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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理论正确与否的评判标准是什么 物理学归根结底是描述(或解释)自然现象的学科,而自然现象可以用实验观测数据来对应,因此能够解释实验观测数据的公式就是“正确的”公式。只要这些“正确的”公式并非源自某个完整的公理体系,则这些公式原则上就都是经验公式。因为迄今为止物理学并非由一套完整自洽的具有哲学意义的理论体系衍生出来的,所以可以认为一切满足实验观测数据的物理公式都是经验公式。 经验公式在物理学中的地位崇高,其原因就是因为经验公式必然是满足实验观测结果的,不满足实验观测结果的公式肯定不会被称为经验公式。 无论你得到一个多么美妙的数学公式,只要由这个公式推导出的结论不满足实验观测结果,这个公式对于物理学来说就是无用的。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对物理理论的深入挖掘必须要建立在实验观测数据的基础上。你的想法再奇特再有趣,只要实验数据对不上,对不起,你的想法不合适;你用到的数学再复杂再精妙,只要实验数据对不上,对不起,你的思路不对。 所以:实验观测数据或者经验公式才是物理理论正确与否的评判标准,一个理论必须以此做为评判标准才有物理意义。 物理学就是如此残酷,但这也正是物理学的魅力所在,我们必须要将“满足实验观测结果”这一基本条件作为一个可信的物理理论的立论原则之一。 假设实验观测结果是A,经验公式是B,用符号“→”表示逻辑蕴涵关系,用符号“↔”表示逻辑等价关系。因为一个公式必然是由实验观测结果验证为正确之后才可以被称为经验公式的,即通过实验观测结果可以归纳出经验公式,这可以表示为A→B,又因为经验公式必然可以正确预言实验观测结果,即经验公式成立则实验观测结果必正确,这可以表示为B→A,所以经验公式A与实验观测结果B之间的逻辑关系实际上可以被看作逻辑等价关系,即A↔B。 但是“满足实验观测结果”并不意味着现有的理论解释一定是正确的。假设经验公式B的理论解释是C,C可以是一组数学条件,也可以是一些公设、假说、原理或定义,因为理论解释C的含义为观测结果A或经验公式B的合理解释,所以在逻辑上必有C→B,即C成立则B一定成立。因为存在A↔B,所以必有C→A成立。 以狭义相对论为例。设C是洛伦兹变换,B是时间膨胀公式,则C→B是成立的,即我们通过洛伦兹变换完全可以得到时间膨胀公式,但是反过来却不行,B→C是不成立的,即我们不能通过时间膨胀公式得到洛伦兹变换,这是基本的逻辑规则。 那么洛伦兹变换与时间膨胀公式这二者哪个才是经验公式呢?很显然,时间膨胀公式才是经验公式,洛伦兹变换并非经验公式,而是对经验公式的一种理论解释。这是必须要明确的一个内容,包括一些物理专业人士在内的很多人都在这里犯了逻辑错误。 错在哪里呢?错在将类似洛伦兹变换这种经验公式的理论解释当成了物理理论正确与否的评判标准,而前面我们分析过,只有经验公式或实验观测数据才是物理理论正确与否的评判标准,所以任何经验公式的理论解释本身根本没有资格成为一个物理理论正确与否的评判标准。 这在逻辑上可以表示为通过C→B成立并不能得到B→C成立,在C→B成立的条件下,我们不能因为B为真就说C一定为真,但可以因为B为假而认为C一定为假,这是逻辑等值式中的假言易位关系。说得通俗些,就算洛伦兹变换为假,我们同样可以得到时间膨胀公式为真的结论,因为完全可以通过其它途径得到相同的时间膨胀公式,这可以表示为D→B成立,其中C并不是D,且C为假D为真。 所以,如果一个理论不满足洛伦兹变换,我们并不能从逻辑上认定这个理论是错误的,但是一个理论不满足时间膨胀公式,那我们完全可以认为这个理论是错误的。 同样的道理,爱因斯坦场方程是对史瓦西外部解的一个理论解释,史瓦西外部解才是一个经验公式,这是因为天文观测数据的预测结果直接来自于史瓦西外部解而不是来自于爱因斯坦场方程。所以如果一个物理理论不满足爱因斯坦场方程,我们并不能从逻辑上认定这个理论是错误的,但是一个理论不满足史瓦西外部解,那我们完全可以认为这个理论是错误的。 再比如薛定谔方程是经验公式,而量子力学的统计解释是对薛定谔方程的某种理论解释,所以如果一个物理理论不满足量子力学的统计解释,我们并不能从逻辑上认定这个理论是错误的,但是一个理论不满足薛定谔方程,那我们完全可以认为这个理论是错误的。 “因为波函数是一种概率波,而你的理论中波函数并不是概率波,所以你的理论不成立。”这个观点本身就是不成立的,因为认为波函数是一种概率波实际上是量子力学统计解释的观点,而量子力学未必只存在统计解释。 “因为你的理论在任何条件下都不满足薛定谔方程,所以你的理论在量子力学中不成立。”这个观点是完全成立的,因为薛定谔方程是经验公式,而经验公式等价于实验观测结果,所以如果一个理论在任何条件下都不满足薛定谔方程,则意味着这个理论根本不满足量子力学的观测结果,所以确实是不成立的。 所以,当我们在评判一个物理理论是否正确的时候,必须要弄清我们的评判依据究竟是经验公式还是对经验公式的某种理论解释,千万不要搞混了。 经验公式是无论如何不能舍弃的,舍弃了经验公式就等于不承认实验观测结果,这是死路一条,而对经验公式的理论解释却可以随时被舍弃掉,只要你有本事获得新的理论解释。 很多民科的毛病就是宁愿舍弃经验公式也不愿舍弃那些他们自认为合理的理论解释,如此怎能不死路一条呢?你都不承认实验观测结果了还谈什么物理?但愿任何物理专业人士都不要犯同样的错误。 还有一些公式是不能被称为经验公式的,这些公式并不完全满足实验观测结果或者根本没有条件通过实验去验证这些公式。它们是怎么来的呢?是通过对经验公式的理论解释进行逻辑推导后得到的,其形式为C→E,其中C是对经验公式B的理论解释,E是未经实验验证或不满足全部实验观测结果的公式。 在逻辑上,C→E与C→B可以同时成立,比如C代表苹果,B代表水果,E代表食物,则C→B的含义就是“苹果是水果”,C→E的含义就是“苹果是食物”,这两个命题都成立,但显然水果与食物之间并非逻辑等价关系。 我们还是用狭义相对论来进行类比。比如C代表洛伦兹变换,B代表时间膨胀公式,E代表速度合成公式。因为B是经验公式,所以B一定为真,而通过洛伦兹变换确实可以推导出时间膨胀公式,所以C→B是成立的,又因为通过洛伦兹变换确实可以推导出一个速度合成公式E,所以C→E也是成立的,但我们不能因为B为真就认为E一定为真,这是因为仅通过C→B且B为真并不能得到C为真的结论,我们在逻辑上并不能通过C→B且C→E且B为真得到E为真的结论。 因为(由洛伦兹变换推导出来的)速度合成公式E并没有接受过任何实验验证,所以我们决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这个速度合成公式E一定是正确的。 同样,爱因斯坦场方程(记做C)是对史瓦西外部解这个经验公式(记做B)的理论解释,所以从逻辑上讲,任何通过C得到的未经实验验证的理论(记做E),无论其数学推导有多严密,形式上有多优美多精致,我们都不能仅仅因为B为真而武断地认为E为真,只能认为E有可能为真。 希望大家(最起码是物理专业人士)能够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当说到类似“电子是一种概率波”这种命题的时候不要再那么自信满满。
【原创】物质的定义问题 逻辑的同一律原则要求我们讨论的对象自始至终都必须是相同的东西,否则就会导致偷换概念的问题出现。 某甲去餐馆点了份鱼翅炒饭,饭上来之后,他把底儿都掀开了愣是没看到鱼翅,于是找来厨师质问道:“我要的明明是鱼翅炒饭,请问鱼翅在哪儿呢?”厨师不慌不忙地说:“我的名字就叫鱼翅。” 在这则网络笑话里,某甲所理解的鱼翅与厨师所说的鱼翅虽然用的都是相同的文字符号,但含义却根本不同。这在逻辑上违反了同一律原则,所以我们知道这是厨师在故意偷换概念。 物质这个概念也是如此,因为我们根本就不可能在满足客观实在性的前提下很好地定义出什么才是物质,所以任何心安理得地使用“物质”这个名词的人,他们在本质上已经违背了逻辑的同一律原则,这将直接导致所有关于物质的讨论成为无效逻辑。 为什么这么说呢?请看物质的定义。 “物质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并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客观实在。”======这是物质的某个常见定义。我们来分析一下。 物质的这个定义可以简化为“物质是满足某种条件的客观实在。” 我们根本不必深究物质究竟是满足何种条件的客观实在,只要知道“物质”这个概念确实是由“客观实在”这个概念来定义的就行了。 那什么叫客观实在呢?这要先定义客观存在,我们先看“客观存在”的定义。 “客观存在指的是得到普遍的认同,也就是合理化。” 先不对这个定义的准确含义继续深究下去,只要我们知道“客观存在”这个概念确实是有定义的就行了。下面是“客观实在”的定义。 “客观实在是物质的唯一特性。指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并能为人的感觉所感知的客观存在,即物质世界。” 现在我们发现了一个问题,即所谓的“客观实在”这个概念是通过“物质”这个概念来定义的。如果单独来看这个定义倒没什么,一个概念用另一个概念来定义是很正常的,但如果我们将“客观实在”的定义与“物质”的定义放在一起就会发现问题了。 “客观实在”是通过“物质”这个概念来定义的,而“物质”又是通过“客观实在”这个概念来定义的,所以很显然这两个概念相互之间循环定义了,而循环定义是无效的,这是一个最基本的道理。 比如我们定义“A是某种B”就不能再定义“B是某种A”,否则A与B两者就是严格的逻辑等价关系,这意味着我们还是不知道A与B究竟是什么。 既然“物质”与“客观实在”这两个概念彼此之间存在循环定义,那么“物质”与“客观实在”这两个定义就都是无效的。 虽然我们确实可以通过对“物质”与“客观实在”这两个概念的所谓定义得到“物质就是客观实在”这个逻辑结论,虽然在表面上这两个概念确实已经被一些文字符号所描述了,但这两个概念在逻辑意义上却等价于根本没有被真正定义过。 物质的另一个常见定义出自列宁,其内容为:“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知感觉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列宁选集》第2卷,128页。 显而易见,列宁的这个物质定义同样不能避免循环定义的窘境。 那么,我们究竟能否在原则上对“物质”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呢?我们分析一下。 因为唯物主义者认为客观实在性是物质的唯一特性,所以只要物质这个概念可以被很好地定义,则这个定义就必须让物质这个概念既满足客观性又满足实在性。 但是不借助“主观”与“被认知对象”这两个概念我们能定义出“客观”来吗?不能对吧,因为客观这个概念本身是对“被认知对象”的认知而言的,并且是通过将“主观”设定出对立面来定义的。若不涉及认知主体与被认知的对象,则任何主观与客观都无从谈起。 我们假设在对“被认知对象”的认知问题上存在某种主观的对立面,将这种对立面的某些内容定义为客观,即客观属于非主观的范畴。又因为对“客观”的定义离不开“被认知对象”这个概念,所以只要被认知对象是我们所认定的物质,则对“客观”的定义与对“物质”的定义二者之间形成循环定义就是不可避免的,除非“被认知对象”并不是我们所认定的物质。 但如果“被认知对象”并不是我们所认定的物质,这会带来新问题,即所谓的“客观”根本就不是针对物质而言的。因为我们要定义“客观”则必须要借助“主观”与“被认知对象”这两个概念,既然“被认知对象”并不是我们所认定的物质,那“客观”就一定不是针对认知“物质”而言的客观,只能是针对认知“非物质”而言的客观。 这说明什么呢?这说明如果想要避免对物质循环定义,则客观性就绝不会是物质的属性,而只能是非物质的属性,也就是说只有非物质才有可能是客观的。如果你认为“物质绝不可能客观”这个观点荒谬,那我们就只能认为物质这个概念无法避免被循环定义。 只有非物质才有可能是客观的,这种状况能出现吗?当然能,随便举两个例子。 比如勾股定理是非物质,但勾股定理却是客观存在的;再比如春节并非物质,但中国人每年都过的春节肯定是客观存在的。 所以“只有非物质才有可能是客观的”这种观点在逻辑上是成立的,但是在很多人的内心深处却并不能被赞同。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因为人们并不总是理性的。 如果唯物主义者并不认同“只有非物质才有可能是客观的”这种观点,那么物质这个概念就只能处于没有定义这个尴尬的局面。 既然物质这个概念没有定义,那么我们每个人所理解的物质概念就根本无法统一,这说明当某甲与某乙讨论物质的时候,他们所讨论的对象可能根本就不是同一个东西,这明显违背了逻辑的同一律原则,因此对物质的任何逻辑分析就都是无效的。 比如某甲与某乙讨论“真空”是不是物质。 某甲:真空是客观实在的,真空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知感觉的,真空确实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也确实可以被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所以真空就是物质。 某乙:真空怎么能是客观实在?真空只能是客观存在而不是客观实在,所以真空不是物质。 某甲:客观实在性是物质的唯一特性,而真空本身既客观又实在,所以真空确实是不折不扣的物质。 某乙:说真空是客观的我承认,但你怎么能说真空是实在的呢?真空哪里实在了?一个根本就不实在的对象怎么可能是物质,所以真空根本就不是物质。 某甲:真空不实在?真空比任何东西都实在,如果真空不实在的话,地球在哪里运动呢?在哈勃望远镜拍摄的图片里,你确实能够分辨出哪里是星系,哪里是真空对吧?所以真空可以很明确地被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对吧?所以真空是不折不扣的物质。 某乙:你对实在的理解有问题。 某甲:有什么问题? 某乙:只有物质才能被称为实在。 某甲:这我承认,但真空确实是物质呀。 …… 诸位认为真空是物质吗? 接下来某甲与某乙又去讨论勾股定理是不是物质。 某甲:勾股定理不是物质,因为它只是一个数学概念,并不实在。 某乙:勾股定理怎么不实在了?它若不实在,你是怎么知道并理解它的?所以勾股定理就是实实在在的物质。 某甲:勾股定理实在?如果勾股定理实在的话,请问勾股定理在哪里呢? 某乙:如果勾股定理不实在的话,那几何学究竟在说什么?如果一切数学定理都不实在,那我们也不要学什么科学了。 某甲:我问你勾股定理在空间的什么地方,你答非所问。 某乙:谁规定了某对象是物质它就必须在空间的某个位置?一个对象究竟实在不实在根本就是有和无的问题,有就是实在,无就不是实在,请问勾股定理本身到底有没有?是不是实实在在的有? 某甲:勾股定理确实是实实在在的有,这我承认,但你在空间中找不到勾股定理的确切位置,我们可以对物质增加一条约束条件,即物质必须可以在空间中找到准确位置,这样一来,勾股定理就不是物质了。 某乙:那请问,电磁场是不是物质? 某甲:按照物理教材上所说,电磁场是物质。 某乙:请问电磁场在空间的什么位置? 某甲:电磁场可以充满整个空间,所以也可以算在空间有它的准确位置。 某乙:那这么说,勾股定理也可以充满整个空间,因为空间的任何地方都是勾股定理成立的地方,任何勾股定理成立的地方当然可以被认为是勾股定理存在的地方。 某甲:你说的这种勾股定理在空间中的存在并不是实在。 某乙:勾股定理在空间中的存在不实在?可你总承认勾股定理在任何时间与地点都是实实在在的存在吧,既然是实实在在的存在,它又怎么不实在了? 某甲:你对实在的理解有问题。 某乙:那你倒是给实在下一个定义呀? 某甲:只有物质才能被称为实在。 某乙:这我承认,但勾股定理确实是物质呀。 …… 诸位认为勾股定理是物质吗? 某甲与某乙这对冤家又开始讨论贝多芬的“命运交响曲”是不是物质。 某甲:命运交响曲是物质,因为这首曲子既是客观的又是实在的,很显然,当我听了几遍之后,这首曲子我自己就能哼唱出来,所以它确实可以被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所以命运交响曲就是物质。 某乙:我听着真新鲜,命运交响曲只是一个客观存在而并不是客观实在。 某甲:命运交响曲哪里不实在了?不实在的话你是怎么听到的? 某乙:我听到的是声波,声波是空气的振动,空气才是客观实在的;引起空气振动的是喇叭,喇叭是客观实在的;让喇叭发出声音的是录音机,录音机是客观实在的;录音机播放的曲子是交响乐团录制的,录制设备是客观实在的,交响乐团的演奏家与乐器是客观实在的,乐谱是客观实在的;但是乐谱中的内容并非客观实在的。 某甲:真奇怪,一个并非客观实在的东西竟然被你听成音乐,为什么不听成噪音呢?为什么你与我听到后哼出来曲子是大致相同的呢?如果我听到的命运交响曲在你或者其他人听起来是噪音或者根本听不到,那命运交响曲本身就确实不是客观实在,但无论是你我还是其他人,我们听到的命运交响曲都是相同的优美乐曲,你怎么能说它不是客观实在的呢? 某乙:这里所说的客观实在指的是物质,而不是类似诗歌乐曲之类的东西。 某甲:没错,客观实在确实指的是物质,但命运交响曲本身就是物质呀。 …… 诸位认为贝多芬的命运交响曲是物质吗? 某甲与某乙最终讨论到了终极问题,人的意识是不是物质。 某甲:意识不是物质而是物质的对立面。 某乙:物质哪里有什么对立面不对立面之说?物质就是客观实在,并且能够被人的意识所反映。因为张三的意识并不因你我或其他人的意识而转移,所以张三的意识肯定是客观的;而张三的意识又是实在的,我们都承认张三的意识确实是有的,因为张三既非死尸又非植物人而是一个健康的正常人,所以张三大脑中的那个既客观又实在的意识就是物质。 某甲:我都听糊涂了,意识根本就是物质运动的表现结果,张三的意识是张三的大脑运动的结果,而不是张三的大脑本身。 某乙:我并没有说张三的意识是他的大脑呀,我只是说张三的意识是实实在在的某种存在,既然是实实在在的存在,又肯定是客观的存在,因此他的意识自然就是客观实在了,因为我们都认同客观实在性是物质的唯一属性,所以张三的意识确实是物质。 某甲:你混淆了客观实在与客观存在。 某乙:哪里混淆了? 某甲:客观实在仅仅是针对物质而言的,而客观存在是一种被普遍认同的合理化结果。 某乙:我虽然听不懂你说的客观存在究竟是什么玩意,但客观实在我听懂了,客观实在是针对物质而言的对吧? 某甲:这就对了。 某乙:但张三的意识本身就是物质呀,李四的意识也是物质,所以除了自己的意识之外的所有人的意识都是物质,因为它们都是客观实在。 …… 诸位认为意识是物质吗? 在物质这个概念根本就没有一个具有逻辑意义上的真正定义的前提下,任何有关物质的讨论都将由于违背逻辑的同一律原则而成为毫无意义的戏论。而我们已经分析过了,如果不承认“只有非物质才有可能是客观的”这种观点,那么物质这个概念就不可能避免循环定义的窘境。 所以唯物主义者坚持的所谓“物质第一性”原则,要么在本质上指的根本就不是物质,要么必然沦为毫无逻辑意义的戏论,根本就不能形成严格的理论体系。
【原创】现代物理学究竟在说什么 今天升到5级,可以上传附件了,所以从即日起为大家讲解现代物理学究竟在说什么。 蒙文殊菩萨的加持,我终于弄清了物理学家们做梦都想弄清的问题,但是这些问题的结论决不是所有人都愿意接受的。 “闻诸法空,心大惊怖;于诸有中,坚执不舍”,这就是凡夫知见,所以必然会有人宁愿放弃逻辑原则也不愿相信真相。 所以,如果你的质疑不是从数学与逻辑出发,而是起源于自己固有的执念,请反思自己是否理性。 如果你具备大学理科的学识,可直接阅读我的论文。不要问我为什么不去专业杂志发表,在现在这个社会,恐怕任何专业杂志都没有胆量发表如此颠覆性的文章,即使这样的文章完全正确。颠覆到什么程度?直接颠覆你的世界观。 可以从以下途径得到这篇论文: 1 直接下载附件 2 在百度文库中搜索“以精神为逻辑起点的物理公理体系”。这篇文章看上去虽然是一团乱码(这是百度文库自身的问题),不过下载后就不是乱码了。 如果你只是中学生,你不可能看懂我论文中的全部数学推导,在弄不清整个理论脉络的情况下,请不要随意妄加评论。 任何人有任何质疑都可以提出,我会逐一解答(除了那些故意卖萌的问题)。我相信,真正理性的人最终会认同我的结论,因为真理决不是想当然,它不会因为任何人自身是否愿意接受而改变分毫。
【切磋】我将于近日揭示宇宙的真相,敬请关注。 蒙文殊菩萨加持,我已了知物理学所描绘的一切都是符合佛法正道的,近日就会用数学语言向各位揭示宇宙的奥秘。 届时我将推导出动量守恒定律,牛顿第二定律,万有引力定律,薛定谔方程,广义相对论的史瓦西外部解,麦克斯韦方程组等物理学的重要定律。 我将解释相对论对在哪里错在哪里,什么是波粒二相性,精细结构常数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将解释我们观测到的宇宙学红移为什么一定是越远的星系红移量越大,以及为什么宇宙膨胀是错的,为什么不存在暗物质与暗能量。将还给大家一个完全满足天文学观测结果的,静态的无限宇宙。 我将解释为什么星系边缘的观测速度与牛顿万有引力定律计算出的期望值不符,将解释奥伯斯佯谬的真正含义。 没有数据不足以取信,在先这里给大家一个物理常数的理论计算值,这个物理常数是现有的物理学根本无法通过纯理论推导出来的。-------阿伏迦德罗常数NA =========================================== NA=0.001(1+a)sqrt(1-a^2)/mp 其中a是精细结构常数,mp是质子的静质量。 =========================================== 为什么氢原子的质量不是质子与电子的质量和或者二者质量的任何组合,为什么阿伏迦德罗常数必然是这个关系式,精细结构常数的含义究竟是什么,我将用数学模型为大家一一阐明。 这个理论不存在任何悖论或佯谬,但绝对超出普通人的直觉,所以请放弃自己先入为主的成见,一切用数学与逻辑说话。可以怀疑我所说的,但请有理由地怀疑,怀疑之前请最好先计算一下阿伏迦德罗常数值,这个关系式决不是仅凭胡乱猜测就能得到的。 在这里我要感谢古今所有科学家的辛勤工作,没有他们的努力,我不可能得到足够多以及足够精确的实验数据来验证这个理论,也不可能通过现有的物理定律来作比较,更要感谢佛陀的言教,没有佛陀缘起性空的启示,任何人永远也不可能整理出能够揭示宇宙真相的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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