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薄的晨雾 轻薄的晨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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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心得分享〕交通肇事罪的自首 犯罪嫌疑人肇事后停留现场,或者将被害人送医院后等候交警到来,并如实供述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有学者认为应认定为自首。肇事后逃逸然后投案可认定为自首,停留现场不逃逸反不能认定为自首显失公平。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既然专门规定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量刑幅度,那么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必然是没有逃逸的,这是法律的隐含含义。换言之,交通肇事行为在这里可以分为两类,“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和“交通肇事后没有逃逸的”,也只有没有逃逸的,才可能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没有逃逸”是一般交通肇事犯罪行为认定的必要条件。既然该情节已经在犯罪认定中使用,就不能再作为量刑情节予以重复评价,不能将没有逃逸的交通肇事者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 “没有逃逸”的最基本要求是停留在肇事现场,等待处理。停留现场、等候交警到来的,不能认定为是自首。至于认为“肇事后逃逸然后投案可认定为自首,停留现场不逃逸反不能认定为自首显失公平”的观点,显然忽视了两行为的“质”的不同。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法律本身已经以提高法定刑方式予以了惩戒,不能再在适用自首条件上,给予相对于“不逃逸”行为的更为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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