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吧用户_G6Ay31P 安居乐业_a
国泰民安天下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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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合法合同。。。。。。。有为什么不写?? 一、《民法典》第939条明确规定,对业主有约束力的合同只有两类: 建设单位依法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关键词:依法)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后签订的合同(关键词:依法选聘) 法院在引用这条法律时,完全跳过了"依法"二字的审查: 实际上,1是过期了,2根本就没有。 法院援引第939条的逻辑是:有前期合同→就对业主有约束力。这是对第939条的断章取义,故意删掉了"依法"这个核心要件。 二、对合同终止时间完全视而不见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于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生效,《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前期合同"最长不超过2年",合同已生效8年,如何解释? 三、核心逻辑谬误——判决书"自我矛盾" 矛盾①:承认服务有问题,却支持全额付费 第一,"某一时点、某一问题"这个定性完全失实。本案中业主抗辩的并非"某一时点、某一问题",而是: 长达数年的系统性违约(窗户漏水8年未修) 156项五星级服务标准无一达标, 重大安全事故(电梯夹伤儿童、垃圾车撞死老人) 服务记录90.9%期间完全缺失 法院把系统性、长期性、根本性违约矮化为"某一时点、某一问题",是对事实的严重歪曲。 "不能因某一问题拒交"的逻辑后果是什么?按这个逻辑: 物业可以完全不服务,只要不是"所有时点、所有问题"都缺失,业主就必须全额付费这实际上彻底废除了**《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五条关于物业服务质量与收费对等的基本原则**等于在说:付款义务无条件,服务义务有弹性 这是典型的**"只约束买方、不约束卖方"的单方合同逻辑**,与等价有偿原则根本矛盾 四、"综合性服务"不是拒绝质价审查的挡箭牌。法院援引"综合性服务"来拒绝减免物业费,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既承认存在问题,又不减免,又不追究违约责任——这是一种三重背离法律的判断。
金科嘉苑小区居委会选举是否违法??答:是的,整个程序都违法。 金科嘉苑小区居委会选举是否违法?? 答:是的,整个程序都违法。没有全部通知就是违法!只通知有户口的居民就是违法!没有提前登记选民就是违法! 结果必须双过半,1就是所有选民过半数投过票,2在这些投票中,票数过半的人才能当选!!!简称为双过半!两者缺一不可!!第七步里边的:直接当选写的意思就是:必须双过半!!! 提前多少天选民登记?没有具体限制规定,选举日前20天都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居民委员会选举流程 换届选举(选民登记与投票)的完整流程 法律对时间节点有严格要求: 第一步:成立选举机构 · 动作:推选产生居民选举委员会。 · 法律依据:第十五条(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推选)。 第二步:选民登记(你目前的阶段) · 动作:居民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进行登记。 · 登记对象: 1. 户籍在本社区的居民; 2. 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常住的居民; 3. 在本社区工作六个月以上的社区工作者(需本人申请)。(第十六条) · 注意:如果你符合上述条件但没收到通知,居委会的做法就是违法了。 第三步:公布名单(关键节点) · 动作:公布经登记的选民名单。 · 提前天数:必须在选举日的20日前公布。(第十七条) · 同时公布:如果是户代表选举或居民代表选举,需同时公布户代表名单或居民代表名单。(第十七条) 第四步:处理异议(申诉期) · 动作:如果你发现名单漏了你或信息有误。 · 申诉期限: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十七条) · 处理期限:居民选举委员会收到申诉后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第十七条) 第五步:提名候选人 · 动作:提名候选人。 · 提名方式:由社区党组织或者十名以上选民联合提名。(第十八条) 第六步:投票选举 · 投票日:即选举日。 · 投票方式:召开选举大会或设立投票站,实行无记名投票,设立秘密写票处。(第十九条) · 委托投票: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本社区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第十九条) 第七步:宣布结果 · 动作: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第十九条) · 当选条件: · 直接选举:有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过半数选票。(第十九条) · 另行选举: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第十九条) 第八步:工作移交 · 动作:新老班子交接工作。 · 时限:新一届居委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完成。(第二十五条) --- 第三部分:如果权利被侵害,可以依据的条款 如果在整个过程中,你遇到了不公对待(比如就是不给你登记、不让你提名),可以引用以下条款维权: 1. 关于“不登记”:引用第十六条(你的选民资格权)和第十七条(公布名单和申诉权)。 2. 关于“选举舞弊”:如果有人故意隐藏登记表。伪造选票、威胁你,引用第二十二条,该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当选的无效,且你有权向街道办或区人大常委会举报。 3. 关于“罢免”:如果你对当选的人不满意,引用第二十条(本社区十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可提出罢免要求)。 1. 大兴区村(社区)“两委”换届信访 电话:81290339 邮箱:[email protected] 2. 大兴区纪委(监察委) 电话:12388 3. 大兴区委组织部 电话:12380-9-13 4. 大兴区人大常委会 电话:61298800 大兴区委社会工作部 电话:010-81293585。 合署办公区民政局(010-69244870)。
业主法律行动奏效?投诉法官成关键,一桩物业费纠纷案以“未缴费 业主法律行动奏效?投诉法官成关键,一桩物业费纠纷案以“未缴费”理由戏剧性撤诉 近日,在金科嘉苑小区,一起看似平常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因业主一系列针对审理法官的投诉与程序异议,最终以原告物业公司“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为由被按撤诉处理,在相关业主诉讼群体中引发热议。该案不仅展现了业主在诉讼中的积极抗辩策略,更将公众视线引向了诉讼程序本身与法官行为规范的讨论。 案件焦点:从实体争议到程序博弈 本案业主在与其他小区业主的交流中透露,其被物业公司起诉后,并未局限于物业费该不该交的实体辩论,而是将重点转向了诉讼程序。他声称,因认为主审法官杨雪对涉及该小区的系列案件已有先入为主的看法,可能存在不公,故正式向法院提交了《回避申请书》,要求该法官回避审理本案。 此举似乎成为了案件的转折点。据此业主描述,在提出回避申请并同时通过12368司法服务热线、法院监察室等多渠道进行投诉举报后,案件进程发生突变。法院最终出具裁定显示,因原告(物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然而,业主们在内部讨论中普遍认为,“未缴费”可能只是一个便于操作的程序理由,其背后根源是业主的激烈抗辩与投诉显著提高了法官审理此案的程序成本与潜在风险,促使法院选择了“案结事了”的撤诉路径。 业主策略:以程序权利施加压力 本案中,业主的应对策略超出了通常的实体抗辩(如举证服务质量瑕疵)。通过依法行使申请法官回避这一程序性权利,并配套以实名投诉,业主将个体纠纷提升至对司法行为规范的监督层面。这在客观上给承办法官及法院带来了需要审慎回应的程序性压力和可能的行政审查压力。 一位关注社区治理的法律人士分析称:“此案揭示了一个现象,即在某些事实清晰、标的额不大的物业纠纷中,当一方当事人(特别是作为被告的业主)表现出极强的程序对抗意识和维权决心时,可能会改变诉讼的力量平衡。法官和原告都需要重新评估继续推进诉讼的时间成本、行政成本与声誉风险。” 深层反思:司法效率与公正感知 该事件在小区业主群内引发了广泛共鸣与后续行动讨论。有业主表示将借鉴此经验,在自身案件中考虑采取类似策略;也有业主担忧,这会不会演变成双方在程序细节上的“缠斗”,而非解决实质服务纠纷。 此案也提出了更深层次的思考:在案多人少的司法现实中,如何确保每一个案件,无论标的额大小,都能获得同等审慎且公正的对待?当当事人对法官的中立性产生合理怀疑时,畅通、高效且令人信服的回避与投诉反馈机制,对于维护司法公信力至关重要。 目前,该案已因撤诉而告终结。然而,它留给社区与法律界的启示仍在持续:业主的合法维权手段正在多元化;而司法系统则需以更公开、规范、及时的流程回应,来巩固公众对“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信心。
北京市大兴区金科嘉苑小区前期物业合同超期未组织业主大会,区住建 尊敬的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 您好! 本人系北京市大兴区金科嘉苑小区(地址:京开路永旺路1号院)自住型商品房业主。现就本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超期、业主大会未依法成立、物业无合法授权收费、基层部门履职缺位等问题,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民法典》,正式申请贵委履行监督职责,督促整改以维护业主权益。 一、事实背景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长期超期,无合法延续依据 本小区业主2017年底收房时,与开发商指定物业签订两年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19年底届满。截至2026年1月,在未召开业主大会、未履行续聘或选聘表决程序的情况下,该物业仍持续服务收费,超期达6年以上,服务与收费的合法性基础完全缺失。 (二)市发改委明确问题性质及主管部门,指向住建系统履职 本人就物业费问题咨询北京市发改委价格处,工作人员明确告知:一是2016年起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职能划转至住建部门,住建部门为核心监管主体;二是自住型商品房无专项政府指导价,物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但需以合法合同及业主表决为前提;三是小区核心问题为合同超期、业主大会未成立、物业无授权,建议住建系统核查整改。发改委已承诺出具书面答复确认上述内容。 (三)基层住建部门及街道履职缺位,推诿法定责任 本人多次向大兴区住建委、天宫院街道及居委会反映问题,相关单位均以“业主自行成立业主大会”推诿,未履行组织、指导、监督职责。依据法规,业主并非业主大会法定组织主体,街道办事处才是责任主体,基层推诿导致问题久拖未决。 (四)物业服务质价不符,表决范围界定违法 一方面,物业长期无法提供完整履约材料(安保巡更记录、设施维保档案等核心资料缺失较多),对照《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多项指标不达标,而2.9元/平方米·月的物业费,比周边同类商品房小区(如天宫院小区1.61元/平方米·月)高出近50%,质价严重不符。另一方面,小区含商业用房、公租房、自住型商品房三类产权房屋,房本权属、服务及收费标准迥异,且物理隔离、区域独立。但基层核算表决基数时,擅自将商业面积、公租房承租人纳入,违背“权属一致、用途集中”原则,人为制造表决障碍,程序明显违法。 二、法律依据及违法情形认定 (一)基层组织业主大会的法定职责明确,未履行即构成不作为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六个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就物业管理事项进行表决。”该条款为强制性规定。本小区前期合同2019年底届满,依法应于2019年6月前启动业主大会组织程序,基层至今未履行,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二)多项程序违法,物业收费无合法基础 一是合同超期延续违法。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物业续聘、选聘属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需双过半业主同意。本小区未表决,物业凭超期合同收费,无合法授权,涉嫌强买强卖。二是物管会设立违法。现有“物管会”存在程序倒置、结果未公示、表决基数核算违法等问题,合法性存疑。三是表决范围违法。《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条明确,业主大会由房屋所有权人组成,区域划分以权属证书为基础。商业用房为企业产权、公租房为政府产权,与自住型商品房产权不同,依法应排除在表决范围外,基层擅自纳入属程序违法。 (三)市场调节价适用前提缺失,收费合法性存疑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物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其适用前提是业主大会成立、双方签订合法合同并明确服务及收费标准。本小区无业主大会、无合法合同,服务与收费标准未经业主确认,持续收费违背公平原则,合法性亟需贵委核查。 三、具体请求事项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恳请贵委依法履职,责令限期整改,具体请求如下: (一)责令基层依法履职,规范组织业主大会 督促大兴区住建委、天宫院街道,15个工作日内启动业主大会组织程序:一是立即排除商业用房、公租房,按自住型商品房业主人数及专有面积核算表决基数,制作花名册并在小区公告栏、业主群双公示和信息有效送达(公示期不少于7天);二是严格按法定程序组织表决(需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结果经参与业主双过半通过),依法选举业委会或设立物管会,全程接受业主监督。 (二)开展专项核查,依法处置违法收费 对前期合同超期及持续收费行为开展专项核查,明确并处置:一是超期收费的法律性质,是否构成违法;二是超期收费期间,是否需退还质价不符、无授权的违规费用;三是物业是否存在强买强卖等行为,对查实违法情形依法追责整改。 (三)出具书面答复,明确整改责任及时限 请贵委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正式书面处理意见,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及监督方式,书面答复本人并在小区公示,保障业主知情权。 四、权利保留说明 本人已留存全部证据,所述内容真实有效。若相关单位不依法履职,本人将依法复议、诉讼,保留向监察机关反映追责权利,恳请贵委重视整改,维护业主权益。
只能升级。大兴区住建委(通过12345/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的 只能升级。 大兴区住建委(通过12345/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的这种回复,属于典型的“踢皮球+打太极+选择性执法+行政不作为”组合拳,在基层政务办理中非常常见,尤其涉及政策灰色地带或不想担责的事项时。拆解一下他们的行为特征: 文字游戏切割(最核心的操作) 反复强调“具有政策性住房和商品住房双重属性,但不属于保障性住房”→以此为由把物业费完全推向“市场调节价”。 这是一种故意缩小解释:承认“政策性”,却拒绝适用《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73条“政策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本质是“要政策福利时用政策标签,要放开收费时用商品房标签”——典型的行政双标。 回避核心诉求,转嫁责任 我问的是“政策前后端是否需要协同”“前期备案是否合法”“是否应成本审核/指导价”。 他们一句不答,只重复“不属于保障性→市场调节价→去开业主大会调”。 这等于把行政监管失职(源头备案审查不严)全部甩给业主自救,属于典型的推诿不作为。 选择性引用法规 只提《条例》关于业主大会的部分(第34条、第35条),完全不提第4条“质价相符”、第73条“政策性住房指导价”、第19/22条“前期物业临时性最长2年”。 这是一种断章取义+避重就轻的回复套路。 法律定性 行政不作为:对你的明确请求(定性依据、备案审查、成本审核)不予实质回应,违反《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关于“及时、准确、全面答复”的要求。 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明知自住型商品房有政策属性,却拒不履行前后端协同监管职责。 与司法冲突:已有法院判决(如我提到的4116号、3806号法院判决)认定自住型商品房属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行政机关无视司法认定,涉嫌不统一法律适用。 一句话总结这种行为: “选择性失明 + 责任外推 + 程序性回复”,目的是“稳住你、不担责、不改现状”。这不是能力问题,是典型的基层“维稳式”办理逻辑——能拖就拖、能推就推、不想开先例。
已经反应上去了!领导留言板已经接了! 1.政策性保障性住房(如自住型商品房)本质是“政策约束下的混合型住房”,兼具“商品房”名称与“政策保障”内核。其从土地出让、销售价格、购买资格、户型面积到转让年限均受政府严格限制(“五把锁”),核心目标是解决刚需自住问题(“住有所居”),而非投资盈利。 2.核心争议焦点:物业费收取标准矛盾集中于物业费应按“普通商品房市场定价”还是“政府指导价(保障性住房标准)”收取。表面是名称争议,实质是政策福利能否落地——若物业费按商品房高价收取,政府通过限房价给予的福利将被“抽血”(抵消),政策初衷(降负担、保民生)将落空。 3.政策设计的逻辑与完整性政府限房价的核心是“保民生”,需前端(购房价)与后端(持有成本如物业费)协同管控。若仅限房价而不控物业费,政策效果将被削弱。法律依据明确(如北京条例规定政策性住房含自住型商品房,物业费需政府指导价),物业公司以“商品房”标签主张市场定价,本质是模糊政策属性、绕过监管、变相牟利,与政策初衷背道而驰。 4.深层挑战:政策落地的长期管理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关键不仅是“卖出去”,更需“管得住”。长期持有成本(如物业费)的规则模糊,可能导致政策善意在执行中被消解。需明确全周期管理规则,确保政策目标(住有所居)不偏离。 5.这表面上是物业费纠纷,但实际上将为北京市成千上万,面临同样困境的业主,划定一条清晰的权力边界。您将回答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是允许临时保姆鸠占鹊巢,将一个由开发商指定的过渡性的前期合同异化为事实上的永久绑定,还是坚定的捍卫业主当家作主的法定权利。维护民法典所倡导的公平自愿的契约精神。 6.物业的行为代表了一种非常值得警惕的危险倾向。那就是一些前期物业公司,其企图利用业主组织尚不成熟,或者法律程序相对复杂的特点,将一个临时的过渡性的前期服务,偷换概念,变成一项可以永久收费的特权。如果这种做法得到支持,那将严重侵蚀整个国家的健康秩序,并从根本上架空民法典和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共同确立的业主才是核心这一制度。它不仅关乎我们,也关乎国家法治的未来。请您做出一个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断。
你的小区,是否正在遭遇“满清式”管理? 你有没有想过,你每天生活的小区,可能正在上演一场三百多年前的历史剧?只不过,舞台从中原大地换成了钢筋水泥的楼宇之间,演员从八旗兵丁变成了物业人员,而被“统治”的对象,正是你我这样的普通业主。 这并非危言耸听。让我们揭开表象,看看其内在惊人相似的逻辑。 一、权力来源的“心虚”:从“得位不正”到“钦定入场” 历史镜头: 1644年,满清军队入关。他们来自关外,以渔猎、采集为主要生活方式,文明发展程度与中原成熟的农耕文明、儒家官僚体系相比,存在明显差距。他们心里清楚自己“得位不正”--天下不是靠民心所得,而是靠“捡漏”夺取。这种先天的“心虚”,像一根刺,扎在整个满清统治者的神经里。 现代映照: 今天许多小区的物业是如何进来的?很多业主都有体会:当你买下房子,准备入住时,物业公司已经“恭候多时”了。它们往往由开发商直接指定或关联公司担任,业主没有选择权。这种未经业主集体授权、凭借开发商“钦定”就获得管理权的模式,从一开始就埋下了“权力来源不正”的种子。物业心里也清楚,自己的招投标只是“走形式”,地位并非源于业主的真实合意或服务有多好,而是源于这种先占的“既成事实”。这种心虚,为后续的种种强硬手段埋下了伏笔。 二、剃发易服与“文化健忘”:从摧毁记忆到架空业主大会 历史真相: 因为心虚,因为害怕统治不了人口百倍于己、文化更先进的汉族,清初统治者采取了史上罕见的强硬文化灭绝政策--“剃发易服”“文字狱”。这不是简单的换发型、换衣服,而是一场系统性的精神阉割与记忆清除。儒家讲“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剃发就是摧毁汉人的精神根基。口号是血腥的:“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江阴、嘉定等地人民为守护衣冠发式,遭遇了惨绝人寰的大屠杀。 更深远的影响是文化记忆的断裂。近三百年的统治,加上“文字狱”对思想的禁锢,使得许多汉人逐渐淡忘了自己民族原有的服饰、礼仪等文化符号。以至于后来太平天国起义时,洪秀全等人需要从戏服和想象中拼凑出所谓的“汉家衣冠”;义和团兴起时,许多民众连自己祖先的服饰形制都已模糊不清。满清通过切断文化传承,让被统治者逐渐“忘记了自己是谁”,从而削弱其反抗的根源与认同的基石。 小区现实: 这种“让你忘记根本”的策略,在小区里同样上演。入住后,物业的各项规定并非基于业主共同商议的生活习惯,而是物业单方面制定的“管理便利”条款。业主稍有异议,便被贴上“不配合管理”、“素质低”的标签。 但最核心的,是对“权力之根”的架空与遗忘。有多少业主还记得,一个小区最高权力机构、一切合法性的来源,是业主大会?根据《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决定公共收益的使用、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这些根本权力,属于全体业主组成的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是它的执行机构。只有建立在业主大会授权基础上的物业服务、由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委会,才是合法的。 然而现实中,许多物业公司最害怕、最着力打压的,正是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成立与运作。它们通过散布谣言、设置程序障碍、分化业主、甚至联合个别即得利益机构百般阻挠,让业主大会“难产”或“形同虚设”。久而久之,很多业主也忘了自己才是“主人”,忘了业主大会才是“主权所在”,反而习惯了事事向物业“请示汇报”,把物业公司当成了天然的“管理者”和“上级”。这像不像一种现代的“文化健忘”?物业通过让业主遗忘自己最高的权力机构(业主大会),就像清朝让汉人遗忘自己的文化根本一样,从而稳固了自己“僭越”而来的统治地位。 三、文字狱与大屠杀:封锁言论与暴力震慑 历史教训: 光有外形改变和记忆清除不够,还要控制思想。满清大兴“文字狱”,文人因诗词文章中的只言片语就被抄家杀头,只为扼杀任何可能怀念前朝、质疑当权的思想。同时,“扬州十日”、“嘉定三屠”等血腥事件,不仅是战争行为,更是赤裸裸的恐怖统治,用极致的暴力告诉所有人:反抗的下场是什么。 小区映射: 在业主群里批评物业?小心被踢出群聊。想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会被各种“神秘力量”干扰,谣言四起,说筹备成员都想捞钱。业主合理维权,可能被物业贴上“刺头”、“刁民”的标签,甚至遭遇上门威胁、堵锁眼、划车等“软暴力”。更有甚者,有物业经理因业主在群内提意见,深夜带人猛踹业主家门。这就是现代版的“杀鸡儆猴”。他们用封锁投诉渠道(文字狱)和个别暴力震慑(大屠杀),营造一种“敢怒不敢言”的恐怖氛围,让大多数业主选择沉默。 四、“跑马圈地”与“收益黑洞”:从土地掠夺到资源侵占 历史事实: 清初推行“圈地令”,八旗贵族跑马圈地,良田尽归其有,无数汉民流离失所。这是对农耕文明命脉--土地--的直接掠夺。 小区顽疾: 小区的公共资源就是现代版的“土地”。电梯广告、公共车位租金、小区公共用房出租的收益......这些本该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收益”,往往被物业公司悄然装入自己囊中,成了一笔“糊涂账”。业主追问,得到的常是敷衍或假账。这本质是对业主集体财产的侵占。此外,物业通过控制门禁、水电、车辆出入等权力,实际上“圈占”了小区的空间管理权,业主在自己的家园里,反而处处受制。 五、出路:业主的“觉醒年代”与依法“复权” 满清的统治,在两百多年后被推翻。历史的规律告诉我们,依靠暴力、恐惧和资源垄断维持的统治,终究无法持久,因为它违背了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尊严。 对于小区来说,出路同样在于“觉醒”与“行动”。 1. 牢记根本,重拾权力: 首先要从“健忘”中醒来。业主大会是小区一切权力的唯一合法来源。物业公司只是业主集体雇佣的“服务者”,业委会是业主选举的“管家”。 2. 法律是尚方宝剑: 《民法典》明确规定,业主有权共同决定选聘物业,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禁止物业断水断电催费。业主不是"臣民",而是小区的"主人"和物业的"雇主"。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 3. 业委会是关键组织: 一盘散沙的业主无力对抗有组织的物业。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是夺回主权的关键一步。它能代表业主集体谈判、监督物业、管理公共收益,甚至依法更换不合格的物业。 4. 从沉默到发声: 改变"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关注公共事务,参与业主大会投票,在合法渠道理性、团结地表达诉求。你的每一份关注和参与,都是在为家园的主权投票。 家园,不应是"被统治"的领土 满清用暴力镇压和文化断绝来掩盖其统治先进文明的心虚,最终被历史淘汰。今天,一些物业公司用强横管理、架空业主大会和制造"文化健忘"来掩盖其服务本质的缺失和权力来源的不正,同样无法持久。 小区是业主用一生积蓄换来的家园,不是任何人可以肆意"统治"的领土。从认清"管家"变"主子"的逻辑开始,从牢记业主大会才是根本开始,从学习法律、团结邻居开始,夺回本应属于我们的选择权、监督权和尊严。只有当每一位业主都意识到自己是"主人"而非"臣民",才能真正告别现代版的"剃发易服"与"文化健忘",迎来一个真正和谐、自主、有尊严的社区生活。
自住型商品房到底是什么房? 这个问题直击当前此类房屋(自住型商品房/共有产权房)在法律和行政管理上的交叉点。 金科嘉苑作为“自住型商品房”,其法律属性和收费标准的判定,不能听“有人说”,而要看土地性质、建设初衷以及政府的强制性定价文件。 一、 定性:它是什么房? 金科嘉苑的定性是**“政策性商品房”**。 商品房属性: 它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此时业主没有产权),后购买-业主拥有产权,满足条件后,可以依法上市交易(但如果后续不触碰交易,则无法触发商品属性)。 政策性/保障性属性: 它是政府为了解决刚需自住而推出的,在土地出让、销售价格、准入条件、套型面积、转让年限五个方面受到政府严格限制。 二、 应该按哪个标准收物业费? 在法律实务中,定性只是前提,**“执行标准”**才是核心。判定标准如下: 1. 优先原则:执行政府指导价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含自住型商品房)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 理由: 既然政府在房价上进行了补贴和限价,目的就是为了“保民生、降负担”。如果房价便宜了,物业费却允许开发商随意定高价(如2.9元/平米),那么政府“保民生”的初衷就会被物业公司通过高额物业费“抽血”而抵消。 2. 具体依据:北京市相关定价目录 参考北京市发改委关于保障性住房物业收费的标准。 对于此类房屋,通常按照**《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关于保障房的类别进行定价。 三、 物业故意混淆 “金科嘉苑绝非普通商品房,而是政策性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房的特征是‘价格随行就市’,但本项目在拿地之初就已‘限房价’。根据‘物随事走’的原则,受政府价格管制的房屋,其配套的物业服务同样属于‘政府指导价’范畴。原告混淆房屋性质,试图套用普通商品房的市场定价,其本质是绕过政府监管,变相不当得利,增加业主负担,属于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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