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保险经纪人 例外电动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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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用商业险养老 买商业险养老的话,主要是有两个途径 (不涉及健康类的保险,比如医疗险、重疾险、护理险等等,这里只谈钱)一个是养老年金保险 一次性的买入或者分几年买入,等老人到了60岁或者65岁的时候,可以按月按年的定期领取养老金,可以选择终身领取。——相当于一个水流稳定的水龙头 这个可以理解为商业保险公司代替国家给老人发养老金,二者领取方式都是一样的。区别在于,保险公司的给的金额是固定的,是在投保时就已经确定好的。 而且,商业养老金不会让老人亏本,无论何时发生意外事故,都能在保证不损失本金或者应领取金额的情况下,由继承人取出剩余部分。 说几个收益相对有优势的险种,爱心人寿百岁人生养老金,长城人寿金彩一生养老年金,光大永明光明一生养老年金,中荷人寿金生有约养老年金等等,都是各有特色 一个是增额终身寿险 一次性的买入或者分几年买入,然后钱在账户里面不断的增值(增值收益是投保前就确定的),放的时间越长,收益越高,复利计息且利率不断的接近3.5%——相当于一个水池子。 这个可以理解为客户自己存钱,然后保险公司按照事先确定的收益进行给付。老人想什么时候取出,就什么时候取出,想取多少就取多少,灵活性非常的高。 说几个收益相对较高的险种,信泰人寿如意尊系列终身寿险,中意人寿永续我爱终身寿险,华夏人寿大富翁终身寿险,光大永明光明至尊终身寿险等等,也都是各有优势 重点说下不同 不说那些虚的,只讲干货,最重要的区别在于 l 增额寿属于一次性的给付,总量就这么多,总有坐吃山空的一天,一旦碰上高寿人群,弊端极其的大。 相对的优势就是,灵活性高,可以在前期一次性的拿出大量资金 l 养老年金险属于定时定量的给付,总量无限,活多久领多久,对于高寿人群是最佳的选择(尤其是部分年龄越高领取越多的险种更好)。相对的劣势,即使灵活性差,没办法短期拿出大量资金来。 怎么选 明白了他们俩的定义和区别,剩余的就很好办 l 如果想要灵活性,或者是身体情况不太好,可以选择增额终身寿险 l 如果身体情况比较好,需求很明确,专款专用,那就选择养老年金险 (可以简单的按照预期寿命80岁为分界线) 区分了两大类险种,之后才是讲每个险种具体的收益,至于说或选哪一个险种更加合适,还是需要进一步细说。
保险诉讼77:车险不报销医保外用药怎么办? 几乎每个开车的人都会有车险,如果不小心出了车祸,造成了人员受伤,一切都有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但是,是不是所有的医疗费用都可以赔偿呢?如果是社保外的医疗费用,车险能不能赔偿呢?恐怕不少人就不知道了吧。 本案就是如此,一个因为医保外医疗报销导致的纠纷案例事情经过 2020年4月份,冯某在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给自己的汽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三者险一份,三者险有条款规定: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不予赔偿。 2020年8月份,冯某在驾驶轿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第三人宋某的受伤,经交警认定冯某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冯某主动承担全部责任并垫付所有医疗上的所有费用(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等),共实际花费43938.7元。 冯某向人保北京分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33825.49元(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23825.49元)、护理费3150元,共计36975.49元。 有差额6963.21元未进行赔付,保险公司认为属于社保外用药,根据条款约定不予赔偿 冯某不服,上诉,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北京东城区法院一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非医保用药应否赔偿的问题 首先,伤者在接受医疗机构救治时,对于是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项目支出,并非伤者自己所能左右。 其次,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规定:“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保险公司应当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对此不能举证证明的, 则需要赔偿。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的数额提供证据证明,故其主张医疗费扣除非医保用药无法律依据。 经过计算,一审法院确认人保北京分公司应赔偿的医疗费为5840.51元 冯某和保险公司双双上诉 l 保险公司提供了详细的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等各种资料,证明不赔医保外的医疗费用是合理的。 l 冯某辩称,保险公司不应按照医保费用标准来处理交通事故导致的理赔 北京金融法院二审 争议焦点:保险未报销的医药费差额是否应该报销 冯某对事故车辆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从我国交强险制度设置的目的看,交强险将对事故中的受害人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治作为首要目标,其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强制性。为了充分发挥交强险制度的功能和作用,保障受害人最大程度地获得赔偿,在适用交强险对被侵权人的医疗费予以赔偿时无需区分是否属于医保范围。 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一并处理时,被侵权人医疗费中超医保范围用药的部分不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时,为使得伤者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和赔付,在充分释明且当事人主张的情况下,将“超医保用药”的医疗费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优先赔付,亦可衡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利益,更好发挥交强险作用。 6963.21元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一万元项下优先赔付,不区分社保内外用药;剩余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 二审法院判处,撤销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全额理赔 经纪人说: 这个诉讼其实是冯某在保险公司签订赔偿协议书后发生的事情,保险公司也主张双方应该履行赔偿协议书,但是法院认为,双方对于超出医保范围的部分费用存在争议,冯某现在要求直付的是这部分争议费用,并未违反诚信原则。 总医疗费6963.21元中,有部分是病房空调费180元和病历费4元,保险公司在初始时是不愿因承担这184元的,但是经过法院认定,也需要将其涵盖到理赔总金额中。 现在很多车险都会附加一个社保外用药的险种,建议大家在选择车险的时候也加上这个附加险,很便宜,但是一旦出现保险事故,能用上的概率还是很大的。
保险诉讼76:得了肝癌再去买保险,最后能赔吗? 我们都知道在买保险前要做健康告知,但是有的时候,作为消费者并不懂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是怎么回事,这个时候就只能相信保险公司营销员的讲解。 万一,这个时候营销员为了达成自己的业绩,没有按照职业道德要求进行讲解怎么办?本案就是如此: 事情经过2019年8月28日,范某在友邦人寿北京分公司营销员萧某处给母亲游某投保防癌险一份,保额20万。健康告知处全部填写否。 2020年8月6日,游某因慢性乙肝入院,确诊为肝癌 随后投保人范某向友邦人寿申请理赔,被拒。 原因是,游某最早在2014年5月就通过手术确诊为原发性肝癌,投保时未告知。 游某认为自己已经将实情告知了营销员萧某,不属于未如实告知,于是上诉 北京东城区一审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游某所患疾病是否符合保险条款中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友邦人寿北京分公司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条款规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为在限定的期限内首次确诊相关疾病。本案中,被保险人游某在2014年5月即通过手术确诊为原发性肝癌,在投保前就已经确诊,所以不符合理赔条件。 本案中,范某作为投保人提交了游某2019年诊断证明,营销员萧某在微信中回复“老年防癌险的健康问卷调查里有慢性肝炎一条,其他问题不大,你要不然试一下呢,能过最好啊”,其并未就游某慢性肝炎的既往病史进行下一步询问,不能证明范某、游某对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一节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形。 但游某在2014年即确诊原发性肝癌,该疾病足以影响友邦人寿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应当认定范某、游某存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友邦人寿北京分公司可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同时,关于保险费的退还,双方可另行解决。 范某不服,上诉: 认为自己并未隐瞒,也不存在重大过失,自己已经向营销员告知了详细情况,这种情况下,属于保险公司的错误。 并且,保险公司在核实情况下将营销员解约辞退,所在营销团队公司通报批评,这处罚决定证明保险公司对其自身存在疏漏与隐瞒的重大过失是知晓的。 期间,投保人向保监会北京监管局进行举报 北京金融法院二审 与一审观点一致,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游某所患疾病是否符合保险条款中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友邦人寿北京分公司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本案中,游某在2014年5月即通过手术确诊为原发性肝癌,并且在随后四次诊断出相关疾病,并非在投保后产生的相关疾病。 且在保险合同签订前询问阶段,上诉人并未告知相关情况,该疾病足以影响友邦人寿北京分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应当认定范某、游某存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友邦人寿北京分公司可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综上,游某所患疾病不符合保险条款中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友邦人寿北京分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不需要赔偿,应当退还保险费) 经纪人说: 这种纠纷情况还是比较常见的,保险营销员的诱导销售导致的结果。正常情况下,像被保险人的这种体况是无法投保商业保险的。 说点别的吧,案例中的这种情况下,什么时候可以获得赔偿,只有在投保生效两年后,并且在诉讼的情况下有可能争取到理赔,原因有两点: l 营销员诱导销售,并且留存有证据(微信聊天记录) l 保单生效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主动解除保险合同。 同时,我这里说的是可能争取到理赔,原因在于投保前确诊的是肝癌,如果后期确诊的不是肝癌,获得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后期确诊的依然还是还是肝癌,或者和其直接相关的疾病,获胜的可能性就较低。
保险诉讼75投保两年后,保险一定赔吗? 在买保障类的健康险之前,都会有一个必经步骤叫健康告知。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不太好,保险公司是不会承保的,这个时候也就买不了保险。 但是,保险公司并不会主动调查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会秉持着最大诚信原则,无条件相信投保人的说明:也就说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了自己的真实情况,保险公司此时是不具有区分能力的,会接受投保。 不过,保险公司会在理赔发生的时候,对可疑病例进行调查,如果之前有隐瞒,足以影响到承保结果了,就会进行拒赔。 本案就是这样2017年2月,陈某在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给自己投保了一份华夏保险的重疾险,年交保费一万二,15年交,保额20万,健康告知全部填写的否。 2020年5月份,陈某因病急性心梗住院,住院病史写道:高血压病史6年,冠心病冠脉支架置入术后病史7年。 2020年7月25日,陈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随后7月28日,被拒赔。 原因是保险公司后发现,陈某在投保前多次被确诊患有多种疾病 l 2012年3月23日在北京怀柔医院诊断为脑梗死; l 2012年5月7日在该院诊断高脂血症、动脉硬化; l 2013年4月6日在该院诊断动脉硬化,高血压二级; l 2014年9月19日在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卫生院诊断高脂血症、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l 2014年10月9日在北京怀柔医院诊断胸痛,冠心病; l 2014年10月14日,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诊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l 2015年3月31日,该院诊断冠心病,支架植入术后状态。 l 2016年1月11日,多次被诊断患上述疾病。 l 2016年2月5日在北京怀柔医院诊断动脉硬化、高脂血症、高血压三级、冠心病。 l 在投保前的2015至2017年2月期间,曾有高达51次的门诊记录 2017年2月未告知投保重疾险,2020年5因急性心梗住院,申请理赔,被拒,解除合同、退还保费。 我觉得,这次保险公司拒赔,真的没有毛病。 陈某向法院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一审期间: l 保险公司提交了案涉保险的投保流程,证明投保流程规范,告知书有问到相关疾病内容; l 工商银行某支行提交了说明,告知书页面都是强制控制的,客户若勾选一项或几项答是则需要在柜面通过非实时投保方式购买,无法进入下一步确认页面完成保单投保。 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 焦点为华夏人寿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保险合同,陈某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保险范围。 l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生效两年的合同,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案涉保险有相应的条款,现投保生效超过两年,保险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 l 案涉保险条款规定,“对于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前出现的本合同所列的疾病之症状体征或所患的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现在投保人在投保时未能如实告知所患疾病,2020年年5月份确诊的病情和之前的病情相关,所以不符合保险的赔付范围。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需要赔偿。 陈某上诉,辩诉称: l 保险代理人事前并未询问自己的详细情况,自己并未隐瞒告知,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对自己不应该生效;应该由华夏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 l 自己投保之前所患疾病并不意味着之后就一定会出现急性心肌梗死,这只是一种不确定性,疾病的确定应当以医学临床诊断为准,本次所患疾病是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首次被确诊,属于投保后首次出现。 北京金融法院二审: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陈仲权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保险范围。 确认了事实,陈某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形 l 陈某投保时确实有隐瞒真实病情,并且该病情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 l 陈某自称是他人代填写,但提供不了证明;并且在其明确知晓他人代为操作,因轻信他人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产生的不利后果也应当自行承担 陈某主张,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作提示和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理应对自己无效一节,法院认为该条款:“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以黑体字注明: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出现的本合同所列的疾病之症状体征或所患的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系对保险范围的约定,不是免责条款,各方均应遵守。 二审判处,保险公司不需要赔偿。 经纪人说: 被保险人带病投保,然后硬抗两年就能要回赔偿,并不一定是对的。奉劝广大投保人不要报以侥幸的心里。
保险诉讼74:贷款保证保险,不想还贷款了 普通人想贷款,一般都是直接联系银行,通过提供个人信息资料,或者抵押物,就可以从银行直接获取贷款。 如果这个人没有抵押物,或者个人信用额度不足,就可以通过购买贷款保证保险的形式,从银行获得贷款。这种方式,能帮助本来不能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人借到钱,但是相对应的要多付出一定的保费。 本案中发生的事情就是这样,贷款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选择了贷款保证保险,事后没有能力偿还银行贷款;保险公司代为偿还之后,向这个人追偿,于是就发生了本案……事情经过 2020年,北京的陈某经某贷款中介介绍,在北京光大银行某支行进行了贷款,同时和阳光财产保险公司签订贷款保证保险一份。 三方约定,陈某需按时偿还银行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并同时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如果陈某未按时还款,保险公司需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拥有代为追偿的权利。 后来了,陈某因经济原因无法偿还银行本金和利息,阳光保险公司在代为偿还后,将陈某起诉上法庭,要求其偿还本金和利息,并支付保险费。 法院态度: 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败诉,需偿还本金和利息,及保险费。 陈某不服,对偿还本金和利息没有疑问,但是对保险费提出了质疑。 陈某辩称: l 自己当时是被一个贷款中介带到阳光保险公司的,并不知道要办理这个保险业务,但因为着急贷款就签署了文件,签署保险不是他本人的真实意愿; l 同时,贷款和保险捆绑搭售,相当于变相提高了贷款利息,违反了民法典的公平原则。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 l 陈某作为成年人,在相关单证上进行了签字,应当视为接受所涉及的贷款保证保险,是真实意愿表示; l 陈某和保险公司之间的贷款保证保险合同、陈某与光大银行之间的个人贷款合同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除购买保险外,陈某还可以选择其他增信措施,帮助自己获得银行贷款,同时签订两份合同的行为,并不违反民法典的公平原则。 判处,陈某需要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及其保险费。
光大永明光明有约养老年金险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由中国光大集团和加拿大永明金融集团联合组建。2010年7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光大永明人寿引进战略股东,现有股东包括中国光大集团(50%)、加拿大永明金融集团 (24.99%)、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2.505%)和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12.505%),成为中国光大集团控股的国有保险企业。目前,光大永明人寿的注册资本金为54亿元人民币,资本实力位于国内寿险公司前列。经过十六年的发展,光大永明人寿已在全国开设了22家省级分公司,业务范围覆盖了全国80%的人口区域。 这是一家股东实力非常雄厚的合资保险公司,中资方都是大型国资企业,外资方是国际顶级保险集团。 l 光大永明光明有约A款养老年金险 l 光大永明光明有约B款养老年金险 投保规则: A款0-69岁,保障终身;B款0-65岁,保障至85岁, 交费形式与领取年龄一样(支持年领/月领):趸交,3年,5年,10年,15年,20年,30年;55周岁,60周岁,65周岁,70周岁 保障责任 l 养老金领取 A 款,保额以每年3%递增,保障终身 B款,持续领取养老金至85周岁;满期后按照10倍保额给付祝寿金 l 身故金 A款,保障领取20年保额,应领-已领 B款,累计保费/现金价值的大者 l 两者区别 A款实际领取的总金额较高,但是现金价值递减 B款保单现金价值相对较高,领取金额相对较低 如果对自己长寿有信心,或者希望保障自己的退休后生活,A款较好; 如果预期寿命较短,或者考虑给子女的传承,B款较好。 59岁一次性交1万保费,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A款和类似的爱心人寿百岁人生禄享版对比 开始领取金额较低,后期较高,在85岁时累计领取金额超过百岁人生;百岁人生一直有现金价值
保险诉讼73:新冠疫情导致的停业,保险公司赔不?事情经过: 2019年3月27日,北京某商业公司为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保单(包含营业中断保险),被保险人为业主 某商业公司是一家从事经营管理购物商场、写字楼、酒店等行业的公司,向多家从事餐饮业的公司租赁商铺,涉及到的保险项目为朝阳区日坛公园北门的某项目。 2020年1月由于新冠疫情的发展,遵守北京市政府的防疫政策,该公司下属的商场停业,该公司在期间因为营业中断,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为此,该公司向平安保险申请营业中断保险的理赔申请。 2020年9月,平安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认为疫情导致的营业中断不在保险保障范围内。 一审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因新冠肺炎疫情而导致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营业中断险条款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所承保的风险造成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导致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由此产生的赔偿期间内的毛利润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该条中“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所承保的风险”系由财产一切险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其内容为,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因此适用该条需要满足如下条件:第一,损失的发生系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第二,发生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第三,被保险人的直接物质损失导致其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第四,被保险人营业中断导致其产生毛利润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通常理解,直接物质损害系指有形物质发生结构性、物理性的变化而造成的损失。本案中,新冠肺炎疫情并未给某商业公司造成直接的物质方面的损坏。因此,某商业公司以该条款作为赔偿根据,缺乏相应依据。 营业中断险并非承保所有因营业中断产生的损失,而是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为限,这亦是符合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平衡的客观需求。 某商业保险公司败诉,保险公司不需要赔偿 北京金融法院二审: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因新冠疫情造成的相关损失是否属于保险条款所约定的保险责任赔付范围 条款规定: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为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但是,基于疫情原因造成的房屋使用价值的降低,并不能据此得出房屋损坏或灭失的结论。 本案承保的损失是物理状态财物的损坏或灭失,而房屋使用价值的降低与房屋物理破坏分属不同性质概念,即使用价值的降低并不意味着房屋物理状态的改变或损坏。只有物质财产的损失是使得某商业公司遭受营业干扰或中断的原因时,保险公司才需要进行赔偿。 某商业保险公司败诉,保险公司不需要赔偿 保险经纪人说: 本案其实也比较简单,商业公司投保了一份一切险(附加营业中断险),现在因为疫情原因导致了停业,于是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不符合条件进行了拒赔。一审及二审法院也都认为,保险承保的是物质损坏带来的营业中断,疫情带来的营业中断不属于保险保障范围。 最后引用二审法院的一段话吧,算是和大家共勉:
保险诉讼70:法院管辖权的问题 2020年北京一家公司给自己的外卖员工统一购买了保险,承保公司是南京的一家保险公司。 2021年外卖员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第三人的经济损失。 北京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遭到拒赔,进而选择在北京法院起诉这一家位于南京的保险公司。 一审北京法院认为,应该由南京公司所在地区的南京法院进行审判,北京公司不服:北京公司上诉称 l 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l 关于保险标的物的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条第一款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l 本案中,保险的保障责任是送餐员工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送餐员工交通事故发生地等处于北京,北京公司认为应该由北京法院审理该案件。 北京金融法院二审认为: 北京公司要求判令南京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20万元,本案属于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而不属于侵权之诉。 就本案而言,责任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并无明确的保险标的物,应该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判处,本案由南京法院进行管辖 详版:北京公司上诉: 本案中,北京公司雇佣的员工从事美团外卖送餐业务,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案外人经济损失。北京公司已为所有送餐员工投保南京公司的中小微企业“金福保”组合保险,保障项目为人身伤亡责任,雇主责任附加第三者责任、医疗责任。 本案的保险对象是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北京公司代替南京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要求南京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责任,故明北京公司提起对南京保险公司的诉讼仍属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 因被保险人(送餐员工)与人保南京分公司是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案件引起的法律关系,故本案应当根据被保险人(送餐员工)与人保南京分公司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确定管辖,即由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本案侵权行为地即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地在一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地位于北京市平谷区,运输工具(电动自行车)使用地、运输目的地(送餐地址)及事故发生地均为北京市平谷区,故一审北京法院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查认为 北京公司以南京保险公司应按约定履行保险理赔义务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南京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金20万元等,故本案属于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而不属于侵权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就本案而言,责任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并无明确的保险标的物。 故此,一审法院关于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人保南京分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故本案应由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明德鑫裕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
保险诉讼68:反常的门诊病历 保险诉讼68:反常的门诊病历 l 2018年12月李某网络自行投保某重疾险一份,健康告知处自行填写 l 2020年5月确诊甲状腺癌,申请理赔被拒,原因是未如实告知曾患有多种既往症。 l 经查,李某在2015年12月份在某医院留下了高血压等病的病史记录(三个月后,在该医院再次留下了完全相反的病史记录) l 保险公司以有高血压病史为由进行了拒赔 l 2021年4月,一审法院认为,同一个医院同一科室在不同时间出现了既往史完全相反的记录,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进行拒赔;同时,李某提交的多份体检报告,证明自己没有相关疾病。判处,保险公司需要赔偿 l 2021年8月北京金融法院认为,在同一医院诊室就同一症状记录矛盾的情况下,没有进一步证据补强,不能证明李某曾患有高血压等病,保险公司的就此所提主张明显过苛。判处,保险公司需要赔偿 投保: 2018年12月7日,李某通过某app给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50万,保障终身,30年交费,年保费8165元。 健康告知问询 第4项内容为:您是否目前患有或曾经患有下列疾病或症状:……甲状腺疾病、冠心病…… 第8项女性补充内容为:……您是否曾经被建议针对乳房、子宫、卵巢、宫颈疾病进行定期复查或治疗? 李某在此处填写的内容都是正常,保险公司正常标准承保。(实际上曾经有过异常记录) 出险: 2019年9月28日医院病理标本检查,诊断为“考虑甲状腺乳头状癌细胞“ 2020年5月19日作出细胞学病理诊断报告,符合甲状腺乳头状癌。(5月21日,出具诊断证明书,确诊甲状腺癌) 2020年5月19日李某向保险公司递交书面理赔申请书。 2020年6月18日保险公司拒赔,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原因是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调查出了李某在投保前有高血压等既往病史的记录。 诉讼: 2015年12月12日,李某在某医院心内科、康复科就诊,既往史处记载为“高血压、冠心病、心绞痛”;2016年2月24日,李某再次该院康复科就诊,既往史记载为“体健,否认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等慢性病,否认肝炎、结核等疾病。否认外伤及手术史。” 李某提交分别于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出具的体检报告,未报告李某的血压、心电图出现异常。其中2017年6月28日体检报告记录左侧乳腺结节待查、乳腺增生、右侧甲状腺结节。李某投保前最近一次体检为2018年5月22日,体检报告显示甲状腺(外科)检查未见明显异常,乳腺结节待查、乳腺增生。 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投保时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故意不告知其具有高血压、冠心病的既往史。且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李某提交的体检报告发现其曾患有甲状腺结节及乳腺结节、乳腺增生,在投保时亦未如实告知,故不同意理赔。 同时原产品已下架,无法当庭回溯投保轨迹。李某认为,根据银保监会的相关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保留投保回溯轨迹,保险公司在此处不作为。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之相关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根据双方提交的医院门诊病历,同一科室不同时间出现了关于李某既往史完全相反的记录,保险公司仅依据该院门诊病历不能证明李某告存在既往病史。 李某向一审法院提供了投保前连续五年、完整的体检报告证明其未曾患有高血压、冠心病、心绞痛之病症,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其他反证证明李某曾患有上述病症。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限于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公司未问及乳腺结节及乳腺增生,李某体检报告表述为“乳腺结节待查”;况且李某已提交医院检查报告证明未见乳腺结节。而乳腺增生亦有生理性及病理性之分,保险公司以李某未告知乳腺增生作为拒绝赔付之理由缺乏合同依据亦不合法理与常理。 判处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50万,并豁免后期保费22万元。 北京金融法院: 争议焦点是:李某投保时是否存故意未如实告知的情形。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保险人得以主张解除保险合同,并拒付保险金之权利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l 一、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l 二、投保人未告知事项属于足以影响保险合同对价平衡基础的重要事实,且未告知的事实以保险人询问的内容和范围为限; l 三、保险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解除合同。 同时,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公司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李某故意未告知的重要事实是指:李某曾患高血压、冠心病、心绞痛、乳腺结节、乳腺增生、甲状腺结节的情况。 1. 关于高血压、冠心病、心绞痛:应该以李某是否真的患有该疾病为前提,但现在并无此类证据证明李某患有该病。在同一医院诊室就同一症状记录矛盾的情况下,缺少进一步证据支持,本院亦不予采纳。 2. 体检报告表述为“乳腺结节待查”,且李某已提交医院检查报告证明未见乳腺结节,因此就李某投保时而言,因已经专门检查无碍,其勾选“否”符合常理;其次,即便认为李某此处有不实之处,但乳腺结节之症与保险事故亦无关联;再者,保险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如果李某勾选“是”将足以导致保险公司拒保或者提高保费。因此,保险公司就此所提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3. 关于甲状腺结节:在案证据显示,李某并未刻意回避或者隐瞒该事实,在进一步核保环节,其回答虽与实际情况有所出入,但仅此难以认定李某具有隐瞒之故意,而且保险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如果李某作出准确回答,保险公司将拒保或者提高保费。保险公司就此所提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论: 其实我开始看到的时候,我还以为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呢。不过仔细分析下来,虽然疑点重重,但是保险公司没有确切的证据,还得赔偿。 保险公司起初拒赔的核心原因就是那个医院的门诊病历,上面写上了高血压、冠心病等既往病史,虽然保险公司也查到了那个相反的病历结果,但是对于这种短期出险的大额理赔案件,肯定会引起怀疑的,保险公司在这个地方拒赔是必然的结果。 至于说,这两份反常的门诊病历,虽然李某自称不知情,但究竟是怎么回事,恐怕别人更不知道了。 对于这种大疑点引起的拒赔情况,只能是通过诉讼了,没有更好的办法。
看看你是从哪儿买的保险 有人问: 最近想给孩子买些商业险,研究一下才发现有保险经纪人这一类存在,如**规划、**说保这类微信公众号,推荐的都是一些没听过的保险公司的网络保险,这些公司靠谱吗?网络投保安全吗? 保险经纪人回答下: 国家保险法规定,保险销售层面有两类人群: l 一类是保险公司自有的保险代理人,一个人只能销售自家公司的产品,普通人以前接触的多数都是这类人,比如平安或者太平洋等等都是; l 一类是保险销售中介渠道,往往可以代理销售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但是没办法销售主流的几家大型保险公司的产品。网友说的这些公共号就是这类机构之一。 这类保险中介机构中: l 传统的是全国型的保险经纪、代理公司,典型如大童、明亚这些,这些公司本身也会在全国各地设立分公司,本身有自己的销售人员(比如我就是),开展的业务的方式主要取决于自身的销售人员; l 最近出现了一些公众号型的经纪公司,也就是上文说的公众号,他们往往没有分支机构,只在某地有一个总公司;没有线下的销售人员,从可销售产品种类上,也远不如传统的保险中介公司,只能通过公众号或者直播的形式销售保险。 从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上来讲,从哪儿买没有关系,最后都是由保险公司承担最终责任。 但是从不同地方买,虽然保费都是一样的,但是决定了是否能享受到该渠道的本身权益。
保险诉讼67:检察院退休老干部,起诉保险公司反而败诉 保险诉讼67:检察院退休老干部,起诉保险公司反而败诉 今天这个客户有些特殊,上诉时,时年65岁,是某帝都某检察院的退休干部。 起诉原因是保险公司给的收益没有达到预期,不过一审法院和北京金融法院都判保险公司赢了,那么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我们一起来看 一、买保险 2008年11月4日,白某向新华保险投保分红型两全保险一份,年保费1万元,五年交费,保障期限10年。 2008年12月22日,白某再次投保同一款险种,年保费9万元,五年交费,保障期限10年。 2009年1月3日,白某再次投保同一款险种,年保费5万元,五年交费,保障期限10年。 2009年5月4日,白某再次投保同一款险种,年保费5万元,五年交费,保障期限10年。 白某累计投保四份同一个险种。 据白某说,当时是在银行网点买的保险,有多名银行工作人员见证,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当时口头约定年利率6%等收益性信息,后期自己在接受回访电话时,也多次和客服人员进行确定,得到了肯定性的答复。 二、保险内容: 保险总保额=固定的基本保额+累计红利(每年的年度分红+终了分红) 保险责任:1.满期生存保险金(总保额)2.疾病身故保险金;3.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分红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红利来源仅限于分红保险业务年度总盈余中的可分配盈余,与公司的其他业务盈余无关) 年度总盈余包括以下部分: l 本年度实际投资收益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间差异形成的部分; l 本年度实际死亡率与预定死亡率之间差异形成的部分; l 本年度实际费用率与预定费用率之间差异形成的部分; l 退保等保单状态变动产生的损益; l 精算评估方法与基础、税收政策及财务核算方法变动产生的损益; l 上一年度未分配盈余及其投资收益。 本年度总盈余分解为可分配盈余和未分配盈余。年度红利来源于可分配盈余。 保险公司将本着以丰补歉、稳健经营的原则,平衡各个年度的分红率,确定适当规模的可分配盈余。将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70%以年度红利方式分配给保单持有人。 未分配盈余主要是为了使各年度分红率趋于平稳、维持分红保险财务偿付能力、保持不同保单持有人之间公平而预留的部分配盈余并非全部归本公司所有,当身故、退保、转换条款及被保险人发生责任免除事项等情况致保险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该合同项下可能存在的配盈余相应部分,按不低于70%的比例以终了红利的形式进行分配。 但如果某年度核算后本产品无盈余可供分配,客户将有可能无法获得当年红利。 同时,保险利益测算书摘要加黑字内容为:本产品的保险利益演示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的分红水平可能高于或低于演示的分红水平,分红具有波动性。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此产品说明书。白某在投保人签名处签字。 上诉四份保单到期后,白某认为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红利不够年度分红的70%的合同约定,存在欺骗行为。 二、上诉了 一审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白某主张的经济收益差额及复利,新华人寿公司是否应予支付。 首先,白某主张购买涉案保险之前,新华人寿公司的营销员杨某对其做了夸大宣传,向其明确了涉案保险的收益率。 结合本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投保单、保险单、产品说明书、红利通知书多份书面材料中,并未有关于白某主张的按照固定利率标准支付收益的约定,虽然白某提交了证人证言,但证人提到的内容并未得到杨宝环的确认,而且杨宝环向白某的表述,系双方缔结保险合同之前的杨宝环的营销行为。 白某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及产品说明书,对于未将固定利率标准支付收益写入合同中,应当提出异议或作出不予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但白某仍在投保单中签字,并购买多份保险、交纳保险费的行为,应当视为认可及接受合同中约定的条款。 其次,白某认为依据红利通知书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红利不够年度分红的70%的合同约定,存在欺骗行为,且新华人寿公司的齐经理在电话录音中明确认可公司存在过错,新华人寿公司对电话录音进行了剪辑,删除了关于承诺按照年利率6%给付的谈话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红利通知书的金额核算,新华人寿公司当年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红利总额为红利通知书中载明的当年度红利分配额度的70%,白某主张存在欺诈的行为,与红利通知书的记载并不相符。 虽然新华人寿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与白某的电话录音中认可存在过错,但双方对于过错的内容并未明确,谈话中,也没有提及新华人寿公司在超出保险合同内容之外重新与白某达成红利分配比例及利率标准的约定。新华人寿公司向白某提供的电话回复录音虽有部分内容不清楚,但其已在庭审中认可该份录音证据为原始载体未经修改,白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录音中缺失部分为双方关于承诺利率标准的内容,对于白某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最后,保险并非存款或理财产品,受益比例亦非收益比例白某购买的分红型两全保险,具有风险保障及财产受益的双重特性。 保险条款及产品说明书中均明确载明了新华人寿公司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满期生存保险金、疾病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红利分配四项内容。白某签署了投保单,阅读了产品说明书,应当承担红利不能给付或者红利分配受益率低的风险。 虽然新华人寿公司、新华人寿北京分公司未能妥善保管电话回复录音,存在不规范的情形,但其已履行了合同约定支付满期生存保险金的义务,现白某再要求新华人寿公司、新华人寿北京分公司支付收益差额及复利,缺乏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白某的诉讼请求。 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5月8做出决议: 对于白某反映的新华人寿北京分公司未妥善保管回访录音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情况属实,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对于反映的新华人寿北京分公司删改回访录音的举报事项,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 白某对此不服该决议,申请复议,2021年8月2日中国银保监做出复议,维持原决议 北京金融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 一是回访录音是否被删改剪辑,录音中是否缺失上诉人所提的关于承诺按照年利率6%给付的谈话内容; 二是经济收益差额及复利,新华人寿公司、新华人寿北京分公司是否应予支付。 对于焦点一,上诉人白某认为依据红利通知书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红利不够年度分红的70%的合同约定,存在欺骗行为,且新华人寿公司的齐经理在电话录音中明确认可公司存在过错,新华人寿公司对电话录音进行了剪辑,删除了关于承诺按照年利率6%给付的谈话内容。 本院认为,《红利通知书》记载“终了红利是不确定的,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业务实际经营情况定期核算并更新,届时将以红利通知书的形式向您公布。”该通知书明确载明了基本保险金额,缴费标准等信息,与白某所述并不相符。 同时,相关部门已经对新华人寿公司是否删改回访录音作出了认定,在未有相反证据的条件下,白某所主张录音中缺失承诺按照年利率6%给付的谈话内容,本院难以支持。 针对焦点二,保险并非存款或理财产品,受益比例亦非收益比例。 白某购买的分红型两全保险,具有风险保障及财产受益的双重特性。白某签署了投保单等相关材料,已经认可了合同项下的相关规定,且相关约定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现白某再要求新华人寿支付收益差额及复利,缺乏合同依据和事实依据。 二审维持原判 四、 经纪人说 哎,一般情况下,如果是赔偿性质的健康险,往往都是消费者赢,但是对于这些投资性质的理财险,法院往往会更加中立些,讲究证据。比如文中的这个案例,虽然投保人觉得很冤,但是拿不出足够的证据来,保险合同上又是白纸黑字的写着,往往会很难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 文中的案例,白某是在银行中经人介绍选择的该款分红险,保险业务员在10年前或许进行了某种宣传,导致自己信以为真有一个比较高的收益,但是真的到了领取收益的时候,发现没有那么高。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白某选择了上诉、投诉…… 但是,保险公司和法院都坚持按照条款约定的来做。
保险诉讼66-投保流程不规范,不该赔也得赔?一、买保险 保险诉讼66-投保流程不规范,不该赔也得赔?一、买保险 2020年2月3日,吴某向保险公司投保水滴百万医疗险2019,保险期间一年。 l 一般医疗保险金300万元; l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300万元、 l 重大疾病境内异地就医转诊交通费5000元, l 院外靶向药费用保险金30万元。 l 重大疾病0免赔,其他病种及意外年度累计免赔额1万元 免责条款:(十一)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不赔偿 二、出事了 2021年1月15日-26日入院,主要诊断:妊娠期急性脂肪肝……。 2021年1月15日支付门急诊费用1000.9元,1月26日支付住院费用71097.01元。 为此,吴某申请保险理赔71097.01+100.9元 2021年2月7日,保险公司向吴某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 三、起诉了一审法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由于本案系通过网络进行投保,投保程序虽显示有投保须知、免责条款,但投保人是否阅读投保须知、免责条款并不影响后续投保程序,在投保程序中并未特别设置强制停留阅读的程序,确保投保人在合理时间内强制性阅读,理解保险人免责条款内容、相关概念及法律后果。故仅提示阅读及勾选流程并不足以证明已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说明,案涉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内容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2、保险公司关于按照60%比例赔付的抗辩,案涉保险单及保险条款均未有约定,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其他方式向吴某进行了说明和告知,故对吴某亦不发生法律效力。 (若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或公费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或公费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给付比例为60%。) 3、关于1万元免赔额问题,因系在电子保险单的保障内容项下进行的约定,故应视为保险公司在吴某投保时已给予明确说明,故吴某关于涉案保险免赔额为1万元条款不应适用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处,在扣除保险免赔额1万元,保险公司应进行全部赔付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事项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是否应当对被上诉人吴某进行赔偿。 经过询问核实,双方签订的是网络投保合同,保险公司设计的投保流程,投保人根据网络提示进行相应的操作,保险公司的提示仅是将相关免责事由加粗加黑,并无进行人工提示的证据,且没有强制提示阅读。作为影响投保人决策的重大信息,特别是免责条款,仅做加粗加黑的显示,未给出充分的阅读了解时间,导致投保人很容易忽视相关信息,故案涉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内容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二审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四、经纪人说 普通情况下,被保险人这种情况,妊娠期的疾病是不赔付的、以社保身份投保却未经社保结算的赔付60%、一般疾病扣除1万免赔额,这三种是处理是正常的结果。 但是由于保险公司在投保流程设置方面的不规范,导致了投保人忽视了相关重要信息,保险公司自己也不能做出举证,只能承担相应的后果,对正常情况下不应该赔付的费用进行赔偿。 个人认为,这个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更多的是一个惩罚性的判决
餐饮店保险:餐饮业主必备保护伞 乐享美食保险:餐饮业主必备保护伞 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财产基本险综合体 产品背景: 1、小微企业经营保障需求增加:小微企业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因企业规模较小,行业多且繁杂,易发生风险,企业主对保险的需求增加; 该险种适合提供餐饮服务的业态:餐厅、酒楼、酒吧、饭店、饭馆、咖啡厅、面包房、烧烤店、火锅店、小吃店,营业面积需要小于2000平米(钢混结构) 保障内容: 规避餐饮经营风险: l 财产保障:火灾、爆炸、盗窃、抢劫、水管爆裂、现金盗抢 l 员工保障:工伤或职业病所致伤残、死亡;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身故及伤残 l 顾客保障:顾客摔倒、烫伤、被玻璃划伤、随身财物丢失、受损、食物中毒理赔流程: 常见问题: Q1、顾客自己摔伤,老板也要赔偿吗? A1、需要在民事责任范围内赔偿,赔偿比例按责任定。 Q2、社保有无员工年龄要求? A2、投保的员工年龄满16周岁,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 Q3、外卖食物引起的顾客食物中毒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A3、仅承担顾客在投保地址内食用被保险人提供的食物所引起的食物中毒。 Q4、一张保单可以承保多个投保地址吗? A4、投保地址应为实际营业地址,一张保单仅能承保一个地址内的财产及责任。 Q5、员工可以替换、增加或者减少吗? A5、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替换和减少员工清单中的员工,也可以在缴纳相应保费后增加员工
保险诉讼65-投保前有病,保险赔不赔? 保险诉讼65-投保前有病,保险赔不赔? 一、买保险 2020年9月21日,宋某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住院综合医疗保险,年保费1108.7元,保障期限一年 保障内容: l 一般医疗保险金(含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300万元; l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含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300万元、 l 重大疾病境内异地就医转诊交通费5000元、 l 恶性肿瘤院外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100万元; l 免赔额: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免赔额1万元,120种重大疾病0免赔 二、出事了 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4月1日,宋某在上海市肺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左肺恶性肿瘤。上海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载明,宋某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用83467.45元,医保统筹支付21846.51元,个人支付61620.94元。 随后,宋某提出理赔申请61620.94元。 2021年5月10日,保险公司经审核,宋某投保已患有胆石症、乳腺结节和甲状腺结节(2015/2016年,曾在医院检查出相关病症),属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有拒绝赔偿,并解除保险合同,退还已交保费。 三、起诉了一审法院 2021年8月5日,宋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理赔医疗费61620.94元。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据此,就保险人的询问进行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某保险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其就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已向投保人进行了询问,并就重要内容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的提示说明,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故对于某保险公司辩称案涉保险合同因投保人宋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已通知解除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判处保险公司需要赔偿。 北京金融法院 一审庭审中,某保险公司称其提交的投保录屏不是郑艳君的投保录屏,是根据该保险同险种的的相同操作。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依照上述规定,我国采用的是询问主义,以保险人的询问为限,保险人未询问的,投保人不负如实告知义务。 本案中,某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录屏不是郑艳君的投保录屏,某保险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其就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已向投保人进行了询问,并就重要内容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的提示说明,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故本院对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保险公司需要赔偿医疗费用。 四、经纪人说 按照正常情况下,被保险人身体有异常,乳腺结节三级+甲状腺结节是不能购买商业医疗险的,但是被保险人在投保的时候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就以此为理由拒赔。 法院经审理后,发现保险公司用一元买保险的噱头吸引顾客,弱化健康告知的内容;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供不出充足的证据证明投保前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不构成未如实告知。 最终呢,投保人顺利的拿回了属于自己的理赔款。 这个案件比较特殊,是投保人在刷抖音时,看到了保险公司充满诱惑并且不合规的广告,自行投保的,她此前并不了解详细的健康告知内容。哎,保险相对而言还是一个有门槛的事情,不建议普通消费者盲目的选择保险。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给最值钱的资产上个保险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给最值钱的资产上个保险 中国什么最值钱?房子最值钱! 虽然我们的车都有保险,但我们的客户房子保障好了吗? 没有!大多数的客户房子都没有保障。 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一个家庭财产综合险: 保障内容: l 各种火灾爆炸引起的房屋和财产损失(包含装潢,不包含便携式移动设备), l 盗抢引起的室内财产损失, l 水暖管道破裂引起的财产损失, l 电压异常引起的家电损坏, l 以及为此支付的合理必要的费用(包含临时住宿费用、租金收入损失); 同时,对被保险人名下的或者是管理的财产进行扩展承保。 保险标的: 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坐落于本保险合同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都是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l 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 l 室内装潢; l 室内财产: 1.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2.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3.衣物和床上用品。 注,以下财产除非特别约定,否则不可保 1. 金银、珠宝、钻石及其制品、玉器、首饰、邮票、古玩、古书、字画、工艺品、稀有金属及制品等贵重物品; 2. 现钞、票据、有价证券、文件、档案、账册、图表、书籍、技术资料、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数据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 奢侈品牌的笔、打火机、手表、眼镜、手包等贵重物品; 4. 汽车、摩托车、三轮车、助动车等各类交通工具; 5. 日用消耗品(含烟、酒、食品、药品、化妆护肤品)、宠物、养殖物及种植物; 6. 简易建筑; 7. 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8. 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以及投保时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保险特点: l 无需购买多份保单,不论房屋坐落地,按出险顺序最多可以理赔3处房产 l 投保免录地址,投保简便保护隐私 l 自动承保被保险人配偶名下房产,理赔时只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即可 注意点: l 房屋地址需为城镇地区可流通销售的商品房,筑结构需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合结构之一,不含木质,且房龄不超过40年的生活居住用房。被保险人需要有房产证,不保农村自建房屋。 l 保单项下家庭财产火灾爆炸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3000或总损失的10%,以高者为准;其他事故每次绝对免赔额为¥200。 l 室内内财产分项的保险金额按室内财产保险金额总额的以下比例计算:衣物和床上用品按30%计算;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品按40%计算;家用电器和文化娱乐用品按30%计算。 l 不建议购买租客购买,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房东。 l 如果发票都没了,理赔时可以提供能证明被盗物品确实存在的材料,例如:照片、维修单据、购买小票(收据)、网上购买记录截图等。 l 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外机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如果被盗抢能否理赔?可以理赔,是在附加的盗抢险承保范围内。
给家里的电动自行车上份保险 代步工具行计划——电动自行车保险 道路事故:2013年至2017年,全国共发生电动自行车肇事致人伤亡事故5.62万起,造成8431人死亡、6.35万人受伤,引发火灾1万余起,致死233人,较大以上火灾34起,致死142人,直接财产损失1.11亿元 火灾:据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数据显示,2020年上半年,北京市共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91起(包括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火灾12起),占北京市火灾总数的9%,其中亡人火灾3起,共造成4人死亡。 盗窃:根据不完全统计,北京市年均被盗电动自行车的数量约为2-3万辆,其中部分电动自行车为锂电池被盗,按照每辆车3000元、锂电池1000元计算,财产损失总价值高达6000万元/年 电动自行车轻便,节能,普及度高,但同时事故频发,推动电动自行车保险,在发生事故后电动车主也有了一定的赔偿能力 骑行过程中不小心剐蹭别人车辆、碰到行人、意外摔倒导致车上人员受伤,都能获得赔付。 电动自行车责任险 产品名称:代步工具“行计划” 保险标的:电动自行车 保险责任: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附加车上人员责任、电动自行车盗抢 l 被保险人或其年满16周岁的家庭成员,在使用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引起的诉讼法律费用 l 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引起的赔偿费用 l 经公安部门确认且60天内未能破案的、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抢劫行为所致丢失的直接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1、此方案仅限非商业用途的家庭用电动自行车投保。(符合新国标、带有脚踏功能) 2、每次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绝对免赔率:全责25%;主责20%;同责10%;次责5%。 3、附加车上人员责任每次事故医疗费用在扣除绝对免赔额100元后,在赔偿限额内按损失金额的80%予以赔偿。 4、全车盗抢仅适用于拥有远程定位功能(如GPS等)的车辆,只承保全车盗抢,如购置车辆票据不全,扣除20%免赔。 电动车三者责任方案介绍理赔方式: 1出险报案 出险之后请立即拨打人保财险24小时服务热线95518。 2案件处理 理赔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指导和服务。 3行使索赔权 您把约定的理赔资料交到我们的理赔服务网点。我们会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赔付义务。 4核对赔款 请您在接到付款通知后,查询赔款到帐情况,如有疑问随时拨打95518。 理赔问题: 问题1:电动自行车撞人能赔吗? 可以赔付,而且对于车上人员也可以赔付。 问题2:车上人员的赔付仅仅包含意外身故残疾吗? 不仅包含意外身故残疾,而且对于意外医疗费用也有一定的补偿。 问题3:A的电动自行车,A为被保险人,但把车借给了B,B骑着A的电动车撞人了,这个保单可以赔吗? 被保险人或其年满16周岁的家庭成员在使用保险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也就是说,家庭之间可以使用这个电动自行车,如果是其他关系则不在保险范围内。 问题4:A的电动车,A买的保险,B骑车摔倒了,B受伤了能赔吗 B如果是家庭册成员,可以赔偿,如果不是,则不能赔偿。
家庭成员责任保险——一张保单保全家 市面上有很多专项责任险,比如监护人责任险、宠物责任险等,都是针对某种情况进行赔偿的第三责任险,一个家庭要是想得到全面的责任保障,就得买好多份责任险。 为了给每个家庭更全面的保障,于是家庭成员责任保险就应运而生。 家庭成员责任保险是一种综合型的责任保险,日常生活中,家庭可能发生的责任风险,比如高空坠物砸伤别人,家里的宠物咬伤别人,或者小孩调皮造成他人受伤或者财物损失,或者家庭雇佣人员的失误造成的他人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都可以保障。比如: l 房屋,漏水、掉落、起火 l 熊孩子,游戏、玩具、恶作剧 l 体育运动,球类、冲浪、滑雪 l 宠物,咬伤人,损坏财产 l 自身行为,自行车、聚会、吸烟、操作无人机 以家庭为单位,购买一份家庭成员责任保险,整个家庭成员,包括雇佣人员和家庭宠物,造成的他人损伤都可以进行赔偿。 以下介绍人保财险推出的一款家庭成员责任险进行说明: 人保财险也不用多做介绍了,是国内最大的财产险公司 保障责任:(只赔第三人) l 家庭成员责任险,被保险人(自己、家人、雇佣人员)因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法律费用 l 宠物犬致害附加险,宠物犬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直接财产损失家庭雇佣人员:范围包括钟点工、半天工、全天工、全天寄宿工等,作为被保险人的组成部分,其自身损害不属于责任保险保障范围。(有事实即可,未要求合同、持证)其在工作内容之外造成的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包含个人责任,居家责任,燃气责任,雇用人员责任,宠物责任,监护人责任,精神损害责任;承保区域广,覆盖全球。 投保须知 1、不设分项责任限额,无论是监护人责任、宠物责任、居家责任还是其他的责任,通通独享百万保障。 2、被保险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全日制学校在读且年龄不超过30周岁的成年子女、雇佣人员和家养宠物。 3、支付成功后,如需退保或修改保单信息,请您于保险生效日期前前往营业厅办理。(详情咨询:95518) 非自住房屋造成的损失不赔:指由被保险人所拥有但非用于自住的房屋,主要指出租的情形常见原因:租户故意或过失导致邻家损失,需要业主承担责任;或者被保险人的房屋或装修存在缺陷,给租户造成损失,例如电路漏电等 理赔案例: 理赔案例A 一日,退休人员王某在逗邻居6岁小孩魏某玩耍的过程中,让小孩做好背人的姿势,然后趴在小孩的背上,小孩当即被压倒在地上。造成魏某的右股骨外伤性骨折畸形,重叠愈合,左下肢功能障碍,且不能矫正,为三等四级残疾。法院认为,王某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魏某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魏某人身伤害的后果,主观过错显而易见,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理赔案例B 陈某是某小学九岁学生,2008年4月29日上午课间在教学楼三楼走廊上与同学玩耍,拿在手中的建筑物模板不慎跌落至楼下,将本校学生占某头部砸伤。经司法鉴定为伤残九级。从伤害案件发生的原因力上看,陈某手持建筑物模板玩耍并不慎脱落,是一种不当行为,是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或者说内在原因;学校没有将建筑物模板清扫出去、没有安排工作人员值班巡视并及时制止这种存在安全隐患的游戏,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是本案发生的间接原因或者说外在原因。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原告占某的人身损害后果,由陈某父母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承担次要责任,符合责任相称原则。 理赔案例C 15岁的王兰(化名)去其家教老师李某家,进门后欢迎她的却是一只凶狠的家犬。李某饲养的家犬挣脱了早就该换的锁链扑向王兰,虽经李某全力抢救,王兰的肩部、臀部以及腿部均已被狗咬伤成为血人,爱美的姑娘从此与短袖和短裙无缘。近日,王兰一纸诉状将李某告到法院,要求赔付医疗费、误课费等各种费用1万余元。 理赔案例D 重庆市恒滨大厦邓女士家保姆小梅(化名)独自在家用电烤火炉烘烤尿片时,引发火灾。随后,渝中区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出动了14辆消防车赶赴现场。经过40多分钟的努力,消防官兵成功疏散了被困的298户居民,最终将大火控制。大火发生后,不仅3台电梯受损,大楼的外墙、楼层天花板等也被烧得面目全非,因消防官兵用水枪灭火,17楼以下的100多住户家更是被“泡”在了水中,损失惨重。同年4月,恒滨大厦业主委员会决定将邓某告上法庭,要求邓某赔偿修复大楼用去的5.3万余元损失。 部分拒赔情况 简单来说,就是非法情况不赔、自找损失不赔。 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商业、职业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家庭雇佣人员在投保人家庭工作职责期间所提供的服务不在此限); 被保险人由于重大过失造成的疾病传染。 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 被保险人所有、管理或代为保管的财产的损失,租用或借用的财产自然磨损或过度使用的损失 被保险人所有的非自住房屋造成的损失; 被保险人对其他被保险人或者一同居住的亲属造成的损失; 家庭雇佣人员在投保人家庭工作职责期间之外造成的损失; 被保险人由于歧视、骚扰、虐待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 被保险人所有、照管的狗或马造成的损失; 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石棉导致,或者与石棉相关引起的损失或费用,无论这些损失或费用是否可能同时由于其他原因所共同导致;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公众责任险:中小商铺经营的保护伞 我们先来理解一下什么是公众责任。 l 餐饮服务场所(比如餐馆、酒楼等)群体人伤事件,客人摔伤、碰伤、烫伤,食品饮料责任,固定设施缺陷:桌椅、餐具、电梯 l 购物服务场所(比如大卖场、大型商场)客流量大,尤其是旺季,群体人伤风险,电动扶梯,楼梯等设施故障,地板、货架、橱窗、广告牌管养不善,停车场管理不善 l 住宿服务场所(比如酒店、宾馆等)客房家具、地面引起的人伤伤亡,大厅,楼道,餐厅,休闲场所风险,附属设施:游泳池、儿童乐园、健身房风险,客人委托保管的财务的损坏或丢失,停车场责任 l 娱乐、培训等服务场所(比如马场、蹦床中心)安全协管人员工作疏忽,固定设施缺陷 这时候作为场所的经营者,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这就是所谓的公众责任。 公众责任险:是承保被保险人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各种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从中可以看到,这个险种的目的就是为了尽可能规避掉企业经营过程中由客户带来的意外风险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是经原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全国性综合财产保险公司,于2005年01月10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局登记成立。公司注册资本40亿元,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 公众责任险 客户类型:办公室、餐饮、非培训行业的超市内商铺、商场内商铺,门店类场所(零售店、批发店、杂货店、便利店、理发店、美容院、餐厅、饭店等),商场及超市主体不在此列。 满足需求:顾客等第三者受伤索赔风险 特点:责任分七档,由低到高,自由选择,适合多种业态。商场及超市主体、培训行业不保。保障内容 1. 客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 被保人支付的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 被保人支付的施救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投保规则: l 本保险计划不承保任何由被保险人保管之第三者财产的被盗/抢劫或因专业保养、维修、洗涤等造成的损失,我司对于由此产生的损失不负任何之赔偿责任。 l 本保险计划中每人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1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1万元。 l 本保险计划免赔: (1)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5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2)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免赔额100元,超过100元部分按90%比例赔付。 l 本保险方案承保标的地址面积不能超过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 l 退保需按短期日费率进行退还保费,退费公式:保险费×剩余保险天数÷总保险天数。出险理赔后,保单均不可再申请退保。 理赔流程: l 出险后拨打报案电话 l 根据指引准备理赔资料,3000元以下可免纸质单证 l 确定保险事故后,10个工作日进行赔偿 条款约定的理赔流程,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四)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提供:受害人的身份证明、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造成受害人伤残的,应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或伤残评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五)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提供损失、费用清单; (六)发生施救费用的,应提供救护费用清单; (七)事故证明; (八)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发生医疗纠纷怎么办?执业医师责任险 开车在路上,即使老司机也难免刮刮碰碰,所以买个保险,那是必须的。 有一个职业,比开车危险得多,那就是当医生。医学的未知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即使完全照足规范去操作也难免遇到意外,随便“刮碰”一下,错伤一根比头发丝儿还细的神经或血管,都可能人命关天。 但是这些生命之路上的“司机”,却很少买保险! 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生所在的医疗机构,尤其是购买了医疗责任险的公立医院,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但往往也会启动“内部追责”,让医生“分摊”一部分赔偿金额,或者是扣奖金… 总之,医生基本上免不了要承担责任,职业之路风险重重,提心吊胆…… 为了防范此类风险,亚太财险于2016年推出了执业医师责任险。主要保障:因职业过失导致的患者人身伤害,应有医师承担的责任部分。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是经原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全国性综合财产保险公司,于2005年01月10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局登记成立。公司注册资本40亿元,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 一、医师责任险优势 1、安心执业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师责任险可以为医生个人的赔偿责任买单,减少经济压力,让医生对于疑难、危重病患的抢救治疗更加放心。 “因为有了保障,在医疗过程中,医师可以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技术提升上,此外,对于一些新技术、新疗法,医生也可以进行尝试,避免了因为害怕引发纠纷而踱步不前的情况。”有业内人士表示。 2、为多点执业“护航”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 根据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注册须知》中,提交审核资料包括一项:申请人本人医疗责任保险凭证(拟增加为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需为该申请医师购买医责险并提供证明)。 3、医患“缓冲带” 医疗纠纷的解决可引入第三方定责定损,既能在医、患者双方中间建立起一个“缓冲带”,也能解决医患双方在医学知识上“不对等”带来的困境。 4、性价比超高 医疗机构为医生购买,也可医生个人购买。全年保费最低1000元,最高1800元/执业地点。 某些小型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险成本高,而为医生购买执业责任险,更为实惠。 二、保障内容 被保险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中国境内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执业资格相符的医疗活过程时,因职业过失行为导致意外事故,造成患者人身伤亡,由患者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因职业过失导致的患者人身伤害,应有医师承担的责任部分。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应有医师支付的法律费用。 具体方案: 根据保障科室的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重症监护室、外科、妇产科等,同样的保费下,保额为其他科室的70%,保障层次为两档7万/14万,保费为1000/1800一类是除上述科室外的所有科室,保障层次为两档10万/20万,保费为1000/1800、 理赔流程: 如果发生医患纠纷,医生或医疗机构可以拨打全国免费报案电话95506进行报案。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会立即组织理赔人员到现场进行查勘,并按照以下流程确定理赔金额。 1、以患者与医生或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并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为准。 2、协商不成的,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调解,以其调解达成的金额为准。 3、调解不成的,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以鉴定结果作为赔偿金额的依据。 4、医患任何一方不满意处理结果并提起法律诉讼的,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为准。 与医疗责任险的不同 医疗机构购买的均是医疗责任险,落脚点在医疗机构,与医师执业责任险落脚点在医师不同的是,医疗责任险埋单和理赔的主体都是医疗机构,并非医师个人。因此,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对医师的个人处罚更多的是以内部追责的形式进行,科室或个人要被罚款或者承担部分赔偿费用。 如果医疗结构已经购买了医疗责任险,并且不会对医师进行追责的情况下,医师是没有太大必要性选择医师执业责任险的。一般的小型医疗机构,或者多点执业的医师,最好的选择就是医师执业责任险。 三、案例: 承保案例: 1、北京某口腔门诊部,为杜某等10余名三甲医院医生投保执业医师责任险,主要为医生向卫健委申请多点执业使用。 2、北京某康复中心,为该机构执业医生聂某等人投保执业医师职业责任保险,主要为保障执业责任风险。 3、北京某中医门诊有限公司,为该机构执业医生葛某投保执业医师职业责任保险,主要为申请多点执业资格使用,同时可保障风险。 理赔案例: 2017年6月28日,患者王X珍因十天前体检时,B超发现腹腔占位入院就诊。患者住肝外三科,于7月6日行剖腹探查术及胰十二指肠切除术。术前麻醉后,患者出现恶性高血压,手术暂停,患者清醒后送回病房。当晚患者又出现血压增高,血氧降低等症状,经抢救无明显效果,家属要求转院回当地治疗。转院过程中,患者于7月7日上午在家中死亡。 家属以医方手术准备不充分为由向上海市杨浦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起赔赔偿。医患双方经协商后,医方同意一次性赔偿患方32万元。 亚太财险上海分公司承保了杨某本人的执业医师责任险,根据保单约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9万元,故本次事故赔偿金额为9万元,保险责任中止。 四、理赔流程: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的执业资格证明、劳动关系证明; (四)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五)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鉴定的,应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六)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提供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造成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七)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停车场被砸了怎么办 停车场责任险-平安财险 客户类型:商圈区域停车场,居民区、公寓、写字楼、公寓收费等各类停车场:地上车位、地下车位、机械车位 满足需求:停车场责任:火灾、坠落、恶意破坏、盗抢 特点:投保简单、无需查勘;价格优惠,出单快捷方案多样,分不同车场类型 产品背景: 1、停车场建设速度加快:我国每年新增驾驶人2200多万,我国停车场供给缺口大,停车建设加速 2、停车场各类纠纷增多:高空坠物、火灾爆炸、汽车刮擦等意外事故增加了停车场经营压力 现有痛点: 1、产品属性不明确:当前常规产品出单多通过附加险来满足客户需求,限制性条件多; 2、报价流程较慢:业务端线下询价,沟通流程较慢; 3、线上化、标准化需求上升:场景化产品,目前模式不能满足展业需求 保障方案: 限制条件 1、不建议承保城中村等类似环境下的开放式停车场,需要有监控 2、不建议承保无明确、固定车位的停车场,需要划线 3、投保车位数不少于20 特别约定: l 被保险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否则,因延迟报案而影响保险公司的查勘定损,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加大免赔率; l 本保单承保停车场均为划线车位,若投保车位数与实际车位不符,则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投保车位与实际车位比例赔付; l 本保单仅负责赔偿有监控摄像等证据表明车辆是在进出或停放在保单列明的停车场时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 l 每次事故每个车位免赔5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二者以高为准;整车盗抢免赔为损失金额的20% l 本保单主险不承保车辆划痕责任。 除外责任: l 被保险人提供代客停车、车辆清洗、维修保养、改装或美容等服务而造成的损失; l 车辆本身故障、自燃、自然磨损、污浊、锈蚀、受本车货物撞击、轮胎自身爆裂; l 因被保险场所周边发生火灾、爆炸,波及被保险场所的火灾、爆炸责任 l 被保险人非法扣押停放的机动车 l 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停车场地设施而造成的损失 l 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或机动车号牌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l 车辆本身的缺陷或进场前已发生的损失; l 车辆在规定停车位标线外停放期间发生的任何损失; 条款:《平安机动车停车场责任保险》 投保流程: 纯线上操作,点击投保链接即可。 理赔流程 线上流程(适用损失一万元以下的案件,简单快速): 1. 事故48小时内,平安企业宝APP报案。 2. 企业宝对应案件内自助上传第一现场照片、视频及相关理赔资料。 3. 企业宝客服24小时在线审核。如有需要线上补充相关资料。 4. 企业宝确认理赔金额。线上评价。 5. 赔款到账。 线下流程(适用金额较大案件): 1. 事故48小时内,95511报案。 2. 根据客服指引在团E宝对应案件内上传第一现场照片、视频。 3. 与对应理赔人沟通,现场查勘,并准备相关证明及资料。 4. 与对应理赔人确认理赔金额,提供相应资料。 5. 赔款到账。 优势: l 费率低廉,按车位收费,低投入高保障 l 各类停车场(室内、室外、机械)都可保 l 方案多样,按照不同停车场类型匹配方案 l 投保便捷,无需繁琐沟通,即时承保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次事故每车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车赔偿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款计算的每次事故每辆车的赔偿金额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每辆车免赔额、或按免赔率折算的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七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六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但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的10%。 第二十八条停放车辆发生全车盗抢事故并在保险人赔偿以后,该机动车又被找回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与车辆停放者协商确定该机动车的归属或处置方式。协商归车辆停放者所有的,被保险人应在机动车被找回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退还保险赔偿金,但为寻找被机动车机动车而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每车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如被保险人实际经营、管理或收取停车费的车位数高于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车位数,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实际经营、管理或收取停车费的车位数与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车位数的比例与计算赔偿金额。 第三十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不能出具有效的损失原因责任认定证明的,保险人按照最高不超过30%的责任事故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三条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四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能不能避债,看最高人民法院怎么判? (2021)最高法执监34号 2009年7月和10月,分别为孩子投保两份保险(平安富贵人生两全险,附加重疾和年金),保单现金价值迄今为1136453元王瑞凤 (一)其作为投保人分别于2009年7月7日、10月31日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人寿甘肃分公司)签署人身保险合同并开始履行。(二)2016年9月,王瑞凤为新天际公司在陇能公司111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王瑞凤投保时,陇能公司对新天际公司的借款尚未发生,其不存在通过投保人寿保险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执行法院没有通知王瑞凤且未经其同意,强行扣划保单现金价值,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三)王瑞凤的人身保险合同并不违反禁止性规定,属依法成立的民事合同,履行期间没有出现解除事由,扣划其名下保单现金价值1136453元的通知,事实上就是要解除合同,与法律相抵触,应予撤销。 (四)保单被保险人王乙程、王鹏程为该保险的法定受益人,并非本案被执行人。王瑞凤对保险受益人的确定,是对其财产权利进行的处分,王乙程、王鹏程生存,即享有对保险金的请求权,应得到保护,扣划行为损害了王乙程、王鹏程的合法利益,与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保险金不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不能执行”的规定相抵触,应予撤销。 (五)人身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投保目的就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投保时王乙程、王鹏程均未成年,于理于法都不应当作为被执行财产扣划,扣划将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造成重大损失,有违公平正义。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限定了人民法院的查封范围为“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该条款针对的财产为现金及其他纯投资收益性财产,没有将有人身依附关系的人身保险列入其中,同时明确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中国平安人寿甘肃分公司既不是被执行人所在单位,也没有储蓄业务经营范围,不属于扣留、提取收入必须办理的主体。协助执行通知书错误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规定。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身保险金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就本案而言,执行不应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保险法相关规定,(2018)甘01执40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以下简称405号通知书)内容显然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抵触,应予撤销。综上应停止对王瑞凤在中国平安人寿甘肃分公司名下2份保单现金价值的执行。 兰州中院 查明,陇能公司与新天际公司、兰州强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甘肃中科联塑塑业有限公司、白银东辉仓储货运物流有限公司、王学东、王瑞凤、王乙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甘01民初24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陇能公司对王瑞凤所有的坐落于兰州市城关区,面积为158.8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王瑞凤对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新天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5月21日,兰州中院作出(2018)甘01执405号执行裁定,2019年9月25日作出405号通知书,要求中国平安人寿甘肃分公司将王瑞凤名下截止2019年9月24日保单现金价值1136453元划于该院账户。2009年7月、10月,王瑞凤作为投保人为其两个子女在中国平安人寿甘肃分公司购买平安富贵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各1份。 兰州中院认为,王瑞凤作为投保人为其两个子女在中国平安人寿甘肃分公司购买平安富贵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2份,2份保险由于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已缴纳的保险费所有权人仍为投保人王瑞凤,王瑞凤为本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强制执行已缴纳的保险费,执行程序及执行行为合法,并无不当。王瑞凤异议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2019年11月4日,兰州中院作出(2019)甘01执异659号执行裁定(以下简称659号裁定),驳回王瑞凤的异议请求。 王瑞凤向甘肃高院申请复议称 (一)王瑞凤作为投保人为其子女购买的2份保险已缴纳的保险费所有权人应为中国平安人寿甘肃分公司。王瑞凤及被保险人没有同意将该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处分,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本案中2份保单没有质押,陇能公司对该保单的现金价值不享有优先权。 (二)投保资金来源合法,人民法院不能强行取得保单的现金价值,更不能强迫投保人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方式取得保单的现金价值。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该保险均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执行法院强制非法干预王瑞凤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单现金价值的行为,“限制”了被保险人、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取得保单现金价值必须是投保人“自行”解除保险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目前法律没有明确授权法院强行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力,法院强制提取保单现金价值没有法律依据。 (三)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明确“保险金不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不能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进一步明确:人寿保险指定了身故受益人,被保险人的身故赔偿金属于身故受益人的个人财产。虽然2份保单的身故受益人为王瑞凤,但该利益为预期利益,王瑞凤取得该利益的保险责任条件还没有成就。2份保险合同已生效且王瑞凤已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对保险金的请求权已经归属于被保险人(王瑞凤子女),王瑞凤对该保险金没有请求的权利。 综上,请求停止对王瑞凤在中国平安人寿甘肃分公司名下2份保单现金价值的执行。 甘肃高院 甘肃高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保单能否作为执行标的,以及对保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四)债权、股票、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可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包括财产性权利。虽然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兼具人生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但保险单本身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其储蓄性和有价性体现在投保人可通过解除保险合同、退保等方式提取保单的现金价值,该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且在法律性质上不具有人生依附性和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费用,不属于查扣冻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不得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在性质上就是替代被执行人对其所享有的财产权益进行强制处置,从而偿还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王瑞凤所购买的人寿保险,投保人享有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而保单现金价值的计算方法是确定的,这就意味着保险人在合同解除时支付给投保人的金钱是确定的。因此,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投保人享有的一种确定的投资性权益,归属于投保人,故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进行提取并无不当。基于此,在投保人作为被执行人不能偿还债务,又不自行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单现金价值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这些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利,即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就是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强制代替被执行人(投保人)对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冻结或提取。405号通知书实系对王瑞凤名下保险单现金价值进行执行。兰州中院659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并无不当。 综上,王瑞凤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对其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王瑞凤向最高院申诉称 (一)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法院在不确定被执行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存在确定无效或者应当解除,保险公司应向被执行人返还保险费债务事实的情形下,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执行保险费,于法无据。2.王瑞凤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不存在确定无效或者应当解除的情形,提取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条件不成立,法院强行扣划保险单现金价值,实际是强行解除保险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二)王瑞凤投保的是人寿保险,目的是为了未来生活得到保障,保费来源合法,投保时间已逾13年之久,不存在规避执行之嫌,可预见性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综上,请求:1.撤销甘肃高院82号裁定和兰州中院659号裁定;。 最高法院认为 本案的审查重点是,在作为被执行人的投保人不主动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能否强制执行案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首先,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其中人寿保险更是具有较为典型的储蓄性和有价性,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投资理财方式。这种储蓄性和有价性,不仅体现在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投保人可以获取利息等红利收入,而且体现在投保人可以以保险单现金价值为限进行质押贷款,更体现在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随时单方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以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此,案涉2份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同时,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般应归属于投保人。因此,案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财产权益归属于投保人王瑞凤。查扣冻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被执行人应当书面报告的财产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故案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被执行人王瑞凤的财产权,可以成为本案的执行标的。 其次,被执行人王瑞凤负有采取积极措施履行生效裁判的义务,在其无其他财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理应主动依法提取案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履行债务。但其明显违背诚信原则,不主动提取保险单现金价值,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兰州中院在执行程序中强制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偿还王瑞凤所负债务,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债权,符合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强制性特征,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也利于高效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并减少各方当事人讼累,无明显不当。 综上,王瑞凤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王瑞凤的申诉请求。
买保险,只要过了两年一定能赔吗? 为什么我不看保险法了,我觉得这压根就是胡闹玩意 看保险法看得痛不欲生,让人觉得作为销售人员,谁信**谁 2018年10月,青岛张女士投保了某保险公司重疾险+医疗险,保费6500元。重疾险保额为15万,轻症疾病赔付30%。 同时保险合同规定了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若因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费是否退还则要依情况而定。 1. 张女士2018年7月份(也即是投保三个月前)在某二甲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椎基底动脉综合征和颈椎病,随后于2018年7月和2018年10月在青大附院被初步诊断为单纯手震颤和帕金森病。 2. 2018年10月份投保重疾险,未进行相关告知。在投保单的个人情况告知书中,列举了多项身体不适的情况以及是否有过住院或者接受治疗的情况,张女士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均选择了“否”。 3. 2020年4月,张女士因额叶脑梗死、高血压3级、帕金森氏病在某二甲医院住院。 4. 2020年10月,张女士再次因病住院,被某二甲医院诊断为脑梗死、帕金森病、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慢性咽炎。 5. 事后,张女士委托了法医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张女士的病症符合保险合同中相关条款的规定。 6. 张女士向某保险公司申请了赔偿金,保险公司在2021年3月发出了拒赔通知书,认为张女士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不给付赔偿金并解除保险合同,同时退还保费。 这时候,让你说,赔还是不赔? 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张女士已经构成轻症疾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人告知的事项进行核实,而且这项核实工作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根据张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以及保险法的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张女士在保险合同签订前曾住院,身体检查结果也显示异常,这与她填写的投保告知单情况不符。但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后的两年时间内都未进行核实,也没有提出解除合同,因而已经丧失了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基于这种情况,法院对于张女士是否构成“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再审查。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既已丧失合同解除权,就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张女士提出的诉讼请求有法可依,法院予以支持,判决保险合同股继有效,向张女士支付轻症疾病保险金45000元。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法确立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为了有效遏制保险人滥用保险解除权和拒赔权,但因为这种表述过于绝对,为投保人的不诚信行为留下了空间,会利用这一条款进行骗保。而张女士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了防止保险公司以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故意拖延申请理赔,在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才提出了理赔申请。“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立法本意是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将这一条款沦为替投保人的诈骗行为和谋取不义之财的法律依据,成为投保人恶意欺诈的庇护伞。 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以张女士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时,已经超出了解除合同的法定期限,因此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的主张。 最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 什么意思? 被保险人哪怕患有再严重的疾病,扛过投保后两年,即使保险公司拒赔,也可以通过诉讼的办法要回赔偿。 什么核保部门,什么理赔部门,统统抗不过这个条款。 俗称两年不可辩。
我为什么不卖网红重疾险 按理不该这样,我身为保险经纪人应该秉持所有保险公司都一样的态度,一切依照保险条款来,但是我始终说服不了我自己,没办法主动介绍那些注定昙花一现的网红险种。 得承认,而且没有任何疑问,从保障责任还有费率上,明面上都是网红产品占优。 但是这些产品的问题在于,突击性的卖一段时间后,就停售不卖了。可以看下那些网销平台的主推险种,或者网红保险公司的主推险种,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换一批……而同样的线下保险公司,一款险种恨不能卖上个十年都不变名字,无非是每年细调些内容。 这就导致没有人知道网红险的理赔尺度是什么样…… 虽然说所有保险公司的理赔约定都在条款上写着,但是实际上要是有这么简单,保险公司就不用养理赔部门了,也不会有这么多骂名了。具体的理赔尺度还是在保险公司手里掌握着!网红险种,后期的理赔什么样,不知道! 正常而言,一款产品的理赔数据,当销售半年后才开始出现,每年有极为少量的案例,这是一个逐步爬坡提高的过程,会在后续5年、10年,更大可能性是在30年后才大量出现。这些刚刚成立才几年的保险公司,后续能怎么样? 我可以大胆的卖中意人寿、中英人寿或者长城人寿这些保险公司的产品,这些产品的费率相对大型公司的便宜些,但是保障内容不比大型公司的差。不过要让我卖某某,我心里真没底!我想要这个行业里面长期存在下去,可不想让我的客户认为我也是个骗子。 所以,如果客户预算能稍微宽松一些,我一律建议选择那些持续性的卖了很多年的险种。但是年轻人预算有限,又想要一次性高保额,只能选择网红产品。这是一个两难。 保险经纪人程
活动及赛事专属保险产品——活动无忧(太平财产险) 适合对象,各类活动的主办方或者组织方 l A类:文艺类演出及比赛、展览展销、人才招聘会、民俗活动、节事活动、会议、团建、学生集体活动、亲子类活动 l B类:摇滚音乐会及演唱会、嘉年华、冲关活动、登山、拓展训练、非职业运动员参加的体育赛事 因组织方经营管理不当,疏忽过错导致的活动参与者或者其他第三人的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注:不保障自身工作人员的伤害及相关财物的损失 l 活动参加者 l 保障第三者 l 保障租用的场地 保障内容: 方案定制,按需选择,支持快速出单注意: l 不承保职业体育赛事、马拉松比赛、单日35公里以上的徒步活动等高风险活动 l 不承担75周岁及以上的活动参与人员的损失,非活动参与人员不受限制 l 不承担手机、移动设备的任何损失 l 出险首次急诊,可以至一级公里医院(含乡镇医院),后续需转至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 l 不需要活动参与者的名单,统计总数即可 l 同一天在同一地点举办两场不同的活动,需要根据活动名称分别投保 理赔: 拨打报案电话,提交理赔资料 出险的时候,根据活动邀请函、购票记录、活动现场照片视频等资料进行确认 除外责任: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依法举办的活动 (二)未经消防部门验出合格的场地护着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邪教组织活动、盗窃、抢劫;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活动举办者所拥有的、保管的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二)活动举办者及其雇员、活动组织人员、工作人员等为活动提供服务的人员的人身伤亡; (三)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间接损失; (七)在停车场地发生事故导致车辆及车内或车上物品的损失; (八)由于动物、机动交通工具造成的损失; (九)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它专门职业引起的赔偿责任; (十)因提供或销售的商品、食品、饮料、卫生装置存在缺陷或受污染而导致人身伤害(含食物中毒或传染病); (十一)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土地、财产或建筑物的赔偿责任; (十二)活动参加者参加高危险性活动导致人身伤害(含:乘坐热气球、乘坐滑翔伞/器等飞行物、打猎、漂流、探险、特技表演、搏击、骑马、赛车、潜水、冲浪、滑雪、滑草、滑板、轮滑、蹦极、跳伞、滑翔、攀岩、高山速降、定向运动、越野、野外生存等); (十三)本保险合同中載明的免赔。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为什么说医疗险是最复杂的险种 解释下,为什么说医疗险是最复杂的险种(有人说这明明是最简单的啊,随便就能买了,哎) 首先,医疗险的核保要求是最严格的,没有之一,中高端医疗险因为保费偏贵,相对而言还宽松一些。想想就行了,几百块钱,几百万的保额,随便都能买,可能吗? 有人觉得它简单,只是因为没有看他们的健康告知要求而已,或者是某宝把健康告知要求进行了极端简化(为啥说,他们一家公司的投诉量,基本上相当于其他所有保险公司的总和呢)。 说个数据,我这接触过很多通过不了健康告知的人群,这些人即使买了保险,后面肯定会面临拒赔纠纷的。但是之所以可能没有发生纠纷,纯粹是因为理赔金额太小,别人嫌调查太花钱。 第二,保障内容极其细化,有一个标准叫做合理且必须,一万块能看完的病,结果花了一万三,行还是不行,这个怎么来衡量? 我为啥从来不敢卖某些公司的医疗险,原因就在这,我担心他们收紧这个理赔尺度,虽然条款上有约定,但是解释权在对方,总不能每个理赔都诉讼吧,更何况医疗险的赔付一般都不大,为了几百块钱或者几千块钱去诉讼,值吗? 第三,免责条款太多了,一般的险种二三十条都是少的,我们一般介绍上也只是说既往症和先天性不赔付,但是不赔付的其实还有非常多…… 总不能,一进医院,干啥都赔付吧,想想保费只有几百块钱,这个赔付完整的可能性有多高?我心理真没底。逆向选择这个事儿,可是保险公司严防的。 第四,历年来,翻记录,所有保险公司的医疗险赔付金额都非常的低,几千块是最常见的,几万十几万还算是偶尔能见到,几十万的赔付,对不起,我只在新闻上见过……(这里面不包含中高端医疗险哈,这两类除外) 名义上医疗险的保额通常至少在100万以上,有很多都在400万 600万上,但是你翻他们的理赔数据,10万以上的都极少。真正几十万或者上百万赔付的全是保费很贵重疾险和寿险。 但是这些事情是没办法在短期之内让投保人知道的,一个百万医疗险所能挣到的佣金,提成不够一顿饭钱。所以说这一点也就很容易理解了,为什么很多代理人或者经纪人都建议客户去自己买医疗险去,自己去跟保险公司打交道去。 保险经纪人程1315629一九零八
家政服务人员(保姆、护工)责任保险 (可以家政人员自己给自己投保,也可以雇主给家政人员投保,也可以家政公司给服务人员投保) 在雇主家工作时,保障两个方向: l 家政人员的责任,将雇主家的财产造成损失,或者给雇主家庭人员造成的伤害 l 家政人员自身受伤时,所带来的的医疗费用支出及补偿 部分险种还可以扩展到家政人员在上下班途中所受到的意外伤害 新闻上经常有这种现象: 雇主刘女士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家里价值好几千的名牌衬衫,不小心被阿姨洗坏了,刘女士找到家政公司,家政公司以没有保险为由,让刘女士跟阿姨自行解决。 但是阿姨为人是比较老实,事后一直诚恳道歉,刘女士也知道阿姨家里经济比较困难,让她赔偿实在于心不忍,这也让她陷入了两难的情况。 也常有阿姨清理玻璃时不小心从窗台上跌落了,因为年纪较大直接摔骨折了,住院半个月,这个医疗费谁出呢?阿姨自己出,她肯定不干,毕竟是给雇主家干的或;但是如果要雇主出,雇主往往也会心有不甘,要找家政公司讨个说法。最后互相推脱,经常有纠纷出现。 而家政服务人员责任保险,解决的就是这类问题。 以下图所示的家政人员保险为例进行说家政服务人员包括保姆、保洁,或者育儿、看护人员 服务人员自身的意外身故/伤残保额最高20万(不保猝死),意外医疗保额2万,包含上下班途中所受到的意外伤害 雇主:消费者及其家庭成员(需要具有法律关系) 因家政服务人员责任导致的 l 意外身故/伤残最高保额100万,意外医疗保额2万 l 婴幼儿30天-6周岁的人身安全保障最高保额100万 l 消费者以外人员的财产损失(单次免赔额200元)保额2万 l 消费者家庭的财产损失保额100万 诉讼费用: 保障责任下保额的10% 举例说明: 比如说,家里保姆不小心把家里地板弄坏了,价值不菲,自己肯定是没钱赔偿的,这时候这个责任就有100万的保额进行赔付。 比如说,家里保姆不小心从窗台上跌落了,住院花了一万多块钱,还构成了9级伤残,这时候医疗险就可以赔付一万的医疗费,然后是20万的伤残赔偿。 这就是家政人员保险的最大好处,避免了保姆、雇主、家政公司三者之间的相互纠纷,有了事情,就找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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