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保险经纪人 例外电动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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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和消费者打官司,为什么会赢-2 保险法规定 通知义务: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协助义务: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今天说一个案例,这个案例有意思 案例1:通辽铁路运输法院2016内7104民初140号民事裁决书 赵某2014.3年从富德生命购得意外险一份,期限一年。 2014.7死亡火化,火化证明:因病死亡 2016.5报案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抗辩称: l 赵某死亡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l 火化证明是因病死亡 l 经调查,死者是自缢 l 赵某已死亡近两年,亲戚未提供意外身故的资料 理论上赵某亲属的举证责任是初步举证,证明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了 如果保司 能证明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可不承担责任 事故不属于保险事故(意外险只承担意外责任) 事故属于保险事故,但是符合除外责任(比如醉酒) 事故属于保险事故,但是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法定免责(比如吸毒) 法院支持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在于:亲属提供的火化证明是因病死亡非意外。且法院调查取证,也未得出被保人死亡原因的证据。 采用了保险法第二十二条,需要消费者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 其实一般情况下这个案件不是这个样子的,多数情况下法院会采用保险法第二十一条,即只需报案就行了,然后反证责任由保险公司提供。 但是这个案子的问题出在了,消费者身上,都已经出事快两年了才报案,而且还拿着一个因病死亡的证明,这样是逼着法院采用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啊!!!!! 经纪人说:一旦发生事故,迅速报案,将责任转给保险公司。本来能拿到理赔款的案例,却由于消费者自己的疏忽造成了不可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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