吧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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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吧用户_G6Ay31P
楼主
本人对贵单位回复不予认可。
一、关于非户籍居民告知问题依据《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九条,非户籍人员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申请即可登记为选民。贵单位回复未正面回应:针对非户籍居民,是否逐户告知其享有申请登记的权利?若未履行该项法定告知义务,则属于以不作为方式剥夺特定群体选举权,涉嫌构成《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妨害居民行使选举权”的违法行为。
二、关于选民公示与通知落实贵单位称“通过电话、微信、入户等方式通知”,但大量居民(尤其是非户籍业主)实际未收到任何通知。选民名单公示地点、时长及异议渠道亦未说明,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三、正式要求请贵单位书面说明针对非户籍居民的告知方式、覆盖范围,并提供证明材料(如通知记录、签收单等);如无法提供,请承认程序违法,并依据《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启动调查,依法宣布选举结果无效并重新组织选举。
若贵单位仍不予实质性处理,本人将于本留言公开之日起15日内,向大兴区人大常委会及大兴区民政局正式举报,要求履行法定监督职责,追究相关责任。
2026年04月02日 01点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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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非户籍居民告知问题依据《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九条,非户籍人员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申请即可登记为选民。贵单位回复未正面回应:针对非户籍居民,是否逐户告知其享有申请登记的权利?若未履行该项法定告知义务,则属于以不作为方式剥夺特定群体选举权,涉嫌构成《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妨害居民行使选举权”的违法行为。
二、关于选民公示与通知落实贵单位称“通过电话、微信、入户等方式通知”,但大量居民(尤其是非户籍业主)实际未收到任何通知。选民名单公示地点、时长及异议渠道亦未说明,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三、正式要求请贵单位书面说明针对非户籍居民的告知方式、覆盖范围,并提供证明材料(如通知记录、签收单等);如无法提供,请承认程序违法,并依据《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启动调查,依法宣布选举结果无效并重新组织选举。
若贵单位仍不予实质性处理,本人将于本留言公开之日起15日内,向大兴区人大常委会及大兴区民政局正式举报,要求履行法定监督职责,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