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废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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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522461 楼主

【●】最基本的态度:死刑应当立刻被废除
为论证此理由,分述如下:
2013年10月06日 07点10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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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522461 楼主

认为死刑存在合理性和必要性的一般观点:
1、报应:“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汉高祖,约法三章)该观点认为,死刑政策是最好的报应论工具。报应论在其发展历程中经历了三种形态,即神意报应论、道义报应论和法律报应论。报应主义认为,刑法的正当性就在于它是对犯罪的一种回报。因此,按照报应论者的形象说法,罪犯对社会有一种应偿付之债,社会则因犯罪的恶行而向其回索。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杀人偿命与欠债还钱一样,被认为是公正之常理。报应思想来源于原始社会的复仇观念。道义报应主义为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所主张。道义报应论之报应,是一种基于道德义务而产生的报应。换言之,道德义务是报应的根据,也是刑法正当性的根据。因此,道德义务是理解康德的道义报应论的关键。义务源自于拉丁语的债务和法语的责任一词,是指负有或应支付他人而又必须履行的一种法律上的不利条件。法律报应主义为德国著名哲学家黑格尔所主张。黑格尔从法的特殊运动的视角论证了刑法的正当性。
辩解理由:报应论有等量报应、同态报应论和等质报应论。如果用报应论去解释当前死刑存在的合理性,那必然是等质报应。即犯罪引起的对社会造成的价值伤害,公权力就应以能够导致相同价值伤害的刑罚来处刑。当关键问题是这种价值对应是否是特定的:比如特大经济犯罪是否等同于死刑带来的价值损害?我们认为这种价值等量关系取决于社会变化的观念。高等文明社会,死刑这种剥夺人生命的刑法将会从价值伤害天平中被剔除。没有什么价值伤害可以与一个人的死亡相对应。
辩解理由二是关于刑罚的工具论和目的论的争议:以菲利、李斯特为代表的目的刑主义在当代刑法领域趋于主流地位,其基本观点是:目的刑论,强调刑罚的施加在于目的。刑罚的目的并不在于对犯罪的报应,刑罚只是一种手段,通过这一手段以达到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目的。预防论认为,刑罚不是对已然之罪的报应,而是对未然之罪的预防,刑罚不应当回顾过去,而应当前瞻未来,刑罚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预防犯罪的手段。因此刑罚的正当性根据不在于其作为报应所追求的公正价值,而在于通过刑罚所达到的预防犯罪的功利效果。可见预防论是以“目的的合理性来证明手段的正当性。”预防理论又可分为一般预防论(威慑论)和特殊预防论(矫正论)。前者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阻止社会上的其他人,主要是那些不稳定分子犯罪。后者则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罪犯施以刑罚,改造犯罪人,从而预防该犯罪人重新犯罪。有人用威慑论去阐述死刑具有最为强大的威慑力,因此不能废除,这一点将会在下一点着重论述。关于特殊预防,即以刑罚来达到矫正的目的,死刑的存在,就不可能达到矫正的目的。
2013年10月06日 07点10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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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522461 楼主

2、威慑: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用刑罚来威慑和告诫一般公众,预防新的未然之罪的发生。死刑维护者会认为:死刑具有无以替代的威慑力,可以震慑极端暴力犯罪。如果取消死刑,将导致犯罪率频发。我们假设用终身监禁去取代死刑,我们则会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死刑是否具有比终身监禁更强的威慑力呢?
从统计学上来说,死刑的存在和犯罪率是否具有直接的关系?这是统计学上的问题:
“澳洲於 1960 年代中期执行了最后一个死刑,但杀人犯罪率长期而言无明显变化。英格兰於 1966 年废止死刑,废止后二十年内杀人犯罪率上升了 60%,但上升幅度远低於其他犯罪种类,例如暴力犯罪率上升了 160%。奈及利亚的研究亦未发现死刑减低命案犯罪率之效果。在美国有一些较复杂、控制数个其他变因的比较研究。比如 1967 年雪林(Sherlin)比较五组每组由三个相邻州之杀人犯罪率差异,每三个州之「社会组成、人口结构、社经状况」圴尽可能相似,除了至少其中一个州为死刑存置州。对 1940~1955 年之研究,其结果显示,这些州的杀人犯罪率与刑存废无显著相关。另一个由 Bower 等人检视 1919~1969 则指出死刑废止州较隔邻的保留州,杀人犯罪率较低。此外还有许多类似的研究,得到的结果亦不同,但它们都有方法学上的限制与缺陷,而控制的因子是否恰当也有争议,无法有效证明死刑之吓阻效应是否存在。”(---------资料来自于维基百科 死刑存废之探讨,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从理论上来说,死刑并不具有比终身监禁更强的威慑力或者说更好的用处,理由如下:我们将刑罚威慑的对象进行分类:一是内心道德的忠实守护者,也就是不可能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公民。对于这种公民,死刑的存废对于扼制他们是否犯严重暴力犯罪无关紧要。换句话说在他们的观念中死刑是比终身监禁可怕的,但就算是取消了死刑,终身监禁对于他们来说也是无以复加的恐惧了;二是“内心是魔鬼”的行为人,所谓的惯犯、累犯、连环杀人者、恐怖分子等。他们实施犯罪是不会考虑死刑的存在,也就是死刑的存在对他们没有丝毫的威慑力,在能够达到隔离公众的情况下,死刑和终身监禁的价值对于他们来说是相当的。
2013年10月06日 07点10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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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522461 楼主

3、特殊预防,所谓的特殊预防就是通过刑罚来使行为人获得矫正,获得救赎。死刑维护者会认为存在着一种无可救药者,这种无可救药者,不能通过刑罚获得矫正,他们是社会的“定时炸弹”但对于此论点,存在的问题是:一、无可救药者在监禁过程中实施的“表面其无可救药”的行为(比如戕害狱警),有学者分析其并非是无可救药,而是监狱存在突出的监管问题,纯正的“内心魔鬼化”的人是不存在的,任何受过社会化的人都有道德的良心,具有可救赎性。二是,如何在众多囚犯中辨别出“无可救药者”存在技术问题。宁可错杀不放过一个的刑事观念十分野蛮,也违反刑法的基本精神。在技术存在障碍的情况下应该“宁可放过一个,也不错杀一千”。
2013年10月06日 07点10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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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522461 楼主

以上是从刑罚的“本质”这一角度进行的论述。下面就从死刑存在必须废除的理由开始说起,也即死刑存在的弊端:
1、死刑一旦执行,如果是错案,则无挽回纠正的机会。反对者会认为错案是诉讼上的问题,和死刑本身无关。但诉讼属于回溯过去的技术程序,回溯过去就必然存在技术限制,也就是诉讼程序本身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端,在保障程序公正的情况下只能尽量避免错案的发生,但错案的出现是必然的,所以诉讼中的纠错程序存在是非常必要的,而死刑一旦执行,错案纠错机制则成为枉然。相反终身监禁则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2013年10月06日 07点10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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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522461 楼主

2、死刑的运用,会导致适刑的极端不公平。在阶层分化的国家,各阶层都存在着不用的资源,刻意回避和采用不正当手段减轻刑罚的现象存在。在死刑问题上就会出现:穷者死,权者生。其他刑罚的不公平的适用虽是不公平,但死刑的不公平适用则是让人极度不能容忍的,且违反生命等价的社会基本价值。
3、死刑的存在,会在特定历史时期成为某些运动中当权者对反抗者惩罚的工具,例如:前苏联的“肃清”运动中,苏共当局“肃清”处死的“政治犯”数字是非常惊人的。相同的例子还有:红色高棉政权的奉行的极左政策,死刑被频繁运用,酿成悲剧;二战中战争狂人希特勒的暴行;北韩胖子家族现行的政治统治手段(猜测);还有一个河蟹。
4、死刑违反最基本的人权,对一个活生生生命的剥夺,是文明社会无法接受的。反对者可能会持有这样的观点:“对恶者的残忍,就是对善良民众的人道”这句话具有欺骗性,这句话的意思是:死刑是残忍的,但是是有用的。显然这句话的后半段是错误的,前面对于死刑是否有用已经论述过,不再论述。
2013年10月06日 07点10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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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522461 楼主
以上为个人原创,仅为学习探讨,欢迎讨论~
2013年10月06日 07点10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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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得对极端暴力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应该保留死刑。对经济犯罪废除死刑
2013年10月06日 10点10分 8
可否说明理由?
2013年10月06日 12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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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废除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目前的中国死刑的存在是很有必要的,毕竟中国的法治还没有达到一定的高度!保留死刑,但限制死刑的使用!让死刑作为一种威慑性的存在。
2013年10月06日 11点10分 10
用法治发展的程度低去作为死刑保留的借口,并不成立,或者说是一种空想的“恐惧”我的论述中已经说了废除死刑和法治的高低没有关系,死刑的废除也不会降低可替代刑罚例如终身监禁的威慑力。
2013年10月06日 12点10分
回复 1126522461 :死刑立即执行是不可替代的!我所要强调的是,刑罚的制定要和国情相适应。现在我国一个很客观的现象就是部分无期徒刑的罪犯通过某些不正当手段是可以获得减刑的,也就是说,我国没有纯粹意义上的“终身监禁”。
2013年10月07日 05点10分
死刑立即执行实际上是在告诉所有人,这个国家的底线是不可触碰的!至于冤假错案,这并不能怪死刑本身,刑罚只是工具,关键在于拿这个工具的人!把所有的冤假错案归结于死刑本身,甚至由此来讨论死刑的存废我认为是十分荒谬的!
2013年10月07日 05点10分
终身监禁的确是十分有力的刑罚手段,但是,在现在的中国,无期徒刑能够有效实施?说到底,还是法治的发展水平问题!如果我国的司法环境可以让所有的刑罚彻底地得到执行,死刑完全可以废除!我也认为死刑很不人道,但是,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可以做到吗??
2013年10月07日 05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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