开庭之前,向合议庭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此时,合议庭必须召开庭前会议。这是硬性规定,即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十一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且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还有《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因为合议庭公然违反上述硬性规定,强行推进庭审,所以庭审程序进行的举步维艰,甚至狼狈不堪: ·在没有听取被告人、辩护人关于案件管辖等程序的意见的情况下,便急于进行法庭调查; ·在没有解决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的情况下,便急于进行法庭调查; ·在没有听取被告人对于一审判决书的意见、被告人还没有陈述上诉理由的情况下,便急于进行法庭调查; ·辩护人刘录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发表了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应当调取证据、应当通知证人出庭等意见; ·合议庭的那位审判员在宣读一审判决时,语气相当严厉,仿佛一审判决书就是她作出的,仿佛她一定会支持一审判决书似的。毫不顾忌高丙芳律师及其辩护人一直在做无罪辩护,一直在呼吁程序公正。 …… 合议庭强行推进庭审的目的,遭到辩方的顽强抵抗。审判长终于宣布休庭,明天上午继续开庭。但是,他这样一味强推庭审的做派,直接激怒了旁听席。休庭后,多名参加旁听者都向合议庭喊话,“必须召开庭前会议”“必须调查非法证据”“审判程序必须合法”等呼声不绝于耳。
高丙芳案二审开庭第一天:泰安中院违规强推庭审,吃相难看 元宵节未过,春节的年味还依然浓郁。今天上午,高丙芳涉嫌虚假诉讼案二审在泰安中院开庭。开庭前,书记员要求已入座的辩护人退出法庭,搞入庭仪式,张新年律师、刘录律师称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配合。泰安本地三律师退出法庭,再进入法庭,配合法庭。 上午的庭审,围绕是否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展开。开庭伊始,张新年就要求召开庭前会议,并详细说明了开庭之前与审判长屈玉涛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并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排除非法证据和召开庭前会议。 张新年说,岱岳区检察院在民事监督程序中的调查笔录,不得作为刑事案件证人询问笔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同案犯米培印、陈士昌的庭前供述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之规定,应当排除适用;在案的证人证言取证程序不合法,内容互相矛盾,如李某、韩某某及部分农民工的证言,应当依法予以排除;相关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方式不符合法定程序,甚至来源和主体都存疑,应当排除适用。 张新年书面材料要求:一、本案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且社会影响重大,根据两高三部《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一条之规定,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二、辩护人业已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根据两高三部《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二条之规定,贵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此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因此贵院对本案是否需要召开庭前会议没有自由裁量权,应当依法召开。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的《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法发[2024]1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的确,依据此规定,本案二审应该召开庭前会议,但泰安中院合议庭拒不召开庭前会议,强行开庭,公然违法。 鉴于此情形,张新年律师、刘录律师、高丙芳被告人先后申请审判长屈玉涛回避。 下午开庭伊始审判长屈玉涛就宣布,经过研究,驳回张新年的回避申请。《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法官的回避应由院长作出决定,但审判长屈玉涛并没有宣布回避决定是由院长作出的。由合议庭作出回避决定,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这是由谁造成?正如张新年律师所说,“辩护人认为你院完全没有必要在违反法律程序的情況下急于开庭,如此审理方式给人有想快审快判予以维持一审错误判决的可能,但是如果这样进行庭审安排,非但不能快审,在正式的庭审中还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会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因为根据法律规定,非法证据是没有法庭准入资格的,相关证据的合法性、证人是否出庭、相关证据是否调取、收集要通过召开庭前会议的方式先行听取控辩双方意见,进行相应处理。但是现在不依法召开庭前会议,势必会导致大量的非法证据出现在法庭,同时导致关键证人不能到庭,关键证据不能出示在法庭,犯下与一审法院同样的审理错误,导致审理的方式方法和方向出现问题,大量的庭审时间将会消耗在对这些法定事项上的法庭调查之上。 如果 像一审那样在审理过程中,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还不停的补充证据,会导致延期审理情形的出现,所以为了提高庭审效率和质量,应当将辩护人提出的法律申请进行先行处理,这才是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的方式,本案一审存在大量的问题,二审应当本着对事实、对法律负责任的态度来拨乱反正,不能走过场,我们每个人都要对法律负责任。” 法庭上,张新年强调,律师的阅卷权没有得到全面保障。在已阅的案卷中,缺失了很多页内容,辩护人要求查阅,迄今没有给辩护人查阅。 “目前经初步阅卷,意外发现岱岳区法院在向贵院报送本案一审卷宗材料时涉嫌大量隐匿案卷材料。例如,审理卷卷二中缺失第 416 至第 549 页,审理卷卷十中缺失第 2195页至第 2199 页、第 2230 页至 2236 页。” 律师阅卷权没有得到全面保障,律师没有拿到全部案卷,该案目前并不具备开庭条件。 庭审中,审判长屈玉涛竟然要求书记员不记录张新年律师的发言。 依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书记员应该是司马迁,是刚正不屈的史官,必须如实记录法庭上的内容。审判长屈玉涛不让记录律师发言内容,完全错误的,属于滥用职权。 由于法庭恣意违法,下午庭审冲突愈加激烈。张新年律师在法庭上说,“辩护人已经依法对你提出回避申请了,现在应当休庭先行解决回避问题,解决你是否还有资格审理本案的问题,目前你对本案是否具有审判权处于待定状态,在院长做出决定之前,你无权继续主持庭审,目前你违法强推庭审,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不仅相关庭审活动是无效的,你本人也涉嫌滥用职权。” 审判长屈玉涛要求高丙芳阐述上诉理由,高丙芳说,上诉理由我要说,但现在应该先解决回避问题,安排庭前会议。审判长说,“没有被告人辩解,证据确实充实的,可以依法审判”。高丙芳听到此言论,愤怒地说,“简直无耻透顶,你们不要一点脸了!” 整整一天时间,开庭围绕回避与应该召开庭前会议展开,没有解决任何一个问题,浪费的是司法资源和所有诉讼参与人的时间。 作者:范辰律师
94年的魔都警花从警8年后辞去公职当律师,坦言心路历程 今天,一个很偶然的机会,笔者在一个全国性的律师和法治媒体人交流群里认识了这样一位阳光靓丽的女律师杨婷,她现在是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实习律师。笔者今天第一次在群里看到她时,她刚在群里发布了一篇自己的小红书文章,还大大方方给群友们发了个拜年红包。 年轻漂亮的女律师其实并不少见,能力极佳又貌美的女律师也同样不少,“律政佳人”绝对不是一句空话,而是有许多例子的。但杨婷让人关注的是,8年前,年仅22岁的她作为应届生考上了上海公务员,本科毕业就公考上岸魔都公务员,无疑是很多人眼中的“出道及巅峰”,甚至可以叫做“开了挂的人生”,这让多少对铁饭碗梦寐以求的人羡慕不及。 但令很多人意想不到的是,在上海当了8年公安民警的杨婷,在一级警司的肩章马上就要发下来的前夕,竟然在2024年3月正式辞去了公务员职位,下海成为了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实习律师。 从杨婷辞去公职到今天,快一年时间了,杨婷也算完完整整体验了一年的实习律师工作和生活,并且很快将面对转正成为执业律师的全新人生了。在律师行业如此之卷的今天,实习律师的路并不好走,要通过司法考试、积累案源、提升专业能力……每一步都不容易。而这一年中,杨婷听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后悔了吗?”更要命的是,杨婷辞职不到一年,还在刚起步的阶段就遇上了春节!春节是个亲戚们畅聊“东家长西家短”的日子,是七大姑八大姨“灵魂拷问”不断的日子,甚至是亲戚们互相攀比的日子,更何况今年杨婷还辞去了体面光鲜稳定的魔都公务员,投身于在亲戚眼中“毫无保障”,并且还得从头开始的律师行业。“是不是疯了啊?” 杨婷每次听到这句话,都只能笑笑说:“人生嘛,总要有点追求。”图为杨婷近照 笔者也是一名辞职公务员,曾先后担任区县司法行政干警和人社局的部门中干,辞去公职至今已经12年整了,笔者还记得2013年时我建的一个“公务员辞职交流”QQ群当年被央视网、南方周末、博客天下等重量级媒体报道,央视网报道的题目我记得叫“公务员辞职成群”,反响还不错,不过现在在百度上已经搜不到了。搞笑的是,我记得当年还有美国“华盛顿邮报”驻北京记者也想采访我,不过曾作为政法干警的笔者,政治觉悟是何等高,一眼看穿这是反华媒体想要抹黑公务员队伍,要忽悠我们讲出体制内如何黑暗等等坏话的,所以笔者果断拒绝采访!哈哈,不对,跑偏题了,说多了! 说实话,笔者是很有情怀的,每次不管线上线下认识了辞职公务员,特别是辞职后投身法律服务行业的公务员,都会衷心祝愿他或者她的明天更美好,笔者对辞职公务员的风风雨雨,酸甜苦辣也格外关注,笔者也多次畅谈自己辞职以来的心路历程,也试图将更多辞职公务员的心路历程以飨读者。 在此,笔者不再自己啰嗦了,就简单粗暴地把杨婷律师发在小红书上讲述她正式辞职后从警队到律所这近一年的心路历程整理转发出来,也欢迎大家关注她的小红书号“贡七儿”,如果你也是体制内的诸如公务员、事业编人员、国企干部啥的,想转型,或者你单纯是对法律服务行业感兴趣,那都欢迎你关注她小红书号,多和她聊聊心声,杨律师忙完了案子一定会回复你的哟! 摘录于杨律师小红书的文章如下,按她从辞职到现在的时间先后顺序发布: 一、上海公务员辞职|理由,薪资(干货) 30岁做出了重大决定——辞职 从提出离职到办完手续用时两个月。 辞职对我来说也是个挑战,纠结了很久以后终于迈出这一步。 目前薪资多少? 年入到手23万左右,公积金双边6000。 辞职以后去干什么? 去事务所,没有工资,公积金和社保自己交,不坐班。为何辞职?1、工作内耗,焦虑,责任心强,敏感易烦恼,情绪不稳定。2、晋升困难,重复机械工作失去满足感,升职无望。3、收入问题,工资稳定但穷,决定思考人生路,提升认知。4、向往相对自由工作氛围,出省有限制不太自由,节假日加班多,无法做到工作生活平衡,也没有时间发展自己的爱好。5、法学生的执念,追求公正。 「虽不能至,仍然心向往之」 困惑于辞职还是不辞职?1、自我评估:掌握的技能(证书、学历或者技能)、兴趣(能不能发挥自己擅长的兴趣)和价值观(自由或者稳定)。2、职业探索:研究行业招聘要求、建立人脉。3、行动计划:提前参加行业培训和论坛、简历更新充分表达自己优势、面试准备(是不是能找到内推)。勇敢者先享受,放下纠结,思考-规划-体验-行动,不再蜷缩。打破局限,继续成长。 二、上海公务员辞职 | 八年青春无悔 从申请到拿到批复历时两个月,我的333警号上交,公务机上交,制服上交, 人民警察证上交,一毛三的肩章还没有发下来我就离职了,当年给我办入职的老师和今天办理离职手续的老师是同一位。也算是一种圆满。真的非常幸运能在应届的时候顺利考入上海 现在也很感恩,自己能在工作多年以后,有了笃定的追求, 今后会继续深耕法律行业 用另一种形式为人民服务。愿历经千帆,归来仍少年。 今后不定期分享城里城外信息差。 三、从警队到律所,我的工资砍半,但生活更…… 很久不更新想跟大家聊聊我辞职后转型生活 从警队到律所,听起来好像挺酷,实际上的变化真的有点大……而且,工资直接砍半,经济压力还是有的,但说实话,生活反而更…… 1. 工资砍半,但时间更自由了 以前在警队,虽然收入稳定,但真的是“24小时待命”,半夜一个电话也得爬起来,节假日也经常加班(帅气的警察蜀黍不是好当的)现在做实习律师,虽然工资少了一半,但是能按时下班!周末也能安排周边游了!终于有时间陪家人、约朋友,甚至还能发展点小爱好,比如做饭、健身(虽然厨艺还在“新手村”)。再转折一下,虽然不用去律所加班,但是有电脑就得随时随处工作,工作和生活不能完全分开。 2. 收入不稳定了,但学习的机会更多了 在警队的时候,工作虽然忙,但更多的是重复性任务。现在做律师,每天都在接触新案子、新知识,感觉自己像个“海绵”,不断吸收新东西。虽然有时候会觉得压力很大,每个问题都是疑难杂症,但这种成长感真的很充实! 3. 从“被需要”到“主动争取” 以前在警队,有办不完的案子,现在做实习法师,得自己去拉案源、找客户,甚至还得学会到处发名片。一开始真的挺不适应的,但慢慢地,我发现这种挑战也让我变得更自信、更会沟通了,想到什么就去做,不要为了人际关系内耗。 4. 从“团队作战”到“单打独斗” 在警队的时候,大家都是兄弟,有事一起扛,有锅一起背。现在做律师,虽然遇到很多给我帮助的小伙伴们,但是更多的时候得靠自己。压力更大,责任也更重。 5. 心态上的变化 以前在警队,虽然累,心里其实是特别踏实,会觉得自己在帮助很多人。现在虽然也在维护正义,但是也看到了社会的另一面,角色转换让我学会了从不同角度看问题,也让我更理解社会的复杂性。 最后想说,人生没有回头路,都是在当npc按着剧本走下去,我从来没后悔过这个选择,人生的道路也不允许有人倒退。现在的我,不仅有了更多的时间陪伴家人,还在不断学习和成长。人生就是这样,有得必有失,关键是找到自己真正想要的生活,如果你也在考虑转型,或者对法律行业感兴趣,欢迎评论区聊聊~我会尽量回复大家的问题! 四、原来脱下制服需要的不仅仅是勇气 从公安到实习律师:换条路,找自己 当了几年公安,突然决定辞职去当实习律师。很多人问我为什么,其实很简单,就是看清了自己真正想干啥。 为什么辞职 调解纠纷的“意外发现” 一次调解纠纷,一对夫妻吵得凶,分开聊才发现,他们其实都舍不得对方,只是被生活琐事磨没了耐心。我突然明白,法律不仅能惩治犯罪,还能解开误会,修复关系。我更想做这个“解铃人”。卷宗里的“小故事” 每天看卷宗,里面藏着一个个故事。有个被欺负的小女孩,沉默寡言,但我发现她其实很坚强,只是需要被听见。那一刻,我明白法律是有温度的,能给人希望。我想成为那个传递希望的人。巡逻车上的“顿悟” 节假日经常需要巡逻,看着车窗外的万家灯火,突然想明白了,守护城市的安宁八年也足够了,更想要守护的是内心的安宁。实习律师的日子 第一次庭审 第一次参加庭审,紧张得不行。看到庭上律师慷慨激昂的为正义发言,庭审结束后,心里五味杂陈,久久不能平静,因为我知道,自己辩论能力差距还太大,这只是开始,今后还有漫长的学习之路。案件有时候会排到一起,得熬夜写材料。 有几天,几个开庭集中到一起,我每天熬到凌晨两三点。困了就眯一会儿,醒了继续写。写完的时候,天都快亮了,但看着自己的成果,心里踏实不少。没做完的事,悬在心上就总是焦虑的来源。办案压力 办案压力会比之前在警队更大。有一次,为了找一个关键证据,我跑了好几个办案部门,花了好几天时间。那段时间很焦虑,怕案件没有进展,但最后还是给当事人提供解决路径,觉得一切都值了。 从公安到实习律师,路很难走,但我心里清楚自己要什么。希望我的故事能给你们一点点启发,因为我曾经也是同样迷茫,在网上检索大家类似经历,也祝你们都能找到自己的方向。 五、从警队辞职亲戚问我:你是不是疯了? 跟大家聊聊我从警队辞职当实习律师后,亲戚们的“灵魂拷问” 真的,本来每次回家过年,亲戚们的“关心”都能让我怀疑人生,更何况今年还辞职了! “是不是疯了?” 在亲戚眼里,警察是铁饭碗,稳定又有面子,而我居然辞职去当实习律师,不稳定都不说了,还得从头开始…… 每次听到这句话,我都只能笑笑说:“人生嘛,总要有点追求。” “你现在赚多少钱啊?” 在警队的时候,工资在当地虽然不算高,但至少稳定,回老家也看上去工资很高。 每次亲戚问起,礼貌回答“还行吧,够花。” “什么时候能当上正式律师啊?” 实习律师的路并不好走,要通过司法考试、积累案源、提升专业能力……每一步都不容易。 我只能说:“快了快了,再等等。” “后悔了吗?” 说实话,这是我离职以后挺得最多的话 “人生最好的状态,是既能享受独处,也能拥抱热闹。” 虽然现在很难,但我从来没后悔过这个选择。 冷暖自知就好了。 无论你是在tzn,警队、律所,还是其他行业,都希望你能找到属于自己的幸福和满足。 如果你也在考虑转型,别忘了给自己一个拥抱,多思考,有计划,不要一时冲动,你已经很棒了! 如果你已经迈出了那一步,别忘了给家人一个拥抱,告诉他们,我回来了,一切都好。 今年,我终于能回家过年了!虽然亲戚的“关心”还是会让我头疼,虽然开车回家路途也很远,但只要能陪在家人身边,一切都值得。 外地公务员,今年能回家过年吗?评论区聊聊吧! 本文人物:杨婷,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筠连县金久煤业有限公司一年前曾被查!有10条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 2024年1月1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发布1月第三批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信息公告。5家存在事故隐患煤矿企业被做出责令改正、消除事故隐患、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决定。 四川川煤华荣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柏林矿业有限公司因存在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违法违规案等方面16条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规,给予警告、罚款13.4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川川煤华荣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大宝顶煤矿因存在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压力不足,锚杆外露长度超标,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方面20条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规,给予警告、罚款28.1万元的行政处罚。 筠连县金久煤业有限公司因存在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安装安全设备等方面10条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法规,给予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川川煤石洞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因存在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按作业规程规定管理顶帮,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方面12条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规,给予警告、罚款14.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川神州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观音煤矿因存在未按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未定期检查机电设备,安全仪器仪表的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方面18条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规,给予警告、罚款11.4万元的行政处罚。
3万吨到30万吨,2022年筠连首家升级改造煤矿在沐爱镇金坪村开工 2022年3月22日,金久煤矿年产30万吨改造开工仪式在沐爱镇金坪村举行,这也是全市首家、全省第二家取得开工手续并开工的升级改造煤矿。开工仪式现场,县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宣读了开工令,要求金久煤矿要严格按照《筠连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同意筠连县金久煤业有限公司金久煤矿开工备案的通知》文件要求抓好落实,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理念,认真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煤矿企业代表作了开工动员讲话,矿工代表进行宣誓。金久煤矿总经理 王德强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将严格按照省市县各级部门的要求进行安全管理和施工建设,力争15个月完成30万吨的升级改造、竣工投产。进一步加强绿色环保、企业文化、安全投入和团队安全管理。 据了解,金久煤矿建于1995年,生产规模年产3万吨,根据国家产能调整,在县委县政府的支持下,金久煤矿于2022年3月15日取得30万吨/年升级改造开工手续。竣工投产后,金久煤矿每年完成年产30万吨产能。来源:筠连县融媒体中心
张新年律师: 高丙芳案一审判决挑战法治底线,二审应予纠正 高丙芳律师和农民工包工头米培印、陈士昌涉嫌虚假诉讼案受到社会各界尤其是全国律师和建设工程领域从业者的广泛关注。2024年12月20日,泰安岱岳区法院作出(2023)鲁0911刑初246号一审判决,认定高丙芳和两名包工头犯虚假诉讼罪,其中高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两包工头被判缓刑。目前本案正在二审中,泰安中院有快审快结的迹象。 当此危急之际,基于对案件负责,对法律负责,辩护人恳请最高院、最高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司法部、住建部、全国律协和相关农民工权利保障机构关注本案。如果就这样以“虚假诉讼罪”之名最终判了包工头及代理律师,很可能会成为一个很坏的先例,恶劣影响将不亚于“彭宇案”,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化为泡影。受此错误判决指引,今后包工头可能不敢垫付农民工工资,律师也不敢代理此等纠纷,建设工程领域里的利益勾兑和非法转包者、司法领域的徇私枉法者,将更加有恃无恐,势必造成更多的包括但不限于农民工权益、律师执业权利、建筑工程质量、司法权威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受损。 该案在事实和程序上均存在严重问题,严重侵犯包工头的合法权益和律师的执业权利,违背社会主义价值导向,败坏世道人心,其一审判决逻辑将置全国民事律师和建设工程领域弱势群体于巨大的虚假诉讼刑事风险之中。正如北京律师王才亮前辈多次旁听该案后感叹的:“有朋友问我中国哪个地块上最不平?我说首选泰安,因为那里的法律人挖的坑可以把泰山埋下去”。 一、高丙芳律师涉嫌虚假诉讼案基本案情 高丙芳,女,1968年出生,专职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2010年执业,山东舒志律师事务所主任。2017年1月,国有企业泰山城乡建设公司将泰安市岱岳区英雄山小学东校区第二标段工程发包给粥店建筑公司。同年4月,粥店建筑公司将该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备建筑资质的个人赵衍伍,赵衍伍将该工程主体清工分包给米培印,米培印再行劳务分包给陈士昌等人进场施工。2017年12月初,案涉工程竣工。 因赵衍伍拖欠工程款,米培印于2018年7月12日向岱岳区法院起诉赵衍伍支付剩余工程款,并诉请粥店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号(2018)鲁0911民初3500号、(2019)鲁09民终181号。岱岳区法院认定赵衍伍与米培印的分包合同无效,判决赵衍伍向米培印支付工程款4320011元,同时以合同相对性为由驳回米培印对粥店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米培印上诉后,泰安中院维持原判。该案未能执行到位。 米培印等人随后至少十多次信访,正是以要求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名义,有相关信访登记材料等证据为证。此时高丙芳与包工头并不认识,不存在高律师授意指使包工头以农民工名义要工资的情况,且足以证实包工头以农民工名义要工资的做法由来已久。 信访办工作人员张建东建议米培印等人走法律程序,并推荐了曾多次为农民工打赢官司的高丙芳律师。2019年10月,75名农民工起诉陈士昌、粥店建筑公司索要劳务费,高丙芳律师担任代理人。2019年12月,岱岳区法院对74件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陈士昌文付74名原告劳务费共计2614586元,粥店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粥店建筑公司对其中三案提出上诉,泰安中院维持原判。 2021年—2023年,经岱岳区检提议,岱岳法院再审撤销了 71 案一审民事判决;2022年,经山东省检抗诉,山东高院再审撤销3案一、二审民事判决。2022年,应岱岳区检要求,岱岳公安分局立案侦查,遂案发。 2024年12月20日,泰安岱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高丙芳明知包工头已付清农民工工资,指导包工头伪造工资表等证据为为由认定高丙芳律师构成虚假诉讼罪。 二、该案错误强化了律师审查义务,扩大了律师执业风险 本案属农民工讨要工资的涉众案件,高丙芳律师在收案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工作。庭审查明,这种审查工作大体分为四种形式:一是高丙芳亲自审查农民工委托手续文件,二是让律所助理前往工地核实农民工委托手续文件,三是要求包工头提供农民工委托声明和签署文件的全程录像,四是高丙芳向包工头发送相关文章提示诉讼风险,要求提供真实资料。 高丙芳是否在委托之初就明知包工头已垫付农民工工资,是否指导包工头伪造工资表等证据,按照控方指控逻辑,是本案虚假诉讼罪能否成立的关键。从言辞证据看,两个同案被告的包工头声称高丙芳明知且指导,高丙芳否认。从双方之间的客观证据来看,直到2021年7月省检抗诉时,高丙芳还在向包工头米培印、陈士昌发微信求证当年他们到底有没有提前垫付农民工工资。在收到高丙芳的微信后,米、陈两人未回复任何信息。 根据常理,试想,当时74份农民工索赔判决已陆续被再审,局势已是风声鹤唳,如果事实真如米、陈庭前口供所言,当初委托时就告知了垫付之事,而此时高丙芳还向他们两个发送这样的求证短信,事到临头想划清界限,两人应当立即反唇相讥,回复当年已告知情况。如果是律师授意,则当事人在面临刑事责任追究的时候,不管是在电话还是微信聊天中,肯定会指责、埋怨甚至到律所与律师交涉,而非对高丙芳的求证短信避而不答,甚至在后来庭审中也闭口不谈,恰恰说明他们在委托时的确没有说明实情,误导了高丙芳。 根据在案证据,两名包工头为实现推责给高丙芳的目的,删除了多处足以证实高丙芳对相关事实不知情的聊天记录。且在庭审过程中,两名包工头几乎全程沉默,不发表任何质证意见。在第五次庭审的法庭调查环节,其接受辩方发问时所回应的几句,则完全自相矛盾,出现了多个版本,足以证明其庭前供述虚假。当辩护人进一步进行发问时,审判长竟然直接打断和制止了包工头的发言。掩盖事实而非要查明事实的庭审乱象,于此可见一斑(值得一提的是,包工头米培印曾多次主动在法庭上问审判长:“你说这冤不冤?我赔了几百万,垫付了农民工工资,竟然犯罪了!” “我想问问这个案子基本差不多了,我认罪认罚,我的400多万怎么能给我?我现在要不到钱去还人家,我这半辈子搭了三四百万最后了买了个罪,我觉得我冤!”) 前述客观证据跨度长达三年,能够合理地证明高丙芳在诉讼中不知道农民工工资已被垫付的事实。其知道该节事实的时点要晚到检方将要抗诉之时。但岱岳区法院怀有浓厚的有罪推定思维,把这些有利于高丙芳的客观证据都解读成了高丙芳从一开始就处心积虑做出来的掩盖之举。为达到指控目的,岱岳区检甚至不惜捏造、宣读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的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被当庭揭穿后,公诉人自此全程沉默,在法庭辩论环节也放弃答辩,而根据最高检《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公诉人必须答辩。”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一直热心为底层群众维权曾被泰安市司法局、市政法委公开表彰过的高丙芳律师,还是被岱岳区法院硬生生地给枉法冤判了!鉴于本案背后牵扯到岱岳区法院、泰安中院、山东高院原民事案件一、二审及再审改判法官,以及山东省检、泰安市检、岱岳区检三级检察机关,让人不得不合理怀疑:可能是地方相关检法人员认为,如果仅是两名文化程度很低的包工头就能导致法院作出70多份错误判决(实际上可以是一个案件,只不过没有合并审理,当初可能是办案人员为了追求数据指标),似乎难以服众,明显法官也有责任,于是他们为了自保,不惜欺上瞒下,拉上了专业律师背锅。可怜的高丙芳律师就这样蒙受了不白之冤。 即便抛开相关合理怀疑,仅是按照该案办案人员前述的没有边界的有罪推论的逻辑,则全国民事律师收案时的审查和风险提示工作都可能被解读为贼心不死、欲盖弥彰,全国民事律师的执业风险将大大升高,不利于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该案错误放低了虚假诉讼的门槛,扩大了律师执业风险 《刑法》第307条之一的虚假诉讼罪仅限于“无中生有型”,不包括“部分篡改型”,这是法律界的共识。此类文献可见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难点解读》(最高检:缐杰、吴峤滨)、《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院:周峰、汪斌、李加玺)、《最高法法官:虚假诉讼罪具体适用中的两个问题》(人民法院报,作者最高法周峰、李加玺)、最高法刑四庭负责人就“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答记者问”等。这些最高检最高法的专家均明确指出:虚假诉讼犯罪仅限于“无中生有型”行为,即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因该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民事纠纷的情形。如果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行为人只是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部分篡改案件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且在实践中最高法、最高检有相关指导案例,如最高检第五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之检例第210号。 就本案而言,粥店公司是案涉工程的总包单位,最终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用工主体责任。由于粥店公司违法转包,且未按照建筑领域强制性规定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农民工当然享有要求粥店公司支付工资的权利。米培印垫付农民工工资并不消灭农民工的这一权利。他在垫付后借名起诉不属于无中生有彻底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只是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无论事先是否知情,都不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然而,岱岳区法院一审判决在这个问题上,提出了令人震惊的观点:一是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粥店公司没有支付义务,二是粥店公司与农民工没有劳动关系,且米培印已经支付农民工工资,所以本案不适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这个观点彻底否认了农民工向粥店公司索要工资的的权利基础,实际上大错特错。本案中,粥店公司与赵衍伍、赵衍伍与米培印、米培印与陈士昌之间层层违法转包,均属于无效合同。既然是无效合同那就根本不存在合同相对性问题,不能根据合同相对性来否定粥店公司所最终承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这种情况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总包单位粥店公司毫无疑问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岱岳区法院在74份农民工工资案原判中是这样认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粥店建筑公司作为涉案施工工程总承包企业,其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质的自然人,构成违法分包关系,依法应对农民工劳动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粥店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系基于其违法分包事实的存在,与是否结清工程款无关,故判决粥店公司对农民工劳动报酬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点连山东高院再审判决都没有否认,而岱岳区法院在本案一审判决竟然连续否定了自己民庭和高院的观点,硬将高丙芳定罪。如果任由岱岳区法院这样扩大解释适用虚假诉讼罪,全国民事律师将面临巨大执业风险。 四、该案案情和法律适用问题其实非常简单,一审法院竟明火执仗地错判,挑战了基本法治底线,挑战了律师行业立业之基 首先,包工头虽被拖欠,但出于道义,垫付了农民工工资,嗣后显然有挽回其垫付款的求偿权,形成与建筑公司的追偿关系,有权依法以农民工的名义起诉建筑公司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而众所周知,农民工的流动性非常强,可能干完活领到工资就走了,与包工头再无联系,另鉴于包工头有时与相关方并不签书面材料(本案包工头就当庭表示自己小学肄业文化低,与人打交道靠信任关系,从不签合同也不制作工资单),则包工头为主张自己已向农民工垫付的工资,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之规定,以农民工名义起诉,就难免会存在部分借名起诉、补造材料的情况,但这绝不等同一般意义上的毫无事实基础的捏造。有维权的事实基础、没有虚构法律关系、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况下,即便存在民事层面上的部分虚假,也显然不构成刑事上的虚假诉讼罪。因此,包工头和代理律师均不构成犯罪。 其次,原民事案件在原一审、二审过程中,建筑公司曾就农民工身份及诉讼材料提出质疑,显然此时法官负有查明案件基础事实的法定义务。因此,如果两名包工头虚假诉讼罪成立,则怠于履行审判职责,疏于查明案件事实的民事法官,难辞其咎。 再次,在案证据根本不能证实高丙芳律师对农民工借名起诉、补造材料事前知情,反而足以证实高律师不知情。因此,高律师不仅不构成犯罪,也不违反司法行政法规和律师行业行规。 需要强调,通过在案证据材料及高丙芳律师自己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制作的案卷档案,可看出高丙芳律师对当事人高度负责、办案兢兢业业。其为117名农民工代理,付出大量时间精力,仅实收2万元律师费,竟被刑事构陷,天理难容。 另需指出,本案除了两名具有利害关系的同案犯的口供,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能证实高丙芳授意包工头捏造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控方甚至反复就高丙芳是否尽到对农民工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的核实义务来支撑其指控,可谓荒谬: (一)控方声称高律师“没有尽到核实义务”,与指控高律师“授意指使”,在逻辑上其实是互斥的!如果是授意,则高律师本身就是知情的,试问,还需要核实什么?退一步讲,即便高律师没有尽到核实义务,与被指控犯罪也是两码事。 (二)众所周知,虚假诉讼分为若干种类型,一般原、被告相互串通型,鉴于法庭确实难以查实,则主要归咎于双方当事人,而高丙芳所代理的农民工诉建筑公司案件,不属于原、被告相关串通型虚假诉讼,核实事实真相的义务,主要在法庭、在法官,而不在律师。 律师并不具有法官所拥有的调查权力,客观上对案件的事实也很难进行核实,法官则可依职权找原被告双方进行交叉核实。即便律师向对方当事人核实,作为利害相对方,对方完全有可能不予理睬,甚至会招致对方欺骗乃至攻击;即便是向自己的当事人进行核实,有时也是客观不能。就像本案,涉案工程早已经结束了,除非让律师时光倒流,回到当时在建工程的现场清点农民工、核实工作量,这才能算是真正的核实。 (三)根据在案证据,高丙芳已通过包工头对农民工反复进行了核实,很多材料是包工头以视频和照片等方式发给高丙芳,同时高丙芳也安排助理多次去工地让农民工现场签约并出具风险告知,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而且,通过高丙芳与两位包工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讲,高丙芳超越了律师注意义务范围地尽到了事前警示、事中核实、事后提醒义务。比如,高丙芳多次向包工头发送了相关虚假诉讼警示案例,与农民工们签署了不得提供伪证不得虚假陈述的风险告知书,签订委托手续时还留存了照片和视频证据。当农民工签署相关材料,手持身份证,并拍照和录制视频,这本身也是一种当场核实。每一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当事人弄虚作假,则责任自担。 因此,对于相关委托和诉讼材料,则农民工一经签署、提交,就应该由其本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基于执业伦理和道德规范,律师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具有实质审查的义务,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法定责任主体是法官。律师类似医生,如果一个患者找医生看病,医生总是问:你是不是装病?患者可能会认为医生有病。同理,如果当事人找到律师,律师却不停追问:你所述是否属实?你提供的材料是否伪造?当事人也会失去对律师的信任。当然,基于严谨,律师会向当事人出具风险告知书,甚至进行提醒和核实,但这并不等于律师必须这么做,更不等于律师可以让自己的当事人给自己作保证。因为,律师并没有调查自己当事人的权力和权利。 五、该案有悖主流价值导向,侵犯了农民工包工头的合法权益和代理律师的执业权利,败坏世道人心 案涉工程是国企投资兴建的小学校舍工程。粥店公司就这样层层违法转包,没有受到任何追究。身为总包单位,粥店公司拒绝法定义务,不直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没有受到追究。更为恶劣的是,在米培印已向赵衍伍起诉索要工程款、74名农名工已起诉粥店公司索要工资的情况下,粥店公司仍然拒绝配合法院解决农民工支付工资问题,而是继续违法向赵衍伍支付工程款。粥店公司这种明显违反法律、制造社会矛盾的行径也没有受到追究。 为了不亏欠农民工,不愧对“江东父老”,包工头米培印在没有收到工程款的情况下自掏腰包垫付了农名工工资,然后只是借名起诉了下粥店公司,就变成了虚假诉讼。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替农民工去索赔的代理律师高丙芳竟然被重判4年。令人不禁质疑:岱岳区法院到底保护了谁? 按照这种逻辑,包工头如果没有垫付农民工工资,以农民工名义诉请给付工资款,则法院判决粥店公司承担给付责任,不构成犯罪;而包工头垫付了农民工工资,再以农民工名义诉请给付工款,如果法院判决粥店公司承担责任,却构成犯罪。这种“不做好事安然无恙,做好事反而有罪”的指控,到底要向社会传递什么样的价值导向? 目前,该案除了在法律界,在农民工群体,在建设工程领域也引起了广泛关注,甚至破圈给整个社会带来一定程度上的焦虑情绪,全是拜这种极其错误的指控之所赐。因为它挑战了国法也挑战了天理常情。 综上,无论是基于律师和农民工包工头权益保障,还是为了维护我国法律的正确实施,传递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能量,高丙芳律师涉嫌虚假诉讼案都将是个标志性案件。辩护人恳请相关机构和个人基于本案的涉及的公共利益,高度关注本案,促成二审法院正确应用法律,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维护国家的良法善治和社会基本的公平正义。 辩护人:张新年律师 2025年2月5日
江辉云拟任正县级职务,曾任宜宾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2025年1月17日,宜宾组工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批市管干部任前公示,原文如下: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管理办法》《四川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等规定,为进一步减少用人失察失误,把干部选好选准,现将李智等同志拟任职情况公示如下: 李 智,男,汉族,1974年2月生,在职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珙县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三级调研员,拟任县(区)领导班子正职。 周清岚,男,汉族,1981年7月生,大学,中共党员,现任宜宾市委副秘书长,拟任正县级领导职务。 江耀林,男,汉族,1985年6月生,大学,中共党员,现任宜宾市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拟任正县级领导职务。 江辉云,男,汉族,1970年10月生,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宜宾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地方志办公室)副主任,三级调研员,拟任正县级领导职务。 叶江涛,男,汉族,1978年5月生,在职大专,中共党员,现任宜宾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拟任正县级领导职务。 宋仕伟,男,汉族,1972年9月生,在职大学、在职硕士,中共党员,现任宜宾市翠屏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拟任正县级领导职务。 张 恒,男,汉族,1981年7月生,大学,中共党员,现任宜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拟任市属事业单位正职。 李东宇,男,汉族,1984年4月生,大学,民建会员,现任宜宾市经济合作和新兴产业局办公室主任,一级主任科员,拟任县(区)领导班子副职。 干部群众如对人选有不同意见,或认为人选有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违反纪律的行为,请于5个工作日内(1月18日至1月24日)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宜宾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反映,也可以通过宜宾市委组织部“12380”举报电话或举报网站进行举报。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方式 此次拟任正县级领导职务的江辉云,就是曾任宜宾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的江辉云。 江辉云曾在宜宾市委组织部工作多年,担任过正科级职务,后被提拔为副县级领导职务,担任宜宾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2020年12月,根据市委人事安排,宜宾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江辉云调离公安队伍,平级担任宜宾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地方志办公室)副主任,直至此番拟提拔。
宜宾男子承包国企采砂业务 政府曾支持多采 8年后被诉非法采矿 来源:新浪财经 转自:今晚报 2015年,四川宜宾的韩波承包了宜宾市南溪区一家国企的采砂业务,承包20余天后采砂业务被叫停,在监管下开采的砂石被没收,之后韩波一方获得1亿余元补偿。 时隔8年之后的2023年,韩波等被诉非法采矿罪。检方其中一项指控认为,韩波在《河道采砂许可证》已到期而未申请延期的情况下,继续大规模超范围开采砂石,造成矿产资源损失。 “被罚时我不是主体,申请行政复议我没资格,为何8年后我却成为犯罪嫌疑人?”韩波说,当时他并不清楚国企的许可证到期,南溪区委、区政府多部门开会鼓励多采。如果有问题,当时为何没人制止?承包国企开采权 20余天后被叫停 2015年1月,韩波家人创办的华卉公司承包了江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江峰公司)及众鑫公司在长江上的一处砂石开采、转运工程的所有劳务承包,合同期限为“签订之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 2015年6月6日,三家公司又签订了一份《拖泥浩砂石开采承包合同》,华卉承包了砂石开采业务。开采的砂石由江峰公司统一管理销售,按照合同内容再支付给华卉公司相关费用。 “江峰公司是宜宾市南溪区国资企业,当时很多采砂点都是由它进行开采。”韩波说,该合同约定开采量少于100万吨,江峰公司按4.8元每吨收取资源费;如果大于500万吨,则按1.0元每吨收取。他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标明开采期限和开采量限制,反而明确开采量越大,每吨缴纳的资源费越少。 在合同签订后,江峰公司因为资金短缺问题,在2015年第10次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华卉公司开采后的砂石由其自行销售,按照7元/吨向江峰公司分期缴纳管理费和资源费,江峰公司不再支付砂石开采的劳务费。 南溪区水利局一位知情人士也证实,因江峰公司资金严重短缺,无法支付开采劳务费,“改为向江峰公司交7元/吨的管理费,开采后的砂石由他们(华卉公司)自己销售”。 自签订合同起,华卉公司便组织人员开始施工。“我们所有的施工都是在政府部门监管下进行,施工场地基本随时保持有水利局、航运局等多个部门的工作人员。”韩波说,在经过半个月的施工后,共采砂500余万吨,并按照相关部门要求统一存放。在承包开采业务仅20余天后,韩波被告知2015年7月1号,采砂业务全面停止。一份《南溪区人民政府关于长江砂石开采有关情况报告》显示,为保护长江上游珍稀鱼类将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禁采。 “在全面禁采后,因无法继续开采,很多前期投资就‘打了水漂’。”韩波说,他和其他合伙人投入上亿资金进行开采后,还没来得及对开采的大部分砂石销售就被“叫停”了,让他们损失惨重。 因“超采”国企被行政罚 承包者被诉非法采矿罪 砂石堆放在那里,只能看着却无法变现,这让韩波很苦恼。然而三年后,南溪区水利局查实江峰公司未按采砂许可证上的规定进行开采,其严重超采的行为违法,并对江峰公司作出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江峰公司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31日的批准采砂期限内,核准5个采区、9个采点批准开采量为84.2万吨,现有超采量库存为482.3万吨,严重超采。该局因此对江峰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超采的库存量398.1万吨,并罚款5万元。之后,该批罚没砂石原料被当地以1.96亿元拍卖,上交南溪区财政。另有180多万吨砂石被南溪区国企加工后销售。 “行政处罚虽认定江峰公司违法,但罚没的却是我们开采的砂石。”韩波说,江峰公司未支付砂石的劳务、垫款等费用,这些砂石不应该属于江峰公司。针对被拍卖的砂石,华卉公司提起行政复议,因“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未被受理。 承包开采的河砂被拍卖,华卉公司因此不断和南溪区相关部门交涉,希望结清劳务费和垫付款项。 2019年2月,南溪区政府同意按成本价32元/吨标准补偿罚没砂石,由江峰公司补偿华卉公司。江峰公司与华卉公司等分别签订补偿协议进行相应补偿,南溪区财政借予1亿元用于补偿款。江峰公司与华卉公司的一份补充协议显示,被罚没的砂石总量约为520万吨,按每吨32元的补偿标准计算,华卉公司应得补偿款共计约1.66亿元。江峰公司承认,补偿低于实际生产成本。 “虽然这些钱不足以弥补成本,但我们也接受了。”韩波说。 一切都尘埃落定。没想到的是几年之后的2023年3月,华卉公司银行账户突然被冻结。银行工作人员表示,是公安机关对账户进行了查封。4月21日,南溪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破坏性采矿罪,将韩波等8名股东刑事拘留。 检方指控,2015年6月,韩波在《河道采矿许可证》到期而未申请延期情况下,组织开采团大规模超范围开采砂石,截至当年6月30日,共开采530余万吨砂石堆放在河道内侧,远超获批9万吨的最大开采量。 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认定韩波等人非法开采砂石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共计1.95亿元,其破坏性开采行为造成河滩地被江水侵蚀冲毁,彻底无法耕种,对生态系统造成不可逆的毁坏。检察院认为,对韩波等人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责。承包者不知“超采”地方政府曾支持“多采” 关于超期开采一事,韩波直到案发后才知道从江峰公司承包的《采砂许可证》期限截至到2015年5月31日,采挖总量应为9万吨。 “就是在2015年6月6日,江峰公司与我们签订合同的时候,他们自己明知许可证过期,还与我们签订合同。并且在签约的时候,没有拿出采矿证给我们看。”韩波说,因为对方是国企,并且当地政府多次开会推动采砂,所以他们都很信任对方,也没提出看采矿证。不仅江峰公司从未告知最大开采量,合同还明确约定开采量越大,资源费单价越低。 韩波称,在当年开采过程中,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一直有工作人员进行监管。并且南溪区政府、水务局、江峰公司、航道处等领导经常来现场考察。如果公司超采,为何当时所有政府部门都不制止和提出异议?在一份会议纪要中显示,南溪区委、区政府许可并鼓励,各个采砂点在2015年7月1日全面禁采前多采砂石,并要求各个部门配合。 本案另一位被告人也向记者证实,他决定投资,是因为当时的南溪区领导主持召开现场会,向他保证该批砂石手续完全合法,南溪区多部门领导都有参会。 记者与南溪区相关部门领导核实了韩波的说法,该部门领导表示,韩波所有的采砂行为都是政府监管下进行,当时的确提出了要求各部门要配合其采砂。 江峰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当时的领导都已调任,具体情况都已汇报,现在不方便再说。 一份2015年的会议纪要中显示,南溪区相关领导组织了多部门联合会议,为缓解宜宾砂石市场供需矛盾,为经济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储备砂石资源,允许各采砂点在2015年7月1日前多采砂石,并要求各个部门配合。 南溪区水利局知情人士称,2015年5月30日,江峰公司开采期限到期后继续开采,区水利部门发现了相关情况,巡查人员已将情况向领导汇报,领导也向区上汇报了。但“区委区政府默认了”,甚至两位副区长还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喊各部门配合、支持江峰公司多采砂石。因此,大家都默认了超期开采这个事实。韩波称,案发地点江南镇天堂三社,属于三江新区,刑事案件归翠屏区法院管辖,但直到11月6日,本案召开庭前会议,南溪区法院才解释由其审理,是宜宾中院指定的。 韩波认为,南溪区主要领导均深度参与了相关案涉行为的决策部署,南溪区检察院、法院甚至是相关河砂工作小组的成员单位,与本案关系密切,如果还让南溪区法院审理明显不合理。 有法律人士表示,由于从今年5月1日起,四川省实行环境资源类案件的集中管辖,本案的二审法院并非宜宾中院,而是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宜宾中院在没有本案二审管辖权的情况下,就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是和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管辖权是相冲突的。本案应当在厘清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管辖权之后,另行确定管辖法院。 “因为超采被罚时,我不是主体。砂石被没收后,申请行政复议我没资格。为何8年后,我成为犯罪嫌疑人?”韩波不懂的是,江峰公司有多个采砂点对外承包,为何其他采砂点都没问题,自己却在8年后涉嫌非法采矿罪。“并且当年都已经给我赔偿了,那就意味着当地相关部门不认为是非法超采的。” 韩波觉得,江峰公司尚有超千万元的采挖赔偿款利息未支付,他现在被追究“莫须有”的责任与多次向国企和政府部门索要这笔费用有关。 韩波的辩护人周筱赟律师曾是贵州省六盘水女企业家马艺珈伊的刑事辩护律师,记者拨通了他的电话说明来意,周筱赟律师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要求,表示一切以他在庭前会议的发言为准。 (津云新闻记者 郭强)
前刑庭庭长听证会上喊冤:办案罚金退还成受贿,挪用公款罪莫须有 从事审判工作32年,办理刑事、民事案件无数的老法官王金玲,怎么都没有想到,在其退休两年之后的2020年10月,被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9万、挪用公款7万余元提起公诉,后被判处有期徒刑20个月。 刑满释放的王金玲,因坚持自己无罪,从此走上了“喊冤”申诉之路。 2024年10月29日、30日,王金玲刑事案件申诉听证会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听证会上,王金玲抛出了大量书证,以及被隐匿的证据。基于事实与证据,王金玲表示,所谓的受贿9万元,其中5万元是罚金,4万元是赔偿款;5万元罚金中的2万元根据判决,已按时任院长安某某的指令上交法院,多余的3万元退还交款人;4万元的赔偿款,因未调解成功,也退还当事人。 而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的7万余元,在被认定期内,王金玲用于接收办案款项的工资及相关账户总额始终保持10万至30万之间,总体资金高于涉案资金,何来挪用之说? 案发之前,王金玲主办再审案被冒名减刑十五六年,与时任院长引发矛盾 2013年10月底,时年50岁,已任馆陶县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14年的王金玲,出任刑事审判庭庭长一职。 在王金玲上任刑庭庭长之前,该院2011年审判的一宗团伙盗窃案(【2011】馆刑初字第5号)的被告之一张某仁,已向馆陶县法院申诉。 该院立案后,于2014年4月3日,召开了第一次审委会。会上,主办人王金玲依据规则提出,该案仅张某仁一人提出再审申请,应当遵从谁申请、审理谁的原则,本次再审只对张某仁一人。王金玲的提议,得到与会成员的一致签字认可。 2015年4月9日,由王金玲负责审理的张某仁再审案开庭。庭审后,安某某要求对本案的几个被告都减刑。王金玲则说,“那咱们再去中院沟通学习一下”。 这次对话之后,王金玲于2015年8月19被调离刑庭。 一天后,在没有做工作交接的情况下,继任者赵某,只向王金玲要了张某仁再审案的卷宗,就介入了张某仁减刑再审案件。此案宣判后,他们又拿了一沓该案的资料让王金玲签字,未果。 后来王金玲发现,张某仁的再审减刑案,不仅给张某仁减刑,还对流窜多地作案的惯犯、累犯乔某某等人,共计减刑约十五六年。该案虽经王金玲开庭审理,但开完庭未出判决书其就被调离。 司法证据材料显示,在张某仁案的减刑材料及判决书上,王金玲的名字被冒用,并在该案的合议庭会议笔录、第二次审委会笔录和判决书原件上出现了篡改、加注、造假王金玲的签字内容。该冒名减刑问题,现已被邯郸市委巡察组和馆陶县委联合组成的“王金玲案件专班”查清、查实。 “这是‘冒名减刑’”,王金玲说,“由于自己在张某仁的减刑案件审理中,没有配合安某某,自己由此被其视为异己”。 王金玲与安某某因冒名减刑结下“梁子”后,就被调离刑庭,于2015年11月,出任民事审判庭第一庭庭长一职。 此后,又发生了一件事,让王金玲彻底得罪了安某某。 2016年,王金玲主审一宗致两人死亡交通事故案,审理中,依据交警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对原被告双方的责任依法作出认定,但在赔偿主体责任划分上,安某某又对王金玲多加指责。 该案,王金玲依法作出的(2016)冀0433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被告崔某某在实习期驾驶的牵引挂车(大货车)致两人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该判决认为:交强险承保人依法应在责任额内进行赔偿,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基于该车辆事发时挂靠在畅某公司名下,因此, 该公司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此后,该案的原告柴某某不服,又上诉到邯郸市中院,结果,中院维持了一审王金玲的判决。 对于中院维持的该案判决,安某某却对王金玲表示不满,于2017年7月24日晚上12点左右,在工作群内对其进行人格侮辱和发起批判。曾质问王金玲,为什么不让保险公司全部承担赔偿责任?与此同时,王金玲不仅被免去民事庭庭长的职务,同时还被免掉了员额法官办理案件的资格。 王金玲据理力争称:不能因为某些不可明示的原因,理应让畅某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转移到保险公司身上;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组织程序,即使停止法官的审判权、审判员以上职务的行为,均须由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此后,王金玲针对安某某在微信工作群发起的侮辱、批判行为,向省、市法院领导进行了反映,相关部门曾对此做出签转交办查处。不久后,河北省高院和邯郸市中院,又恢复了王金玲办理案件的资格。 然而,事情到此并未结束。 2018年6月11日,在安某某的主持下,馆陶县法院成立了查办王金玲的三个专案组,列出了七大问题,八个方面对其进行全面调查。此举,被三个专案组成员拒绝后,安某某最只能成立了由干部人事档案全部造假,长期制造假案的“假法官”高某玲一人,且直属于安某某一人领导的“执行办”,专门负责调查王金玲所办过的案件。高某玲冒名学籍的报道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该假法官高某玲冒名顶替取得的学历、学籍,已于2022年6月,被巡视馆陶的河北省委巡视组责令公示注销。高某玲学历造假事实 需要指出的是,安某某调查王金玲的行为,是以“馆陶县法院党组扩大会议”的决定出现在王金玲的案卷当中。但是,这一所谓的“决定”,在2023年7月至9月由中共馆陶县委组织的“王金玲案件专班”的调查中发现,当日并没有召开该次会议,系伪造证据。 即便如此,在历时800多天,调查审阅了近4年来、王金玲审理的300多个案件、近3千册案卷后,专案组并未发现王金玲有违法违纪问题。 缴纳的罚金、退还的保证金,均被认定为受贿款 王金玲案发后,让很多人感到意外。 司法材料显示,王金玲案,始于办理案件中的罚金、赔偿款和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工作。 2013年元旦期间,馆陶县境内高速公路发生车辆连环相撞,造成7死4伤的特大恶性交通肇事案。 2013年6月3日,河南濮阳人苏某桦因涉嫌该宗交通肇事罪,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0日被取保候审。 王金玲任刑庭庭长之前,该案件已起诉到馆陶县法院。前任庭长已分案到具体承办人手中,但因案情重大、复杂,多次超审限,且无任何进展,2014年下半年,王金玲主动接手该案的办理。 王金玲接手后发现,该案死伤者亲属多达60人,事故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分配、赔偿计算十分复杂,而相关当事人又在河南、河北两地提起多起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此,王金玲及时整合分散在河北、河南两地法院十余个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归笼并案后,死者家属就到法院催办,经沟通发现,死伤者家属确实经济困难,王金玲就多次要求苏某桦积极配合法院,尽快筹集赔偿款,安抚、赔偿死伤者父母及妻儿老小,将化解对立情绪放在该案的工作首位。 为此,王金玲与肇事者苏某桦、死者家属进行沟通协调。协调过程中,苏某桦先后分两次缴纳了4万元的赔偿款。而后的协调过程中,两死者家属要求,在保险赔偿之外,每家再赔偿15万元就可以和解,苏某桦表示拿不出那么多,后死者家属降至每家12万元,对此协调方案,苏某桦同意,表示再去筹集20万元。 后来,由于苏某桦最终没有筹得足额的赔偿金,调解无果。 案件到了审限后,于2015年3月20日,苏某桦被馆陶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一审判决后,苏某桦因身体原因没有被收监,期间还联系王金玲,问现在能否筹集赔偿款进行赔偿,以在二审获得轻判。王金玲则表示,已给你留足了时间,你即使与受害人达成调解获得谅解,也只能到二审去解决,此前缴纳4万元赔偿款,也须经过你的同意,才能转给受害人或转到馆陶县法院执行局。 2015年8月8日,邯郸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苏某桦入狱服刑。 2018年5月20日,苏某桦刑满释放后,王金玲将4万元赔偿款退还苏某桦。苏某桦为此也出具了一份收据。就该4万元,在王金玲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受贿。而另一笔认定为受贿款的5万元,又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5年初,馆陶县王桥乡北孙店西村人常某锋因涉嫌销售假药被公安立案侦查,后被审查起诉,此间,时任北孙店西村支部书记姚某岭,一直是其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案件移送到法院审理阶段,姚某岭仍是常某峰的保证人。彼时,姚某岭找到王金玲沟通,希望通过多缴纳罚金,以取得法院的轻判。此后,姚某岭分两次先后将2万、3万元罚金交给王金玲。姚某岭向王金玲保证,该5万元是自己的钱,与常某峰无关。 常某峰案,后经上级法院平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该2万元罚款,经王金玲缴纳至法院账户。 此后,常某锋之子的常某民,向馆陶法院及院长安某某反映王金玲收受其现金5万元。王金玲则通过短信等方式,于2015年11月15日,向院领导安某某沟通解释,称姚某岭缴纳5万元罚金,其中的2万元上交了法院,另外3万元于2015年8月下旬,退还了姚某岭。此后,5年来没人提及这笔5万元的款项,直到2020年8月15日,该5万元又被馆陶纪委以受贿款的名义进行审查。 最后,常某锋案涉案的2万元上交的罚金、多余并退还的3万元罚金,在王金玲的刑事判决中,均被认定为受贿款。 当地基层法院法官为便利办案,收支不分家、罚款创收任务惹祸? 一个习以为常的“惯例”是,邯郸市各地基层法院的法官们为了“方便”办案,都存在收支不分家,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收取办案费用的情况。从上述王金玲案的事实可见,其在办理案件时,就存在收支不分家,罚款创收等问题。 2013年10月底到2018年8月间,王金玲办理案件所使用的个人工资账户,进出的办案资金流水近千万元,主要构成是罚金、赔偿款、执行款、执行费和保证金。 王金玲称,法官们使用个人账户直接保管资金,当事人较为放心,也便于案件的办理,在为案件双方当事人完成调解后,后面的执行款支付更为便捷、有效,而与此同时,这样操作,也有利于院里布置的罚金任务和法院绩效考核目标26率(包括结案率、维持率等)的完成,以自己为例,在刑事庭任职期间,每年布置的罚金任务高达60万元,实际上从2013年10月底至2015年6月,完成上缴罚金100多万元,创院里历史新高,甚至到了为防止罚金任务增加,而控制罚金上交的数额和节奏。 如此一来,却为王金玲带来了第二项罪名——挪用公款罪。 2016年9月,王金玲担任一宗交通事故案的审判长。车主贾某峰的事故车辆被查封,因该案涉及赔偿死(伤)者,而事故车辆被查封后当事人无经济来源,为解决案件的赔偿资金,经贾某峰申请,王金玲与受害人协商同意,让贾某峰缴纳解除查封车辆变现为最大值10万元赔偿款,转入个人账户,以实现提前解除事故车辆查封的目的。 2016年12月1日,贾某峰将10万元汇入王金玲提供的银行账户(其丈夫任某某)后,肇事车辆得以提前解封。其间,2017年3月、7月,王金玲从任某某的账户两次转账给他人后,任某某的账户余额为28705.43元。 2018年5月,贾某峰案开始执行,王金玲先后两次于同年5月、6月,将总计10万元款项,从其个人账户转款至馆陶县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程某某的银行账户和法院的账户上。该10万元,满足该案所有的赔偿款、诉讼费、执行费后,仍有结余。 但这笔10万元的款项,最终却让王金玲以挪用公款70325.73元入罪。 对于该7万余元的挪用公款罪名,王金玲及其辩护律师当时都提出了辩护意见认为,在收取贾某峰的10万元至2018年6月案件执行款转付到法院期间,涉案的王金玲工资卡等银行账号上,总资金额保持在10万至30万元之间,足以覆盖7万元所谓的被挪用公款,故挪用公款罪不能成立。 从上述事实可见,王金玲被控受贿、挪用公款两个罪名的起因,皆与馆陶法院允许全院干警使用个人账户临时保管办案款项、收支不分家、完成罚金任务、实现结案率调解率和管理混乱有关。 被指控犯罪事实与多项书证相悖,王金玲坚称自己无罪 2021年9月,王金玲以受贿9万、挪用公款7万元余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0个月。一审笔录上王金玲的签名时间显示,一审判决书送达6天之后,才让王金玲在一审的笔录上核对签字。 王金玲出狱后,在核对笔录、梳理案件卷宗及工作经历的过程中,发现了自己的案件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馆陶县法院法官在办理案件时,收取当事人罚金、保证金到其个人账户,案结后退还多余款项是“惯例”,甚至在法院领导层直接授意下如此操作,而仅有王金玲因此获罪。 王金玲的银行流水记录显示,2013年11月18日,王金玲刚刚出任刑事庭庭长一职不到两周,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安排财务,往其工资卡账户上打入了8万元的执行案件救助款,再由王金玲从其工资账户汇入对公的财政账户。 相关证据显示,馆陶法院副院长吕某某,在王金玲办理一宗假冒伪劣食品案件中,吕某某个人收取了被告夫妻二人预交的30万元罚金。该案判决生效后,吕某某经过王金玲之手,将被告两人23万元和6万元的罚金,上交财政的罚没账户,剩余1万元打入王金玲账户后,再由王金玲退回被告夫妻。 在司法卷宗中,由馆陶法院原院长安某某提交、已作为证据当庭出示三次的王金玲与安某某的短信对话记录显示: 2015年12月3日晚上6点15分,安某某发短信给王金玲“把罚没收入抓紧上交”; 王金玲回复说,明天偕同院财务上交至于县财政; 安某某并没立即回复王金玲,而是在经过一夜之后,于2015年12月4日上午8点36分,回复王金玲,让其“今天上午十点前将罚没款交到院财务张某某处”。当日,王金玲就按照安某某的指令,将9.4万元罚没款转到财务人员李某的个人账户。 由此可见,馆陶县由上而下,一直都是个人账户、公私不分在处理罚没款等办案资金。 “这样的做法,就是我们工作的日常”,王金玲说,“我与安某某如此重要的3页工作短信对话内容,作为证据反复三次出示,然而,在一二审判决书中被悉数隐匿”。 其二,王金玲受贿罪的涉案资金,是其日常工作的内容之一。 在常某峰案中,应该缴纳的2万元罚金,已于2015年12月4日,上交到法院会计个人账户;同时,王金玲提供的与时任院领导安某某的短信聊天记录,与法院财务人员的银行流水,以及财务出具9.4万元的罚金票据,均证实该2万元已经上交。而检方以及法院的生效判决中,都没有客观证据证明,王金玲没有上缴案涉的2万元罚金。 王金玲称,“5年前就已经作为罚金上交法院,安某某也明知该笔款项,为何在案结事了多年之后,隐瞒真相,再次构陷成受贿款?” 该案中,由于姚某岭预交了5万元罚金,判决后,根据多退少补原则,多余的3万元,王金玲也悉数退还。 需要说明的是,姚某岭作为本案的关键证人之一,经王金玲申请,并没有被批准出席法庭作证,接受质询。 此外,在苏某桦交通肇事案中,其缴纳的4万元赔偿款,因该案没有达成调解,王金玲悉数退还苏某桦,苏某桦也向其出具了一份收到该笔款项的收据。 故此,王金玲被控9万元的受贿款,多个证据显示是其工作日常,不是犯罪。 需要指出的是,若王金玲此类工作日常就是犯罪,那么,馆陶法院其他法官类似的操作,也涉嫌构成犯罪,但为何偏偏王金玲被判刑? 其三,县纪委关于王金玲案的处理意见,王金玲认为是本案的关键证据,但在法庭上出示、宣读后,也被生效判决所隐匿。 2020年8月10日,馆陶县纪委对王金玲采取了留置措施,针对案涉的所谓受贿、挪用公款等问题,也于同年8月17日作出了《关于给予馆陶县人民法院刑庭、民一庭原庭长王金玲同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决定》。 该处分决定显示,王金玲所涉违纪违法情节只做纪律处分,并未被认定构成犯罪,并未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同一年,邯郸市原市委书记高宏志等多名干部投案自首,其中,多人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但均未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为何唯独王金玲被检察机关起诉了? 起诉书显示,馆陶县检察院在纪委对王金玲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的两天之后,于同年8月19日,决定对其刑拘,8月28日决定对其逮捕。 王金玲表示,在这个过程中,自己一开始并没有收到县纪委给自己下发的处分决定书,而在该处分决定书中,有纪委对常某峰案件中被判处2万元罚金、并已经上交馆陶法院财务的认定。 王金玲称,在自己的案件中,馆陶县法院伪造证据,检察机关隐匿多份关键证据,对申请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一事也未予理会。 其中,馆陶县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中,说明王金玲共收取了苏某桦两笔2万元共4万元的赔偿款,其中认定为受贿的2万元,是在王金玲出任刑庭庭长之前给付的,明显与事实不符。 还有,在张某仁申请再审的减刑案中,王金玲被冒名审判,还出了判决书,以及审委会的讨论笔录等关键证据,一直被隐匿。对此,王金玲认为,此证据的隐匿,掩盖了因自己坚持原则,未予配合违法减刑,安某某对自己进行打击报复的事实。 在受贿一案中,姚某岭作为关键证人,一个担任了二十多年村党组织部书记和多届县乡人大代表的老党员干部,其威望很高,但由于不识字,故只能出庭作证,但王金玲的这一请求,未得到审理法院同意。 事实上,在得知常某峰的儿子常某民到馆陶法院反映王金玲收取其5万元现金后,姚某岭对其破口打骂,并动手打了其两耳光,称钱是自己的,代为预交的罚金,与常某峰无关,不能侮辱王金玲,侮辱王金玲“不得好S”,并表示愿意出庭作证。 此外,在王金玲被留置、羁押期间,针对自己被指控的受贿、挪用公款等涉嫌犯罪的情节,曾手书496页的陈述、举证、辩解和说明材料,均被隐匿。 王金玲称,上述材料能够完整、充分地证明自己无罪,但这些关键证据,均未在生效的判决书中出现,不仅如此,指控本人犯罪的8册卷宗证据全部对我隐匿,严重剥夺了我的全部诉讼权利,这样一来,自己案件的相关事实,就无法完整、客观地展现,以致冤假错案发生。 作者简介:中华工商时报原记者、广东记者站站长,现为澳门环球新闻报总编辑。 来源:网易号“报人老张”
前刑庭庭长听证会上喊冤:办案罚金退还成受贿,挪用公款罪莫须有 从事审判工作32年,办理刑事、民事案件无数的老法官王金玲,怎么都没有想到,在其退休两年之后的2020年10月,被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9万、挪用公款7万余元提起公诉,后被判处有期徒刑20个月。 刑满释放的王金玲,因坚持自己无罪,从此走上了“喊冤”申诉之路。 2024年10月29日、30日,王金玲刑事案件申诉听证会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听证会上,王金玲抛出了大量书证,以及被隐匿的证据。基于事实与证据,王金玲表示,所谓的受贿9万元,其中5万元是罚金,4万元是赔偿款;5万元罚金中的2万元根据判决,已按时任院长安某某的指令上交法院,多余的3万元退还交款人;4万元的赔偿款,因未调解成功,也退还当事人。 而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的7万余元,在被认定期内,王金玲用于接收办案款项的工资及相关账户总额始终保持10万至30万之间,总体资金高于涉案资金,何来挪用之说? 案发之前,王金玲主办再审案被冒名减刑十五六年,与时任院长引发矛盾 2013年10月底,时年50岁,已任馆陶县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14年的王金玲,出任刑事审判庭庭长一职。 在王金玲上任刑庭庭长之前,该院2011年审判的一宗团伙盗窃案(【2011】馆刑初字第5号)的被告之一张某仁,已向馆陶县法院申诉。 该院立案后,于2014年4月3日,召开了第一次审委会。会上,主办人王金玲依据规则提出,该案仅张某仁一人提出再审申请,应当遵从谁申请、审理谁的原则,本次再审只对张某仁一人。王金玲的提议,得到与会成员的一致签字认可。 2015年4月9日,由王金玲负责审理的张某仁再审案开庭。庭审后,安某某要求对本案的几个被告都减刑。王金玲则说,“那咱们再去中院沟通学习一下”。 这次对话之后,王金玲于2015年8月19被调离刑庭。 一天后,在没有做工作交接的情况下,继任者赵某,只向王金玲要了张某仁再审案的卷宗,就介入了张某仁减刑再审案件。此案宣判后,他们又拿了一沓该案的资料让王金玲签字,未果。 后来王金玲发现,张某仁的再审减刑案,不仅给张某仁减刑,还对流窜多地作案的惯犯、累犯乔某某等人,共计减刑约十五六年。该案虽经王金玲开庭审理,但开完庭未出判决书其就被调离。 司法证据材料显示,在张某仁案的减刑材料及判决书上,王金玲的名字被冒用,并在该案的合议庭会议笔录、第二次审委会笔录和判决书原件上出现了篡改、加注、造假王金玲的签字内容。该冒名减刑问题,现已被邯郸市委巡察组和馆陶县委联合组成的“王金玲案件专班”查清、查实。 “这是‘冒名减刑’”,王金玲说,“由于自己在张某仁的减刑案件审理中,没有配合安某某,自己由此被其视为异己”。 王金玲与安某某因冒名减刑结下“梁子”后,就被调离刑庭,于2015年11月,出任民事审判庭第一庭庭长一职。 此后,又发生了一件事,让王金玲彻底得罪了安某某。 2016年,王金玲主审一宗致两人死亡交通事故案,审理中,依据交警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对原被告双方的责任依法作出认定,但在赔偿主体责任划分上,安某某又对王金玲多加指责。 该案,王金玲依法作出的(2016)冀0433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被告崔某某在实习期驾驶的牵引挂车(大货车)致两人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该判决认为:交强险承保人依法应在责任额内进行赔偿,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基于该车辆事发时挂靠在畅某公司名下,因此, 该公司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此后,该案的原告柴某某不服,又上诉到邯郸市中院,结果,中院维持了一审王金玲的判决。 对于中院维持的该案判决,安某某却对王金玲表示不满,于2017年7月24日晚上12点左右,在工作群内对其进行人格侮辱和发起批判。曾质问王金玲,为什么不让保险公司全部承担赔偿责任?与此同时,王金玲不仅被免去民事庭庭长的职务,同时还被免掉了员额法官办理案件的资格。 王金玲据理力争称:不能因为某些不可明示的原因,理应让畅某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转移到保险公司身上;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组织程序,即使停止法官的审判权、审判员以上职务的行为,均须由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此后,王金玲针对安某某在微信工作群发起的侮辱、批判行为,向省、市法院领导进行了反映,相关部门曾对此做出签转交办查处。不久后,河北省高院和邯郸市中院,又恢复了王金玲办理案件的资格。 然而,事情到此并未结束。 2018年6月11日,在安某某的主持下,馆陶县法院成立了查办王金玲的三个专案组,列出了七大问题,八个方面对其进行全面调查。此举,被三个专案组成员拒绝后,安某某最只能成立了由干部人事档案全部造假,长期制造假案的“假法官”高某玲一人,且直属于安某某一人领导的“执行办”,专门负责调查王金玲所办过的案件。高某玲冒名学籍的报道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该假法官高某玲冒名顶替取得的学历、学籍,已于2022年6月,被巡视馆陶的河北省委巡视组责令公示注销。高某玲学历造假事实 需要指出的是,安某某调查王金玲的行为,是以“馆陶县法院党组扩大会议”的决定出现在王金玲的案卷当中。但是,这一所谓的“决定”,在2023年7月至9月由中共馆陶县委组织的“王金玲案件专班”的调查中发现,当日并没有召开该次会议,系伪造证据。 即便如此,在历时800多天,调查审阅了近4年来、王金玲审理的300多个案件、近3千册案卷后,专案组并未发现王金玲有违法违纪问题。 缴纳的罚金、退还的保证金,均被认定为受贿款 王金玲案发后,让很多人感到意外。 司法材料显示,王金玲案,始于办理案件中的罚金、赔偿款和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工作。 2013年元旦期间,馆陶县境内高速公路发生车辆连环相撞,造成7死4伤的特大恶性交通肇事案。 2013年6月3日,河南濮阳人苏某桦因涉嫌该宗交通肇事罪,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0日被取保候审。 王金玲任刑庭庭长之前,该案件已起诉到馆陶县法院。前任庭长已分案到具体承办人手中,但因案情重大、复杂,多次超审限,且无任何进展,2014年下半年,王金玲主动接手该案的办理。 王金玲接手后发现,该案死伤者亲属多达60人,事故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分配、赔偿计算十分复杂,而相关当事人又在河南、河北两地提起多起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此,王金玲及时整合分散在河北、河南两地法院十余个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归笼并案后,死者家属就到法院催办,经沟通发现,死伤者家属确实经济困难,王金玲就多次要求苏某桦积极配合法院,尽快筹集赔偿款,安抚、赔偿死伤者父母及妻儿老小,将化解对立情绪放在该案的工作首位。 为此,王金玲与肇事者苏某桦、死者家属进行沟通协调。协调过程中,苏某桦先后分两次缴纳了4万元的赔偿款。而后的协调过程中,两死者家属要求,在保险赔偿之外,每家再赔偿15万元就可以和解,苏某桦表示拿不出那么多,后死者家属降至每家12万元,对此协调方案,苏某桦同意,表示再去筹集20万元。 后来,由于苏某桦最终没有筹得足额的赔偿金,调解无果。 案件到了审限后,于2015年3月20日,苏某桦被馆陶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一审判决后,苏某桦因身体原因没有被收监,期间还联系王金玲,问现在能否筹集赔偿款进行赔偿,以在二审获得轻判。王金玲则表示,已给你留足了时间,你即使与受害人达成调解获得谅解,也只能到二审去解决,此前缴纳4万元赔偿款,也须经过你的同意,才能转给受害人或转到馆陶县法院执行局。 2015年8月8日,邯郸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苏某桦入狱服刑。 2018年5月20日,苏某桦刑满释放后,王金玲将4万元赔偿款退还苏某桦。苏某桦为此也出具了一份收据。就该4万元,在王金玲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受贿。而另一笔认定为受贿款的5万元,又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5年初,馆陶县王桥乡北孙店西村人常某锋因涉嫌销售假药被公安立案侦查,后被审查起诉,此间,时任北孙店西村支部书记姚某岭,一直是其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案件移送到法院审理阶段,姚某岭仍是常某峰的保证人。彼时,姚某岭找到王金玲沟通,希望通过多缴纳罚金,以取得法院的轻判。此后,姚某岭分两次先后将2万、3万元罚金交给王金玲。姚某岭向王金玲保证,该5万元是自己的钱,与常某峰无关。 常某峰案,后经上级法院平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该2万元罚款,经王金玲缴纳至法院账户。 此后,常某锋之子的常某民,向馆陶法院及院长安某某反映王金玲收受其现金5万元。王金玲则通过短信等方式,于2015年11月15日,向院领导安某某沟通解释,称姚某岭缴纳5万元罚金,其中的2万元上交了法院,另外3万元于2015年8月下旬,退还了姚某岭。此后,5年来没人提及这笔5万元的款项,直到2020年8月15日,该5万元又被馆陶纪委以受贿款的名义进行审查。 最后,常某锋案涉案的2万元上交的罚金、多余并退还的3万元罚金,在王金玲的刑事判决中,均被认定为受贿款。 当地基层法院法官为便利办案,收支不分家、罚款创收任务惹祸? 一个习以为常的“惯例”是,邯郸市各地基层法院的法官们为了“方便”办案,都存在收支不分家,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收取办案费用的情况。从上述王金玲案的事实可见,其在办理案件时,就存在收支不分家,罚款创收等问题。 2013年10月底到2018年8月间,王金玲办理案件所使用的个人工资账户,进出的办案资金流水近千万元,主要构成是罚金、赔偿款、执行款、执行费和保证金。 王金玲称,法官们使用个人账户直接保管资金,当事人较为放心,也便于案件的办理,在为案件双方当事人完成调解后,后面的执行款支付更为便捷、有效,而与此同时,这样操作,也有利于院里布置的罚金任务和法院绩效考核目标26率(包括结案率、维持率等)的完成,以自己为例,在刑事庭任职期间,每年布置的罚金任务高达60万元,实际上从2013年10月底至2015年6月,完成上缴罚金100多万元,创院里历史新高,甚至到了为防止罚金任务增加,而控制罚金上交的数额和节奏。 如此一来,却为王金玲带来了第二项罪名——挪用公款罪。 2016年9月,王金玲担任一宗交通事故案的审判长。车主贾某峰的事故车辆被查封,因该案涉及赔偿死(伤)者,而事故车辆被查封后当事人无经济来源,为解决案件的赔偿资金,经贾某峰申请,王金玲与受害人协商同意,让贾某峰缴纳解除查封车辆变现为最大值10万元赔偿款,转入个人账户,以实现提前解除事故车辆查封的目的。 2016年12月1日,贾某峰将10万元汇入王金玲提供的银行账户(其丈夫任某某)后,肇事车辆得以提前解封。其间,2017年3月、7月,王金玲从任某某的账户两次转账给他人后,任某某的账户余额为28705.43元。 2018年5月,贾某峰案开始执行,王金玲先后两次于同年5月、6月,将总计10万元款项,从其个人账户转款至馆陶县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程某某的银行账户和法院的账户上。该10万元,满足该案所有的赔偿款、诉讼费、执行费后,仍有结余。 但这笔10万元的款项,最终却让王金玲以挪用公款70325.73元入罪。 对于该7万余元的挪用公款罪名,王金玲及其辩护律师当时都提出了辩护意见认为,在收取贾某峰的10万元至2018年6月案件执行款转付到法院期间,涉案的王金玲工资卡等银行账号上,总资金额保持在10万至30万元之间,足以覆盖7万元所谓的被挪用公款,故挪用公款罪不能成立。 从上述事实可见,王金玲被控受贿、挪用公款两个罪名的起因,皆与馆陶法院允许全院干警使用个人账户临时保管办案款项、收支不分家、完成罚金任务、实现结案率调解率和管理混乱有关。 被指控犯罪事实与多项书证相悖,王金玲坚称自己无罪 2021年9月,王金玲以受贿9万、挪用公款7万元余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0个月。一审笔录上王金玲的签名时间显示,一审判决书送达6天之后,才让王金玲在一审的笔录上核对签字。 王金玲出狱后,在核对笔录、梳理案件卷宗及工作经历的过程中,发现了自己的案件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馆陶县法院法官在办理案件时,收取当事人罚金、保证金到其个人账户,案结后退还多余款项是“惯例”,甚至在法院领导层直接授意下如此操作,而仅有王金玲因此获罪。 王金玲的银行流水记录显示,2013年11月18日,王金玲刚刚出任刑事庭庭长一职不到两周,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安排财务,往其工资卡账户上打入了8万元的执行案件救助款,再由王金玲从其工资账户汇入对公的财政账户。 相关证据显示,馆陶法院副院长吕某某,在王金玲办理一宗假冒伪劣食品案件中,吕某某个人收取了被告夫妻二人预交的30万元罚金。该案判决生效后,吕某某经过王金玲之手,将被告两人23万元和6万元的罚金,上交财政的罚没账户,剩余1万元打入王金玲账户后,再由王金玲退回被告夫妻。 在司法卷宗中,由馆陶法院原院长安某某提交、已作为证据当庭出示三次的王金玲与安某某的短信对话记录显示: 2015年12月3日晚上6点15分,安某某发短信给王金玲“把罚没收入抓紧上交”; 王金玲回复说,明天偕同院财务上交至于县财政; 安某某并没立即回复王金玲,而是在经过一夜之后,于2015年12月4日上午8点36分,回复王金玲,让其“今天上午十点前将罚没款交到院财务张某某处”。当日,王金玲就按照安某某的指令,将9.4万元罚没款转到财务人员李某的个人账户。 由此可见,馆陶县由上而下,一直都是个人账户、公私不分在处理罚没款等办案资金。 “这样的做法,就是我们工作的日常”,王金玲说,“我与安某某如此重要的3页工作短信对话内容,作为证据反复三次出示,然而,在一二审判决书中被悉数隐匿”。 其二,王金玲受贿罪的涉案资金,是其日常工作的内容之一。 在常某峰案中,应该缴纳的2万元罚金,已于2015年12月4日,上交到法院会计个人账户;同时,王金玲提供的与时任院领导安某某的短信聊天记录,与法院财务人员的银行流水,以及财务出具9.4万元的罚金票据,均证实该2万元已经上交。而检方以及法院的生效判决中,都没有客观证据证明,王金玲没有上缴案涉的2万元罚金。 王金玲称,“5年前就已经作为罚金上交法院,安某某也明知该笔款项,为何在案结事了多年之后,隐瞒真相,再次构陷成受贿款?” 该案中,由于姚某岭预交了5万元罚金,判决后,根据多退少补原则,多余的3万元,王金玲也悉数退还。 需要说明的是,姚某岭作为本案的关键证人之一,经王金玲申请,并没有被批准出席法庭作证,接受质询。 此外,在苏某桦交通肇事案中,其缴纳的4万元赔偿款,因该案没有达成调解,王金玲悉数退还苏某桦,苏某桦也向其出具了一份收到该笔款项的收据。 故此,王金玲被控9万元的受贿款,多个证据显示是其工作日常,不是犯罪。 需要指出的是,若王金玲此类工作日常就是犯罪,那么,馆陶法院其他法官类似的操作,也涉嫌构成犯罪,但为何偏偏王金玲被判刑? 其三,县纪委关于王金玲案的处理意见,王金玲认为是本案的关键证据,但在法庭上出示、宣读后,也被生效判决所隐匿。 2020年8月10日,馆陶县纪委对王金玲采取了留置措施,针对案涉的所谓受贿、挪用公款等问题,也于同年8月17日作出了《关于给予馆陶县人民法院刑庭、民一庭原庭长王金玲同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决定》。 该处分决定显示,王金玲所涉违纪违法情节只做纪律处分,并未被认定构成犯罪,并未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同一年,邯郸市原市委书记高宏志等多名干部投案自首,其中,多人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但均未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为何唯独王金玲被检察机关起诉了? 起诉书显示,馆陶县检察院在纪委对王金玲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的两天之后,于同年8月19日,决定对其刑拘,8月28日决定对其逮捕。 王金玲表示,在这个过程中,自己一开始并没有收到县纪委给自己下发的处分决定书,而在该处分决定书中,有纪委对常某峰案件中被判处2万元罚金、并已经上交馆陶法院财务的认定。 王金玲称,在自己的案件中,馆陶县法院伪造证据,检察机关隐匿多份关键证据,对申请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一事也未予理会。 其中,馆陶县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中,说明王金玲共收取了苏某桦两笔2万元共4万元的赔偿款,其中认定为受贿的2万元,是在王金玲出任刑庭庭长之前给付的,明显与事实不符。 还有,在张某仁申请再审的减刑案中,王金玲被冒名审判,还出了判决书,以及审委会的讨论笔录等关键证据,一直被隐匿。对此,王金玲认为,此证据的隐匿,掩盖了因自己坚持原则,未予配合违法减刑,安某某对自己进行打击报复的事实。 在受贿一案中,姚某岭作为关键证人,一个担任了二十多年村党组织部书记和多届县乡人大代表的老党员干部,其威望很高,但由于不识字,故只能出庭作证,但王金玲的这一请求,未得到审理法院同意。 事实上,在得知常某峰的儿子常某民到馆陶法院反映王金玲收取其5万元现金后,姚某岭对其破口打骂,并动手打了其两耳光,称钱是自己的,代为预交的罚金,与常某峰无关,不能侮辱王金玲,侮辱王金玲“不得好S”,并表示愿意出庭作证。 此外,在王金玲被留置、羁押期间,针对自己被指控的受贿、挪用公款等涉嫌犯罪的情节,曾手书496页的陈述、举证、辩解和说明材料,均被隐匿。 王金玲称,上述材料能够完整、充分地证明自己无罪,但这些关键证据,均未在生效的判决书中出现,不仅如此,指控本人犯罪的8册卷宗证据全部对我隐匿,严重剥夺了我的全部诉讼权利,这样一来,自己案件的相关事实,就无法完整、客观地展现,以致冤假错案发生。 作者简介:中华工商时报原记者、广东记者站站长,现为澳门环球新闻报总编辑。 来源:网易号“报人老张”
前法官听证会上嚎啕大哭:办案罚金退还成受贿,挪用公款罪莫须有 从事审判工作32年,办理刑事、民事案件无数的老法官王金玲,怎么都没有想到,在其退休两年之后的2020年10月,被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9万、挪用公款7万余元提起公诉,后被判处有期徒刑20个月。 刑满释放的王金玲,因坚持自己无罪,从此走上了“喊冤”申诉之路。 2024年10月29日、30日,王金玲刑事案件申诉听证会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听证会上,王金玲抛出了大量书证,以及被隐匿的证据。基于事实与证据,王金玲表示,所谓的受贿9万元,其中5万元是罚金,4万元是赔偿款;5万元罚金中的2万元根据判决,已按时任院长安某某的指令上交法院,多余的3万元退还交款人;4万元的赔偿款,因未调解成功,也退还当事人。 而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的7万余元,在被认定期内,王金玲用于接收办案款项的工资及相关账户总额始终保持10万至30万之间,总体资金高于涉案资金,何来挪用之说? 案发之前,王金玲主办再审案被冒名减刑十五六年,与时任院长引发矛盾 2013年10月底,时年50岁,已任馆陶县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14年的王金玲,出任刑事审判庭庭长一职。 在王金玲上任刑庭庭长之前,该院2011年审判的一宗团伙盗窃案(【2011】馆刑初字第5号)的被告之一张某仁,已向馆陶县法院申诉。 该院立案后,于2014年4月3日,召开了第一次审委会。会上,主办人王金玲依据规则提出,该案仅张某仁一人提出再审申请,应当遵从谁申请、审理谁的原则,本次再审只对张某仁一人。王金玲的提议,得到与会成员的一致签字认可。 2015年4月9日,由王金玲负责审理的张某仁再审案开庭。庭审后,安某某要求对本案的几个被告都减刑。王金玲则说,“那咱们再去中院沟通学习一下”。 这次对话之后,王金玲于2015年8月19被调离刑庭。 一天后,在没有做工作交接的情况下,继任者赵某,只向王金玲要了张某仁再审案的卷宗,就介入了张某仁减刑再审案件。此案宣判后,他们又拿了一沓该案的资料让王金玲签字,未果。 后来王金玲发现,张某仁的再审减刑案,不仅给张某仁减刑,还对流窜多地作案的惯犯、累犯乔某某等人,共计减刑约十五六年。该案虽经王金玲开庭审理,但开完庭未出判决书其就被调离。 司法证据材料显示,在张某仁案的减刑材料及判决书上,王金玲的名字被冒用,并在该案的合议庭会议笔录、第二次审委会笔录和判决书原件上出现了篡改、加注、造假王金玲的签字内容。该冒名减刑问题,现已被邯郸市委巡察组和馆陶县委联合组成的“王金玲案件专班”查清、查实。 “这是‘冒名减刑’”,王金玲说,“由于自己在张某仁的减刑案件审理中,没有配合安某某,自己由此被其视为异己”。 王金玲与安某某因冒名减刑结下“梁子”后,就被调离刑庭,于2015年11月,出任民事审判庭第一庭庭长一职。 此后,又发生了一件事,让王金玲彻底得罪了安某某。 2016年,王金玲主审一宗致两人死亡交通事故案,审理中,依据交警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对原被告双方的责任依法作出认定,但在赔偿主体责任划分上,安某某又对王金玲多加指责。 该案,王金玲依法作出的(2016)冀0433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被告崔某某在实习期驾驶的牵引挂车(大货车)致两人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该判决认为:交强险承保人依法应在责任额内进行赔偿,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基于该车辆事发时挂靠在畅某公司名下,因此, 该公司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此后,该案的原告柴某某不服,又上诉到邯郸市中院,结果,中院维持了一审王金玲的判决。 对于中院维持的该案判决,安某某却对王金玲表示不满,于2017年7月24日晚上12点左右,在工作群内对其进行人格侮辱和发起批判。曾质问王金玲,为什么不让保险公司全部承担赔偿责任?与此同时,王金玲不仅被免去民事庭庭长的职务,同时还被免掉了员额法官办理案件的资格。 王金玲据理力争称:不能因为某些不可明示的原因,理应让畅某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转移到保险公司身上;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组织程序,即使停止法官的审判权、审判员以上职务的行为,均须由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此后,王金玲针对安某某在微信工作群发起的侮辱、批判行为,向省、市法院领导进行了反映,相关部门曾对此做出签转交办查处。不久后,河北省高院和邯郸市中院,又恢复了王金玲办理案件的资格。 然而,事情到此并未结束。 2018年6月11日,在安某某的主持下,馆陶县法院成立了查办王金玲的三个专案组,列出了七大问题,八个方面对其进行全面调查。此举,被三个专案组成员拒绝后,安某某最只能成立了由干部人事档案全部造假,长期制造假案的“假法官”高某玲一人,且直属于安某某一人领导的“执行办”,专门负责调查王金玲所办过的案件。高某玲冒名学籍的报道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该假法官高某玲冒名顶替取得的学历、学籍,已于2022年6月,被巡视馆陶的河北省委巡视组责令公示注销。高某玲学历造假事实 需要指出的是,安某某调查王金玲的行为,是以“馆陶县法院党组扩大会议”的决定出现在王金玲的案卷当中。但是,这一所谓的“决定”,在2023年7月至9月由中共馆陶县委组织的“王金玲案件专班”的调查中发现,当日并没有召开该次会议,系伪造证据。 即便如此,在历时800多天,调查审阅了近4年来、王金玲审理的300多个案件、近3千册案卷后,专案组并未发现王金玲有违法违纪问题。 缴纳的罚金、退还的保证金,均被认定为受贿款 王金玲案发后,让很多人感到意外。 司法材料显示,王金玲案,始于办理案件中的罚金、赔偿款和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工作。 2013年元旦期间,馆陶县境内高速公路发生车辆连环相撞,造成7死4伤的特大恶性交通肇事案。 2013年6月3日,河南濮阳人苏某桦因涉嫌该宗交通肇事罪,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0日被取保候审。 王金玲任刑庭庭长之前,该案件已起诉到馆陶县法院。前任庭长已分案到具体承办人手中,但因案情重大、复杂,多次超审限,且无任何进展,2014年下半年,王金玲主动接手该案的办理。 王金玲接手后发现,该案死伤者亲属多达60人,事故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分配、赔偿计算十分复杂,而相关当事人又在河南、河北两地提起多起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此,王金玲及时整合分散在河北、河南两地法院十余个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归笼并案后,死者家属就到法院催办,经沟通发现,死伤者家属确实经济困难,王金玲就多次要求苏某桦积极配合法院,尽快筹集赔偿款,安抚、赔偿死伤者父母及妻儿老小,将化解对立情绪放在该案的工作首位。 为此,王金玲与肇事者苏某桦、死者家属进行沟通协调。协调过程中,苏某桦先后分两次缴纳了4万元的赔偿款。而后的协调过程中,两死者家属要求,在保险赔偿之外,每家再赔偿15万元就可以和解,苏某桦表示拿不出那么多,后死者家属降至每家12万元,对此协调方案,苏某桦同意,表示再去筹集20万元。 后来,由于苏某桦最终没有筹得足额的赔偿金,调解无果。 案件到了审限后,于2015年3月20日,苏某桦被馆陶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一审判决后,苏某桦因身体原因没有被收监,期间还联系王金玲,问现在能否筹集赔偿款进行赔偿,以在二审获得轻判。王金玲则表示,已给你留足了时间,你即使与受害人达成调解获得谅解,也只能到二审去解决,此前缴纳4万元赔偿款,也须经过你的同意,才能转给受害人或转到馆陶县法院执行局。 2015年8月8日,邯郸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苏某桦入狱服刑。 2018年5月20日,苏某桦刑满释放后,王金玲将4万元赔偿款退还苏某桦。苏某桦为此也出具了一份收据。就该4万元,在王金玲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受贿。而另一笔认定为受贿款的5万元,又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5年初,馆陶县王桥乡北孙店西村人常某锋因涉嫌销售假药被公安立案侦查,后被审查起诉,此间,时任北孙店西村支部书记姚某岭,一直是其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案件移送到法院审理阶段,姚某岭仍是常某峰的保证人。彼时,姚某岭找到王金玲沟通,希望通过多缴纳罚金,以取得法院的轻判。此后,姚某岭分两次先后将2万、3万元罚金交给王金玲。姚某岭向王金玲保证,该5万元是自己的钱,与常某峰无关。 常某峰案,后经上级法院平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该2万元罚款,经王金玲缴纳至法院账户。 此后,常某锋之子的常某民,向馆陶法院及院长安某某反映王金玲收受其现金5万元。王金玲则通过短信等方式,于2015年11月15日,向院领导安某某沟通解释,称姚某岭缴纳5万元罚金,其中的2万元上交了法院,另外3万元于2015年8月下旬,退还了姚某岭。此后,5年来没人提及这笔5万元的款项,直到2020年8月15日,该5万元又被馆陶纪委以受贿款的名义进行审查。 最后,常某锋案涉案的2万元上交的罚金、多余并退还的3万元罚金,在王金玲的刑事判决中,均被认定为受贿款。 当地基层法院法官为便利办案,收支不分家、罚款创收任务惹祸? 一个习以为常的“惯例”是,邯郸市各地基层法院的法官们为了“方便”办案,都存在收支不分家,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收取办案费用的情况。从上述王金玲案的事实可见,其在办理案件时,就存在收支不分家,罚款创收等问题。 2013年10月底到2018年8月间,王金玲办理案件所使用的个人工资账户,进出的办案资金流水近千万元,主要构成是罚金、赔偿款、执行款、执行费和保证金。 王金玲称,法官们使用个人账户直接保管资金,当事人较为放心,也便于案件的办理,在为案件双方当事人完成调解后,后面的执行款支付更为便捷、有效,而与此同时,这样操作,也有利于院里布置的罚金任务和法院绩效考核目标26率(包括结案率、维持率等)的完成,以自己为例,在刑事庭任职期间,每年布置的罚金任务高达60万元,实际上从2013年10月底至2015年6月,完成上缴罚金100多万元,创院里历史新高,甚至到了为防止罚金任务增加,而控制罚金上交的数额和节奏。 如此一来,却为王金玲带来了第二项罪名——挪用公款罪。 2016年9月,王金玲担任一宗交通事故案的审判长。车主贾某峰的事故车辆被查封,因该案涉及赔偿死(伤)者,而事故车辆被查封后当事人无经济来源,为解决案件的赔偿资金,经贾某峰申请,王金玲与受害人协商同意,让贾某峰缴纳解除查封车辆变现为最大值10万元赔偿款,转入个人账户,以实现提前解除事故车辆查封的目的。 2016年12月1日,贾某峰将10万元汇入王金玲提供的银行账户(其丈夫任某某)后,肇事车辆得以提前解封。其间,2017年3月、7月,王金玲从任某某的账户两次转账给他人后,任某某的账户余额为28705.43元。 2018年5月,贾某峰案开始执行,王金玲先后两次于同年5月、6月,将总计10万元款项,从其个人账户转款至馆陶县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程某某的银行账户和法院的账户上。该10万元,满足该案所有的赔偿款、诉讼费、执行费后,仍有结余。 但这笔10万元的款项,最终却让王金玲以挪用公款70325.73元入罪。 对于该7万余元的挪用公款罪名,王金玲及其辩护律师当时都提出了辩护意见认为,在收取贾某峰的10万元至2018年6月案件执行款转付到法院期间,涉案的王金玲工资卡等银行账号上,总资金额保持在10万至30万元之间,足以覆盖7万元所谓的被挪用公款,故挪用公款罪不能成立。 从上述事实可见,王金玲被控受贿、挪用公款两个罪名的起因,皆与馆陶法院允许全院干警使用个人账户临时保管办案款项、收支不分家、完成罚金任务、实现结案率调解率和管理混乱有关。 被指控犯罪事实与多项书证相悖,王金玲坚称自己无罪 2021年9月,王金玲以受贿9万、挪用公款7万元余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0个月。一审笔录上王金玲的签名时间显示,一审判决书送达6天之后,才让王金玲在一审的笔录上核对签字。 王金玲出狱后,在核对笔录、梳理案件卷宗及工作经历的过程中,发现了自己的案件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馆陶县法院法官在办理案件时,收取当事人罚金、保证金到其个人账户,案结后退还多余款项是“惯例”,甚至在法院领导层直接授意下如此操作,而仅有王金玲因此获罪。 王金玲的银行流水记录显示,2013年11月18日,王金玲刚刚出任刑事庭庭长一职不到两周,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安排财务,往其工资卡账户上打入了8万元的执行案件救助款,再由王金玲从其工资账户汇入对公的财政账户。 相关证据显示,馆陶法院副院长吕某某,在王金玲办理一宗假冒伪劣食品案件中,吕某某个人收取了被告夫妻二人预交的30万元罚金。该案判决生效后,吕某某经过王金玲之手,将被告两人23万元和6万元的罚金,上交财政的罚没账户,剩余1万元打入王金玲账户后,再由王金玲退回被告夫妻。 在司法卷宗中,由馆陶法院原院长安某某提交、已作为证据当庭出示三次的王金玲与安某某的短信对话记录显示: 2015年12月3日晚上6点15分,安某某发短信给王金玲“把罚没收入抓紧上交”; 王金玲回复说,明天偕同院财务上交至于县财政; 安某某并没立即回复王金玲,而是在经过一夜之后,于2015年12月4日上午8点36分,回复王金玲,让其“今天上午十点前将罚没款交到院财务张某某处”。当日,王金玲就按照安某某的指令,将9.4万元罚没款转到财务人员李某的个人账户。 由此可见,馆陶县由上而下,一直都是个人账户、公私不分在处理罚没款等办案资金。 “这样的做法,就是我们工作的日常”,王金玲说,“我与安某某如此重要的3页工作短信对话内容,作为证据反复三次出示,然而,在一二审判决书中被悉数隐匿”。 其二,王金玲受贿罪的涉案资金,是其日常工作的内容之一。 在常某峰案中,应该缴纳的2万元罚金,已于2015年12月4日,上交到法院会计个人账户;同时,王金玲提供的与时任院领导安某某的短信聊天记录,与法院财务人员的银行流水,以及财务出具9.4万元的罚金票据,均证实该2万元已经上交。而检方以及法院的生效判决中,都没有客观证据证明,王金玲没有上缴案涉的2万元罚金。 王金玲称,“5年前就已经作为罚金上交法院,安某某也明知该笔款项,为何在案结事了多年之后,隐瞒真相,再次构陷成受贿款?” 该案中,由于姚某岭预交了5万元罚金,判决后,根据多退少补原则,多余的3万元,王金玲也悉数退还。 需要说明的是,姚某岭作为本案的关键证人之一,经王金玲申请,并没有被批准出席法庭作证,接受质询。 此外,在苏某桦交通肇事案中,其缴纳的4万元赔偿款,因该案没有达成调解,王金玲悉数退还苏某桦,苏某桦也向其出具了一份收到该笔款项的收据。 故此,王金玲被控9万元的受贿款,多个证据显示是其工作日常,不是犯罪。 需要指出的是,若王金玲此类工作日常就是犯罪,那么,馆陶法院其他法官类似的操作,也涉嫌构成犯罪,但为何偏偏王金玲被判刑? 其三,县纪委关于王金玲案的处理意见,王金玲认为是本案的关键证据,但在法庭上出示、宣读后,也被生效判决所隐匿。 2020年8月10日,馆陶县纪委对王金玲采取了留置措施,针对案涉的所谓受贿、挪用公款等问题,也于同年8月17日作出了《关于给予馆陶县人民法院刑庭、民一庭原庭长王金玲同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决定》。 该处分决定显示,王金玲所涉违纪违法情节只做纪律处分,并未被认定构成犯罪,并未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同一年,邯郸市原市委书记高宏志等多名干部投案自首,其中,多人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但均未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为何唯独王金玲被检察机关起诉了? 起诉书显示,馆陶县检察院在纪委对王金玲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的两天之后,于同年8月19日,决定对其刑拘,8月28日决定对其逮捕。 王金玲表示,在这个过程中,自己一开始并没有收到县纪委给自己下发的处分决定书,而在该处分决定书中,有纪委对常某峰案件中被判处2万元罚金、并已经上交馆陶法院财务的认定。 王金玲称,在自己的案件中,馆陶县法院伪造证据,检察机关隐匿多份关键证据,对申请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一事也未予理会。 其中,馆陶县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中,说明王金玲共收取了苏某桦两笔2万元共4万元的赔偿款,其中认定为受贿的2万元,是在王金玲出任刑庭庭长之前给付的,明显与事实不符。 还有,在张某仁申请再审的减刑案中,王金玲被冒名审判,还出了判决书,以及审委会的讨论笔录等关键证据,一直被隐匿。对此,王金玲认为,此证据的隐匿,掩盖了因自己坚持原则,未予配合违法减刑,安某某对自己进行打击报复的事实。 在受贿一案中,姚某岭作为关键证人,一个担任了二十多年村党组织部书记和多届县乡人大代表的老党员干部,其威望很高,但由于不识字,故只能出庭作证,但王金玲的这一请求,未得到审理法院同意。 事实上,在得知常某峰的儿子常某民到馆陶法院反映王金玲收取其5万元现金后,姚某岭对其破口打骂,并动手打了其两耳光,称钱是自己的,代为预交的罚金,与常某峰无关,不能侮辱王金玲,侮辱王金玲“不得好S”,并表示愿意出庭作证。 此外,在王金玲被留置、羁押期间,针对自己被指控的受贿、挪用公款等涉嫌犯罪的情节,曾手书496页的陈述、举证、辩解和说明材料,均被隐匿。 王金玲称,上述材料能够完整、充分地证明自己无罪,但这些关键证据,均未在生效的判决书中出现,不仅如此,指控本人犯罪的8册卷宗证据全部对我隐匿,严重剥夺了我的全部诉讼权利,这样一来,自己案件的相关事实,就无法完整、客观地展现,以致冤假错案发生。 转载于:报人老张
四川开江县无证生猪屠宰场为何关不了? 阅读提示 没有合法证照的生猪屠宰场,是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也是必须取缔关停的。但在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多家没有取得合法证照的生猪屠宰场却一直关不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责令关停的生猪屠宰场死灰复燃 猪肉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非常重要的肉类消费品,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因此国家非常重视生猪养殖、屠宰过程的全产业管理。近年来,国家对《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都进行了重大修订,目的就是要加强防疫和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2024年5月中旬,有媒体接到关于达州市开江县生猪市场乱象迭出,亟待重拳整治的举报。5月14日,笔者一行来到达州市开江县,在走访开江县的生猪屠宰市场中发现,该县生猪屠宰业的确存在一些令老百姓担忧,令消费者愤慨的市场乱象,给该县肉类食品安全埋下诸多隐患。 据开江县统计局2023年发布的统计公报显示,2022年开江县全年畜牧业总产值23.56亿元,增长4.5%。全年肉猪出栏39.0万头,比上年增长5.85%;全年肉类总产量5.1万吨,增长4.6%。其中猪肉产量2.8万吨,增长7.5%。 根据国家最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开江县生猪屠宰市场存在一些未取得生猪屠宰资格的非法企业非法屠宰销售猪肉,以低价低质产品参与市场竞争等情况。未经正规合法生猪定点屠宰场所屠宰的生猪,未经检验检疫,且屠宰设备、场所卫生等方面缺乏行政部门监管,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 据了解,2023年,开江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全县生猪屠宰市场进行了全面整治,要求关停没有取得土地证等相关资质的回龙镇顺生生猪定点屠宰公司、永兴镇平易生猪定点屠宰公司、讲治镇琳瑞生猪定点屠宰公司、甘棠镇江洋生猪定点屠宰公司、长岭镇永宏生猪定点屠宰公司、普安镇海浪生猪定点屠宰公司等6家定点屠宰公司。 但几个月不到,开江县这些明令关停的生猪屠宰企业却又死灰复燃。在调查中发现,开江县回龙镇顺生公司、普安镇海浪公司、永兴镇平易生猪定点屠宰公司、讲治镇琳瑞生猪定点屠宰公司、甘棠镇江洋生猪定点屠宰公司、长岭镇永宏生猪定点屠宰公司四家公司每天照常屠宰生猪,每天照常对外销售猪肉,却没有人管。 隐藏在乡间的非法生猪屠宰场 5月14日下午,笔者走访了开江县回龙镇顺生公司、普安镇海浪公司、永兴镇平易公司、讲治镇琳瑞公司、甘棠镇江洋公司、长岭镇永宏公司等被认定为非法屠宰企业的生猪屠宰场。在调查中发现,这些没有取得资质的屠宰场大多隐藏在乡间,进出场道路崎岖狭窄,所用场地为国家明令禁止的在租赁耕地上建起了固定建筑,并采用混泥土硬化了地面,导致这些场地很难复耕,有的还占用了属于国家保护范围的基本农田。 这些非法生猪屠宰场也有紧邻村民集中居住点的,他们一般在凌晨开始杀猪,猪的嚎叫噪音对附近老百姓造成了极大困扰,失眠和休息不好,影响了周围群众第二天的工作,附近老百姓对此意见很大,曾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 根据《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我们通过深入现场调查发现,开江县这些隐藏在乡间的屠宰场几乎达不到以上标准,是国家明令要求关闭的非法生猪屠宰场。 笔者在调查中还发现,开江县永兴镇平易生猪定点屠宰公司等六家非法屠宰企业却普遍存在以下问题:1、环评不达标,有些企业采取直排,污染了周边环境和水源;2、非法屠宰,没有取得农业农村局的手续;3、场地用地不合法,没有用地规划;4、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问题,运输过程无证,没有专业运输工具,达不到食品安全标准。5、在外地采购非法经营的肉类产品等违法违规现象。这些现象,直接威胁着整个开江县餐桌上的食品安全。 非法生猪屠宰场为何关不了? 今年48岁的黄兵林,此前是开江县农村农业局执法大队队长,在前不久的一次执法中,关停了一家非法生猪屠宰场,令人没有想到的是,这位坚持依法关停非法屠宰场的县农村农业局执法大队长却被上级停了职。 黄兵林接受我们访谈时称,这家屠宰场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等资质,加上噪声污染,老百姓意见很大,他们接到群众举报,就联合公安等部门,对该屠宰场进行了关停等处罚。 后来,黄兵林因这次执法被上级停了职,被停职理由是联合执法的相关程序不合法。 开江县没有取得生猪屠宰资质的非法生产企业永兴镇平易生猪定点屠宰公司、讲治镇琳瑞生猪定点屠宰公司、甘棠镇江洋生猪定点屠宰公司、长岭镇永宏生猪定点屠宰公司等为什么能在众多部门的监管之下迟迟关不了?其背后是否藏着一些不可告人的秘密? 据了解,开江县农业、畜牧、工商、公安等部门为规范定点屠宰行业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该县的行政执法水平,多次要求关停这几家无资质非法生产企业,却遭到无形的阻力。 县领导包庇纵容,非法屠宰企业大行其道,这些情况是否属实?5月15日,笔者来到开江县农业农村局,该局分管生猪屠宰的黄科长承认这些非法屠宰场至今还存在的事实,并解释称非法屠宰场的存在有历史原因,在全省都是普遍存在的,仅达州市目前就有33家没有取得资质的生猪屠宰企业。让这些非法屠宰企业的存在,一是为了保证市场供应,二是方便养殖户可以就近出售生猪。 今年52岁的县政协主席何先如接受笔者采访时称:“他目前没有分管生猪屠宰这一块,但对这个事比较了解,县上没有关停这些非法屠宰场,除了保证全县猪肉市场供应外,最根本的原因是这些屠宰企业经营,以前是经县级相关部门同意并收了费的,现在钱退不出来,要关停他们,还存在对这些企业的补偿问题。县上目前的解决措施是,让这些没有资质的企业挂靠或并入有资质的生猪屠宰企业,但因为有资质的企业要价太高,目前还没有谈下来,县上也在为此做工作。 有法律人士指出,开江县以保供为由,让非法屠宰企业大行其道,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秩序,也是对有资质的合法企业的明显不公,更是政府的严重不作为。 实践证明,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从源头上加强肉类商品的管理,依靠合法企业,杜绝病死猪上市等问题,才能有效保障肉类商品质量安全。据悉,开江县目前仅有一家A类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这位法律人士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生猪产品务必到正规的农产品交易市场,购买前务必查看是否具有检疫合格证,猪肉是否加盖了验讫印章,呼吁广大消费者不要购买未经过检疫、非法私自屠宰的肉品,齐心协力共同抵制私屠滥宰。 作者:雨田 来源:法治全搜索,版权属于原作者,侵删
一场“特殊”庭审背后的勇气与坚持 本文转载于公众号“汨罗江上”,原创为公众号“黑白视角”,版权属于原作者2024年4月24日,在一个微信群中看到江苏盐城董晶晶女士通过一则视频,向大家介绍盐城中院将于4月25日下午公开开庭审理其状告盐城市人民政府、亭湖公安分局的上诉案件,出于对盐城“民告官”ZF五年无败诉“神话”的好奇,笔者决定去旁听这场特殊的庭审。 4月25日下午,笔者在2:50左右进入法庭,旁听席已座无虚席,据说这些人都是看到董女士的视频后,从各地赶来的陌生人,这充分显示出老百姓对法治建设的重视和自身权益的关注。 一、案件基本情况 据现场相关人员介绍,董女士坚决打这场官司,是因为她不服。她被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遭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一个女人在带着妈妈、婆婆和女儿一起去北京途中,被数十个不明身份的壮汉强制拦截,非法控制人身自由长达十二个小时,随后被带回盐城,并以寻衅滋事为由带到亭湖办案中心,被强制采取多种措施,违法进行询问,最终被处以顶格处罚。 为讨回公道,董女士在向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并被驳回后,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出意外的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董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撤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903行初272号行政判决;依法改判撤销被上诉人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青)行罚决字【2022】3225号);依法改判撤销被上诉人盐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22】盐政行复第3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判令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赔偿上诉人直接经济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1元;依法判令被上诉人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对上诉人造成的名誉损失公开作出道歉。被上诉人盐城市政府、亭湖公安分局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笔者所旁听的正是二审的庭审,担任审理本次案件的司法机关的是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审判长为盐城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王珩女士(2024年4月26日盐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庭审焦点 在整个庭审中双方依照程序展开了对各自有利的观点的陈述及辩论。双方在事实认定上,盐城市政府、亭湖分局对于寻衅滋事这一事实并没有更有说服力的观点和证据支持,且在法官的质询及对相关事实的确认上一步步的明晰了寻衅滋事构成要件并不完整的事实。 庭审中,董女士及其代理律师提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未尽审查之责,案涉的7张光盘、5本材料在一审中,亭湖分局并未向法院提交;对民警征某某等在《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等材料上笔迹不一致的签名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查明;对董女士一行去北京旅游,在入京检查站即被劫返,没有任何寻衅滋事行为发生的事实没有查明;对盐城市政府在行政复议期间是否收到、审查过亭湖分局作出行政处罚时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也没有查明。 庭审中,董女士及其代理律师还提出,亭湖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一审法院审理等均涉程序违法。 首先,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董女士提出案件来源违法,对自然村村干部是如何准确掌握其行踪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亭湖分局进行了调查;《受案登记表》显示,接报案地点为自然村村部,接报案民警为高某一人,接报案程序违法;在董女士没有违法行为,且民警并未出示工作证件的情况下的口头传唤,系违法传唤。 其次,未经行政复议机关领导批准,擅自延长复议期限;复议期间,复议机关拒绝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且未经听证程序采用书面审理,涉嫌违法。 第三,一审法院庭审时临时更换合议庭成员,剥夺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一审法庭准许市政府庭后补充证据材料,准许亭湖分局逾期提供证据材料等,均涉嫌违法。 对此,亭湖分局辩称,一审中,我们的证据一直都带的,而并不是所谓原告提出的我们没有提交,就等于没有证据;董女士在敏感时期进京非访,构成寻衅滋事;对董女士的传唤等均有录音录像。而市政府代理人则称,延长复议期限,是经过批准的,但这个是其内部流程,无法提供证明。 虽然庭审时间不长,但通过旁听不难发现,本案的焦点在于董女士及其家人出行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为此在庭审中,董女士多次询问亭湖分局出庭人员关于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以及她行为的危害性等问题,但分局人员并未正面回答。仅仅因为她去北京的时间点是敏感时期,有导航到国家信访局的记录,以及其母亲衣物包里的材料和家中有服刑不认罪的亲属,就认定她非法上访,判定她寻衅滋事,她真的不服。 三、庭审花絮 下午3点,合议庭成员、市政府代表、上诉人及几十位旁听人员全部安静的端坐在各自的位置上等待开庭,但审判长并没有敲响法槌,原来亭湖分局的领导没有按时出庭,过了一会儿,面对姗姗来迟的亭湖分局三位领导,审判长提示说:下次再开庭请你们准时出席。 在董女士及其代理人提出问题,需要亭湖分局领导作出回应时,基本上每次都会翻看材料一段时间后,才能作出回应。对此,审判长说:你们庭前连材料都没看过吧? 当天下午,董女士状告亭湖分局共涉两个行政案件,第一个案件庭审结束等待第二个案件开庭的间隙,旁听人员中很多人是义愤填膺,甚至有一部分直接向出庭的亭湖分局领导发起责难,要求他们解释自己提出的问题,把分局领导气得跑出了法庭。好在审判长与法警们及时制止了旁听群众的责难,法庭内才恢复应有的平静。 庭审结束后,盐城中院的承办法官表示:行政案件二审一般不开庭审理,因为这个案子特殊,院领导重视才公开开庭审理的。董女士则表示:希望这种重视是真正的重视,而不是庭审走过场。 在本次旁听案件中,董女士一再强调:我们一家去京旅游,在进京检查站即被截回盐城,我一个女人,北京的地界都还没有踏入,甚至连车都没下,怎么就构成寻衅滋事了?在现实生活中,遭遇不公的群众,经常有人因为维拳被寻衅滋事,一些地方法院无条件的选择支持对维拳者的打压,这种做法,着实不可取。司法的目的在于公正,要让天秤两端在司法的砝码和撑杆下保持平衡。一旦砝码倾向于权力,侵害的不仅是公民个体的合法权益,更是在破坏党的执政之基。 我们在被董女士的勇气和坚持所感动的同时,更希望盐城中院法官能够依据事实,查明真相,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宜宾片区监狱民警小区6年之痛,诸多严峻问题亟待解决 宜宾片区监狱民警职工生活基地(对外名称为“长江之滨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坐落于宜宾市叙州区赵场街道,占地约35万平方米,共有业主2384户,于2008年开始建设,2018年才正式交付使用,在宜宾属于超大型的居住小区。该小区为宜宾片区所有监狱与市司法行政部门的干警职工生活基地,小区系根据国家五部委和省直五部门的文件要求建立,建设初衷旨在解决宜宾片区多所监狱和司法行政部门干警职工的后顾之忧,从而更好地推动全市监狱管理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 小区建设也是四川省司法厅、宜宾市委市政府、四川省监狱管理局齐抓共管的一件大事,在小区的建设期间,多位时任四川省司法厅长和分管监狱工作的副厅长如陈明国、刘志诚、江金河等领导多次赴宜宾,和宜宾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一起现场办公,对小区建设提出要求、作出指示“建设宜宾片区监狱民警职工生活基地是为民警职工办好事,要把好事办好。”2018年初小区正式交付业主,当时两千多户业主欢呼雀跃,等了十年终于拿到了自己半生心血换来的住房,特别是对于长年在偏远山区毕生奉献的监狱干警职工来说,终于在宜宾市区黄金地段有了属于自己的家,这无疑对子女的发展,自己今后退休养老都有着巨大的意义。而且,小区通过“十年磨一剑”,最终也确实将一个美丽的园林式,超低密度宜居大盘呈现于世,周边大型医院、重点学校、大型商业体云集,离高铁也很近,小区真正做到了入则宁静、出则繁华。不管是宜宾官方宣传,还是自媒体家乡博主,都将长江之滨小区作为了宜宾西区的地标式建筑之一和全市美丽小区代表之一。小区从2018年初交房至今,已超6年。这个从建设之初就肩负着“特殊使命”,承载着省市领导关怀的大型小区,历经了长达十年的一波三折建设期(2008年业主们交纳第一次购房款开始计算,到2018年初正式交付住房)和问题不断涌现、新老问题错综复杂的6年使用期,由于多种因素叠加,目前小区无论是房屋产权归属,还是小区管理,都存在着诸多问题,让长江之滨这个美丽小区不再完美,导致小区业主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这些问题也严重影响了干警职工的工作和生活,甚至影响到了社会的安宁祥和。 经小区志愿者代表、宜宾某监狱职工乔先生(受访者为化名)向笔者介绍,目前小区存在5项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房屋权属问题:小区存在大量的实际购房人与原业主(即监狱和市司法行政部门的干警职工)之间的合同纠纷问题;大量原业主由于曾经享受过所在监狱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的经济适用房,导致目前小区房屋无法办理不动产证(笔者了解到,最极端的例子是还有80年代享受过经济适用房的离退休老民警这次都无法办理产权证),产权证问题不管是省司法厅、省监狱局还是市里目前都没有一个合法合理且让人信服的解决方案;小区甚至还出现了一些原业主对实际购房人存在吃、拿、卡、要、拖等不合情理的情况。 二、严重的违建问题:由于长江之滨建设指挥部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缺乏严谨的管理制度和协调机制,导致长江之滨小区出现了许多违建,违建严重影响了所在建筑物的整体质量,破坏了小区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三、根据长江之滨小区的用地性质,小区的商业性用房(如幼儿园,门市等);按照《宜宾市长江之滨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约定,其产权应当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其建设资金系由小区业主共同出资的,但这些商业性用房的现状是成了汉王山监狱的国有资产,这样的现状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目前,热心业主代表一直在依法主张上述产权应为全体业主共有,但一直举步维艰。 四、小区设计落后,影响小区用电安全与用电管理。十年前的小区用电配置与管理导致现用电量严重超容(B区变压器超负荷)无法满足一车位一车辆充电柱的要求,小区电车业主想充电无充电桩,并且小区电力设备管理由小区自己实施,存在技术资质缺位与严重的安全隐患,为了彻底解决小区用电欠容带来的不安全因素,目前业主们一直在呼吁长江之滨建设指挥部进行小区电力增容资金投入,整改小区电力设备安全隐患。 五、物业费问题。小区首届物业,即四川金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由承建单位汉王山监狱(长江之滨建设指挥部)聘用,合同期限为2018年至2020年,合同约定:长江之滨物业费1.25元/㎡/月,车位卫生费45元/月,由于小区是宜宾片区监狱干警职工生活基地,属集资经济适用房属性,所以对应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就明显超高。由于历史原因,上述物业费标准由王汉山监狱确定,未经过业主双过半表决的法定程序,目前业主对物业聘用的公平、公正、公开性质疑,并对金钟物业的服务质量有诸多意见。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宜宾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收费办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收费细则》,按照长江之滨集资经济适用房的属性,本小区物业费应当以0.7元/㎡/月,车位卫生费20元/月为宜。目前,希望依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之规定,完成业主对上述物业收费标准表决双过半法定程序后,通知金钟物业在长江之滨小区按上述物业费标准执行。 笔者了解到,宜宾市委市政府对长江之滨小区存在的问题也是非常重视的,一直在努力解决。去年3月,宜宾市副市长、市公安局长黄金盛来长江之滨小区调研了建设遗留问题,随后在市政府组织召开专题研究宜宾片区监狱民警职工生活基地建设相关事宜工作会。在这次会上,黄金盛副市长指出,依法妥善化解长江之滨建设遗留问题,是民生大事,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他要求:一是要对今天会议内容进行梳理完善,各单位如有新的补充意见及时反馈,尽快形成纪要印发;二是监狱要将相关情况向省监狱管理局、司法厅汇报,争取支持;三是要深入做好群众工作,把基础工作做深做细,讲清楚政策,把好事办好。乔先生在和笔者的交流中,谈到小区业主表达诉求必须专业,必须精通政策法律,大家如果找不准小区问题的关键所在,找不到对应的法律法规,连自己的诉求都不准确,思路都是错的,光是一味地找政府信访,不但解决不了小区问题,还会违反法律规定。 乔先生认为:在一个小区维权的项目中,法律政策内容不到40%,60%的工作是业主的组织协调工作。他说,只有小区绝大多数业主能高度团结协作,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特别是小区志愿者必须有作为,有公心,有正能量,为大家办实事,才能成为推动小区维权前进的动力。 笔者认为,只要能解决长江之滨小区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那么该小区就真实映衬了“大隐于市”这个词的潜在含义——作为宜宾少有的低密度大盘,园林式小区,身在南岸西区,却能避开都市的繁华喧闹。小区景观精致,漫步在小区中,除整个绿化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外,桂花、银杏等不同品种的乔木也给人赏心悦目的感觉,空气清新,完全是城市中的天然氧吧。小区附近重点学校林立,大小朋友上学不奔波;宜宾二医院院区就在邻近,看病不发愁;财富广场、绿源超市,购物方便;散步去处好又多,轻松享受好生活;简而言之,小区是喧嚣城市中难得的休闲宜居之所。只要小区能圆满解决遗留问题,那么小区的整体商业价值和人居环境必将极大提升,完全能成为宜宾宜居小区典范。 对于长江之滨小区的系列问题进展,笔者将继续关注。
拖欠数千万货款引发诉讼,榆林矿业注销逃避债务? 来源:潮新闻 记者 商泽阳 日前,陕西榆林的民营企业家高平(化名)联系到潮新闻称,中煤榆林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林矿业)拖欠其货款五千余万元近半年,导致他的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经营,至今仍欠债数千万元。他表示,“希望能够尽快拿回被拖欠的货款。” 今年1月26日,高平针对该起纠纷向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月27日,神木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榆林矿业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合同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此后榆林矿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18日下午,潮新闻记者联系到此前一直负责对接此事的榆林矿业负责人王建伟,他证实榆林矿业确实已提起上诉。与此同时,记者还从榆林矿业工作人员处了解到,该公司目前已申请注销,正处在清算阶段。 民营企业遭拖欠货款5300万 今年40岁的高平,于2013年成立了神木市永和兴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和兴物流),从事煤炭相关生意。2021年冬天,他和榆林矿业分管运营负责人王建伟就供应煤炭事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王建伟和我沟通时,一直强调榆林矿业是由中煤矿业集团出资成立,属于国有企业,让我不用担心款项问题。”中煤榆林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场图。图源:受访者供图 据天眼查显示,榆林矿业成立于2019年4月,目前有三个股东,分别是陕西坤泽工贸有限公司、中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矿业)以及榆林市榆阳区奥杰能源有限公司。其中,中煤矿业并非控股股东,现持股12%,但首次参股持股比例为51%。中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变化。图源:天眼查 据悉,中煤矿业是一家以从事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为主的企业,系中煤地质集团成员。而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是一家成立于1994年的中央企业。 2022年3月6日,永和兴物流和榆林矿业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永和兴物流向榆林矿业销售煤炭,实际销量以双方在交货地点地磅计量为准,价格按照永和兴物流出具的结算单双方签字确认为准,每月25号开始进行当月拉运量结算。“第一年的合作双方都很满意,货款都是准时到账。”高平说。 2023年1月,双方续签合同。令高平没想到的是,自2023年5月起,榆林矿业开始出现不按时支付货款的情况。“举个例子,本来需要一次性支付1000万元货款,榆林矿业却分好几次付款,甚至还将部分款项拖欠到下个月支付。”高平告诉记者,基于双方合作关系,他起初同意榆林煤炭分批支付,还向榆林矿业开具了相应增值税发票,但榆林矿业的货款越欠越多,直到2023年10月,已经累计拖欠货款5300余万。 “从2023年5月份以来,我一直在催榆林矿业还款,他们给我的理由是下游回款慢,导致他们付款延迟。”高平对此深感无奈,5300万元的欠款直接造成高平的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陷入困境,经营举步维艰。 提起诉讼第三天 公司申请注销 2024年1月26日,高平向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起诉。2月27日,神木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神木市人民法院对原告神木市永和兴物流有限公司请求被告中煤榆林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下欠煤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中煤榆林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神木市永和兴物流有限公司合同款53,384,445.0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24年2月27日,神木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结果。图源:受访者供图 本以为事情能顺利解决,但榆林矿业于3月14日提起上诉。榆林矿业认为,一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给付自2024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这看似正常的上诉,在高平看来,或许是榆林矿业为逃避债务所采取的“拖延战术”。因为高平了解到,榆林矿业已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且成立了清算小组。 潮新闻记者拨打双方合同中显示的法定代表人胡靖电话进行咨询,接通后,对方表示他并非胡靖本人,但他是榆林矿业工作人员。他向记者证实,1月份,榆林矿业已经申请注销,目前公司正处于清算阶段。 随后,记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中,也查询到榆林矿业已于2024年1月30日发布清算组备案信息。清算组组长黄澎涛为中煤矿业法定代表人。中煤榆林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注销备案/公告。图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中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详情。图源:天眼查 “当我在与他们多次沟通无果,证实提起上诉后,榆林矿业选择注销公司,这明显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高平称,为尽快让公司恢复运营,他在一审胜诉后,曾找到榆林矿业负责人表达了愿免除利息只需对方偿还货款的意愿,但被拒绝。现如今,高平担心一旦清算,他的5300万元货款再难追讨。 18日下午,潮新闻记者联系上此前一直对接此事的榆林矿业负责人王建伟,他表示榆林矿业已提起上诉,其他不是很清楚。记者随即致电清算组成员、榆林矿业原历史股东李亮亮,他以正在党校接受培训为由,挂断记者电话。榆林矿业清算组工作人员则表示,相关债务问题已全权委托律师处理。 律师:或被视为逃避法律责任行为 潮新闻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 付建认为,如果中煤榆林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已有司法案件的情况下申请注销,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司有未决的司法案件时,是不能直接申请注销的。因为注销公司意味着公司的法人资格将被终止,这可能会影响到司法案件的进行和结果。如果公司强行注销,可能会被视为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此时案件还处于诉讼过程中,权利义务尚未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也不能够准确确定,公司的清算组也不能够清晰准确地对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况做出准确清算。不满足注销清算的条件。”付建说。 付健表示,中煤榆林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注销对神木市永和兴物流有限公司的影响,主要取决于两者之间的业务关系和合同约定。如果两者之间有业务往来或合同关系,那么中煤榆林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注销可能会影响到神木市永和兴物流有限公司的权益。如果中煤榆林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那么神木市永和兴物流有限公司可能会面临无法追回欠款的风险。永和兴公司现场图。图源:受访者供图 同时,付健也强调,中煤榆林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出现资不抵债或者是运营困难,才会选择申请注销。而注销之前需要进行债权债务清算,神木市永和物流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矿业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也会进行债权申报。“当矿业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时,因为矿业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公司以股东实缴出资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如果股东也不存在财务混同,也会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付健告诉潮新闻记者,在这种情况下,中煤榆林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中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取决于其是否有违法行为或过失。“如果中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或过失,导致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那么中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问宜宾高县法院副院长陈河潘 今年1月29日,宜宾高县企业家刘良彬向宜宾市纪委监委驻中院纪检组递交了材料,举报高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河潘在审理他起诉四川麻辣社区网络传媒公司(以下简称麻辣社区)名誉侵权一案中,故意隐匿6名捏造事实,在麻辣社区论坛上发布对他恶毒侮辱诽谤言论的网络用户身份信息,阻挠刘良彬依法起诉6名实际侵权人,非法剥夺刘良彬诉权,并两次打电话以败诉威胁其撤诉(有录音)。 1月30日,刘良彬又向高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黄洁递交了申请,请求已明显在本案中存在枉法行为的陈河潘回避他和麻辣社区的名誉权纠纷案。 截至今日,一个多月过去了,陈河潘未受到任何处理,同时刘良彬也未收到高县法院关于陈河潘回避本案、合议庭人员变更的通知,这个案子目前自然也被陈河潘故意拖延,无限期搁置下来了。 笔者看到,刘良彬递交的举报材料中称,他诉“四川麻辣社区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在1月14的庭审中,被告麻辣社区公司已经证明了该公司不是发布侵害刘良彬名誉权文章和评论的侵权主体,涉嫌侵权内容是8名在麻辣社区论坛注册的网络用户发布的,麻辣社区公司还依法向合议庭提供了“空设璋”、“解议搓”、“weasd”、“知足6”“何遭卑”“吃亏是福-9”“非洲参赞”“若说花事了123”等8名在麻辣社区网络论坛上恶毒污蔑诽谤刘良彬的网络侵权者在论坛注册的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 为依法找出实际侵权人并追加为被告,刘良彬需要依据8人的电话号码来向合议庭申请调查令,以便持令前往通讯运营商调查8名用户的身份信息。在确定8名侵权人具体身份信息后,继而才能追加他们为被告(注:全中国所有的法院在审理网络侵权案司法实践中,这个模式都是全国通用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但1月26日,陈河潘却坚决不同意让刘良彬的律师查阅6名实施了诽谤侮辱行为的网络评论者“空设璋”、“解议搓”、“weasd”、“知足6”“何遭卑”“吃亏是福-9”在麻辣社区网络注册的个人信息,虽经刘良彬的律师反复向陈河潘释明:不管是评论还是正文,只要是捏造事实侮辱诽谤当事人,都构成名誉侵权,他们在法律上都是侵权主体,都是实际侵权人,都应当依法追加为被告。但陈河潘根本不听律师释明,反而非常霸道地说:就是不会给你们,随便你们咋个,我说的就是最后决定! 根据民诉法对民事证据的规定,本案中6名涉嫌网络侵权者的身份信息属于“证据”范畴,且举证方麻辣社区公司已向法院提供,那么陈河潘的行为已涉嫌隐匿证据。在最高法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了法官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等七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 针对目前陈河潘已经非常明显地枉法裁判,并且屡经当事人和律师释明仍故意滥用职权,拒不纠错,笔者在此对陈河潘发出三问:陈河潘,你对得起你背后的四个大字不? 一、陈河潘为什么要强行帮助一群网暴者隐瞒身份信息,百般阻挠受害人依法起诉他们?这群网暴者的言论严格说不仅仅是对刘良彬构成名誉侵权,而且是污蔑司法机关特别是污蔑了高县法院,而陈河潘作为高县法院副院长,竟然为这样的网暴者隐瞒身份信息,坚决不惜一切代价阻挠受害人起诉他们,陈河潘到底是得了他们好处还是和他们有什么关系? 二、陈河潘有没有人性?听不听得懂人话,懂不懂最基本的常识? 按陈河潘的歪理,他公开对当事人和律师说的:你们追侵权者责任,只能追正文发布者,不能追评论者!那好,那我就按陈河潘的道理请问陈河潘:如果你们高县法院发了一篇宣传法院工作的文章,有人恶意在该文章评论区恶毒地辱骂、诅咒陈河潘的母亲、妻子、孩子,那么陈河潘是不是照样应当适用他自己的歪理:人家是在评论区说的,不是正文,对评论者不能追责,只能追究正文发布者。所以,按陈河潘的歪理,陈河潘不能起诉诅咒辱骂他亲人的评论者,只能起诉发布正文的高县法院了? 陈河潘,做个人吧,你自己的理论可以害你自己的! 三、陈河潘这样德才兼无的法官,是如何作为中院的优秀法官下派到县法院担当重任的? 陈河潘在本案中,能力和素质极差,完全不具备一个普通民商事法官的素养,这样的人做普通法官都不行,竟然被中院安排下来当副院长,你让高县法院那些深耕审判一线二三十年的普通法官怎么想?让那些兢兢业业维护司法公正的老实人怎么想?
临汾市尧都区法院的王秉相法官看过来 两年前,临汾地区近30家液化气站的老板被刑事立案,罪名是涉嫌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就有我的当事人张某某,诡异的是,据用户反映这些人被抓之前每瓶95元左右,之后涨到液化气每瓶130元左右,这不得不让人怀疑有人要以案谋私、破坏营商环境,目的是为了垄断临汾的液化气市场。 去年10月,在临汾市尧都区法院开庭审理张某某涉嫌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庭审中,我被主审法官王秉相气着了,那口气从去年到现在还没消,憋死我了,都快憋出内伤来了。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在庭审过程中,王秉相法官宣布关于庭前会议的结果时,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辩护人提出的排非申请不予支持。我当庭提出抗议,我说《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四条对下列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五)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在本案中,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张某某时认定的涉案销售金额是一百九十万左右,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及量刑标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一百九十万的法定刑是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后面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认定的涉案金额是一百九十万元,而且公诉机关对张某某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至十二年四个月,这充分证明了本案属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应当提供同步录音录像。 我说完后,王法官有点急了,就说你难道希望自己的当事人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难道我就不能判他三年? 我反驳说:不管你判多少年,是否录音录像是以侦查时为准,并不是以法院判决时为准,因为侦查人员当时不可能预知法官后面会判被告人多少年。 没想到我说完后王法官不说案子了,竟然说我在吵架,还让我“停止你的表演”。 我说我没有吵,是你在跟我吵,王法官大声说就是你在吵。 我看王法官当时有点蛮不讲理了,再说下去我怕被轰出法庭,心想辩论时再说。 没想到王法官一意孤行我行我素,下判决时坚持认为本案属于一般刑事案件,因此公安办案人员的讯问可以不做同步录音录像。 这里,我就想请全国的法律人进来评评理,那就是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是否需要录音录像的认定权在谁,是公安机关还是法院?《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难道不是规范与约束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的么? 按照王秉相法官的逻辑,是否属于重大刑事案件的认定权在法院,难道公安开天眼了预先知道法官在判决时是判十年以上还是以下?如果是这样,那《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岂不是形同虚设了? 还有关于公安在立案前是否能对嫌疑人进行讯问,我认为不可以,理由是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属于刑事侦查措施之一,要在办案机关立案后才能进行。可王法官在对张某某的判决书里却认为是可以的,理由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立案前的讯问,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这理由让我很吃惊,“法无禁止皆可为”是针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对公权力的行使应该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我能理解王秉相法官强词夺理后面的苦衷,虽然这个案子从事实到证据,充分证明我的当事人就是无罪的,可毕竟别的二十多家气站的负责人都被硬判有罪了,你不可能包青天再世判决我的当事人判无罪,可你也不能为了判决我当事人有罪罔顾事实“法向不法让步”吧? 电影《第二十条》有句话说得好: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本案的二审马上就要开庭了,这里我默默祈求:不要再被二审法官气着了。 作者:彭瑞萍 来源:千千法言
一份奇葩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进展报告,谁该为此担责呢? 作者:程先华,系清华大学工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教授 尊敬的丁(奎岭)校长、朱(新远)副校长,并呈杨(振斌)书记,您好! 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委要求,填写并提交了卡脖子重点项目进展报告,据实撰写了进展报告中的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至今,校科研院未给审核通过,也不书面告诉我原因或修改意见。 我痛恨学阀大搞学术不公和弄虚作假,尤其是2020年查处假论文者,受到奚立峰副校长(时任校长林忠钦亲信)威胁,校内投诉举报,无果;按照中办发〔2019〕35号等文件进行曝光;惨遭奚立峰等当权者诬陷报复,对我降级处分,将我二级教授降为三级教授,逼我退休。 奚立峰副校长操作以上海交通大学名义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监督委(简称:监督委)举报我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存在虚假信息即学术不端问题,要求取消我的基金项目。 2023年5月监督委通过交大发告知书给我,主要内容:交大认定我学术不端,要求基金委取消我的基金项目,要求我3天内提供申辩书。 我按时提交申辩书后,于2023年7月份追问监督委进展,电话录音内容显示“监督委按照程序、经过监督委员会会议决定:不认可交大认定我学术不端且终止调查程序。该文件已经加盖监督委的公章,发至交大,但按照程序该文件不能发给我本人”。此后,我多次向监督委及交大索要该文件以证我清白,迄今尚未收到,也依然在无经费支持下(乘坐绿皮火车硬卧且住简易酒店)尽我力所能及继续攻关卡脖子高端轴承重点基金项目。 就当前情况,我不得不要向您汇报,厘清一下我被处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处分程序、监督等方面”存在着严重问题。 对我处分涉案项目为3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173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委监督委不认可上交大认定我申报项目存在学术不端问题,故没有取消项目;1项173项目存在无需争议事实认定错误,谢某某、郭某某、孙某(给校长邮箱信都是实名制,这里仅写姓,以保护老师名誉)都是上交大教师,职称也是上交大聘用的,见附件上交大教师吴某某的证据;周某是上交大访问学者,既能参与我的项目,就能参与我申报项目;再说,校科研院也没有告知我申报173项目的填报须知。项目申报经过学院学校审核。 上交大给我的降级处分是通过校长办公会议的。我期待能举办听证会,能向校长们陈述对我处分存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处分程序等”问题,校纪委监察委、人事处、科研院等相关部门及学院参与,若学校同意可以网上直播,能起促进中国教育依法治校的作用。 依法治校,乃兴校之本。 学术不端,关乎到一名教师的清白和名誉,是一件大事;通过这案件,反映出高校当权者及其学阀无法无天的霸道,请纪委将案情调查水落石出。全社会要遏制举报领导就惨遭报复的恶习,还校园一个风清气正的环境。 祝校长书记好! 程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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