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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被多人追杀,在逃避过程中,乙见甲被人追赶,以为甲是小偷而被人赶,即上前想帮助抓甲。甲见乙拦住自己,以为是追赶自己的人的一伙的,即持刀将乙刺成重伤。
2008年09月04日 11点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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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情形当属于针对第三者进行防卫的问题,误认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防卫并导致第三者伤亡的,理论上的观点有:(1)成立正当防卫,因为伤亡是由正当防卫引起的结果,即使正当防卫行为对第三者产生了违法的结果,也不丧失其正当性。(2)成立紧急避险,因为行为不是对不法侵害本身的反击,而是对无关的第三者的反击,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3)如果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就属于紧急避险,否则成立故意犯或过失犯。(4)成立假想防卫,因为第三者没有实施不法侵害,但行为人却导致了第三者的伤害结果,所以视为假想防卫,阻却故意责任。
2008年09月04日 12点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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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的看法: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重要区别在于前者是“正对不正”,后者是“正对正”。乙误以为甲是小偷而上前追赶显然不能认为是对甲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要求存在不法侵害,所以甲的行为不应当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中要求存在现实的危险,那么乙对甲的追赶对于家来说应该属于一种现实的危险,如果被捉可能会被杀死。但是,紧急避险也要求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避险过当的要根据避险行为符合的犯罪构成确定罪名。同时,我觉得甲此时的行为可以阻却其故意责任。所以,甲的罪名应定为过失致人重伤,同时对于避险过当的,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2008年09月04日 12点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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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不能断言乙的行为不是不法侵害。所谓“好心办错事”的情形大有人在,主观动机是好的,不等于其行为性质就是正当的。从实际来看,乙的行为导致了甲的人身权益受到了极大威胁,也可以认为,乙的行为是不法侵害行为。
2008年09月11日 15点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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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甲的行为应该是假想防卫。在甲看来,乙与追杀他的人是一伙的,他针对的是追杀他的那一伙人,而不是无关的第三人,因此不成立紧急避险。假想防卫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有过失,定过失犯罪,如无过失,定为意外事件。本案中甲未确定乙的身份即进行防卫行为,属于过失,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
2008年09月11日 16点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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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时的紧迫性,很难指望当事人可以在短时间内作出妥善的行为和严密的思考,我个人认为可以按意外事件处理
2008年09月11日 21点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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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本案中甲主观上是为了保护生命权不被正在进行的危害行为所致伤害,但是客观上实施的防卫已经超出必要的限度,由于本案并未有充分证据显示出为无限制防卫,所以初步认定防卫过当(追杀在本案不是很明显的无限制防卫权成立的条件,这一个有待争议)从另一个角度看,本案中后来得知甲并非对方一伙,鉴于该情形,我认为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比较合理,在此中前提下,我们无法期待当事人做出不反抗的行为,应当为紧急避险(正受威胁的生命权大于健康权)司法建议:不按犯罪处理,民事赔偿关键就是看重伤怎么处理的。。。
2008年09月12日 11点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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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甲未确定乙的身份即进行防卫行为,属于过失,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5l楼好搞笑啊 ,请问在那种情况下有可能确认吗?
2008年09月13日 14点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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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在当时的情况下,甲应该有确认的可能,至少应该问一声:你干什么的?而不应该二话不说,先下手为强,捅乙一刀再说。
2008年09月13日 15点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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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卫是防卫人的认识错误造成的,但是我认为这里应当现讨论乙的行为,因为,甲的认识错误是基于乙的认识错误造成的,首先乙的认识错误使甲处于一种危险状态。如果把乙的受伤看做最终的危害结果,那么首先造成这种危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是甲的认识错误,以及甲的行为,那么继续深究的话,造成甲的认识错误和行为的原因力,包括其被追杀的事实和乙的认识错误以及乙追逐的行为,那么,对于最终结果,乙是有错误责任,所以在对造成这种结果的处罚行为作出处罚的时候,应当考虑乙所应当承担的部分。我们假设乙是追杀甲的成员之一,那么甲的行为是理所当然的正当防卫,现在乙对甲产生的认识错误,这对甲来说是不可抗力,也就是说无法通过合法方式避免,属于意外情况,但是这种情况又实实在在的对甲造成了生命威胁,基于乙的善意的基础上甲的行为就理所当然的是为了规避危险的紧急避险。
2008年09月26日 10点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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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上认定为假象防卫没有问题。关键在于处段,张明楷同志对此有过专门的论述。包括现行的理论观点主要根据事实以及情节对其主观上是否有罪过进行判断。依照司法实践,处过失致人重伤的案例居多。
2008年10月20日 02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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