吧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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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吧用户_G6Ay31P
楼主
只能升级。
大兴区住建委(通过12345/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的这种回复,属于典型的“踢皮球+打太极+选择性执法+行政不作为”组合拳,在基层政务办理中非常常见,尤其涉及政策灰色地带或不想担责的事项时。拆解一下他们的行为特征:
文字游戏切割(最核心的操作)
反复强调“具有政策性住房和商品住房双重属性,但不属于保障性住房”→以此为由把物业费完全推向“市场调节价”。
这是一种故意缩小解释:承认“政策性”,却拒绝适用《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73条“政策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本质是“要政策福利时用政策标签,要放开收费时用商品房标签”——典型的行政双标。
回避核心诉求,转嫁责任
我问的是“政策前后端是否需要协同”“前期备案是否合法”“是否应成本审核/指导价”。
他们一句不答,只重复“不属于保障性→市场调节价→去开业主大会调”。
这等于把行政监管失职(源头备案审查不严)全部甩给业主自救,属于典型的推诿不作为。
选择性引用法规
只提《条例》关于业主大会的部分(第34条、第35条),完全不提第4条“质价相符”、第73条“政策性住房指导价”、第19/22条“前期物业临时性最长2年”。
这是一种断章取义+避重就轻的回复套路。
法律定性
行政不作为:对你的明确请求(定性依据、备案审查、成本审核)不予实质回应,违反《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关于“及时、准确、全面答复”的要求。
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明知自住型商品房有政策属性,却拒不履行前后端协同监管职责。
与司法冲突:已有法院判决(如我提到的4116号、3806号法院判决)认定自住型商品房属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行政机关无视司法认定,涉嫌不统一法律适用。
一句话总结这种行为:
“选择性失明 + 责任外推 + 程序性回复”,目的是“稳住你、不担责、不改现状”。这不是能力问题,是典型的基层“维稳式”办理逻辑——能拖就拖、能推就推、不想开先例。

2026年01月22日 05点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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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住建委(通过12345/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的这种回复,属于典型的“踢皮球+打太极+选择性执法+行政不作为”组合拳,在基层政务办理中非常常见,尤其涉及政策灰色地带或不想担责的事项时。拆解一下他们的行为特征:
文字游戏切割(最核心的操作)
反复强调“具有政策性住房和商品住房双重属性,但不属于保障性住房”→以此为由把物业费完全推向“市场调节价”。
这是一种故意缩小解释:承认“政策性”,却拒绝适用《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73条“政策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本质是“要政策福利时用政策标签,要放开收费时用商品房标签”——典型的行政双标。
回避核心诉求,转嫁责任
我问的是“政策前后端是否需要协同”“前期备案是否合法”“是否应成本审核/指导价”。
他们一句不答,只重复“不属于保障性→市场调节价→去开业主大会调”。
这等于把行政监管失职(源头备案审查不严)全部甩给业主自救,属于典型的推诿不作为。
选择性引用法规
只提《条例》关于业主大会的部分(第34条、第35条),完全不提第4条“质价相符”、第73条“政策性住房指导价”、第19/22条“前期物业临时性最长2年”。
这是一种断章取义+避重就轻的回复套路。
法律定性
行政不作为:对你的明确请求(定性依据、备案审查、成本审核)不予实质回应,违反《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关于“及时、准确、全面答复”的要求。
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明知自住型商品房有政策属性,却拒不履行前后端协同监管职责。
与司法冲突:已有法院判决(如我提到的4116号、3806号法院判决)认定自住型商品房属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行政机关无视司法认定,涉嫌不统一法律适用。
一句话总结这种行为:
“选择性失明 + 责任外推 + 程序性回复”,目的是“稳住你、不担责、不改现状”。这不是能力问题,是典型的基层“维稳式”办理逻辑——能拖就拖、能推就推、不想开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