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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立军案“叛逃罪”的看法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立军定叛逃罪,本人从学术角度认为是不妥的,现阐述我自己的理解: 《刑法》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从上述法条来看,行为表现为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成都市中院的理由是: “被告人王立军作为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外国驻华领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本案的争议在于外国驻华领馆是否属于境外。 很多人认为使领馆属于派遣国国领土的延伸,这一观点没有任何的依据。 理由如下: 在《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虽没有关于这一问题的明确规定,但是根据以上两个公约中关于使领馆特权与豁免、以及外交和领事人员的义务来看,使领馆不属于派遣国领土,更不是其领土的延伸。让人产生误解的地方便是特权与豁免,早期外交和领事人员及其馆舍并没有特权与豁免,只是近代,为了便于进行外交和领事活动,接受国与派遣国才基于互惠原则相互给予特权与豁免。 在从庇护角度来看,主权国家有权实施庇护,根据国家法惯例和国际法院判例,派遣国设置在接受国的使领馆无权实施庇护,在使领馆内实施庇护为非法,构成对接受国主权的侵犯。从以上两个角度可以论证。 以上纯学术角度,不带有任何色彩,同时尊重法院判决。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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