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保险经纪人 例外电动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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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28岁,结婚,有孩子,如果想买保险该怎么买? 男28岁,结婚,有孩子,如果想买保险该怎么买? 保险经纪人程:微:hehe154400 男,28岁。已婚,有孩子。 典型的上有老,下有小,中间有老婆,家庭的重担开始压在了身上 —— 首先,真的很羡慕这样的家庭,有责任担当。其次,就说保险配置吧,我从重要程度开始说最重要的是寿险,钱少买定期寿险,钱多买传统的终身寿险 一般是给家里最能挣钱的那个人买的,被保险人一定要是他本人。 这种是保障的被保险人突然身故或者全残(双腿残疾等),保险公司会给出一大笔钱赔付到受益人,可以用来偿还贷款、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用作家庭的日常生活开销。说实话,被保险人是用不到这笔钱的,但是,可以用这笔钱代替自己要尽的家庭义务。 参考费率,28岁男,买定期寿险,保障到60周岁,100万的保额,年保费也就是一千多块钱。28岁开始交费,每年保费一样多。 其次是医疗险,钱少买百万医疗险,钱多买中高端医疗险 这个钱是用来报销被保险人因病或者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你应该也知道医保报销的程度,医疗险就是兜底这个自费部分的。自费包括住院费用、门诊费用、自费药等等。 建议一家都要买上 参考费率,28岁,男或者女,百万医疗险(1万免赔,不含普通门诊)年保费也就是4百上下;中高端医疗险(0免赔,包含门诊)年保费在2千上下。每年保费不一样,随着年领增大,保费会越来越贵。 第三是重疾险,钱少买单次赔付纯消费型的,钱多买保障功能齐全的可以多次赔付的 这个钱是用来补偿收入损失的,以及医疗费用支出的,以及身体康复的。也就是通常时所说的保大病的险种。 也主要是给家庭中最能挣钱的那一个人买就行 参考费率,28岁男,保额50万,从7000到2万之间不等,28岁开始交费,每年保费一样的多。 第四是意外险,钱少买普通的综合意外险,钱多买中高端的意外下 平时磕磕碰碰的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或者出现伤残时,赔偿一定的额度。 家庭成员都买一份就行,保费便宜 参考费率,和年龄关系不大,和工作类型有一定的关系,部分职业是拒保的,一年也即是400上下。 第五是理财属性的保险,比如增额寿险或者是年金险 增额终身寿险相当于一个存钱账户,强制储蓄,并且也有较高的稳定受益,以后用到的时候就取出来使用。 年金险就是保障有个一个稳定的现金流,这个年龄段常见的就是给孩子存个教育金,给孩子存笔钱;或者是给自己多存个养老金 每一个保险都有其具体的功用,欢迎联系
2022年1月份 意外险推荐 2022年1月份意外险推荐 一月份主要有三个普通意外险险种可以值得推荐,分别是低、中、高三档,一个少儿意外险,一个老年人意外险 意外险可以保身故/伤残、意外医疗两大核心保障方向,并有多种附加责任可选。后文分析中也从这三个角度进行评级 一、黄河财险超人意外伤害保险l 身故/伤残最高保额为100万,标准情况无任何限制,评级五星***** l 意外医疗最高保额3万,限制社保内用药,0免赔100%赔付,这个不太友好,对于自费药是不报销的,评级三星*** l 附加责任包含猝死30万,但是条款对猝死定义有限制,要求6小时内非暴力死亡才算,属于较为严格的情况,评级三星*** 总保费是最便宜的,100万保额才299元,属于性价比超高的险种,进行意外险累计搭配的时候,会考虑多配备该险种。 二、平安财险大守护意外险l 身故/伤残最高保额为100万,但购买100万档时,需要被保险人的投保前一年的应税薪金收入超过10万才行,否则按照低档次的保障承担责任,对于买高保额的客户不太友好,评级四星**** l 意外医疗最高保额5万,并提供住院津贴150元/天,对社保外用药依然有一定的限制,评级四星**** l 附加责任,对航空意外进行加倍赔付,承担猝死、传染病身故等责任,猝死责任要求24小时内身故,也是较为宽松的。评级四星**** 考虑到公司品牌以及理赔顺畅程度,这款意外险几乎就是王炸级别的保险,年收入10万以上就买1002万档,年收入10万以下就买30万或者50万档。 三、安盛天平守护百万综合意外伤害险l 身故/伤残最高保额为100万,但购买100万档时,需要被保险人的投保前一年的应税薪金收入超过10万才行,并且限定职业类别为1-2类低风险职业,否则不承担责任,对于买高保额的客户不太友好,评级三星*** l 意外医疗最高保额10万,0免赔100%赔付,并扩展社保外医疗;每日住院津贴600元,重症津贴1200天/天;救护车费用1000元;评级五星***** l 附加责任,包含猝死10万(较低),交通工具额外赔付,并扩展个人责任险10万,评级四星**** 这款意外险号称是中高端人士专属,也可以从保费上看出来,同样保额的保费是其他意外险的好几倍。即使这样,这款意外险的销量也是非常的高,凭借的就是这个五星级的意外医疗,绝对是市场上最好的保障责任:住院津贴,医疗费用不限社保。 四、少儿意外险-平安财险大守护少儿意外险l 身故/伤残保额,受国家法定限制,0-10周岁的儿童身故保额不超过20万,10-18周岁儿童身故保额不超过50万,伤残等级保额不受限制。评级五颗星***** l 意外医疗总保额2万,0免赔100%报销,不限社保用药。评级五颗星***** l 自带预防接种意外、可选附加烧烫伤意外医疗,都是比较实用的责任。评级五颗星***** 以前少儿意外险是平安小顽童,现在升级换代程成了平安大守护少儿意外险,保费贵了一些,但依然是最好的意外险险种之一。 五、老年人意外险-平安大守护老年人意外险l 身故伤残保额最高20万,并且70岁以上的最高10万 ,考虑到实际,对于50-60年龄段的人,如果险要更高保额需要选择其他的险种;同时几乎所有的意外险对老年人的总保额都进行限制,所以这里也谈不上大问题。评级四颗星**** l 意外医疗最高2万,不限社保,100免赔额;住院津贴100元/天,中规中矩,评级四颗星**** l 带有救护车费用、意外骨折保险金,这两个都是比较实用的保障责任,评级五颗星***** 老年人意外险整体上而言比较少一些,此款意外险谈不上惊喜,但是考虑到公司品牌及理赔流畅度,还是非常值得推荐的。
离婚后如何把钱安全给到自己的孩子 问:已经离婚,防止自己发生意外,想给孩子存一些钱,怎么操作才能给到孩子?不敢一次性给孩子,怕她们不注意节俭,全部花完了;又不想让孩子和他妈妈知道,但自己发生意外时,也能直接给到他们。 答:现实条件约束: 1. 不能一次性的给到孩子,防止乱花完; 2. 不能让孩子和她母亲知道(孩子是未成年) 3. 个人发生意外,赔偿款可以一次性的给到他们 第二个和第三个是冲突的,假如你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出现意外后,需要受益人或者其他人进行报案才行,受益人凭借相关资料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将赔偿金给到受益人。保险公司没有能力主动核实被保险人是否出事故。 除非有第三人,可以是我们保险经纪人,也可以是自己的父母等亲属,也可以是朋友,知道被保险人出事了,进而通知到母亲和孩子。 根据你的情况,保险分为三类:意外险、寿险、年金险 意外险好理解,自己给自己买,受益人法定,和母子两人没有关系 每年都买就可以了,自己存活着,受益人就是自己;万一有事了,受益人就是法定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的形式确定唯一法定继承人,或者默认第一顺位继承人。 寿险,自己给自己买,受益人写孩子 根据实际情况,建议选择终身寿险,也就是说自己的钱肯定能给到孩子,并且在自己活着的时候,也能掌握账户的现金价值,以供资金周转使用。没有选择增额终身寿险,原因在于孩子前期也需要较高的保障,一旦近期出险,孩子也能获得高额赔偿;没有选择定期寿险的原因在于,定期寿险是纯消费型保险,它的赔付是不确定的,不能完成资产传承的目的。 年金险,自己给孩子买,受益人写孩子 教育年金的特色在于当孩子处于大学阶段时,开始返钱,毕业后可以一次性领取完或者继续领取。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考虑普通年金险,并选择自带投保人豁免的险种,防止自己一旦有事,保险依然有效;在保单生效几年后,受益人就可以开始领钱。既然每个月都要提供抚养费,那么在母子二人都生活的时间内,多提供一些帮助。 这个具体怎么买,其实也很简单,就是我上述加粗的那些字。可能还有些更细节的东西,比如投保过程之类的,不太方便公开说。
给爸爸妈妈吗买保险对不对 本文不从健康体况等方面进行分析,仅仅从经济的层面进行一个测算,论述一下父母一代人的重疾险能不能买。(指50岁以上) 能不能买?不支持他们购买的主要观点就是高龄人买重疾险,会出现保额保费倒挂的现象,也就说交的累计保费会高于保额。比如保额一共30万,整个交费期下来,累计保费就会超过30万,有这个钱干嘛不自己存着,为什么要交给保险公司呢? 但是实际情况是否如此简单呢?既然事情如此简单明了,保险公司为什么还要支持这个年龄段的人投保重疾险呢?我们分析一下 问题主要有两点: 第一,重疾险有轻症豁免保费的功能。 考虑到被保人的年龄,患重症的概率即使不太大,患轻症的概率也是比较大的,当在交费期内患轻症的时候,就会豁免后期保费,保险依然有效。 也就是说,投保人实际交的钱,很有可能很少,不会发生保费倒挂的情况。 第二,重疾险有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随着时间增加,会逐步的提高,会超过累计保费,甚至会超过保额。 如下图所示:此时,根据条款约定,重疾险的赔付会按照现金价值和保险保额的较高一个进行赔付,会高于累计保费。或者此时选择退保,也不会有资金损失。 可以看出来,在有一定资金的基础上 50岁以上的人群买重疾险不是一个可选可不选的选择问题,而是填空题,要买哪一种! 保险经纪人程:131五六29 1908
2022年一季度重疾险销量较高的险种分析及适合人群推荐 以30岁为费率计算依据,无特殊说明,均按照最长交费期缴费,保障终身。注:一般男性的费率较女性贵一些。保障终身的意思是,只要是在活着的状态下,符合了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做了相关手术、持续某种状态)都可以获得赔偿,哪怕这个人已经九十多岁了,依然可以赔付。 自带身故责任的意思是,只要这个人死了,不管什么原因(非犯法情况下),包括出意外导致的身故,都可以获得赔付,因为人肯定会死的,所以这个赔偿是肯定可以拿到的。(身故和全残多数同时列为同等责任的) 重疾险带上这两个责任,就是传统的重疾险,也是完整的重疾险 ,才具有购买重疾险的意义,市场上绝大多数都有这两个责任,弊端在于费率会较高。 重疾险 单次赔付型 首选阳光人寿的倍享阳光 好处在于60周岁前额外赠送100%保额,奋斗期压力较大的人士可选,可以获得较高保额(50万的保额,实际可赔付100万) 一般会推荐给小孩(和其他险种进行组合选择),以及工作前期收入较低且有较大经济压力的群体 注:等待期180天,保障终身、自带身故责任 费率参考: 30岁男,50万保额,20年交费,年交保费14270;30岁女,50万保额,20年交费,年交保费13510。 0岁男,40万保额,20年交费,年交保费4384;0岁女,40万保额,20年交费,年交保费4104。 其次德华安顾乐享一生(尊享版) 好处在于支持定期保障(30年、40年,至60、70、80、105岁多种保障期限),支持少儿、女性、男性多种特定疾病附加 一般推荐给预算有限并且接受定期保障的客户,或者担心某些特定疾病的客户 注:尊享版较优享版费率较高,差别在于全残和身故的赔付额度,等待期90天,自带身故责任 费率参考:不附加特定疾病 30岁男,50万保额保障40年,30年交费,年交保费6690;30岁女,50万保额保障40年,30年交费,年交保费5660。 第三,同方全球新康健一生 极为单纯的重疾险,只有重疾保障,费率较低(可以附加轻症责任、特定疾病责任,增加保障厚度) 一般推荐给单纯的想要重疾保障的人士,或者本身的健康类保障已较为全面 注:等待期90天,保障终身、自带身故责任 费率参考:不附加轻症、特疾 30岁男,50万保额,30年交费,年交保费8400;30岁女,50万保额,30年交费,年交保费7500 多次赔付型昆仑健康保青春、保普惠 多次不分组赔付,保障责任可选,支持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的附加二次赔付;同样的保费下,在条款保障责任下基本做到了极致。保青春60周岁前额外赔付60%,重疾可赔三次,间隔期一年;保普惠前十五年额外赔付50%,投保年龄较宽,费率较低。 一般推荐给价格敏感或者预算有限的客户,或者是只要纯消费型重疾险的客户,也可作为少儿重疾险的替代品 注:等待期180天,保障终身可选,身故责任可选,不同组合下,费率差别较大。事实无三同条款 费率参考:基础保障责任 保青春:30岁男,50万保额不加身故,30年交费,年交保费7600;30岁女,50万保额不加身故,30年交费,年交保费6635 其次是同方全球新康健一生(多倍保) 保障责任较好,自带多个额外赔付;支持恶性肿瘤与成人特疾附加。一般推荐给预算较为宽松的客户 注:保障终身、自带身故,无三同,等待期90天 费率参考:基础保障责任 30岁男,50万保额,30年交费,年交保费12950;30岁女,50万保额,30年交费,年交保费12000 第三是富德生命尊享健康(庆典版) 多次分组赔付,条款约定较好,有额外赔付功能,自带高发重疾的二、三次赔付,某些特殊疾病核保较优;可附加两全险,真两全,到期后可返还保费。 一般作为少儿重疾险替代,或者推荐给价格敏感型的成人客户(提供两全附加及减保转养老的功能) 注:保障终身、自带身故,无三同(庆典版无),等待期90天 费率参考:不加两全,保额超30万选19年交费期 30岁男,50万保额,19年交费,年交保费13900;30岁女,50万保额,30年交费,年交保费12900 第四是中意人寿悦享安康(全能版) 60周岁前二次确诊重疾险,额外赔付;核保较为宽松,并且支持核保复议;绿通、重疾服务较为优秀;现价较高,后期超过保额 一般推荐给经济条件较好的,重视保险服务等软实力的客户 注:保障终身、自带身故责任,有三同,等待期90天 费率参考 30岁男,50万保额,30年交费,年交保费12610;30岁女,50万保额,30年交费,年交保费11870 特殊防癌重疾险恒安标准老年恶性肿瘤危重疾病保险(B款) 仅保障恶性肿瘤、原位癌、身故、全残,确诊原位癌后豁免后期保费,恶性肿瘤保障依然有效 一般推荐给体况有异常,无法投保重疾险的客户;或者经济预算有限的客户;或者年龄较大购买重疾险受限的客户 注:身故、全残赔付累计保费和现金价值的大者(不是赔付保额),等待期180天 费率参考 50岁男,20万保额,10年交费,年交保费9732;50岁女,20万保额,10年交费,年交保费7518
保险三件事, 有点emo了 主要是碰上了好几件事情 第一个还是给父母买医疗险,碰上了纠纷 第二个是买宠物医疗险,理赔了部分挺满意,还想接着买,但是就不给自己买 第三个是总有一拨人在底下评论上骂,老有意思了 第一件,给父母买医疗险 投保人去年在支付宝好医保上给母亲买了医疗险,健康告知全是否的情况下买的,并且母亲身体一直比较正常,自认没有问题。 但是今年,她母亲自己身体不舒服去医院看病,检查报告上好几个指标异常,然后告知医生说自己以前有好几次心绞痛,晕倒过好几次,然后医生说有可能是心肌炎(疑似冠心病),并开药了…… 怎么办?这种情况大概率会有争议的。投保的时候说自己母亲是健康的,但是就医的时候,母亲说自己以前得过病,身体有过异常,怎么办? 这就是未如实告知啊。这种情况,经常大概率的发生…… 第二件,买宠物险也不给人买 甭小瞧,几万块保额宠物险其实不比人的百万医疗险便宜 投保人三百多块钱买了宠物险,看病了花了5百多,扣除单次免赔额2百,按照定点医院60%的赔付比例,报销了不到两百块钱。觉得很满意,找我接着买。聊了聊,知道她现在除了社保啥也没有,说你可以花不到三百块钱给自己买百万医疗险,兜底社保的不足。 答,不买。 哎,这就是最赤裸裸的现实,人自己永远排在所有事情的最后面。一年车险好几千甚至好几万块,扔了就扔了,哪怕是宠物小猫小狗都比人值钱,人身险保费几百块都觉得心疼。但是,真到给人花钱的时候,就会特后悔以前为啥不买保险。 这个可能和以前的行业陋习直接相关 第三件,总有些人在指责 我发现了,自媒体平台下骂骂咧咧的人总是那几个,而且不仅在我这骂,还总是流窜到其他同行那里接着骂……很有毅力,从我开始做就骂,一直持续到现在还在骂…… 我可真服,压根就不管我说的是什么内容,总之只要是我没有顺他们的意思说话,错误就在我身上。有些人评论一件事不是依据对错,而是依据对方的立场,凡是跟自己立场不一致的都是坏蛋。 总结了下这些的特点 要么是以前的确被保险拒赔过,或者是赔付没有达到自己的预期 要么是身边有人被保险拒赔过,自己道听途说,然后添油加醋的渲染下 要么是看见别人都在骂,自己也上去添把火,也就是和尚摸得,我为啥摸不得的心态作祟
问:寿险个人买多少保额都可以吗? 问:寿险个人买多少保额都可以吗? 答:不是的,单一一家保险公司内,如果超出保额,会有审核要求(体检和财务审核),乃至发生存调查。但是,依然有解决办法。 —— 这里先考虑定期寿险,主要是因为定期寿险的杠杆比较高,很容易低保费高保额;而终身寿险要高保额的话,保费也是非常的高,一般能拿得出这个钱买高保额的,多数也能通过保险公司的审核。 定期寿险有一个前提,是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和身体健康情况,身体不好的直接就是拒保,高风险职业也是直接拒保。 在可承保的前提下,才是具体的限制因素条件, 第一类限制是身体健康方面的保额限制 第一个限制,是年龄,年龄越高,保额越低,并且会对未成年人限制最高高额 其次是社保,有社保的情况下,保额会较高一些 第三是常住地,可以简单的理解为,经济条件发达的地区,保额高 第四是否接受体检,在已有最高保额的限制下,如果愿意接受体检,保额可以更高 第五是职业类别,部分可保职业,也是因为行业特殊性,会限制保额到较低水平,比如高风险的警察,没有收入来源的学生,离退休的老人 第六个是身高体重,也即是BMI指数,一般特瘦或者特胖都不行,会被怀疑身体健康有异常,即使体检指标没有问题,也会被限制在一定额度内 —— 第二类限制是经济方面的保额限制 第一类是年收入,需要不超过年收入的多少倍,一般是20倍或者10倍,主要是依据被保人的实际生活状态就行的推测,超出年收入太多的话,容易引起误解 第二类是更高保额的话,会进行财务核保,对个人现有资产进行评估,包括房产和车辆及企业资产,及各种有价资产。 第三类是超高保额的话,会进行生存调查,由保险公司派专门的调查人员进行具体核实,考虑真实的风险。 —— 解决办法 简单来说,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较高保额的寿险是有较大难度的,但是这个并不影响在其他保险公司的投保,如果有较高保额的需求,完全可以通过多家保险公司累加保额的形式完成。 比如说,想投一千万,如果在在一家保险公司,很有可能会触发财务核保和生存调查,但是如果只在这家公司购买300万,就不会有任何影响,可以正常通过,剩下的700万,在找其他三家保险公司完成投保就可,两家各三百万,两家各两百万,合起来就是1千万。 这个并不违反任何一条规则,也是在现有规则下做的折中。
保险诉讼63-原位癌赔不赔? (2017)鲁0202民初4781+(2018)鲁02民终5180号保险经纪人人:13156291908 先介绍一个概念就是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可以理解为癌症的早期阶段,这个时候发现的话,很容易就治愈了。在重疾险种,有的是不赔付原位癌的,有的是将原位癌放到轻症中进行赔付。包含原位癌责任的重疾险,就是一个容易理赔的险种,并有机会豁免后期保费,属于非常实用的责任。 本案例就是涉及到了这个内容,只不过涉及到的险种并不包含原位癌的责任。 案情介绍 2010年12月15日,程某在青岛某人寿处投保主险某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并附加长险重疾,及医疗险。重疾险种明确包含恶性肿瘤,规定了恶性肿瘤的定义,并表明保障范围不包含原位癌。 2015年1月14日,程某被上海市华山医院静安分院诊断为右乳低级别管内乳头状癌,并住院治疗。 出院后,程某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承担了医疗险的部分理赔,对重疾险进行了拒赔,表示该疾病属于原位癌,不在保障范围内。依据是病理学教材及乳腺肿瘤WHO分类等资料的介绍,程某所患疾病是原位癌,并非恶性肿瘤。 法院态度: 焦点:被保人所患右乳低级别管内乳头状癌是否属于原位癌,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1、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恶性肿瘤属于承保的重大疾病范畴,原位癌不在保障范围内。保险条款中对恶性肿瘤的定义做了详细阐述,但没有对原位癌的定义、类别、范围等作任何表述。 2、保险公司申请就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进行鉴定,但是鉴定超出了鉴定所的执业范围,无法鉴定;仅凭病理学教材和乳腺肿瘤WHO分类,法院认为无法证明该疾病属于原位癌。 3、保险公司也无法自证,在投保的时候就该项疾病属于原位癌对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 所以,法院判处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理赔责任。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 保险公司认为: l 原位癌不属于恶性肿瘤的条款,并不是免责条款; l 在被保险人无法自证,并且鉴定所也无法鉴定的情况下,病理学教材等资料就成为了唯一证据,不应该否认其效力 l 投保的时候已经就相关的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保险公司尽到了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 焦点依然是:被保人所患右乳低级别管内乳头状癌是否属于原位癌,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1. 保险条款中明确包含恶性肿瘤责任,不包含原位癌的责任,并且对恶性肿瘤的定义做了详细阐述,但没有对原位癌的定义、类别、范围等作任何表述。 2. 现在保险公司主张右乳低级别管内乳头状癌属于原位癌,应当提供证据予以支持。 3. 本案中,病理学教材及乳腺肿瘤WHO分类2012年第四版均未明确表明右乳低级别管内乳头状癌属于原位癌,保险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理赔责任。 经纪人说: 这个案例中的关键点在于,保险公司的条款中虽然对恶性肿瘤进行了定义,也说了不赔原位癌,但是条款没有对原位癌进行定义,在时候又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什么是原位癌,所以法院两审都判处保险公司败诉。 其实,如果按照通俗上的理解,这个病还真就是属于原位癌,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但是,由于条款的不严谨,以及被保险人的认真,最终拿回了理赔款。 当然,现在部分的险种都把原位癌的赔偿责任包含在内,属于轻症赔付,条款中也会对其进行解释,算是补上了这个漏洞。
保险诉讼62-团体意外险变更职业,赔多少?保险经纪人:13156291908 (2018)鲁0202民初1071号+(2018)鲁02民终8507号 一般而言,影响意外险是否承保及承保费率的主要因素就是被保人的职业,如果职业风险高比如电焊工、外卖员等,就会收取更高的保费甚至拒保,如果是职业风险比较低比如办公室文员等,就会收取较低的保费。 假如投保时是高风险职业,出险时换工作了成低风险职业了,保险公司往往会正常的赔付。但是,如果投保时是低风险职业,出险时换工作了成高风险职业了,保险公司在理赔这里就会出现争议,本案就是如此。 案情介绍 2015年7月9日青岛一家建筑公司在太平洋保险公司给自己的六名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一份,身故保额30万,保险期间为一年,被保险人职业为二类职业木工 2015年9月21日增加一被保险人曹某,职业工种为木工 2015年12月18日,曹某在莱西市工作时不慎坠落身亡,被送往莱西市中医院。 当日16时33分,曹某的亲属报警,曹某父亲称曹某系电焊工 2016年4月,曹某家属等人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方: 根据太平洋人寿《职业分类表》载明,建筑公司(土木工程)的木匠属于二类职业,焊工(室内作业)属于四类职业;有兼职的(或职务内容中包括需偶尔从事更高风险等级工作的)被保险人,按其所从事的职业风险等级最高者确定职业等级。在太平洋人寿《(2008)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载明,按每千元保额费率计算,第二类职业的意外身故保险费为2.25元,第四类职业为6元。 因为被保人的工种在投保时为木工,实际出险时工种为电焊工,实收保费为702元,应缴保费为1829元,保险公司按其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实际赔付金额为115100元(300000*702/1829=115144.9)。 曹某的家属不服,时隔两年后,2018年1月起诉保险公司(原告为曹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父、母、妻子及女儿,共四人) 法院认为 一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太平洋人寿能否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按比例赔付。 首先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直接决定着其工作的危险程度,而危险程度又直接影响着保险事故的发生概率,也就影响着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风险。保险人根据投保人告知的信息决定是否承保及保费的高低,投保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信息。按比例赔付的不利后果是否发生,在于投保人是否履行相应义务,其目的并不是为了免除保险人的责任,因此该条款不属于责任免除条款。 投保人建筑公司在2015年7月9日投保时,经办人在投保单位声明与授权处签名并加盖投保人公章,就应当认定投保人已确认投保单中填写的内容。2015年9月21日,申请增加曹某等两名被保险人,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经办人员存在欺骗、隐瞒或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 曹某父亲在110电话中自认曹某是电焊工,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据此认定,则曹某的职业分类应为第四类。建筑公司按危险程度较低的第二类职业给曹某投保,太平洋人寿有权依据条款规定,按实收保费与应收保费的比例支付保险金。 一审法院判处,保险公司不需要在额外赔付 原告不服,上诉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 2015年7月9日,建筑公司为其6名员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在投保单上盖章确认保险公司对投保事项和保险条款的所有内容(特别是免除和限制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条款)作详细解释和说明,应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向投保人建筑公司说明合同内容,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 2015年9月21日,建筑公司申请增加被保险人,由建筑公司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变更申请清单上记载的增加的二位被保险人的工种为木匠。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接警记录记载被保险人曹某为电焊工,应认定被保险人曹某的工种为电焊工。 建筑公司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曹某的工种,被上诉人有权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按实收保费与应收保费的比例赔付保险金。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不需要在额外赔付 经纪人说: 这个案件的核心起源在于,报警电话中,曹某的父亲说的话——曹某是电焊工,这一点是无法反驳的。 在原告的辩护意见中,也只是从投保人不知道电焊工和木工的差别着手的,希望将比例赔付的条款看作是免责条款,进而推定免责条款无效。这个办法不能说是错的,普通的人身保险案例中,法院往往也会采取偏向投保人的解释,采信这个观点。但是这个办法不是万能的,一旦保险公司方有强有力的证据,比如这次,相关的资料上都明确有投保人的签字盖章,保险公司已经向投保人进行了详细解释和说明,尤其是免责条款的部分。 哎,事情已经发生了,曹某就留下了十一万块钱,还有两位老人,还有老婆和时年3岁的孩子,怎么办吧……两次审判都败诉了,律师费和诉讼费呢,来回的路费和生活费呢?都是不小的钱啊。 这个是团体意外险,是公司老板给员工买的福利,作为家庭顶梁柱,平时就不想想这件事情吗,提前给自己准备好保险。有病了有医疗险和重疾险,伤残了有意外险,身故了有寿险,这才是身为家庭男人的担当。
医疗险说些不好听的话:保证续保、质子重离子、外购药 聊聊医疗险中经常出现的三个责任:保证续保、质子重离子、外购药,整理下说说,话可能挺伤人的。 保险经纪人:微,hehe154400 1.保证续保 某寿公司的医疗险产品基本上都是不保证续保的,一年一期,经审核同意才能续保的。按照当下网络上的评议,绝对是市场上最烂的医疗险。 但是我又知道他们家的产品绝对是市场上市场份额占比最高的,去年一个地市级分公司就赔了1.2个亿,比很多网红公司在全国的赔付总额都要高。 刚才问了一下某前同事,去年他们一个拒保的都没有,也就是说只要客户不主动退保,他们一概全接……唯独宣传上跟不上,或者是压根就不宣传。这个保证续保实际上究竟有用没用呢? 2.质子重离子 我的经验上只要来咨询的客户跟我提质子重离子责任,我基本上就啥也不想说了,想要啥我卖啥行了,什么险种的噱头大,广告打的多,我就卖什么。 不是不想本着保障的目的,而是投保人这个思想观念,我们就放弃了,改变不过来。10万个人里面都不一定有一个人能用到的责任,但是逼格噱头却可以拉满。我又没有损失,何乐而不为…… 另外提一下这个质子重离子医院,它只是一个15年开业的医院,位于上海,病床只有200多个……全中国的保险公司都往那送,一个普通人能排几号…… 3.外购药 最后就是外购药,很多人其实不知道外购药这个责任一般是可以单独成险的,而且在医疗险里面通常也是以附加的责任存在,一年也就是几十块钱。 医疗险的核心责任就是一般医疗保险金,以及扩展出的重疾医疗保险金,在对外购药、质子重离子、特需责任、赴日责任等进行附加。普通的百万医疗险是以住院为基础进行保障延伸,如果扩展到普通门诊了,并且0免赔,这个时候就成为了中端医疗险。 从频率上来看,98%以上的都发生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重疾医疗这里,但是这两块没多少人在意。
保险诉讼61-爹妈都死了,女儿二级残疾,赔不赔? 今天这个案例有些悲情,受益人孤苦伶仃的一个人,只能依靠她舅舅去争取权益。我在想,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如果理赔能更顺利些,其实也就是在投保的时候能注意规避后面的风险,这个受益人的母亲是不是就能不会突然病逝,受益人也能获得更好的照顾。这也就是我们这些经纪人的价值体现之一,需要在前期规避好风险,并且在事后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方面,我们要增强自己在保险方面的专业程度,另一方面也要增强自己在法律、税务等方面的专业程度。案情介绍 2017年1月4日梁某因伤住院,住院期间购买重疾险一份保额5万,终身寿险一份保额12万 2018年交费期,5万保额的重疾险正常交费,12万保额的终身寿险未交费,保额打折变为9万 2018年10月17日,梁某因消化道出血住院医疗,2018年10月25日被确诊为肝癌。 2018年12月27日县人民医院住院医疗,于2018年12月31日去世。 两份保单的受益人,也就是投保人梁某的女儿梁小某,于2019年1月8日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书理赔 保险公司以梁某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及住院病史为由拒赔。 期间,投保人梁某的妻子徐某于2019年4月因为急性脑出血去世。 后经原告梁小某及其舅舅徐某多次到被告处吵闹要求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进行通融赔付5万元。 但徐某认为该5万元是重疾保险本来就应该赔付的5万元,另一份保险的9万元保额,依然需要再次赔付 提一下作为保单的唯一受益人,梁某的女儿智力二级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父母均去世,爷爷奶奶也已去世,姥姥姥爷年老多病,现由其舅舅徐某监护生活。 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梁某在投保时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给付理赔款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公司称梁某在投保前没有如实告知其疾病史和住院史,但无证据证明;且被告所患癌症也不是梁某在投保前所知情的,所以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保险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对于徐某和保险公司达成的通融给付协议书,是在投保人梁某的妻子患病急需用钱下达成的一份由保险公司打印的协议,且赔偿金额与重疾险的赔付金额相同,徐某有理由相信这是重疾险的赔偿金,而不是终身寿险的赔偿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再次赔付终身寿险的赔偿金。 经纪人说: 回顾这个案件,保险公司拒赔是有理由的,当然更多的还是依赖法院审理的偏袒,最终拿回了全部的理赔款。 这里我们讨论下,在初始时,投保人梁某购买什么样的保险更为合适? 梁某的家庭负担较重,只有一个生活不能自理的孩子,父母已经过世,妻子的身体素质也不太好,岳父岳母那里也没有能力帮助自己的家庭。也就是说,所有的重担全压在了他一个人身上。 我实在是无法理解,这种情况下为什那么还花那么多钱去买一份终身寿险?买定期寿险,不更好吗!!! 此外,在加上一份普通的百万医疗险,兜底这几次看病的医疗费用,就有可能活过来了…… 自己的干力气活的,平时难免会受到些意外伤,这时候在加上一份意外险,不更好吗? 用一份保费非常高的终身寿险,换三份保额更高、保费更低的消费型险种,难道不香吗?
保险诉讼60-51岁被查出的先天性心脏病赔不赔 (2021)辽0681民初3268号+(2021)辽06民终2185号一般而言,所有的保障性险种,都会对先天性的疾病进行免责,无论投保人是否进行告知,保险公司都会对该项病情进行拒赔,但是,这个究竟是否是合理的呢?在今天的这个案例分析中,我们来看另一种答案。 案情介绍: 2018.11.26于某给母亲(时年48岁)投保重疾险一份,附加投保人豁免,年保费4290元,20年交费,保额10万 2021.4.8被保人因病住院,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 2021.4.29出院后,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但不解除合同,原因是先天性畸形不赔付。 1. 首先,投保时已明确告知保险条款和免责条款,被保人的情形属于免责情形。 2. 其次,保险公司没有义务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只能依赖被保险人的健康告知;而从就诊的病历中可知,被保险人40年前开始就存在劳累时胸闷、气短的情形,病志诊断其为先天性心脏病 法院认为: 首先确定了这份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被告作为专业的人身保险机构,在与原告订立保险合同时,并未要求原告在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应视为其对原告的身体健康状况了解并知情。 其次,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并未要求被保人进行体检,应视为对被保人的健康状况了解。 第三,被保人的病历记录显示是2021年4月被查出的先天性心脏病,被保人直到此时才发现病情是可能的,并没有隐瞒病史。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投保形式为网上投保,而网上投保程序繁琐、提示内容信息量大,其在短时间内自主操作、自主确认、阅读并理解网页提示内容的可能性较小。保单中投保人声明及营销员声明部分亦为格式条款,不能以上述声明内容推定被告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被告提交的回访录音亦不能不能证明被告尽到了法定义务。 对于保险公司主张先天性心脏病属于免责条款,不应该理赔的情形,法院认为免责条款发生效力的前提是保险公司尽到了法定提示义务,但是在本案中,相关的条款解释:条款约定内容晦涩难懂,常人无法理解,而且保险公司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曾对投保人就免责内容进行了明确告知,所以格式条款内容对投保人、被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10万元。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提出以下辩称意见 1. 赔偿1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保险合同中没有合同依据,这次的疾病并不符合条款约定:“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 2. 保险公司没有要求所有被保人都体检的义务,也不可能做到这点 3. 以被保险人51岁才发现先天性心脏病存在可能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害了保险公司利益,不公平 4. 网络投保方式属于正常可以被信赖的投保方式 5. 不能否认回访录音等证据的效力 6. 条款并不难懂,而是简单明了,普通人也能正常理解 7. 业务员和被保人是亲属关系,并且所有签字都是亲笔签名,没有证据证明销售过程中存在欺骗行为。 哎呦我去,保险公司一口气提出来七条反驳意见,估计是真生气了。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尽到了法律规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应否承担理赔责任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依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二审的审判结论非常好,我就修改了几个称呼词,基本上算是原文引用了。 本案中,保险公司将“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列为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虽在保险条款中明确“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是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但上诉人并未将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关于“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的分类和定义载明在保险合同或保险条款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就此问题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被上诉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而投保人是通过保险公司营销人员的推荐以网上投保形式购买的保险,从网上投保程序特点以及回访录音内容看,不能推定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就“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责任免除条款向被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公司依据该免责事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应承担理赔责任并无不当。 至于当事人的其他诉辩意见,不影响本院在前述认定基础上对本案依法处理,不再赘论。 二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正常赔付10万元。 经纪人说: 其实先天性疾病不赔付基本上算是个行业常识,包括我们在给客户介绍的时候都会说先天性不赔,但是我们也没有能力进一步解释这个先天性究竟是啥,也做不到把ICD-10倒背如流。 而且,除非被保人主动的去检查心脏方面的情况,多数人也是不知道自己有先天性心脏病的。投保的时候,即使我们问有没有先天性疾病,往往都会说没有。真到确诊的时候才发现,咦,这怎么是先天性的…… 但是,这个时候怎么办呢? 哎,要是不知道自己有先天性心脏病就好办,直接投就行了;要是已经直到自己有先天性心脏病了,就不好办了……好些都是直接拒保的。
保险诉讼59,现场签单交费,忽视了该有的严谨 本次案例中,这个保险的签单比较冲动,流程上也有一定的不规范,该有的问题没有注意到,导致最后理赔的时候出现了纠纷。案情介绍: 2018年12月6日原告投保人周某经邀请参加被告保险公司的产品说明会,结束后,当即签订了投保单,并支付了当年保费,次年也正常交费。 2020年9月3日,原告周某因发现有甲状腺肿物前往医院就诊,确诊患有甲状腺癌,经治疗出院。 2020年9月27日周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 保险公司称周某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1月9日在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确诊患有心绞痛,但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该项经历,所以拒绝赔偿,并解除保险合同。 法院: 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原告已足额缴纳了保费,保险公司就应该承担责任,保险条款中包含该项疾病,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保险条款的要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法司法解释2第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本案中,投保单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单方面制作,告知内容的是与否也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单方面作出的,保险公司也并未对原告投保人进行询问,而且投保单中也仅列有概括性条款,原告周某仅在投保单最后签名,未对投保单中关于“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会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进行抄录。所以,不能认为原告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具有违约行为,故原告请求自2020年10月26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贷款拆借利率支付利息的行为,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处,保险公司正常赔偿,并支付违约利息 经纪人说: 就事论事,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开始拒赔算是比较正常的,调查中发现的确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属于拒赔的理由。但是这个未如实告知是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造成的,不是投保人的有意为之,所以不好的结果不能由投保人承担,最终法院也判赔了。 同时呢,本例中中,被保人的发病部位和之前异常部位不是同一位置,发病部位在甲状腺处,而异常部位是心脏处,两者没有必然的关系,理应正常赔付。这里即使没有前一个原因,经过争取,被保人也能拿回赔偿。
以某大型汽车修理厂为据点,通过购买二手车制造保险事故诈骗 青岛保险业协会2021年保险欺诈十大案例之一 疯狂作案,性质恶劣,最终难逃法律严惩 ——大数据助力成功打击涉黑涉恶保险欺诈团伙案例案情介绍:2020年12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专题报道了青岛地区成功破获某大型涉黑涉恶保险欺诈团伙案件的详细情况,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此前,以路某、牛某、马某为核心的不法团伙,以青岛某大型汽车修理厂为据点,通过购置二手车辆制造保险事故方式频繁实施保险诈骗,个别车险消费者和保险行业从业人员也牵涉其中。该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行踪隐蔽,经常跨地区流窜作案,过程中又常利用恶意投诉、威胁恐吓等手段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施压,气焰十分嚣张,影响特别恶劣,给青岛保险行业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都造成了严重损害。 案件调查:该团伙的疯狂行为很快引起了保险行业和公安机关的重点关注。青岛保险业反欺诈中心办公室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从可疑车辆入手,通过反保险欺诈信息平台串并嫌疑车辆、人员、联系方式等关键线索,运用大数据技术追踪并锁定团伙成员及作案车辆,最终将不法分子一网打尽。经查实,该团伙流窜两个省份、八个地市作案20余起,涉案金额超过300万元。因其相关犯罪情节符合恶势力集团特征,该团伙被青岛市公安局确定为恶势力集团,并被省打黑办认定为打黑除恶行动开展以来山东省公安经侦部门打掉的首个恶势力犯罪集团。2021年,经人民法院审判,分别判处路某、牛某、马某等十余名团伙成员一年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涉案汽修厂已关停,涉及案件的相关保险从业人员也被保险机构开除处理。至此,一个盘踞岛城多时的涉黑涉恶保险诈骗团伙彻底覆灭。 案件点评:该案充分暴露了不法分子为谋私利的疯狂行径,案件侦破则充分彰显了保险行业打击保险诈骗的决心、力度和能力。无论欺诈套路如何缜密、作案手法如何娴熟,在大数据面前终将露出马脚,受到法律的严惩。 经纪人说:注意关键词,以青岛某大型汽车修理厂为据点,通过购置二手车辆制造保险事故方式频繁实施保险诈骗
保险诉讼-58,保险公司能不能退一赔三 本文呢有的意思,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连续交费多年后,以回执不是自己签名为由,指责保险公司诈骗,要求退一赔三,法院会不会支持他呢,我们后文一起看案情介绍: 2016年5月4日,原告程某在被告某寿险公司处投保少儿重疾险一份,并缴纳首期保费。至2020年5月11日共计缴纳五年保费累计38,121.3元。 原告程某指出,2016年5月12日,保险合同的回执上的签名是假的,自己并没有签字。认为保险公司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消费者权益法,应该按照退一赔三的原则赔偿159,060。 保险公司: 原告投保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然而,本条款适用的前提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但是保险公司作为一个提供保险服务的经营者,不存在欺诈原告的行为。 第一,2016年5月12合同签收后有20天的犹豫期,犹豫期内退保,返还全额保费。次日的电话回访中,进行了相关信息确认,并在此明确告知犹豫期内全额退保无损失。 第二,迄今原告已连续交费5年,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原告投保人此时不能以回执代签名为由退保。 第三,保险公司认为,代签名为假,通过调取实际资料可获取真实信息,并非电子印刷体。当初的投保单已经以复印件的形式载入保险合同,原件留存在公司。 第四,假如保险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的话,原告应当在3年内向公司提起诉讼,而现在已过5年,超出诉讼时效。保险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5年诉讼时效是针对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本案并不是因理赔纠纷产生,也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所以5年诉讼时效对本案不适用。 法院认为: 首先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程某对投保提示书、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上的签名系本人所签认可,但主张回执上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提供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佐证。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缴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原告程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已连续缴纳保费5年,视为对签字行为的追认,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 寿险松公司主张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原告投保行为发生至起诉日未超过五年,故被告主张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程某主张被告某寿险松原支公司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退还三倍保费,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某寿险松原支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处,原告败诉,不支持其退一赔三的要求。 经纪人说: 大概率是投保人在投保后,不满意现在的险种,想找理由退保,而且能薅羊毛就薅一层羊毛。 这个应该也是退保黑产下的举动。 哎。一方面,是当初的工作瑕疵种下的恶果,另一方面也深深认同合同契约的重要性,凡事都要落在纸面上为准。
重疾险身故责任和保障周期,怎么选 男30岁重疾险,50万保额下,保障终身,不带身故6610,带身故10275,而保障定期70周岁,带身故保费才6280千块钱可以看出来,身故责任的保费基本上相当于纯重疾保费的一半左右,在预算有限的情况下往往会采取不带身故的选择。尤其是互联网方面的影响,往往会推荐不带身故责任的险种,并强调用定期寿险搭配,这样就显得保费非常的便宜,深有诱惑力。 但是实质上不是这么回事…… 因为不带身故的重疾险+定期寿险,两者组合完全就是一个纯消费的险种,保险的赔付是不确定的。而带身故责任的重疾险,因为人不可能不死,所以保险的赔付是确定的,具有一定的储蓄性质!为了实现这两者的平衡,应该用不带身故的重疾险+终身寿险搭配,才具有可比性。这样的话,实际保费就会显得比较贵……但这样才是事实!!!! 目前绝大多数的重疾险险种都是自带身故责任,并且考虑到实际生活中的情感因素,我个人以前也会推荐定期重疾+身故,这样的话,保费相对而言便宜些,也能实现兜底赔偿的作用。 但是最近接连接到好几个咨询,我对这方面的认识略有改变。可能,不带身故责任的重疾险才是最合适的。 有一次,我说到可以考虑定期重疾保70周岁的方式投保,对方直接一句话怼过来,那我70岁以后怎么办……我瞬间无话可说,因为她说的对,更准确的说法是她想的更远。 理论上而言,重疾险的保障目的是作为家庭顶梁柱在因重疾无法工作时,给家庭带来的经济损失以及康复费用。而被保人在70周岁后,应该不会在有工作收入来源了吧,至于说康复费用,也可以通过护理险的形式就行补充选择。我当时就是绕不过这个弯来,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加大青壮年时期保额并带上身故,以换取终身保障。 但是呢,事实上不是这么回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实际情况,可能对于对方而言,一个给自身未来带有确定性保障的事情,要高于身后不确定性的事情。 我以后要在这三者中间,随便投保人怎么选,我就解释清楚这三者有什么区别就行了:70周岁带身故——保障终身不带身故——保障终身带身故。
保险赔偿3:26岁T女士甲状腺乳头状癌获赔75万经纪人微信:hehe154400客户基本情况:T女士,26周岁 ●投保:2020年5月29日 T女士为自己投保健康保(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50万元,保费5805元/年,30年交费期,保险期间至终身; ●出险:2021年4月 T女士于2021年4月体检发现甲状腺结节,于4月26日前往医院就医;4月28日进行手术术后病理诊断甲状腺乳头状癌; ●报案:5月5号 2021年5月5日T女士联系报案,按照要求提供保险理赔资料 ●受理:5月19日 5月19保险公司收到客户邮寄的理赔申请资料。 ●核赔:6月16日 1. 经核实,案件符合健康保(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理赔条件,于6月16日一次性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75万元(于保单前15年内,初次确诊合同约定重疾,赔付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故为50*150%=75万), 2. 并豁免了剩余未交保费, 3. 合同继续有效,T女士二次重疾保障继续有效。 经纪人说: 甲状腺结节是非常常见的异常情况,如果投保前检查出有结节,是需要告知的,对于没有分级的情况会下发核保通知要求分级,1级一般没什么问题可以正常承保;对于2级在核保宽松的情况下,如果甲状腺功能正常,会标准体承保;对于3级,一般都会进行除外责任承保;对于4级及以上,通常会进行延期承保或者拒保。 当被保人进行过相关手术后,再投保就不会受到限制,一般是标准体承保或者除外责任承保。 还是建议在体检结果异常前投保,不然真的很麻烦……
三大结节:肺结节、甲状腺结节、乳腺结节,如何选保险所选的疾病 三大结节:肺结节、甲状腺结节、乳腺结节,如何选保险微信号:hehe154400所选的疾病∶肺结节 核保结论 1. 医疗险∶如确定良性,标准承保;未确诊,可一年后与先前检查对比,如结节无增大,通常可除外责任 2. 重疾险:如确定良性,标准承保;未确诊,可一年后与先前检查对比,如结节无增大或其他异常变化,通常除外肺部重疾承保;如对比有异常变化,通常延期至结节性质明确。 3. 寿险∶如确定良性,标准承保;未确诊,可一年后与先前检查对比,如结节无增大或其他异常变化,通常标准承保 4. 防癌险∶如确定良性,标准承保;未确诊,可一年后与先前检查对比,如结节无增大,通常标准承保 5. 意外险∶如确定良性,标准承保;未确诊,可一年后与先前检查对比,如结节无增大,通常标准承保 6. 年金险∶通常标准承保 所选的疾病∶甲状腺结节 核保结论 1. 医疗险∶根据TIRADS分级,1级,标准体;2-3级,除外甲状腺疾病;4级以上,延期至明确诊断后 2. 重疾险∶如已手术,确诊为良性,目前无结节,标准承保可能大;未手术,则根据TIRADS分级,1级,标准承保;2-3级,除外甲状腺原发癌及转移癌;4级以上,延期至明确诊断后 3. 寿险∶如已手术,确诊为良性,目前无结节,标准承保可能大;未手术,则根据TIRADS分级,1-3级标准承保可能大;4级以上,延期至明确诊断后 4. 防癌险∶如已手术,确诊为良性,目前无结节,标准承保可能大;未手术,则根据TIRADS分级,1级,标准承保;2-3级,除外甲状腺原发癌及转移癌可能大;4级以上,延期至明确诊断后 5. 意外险∶根据TIRADS分级,1-3级,通常标准承保;4 级以上,个案分析 6. 年金险∶根据TIRADS分级,1-3级,通常标准承保;4 级以上,个案分析 所选的疾病∶乳腺结节 核保结论 1. 医疗险∶根据BIRADS分级,1级,标准体;2-3级,除外乳腺疾病;4级以上,延期至明确诊断后 2. 重疾险∶如已手术,确诊为良性,目前无结节,标准承保可能大;未手术,则根据BIRADS分级,1-2级标准承保可能大;3级,除外乳腺原发癌及转移癌可能大;4级以上,延期至明确诊断后 3. 寿险∶如已手术,确诊为良性,目前无结节,标准承保可能大;未手术,则根据BIRADS分级,1-3级标准承保可能大;4级以上,延期至明确诊断后 4. 防癌险∶如已手术,确诊为良性,目前无结节,标准承保可能大;未手术,则根据BIRADS分级,1-2级标准承保可能大;3级,除外乳腺原发癌及转移癌可能大;4级以上,延期至明确诊断后 5. 意外险∶根据BIRADS分级,1-3级,通常标准承保;4 级以上,个案分析 6. 年金险∶根据BIRADS分级,1-3级,通常标准承保;4 级以上,个案分析 以上为三种常见结节的核保情况,不过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比如19年体检发现有结节,20年没有发现结节怎么处理?比如体检提示考虑为结节怎么处理?比如体检没有对结节进行分级怎么处理?……
保险赔偿-2:32岁Z男士甲状腺乳头状癌获赔90万 二、32岁Z男士甲状腺乳头状癌获赔90万 保险经纪人:程13156291908 客户基本情况:Z男士,32周岁 ●投保:2020年11月7日 Z先生为自己投保健康保(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60万元,保费11337.21元/年,30年交费期,保险期间至终身; ●出险:2021年5月 Z男士于2020年12月体检时发现甲状腺右侧叶实性病灶,2021年初在医院进行超声检查确认甲状腺结节,5月10日穿刺病理诊断甲状腺乳头状癌细胞。 ●报案:5月19号 2021年5月19日Z先生司报案,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理赔资料 ●受理:5月20日 收到Z先生邮寄的理赔申请资料。 ●核赔:6月17日 收到客户理赔申请材料后,启动理赔调查。 1. 案件符合健康保(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理赔条件,于6月17日一次性给付重疾理赔金90万元(于保单前15年内,初次确诊合同约定重疾,赔付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故为60*150%=90万), 2. 并豁免了剩余未交保费, 3. 合同继续有效,Z男士二次重疾保障继续有效。 经纪人说: 这个案件,我本身最初也是有疑问的,20年11月投保,第二个月体检就发现了病灶,21年年初就确认了结节,21年5月份确诊甲状腺乳头状癌,是不是应该属于等待期内出险呢?毕竟等待期内发现结节,和等待期后确诊癌症,有极大的相关性,我的理解上,这个是应该退还保费的。 为此我特意咨询了昆仑健康的工作人员得到了肯定答复:大大的赞一个! 投保之后体检有异常是没有关系的,就是投保之前体检有异常告知就可以,但投保之后体检有异常,那就和投保没有关系了 等待期内出险是退还保费的,如果等待期之内它只是一个异常,没有达到那个理赔的那个标准,它还是继续给保的。
保险诉讼-57有高血压买保险,被拒赔 保险诉讼-57,被保险人没有如实告知,赔不赔? (2020)豫0482民初7170号 保险经纪人程:13156291908这个案件比较普通,主要是想通过这个案例说一下相关的法律条文,以及看一下司法审判的倾向。 案情介绍: 2018年6月30日,原告陈某(时年51岁)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分红型)一份,附加重疾险。 2019年9月14日陈某被汝州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腔隙性脑梗死,符合条款规定的轻微脑中风的理赔标准,出院后申请理赔2万。 保险公司拒赔,同时未解除保险合同。 原因是,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曾患有高血压的历史,陈某在2015年1月19日至21日的住院记录,显示被诊断患有高血压。 本案双方争议在于原告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陈某投保时,并没有真实的说明自己曾被确诊患有高血压,但是这个究竟是否算是条款意义上的未如实告知,能否影响到保险合同的效力,目前是未知的) 法院: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法院认为:原告陈某在投保单签字确认并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无法认定其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不能因此免除其保险责任。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原告不存在如实告知的情形。 法院判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款2万元。 经纪人说: 其实在投保时,这个如实告知并不在免责条款处,是在投保流程刚刚开始的地方,有个叫做健康告知的,会问到被保险人过往的身体健康情况。如果这时候真实的回答有高血压,保险公司就会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是否承保、延期或者除外,假如承保了,那么后期不会因有高血压而发生拒赔的情况。如果这时候像陈某这样没有真实的回答,后期理赔的时候,就会被保险公司调查出来,进而拒赔。 根据实际工作经验,估计这个陈某在投保时压根就没有看这个地方,或者是营销员在卖保险的时候,压根就没跟投保人提这个事情,造成了需要到诉讼的地步。 哎,保险行业的进步,需要更多人的努力,我估计这个保险销售人员也要承担责任的吧。
三个网友问的保险案例,聊聊怎么买、如何买、怎么赔 三个案例,简化一下聊聊保险经纪人程:13156291908 第一个,母亲目前高血压、甲状腺结节二级、子宫肌瘤(已手术),担心后期医疗费用,问能不能买医疗险 回: 医疗险有的选择 甲状腺结节二级,大概率会被除外责任承保 子宫肌瘤已切除后,手术超过一定时间(一年左右),可以标准承保或者除外责任承保 高血压这个因为是体检结果,只是略微超标,医生没有明确诊断,可以不用管(所有的医疗险都对高血压严格限制,建议先留存一个正常的血压检测结果) 个人建议,在给父母买保险之前,最好先考虑下自己的保障情况。 第二个,父亲发生工伤了,7级伤残,问在河南能有多少赔偿?单位没有工伤保险,也没有合同,没交社保? 回: 跟包工头商议吧,没有交社保,没有工伤赔偿;没有商业险,也没有商业险赔偿。从包工头个人手中能要多少就要多少,实在不行就起诉,指望不上保险。 这种情况下,其实包工头为了自身着想,也应该为给自己干活的人买上保险: 一,自己有营业执照,以团体意外险的形式买上,或者以雇主责任险的形式买上,前者不能减轻自己的责任,后者保费较贵; 二,自己没有营业执照,那就自己出钱,一个人一年也就是三四百块,让这些临时工自己买上保险。不能减轻自己的责任,但是好过一分钱没有,争取情理上的谅解。 第三个,自己20年7月份年买了重疾险,今年5月份确诊甲状腺癌,现在已经手术,申请理赔,被拒了,并退还保费。 原因是2018年体检被查出有甲状腺结节,买重疾险时未告知。自我解释,当时医生跟她说,这个结节没事,不用治疗,也就没有告知。 回: 拒赔是有理由的 起诉吧,看法院怎么判。愿意折腾就折腾,不愿意折腾,反正保费已经全额退还了,就当没这个保险 可以借用法院的偏向,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大概率会一审、二审打下去,时间拖上一年。这笔赔偿款在扣除律师费和时间损失后,还能剩多少,我也不清楚,自己掂量。 医疗险是所有险种里面最复杂的,其次就是重疾险了。 其实也不是自我标榜,这种带有理赔性质的保险,不太建议自己直接找平台购买,一旦出现纠纷后,就是你一个外行人单挑整个平台和保险公司。虽然司法上是偏向消费者的,但是这中间花费的精力会很高,这个可以从判决书的原告方看出来,多数都是一些上了岁数的人在上诉,中年人很多都直接放弃了。
保险诉讼55-老了想要保险金,才发现已经被退保了 保险诉讼55-老了想要保险金,才发现已经被退保了 (2017)吉0602民初1606号+(2018)吉06民终83号 个人认为,这个案件本身原告没有任何借口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已经到了60岁,没有了收入来源,又没有退休金,这个时候怎么办? 只能翻旧账,能要多少是多少。但从法院的审判结果看,丝毫没有偏袒,公正的处理了这件事。 案情介绍: 2004年吉林省白山市政府颁布文件,对市区的失地农民建立养老保险账户,当失地农民满60周岁时可以领取养老保险年金。 根据该文件精神,2004年9月,某村的村委会与保险公司签订团体年金保险一份,被保人为该村的部分失地农民,包含本文的原告何某。养老保险费每人一万元,其中国家承担20%,村集体承担50%,失地农民自己承担30%。 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年满60周岁,向被告保险公司领取养老年金时,被告知无法领取。原因是,2005年7月份该村的村委会作为投保人已经解除了该保险合同,保费已经退还完毕。原合同已经终止,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 现在的问题是:原告何某,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该保险合同,在后续时间内每年给付养老保险金。 因为事情非常的简单,我这里不提经过了,只说法院的意见 一审法院: 村委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团体保险合同,原告何某是众多被保险人之一,该保险已于2005年7月退保,村委会对退保决定无异议,被告已将保险费返还,多数失地农民已领取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已解除,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没有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 何某提出了新证据,证明当初的保险凭证等资料上,投保人均是自己,不是村委会也不是区政府;只有自己作为投保人才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和区政府协商解除该合同,其他人无权处置自己的保险,属于无效行为。依然拒绝承认该保险合同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以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以及实际承保记录显示,该险种的投保人是村委会,原告何某只是该险种的被保人之一。何某手中的凭证,只证明是参保人员,不证明是投保人。 同时,村委会已经明确证明对当年的退保无异议,原保险合同的保费已经全额退还,该保险合同已终止。 驳回原告何某的上诉。 经纪人说: 从这个案例想说什么呢?人必须要考虑长远,年轻时无所谓,有挣钱的能力,抗风险能力依然很强,但是也要想到以后的生活。保险发挥作用的核心在于早! 医保是一方面,老了没钱治病怎么办,这里商业医疗险存在天然的缺陷,不要相信什么保障到70、80、90、105岁,扯淡放屁玩意,答应你可以保,但是保费呢?与重疾险费率稳定不同,医疗险是短期险,费率可调整,动动脑子想想,这个年龄下需要用多少的保费才能保这些人?对于没有政府补贴的商业医疗险,又不可能亏钱干这件事。 养老是另一方面,这个案例就是老人担心后期养老金的问题,才提起的诉讼。可这个保费在十几年前,已经被她花掉了……当年没有投入,凭什么要求保险公司现在的给付。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基础,在于投保人前期交费了,保险公司利用这笔钱进行投资,才能获得收益,进而保证后期养老金的发放。
莫名其妙被保险拒赔怎么办? 说一个拒赔案例,聊聊当被保人碰上此类事情的时候该如何解决: 保险经纪人:13156291908事情起源: 女儿作为投保人年初在某平台自助状态下给父亲买了医疗险,拒赔了,不服。 拒赔理由: 被保人在三年前的病历上有写上一句话:患有脑梗塞。但是他在投保医疗险的时候没有进行告知,现在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约有几万块钱,并解除合同 被保人:当时写这个病只是为了开药方便,自己实际并没有这个病,觉得冤枉。 …… 解决办法: 可以仿照医保卡借用处理 首先假如被保人以前确实没有脑梗塞等疾病,的确可以不告知,直接投保,这个投保人当时做的没错。 但必须增加有利证据的保留,最好就是三甲医院的体检结果。在投保前后有就行,最晚也得在保险事故发生前。 如果是长期险,在结合两年不可抗辩,灵活处理。 其次,这个案例中,关键是要证明被保人在这次生病前没有得过脑梗塞。最好的办法是补充提交以前的体检报告,证明自己当初只是误写。再次把举证被保人患有脑梗塞的责任推给保险公司…… 如果这个时候保险公司还能找到被保人以前患病的证据,比如治疗记录,这就不太好办了,被保人肯定有脑梗塞历史,这时候只能走诉讼了。 如果保险公司找不到以前患病的证据,只能承担理赔责任。 第三,假如这个被保人没有体检过,然后只有医院的病历上有一个脑梗塞的历史。理赔老师问我,你信吗?只有诉讼一条路了
2021-12-27死亡赔偿金不属遗产,公婆、儿媳、子女之间如何分配? 死亡赔偿金不属遗产,公婆、儿媳、子女之间如何分配? 保险经纪人:13156291908这是我在某省级法院官网看到的一篇文章,看到内容后我本人是表示深深怀疑的,这个死亡赔偿金算不算遗产。 从保险的角度上来讲,但受益人为法定的时候,身故理赔金算作被保人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顺位继承。而本案是工伤赔偿,究竟算不算遗产呢?全文贴出来,希望能引起朋友的指点。 儿子意外身亡,儿媳妇要先偿还债务后分配赔偿金,死者母亲李某就此事与儿媳妇发生争执,一家人最终对蒲公堂。死亡赔偿金在公婆、儿媳、子女之间如何分配才合理? 案例介绍: 近日,福建省连城县法院一审对此纠纷作出判决,认定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在第一继承顺序继承人之间合理分配,死者的母亲作为近亲属有权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判决李某应分得死亡赔偿金13万元。 原告李某儿子罗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罗某甲和罗某乙。2014年11月11日死者罗某在工地进行消防设备安装时,从架上摔下导致重脑部等多处受伤,后送医无效死亡。同月25日,原、被告与建筑公司约定由建筑公司赔偿原、被告损失共计62万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法律规定的所有有关工伤死亡赔偿项目。 协议签订后,赔偿金62万元由被告黄某之子罗某甲领取。 原告:罗某母亲:李某,想均分身故赔偿金62万,应得13万。 被告:罗某——身故,妻子:黄某 被告:罗某子女:罗某甲+罗某乙,62万由其领取,先还外债,剩余才能分给5万 自己的儿子工伤死了,所在公司把赔偿金给到了她孙子,现在她要跟儿媳、两个孙子打公司,就为了多要8万块钱。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分割赔偿款事宜未果。遂起诉要求被告从领取的52万元(扣除支付丧葬费用10万元)中,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及死亡赔偿金13万元。 黄某、罗某甲与罗某乙辩称,分割本案款项应该先扣除死者生前债务,现在死者生前还欠他人债务计人民币218930元,只同意分给原告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因人身伤害死亡,受害者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丧失的收入,而该收入是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者家庭积累,是对死者家属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赔偿权利人应为死者的近亲属。 因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因此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在第一继承顺序继承人之间合理分配。 罗某因工伤死亡,其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具有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性质,可以按照原、被告与罗某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进行分配。原告系罗某的母亲,被告黄某系罗某的妻子,被告罗某甲、罗某乙系罗某的子女,原、被告依法均属于第一继承顺序继承人,对该死亡赔偿金均享有一定的分配权利,均有权依法分割享有死亡赔偿金。 罗某死亡后,原、被告作为其亲属在用工方领取死亡赔偿金等损失费用620000元,除去合理开支的丧葬费100000元外,剩余部分520000元应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合理分配。罗某死亡,造成家庭的残缺,对原、被告的影响及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应是相同的,原、被告之间应以均分剩余死亡赔偿金为宜,即剩余部分520000元÷4人=130000元,每人应分的130000元。 对被告主张应扣除死者罗某生前债务后再分割以及不承担赡养义务的辩解意见,因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被告主张先行扣除债务后分割的意见无法律依据,不获法院支持。据此,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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