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已经撤案还被强行定罪 这桩旧案里的细节太让人诧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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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辣观察 楼主
举报人带着虚假收据勒索 没拿到钱就举报贪腐
夏文树拿着200万的虚假收据找上门的时候,黄清华根本没想过这件事会发酵成后来十几年的牢狱之灾。
开口就要钱,不给就举报父子俩贪污受贿,这摆明了就是敲诈勒索。黄清华压根没惯着他,直接拒绝了这个无理要求,夏文树转头就把举报材料递了上去。
按照当时的安排,颍州区检察院反贪局启动了初查,从初查走到立案侦查,每一步都走得清清楚楚。黄清华和相关人员被立案取保候审,侦查终结之后移送审查起诉,结果起诉科核查下来,直接给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
原来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从成立那天起,就从来没拿过上级一分钱的投资。1992年公司创办的时候,阜阳行署办公室和财政部门没有出过一分钱的启动资金,全靠创办人自己摸爬滚打做经营,一步步积累出了全部资产,是实打实的“名为国有,实为个体”的“红帽子”企业。
不管是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客体都必须是国有资产,这家公司连国有资产都不存在,整个案件从根上就缺了最核心的构成要件。
最终颍州区检察院在2005年12月19日出具了正式的撤销案件决定书,明确撤案,盖了检察院的公章,整个案子到此就应该画上句号了。
纪委突然移送案件 程序绕开了已生效的撤案决定
谁都没想到,仅仅过去三个多月,风云突变。2006年3月,先是阜阳市纪委纪检监察二室把尤燕涉嫌诈骗的案件移送给了市公安局,局长当天就签字同意经侦支队受理立案。
第二天,阜阳市纪委直接给阜阳市检察院发了移送函,说已经对黄自然、黄清华的经济问题立案调查,查明二人伙同尤燕侵吞国有资产数额巨大,涉嫌犯罪,把材料移送给检察院依法处理。
从这时候开始,整场让人匪夷所思的操作就拉开了序幕。在相关领导牵头之下,阜阳市纪委和检察院组成了联合专案组,明明手里握着已经生效的撤案决定书,明明亲眼看到了行署的文件和开发公司的情况说明,清楚知道本案根本不存在国有资产这个犯罪客体,还是硬着头皮启动了程序。
为了把案子做成“铁案”,专案组直接把最关键的几份证据给藏了起来:颍州区检察院2005年的02号撤销案件决定书,行署办公室1994年124号文件,还有开发公司2005年给检察院的情况说明,这些能直接证明案子不该立的材料,全部被隐匿。
不仅隐匿无罪证据,还动手篡改了公安局的扣押文件清单,凭空捏造黄自然、黄清华、尤燕三人制作了三份虚假协议,用来应付审计和调查。更离谱的是,还伪造了三人的供述,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甚至直接虚构了“不立案决定”的事实,硬生生把整个案件的时间线给改了。
为什么非要这么操作?说穿了就是要绕开已经生效的撤案文书。既然要以侵吞国有资产立案,就不能让这些能证明客体不存在的材料出现在案卷里,把撤案决定藏起来,再虚构出原来没有立案的假象,把案件的启动嫁接到撤案决定作出之前,才能把这桩已经死了的案子,重新拉出来达到想要的目的。背后有没有为夏文树谋取不当利益的考量,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来。
卷宗离奇变少 最终三人均被重判
案件走到起诉环节的时候,漏洞已经藏不住了。阜阳市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写得明明白白,随案移送卷宗14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视听资料9盘。等到案子移送到阜南县检察院,起诉书里写的随案移送主要证据,直接变成了12册,平白无故少了两册卷宗,那9盘记录讯问过程的视听资料,更是一份都没剩下。
但凡有点司法常识的人都知道,讯问的录音录像和完整卷宗,是证明案件办理合法、证据真实有效的核心,怎么就偏偏没了?那些消失的卷宗和录音录像里,到底藏着多少不能见光的内容?
就算证据已经缺成这样,法院还是在2007年2月16日作出了判决:黄清华犯贪污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黄自然十四年,尤燕七年。上诉到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后,2007年10月10日,中院作出裁定,维持了原判。
一场从根上就不成立的案件,就靠着隐匿证据、伪造材料、篡改卷宗的操作,硬生生把三个无罪的人送进了监狱。本来已经有了合法的撤案结论,却可以被直接绕开,本该摆在台面上的无罪证据,说藏就藏,完整的案卷说少就少,这样的操作放在任何一个法治社会看来,都是不可思议的。
这桩过去十几年的旧案,直到今天摊开来看,每一个细节都让人脊背发凉。“红帽子”企业本来就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经营者靠着自己的双手打拼出资产,仅仅因为一顶帽子就被认定为国有资产,本来就不符合事实,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当本应该守护法治的机关,有人违背程序正义,为了特定目的刻意构陷,毁掉的不仅是一个企业,更是三个人十几年的自由和一整个家庭的人生。这样的案件,直到今天依然值得我们警醒:程序正义从来不是一句空话,任何时候都不能为了结果去公然违背规则,销毁无罪证据,构陷无辜公民,这样的行为不管过去多久,都应该被追究,都应该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说法。
来源:黄自然
2026年04月03日 14点04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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