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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和附条件的合同成立之后,条件尚未成就之前(期限尚未达到之前),一方当事人恶意撤销合同,问是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2011年10月02日 02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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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全部损失,违约的损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2011年10月02日 03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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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二:对于附条件的合同,条件能否成就尚处于不确定状态,也就更谈不上履行了,何来“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那该利益又是如何计算的呢?
2011年10月02日 03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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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成立以前,在条件为成就以前,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以不正当的行为促成或阻止条件的成就,而只能听任条件的事实自然发生。恶意撤销为人为地阻止条件的成就,那么就是为合同条件已成就,那么毁约的一方当事人即承担违约责任
2011年10月02日 03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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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恶意撤销合同,合同解除
但拒绝履行合同,违约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1年10月02日 03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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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这种情况,当一方当事人恶意撤销合同时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已经成立,但未生效
2011年10月02日 05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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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是意思表示的体现,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时候,违约方应当承担合同上的所规定的责任,如无规定,则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一般为两倍定金。
2011年10月02日 14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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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vel 10
查了下资料,王利明教授认为,恶意撤销改行为是侵犯了相对人的“期待权”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陈小君教授认为,上述两种合同为效力受限制的合同,效力是有的,因此符合违约责任的要件。我问了我们合同法的教授,她认为该行为符合缔约过失责任,其中只有附期限的合同才符合缔约过失,附条件的合同,因相对方无法确定条件是否成就之前就擅自准备履行合同,其利益的损失是无法计算的,因此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11年10月04日 06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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