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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汉服以正汉风,推广河洛语以正汉音,弘扬国学以完人格,勤练国术以强体魄,学无中外而又以中华文化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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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直管地市的构想 据《隋书·地理志》载大业五年的行政区划,隋郡为190,县1255,这是中央直管州府级的先例了,虽然后来因管不过来增加了道一级,但此级仅作为派出机构,而今军政分家,地方守备不会因行政机构分散难以形成合力,也不会再出现唐朝节度使旧事,加上通信技术和地方分权日趋完备,直辖地级完全具备可能性,如有需要可以恢复大区作为中央派出机构。 另根据现今京津沪渝直辖情况,也可以发现地级政区规模是一个合适的可直辖规模,我们不必非拘泥于省直管县,完全可以考虑把全国三百多个地级以上政区合并到三百个以内,由中央直辖,各地级政区类比于英国、法国的大区一级,协调各县级政区发展,避免重复建设,形成合力。 配套的是缩县虚乡,促使县级政区最终成为类似于英国的单一管理区(英国正在促进郡和区一级合流),香港新加坡这样的前英国殖民地就是一级政府包揽一切,小政府大社会,考虑我国国情,保留乡级政区作为派出机构,如此各县级政区统辖的次级机构就不能太多;设想对面积超过800平方公里且人口超过100万的县、县级市(市辖区放宽至200万)予以拆分,对于面积超过1600平方公里且人口超过50万的县、县级市(市辖区放宽至100万)予以拆分,县级政区面积最大不超过4万平方公里。各县及市辖区将统辖5-18个人口大多在4-10万的乡镇街道作为派出机构,人口少于10万或面积小于400平方公里的县级政区可以施行直辖村、社区,比如面积较小的浙江省龙港市,人口四十多万,不设乡镇一级也可行。对于面积小于50平方公里的市辖区和面积小于100平方公里的县、县级市予以重组或合并。 如此我国将可形成中央--地级政区--县级政区实三级,这比中央--省--县可香多了。
军衔肩章样式简化调整构想 本构想主要为调整、简化,让人更容易识别,共分7等19级,其中军官4等11级,准尉1等3级(对应原来的高级士官),士兵2等5级。 1、元帅,仅战时授予,分1级: 元帅,肩章橄榄枝+1星 2、将官,分3级: 上将,肩章3杠3星 中将,肩章3杠2星 少将,肩章3杠1星 3、校官,分4级: 大校,肩章2杠4星 上校,肩章2杠3星 中校,肩章2杠2星 少校,肩章2杠1星 4、尉官,分3级: 上尉,肩章1杠3星 中尉,肩章1杠2星 少尉,肩章1杠1星 5、准尉,分3级: 一级准尉,肩章3星 二级准尉,肩章2星 三级准尉,肩章1星 6、士官,分3级: 上士,肩章2粗折杠+1细折杠 中士,肩章1粗折杠+2细折杠 下士,肩章1粗折杠+1细折杠 7、兵,分2级: 上等兵,肩章2细折杠 列兵,肩章1细折杠
法国权力重塑:中央政府“面狭位高”,是退亦是进? AI导读:带你速览精华法国正经历一场深刻的权力重塑,中央政府在收窄权力范围的同时,却在特定领域拔高监督效能,形成"面狭位高"的新格局。这场改革挑战了根深蒂固的集权传统,通过独立行政机构等机制,在维护国家统一和效率之间寻找微妙平衡。 法兰西,这个长期以来以高度中央集权著称的国家,正经历一场深刻的权力重塑。这并非简单的权力下放,而更像是一次精心策划的战略性再定位。正如民国学者陈茹玄曾概括的“面狭位高”概念,如今被引入分析法国中央政府。这意味着其权力范围有所收窄。然而,在特定领域,中央的地位和监督效能却被显著拔高,显露出一种更精干、更具影响力的姿态。这场转型直接挑战了法国根深蒂固的集权传统。它带来了新旧治理机制的交织与碰撞,激发了广泛讨论。关于地方自治的真实程度,以及国家统一韧性的新思考,成为当前法国社会的重要议题。 法国集权的旧账 法国的中央集权并非一朝一夕形成。其深层根源可以追溯到几个世纪前,特别是19世纪。当时,拿破仑的统治基本完成了国家的集权化进程。这为中央主导的模式奠定了坚实的历史基石。同时,法国大革命时期对平等权利的执着追求,也成为国民待遇平等这一原则的历史渊源。这种平等原则在全国范围内,促使了中央统一管理的必然性,以确保所有公民享有同等权利。中央集权的核心原因,首先是对地方自治可能破坏国家统一的深切担忧。法国历史上曾面临地缘分裂的风险,比如洛林地区,其地位就曾多次变迁,引发中央的警惕。中央政府普遍认为地方本质上是叛乱,政治上不可靠。因此,维持国家统一与内部安全成为首要任务。雅各宾派的理念也为中央集权提供了理论基础。他们认为国家代表公共利益和民族利益。因此,国家理应主导政策制定,而非政党、压力集团或地方势力。这进一步强化了中央的权威。在这种集权思维下,19世纪早期以来,法国并未真正建立起一套地方政府体系。 相反,只有一套地方行政体系在运作。这意味着地方层级仅仅负责执行巴黎的各项决策。地方缺乏独立的决策权和自治空间,完全是中央意志的延伸,这构成了改革前的显著特征。 权力新布局:是退亦是进? 正是为了改变这种全面集中的状态,法国启动了地方分权改革。中央政府开始向后退。它向地方政府、公务法人乃至市民社会让渡了部分权力,只保留了最小范围的核心领域。这场改革的显著特点是,中央权力在后退的同时,其实也是一种自我拔高的过程。中央政府回归到了权力体系的顶端,以一种更超然的姿态俯视并监督地方的运行。改革旨在彻底改变原有的府际关系,但这种改变的程度和具体方面因层级和领域而异。其核心特征是放权与收权并存,并非简单的单向权力下放,而是一场复杂的权力再分配。在概念上,我们需要明确区分“地方分权”与“权力下放”这两个术语的本质差异。地方分权,指的是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权力划分与转交,权力主体不同。这被视为地方自治的“质”的最低标准,意味着地方获得了真正的自治决策权。而权力下放,则是在中央政府内部,巴黎与地方部门之间的权力划分。在这种模式下,权力主体是相同的,它改变的仅仅是决策的地点,而非决策者本身。权力下放本身不构成地方自治的“质”。但它可以在地方分权后,从“量”上提高地方自治的程度。例如,中央政府部门将办公地点搬到地方,能更高效地处理本地事务。改革后,国家代表,也就是省长,其职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地方决策的执行权移交给了地方议会主席。省长不再负责地方行政事务,而是专注于地方的国家行政事务,这明确了其作为中央代理人的身份。尽管如此,省长仍是中央与地方联系的重要纵贯线,其在国家层面的权威依然不可小觑。省长的职权也受到了明确的限制,某些核心国家职权是完全受限的。这包括行政审判、审计、司法部管辖机构以及军事机构。这些领域的独立性必须得到确保。这样做是为了保证国家主权的公正性、独立性以及其垄断性,避免地方干预。此外,省长的权力在一些重要国家职权上也受到完全或部分限制。这涵盖了税收、劳工视察和教育机构等。这些领域涉及国家的财政命脉、公民的基本劳动权和公平教育权。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机构活动,省长也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行事,不能随意干预。 双面人:地方精英的困境与机会 改革带来了新的现象,例如“纵向兼职”。地方当选精英常常同时兼任国家层面的职务。这种现象使他们身兼二职,既代表地方争取权益,又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中央加强控制。这使得地方政治参与者呈现出“贵族化”的趋势,他们逐渐成为地方的实际控制者。这些精英利用其在国家层面的影响力,巩固了自己在地方的权力基础和地位。然而,纵向兼职现象也带来了争议。批评者认为,它可能导致地方保持现状的静态模式。这使得地方缺乏充满活力的动态发展。权力集中在少数精英手中,不利于多元化发展。更有甚者,这种模式被批评可能导致腐败,因为权力缺乏有效制约。融票制度,作为一种选举机制,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增加政党操纵选民的风险。这进一步加剧了对纵向兼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的担忧,挑战了民主的公平性。 新式监督:独立机构登场 为了在放权的同时确保有效监督,法国引入了独立行政机构(IAAs)。这些机构是法国行政体系的特殊分支,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其性质非常独特。它们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领导,其活动也不受行政等级监督,从而保证了高度独立性。IAAs的设立背景可追溯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旨在纠正中央集权和科层制的弊端。它们的目标是改善行政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提升政府的透明度和响应能力。设立IAAs的目的明确:首先,要保证监督的独立性,避免政府内部的干扰。其次,在地方分权过程中,它们将政治与社会领域进行剥离,避免政府过度干预社会。同时,IAAs也旨在避免社会陷入无序状态,在放权后仍能保持一定的秩序和规范。这些机构通常设立在那些易产生自由裁量和寻租行为的领域。这些领域往往呈现出“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特点,需要一种新型的监督机制。它们涵盖了市场、消费、文化传媒、银行证券、信息自由以及选举等关键领域。IAAs的职责贯穿事前与事后监督。它们有权制定或参与制定相关法规章程,规范市场行为。同时,它们拥有独立的调查权,可以对行政机关的不良行为提出劝告和建议。在必要时,IAAs还可以采取罚款等处罚措施,以确保法规的有效执行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调解员”(Ombudsman)是独立行政机构中一种独特的制度存在。他们的主要职责是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调解员的职权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国家、地方、公共机构以及所有承担公共服务使命的机构。尽管独立行政机构享有高度独立性,但它们本身的独立监督权并非没有制约。IAAs的行为仍然受行政法院的司法监督。这意味着如果其行为非法,可以被法院废除。这种双重制约确保了IAAs在独立行使权力时,仍需遵循法律框架,避免权力滥用。 结语 法国的地方分权改革远非简单的权力转移,而是一场精致的权力再分配与监督范式革新。最终,它塑造了一个“面狭位高”的中央政府。这显示了在现代治理中,中央权力并非一味削弱。相反,它转向了更高层次的战略引导和独立监督。这是一种更聚焦、更有效率的治理模式。尽管存在纵向兼职带来的内生挑战,但改革通过独立行政机构等机制,试图在维护国家统一和效率之间寻找微妙的平衡。《世界地方自治宣言》第七条也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设定了基本原则。首先是程序原则,要求所有监督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符合严格的法律程序。其次是目的原则,确保监督的唯一目的是为了地方政府能够依法活动,而非其他私利。最后是合法性原则,强调监督应排除监督者的主观认知和判断。这大大减少了自由裁量空间,与历史上曾存在的“适当性”原则形成了鲜明对比,确保了监督的公正与合理。这一切标志着法国在探索国家治理现代化道路上的持续演进,不断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挑战。 本文转自“烟雨平生”
假如内地行政区划英国化 联合王国各部分划分及改革理念是小政府,非都市郡以下行政区大多在数百乃至上千平方公里,规模比我国八十年代区公所规模略大,和河北河南的小县相近。而且大多数非都市郡仅辖个位数非都市区,单一管理区多从原郡内划出,类似于我国的龙港市,其下均不再设立次级行政机构。形象一点就是香港,新加坡,就算划分了次级区划,也不设立一级政府。 根据英国后续将推广单一管理区的概念,及大伦敦市政府的恢复,我国可照此扩大乡镇规模至人口10万以上,减少县以下的行政区数量,同时虚县,实行地级市直辖区和乡镇,这也是另一种省直管县、大县制。
支持印度东北诸邦独立或许是收复藏南的最佳办法 作为两个大国,且都是有核的大国,大规模和印度发生战争结下世仇有损于整体地缘利益,支持印度东北黄种人各邦独立更合适
陈子明:州政中国 吴国光提出了不同于“联邦中国”的“县政中国”构想,这是一个富有启发性的政治设计。[1]笔者一贯认为,除非出于解决台海问题的需要,中国不必实行联邦制,只须实行地方自治。[2]而在地方自治的各种设计中,“州政中国”比“县政中国”更为适宜。本文拟就此问题与吴国光展开讨论。 一、 孙中山与吴国光的“县政中国” 最早提出“县政中国”政体架构的是孙中山先生,虽然他并没有使用这个用语。“县政中国”既是孙中山建国方案的核心内容,也是他的分阶段行宪计划的关键环节。 “二次革命”失败后,孙中山曾对地方自治问题进行过认真的研究,他说,“地方自治者,国之础石也。础不坚,则国不固。观五年来之现象,可以知之。今后当注全力于地方自治”。经过反复思考,他最终选择以县为地方自治单位:“我言地方分权而以省为单位者,仍不啻集权于一省也。故不为此项问题之研究则已,苟欲以精密之研究,则当以县为单位。国人对于本县,在历史习惯上,有亲昵之感觉。”[3]他在1920年3月1日的《地方自治实行法》中明确规定:“地方自治之范围,当以一县为充分之区域。”[4]在1924年4月12日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中,他再次重申:“县为自治之单位,省立于中央与县之间,以收联络之效。”[5]国民政府成立后,按照孙中山制定的《建国大纲》,积极推行县自治。1929年3月,中国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政治报告决议案》称:“吾人今后必须矫正从前重省轻县之传统观念,而易以总理重县轻省之新观念。……县自治者,实三民主义之基本组织。”大会通过《确定地方自治之方略及程序,以立政治建设之基础案》,“确定县为自治单位”。 与通常的代议制民主政体相比,孙中山的建国方案主要有两点特色:权能政治与五权宪法。孙中山认为,理想的政治模式应当是“人民有权,政府有能”,这是“五权宪法赖以建立的基础”。“代议政体旗帜之下,吾民所享者只一种代议权耳,若底于直接民权,则有创制权,废制权,退官权。但此种民权,不宜以广漠之省境施行之,故当以县为单位”。[6]“人民有选举权、创制权、复决权、罢官权,……皆为直接民权,由人民直接行于县自治。”[7]“今假定民权以县为单位,吾国今不止二千县,如蒙、藏亦能渐进,则至少可谓三千县。”“今此三千县者各举一代表,此代表完全为国民代表,即用以开国民大会,得选举大总统,其对于中央之立法,亦得行使其修改之权,即为全国之直接民权。”[8]在孙中山的模式中,“全民政治”分为两个层次,“政治主权在于人民,或直接以行使之,或间或以行使之”。一个层次由选民直接行使“四权”,但只限于县自治的范围;一个层次由国民代表以开国民大会的方式行使“四权”,“即为全国之直接民权”。 “五权宪法”即以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取代自孟德斯鸠以来西方民主所确立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三权分立。孙中山说:“我期望在我们的共和政治中复活这些优良制度(指考选制和纠察制——引者注),分立五权,创立各国至今所未有的政治学说,创建破天荒的政体,以使各机关能充分发挥它们的效能。”[9]而且,立法机关不是代议制政体中的权力机关,而只是与其他四权平行的治权机关;国民大会才是权力机关,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均由国民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它负责。“用人民的四个政权来管理政府的五个治权,那才算是一个完全的民权政治机关。”“有了这九个权,彼此保持平衡,民权问题才算是真解决,政治才算是有轨道。”[10]由此可见,县自治在这九个权中处于枢纽地位,四权会聚于此,五权派生于此。 而且,县自治在孙中山三阶段建国规划中处于承前启后的关键环节。孙中山手定《国民政府建国大纲》规定:“建设之程序分为三期:一曰军政时期,二曰训政时期,三曰宪政时期。”“在军政时期,一切制度悉隶于军政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以扫除国内之障碍,一面宣传主义以开化全国之人心,而促进国家之统一。”“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则为训政开始之时,而军政停止之日。”“在训政时期,政府当派曾经训练考试合格之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全国有过半数省分达至宪政开始时期,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时期,则开国民大会决定宪法而颁布之。”“宪法颁布之日,即为宪政告成之时,而全国国民则依宪法行全国大选举,国民政府则于选举完毕之后三个月解职,而授政于民选之政府,是为建国之大功告成。”也就是说,办理县自治是训政时期的主要建国任务,半数以上的县实现了自治,即可开始实行宪政。 吴国光虽然提出了“县政中国”的宏大话语,而且也像孙中山一样确定实行一级地方自治即县自治,但县自治在他的民主化全盘计划中,仍不具有孙中山曾设想的那种恢宏气象和独特作用。吴国光说:“县政民主”将是全国民主化制度框架中的一个主要环节。“在这种制度下,公民在本县通过直接参与而实行的民主自治,是全国民主的首要内容;而‘县政’之上就是全国层级的政治活动,其民主参与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如果是直接的,就是实行全国性普选,县自治作为“未来‘民主中国’的政治制度的一个轴心”的作用就被削弱了。假设实行间接选举,“每县在实行‘县政民主’的同时产生1名全国议会的议员参与全国政治”,不论“全国议会”是否一院制,都与国民大会的功能不同,也就是说,没有像孙中山那样把它与代议制政体中的议会划清界线。从另一角度来说,吴国光是把“县政民主”视为“制度化分权”思路的延伸,摆脱“政治困境”的出路,从经济改革中的行政分权逐步走向政治权力的民主化的重要举措;但还达不到孙中山强调的那种程度,即把县自治作为从训政走向宪政的中心任务。 孙中山领导的国民党虽然是一个革命党,但其最终目标是建立宪政共和国,与鼓吹专政国家的另类革命党有着根本性的区别。重新欣赏和认同孙中山的宪政道路,是国人在走过弯路之后向民主化正道的一种回归,是非常有意义的。但是,时代不同了,中国的情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已经没有必要重新恢复孙中山“县自治”的具体政治设计。 二、 从行政的角度看县政与州政 孙中山在阐述为什么要选择“县自治”的理由时说,“国人对于本县,在历史习惯上,有亲昵之感觉”。其实,无论是亲昵还是畏惧,对于绝大多数国人来说,县官和县衙是他们惟一打交道的官府,在一千几百年的时间里,县政是中国行政体系的主要柱石。 从秦汉到明清,在频繁的朝代更迭与动乱循环中,县的建制基本稳定,总数一直保持在一千多个,有些县的名称和辖区,历千年而不变。而在县上面的行政建制,却经历了郡、州、府、路、道等种种变化,一直没有稳定下来。到清末民初进行行政区划改革,一下子取消了府(直隶州、直隶厅)、道两级行政建制,实行省县两级地方制度,却没有遇到很大的阻力,说明县上行政机构的作用确实十分有限。县官是所谓“亲民官”;府官则是管官的官,用现在的话说,他的主要角色是组织官(地方组织部长)、监察官(纪检官),同时也起到上诉法官的作用;道官则有的连个衙门都没有。也就是说,府、道两级不具有完整和独立的行政功能。 在秦汉时期,郡具有远比县重要得多的军政功能,在县下也曾有“乡”一级正式的行政建制,为什么后来上下两级行政建制都萎缩了?笔者对古人的书看的不多,在曾目睹过的近人著作中,好像还没有见到对这个问题的明确解释。笔者认为有必要引入雷海宗“中国文化独具二周”论:“中国四千年来的历史可分为两大周。第一周,是最初至西元三八三年的淝水之战,……第二周,由西元三八三年至今日”。第一周是“兵的文化”,即“兵民一体”的历史;第一周是“无兵的文化”,即“兵民分离”的历史。[11]“兵民一体”的历史又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族兵制阶段和郡兵制阶段。从远古到春秋时期,军队与地方行政都是按照血缘氏族、宗族的组织编制的;从战国时期到秦汉,普遍兵役制的动员体系是地缘的郡县乡建制,郡守就是郡兵的长官。征兵制改为募兵制后,兵户、军户与民户分开,武官与文官分途,国家的安危主要依靠专职士兵与军事系统,对民户的管理体制就不需要那么严密了。于是,郡守不再具有领兵打仗的职责,乡里组织也逐渐瓦解了,“第二周的中国”就形成了以县为基础的行政结构。这里应当指出:“第二周的中国”人口最少时一千多万,最多时一亿多(截止乾隆初年),中数约五千万,一千多个县,平均每县四五万人,也就是每县万户;这相当于现在建制镇的人口,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基层政区人口的大致规模。 中国最高一级行政建制,从汉代的州、唐代的道、宋代的路,到元代的行省,都不是一级正式的行政建制。州刺史只是六百石的小官,远不如二千石的郡守;诸路使的品级也低于府州的长官;行省是行中书省的简称,也就是中书省的临时派出机构。明朝在省一级既设有总督、巡抚,还设有藩、臬、都三司,他们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统辖关系。一直到晚清,出于镇压太平天国和捻军的需要,尤其是兴办夷务、洋务和新政的需要,省级行政功能和机构才逐渐强化起来,成为比县更为重要的一级地方建制。 在孙中山的时代,中国事实上只有省县两级比较完整的地方政府,要实行一级地方自治,或者选择省自治,或者选择县自治。清季所推行的城镇乡自治,是所谓“官治”以外的“自治”,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即地方自治行政。时人认为:“自治员者,……以乡望素孚之身,居名誉职,而实力筹地方之事”。[12]把“自治员”(名誉职或有少许津贴)与公务员(有给职)对立起来,这种观念遗毒至今,仍体现在所谓“村民自治”的理论与实践中。在民国元年,孙中山领导的国民党选择的是省自治,“二次革命”后,孙中山看到了各省分立所导致的乱局,转而选择了县自治。经过上个世纪的现代化进程,当下中国已经有了四级地方政府,这样,就增加了地方自治层级的选择余地。 省县两级制地方行政体系,是清季学者与官员潜心研究后的选择,此后的学者也多坚持此说。但是,在省县之间增设一级行政建制的势头,在现实生活中却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第一次是袁世凯政府实行新的道制;第二次是国民政府取消道制后于1930年代推行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制;第三次是1950年代初确定专员公署不是一级政府后于1958年重新扩大专署权限,并于1975年宪法中确认,地区与省和县一样,是国家的一级正式地方行政建制;第四次是1982年宪法再次取消地区一级政府后,以绝大多数地区陆续转制为地级市的方式,重新建立了省县之间的一级政府。由此可见,这一级政府的存在,并非出于个别领导人的主观意志,而是有其客观的必要性,具体地说,就是传统的农村中国向现代的城市中国转型的需要。[13] 自清季实行城镇乡自治,县下面的行政建制经历了复杂的变化,包括三级制、两级制、一级制,“自治”区、“行政”区,区政府、区署,小乡制、大乡制,区级镇、乡级镇,人民公社、大队、生产队,行政村、自治村,撤区、并乡、乡改镇,……最后稳定在设立乡镇一级政府。[14]按照黄仁宇的说法,毛泽东和共产党的贡献,是在农村中创造了一个新的低层机构。[15]。或者更准确地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恢复了秦皇汉武“好大喜功”所凭借的乡里制度。 县制在过去一千几百年中保持稳定的基本原因,在于它是一个管辖适度人口的农村基层政权,而这一功能现在已经被乡镇政府取而代之。越来越多的县改为县级市和市辖区则表明,这一级政府的主要职责已经从农村管理转向市政管理和工商服务业管理。在乡镇和地级市的两头挤压下,县制的作用和地位正在削弱。[16] 在现有的省、地、县、乡四级地方建制中,笔者主张选择地、乡两级实行自治,省、县两级政府则逐渐“虚化”。[17]将中央直辖市、地级市和地区改组为都、府、州(直辖市改称都,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政府所在城市人口超过总人口30%的地级市改称府,一般的地级市和地区改称州,在都、府、州一级的地方建制中,州将占大多数,因此以“州政中国”概括之),确定为上级地方自治单位,简称地方自治体;以按新标准设立的市、镇、乡和坊(即现在大城市中的街道)为下级地方自治单位,简称社区自治体。都、府、州与市、镇、乡、坊,均应确定为法人,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人格,拥有可自行支配的法人财产,并依法行使各项自治权。两级自治体均应制定自治章程,自治机构和行政首长均应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自治机构均应享有地方立法权。两级自治体均应有独立的财政来源。省、县暂时保留为非自治的地方行政体,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设独立的财政。 由实转虚后的县政府可采用“双重职能兼行架构”,县长由上级地方自治体(都、府、州)任命,既负责执行国家和上级地方自治体委托事项,又负责执行县参议会议决事项。在今后一个时期中,多数的县(包括现在的县级市)只能设立一个县辖市(可仿照台湾的作法,县政府所在地的镇,无论人口多寡,一律改设县辖市);如果一个县有一个以上的县辖市,则以县政府所在地的市为该县的首市。通常情况下,可以任命首市市长兼任县长。这大致相当于1930年代后期普遍实行的“专员兼县”,也相当于1982年以前法国由省长兼任大区长。如果采用这种办法,由现在的县级市重组为县和县辖市,其过渡也会比较顺利。县的议事机构称县参议会,是为了与完全意义上的自治议会区别开来。县参议员的产生方式可以有三种:一种是清末民初的议事会方式,由市镇乡的选民直接选举县参议员。另一种是1940年代的参议会方式,由市镇乡自治权力机构选举县参议员,并得酌加依法成立之职业团体代表为县参议员。第三种方式是王力雄推荐的“逐层递选制”,[18]由市镇乡长兼任县参议员,俄罗斯上议院——联邦委员会的成员在普京改革以前便是由州、边疆区、共和国等联邦主体的行政长官兼任。法国大区议会的议员产生方式,则是上述三种方式的大拼盘、大杂烩。究竟哪一种方式更适合,可以在实践检验基础上,由各上级地方自治体(都、府、州)自行决定,不必由中央政府统一规定。 笔者之所以不选择省自治,理由与吴国光大略相同;之所以不选择县自治,理由有二:作为政策制定和试验的范围,县的格局太小,不如选择人口在几百万到一千多万的都、府、州;作为基层社区管理单位,县的规模又太大,不如选择人口在几万人到十几万人的市、镇、乡、坊。 三、 从政治的角度看民主化的步骤 清末新政和国民党训政都把地方自治放在至关重要的位置,作为实行宪政的前提条件和关键环节,是因为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地方自治担负了双重使命:现代国家建设使命和民主化使命。 清廷1908年批准颁布的《逐年筹备事宜清单》规定:1908年,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颁布调查户口章程,颁布清理财政章程,筹备各省谘议局;1909年,颁布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筹办城镇乡地方自治,设立自治研究所,调查人户总数,调查各省收支总数,颁布法院编制法,筹办省会及商埠各级审判厅,厅州县巡警粗具规模;1910年,各省谘议局开办,试办各省预算决算,厅州县巡警一律完备;1911年,会查全国年收支确数,颁布地方税章程,调查各省人口总数,筹办乡镇巡警,实行文官考试、任用、官俸各章程;1912年颁布户籍法,颁布新定中央和地方官制;1913年,城镇乡自治一律成立,试办全国预算,府厅州县审判厅一律成立;1914年,府厅州县自治一律成立(1911年修改的方案要求各级地方自治提前至1912年全部成立);1915年,乡镇审判厅一律成立,乡镇巡警一律完备;1916年,宣布宪法,颁布议院法和选举法,选举议员,开始实施宪政。从上述清单中不难看出,筹备地方自治,调查户口,确立各级财政,设立地方审判厅(即法院),建立警察制度,是举行大选和实行宪政的技术先决条件。 孙中山的《建国大纲》规定:在训政时期,政府当派曾经训练考试合格之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其程度以全县人口调查清楚,全县土地测量完竣,全县警卫办理妥善,四境纵横之道路修筑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权使用之训练,而完毕其国民之义务,誓行革命之主义者,得选举县官,以执行一县之政事,得选举议员,以议立一县之法律,始成为完全自治之县。一完全自治之县,其国民有直接选举官员之权,有直接罢免官员之权,有直接创制法律之权,有直接复决法律之权。在孙中山设想的实行县自治需要达到的“程度”中,“人民曾受四权使用之训练”放在最后的位置,而完善地方行政的种种举措则位于前列。 按照当今大陆方面正统史书的说法,清末和民国时期的地方自治尝试都是失败的。这种说法既不公允,也不全面,应当说,20世纪国人在地方自治上的努力,基本完成了建设现代国家(或者说地方行政现代化)方面的使命,而没有完成推动民主化方面的使命。当我们今天站在前人的肩膀上重新审视地方自治时,问题就比较单纯了。地方自治不再是实行宪政的先决条件和必由之路,先实行地方自治,还是先实行全国范围的民主宪政,成为两个并列的选项。 在野的国民党和在野的共产党都是地方自治的支持者,尤其是省自治的支持者。现在省级以下的中共领导干部也是扩大地方权限乃至实行地方自治的支持者。所以笔者曾说:“从改革动力学的角度来说,先实行地方自治的体制内动力比较强劲”,但并不是最理想的民主化模式。[19]正如吴国光所说,如果国家层级的民主尚未付诸实践,则地方民主可能强化地方认同,从而构成对国家认同的挑战,进而成为分离主义的温床。前苏联当年的政治变化过程是个典型的例子。事实上,在当前的中国,除了民族问题外,并不存在任何因地方认同强化而引起的国家认同危机。但这不等于说在地方民主发展的情况下不可能出现这种危机。全国政权如果一段时间内还不是由全体公民直接选举产生,而省级政权已经民主化了的话,则这个时间差就会表现为具有坚实民意基础的省级政权和缺少政治合法性的中央政权之间的鸿沟,从而很容易导致省级挑战中央的合法性危机,也可以表现为地方挑战“国家”的认同和整合危机。秦晖也认为:如今断言中国传统社会会经由“公民与小共同体的联盟”,成功地走完西方社会经由“公民与大共同体的联盟”为中介而实现的现代化过程,还为时过早。“公民与小共同体联盟”的结果既可能是前者利用后者,也可能是后者利用前者。在后一情况下,“庄主”现象发展为诸侯现象,一元化体制的解体不是导致公民社会而是导致传统的乱世,“朝廷”的“自由放任”没有放出一个“中产阶级”,却放出无数土皇帝与土围子。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集权会变成领主林立,统一国家会变为一盘散沙,但这只是历史上“合久必分”的重演而并无现代化意义。当然,这种情况也可能导致另一种结局,即由于“庄主”过份的负面影响使“公民”重新寻求大共同体的庇护,造成传统一元化体制的复归。[20] 普通公民考虑问题的立场,则不同于各级地方干部。吴国光说:由于“县政”直接影响本县公民福祉,则公民参与政治的渠道一旦打通,普通公民的参与动力会比较强大。因此,县政民主的条件不仅比地区、省或全国的政治生活条件要好得多,也比更低的乡镇政治生活条件要好得多。笔者不赞成这种看法。当今中国已经不再是自然经济和传统社会的中国,而是政治一体化、经济全球化的中国。笔者曾说:“对于现代农村社会来说,国家层次的民主决策比社区层次的民主决策更关系到普通选民的切身利益,社区选举的投票率低于国家选举的投票率,在发达国家是相当普遍的现象。可以设想,如果中国农民能够通过选举投票来影响国家层次的农村税费政策,他们一定会比选举村委会更加踊跃地参与。”[21]在这里应当进一步指出,对于农民吃穿住行、教育健康关系最密切的既不是“村治”、“乡政”,也不是“县政”,而是“国政”即国家的大政方针。免征农业税、明确土地产权、大幅度提高农村教育投资、将社会保障延伸到农民,都不是在县政范围内能够解决的。 ......省略若干不合时宜的段落,如需查看原版,请自行搜索。 2005.2 注释: [1] 吴国光:《“县政中国”──从分权到民主化的改革》,载普林斯顿:《当代中国研究》,2004年第1期。 [2] 《我国行政区划改革的初步构想》,载北京:《战略与管理》,1997年第6期;《中国地方自治论》,载《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4期;《被绑架的宪政:党国与邦联的缠绕政体》,载“改造与建设”网站。 [3] 《在沪尚贤堂茶话会上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三卷(1913—1916),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323页。 [4] 《孙中山全集》,第五卷(1919.1—1921.11),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220页。 [5] 胡春惠编:《民国宪政运动》,626页。 [6] 《在沪尚贤堂茶话会上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三卷(1913—1916),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323页。 [7] 《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载陈旭麓等编:《孙中山集外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35页。 [8] 《在沪举办茶话会上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三卷(1913—1916),329-330页。 [9]《与该鲁学尼等的谈话》,载于《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19-320页。 [10]《三民主义·民权主义》,载《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351-352页。 [11] 温儒敏等编:《时代之波——战国策派文化论著辑要》,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5年版,108-109、140、154页。 [12] 《地方自治为民参预政权之特点》,载广东地方自治研究录》,第4期;转引自丁旭光:《近代中国地方自治研究》,35页。 [13] 详见华伟:《地级行政建制的演变与改革构想》,载北京:《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3期。 [14] 参见沈延生、张守礼:《自治抑或行政——中国乡治的回顾与展望》,载《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1期。 [15] 参见黄仁宇:《万历十五年》,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265页;以及黄仁宇的其他著作。 [16] 参见华伟:《县制:乡土中国的行政基础》,载北京:《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6期;华伟:《现代化进程中的新县制——县制丛谈之一(上)(下)》,载太原:《中国方域》,2002年第3、4期;华伟:《城市化浪潮对县制的冲击——县制丛谈之二(上)(下)》,载《中国方域》,2002年第5、6期;华伟:《未来地方自治体系中的县制——县制丛谈之三》,载《中国方域》,2003年第1期。 [17] 参见《我国行政区划改革的初步构想》。 [18] 参见王力雄:《溶解权力——逐层递选制》,网上电子书。 [19] 王思睿:《“最后的大国”:中国新千年大国之道》,载“改造与建设”网站。 [20] 参见秦晖:《“大共同体”本位与传统中国社会》,载秦晖:《传统十论——本土社会的制度、文化及其变革》,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1] 沈延生:《对村民自治的期望与批评》,载《中国农村研究》2002年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22] 何家栋:《宪政三元:自由、自治、民主——吴稼祥〈联邦化:中华第三共和国之路〉序》,载“改造与建设”网站。 [23] 喻希来:《中国地方自治论》,载《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4期。 进入 陈子明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县政 本文责编:jiangxl 发信站:爱思想(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s%3A%2F%2Fwww.aisixiang.com&urlrefer=966dc767a8404065c29d80295a044260) 栏目: 学术 > 政治学 > 政治学专栏 本文链接: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s%3A%2F%2Fwww.aisixiang.com%2Fdata%2F31525.html&urlrefer=89db83f9ffbaddc3a9c03a861563dce1 文章来源:作者授权爱思想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s%3A%2F%2Fwww.aisixiang.com&urlrefer=966dc767a8404065c29d80295a044260)。
撤镇设市的标准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报告的通知是国务院于1993年05月17日发布,自1993年05月1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其中涉及撤镇设市的标准如下: 一、设立县级市的标准 (五)少数经济发达,已成为该地区经济中心的镇,如确有必要,可撤镇设市。设市时,非农业人口不低于10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500元,上解支出不低于财政收入60%,工农业总值中工业产值高于90%。 由上可见大陆存在撤镇设市的程序,人口要求与弯弯当下的县辖市一致,都是10万,但撤镇后大陆设立的是县级市而非县辖市,浙江龙港市应该是照此例设立。
川西省、川东省行政划分构想2(大马拉大车,小马拉小车或不拉 本构想图基于大马拉大车,小马拉小车或不拉车的思路,不拉车地区设州,拉车地区设广域市,广域市内实行一级、二级制并行,主城区为区--街道、乡、镇,郊区为县(虚化,仅设派出机构县署督查属地)--市、镇、乡;州则分设县、市,人口稀少地区或辖县较多的州辖县不虚化。考虑到黔州和贵州的相近,建议合并为黔中省。 以前思路过于拘泥于要将某一级规模相近化,不止是地级的规模可以差异化,乡镇也可以差异化,乡级政区可以分设三类: 1、人口聚居满10万且工商发达的镇改设市,级别为正处级,人口稀少的山地、高原地区标准可以放宽至5万人; 2、人口满5万的乡、镇定为一类,级别为副处级,人口稀少的高原地区一类镇标准可以放宽至2万人; 3、其余的乡、镇定为二类,级别为正科级。 对于平原丘陵为主地区以设置人口满5万的乡镇为主,培育人口满10万的市,面积以100--200平方公里为宜,人口密度500人/平方公里以下的上限可放宽至400平方公里,人口密度250人/平方公里以下的上限可放宽至800平方公里,人口密度50人/平方公里以下的上限可放宽至1600平方公里,如此广域市直管乡镇市的管理幅度不会太大,终究还是要靠落实好地方自治。 暂未罗列各省所属广域市、州的人口面积,大体是按照1-2万平方公里为宜、人口200万+的标准设置,人口密度500人/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区下限放宽至3200平方公里,人口密度200人/平方公里以下的地区上限放宽至4万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人/平方公里以下的地区上限放宽至8万平方公里,人口密度25人/平方公里以下的地区上限放宽至16万平方公里,人口密度5人/平方公里以下的地区上限放宽至32万平方公里。
一个群友的江苏省划分构想图:省--府--县--市 此图以民国分县图为底图,将江苏划分为省--府--县--市,图中基本将各地重点镇(市)标注出来了。
陕西行政区划调整畅想1 畅想中的陕西省辖西安、同州、邠州、岐州、泾州、庆州、鄜州、延安、榆林9市,汉中、金州、商州和湖北的襄阳、十堰、随州、神农架及河南的南阳组成一个新省,暂拟省名为“山南省”,名字取自唐朝山南东道。
江苏12太保构想+行政区划调整为大市直辖区、镇 本构想参考了英法的大区一级、英格兰的名誉郡及单一管理区、日本东京都及县辖市、韩国广域市及郡、台湾的县辖市的设置,将江苏划分为若干面积在3200-20000平方公里间(以1-2万间为宜,下限可包含水域面积但不包含海域面积),人口最低300万的12个广域市,考虑到江苏大城市较多,若干大城市甚至紧靠在一起,故划分以唐宋及明清长期存在的州府为基础,对镇江这样历史上长期为州府级的,虽面积小人口少但经济强的市予以了保留;考虑到南通、盐城处于长江淮河冲积区,面积会持续增长,故对其予以划小,并给与了泰州和连云港部分冲积区域。 各市下分设若干面积在400-6400平方公里间的名誉县(以800-3200平方公里间为宜),名誉县仅设县署作为市的派出督察机构,每个名誉县至少统辖两个以上的市辖区、镇。广域市负责制定总体规划,市辖区负责具体执行,镇则获得原属县的权力。镇、市辖区的面积以200-400平方公里间为宜,镇的人口以10万+为宜,市辖区的人口以50万+为宜,根据人口密度可作如下调整: 1、人口密度在800人/平方公里以上的镇、人口密度在5000人/平方公里以上的市辖区面积可放宽至100-200平方公里。 2、人口密度在2000人/平方公里以上的镇、人口密度在10000人/平方公里以上的市辖区或情况特殊地区的面积可放宽至50-100平方公里。 3、人口密度在200人/平方公里以下的镇面积可放宽至400-800平方公里。 4、人口密度在100人/平方公里以下的镇面积可放宽至800-1600平方公里。 5、人口密度在50人/平方公里以下的且情况特殊的镇面积可放宽至1600-3200平方公里。 6、人口密度在1000人/平方公里以下且情况特殊的市辖区面积可放宽至400-800平方公里。 人口10万以上的镇、市辖区可根据需要分设若干片区或街道办作为派出机构,以协助其进行政务服务。调整后的各市划分情况如下: 南京市辖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句容6个名誉县,面积7964平方公里,人口996万。 镇江市辖丹徒(含扬中)、丹阳、金坛、溧阳4个名誉县,面积4755平方公里,人口394万。 常州市辖武进、宜兴、无锡、江阴(包含张家港的杨舍、金港、锦丰、大新)4个名誉县,面积7024平方公里,人口1248万。 苏州市辖吴县、吴江、昆山、太仓、常熟(含张家港的凤凰、塘桥、南丰、乐余、常阴沙)5个名誉县,面积7804平方公里,人口1164万。 南通市辖南通、海门、启东、如东、如皋5个名誉县,面积7289平方公里,人口685万。 泰州市辖泰县、泰兴、靖江、兴化、海安、东台6个名誉县,面积10117平方公里,人口627万。 扬州市辖江都、仪征、高邮、宝应、天长、金湖6个名誉县,面积8413平方公里,人口550万。 盐城市辖盐都、大丰、东台、射阳、建湖、阜宁、滨海7个名誉县,面积12041平方公里,人口536万。 淮安市辖淮安、淮阴、涟水、洪泽、盱眙5个名誉县,面积8472平方公里,人口426万。 海州市辖连云、赣榆、东海、灌云、灌南、响水6个名誉县,面积9075平方公里,人口506万。 宿迁市辖宿迁、泗洪、泗阳、沭阳、新沂5个名誉县,面积9976平方公里,人口595万。 徐州市辖铜山、邳县、睢宁、萧县(含淮北市杜集区的朔里、石台、段园)、砀山、丰县、沛县7个名誉县,面积13093平方公里,人口1005万。
英格兰行政区划详解 本文主要介绍联合王国主体部分英格兰,因为英格兰的面积人口与中国一个省相当,很有借鉴意义。英格兰行政区主要分为4种类别: 1、都市郡--自治市--堂区 2、非都市郡--非都市区--堂区 3、单一管理区--堂区 4、大伦敦--自治市--堂区在郡级政区以上英格兰还划分为8个大区,加上大伦敦,合计9个大区,这些区域主要用于政府统计、区域发展、公共服务规划等。虽然这些区域本身没有地方政府,但在行政和经济层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和东大的地区公署类比。郡级政区目前主要存在的实体是非都市郡、单一管理区及大伦敦市,“非都市郡”类似于我国的县,下设若干非都市区,可类比于我国的乡镇,也就是非都市郡和区共同承担地方治理;单一管理区则可类比于浙江省龙港市这样的适域市,下直辖堂区(类比于行政村、社区)。都市郡和大伦敦的议会均在1986年4月被撒切尔政府撤消了,都市郡诸自治市仍多组成联合部门(Joint-boards)统筹、协调牵涉多个都市自治市的民政事务,负责警务、消防、公共交通等。大伦敦市议会被取消后,市政机构设置由简单变复杂,仅伦敦各机构之间的通讯线路就由原来的44条猛增到500余条。此外,32个伦敦的自治市(borough)都有着各自不同的政治、社会和地理上的特点,因此很难制定出一项共同的方针政策。在大伦敦市议会等被取消后,建立了各种委员会或联合委员会接替前地方议会所承担的许多具体事务,但这些委员会的大部分成员非选举产生,致使地方政府明显趋于非政府化。换言之,新设置的机构缺乏效率,成为20世纪80年代英国政治中的一大笑柄。此举引起社会各界强烈的反响和广泛的不满。因此1997年工党上台执政后,决定通过公决和立法重建大伦敦政府。根据宪制改革安排,1998年5月7日伦敦市民举行了公决,赞成设立一个拥有直选市长和25名议员的大伦敦市议会,2000年5月4日选举产生了大伦敦市长和市议会。大伦敦市架构上类似于日本东京都及诸特别区,前都市郡规模上可类比于我国的较大的市直辖区。此外英国还划分为48个名誉郡,每一个名誉郡有一个代表英国皇室但没有实权的郡长(Lord Lieutenant)常驻,仅有地理称呼、协调范围内民政事务等少数功能。非都市郡和周边单一管理区(可以多于1个)的范围合组成一个名誉郡,都市郡的范围直接等同一个名誉郡。有时也称做地理学上的郡(geographic counties)。 堂区则非一级行政组织,类比于我国的行政村、社区一级,澳门特别行政区亦存在堂区的划分。 最后以“剑桥郡”(Cambridge county)为例回顾一下这些层级概念(此段及以下来源自知乎,作者:零贰柒叁):1. 剑桥(市) 2. 南剑桥郡 3. 亨廷登郡 4. 芬兰区 5. 东剑桥郡 6. 彼得伯勒(市)(单一管理区) 剑桥郡属于一级行政区划大区里面的东英格兰大区,二级行政区划郡里面的非都市郡。然后下辖五个非都市区,分别为1.剑桥(市)、2.南剑桥郡、3.亨廷登郡、4.芬兰区、5.东剑桥郡。 (注意:这里一些“非都市区”虽然也带有“郡”这个词,但与二级当中的郡不是一个概念,就像是北京市和曲阜市的市不是一个概念一样)。 另外如果看做是名誉郡,那么就还得再加上一个(6)彼得伯勒,也就是说,名誉郡概念上的剑桥郡要比实际行政区划上的剑桥郡多一个区。 注:彼得伯勒原属于北安普顿郡的地区级行政单位,1998年脱离北安普顿郡,改制为单一管理区。
从“简政放权”到“强镇扩权”――对改革开放后两次乡镇改革的比较分析 作者:李媛媛 王泽 陈国申 发布时间:2017-08-04 信息来源:中国农村研究网 【摘 要】乡镇作为我国的基层政权组织,担负着推动乡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过多次乡镇体制改革,其中上世纪80年代的“简政放权”与近年的“强镇扩权”都是涉及县乡关系调整的重大改革。两次改革有同有异,相同点在于都是通过县权下放来对县乡关系进行重构;差异性则表现在放权背景、方式及归宿等诸多方面。通过对两次改革的比较分析,本文认为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是乡镇体制改革的原动力,乡镇体制必须与其相适应;重构县乡关系,推进纵向结构扁平化是未来乡镇改革的出路;要想减少放权改革的“钟摆效应”,必须不断提高放权的制度化水平。 【关键词】简政放权;强镇扩权;乡镇改革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部分乡镇经济发展水平大幅提高,人口吸纳能力显著增强,乡镇政府所面对的管理与服务需求也急剧扩大。然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却是乡镇管理体制落后所带来的服务能力不足,被广大基层干部形象地称为“身大衣小”。为此,广东、浙江在2005年①之后陆续拉开了以“强镇扩权”为核心的乡镇体制改革大幕。2010年中央编办下发《关于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强镇扩权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事实上,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就启动了以县权下放为主旨的“简政放权”改革,这场改革由于发端于山东省的一个县级市――莱芜市,因而被人们称为“莱芜经验”。但不久,改革便陷入了“放权-收权”的怪圈②,部分有钱有权的站所被收回,放权改革半途而废。 “强镇扩权”与“简政放权”颇有些相似之处,二者皆以乡镇扩权、县乡关系重构为要旨,但细究起来,二者又有显著不同,不可一概而论。究竟区别何在?从“简政放权”向“强镇扩权”的演进体现出怎样的改革逻辑?未来乡镇体制改革路在何方?本文将尝试对这些问题作出解答。 一、“简政放权”:“撤社建乡”背景下的乡镇扩权 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改变了过去集中经营、统一分配的经营管理方式,动摇了人民公社体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最终促成了人民公社的解体,进而引发了乡镇政权的重建。1983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1985年春全国完成了撤社建乡的任务。乡镇政府虽然得以重建,却徒有虚名,其核心问题在于乡镇政府机构残缺、功能不强,如基层干部所言乡镇政府是“牌子大、任务重、权力小,事难办,有为农民分忧的愿望,而无为农民服务的能力。”③我们调查的莱芜市杨庄镇在权力下放前的1985年仅有一正、四副、两个兵,即一位镇长、四位副镇长、一位民政助理和一位文教助理,共七人④,七站八所皆为市政府部门在乡镇的分支机构。乡镇既无独立的财政,也无权统辖镇域内七站八所等职能部门,在条块分割的体制下,后者只听命于各自所属的市直部门。 为消除条块分割的弊端,健全乡镇机构、完善乡镇职能,山东省莱芜市在全国率先展开了向乡镇放权的试点并得到了中央的认可与推广。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将“简政放权,健全和完善乡政府的职能”作为政权建设的目标之一,要求“凡属可以下放的机构和职权,要下放给乡”,同时“各地要尽快把乡一级财政建立起来”,“已经建立乡财政的地方,要在发展商品经济的基础上为乡镇多开辟一些财源”。1986年下半年,山东省莱芜市按照中央要求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县乡综合改革试点,建立了乡镇财政,并把市直20多个涉农部门的分支机构下放给乡镇政府管理,共分流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职工多达12,874人,改革取得了较好的效果⑤。1988年,“莱芜经验”推广现场会在莱芜召开,山东省长姜春云和民政部崔乃夫都在会上极力称赞并要求在全省和全国推广“莱芜经验”。 然而,这场以县权下放为核心内容的县乡机构改革没能持续下去。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新任中央领导为稳定大局,推行了治理整顿的政策,全国各方面的改革基本停顿下来,县乡体制改革也被迫中断。同时,以“条条放开、块块搞活”为主要内容的简政放权触及到了一些省市部门的利益,配套措施也迟迟未能出台,部分有钱有权的站所被收回,只剩下一些无利可图的“包袱”站所归乡镇管辖。这场以“解决条块矛盾”、“健全和完善乡政府职能”为初衷的改革最终却形成了“甩包袱”结局,“简政放权”改革宣告破产。 二、“强镇扩权”:城镇化背景下的乡镇改革 城镇化是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个二、三产业在城镇聚集、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过程。但建国后,由于国内外政治局势紧张,我国采取了一种特殊的城镇化做法――快速发展工业却抑制城市人口的增加,其表现是我国城镇化率明显低于同时期二、三产业的就业人口比率。截止到1995年底,我国二、三产业就业比率为47.1%,而城镇化率却只有29.04%。⑥1996年是我国城镇化道路的转折点,此后我国城镇化进入了一个飞速发展期:1996年前我国的年城镇化率基本稳定在1%以下,此后,年城镇化率基本稳定在了1.5%左右。图1 1949-2012年我国城镇化发展曲线图(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13)》) 近年来,城镇化飞速发展的一个结果便是在我国东南沿海地区涌现出一批“富可敌市”的经济强镇,无论是在工业化程度上,还是在人口吸纳能力上,都不亚于一些中小城市。比如,广东全省共有建制镇1231个,其中人口超过10万的乡镇共有163个,人口超过20万的有24个,人口超过30万的有10个,另外还有2个人口超过60万、1个人口超过70万的乡镇。东莞市虎门镇人口多达72万人,⑦其财政收入高达14.52亿元⑧,已经远远超过了同时期山东泰安市最富裕的新泰市的7.31亿元⑨。但在看似风光无限的背后,这些乡镇却面临着“责大,权小,能弱”的窘境。责任大是指乡镇作为基层政府直接面对居民,担负着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与为广大居民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权力小是指乡镇缺乏独立的管理与执法权,在城建、安全、环保等领域,存在“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能力弱是指乡镇缺乏完成任务的资源和手段,特点是在现行分税制下,大部分财政收入要上缴,可支配的财力并不多,根本无法满足城镇建设和公共服务的需要。这种困境在一些经济强省尤为严重,严重制约了镇域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为改变乡镇权责不对等、“衣不适体”的局面,广东、浙江等省份在2005年后陆续开启了以“强镇扩权”为核心的试点改革。其核心内容是在暂时不触及行政区划层级的情况下,将部分县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给乡镇政府,以提高乡镇的管理与服务能力。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在2005年首次尝试赋予乡镇县级管理权,浙江省迅速跟进,于2006年试水强镇扩权改革,而且改革的速度、广度和深度更甚于广东。随后十七届三中全会对这种做法予以肯定,指出“依法赋予经济发展快、人口吸纳能力强的小城镇相应行政管理权限,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形成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互促共进机制。” 随着强镇扩权改革正面效应的释放,2010年后,强镇扩权改革从试点进入推广阶段。推广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广东、浙江的扩权改革开始向一些次强镇推广;二是广东、浙江的扩权经验向全国13个省份推广。2010年,经中央编委批准,中央编办会同农办、发改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发出《关于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强镇扩权改革在全国13省范围内展开试点。这就意味着过去只是个别省份的强镇试点“扩权改革”,如今已经得到中央认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势头不可逆转。 三、“简政放权”与“强镇扩权”的共同特征:县权下放 从改革开放后各地的乡镇改革实践来看,乡镇改革不仅包括乡镇机构精简和职能转变等乡镇自身层面的改革,还更涉及到县乡间权力关系的重构,因为乡镇权力的大小、财政是否充裕及服务职能的实现程度直接取决于县乡关系。这也是本文将上世纪80年代“简政放权”与当前“强镇扩权”进行比较分析的原因,二者皆以县权下放、充实乡镇为特征。归纳来看,“简政放权”与“强镇扩权”都存在三方面的县权下放: 一是下放事权。1986年“简政放权”改革时,莱芜在乡镇的分支机构共有26个,其中将事权下放给乡镇政府统一管理的,共23个站所,只有法庭、邮电支局和农行营业所维持既有的管理体制。下放乡镇管理的站所分别是农技站、经管站、兽医站、林业站、水利站、农机站、物资站、煤炭供应站、食品站、文化站、广播站、教育办、卫生院、计生办、农话站、交管所和工商所、粮管所、供销社、公安派出所、税务所、供电站和信用社。⑩站所下放改变了过去站所管理权在县里,乡镇事务“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着”的局面。全国试行“强镇扩权”的县镇甚多,但下放事权大同小异,此处以浙江绍兴下放事权为例加以说明。绍兴强镇扩权主要是通过县镇签定委托授权书,下放建设、规划、内外投资立项与审批权,以及环保、安监、劳动、城建、林业检疫等检查权和部分行政处罚权。过去由县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不再请示报告,而由乡镇自行决断;需要上报省、市有关部门的审批事项,县主管部门收到扩权镇的文件后“见章盖章”,履行上报手续。 二是扩大财权。扩大乡镇财权也是“简政放权”的重要内容之一。莱芜28个乡镇(街道)全都建立了财政所,1986年开始实行“定收定支,超收分成,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1988年又调整为“定收定支,收支挂钩,超收全留,欠收自补”的财政政策,给乡镇更多的经济自主权。“强镇扩权”也有类似的财政优惠措施。绍兴县规定,以2006年各镇地方财政收入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各镇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分成。而从2006年下半年起,县财政对5个新型城镇镇域内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实行全额返还。 三是改革人事权。县权下放中的改革人事权主要是指,改变乡镇机构中县派干部的管理权归属。莱芜“简政放权”改革中,23个权力下放的站所中有20个站所的人事管理权下放到了乡镇政府,其中包括农技站、经管站、兽医站、林业站、水利站、农机站、物资站、煤炭供应站、食品站、文化站、广播站、教育办、卫生院、计生办、农话站、交管所、工商所、粮管所、供销社、税务所等站所,公安派出所、供电站和信用社等3个站所由于业务特殊,人事权没有下放。改革县派干部的人事管理权,也是强镇扩权的重要内容。我们仅以强镇扩权的跟进者――笔者所在的山东省为例说明强镇扩权中人事权改革的力度。试点乡镇的人事权主要包括考核权、人事任免否决权和任免权。比如广饶县大王镇的强镇扩权改革就明确了乡镇对于下派干部的人事权:“县政府和垂直管理部门派驻在大王镇的机构接受大王镇党委、政府统一指导和协调,对其考核实行条块结合、以镇为主的办法。”上级政府部门向大王镇“任免下派主要负责人,须事先征得镇党委同意;对工作不力的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镇党委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荣成市成山镇甚至拥有了对县管干部的任免权:“原属荣成市委组织部管理权限的中层干部,在不超职数情况下,实行任免报备制。” 四、“简政放权”与“强镇扩权”的区别所在:背景、方式及归宿 尽管上世纪80年代的“简政放权”与当前的“强镇扩权”都强调县权下放,以解决乡镇权能不足的问题,但二者在放权的背景、方式及归宿等方面仍然存在显著的差异。 其一,简政放权的背景是撤社建乡,强镇扩权的背景是城镇化。上文已经交待两次改革的产生背景,其区别不再赘述。概言之,简政放权发生于乡镇政权重建之时,当时乡镇人口少、财力弱;而强镇扩权则启动于城镇化大幅提速的今天,此时的乡镇人口急骤膨胀,经济迅猛发展。二者所处的时代背景迥然不同。 其二,虽然简政放权与强镇扩权都属于县权下放的县乡关系再调整,但在放权的方式上,二者区别非常显著:简政放权的制度化程度较低,而强镇扩权的制度化程度更高。 简政放权的改革依据主要是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据此,莱芜市委、市府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以及《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建设工作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确立了权力全面下放的方案。随后,市委、市府又联合下发了《莱芜市简政放权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决办法》对前两个文件进行了修正,部分权力开始回收,后来工商、交管、派出所的回收只是通过领导讲话就完成了。 最初,粤浙两省的强镇扩权也是由县级党委与政府的决定发起。强镇扩权改革最早源于广东佛山市高明区2005年《中共佛山市高明区委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属地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文件,这些文件要求将更多的区级权力下放到镇街一级,被认为是“强镇扩权”改革的开端。浙江省的强镇扩权最早由绍兴县发起,2006年该县出台了《关于加快钱清等五镇建设发展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决定授予钱清镇、杨汛桥镇、福全镇、兰亭镇、平水镇等5个镇开发区管理职权,将原本属于县政府管理的30项职权下放至五镇政府,由此拉开了浙江省内强镇扩权改革的序幕。 但不久,强镇扩权改革的规范性文件层次迅速提高。2006年浙江省委、省府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该决定提出了扩大中心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要求。2007年浙江省政府又下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镇培育工程的若干意见》,决定在全省推进强镇扩权改革,并确立了“依法下放、能放则放”的放权原则。2010年浙江省政府制定出台《关于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的指导意见》,拟给予龙港、店口等21个中心镇正县级待遇。2011年广东省颁发政府令《广东省县镇事权改革若干规定(试行)》对省内强镇扩权改革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 强镇扩权改革的顺利推行,还离不开相关部门、所在地市配套措施的及时跟进。2007年浙江省发改委、农办和建设厅三家又联合下发了《浙江省中心镇发展规划(2006-2020年)》,指出浙江省中心镇的长期建设方案,并公布了首批中心镇建设名单和第二批建议名单;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出台《关于省小城市培育试点专项资金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10年浙江发改委、编办、法制办联合出台《浙江省强镇扩权改革指导意见》。此外,一些实施强镇扩权改革的地市出台了更加具体的强镇扩权改革方案,比如2009年6月温州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强镇扩权改革的意见》,11月杭州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中心镇扩权强镇的实施意见》,这些市政府的决定对当地的强镇扩权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说明和规范。 强镇扩权在粤浙如火如荼展开的同时,这项改革也得到了中央的认可,党中央和国务院也开始发文支持、指导强镇扩权改革。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都明确提出,依法赋予经济发展快、人口吸纳能力强的小城镇相应的行政管理权限。2010年,中央编办会同中央农办、国家发改委、公安部、民政部和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国正式推广强镇扩权改革。从此,强镇扩权改革由粤浙两省试点开始推向全国。 相较而言,上世纪80年代的简政放权改革主要是通过一个县级市政府的三个决定来推进的,改革依据的权威性较低;当前的强镇扩权则更多是由省级政府的决定来推进的,而省政府的决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已占有一席之地,我们通常称之为“地方规章”。并且,强镇扩权改革还得到了所在省份相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及地市政府的支持。更重要的是,这项改革得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认可,并在全国推开。毋庸置疑,强镇扩权改革的制度化水平远高于简政放权。 第三,两次改革的归宿不同,简政放权的最终结局是陷入“放权-收权”的怪圈,而强镇扩权则构成了我国行政扁平化改革的重要一环。 虽然简政放权与强镇扩权都是县权下放、充实乡镇,但改革的时代背景与放权方式都决定了二者必然有不同的归宿。简政放权发生于上世纪80年代,正处于文革结束初期,政社合一体制刚刚瓦解,乡镇正处于积贫积弱的时期。在这种背景之下,即便县政府将23个站所全部下放给乡镇,乡镇也无力承担庞大的人员支出与公共服务成本。加之简政放权的决定完全由一个县级政府作出,改革试点的发起者层级太低,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不足,也缺乏相关部门的支持,更无配套措施跟进。简政放权改革初衷虽好,但陷入“放权-收权”怪圈亦属必然。 强镇扩权无论是其改革背景还是放权方式,都是简政放权所无法比拟的。从改革背景上来看,强镇扩权发生于我国的城镇化飞速发展期阶段,乡镇人口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能力等多个指标都有了长足发展。这时,乡镇居民对乡镇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乡镇也有经济能力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然而,万事俱备,只欠东风,乡镇政府却缺乏相应的执法权、可独自支配的财力。因此,强镇扩权改革既符合基层群众的需要,又具备相应的经济基础。从放权的方式来看,强镇扩权也具有不可逆转性。强镇扩权虽然也是由县级政府发起,但改革迅速得到了粤浙两省级政府的确认,后来更得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认可。此外,强镇扩权的配套措施跟进也非常及时,发改委、财政厅、建设厅等单位都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改革的操作性更强。 此外,简政放权与强镇扩权的改革力度也决定了二者不同的走向。简政放权改革的发动主体是县级政府,权力下放给乡镇之后,县级政府可收可放,县级政府完全占据主动,虽然权力在县乡间有调整,但县乡上下级关系并无本质变化。而强镇扩权则有本质不同:首先,强镇扩权过程中,乡镇机构获得的是县级管理权,乡镇具有独自审批、执行的权力;其次,虽然多地都明确表示乡镇的行政级别不变,但党政一把手却享受了副县级待遇,镇党委书记进入所在县(市)委常委班子,镇长明确为副县长级;第三,强镇扩权试点乡镇的建设目标是打造现代化小城市,这些乡镇未来可能达到与县平起平坐的程度。2010年浙江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的指导意见》就明确指出,给予龙港、店口等21个中心镇正县级待遇,强镇扩权的目标就是将试点乡镇建设成为现代化小城市。这些改革措施都意味着权力中心的下移以及纵向权力结构的扁平化。 五、从“简政放权”到“强镇扩权”:我国乡镇体制改革的逻辑与路径 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个别地方试点“简政放权”到当前全国多地试点“强镇扩权”,乡镇政权建设已经走过了近三十年的历程。通过这两次改革异同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大致抽象出我国乡镇体制改革的逻辑,厘清改革路径: (一)人口集聚、经济发展是乡镇体制改革的动力所在,乡镇体制必须对这些变化做出积极的回应。 上世纪80年代的“简政放权”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后农村经济体制的变革出现的,目的是要加强乡镇政权建设,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但由于改革半途而废,乡镇政权残缺不全的状况依然如故,未能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与服务。现如今的“强镇扩权”也是在乡镇经济社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其目的在于给强镇松绑,满足镇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需要。由于推行得力,目前这项改革已释放出积极效应,缓解了试点镇“小马拉大车”的困境,促进了镇域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加快了城镇化的步伐。两场改革,两种结果,一方面表明经济社会的变化是乡镇体制改革的原动力,没有经济社会领域的变化,乡镇体制改革的诉求就无从产生;另一方面也说明乡镇政治体制必须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否则必然构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滞碍。 (二)重构县乡关系,推进政府层级扁平化是未来乡镇体制改革的出路。 政府层级扁平化主要是指改变我国传统的“中央-省-市-县-乡镇”五级纵向管理体制,减少中间管理层级,以提高行政效率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对于推进政府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也是未来乡镇体制改革的出路。1980年代的“简政放权”虽然以解决条块矛盾、健全乡镇职能为目的,但改革仅限于对乡镇政权的小修小补,并未从根本上触动县乡之间的支配性权力关系。而现阶段的“强镇扩权”在建设中是以一个城市的标准来发展乡镇,让乡镇享有部分县级管理权。这是对既有县乡关系的有力冲击,其实质是权力中心的下移和纵向权力结构的扁平化。这种扁平化的改革尝试有助于激活基层政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强化地方治理绩效;有助于消除城乡壁垒、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同时也由于权力下放的广泛性与彻底性而更具有稳定性与不可逆性。因此,以削减行政层级,打造扁平化管理体制为宗旨的扩权改革理应成为今后乡镇体制改革的出路。 (三)为了减少权力下放改革的“钟摆效应”,必须不断提高放权改革的制度化水平。 简政放权与强镇扩权同为县权下放乡镇的改革,但简政放权未及向全国推广,便在其发源地遭遇了灭顶之灾,有权有利的站所权力被收回,即便有站所管理权留在了乡镇,但更像是甩包袱而非权力下放。对比而言,强镇扩权改革下放乡镇的权力范围要大得多,执法权、审批权、人事权、财政权全面下放,显示出不可逆转之势。虽然两项改革都是由县级政府发起,但强镇扩权迅速得到了省政府的确认,进而获得中央认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包括县政府决定、省政府令、中央文件及部委规章等在内的一整套立体式制度化规范为其提供了保障,使得强镇扩权既具有权威性,又具有可行性。如果说仍有不足的话,那就是强镇扩权未来还需要立法机关进行法律确认,只有权力下放改革最终得到了立法机关的认可,改革成果才会得到最大限度的保留和延续。 注释: [1][16]佚名:《强镇扩权:佛山高明区实行镇街属地化管理》,载于《领导信息决策》2005年第29期。 [2]李媛媛、陈国申:《从“放权”到“收权”:“简政放权”的怪圈――莱芜经验的反思》,载于《社会主义研究》2005年第5期。 [3][10][13]莱芜市基层政权建设办公室:《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材料汇编(二)》(内部资料),1988年编,第51、128-129、129页。 [4]中共莱芜市杨庄镇组织史资料编辑领导小组:《中国共产党莱芜市杨庄镇组织史资料(1938-1987)》(内部材料),1987年编,第239页。 [5]吴理财:《乡镇机构改革:可否跳出精简-膨胀的怪圈》,载于《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年第6期。 [6]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1996)》,国家统计局网(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www.stats.gov.cn%2Fndsj%2Finformation%2Fzh1%2Fc011a&urlrefer=1efd873387c1ee2c356e7ac120dd8f7b)。 [7]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中国建制镇基本情况统计资料(2005)》,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年版,第287-312页。 [8]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中国建制镇基本情况统计资料(2004)》,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年版,第488页。 [9]《泰安各县市区地方财政收情况》,泰安统计信息网(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www.tatj.gov.cn%2Fwaiwang2012%2Fnj%2F2005%2F2005214.htm&urlrefer=62f9269851526ed5ec5611ad5a4923e7)。 [11][12]《51项事权下放浙江多种手段“强镇扩权”》,《21世纪经济报道》,2008年6月4日。 [14]山东省编办:《关于<广饶县大王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2012年。 [15]山东省编办:《关于<荣成市成山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2012年。 [17]《绍兴县五经济强镇扩权》,《杭州日报》,2006年12月20日。 [18]张军:《积极探索城乡统筹发展的城镇化道路》载于《今日浙江》2010年第16期。 [19]《温州城镇化改革又开全国先河》,《温州日报》,2010年4月6日。
强镇、虚县、实地的构想 古代县的设置标准是方百里,齐民万户,民稠则旷,稀则减,汉代至明初内地人口长期在几千万打转,一千三百个左右的县级政区设置大体是合理的,明中后期以后随着玉米、番薯、马铃薯等农作物的引进,人口持续增长,而诸县却未随着人口日益稠密而予以拆分,至清代雍正年间苏州、松江富庶大县,一个县该缴纳的粮税竟然相当于贵州一个省!所以雍正二年(1724年),苏州,松江,常州三府进行了大规模的“升州析县”,这三个地方的行政区划数量增加了接近一倍!至当下,全国人口已超14亿,人口相当于雍正十二年的5倍多,更相当于明末的14倍以上,而县级政区的数量仅翻了个倍,公共服务量的增长更是成几何倍数,岂止是古代户籍登记、赋税征收(如粮税、渔业税)、公共事务管理(水利修缮、养老救济)、司法裁决、缉捕盗贼等基础工作能比的,显然当今乡镇一级规模更接近于古代的县。 考虑到边疆区域环境相对恶劣,很多地方人口依然稀少,甚至有大片无人区,本文构想暂只考虑应用在内地。本构想中我追随了2010年中央编办提出的扩权强镇的概念,县的权责下移,配套的是继续进行乡镇合并,大体使其达到八十年代县辖区的规模,人口10万+为宜,不宜少于5万,一般不应少于2万,各县仅设立作为派出机构的县署,市辖区政府亦改为派出机构。 暂时先到这儿,毕竟这不是目前我心中最佳方案,这样搞犹如唐末的拆县为镇,毕竟很多县存在了千年,废了有欠人文,且大镇远离群众,人口较多或面积过大时为了便于推动政务还是容易设立管理区、片区之类事实上的乡级派出机构或合并行政村将其行政化,无论哪一点都陷入撤销设立的反复之中。
改“地级市”为“广域市”、“州”的构想 鉴于地级市、县级市名字混乱,而地级市具备协调本地区工农业发展、统筹一定范围内城市圈规划建设、避免本地区被强势大城市虹吸一空的作用,故我构想将主城区人口聚居满100万且不少于本地区人口50%的地级市改称广域市(参考日本东京都,边疆地区可放宽至50万),下辖区、县、市,乡镇改为派出机构,对于下辖乡镇街道超过18个的县级政区予以拆分(数量上限参考的香港的18个区),面积以1-2万平方公里为宜(开车一小时内能抵达市府所在地,考虑均速80km/h),人口密集地区不小于3200平方公里(相当于汉代方140里,两个百里县的规模,大体是江苏镇江市、浙江嘉兴市、福建莆田市、广东汕尾市的规模),人口稀少地区面积不大于4万平方公里,不具备设广域市的地区设州、自治州,州下辖县、市,人口极度稀少的高原、冰原、荒漠地区面积最大不超过32万平方公里。同步配套的是诸省改为派出机构,形成中央--省(虚级)、直辖市、自治区--广域市、州、自治州--区、县、市--乡、镇、街道(虚级)的架构。
江西区划构想4 本次构想以北京市、天津市规模为参考值,扣除了最大重庆和最小的上海,面积以1-2万平方公里为宜,人口密集区不小于3200平方公里,人口稀少地区不大于4万平方公里,人口以300万+为宜;据此将江西划分为了1广域市、8州,广域市下设区、县、市,州下设县、市,对于下辖乡镇街道超过18个的予以拆分,乡镇实行官派。
苏南、苏北建成区面积差异也太大了 高德地图上看这差异太震撼了,市管县或许在发达地区可以,类似广域市,在大部分地方的地级市直辖区都不一定比得上苏南一县级市,地级政区该以多大规模合适,取消了地级行政区又缺乏一个广域地方政府来统筹一个区域的工农业发展。
江西区划构想3 本构想图以唐宋以来长期存在的州府及现存地级市为基础,参考弯弯直辖市人口要求(200万),面积上平原丘陵为主地区以3200-1万平方公里为宜(下限可包含水域面积),山地为主地区以1-2万平方公里为宜,不超过4万平方公里,人口200万+,具体划分如下: 1、南昌市:面积9561平方公里,人口617万,下辖市区、新建、南昌、进贤、丰城。 2、瑞州市:面积11083平方公里,人口280万,下辖高安、宜丰、上高、万载、安义、奉新、靖安。 3、南康市:面积12540平方公里,人口206万,下辖共青城、德安、瑞昌、永修、武宁、修水。 4、江州市:面积6304平方公里,人口322万,下辖市区、九江、庐山、湖口、都昌、彭泽。 5、饶州市:面积14507平方公里,人口396万,下辖浮梁、乐平、德兴、婺源、鄱阳,昭潭(东至县西部5乡镇)。 6、信州市:面积10074平方公里,人口385万,下辖市区、上饶、玉山、铅山、横峰、弋阳。 7、鹰潭市:面积7020平方公里,,人口280万,下辖市区、贵溪、余江、余干、万年。 8、抚州市:面积18817平方公里,人口418万,下辖市区、南城、黎川、南丰、崇仁、乐安、宜黄、金溪、资溪、广昌。 9、临江市:面积6986平方公里,人口231万,下辖新余、分宜、樟树、新干、峡江。 10、袁州市:面积5272平方公里,人口275万,下辖宜春 11、吉州市:面积23656平方公里,人口493万,下辖市区、吉安、吉水、峡江、新干、永丰、泰和、遂川、万安、安福、永新、井冈山、莲花。 12、赣州市:面积13640平方公里,人口369万,下辖市区、大余、上犹、崇义。 13、瑞金市:面积13698平方公里,人口335万,下辖宁都、于都、兴国、会昌、石城、瑞金。 14、虔州市:面积12042平方公里,人口217万,下辖信丰、定南、全南、龙南、寻乌、安远。
两江、两浙、两淮地区区划构想 本构想图主要是划分两江、两浙、两淮地区的地级行政区,以唐宋以来长期存在的州府为基础,平原丘陵为主地区面积以3200-1万平方公里为宜(下限可包含水域面积),不超过2万平方公里,人口500万+为宜,不少于300万,山地为主地区面积以1-2万平方公里为宜,不超过4万平方公里,人口300万+为宜,不少于100万。主城区人口在200万以上且主城区人口占辖区人口50%以上的得设广域市,其余设州。广域市的主城区及近郊设区,其余部分分设县、市;州以下分设县、市。县级政区的面积以200-800平方公里为宜,人口以20万+为宜,人口稀少地区不应少于10万,极度稀少地区不少于2万。对于面积超过800平方公里且人口超过50万的县级政区予以拆分,对于面积超过1600平方公里且人口超过40万的县级政区予以拆分,对于面积超过3200平方公里且人口超过30万的县级政区予以拆分,对于面积超过6400平方公里且人口超过10万的县级政区予以拆分,县级政区面积最大不超过2万平方公里,市辖区面积最小不小于50平方公里,不大于800平方公里。县级政区以下乡镇实行官派,人口少于5万的可施行直辖村、社区,村、社区非行政化,划小县级政区是为了不让乡级政区瞎膨胀,让便民服务中心能真正贴近民众。
村、社区多大规模合理 村级作为最基层的自治组织,应便于实施直接民主,不然这就不算最基层了,新中国建立以来从小乡制(行政村)到撤区并乡到生产大队再到行政村再到现在并村,往复循环,实际还是摆脱不了规模限制。人口上限和面积上限是显而易见的,过大了就会出现衍生级,同时人数过多会降低议事效率,面积过大不便于民众参与,那人数多少适合呢,我参考了下列模型: 1、京东“8120”和“8150”扁平化的组织模式: (1)核心:保证组织更加扁平化; (2)8:一个管理者的管理界面小于 8 个人,不设置管理者岗位; (3)15:没有达到 15 个人,不允许有另外的管理岗设置; (4)20:基层员工,一个管理者管理人数不能少于20人。 (5)50:每个管理者管理的同一工种的基层员工不能低于50个人,只有超过50个人时,才可以考虑设立第二个团队管理者。 2、党支部的设置: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党员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总支,超过100人应设置基层党委。 3、邓巴数字:人类智力将允许人类拥有稳定社交网络的人数是148人,四舍五入大约是150人,米国参议院100席、加拿大参议院105席和德国上议院69席算是契合了此数字。 4、古希腊五百人议事会:各国众议院或议会席位多在500以内。 5、全国rd代表数量:限额3000,实际以171人的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类似于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的关系。 6、宋初县官的定制:县千户以上,依旧置令、尉、主簿,凡3员;户不满千,止置令、尉各1员,县令兼主簿事;不满四百,止置主簿、县尉,以主簿兼知县事;不满二百,止置主簿,兼县尉事。 7、满清佐领编制:男丁100-300,不满100的编为半分佐领,随着人口增殖升为佐领或两半分佐领合为一个。 综上,村民、居民小组以自然村或居民点为基础,户数以20-50户为宜,人口稀少或居民分散地区不少于5户,最好能数个自然村合为1个小组,人口极度密集地区可放宽至100户以下;行政村、社区一般由8-15个小组组成,不少于2个,不超过50个(考虑其中5个委员分别分管10个左右的小组),人口以200-500户为宜,不少于50户,人口极度稀少且情况特殊地区不少于15户,人口极度密集且有需要的居民点不超过3000户。 其二是面积规模多大合适,参考15分钟社区生活圈,以居民住所为中心,步行或骑行15分钟可达范围内覆盖基本公共服务与生活设施的社区规划概念,人的步行速度是4km/小时,自行车速度15km/h,村、社区面积以3.14*(4/4)*(4/4)=3.14平方公里以内为宜,一般不超过3.14*(15/4)*(15/4)=44平方公里,高原、荒漠、冰原等人口稀少地区考虑总统车速60km/小时,不应超过3.14*(60/4)*(60/4)=706平方公里(法国本土面积最大的市镇八百多平方公里),面积最小应多少暂无考量,考虑行政区编册,不应小于1公顷,也就是1万平米。
江南省构想图2 江南省行政划分总体原则是小马拉小车,大马拉大车,就一头马的区域暂时凑合着;平原丘陵为主的地级政区面积参考法国诸省面积主要在3200-10000平方公里,也就是开车1小时内能从境内任意地点抵达首府,山地为主的地级政区面积可放宽至20000平方公里,也就是开车2小时内能从境内任意地点抵达首府,人口以200万+为宜,不少于100万,人口规模参考的是台湾直辖市及日本政令指定都市标准。
30省、2直辖市、3自治区、3特别行政区划分构想 划分依据是对内地人口超过8000万的省份予以拆分组合,重组后的省的面积不小于8万平方公里,东北新增2省缘由不作详解,文字说明如下: 1、华北:北京市、燕云省、河北省、河东省、河南省、山东省、漠南自治区 2、东北:辽东省、辽西省、吉林省、合江省、嫩江省 3、西北:陕西省、陇右省、青海省、安西自治区 4、东南:上海市、江南省、淮东省、淮西省、浙江省、福建省、台湾特别行政区 5、华中:湖北省、湖南省、汉江省、江西省 6、华南:广东省、广西省、广南省、海南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7、西南:西川省、东川省、黔中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
河南行政区划调整构想 构想说明如下: 1、新的河南省由郑州、汴州、宋州、陈州、蔡州、信阳州、光州、许州、汝州、洛州、陕州11地组成,省府驻许昌; 2、南阳及泌阳+湖北的襄阳、随州、十堰、神农架+陕西的商洛、汉中组成新的汉江省,省府驻襄阳; 3、河南的河北诸地+山东的河北诸地+河北的雄安新区及以南部分组成新的河北省,省府驻冀县。
项继权:中国乡村治理的层级及其变迁,兼论当前乡村体制的改革 本文对我国县以下乡村治理的层级及其变迁进行历史的考察,指出传统的帝国时代,县以下也存在多级组织与管理层级,王权通过这些组织对乡村保持一定的监控。传统的乡村治理的常态既非"自治",也非"专制",而是实行"官督绅办"的体制。这是一种节约成本的制度安排;二十世纪以来,国家权力不断向乡村基层延伸并最终实现乡村组织与管理的国家化、行政化和官僚化。这也是一种代价高昂的方式。二十世纪末的村民自治改革中,国家才开始从乡村一定程度地退出。无论在历史上还是未来乡村体制改革及基层组织设置过程中,国家对乡村社会的资源吸取能力、社会控制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都是基本的影响因素。当前人们争论乡镇政权是否退出乡村或者是"强化"还是"弱化"过于简单化和绝对化。从历史和现实来看,乡镇政权组织是必不可少的,关键在于如何组织与功能如何改革,哪些组织和功能应强化、哪些组织和功能必须弱化。 在当前乡村体制的改革中,关于乡镇体制和村级组织改革的方向存在严重的分歧。有的学者提出应“撤销乡镇”,有的则强调应“维持现状”,有的认为应实行“乡镇自治”或“乡派镇治”,有的则建议实行“乡公所制”。在村级组织的建制问题上,“撤村并组”“乡派村治”及“乡治村政”种种主张,不一而足。不同的主张源于人们对于乡村社会经济及政治发展的不同认识和判断。不过,乡镇及村组的撤并直接涉及农村基层组织与管理的规模与层级,对农村治理体系有着重大的影响。在《乡镇规模扩大化及其限度》一文中,笔者曾对乡镇村规模问题进行过专门讨论。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乡村治理体系组织层级的历史考察,分析我国农村治理体系的组织结构和内在特征,探讨农村治理体系演化的逻辑及值得吸取的历史经验,对当前乡村体制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值得说明的是,本文所称的乡村治理层级不限于政府组织体系及其层级结构,也包括参与并承担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农村基层组织。虽然这些组织不是“政府”或“行政”组织,但它们执行政府的指令,完成政府的任务,常常被视为“半官方”或“半政府”性组织,与政府组织一道构成乡村的治理体系。 一、帝国时代的乡村治理体系与组织层级 我国农民人口众多、乡村地域辽阔,如何对乡村社会进行有效治理,一直是国家治理的难题。特别是在二十世纪以前的帝国时代,交通和通讯不发达、各地文化和语言差异巨大,中华帝国如何维系对幅员辽阔的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中央政府及王权以何种方式深入乡村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深入乡村?一直是令人着迷也让人疑惑不解的问题。 长期以来,对于传统社会中乡村治理的方式,最流行的看法是“皇(国)权不下县”“县下行自治”。传统社会中农村的秩序主要由士绅与家族来承担,秦晖将此说概括为:“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对于传统社会中“皇权不下县、县下行自治”之说,不少人提出了质疑。不少史家的研究表明,从历史上看,我们在近代中国所见到的典型的家族制度主要形成于宋代。支持家族的一些基本制度如围绕在家庭制度周边的族产制度、以房派为核心的家族制度、以及民间大规模的宗族组织等的出现,大都可追溯到这个时期。那么,宋以前缺乏家族庶民化和平民化之前乡村治理的组织载体是什么呢?另一方面,秦晖通过对走马楼吴简的考证证实,即使在我国历史上世家大族最盛行的时代,吴简所反映的乡村也并非是宗族自治的乡村,而是中央集权国家控制下的乡村社会即所谓的“编户齐民”社会,或者说是一种“非宗族的吏民社会”。在他看来,“国权归大族,宗族不下县,县下惟编户主,户失则国危,才是真实的传统。”与此类似的是,吉尔伯特·罗兹曼也曾指出,“十九世纪以来某些西方观察家提出:中国的村社是‘地方自治主义式的民主’或者是一种‘自由的、自我管理的社团’,因为地方行政管理的正式结构并没有下伸到农村。这种想法已绝对不可信。所有城镇和农村的家庭,以几十户或几百户为单位组织起来,指派给一定的维持秩序和付税的任务,这些任务通过有组织的集体行动来完成。” 上述分歧和争论无疑需要更多的史家的研究来明晰。不过,从现有的史料和研究来看,越来越多的史料和研究表明,“皇(国)权不下县”仅仅表明在传统的帝国时代,县是王朝和帝国最基层的官府。事实上,官府衙门与百姓之间仍存在不同类型的、多层次的乡村组织,它们协助并承担着乡村治理的职责。皇权通过这一组织体系对乡村社会保持着不同程度的干预和控制能力。 在传说的黄帝时代,史称“昔黄帝始经土设井,以塞争端。立步制亩以防不足。使八家为井,井开四道而分八宅,凿井于中。……故井一为邻,邻三为朋,朋三为里,里五为邑,邑十为都,都十为师,师七为州。”西周时有“国”“野”之别,国是指国都地区;野是指国都之外的地区。国中设有六乡,野中设六遂。分别设有比、闾、族、党、州、乡和邻、里、酂、鄙、县、遂等组织与管理体系。春秋战国时代县以下地方基层组织的基本形式是乡、里(或邑)。《文献通考》载:“三十家为邑,邑十为卒,卒十为乡,乡三为县,县十为属”。秦统一中国后,对县以下乡里制度进行了调整,史载:“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皆秦制也。”汉代乡里组织最基层是什伍组织,什主十家,伍主五家,分别设什长、伍长,各负其责。百家为—里,设里魁。十里为一亭,设亭长、主求。十亭为一乡,乡置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繁,社会动荡。三国晋和南朝不少地方乡里组织废置,即使保留也多因袭汉制。北魏、东魏、北齐、北周乡里制度多仿西周之制,实行邻、里、族党三级制。北魏孝文帝时实行三长制。“宜准古,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 一般认为,隋唐是乡里制度演变的转折点。乡里制度由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变。隋初“颁新令,制人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以相检察焉”。隋文帝开皇九年(589年)颁布新令,改“族、闾、保”三级乡里制为“乡、里”二级制,“五百家为乡,正一人;百里为里,长一人”。唐代“乡”的功能进一步弱化,里村成为乡里组织的重要层次,《旧唐书》卷43载:“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两京及州县之郭内,分为坊,郊外为村。里及坊村皆有正,以司督察。四家为邻,五邻为保。保有长,以相禁约。” 宋代经历了由乡里制向保甲制的演变过程,北宋初期实行乡里制,中后期实行保甲制,以五户为一保,五小户为一大保,十大户为都保。明代乡里制度分为两个时朝,明初实行里甲制,里甲组织除了设里长、甲首外,还设有里书,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设立了粮长制。明中后期实行保甲制。清代乡里制度基本沿用明代制度。顺治五年(1648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里甲制,其内容是:“凡里百有十户,推丁多者十人为长,馀百户为十甲,甲十人。岁除里长一,管摄一里事。城中日坊,近城日厢,乡里日里。”上述史实表明,秦汉以后,许多朝代的乡里制度结构基本采用“三级制”,如北魏的三长制,北齐的“党、闾、邻里”,北周的“党、闾、里”,隋初的“族、闾、保”,宋代的“牌、甲、保”,以及明清两代的“乡、都、图”(或乡、都、里,或乡、都、村等)。"在一些时代,乡村还曾出现过四甚至五级组织。如有的学者就指出,“明代的乡村行政机构,据有关方志所载,多半是乡都图、乡都里三级,也有的地方是乡保村里、乡保区图四级制。”另外,在一些地区还有社、甲等层级。”清代也存在乡、都、里、甲组织。 其次,传统的帝国时代,乡村社会的基层组织与管理主要是地域性的组织,如乡、里、保、甲等。这些组织的划分并非完全是按血缘关系划分,而是按人口和地域来划分的。这些组织并不是按血缘关系自然形成或农民自发组织的,而常常是依据官府指令而组建并得到县府的认可的。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判断:乡村家族和宗族组织并不是传统社会中乡村治理体系的基本组织或正式的组织。 第三,上述乡里组织建制的方式及其运行法则也显示,传统社会中王权对于乡村社会组织与管理有深度的干预和较强的控制能力。也正因如此,一些学者对于传统社会中的乡村自治或宗族自治持否定态度。K·C·肖就指出:“地方自我管理的想法是违背农村管理体制的。农村表现出来的任何地方政府的主动性或公社生活,之所以能被政府容忍,或者是为了便于控制,或者是由于政府认为不必要进行干预。” 第四,我们强调传统社会中王权对于乡村社会组织与管理的干预和控制力并不否定家族等组织在乡村社会组织与管理中的作用。事实上,在聚族而居的地方,乡里保甲等组织与乡村的家族和宗族组织存在密切的关系,有的甚至是交叉重合的,家族直接参与并承担部分管理和服务功能。林耀华先生对福建的义序的调查也发现,“当时的县衙门与乡村的关系,只征收赋税,其方法则假手于祠堂,所以官府从来是勉励祠堂的组织。”“宗族的族长和乡长,乃全族的领袖,两人同心合力,共掌族政。族长的任务稍为偏重祠堂祭祀与族内事宜,乡长职务则偏于官府往来,在外代表本乡。地保任务在于奔波,报告并庶务事宜,临时案件发生,由地保请命于族长或乡长。官府派差来乡,先见地保,由地保引见族长乡长。”“官府把纳粮税契事交给祠堂,祠堂按房支征缴纳官府,官府不自费力。”“官府与乡村的冲突,可说等于零。族人存有奸人,官府则惟祠堂是问,这可见全族族人的集体责任。官府任意擒人,祠堂亦有权申辩。”这表明,时至二十世纪初,家族组织在一些乡村地区依然有相当完备的组织,有较强的凝聚力,并承担着乡村基层社会的治理功能。 最后,虽然传统社会中的乡里保甲等组织是受制于官府并协助官府从事乡村社会的组织与管理,但是,它们毕竟不是正式的政府机构,乡官、里甲长等通常无俸禄,且常常由民间推举产生。可以说仍保持一定程度的“自治”。因此,传统帝国时代,我国农村基层并不是完全的自治,也非完全的官治或吏治,而是一种“官督绅办”或“官督绅治”体制,官府透过乡绅对村社会实行控制。而“官府与乡绅在长期的交往之中已达成一种默契,即乡绅有配合官府治理乡村的义务和责任。” 二、二十世纪以来我国乡村治理体系及组织层级 民国以降,农村基层组织与管理体制屡有变动,特别是清末维新变法之后,乡镇自治开始引入中国农村。民国初年,北方各省乡村制度曾沿袭清末旧制,县下为城、镇和乡,城、镇和乡地位同等;南方则自定新制,县下设市和乡。县下的城、镇、市或乡均是自治组织,均有议决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办理本地方的教育、卫生、道路、工程、农业、商务、慈善以及公共营业等等。民国三年二月,北洋政府借口各地自治机关“良莠不齐”“妨碍行政”,下令停办自治。同年十二月又公布《地方自治试行条例》和《地方自治试行条例施行规则》,复行地方自治。不过,将县下城、镇和乡均改为区。民国四年八月,北洋政府又公布《县治户口编查规则》,规定县下编置区,区内住户分编牌甲。于是,县下形成为区、甲、牌三级制。不过,这一体制并未在实践中推行,各省仍行旧制。民国十年七月,北洋政府公布《市自治制》和《乡自治制》,县下统一为市和乡,实行市乡自治。 不过,北洋军阀时期政局动荡,基层自治有名无实,有的事实上未能实施,各地军阀各行其是。最为典型的是民国六年山西倡“村本政治”,试行以村为自治单位,村下编闾邻,五家为邻,设邻长,五邻为闾,设闾长。民国十一年又行区村制,县下设区、村、闾和邻。区为区公所,作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 1928年9月15日,南京政府公布《县组织法》,县下实行四级制:县下划区、区下设村里,村里下编闾,闾内编邻。区虽然有自治职能,但区长县长遴选,呈请民政厅委任。此后为推行自治,1929年3月16日公布《各县划区办法》,后又公布重订的《县组织法》并制订《乡镇自治施行法》等一系列法规,县下村里改为乡镇,但仍维持四级制,即区、乡或镇、闾、邻。新法规定区为自治团体,区长由选举产生。不过,区长设区助理员,从通过公务员考试等人员中录用。 在实行自治的同时,从1931年始,南京政府为“剿匪”和“剿共”的需要,在江西、鄂豫皖以及福建、陕西、四川和贵州等地推行保甲制度,改闾邻为保甲,后又行区、联保、保和甲。1939年新县制实施,正式确定县以下为区、乡或镇、保和甲四级制,四级政权“逐级运用,层层节制”,农村组织与管理日趋严密,自治名存实亡。 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不同时期及不同的根据地实行过不同的组织与管理体制。从组织层级上来看,根据地除保持了区作为政府派出机构之外,基层政府进一步下延到村一级。陕甘宁边区时就设立了村政府,形成区、乡、行政村和自然村四级制。从新中国成立以后,县下管理层级也不断变化。建国初,由于乡村规模较小,根据《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区人民政府及区公所组织通则》、《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县下管理层级基本上是两级制和三级制并存。一是县—区政府—乡(村)级政府体系,另一种是县—区公所(县派出机构)—乡(村)政府两级政府体系。前者“区”为一级政权,而后者“区”为县派出机构,“区公所执行县人民政府交办事项,并承县人民政府之命,指导、监督与协助所辖乡人民政府的工作。”这种区乡村体制是与小乡制相适应的。特别是1951年之后随着区乡(行政村)划小,县辖乡数量增加,平均一个县辖百余乡,县的管理负担加重,为了便于管理,各地在乡之上设立区。到1953年,全国共设18900多个区公所。 1954年之后,随着合作化过程中乡镇规模的合并,县所辖乡镇数目也大幅度减小,区作为一级政府或派出机构也失去了意义。为此,从1955年开始,各地开始了扩乡、建社(合作社)、撤区工作。在人民公社化高潮时,大部分公社由乡镇改组而成,也有一部分公社建在区级(少数甚至县级),分别称为“乡社”与“区社”。到1958年下半年,人民公社化之后,公社的范围大体相当于原来的区的规模,各地不仅撤销了乡人民政府,也撤销了区。 然而,随着人民公社规模的扩大,为了加强内部管理,一些“区社”下面便设立管理区,这种管理区相当于原来的乡镇,事实上重新回到县—公社—管理区的三级体制。到六十年代初,鉴于人民公社过大及种种问题,根据中央的要求,各地划小了人民公社的规模,并在公社内部实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三级组织与管理体制,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一些地方的公社划小下沉到原来的管理区。由于公社规模缩小,县辖公社的数量过多,管理幅度过大,为此,在公社下沉的同时,一些地方又恢复了原来的区机构,再次形成县—区—公社三级体制。此后,虽然一些省市对县下层次进行过不少调整,撤销了公社之上的区,但为了便于管理,又在公社之下设管理区,但直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前,基本上维持县—公社—管理区三级体制。 1982年4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通知实行政社分开、重建乡政府后,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又恢复了一些县辖区。虽然区在法律上仅仅是县政府的派出机构,但不少地方,区实际上拥有节制乡镇政府工作的权力。为了减少基层管理的层次及增强乡镇政府的权力和独立性,1986年,中央决定“拆区并乡”。此后,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撤消了县辖区,全国县辖区数1987年底为5503,1992年底为1231,1998年底为398。拆区并乡大大减少了乡镇的数量。然而,乡镇面积随之扩大,所管辖的村民委员会数目也相应增多,这给乡镇政府的管理带来困难,另外,“拆区”及“并乡”又产生大量的富余干部的安置问题。 于是,大多数地方在拆除乡镇之上的区的同时又在乡镇之下村民委员会之上又建立了“管理区”“办事处”及“党总支”之类的机构,分流和安置一批干部,同时对村民委员会进行分片管理。由此,再次形成县—乡镇—管理区(非正式的派出机构)—村委会体制。 在大多数省区,管理区等作为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主要是“上传下达”,实际管理权力较小。少数省市如广东省,管理区则拥有较大的权力,村民委员会权力和地位虚弱,实行“强区弱村”的体制。值得注意的是,广西在政社分开时,主要以原来的生产大队为基础设立村委会。从1987年6月开始,陆续将村委会下沉到自然村,把村委员会改为村公所。云南在政社分开后也实行“大区小乡制”,即在公社范围内设区,在生产大队基础上设乡政府,在生产队及自然村的基础上设村委会。1987年10月以后实行撤区建乡,在区的基础上建乡政府,改原来的乡(以生产大队为基础建立)为村公所,由村公所管辖村委会,由此形成乡镇—村公所—村委会体制。不过,九十年代中后期,广西、云南对乡村基层体制再次进行重大调整和改革,废除了村公所制度,对村民委员会进行合并,重新在原来的生产大队基础上建立村民委员会。广东也废止“管理区”建制。虽然中央及各省均强调乡镇之下不得设立派出机构,乡镇直辖村委会,但是,在不少地区,乡镇之下仍保持着管理区、指导组之类的机构,作为乡镇的派出机构。从二十世纪县以下农村治理体系的变迁来看,有三个显著特点: 1、是国家政权组织进一步深入农村基层。民国时期国家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延伸到区,并最后稳定于乡镇一级。与此同时,国家权力还进一步加强了对乡镇以下的村邻的控制,曾规定所有村长均经照章推举,分别委任。这表明国家在相当程度上已拥有对村街组织建置及人员任免的权力,村组织也随之行政化。不过,如果说民国时期正式的基层政府仅止于乡镇的话,从民主革命时期开始,中国共产党在政权建设中将基层政权逐步延伸到村一级,设立行政村及村政府,只是到二十世纪末实行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国家政权开始从村一级后退。不过,即使如此,村委会组织也承担着乡镇政府及国家行政职能,存在比较严重的行政化。 2、是农村基层推行和实施基层自治。自清末引入乡镇自治以来,实行自治一直是农村基层治理努力的方向,只不过农村基层自治之路艰难曲折。民国时期一度推行乡镇自治,但在实践中未能成功实行;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曾实行普遍的民主直选,一度成为民主的典范。建国以后的人民公社体制也强调民主建社,但最后走上政社不分、党政不分、权力集中的道路。二十世纪末实行村民自治,但也出现了比较严重的行政化现象。尽管如此,无论在民国时期还是当今,农村基层治理一直面临着比较强烈的民主自治的要求和压力。 3、是农村基层组织与管理实行多层治理,且屡有变动。仅从建国以后县下基层组织的层级变化就可以发现,在建国以后一度实行区—乡(村)县两级制;人民公社时期县下设立(大)公社—管理区—大队—小队或县—区—(小)公社—大队—小队,维持三级及四级制;改革以后,实行乡镇—(管理区)—村委会—村民小组结构,保持三级制及准四级制。显然,建国以来我国县以下一直维持着多级管理制度,变动频繁。 三、乡村治理组织建设的内在逻辑及未来的选择 上述历史的回顾极其简略,难以展现我国不同时代不同地域农村多样化的治理方式和组织结构。不过,仅从已有的事实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我国农村社会的多层治理及其复杂性和变动性。另一方面,也不难发现国家政权一直通过多重组织努力地深入乡村社会,以维持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这一过程在二十世纪表现得最为明显。特别是二十世纪以来,乡村组织与管理逐步地行政化、官僚化和国家化,这一过程通常被视为是“国家政权建设”的过程,也是中国现代化的重要表现。 对二十世纪初国家权力向乡村及基层的扩张的原因有不少的研究和解释,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对乡村社会的资源的索取,尤其是财政的吸取。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二十世纪初国家权力扩张的重要原因就是“为军事和民政而扩大财源”,这一方面是支付帝国主义列强的巨额赔款,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实行“新政”以重建国防及“革新图强”的现代化的需要。特别是在随后的军阀混战中,对财政的需求更加迫切,因此,“国家开始不断地向农村摊款,先是支付巨额赔偿,后来用来支持无休无止的混战。所有这些摊款很快便超出田赋的数倍。”其结果是国家权力及政权组织不断深入农村基层,建立完备的基层组织与管理体系以强化对农村和农民的索取。不过,国家权力延伸和强化在加大财税索取的力度的同时,也使农民不堪重负,导致乡村衰败,最终激起农民的不满,使乡村社会陷入严重的经济和政治危机之中。 这一解释是有说服力的。事实上,从历史上看,征收赋税向来是乡里组织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职责和职能。特别是在传统的帝国时代,农业赋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各级政府机构赖以正常运转以及官僚薪俸的重要保证。然而,对于历代王权来说,面向广袤的乡村和分散的农民征取税赋并不是一件轻易的事,这不仅取决于王权对乡村社会的干预和控制能力,也直接受制于管理与控制成本。特别是小农的剩余的有限性决定了王朝难以供养庞大的官僚机构,为了最为经济地收取税费,历代不得不依赖乡村组织和乡绅的支持和协助。正因如此,历代王朝都借助乡里组织及乡绅以实现税赋征缴的目标。 如是我们看到,历代均对乡里组织规定了赋税的任务。秦朝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有秩收赋税,游徼循禁贼盗。汉承秦制,乡置三老、有秩、啬夫、游徼的同时,又有乡佐,主民收赋税。北魏实行三长制,由三长定民户籍、平均口算、组织课税。唐代“大唐令,诸户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每里置正一人,……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查非违,催驱赋役。”宋代乡里分工比唐代更加明确,里正、户长、大保长、甲头主税收。明代洪武四年设立粮长制,规定“每粮万石设粮长一名,知数二名,推粮多者为之。今六县计六十五仓,正副粮长一百五十九名”,督促其乡的赋税。粮长主持纳粮一万石或数千石的地区内田粮的催征、经收和解运,且直接向皇帝负责,如此等等,莫不如此。历代设置乡里组织的主要目标是为了税赋征缴,从一定意义上说,乡村社会的组织和权力体系也是因税赋征缴而建立起来。 不过,除了税赋征缴之外,我们也看到,传统乡里组织还承担着听讼案件、维护治安、教化百姓以及定民户籍、课植农桑等任务。其实,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政权和政府来说,其存在及正常运转的前提不仅是有能力吸取社会资源,同时,也要求有能力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并控制社会。教化百姓及劝课农桑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提升人们的素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也是为了有效地控制民心,并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获取更多的资源。 事实上,无论是在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中,一个政权的生存取决于自身的资源吸纳能力、社会控制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也决定了政权的生存能力和发展能力。在传统的帝国时代,上述三大功能主要是由乡里组织来完成的。不过,我们也看到,帝国时代税赋征收及社会控制曾由不同的组织来承担,如保甲主治安、亭里掌赋税。而且上述职能也由家族和宗族等协助或分享。如果说传统乡村治理体系具有较强的财政吸纳能力及社会管理与控制能力的话,农村公共服务的功能则比较弱,农民的生老病死及教育、灾荒及扶贫抚恤等等主要是农民自己承担。在此方面,家族及乡绅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们组织公共活动、兴办公益事宜、执掌乡村教化、维持社会秩序以及满足人们多种需求的功能,由此使得乡村社会保持着一定的“自治”色彩,只是这种自治不过是王权对公共服务“无为而治”而已。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看到国家的财政吸纳能力、社会控制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都在不断增强,其运行方式也发生了重大改变。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后,传统的家族、士绅的税收、治安、教化和公益等等功能已经不复存在,被新型的财政税收组织、公安司法系统、国民教育体系以及乡镇村组织所取代,出现明显的国家化、制度化和行政化。传统乡村社会治理被纳入国家“官治”体系之中。事实上,这也是建国以后农村基层组织和管理干部不断膨胀的根本原因。 上述分析无疑给我们一些重要的启示:政府的财政能力不仅取决于自身的控制能力,也取决于农村社会的承受能力及征缴成本。过度的资源吸取最终会导致乡村衰败及政权的内卷化;农村基层组织与管理方式不仅取决于政府社会控制的需求和能力,同样也取决于为此支付的管理成本。传统帝国向现代国家转变的重要表现不仅是财政及控制能力的增强,也表现为更多的承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职能,由此也推动国家权力及政权组织向社会基层不断扩张。乡村多层组织的存在及“官绅(民)合作”不仅是国家控制的需要和产物,也是一种节约成本的制度安排。 正因如此,在当前乡镇体制改革的讨论中,我们不能不注意到上述历史的经验。事实上,2000年以来的税费改革及乡村机构和人员的精简在相当程度上也是由于农村税费负担过重,农民不堪重负,农村税费征缴的经济成本、管理成本及政治成本过大而不得不为之。但是,单纯的税费减免并不是乡镇政权退出乡村的充要条件。虽然税费改革促成农业税的终结,但农村法定和合理的税赋依然存在,而且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及农民收入的增长,特别是随着改革的深入,乡村土地、物业等地方税种的增加,农村积累及税赋供给能力也将提高,国家在乡村仍需要维持必要的财税征收体系。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公共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要求国家和政府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维持市场经济和社会的秩序,这些不仅要求乡村政权组织的存在,也将推动乡村政权服务职能的强化。 如果从历史的角度看,不同时代的乡村治理均实行多层治理结构,不仅源于赋税及控制的需要,也是广阔而分散的乡村管理困难的结果。其实,不少学者的研究也表明,秦汉至明清之际的1800余年,中国历代王朝的人口一直徘徊在2000~6000万人,县级行政单位保持在1000~1800个,全国平均每县所辖基本没有达到“地方百里、人口万户”的建制规模。清代中期以后,全国人口由1.7亿人猛增到4.3亿人,“凡府、厅、州、县一千七百有奇”,平均每县所辖10~35万人,仍然属于一种小县建制。明代一个县管理500-1000平方英里区域,人口从30000到250000不等。此时县以下乡村也维持了三级甚至四级管理组织。从目前来看,虽然我国农村交通通讯条件有极大的改善,政府管理资源、技术和能力也日益现代化,但是,人口及公共事务也大幅度增加,不少乡镇的人口比历史上一个县的人口还多。简单地撤掉乡镇政府不仅可能造成管理的真空,也难以有效地满足农民公共服务的需求。 事实上,建国以后,中央和地方曾多次力求精简县以下乡村组织与管理层级,但结果常常是一旦撤除乡镇之上的管理机构如“区”,乡镇为便于管理不得不在其下设立“管理区”或“片”,而拆除乡镇之下的管理区组织,乡镇之上又会恢复设立区级组织。这种“上拆下建”与“下拆上建”的更替在相当程度上反映我国乡村人口多、面积大,乡村治理的因难,以及政府管理层级与幅度之间的矛盾。 正因如此,至少在当前,乡村多层治理仍具有客观必要性和必然性。争论乡镇政权是否退出乡村或者是“强化”还是“弱化”乡镇政权过于简单化和绝对化,问题的重点和关键其实是在于乡镇政权必将存在的条件下哪些功能和组织应强化、哪些功能和组织应弱化?正如不少人指出的,从目前来看,应该转变政府职能,弱化乡镇直接参与经济和生产过程的功能和部门,而乡镇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功能和组织应予以加强。 在此还必须强调的是,从历史的经验来看,无论是财政征缴、社会控制和公共服务,政府均必须考虑其社会、经济和政治成本。一种最为经济的办法无疑也是最有效率的办法。在历史上,历代王朝发现借助乡里、家族和士绅来实现自身的目标不失为一种经济的且不得已的办法,那么,在当前我国乡镇改革中,如何动员社会组织和民间力量参与乡村社会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也是必须切实解决的问题。期望国家包揽一切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努力,不仅是不经济的,也是国家力所不及的。 乡村发现转自:《开放时代》2008年03期 相关链接:项继权等:要素市场化背景下乡村治理体制的改革 项继权: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全面领导的法律和政策衔接 项继权:改革40年:农民和集体不断解放的过程 项继权:乡村振兴应从“新三农”着力 深度|项继权等:新三农的问题和出路
87省、3特区构想图 华北大区:燕山、察哈尔、云中、保定、东临、河内、上党、河东、太原、洛阳、开封、信阳、凤阳、徐海、济宁、胶东、济南17省; 东北大区:辽西、辽北、辽东、安东、吉林、松江、合江、嫩江、兴安9省; 西北大区:汉中、关中、陕北、绥远、宁夏、陇右、河西、青海、哈密、北庭、阿尔泰、伊犁、焉耆、阿克苏、喀什、和阗16省; 西南大区:川东、川北、川西、川南、黔北、黔南、黔西、滇中、蒙自、普洱、腾越、西康、玉树、前藏、后藏15省; 中南大区:南襄、江汉、江陵、湘西、湘江、湘南、桂北、桂南、桂东、广南、海南、西江、北江、东江、潮梅15省; 东南大区:闽南、闽西、闽中、赣南、庐陵、豫章、瓯海、金华、会稽、钱塘、江东、淮东、金陵、淮西、芜湖15省; 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台湾特区。 好吧,我承认制图后脑袋里成浆糊了,这么多省肯定是记不住了,6个大区我还是轻松记住的。
省直管县,并恢复大区的构想 按照当下体系,省直管县首要考虑缩省,规模以重庆市、海南省、台湾省、民国93道划分为参考,将全国划分为90-100个省,平原、丘陵为主地区的省的面积以2-4万平方公里为宜,人口密集地区不少于1万平方公里,人口1000万+为宜,人口稀少地区不超过8万平方公里,山地为主地区面积以4-8万平方公里为宜,人口500万+为宜,人口稀少地区不超过16万平方公里,情况较好的高原地区面积以8-16万平方公里为宜,人口200万+为宜,荒漠、冰原为主地区面积以16-32万平方公里为宜,人口100万+为宜,人口稀少地区不超过64万平方公里,人口最低不少于10万。(我一直不太推小省制,主要考虑它的规模对应了战国时期各大国的规模、唐朝藩镇的规模、民国道的规模,这对应的是地方割据、战火纷飞时代,能做到百家争鸣还是地方割据就要看诸位大神的努力了) 省以下县级政区考虑以200-800平方公里为宜,人口10万+为宜,乡、镇、街道均为派出机构,不设rd,情况特殊的或市辖区面积不小于50平方公里,面积超过800平方公里且人口超过30万的予以拆分,面积超过3200平方公里且人口超过20万的予以拆分,面积超过1万平方公里且人口超过10万的予以拆分,面积超过2万平方公里且人口超过5万的予以拆分,面积最大不超过4万平方公里,人口少于5万的可考虑县级直管村或将乡级简配。 对于设区的市面积一般控制在800-3200平方公里间、人口200万+,人口少于200万的一般不分设区,高原荒漠等人口稀少且有需要地区人口要求可放宽至50万+,面积可放宽至1万平方公里以下。县级市的设置标准为人口聚居满50万、非农人口60%+、主城区人口不少于20万、且工商发达,高原荒漠等人口稀少且有需要地区可放宽至20万+、主城区人口不少于10万。 既然设了这么多省,按照当下体系,肯定是管不过来了,所以还得恢复大区,可以和俄罗斯联邦管区一样作为派出机构,计划划为7个大区: 河北大区,驻地保定; 河南大区,驻地徐州; 东南大区,驻地杭州; 中南大区,驻地梧州; 西南大区,驻地成都; 西北大区,驻地兰州; 东北大区,驻地沈阳。
安徽行政区划调整构想 天长归江苏扬州,泗县和江苏的宿迁市区南部、泗洪县、盱眙县、洪泽区、金湖县合并为泗州市(市府驻泗洪县城,淮安剩余部分和泗阳县、沭阳县合并为新的淮安市,宿迁市区剩余部分和新沂、邳州、睢宁合并为邳州市),萧县、砀山回归徐州。
该控制行政机关数量为主,还是公务员编制数量为主 截至2023年底,中国公务员约719.8万人(其中中央公务员约60-70万人),约占人口的1/20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约2768.5万人,约占人口的1/50,合计约3488.3万人,约占人口的5/200。以50-70万人口的中等规模县级政区为例:公务员编制约1200-2000人,其中核心行政机构(如县委、公安局)占700人左右,乡镇街道配置300-400人。全国县级行政区平均:每县公务员约2000-3000。可见县级及以下公务员数量还是很庞大的,这并不是合并了县或单纯合并部门就能解决的。既然有这么多数量,那何不缩小县的范围,让公共服务更贴近群众呢?方法一是拆人口面积大县为小县,乡镇派出化,但鉴于很多人对增设县级主观上认为多了很多官(我还是一贯认为关键在于控制人员数量和基层业务岗位的收入而非死抠官帽子,领导职数不增加,一样要增加非领导的高级职位,不然很多人自觉升职无望直接摆烂了),故以下主要介绍方法二:虚县扩镇,就是县级仅设立地级的派出机构县公署进行督察及就近提供地级相关的公共服务或者不设,同时将乡镇合并到八十年代县辖区规模,也就是八千多个的样子,平均人口约11万,公务员约400,事业编约2000;合并后人口满2万的设镇,人口稀少的边疆地区可以放宽到0.5万(参考倭国设町的标准),人口满10万、非农人口占60%、主城区聚居满5万以上的得设市(参考台湾县辖市的设置标准,内地试验田:浙江省龙港市),如此内地各镇、市面积将多在100-400平方公里的样子(台湾和日本设市的面积下限多在100平方公里,这也是一个适宜的面积,离群众不远不近,人口稀少地区不超过1600平方公里,人口极度稀少地区且有需要地区不应超过3200平方公里,也就是半径不超过40公里,开车一小时内基本能抵达镇政府所在地,人口密集且有需要地区不得小于25平方公里),届时各镇、市人口将多在5-20万的样子,有需要的可以设立若干片区服务中心就近提供公共服务(参考香港各区的设置),在人口稀少地区的县依旧可以作为一级政府,以乡、街道作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对于市辖区面积上则可以比照县辖区的100-400平方公里为宜的规模,人口极度密集的不小于25平方公里(比如上海主城区诸区),事实上九十年代以前的市辖区规模上来看也是对应的县辖区,人口不满10万的一般不分设街道;如此全国各地级也多形成了倭国东京都的格局,广域市--区、镇、市。
省直管县、县辖市构想可以休矣 刚到定远县一看,不得了,乡镇基建还很差,民房也不咋的,县城还不如苏南一非县城的镇,这可是一个面积3000平方公里、人口67万的大县了,就这样还搞省直管县的话,那不得跟台湾一样县域诸侯经济、不平衡加剧,就算把资源集中到县城也发展不出花花,虹吸效应不是凭空造词的,所以在我看来还是在全国发展三四百个较大的市更有利于各地经济平衡,不然人都被吸走了,你怎么发展?
【人文】诺曼王朝统治英格兰和清朝统治中国比较 将诺曼王朝统治英格兰与清朝统治中国的类比存在部分相似性,但本质差异显著。二者均属“外来政权征服本土”,但在统治目标、文化互动和长期影响上存在根本区别。以下是具体对比分析: 相似性:外来征服政权的共性 1. 军事征服建立统治 - 诺曼:1066年黑斯廷斯战役武力征服英格兰。 - 清朝:1644年趁明朝内乱入关,通过战争(如扬州十日)确立统治。 - 共同点:均以武力颠覆原有政权,建立以征服者为核心的统治集团。2. 统治阶层的特权化 - 诺曼:诺曼贵族垄断英格兰75%土地和军政要职,盎格鲁-撒克逊贵族被边缘化。 - 清朝:满洲八旗子弟世袭特权(如旗饷、圈地),汉族官僚在初期受到压制(如议政王大臣会议排斥汉臣)。 - 共同点:征服者集团长期占据政治经济特权地位。3. 强加文化符号 - 诺曼:法语成为宫廷语言,诺曼建筑(如城堡)彰显权力。 - 清朝:强制剃发易服(“留头不留发”),满语为官方语言(乾隆后期弱化)。 - 共同点:通过文化符号强化征服者的合法性。 本质差异:统治逻辑与历史结果的分野 1. 统治目标与合法性建构 维度 诺曼王朝 清朝政治定位 威廉一世加冕“英格兰国王”,自视为正统继承者(声称爱德华忏悔者许诺其继承权) 清朝皇帝以“中国之主”自居,宣称继承儒家天命(如康熙祭孔子)核心领土 英格兰逐渐成为诺曼后裔的唯一核心(1204年诺曼底被法国吞并后) 满洲(东北)被作为“龙兴之地”封闭隔离,汉人禁入治理模式 融合本土制度(保留郡县制,吸收贤臣会议) 二元分治(满汉隔离,东北设柳条边,蒙古用盟旗制) 2. 文化互动与族群融合 维度 诺曼王朝 清朝语言演变 法语统治200年后被英语同化(1362年英语成为法律语言) 满语官方地位持续至灭亡,但汉语实质主导(乾隆后满语衰落)通婚融合 12世纪诺曼/盎格鲁贵族大规模通婚,13世纪后无族裔区分 满汉禁止通婚(至光绪末年),旗民分居,人为维持隔离文化贡献 法语词汇融入英语(约45%现代英语词汇),但未改变语言基底 满族文化对汉文化影响有限(仅部分词汇如“阿哥”“格格”进入汉语) 3. 经济与殖民性表征 维度 诺曼王朝 清朝资源流动 财富用于在英格兰本土建设(如伦敦塔、大教堂) 白银税收输往满洲供八旗消耗,东北资源禁止汉人开发统治集团利益 诺曼贵族扎根英格兰,利益与本土绑定 八旗集团依赖寄生性特权(铁杆庄稼),与汉地经济割裂与“母国”关系 诺曼底(法国)并非殖民地,后成为次要领土 满洲作为“核心保留地”具有殖民性(类似欧洲殖民者在美洲的“母国飞地”) 关键区别:殖民属性的有无 1. 诺曼王朝——本土化融合 - 统治重心完全迁移至英格兰,最终形成单一英格兰认同(如金雀花王朝的亨利二世自称“英格兰国王”而非诺曼公爵)。 - 没有建立“英格兰资源输入诺曼底”的经济链条。2. 清朝——殖民性保留 - 政治特权寄生:八旗制度本质是军事殖民集团,依靠汉族地区税收供养(至1900年旗饷仍占清廷支出30%)。 - 文化隔离政策:满洲地区长期禁止汉人移民,维系“故乡飞地”,类似西班牙殖民者在美洲的“半岛人”(Peninsulares)特权阶层。 - 差异化统治:对汉地十八省(行省制)、满洲(将军辖区)、蒙古(盟旗)采取分治策略。 ✅ 学术界定:- 诺曼王朝属于封建征服后的本土化政权(如中国北魏、埃及马穆鲁克王朝)。- 清朝更接近殖民征服政权(Colonial Conquest State),与奥斯曼土耳其对巴尔干的统治逻辑相似。 历史影响对比 政权 灭亡后的族群关系 文化遗产诺曼王朝 13世纪形成统一英吉利民族,无遗留矛盾 英语成为融合语言,法治传统延续清朝 满汉对立持续(如辛亥革命“驱除鞑虏”),东北主权险些丧失(日俄争夺) 满语濒危,仅少量词汇留存 结论:为何清朝更具殖民特征? 1. 隔离性:满汉分治、东北封闭政策与英国在爱尔兰、西班牙在美洲的殖民策略相似。2. 经济寄生:八旗制度依赖汉地经济供养但拒绝融合,类似阿尔及利亚法国殖民者的“定居者特权”。3. 族群等级制:满洲人作为统治核心,其优越地位靠制度性压迫维系(如清初“逃人法”迫害汉人)。 诺曼征服是中世纪封建混融的典型,而清朝更接近近代早期殖民政权——尽管两者都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殖民主义”(即资本主义全球扩张),但清朝统治中鲜明的族群特权、文化隔离与资源单向输送,使其具备更明确的殖民性元素。
苏州张家港市重新划分构想(按照地直管镇、市的逻辑) 构想将张家港划分为杨舍市、金港市、锦丰市、塘桥市4个市,乐余镇1个镇,面积均在100-200平方公里间,人口10万+;其中杨舍市对应张家港经济开发区,金港市对应张家港保税区,锦丰市对应冶金工业园区;杨舍、金港、锦丰归无锡或归新构建的常州广域市,塘桥、乐余仍归苏州,细节边界上可根据山川形便及居民便利原则调整。
论该控制行政机关数量还编制数量 截至2023年底,中国公务员约719.8万人(其中中央公务员约60-70万人),约占人口的1/20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约2768.5万人,约占人口的1/50,合计约3488.3万人,约占人口的5/200。以50-70万人口的中等规模县级政区为例:公务员编制约1200-2000人,其中核心行政机构(如县委、公安局)占700人左右,乡镇街道配置300-400人。全国县级行政区平均:每县公务员约2000-3000。可见县级及以下公务员数量还是很庞大的,这并不是合并了县或单纯合并部门就能解决的。既然有这么多数量,那何不缩小县的范围,让公共服务更贴近群众呢?方法一是拆人口面积大县为小县,乡镇派出化,但鉴于很多人对增设县级主观上认为多了很多官(我还是一贯认为关键在于控制人员数量和基层业务岗位的收入而非死抠官帽子,领导职数不增加,一样要增加非领导的高级职位,不然很多人自觉升职无望直接摆烂了),故以下主要介绍方法二:虚县扩镇,就是县级仅设立地级的派出机构县公署进行督察及就近提供地级相关的公共服务或者不设,同时将乡镇合并到八十年代县辖区规模,也就是八千多个的样子,平均人口约11万,公务员约400,事业编约2000;合并后人口满2万的设镇,人口稀少的边疆地区可以放宽到0.5万(参考倭国设町的标准),人口满10万、非农人口占60%、主城区聚居满5万以上的得设市(参考台湾县辖市的设置标准,内地试验田:浙江省龙港市),如此内地各镇、市面积将多在100-400平方公里的样子(台湾和日本设市的面积下限多在100平方公里,这也是一个适宜的面积,离群众不远不近,人口稀少地区不超过1600平方公里,人口极度稀少地区且有需要地区不应超过3200平方公里,也就是半径不超过40公里,开车一小时内基本能抵达镇政府所在地,人口密集且有需要地区不得小于25平方公里),届时各镇、市人口将多在5-20万的样子,有需要的可以设立若干片区服务中心就近提供公共服务(参考香港各区的设置),在人口稀少地区的县依旧可以作为一级政府,以乡、街道作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对于市辖区面积上则可以比照县辖区的100-400平方公里为宜的规模,人口极度密集的不小于25平方公里(比如上海主城区诸区),事实上九十年代以前的市辖区规模上来看也是对应的县辖区,人口不满10万的一般不分设街道;如此全国各地级也多形成了倭国东京都的格局,广域市--区、镇、市。
苏州行政区划调整构想 按照面积200-800平方公里、人口10万+为宜,人口极度密集的区或情况特殊的县(比如海岛)的面积不小于50平方公里,对于面积超过800平方公里且人口超过50万的县级政区予以拆分的原则,将苏州划分为姑苏、吴中、长洲、元和、吴江5个区,震泽、新阳、昆山、太仓、昭文、常熟、塘桥7个市,三干河--黄泗浦以西部分张家港区域设立沙洲市,划归无锡。
讨论帖:乡镇多大规模合适 提到规模,首先要看功能,能实施这些功能最小需要多大规模,然后又以多大规模合理,超过多大规模不便民或效益降低。 2022年1月10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北京市乡镇职责规定》。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从规模来看,当下很多人口大镇已经完全可以替代县的功能了,古代的县的设置标准也不过方百里齐民万户,单论提供县乡级公共服务,5万人口以上已经可以了,中西部很多县的人口不过数万甚至不满万。 建国以来,乡镇调整进行过几次,一会由大变小,一会由小变大。直到现在,也未搞清楚乡镇到底多大合适。建制镇的规模包含两项内容,一是镇域面积,二是人口。封建时代,以人畜作为交通工具,管理半径很小,因此,土地面积是确定行政区划的决定因素。现代社会,随着机械力的利用和道路的畅通,空间不再成为决定性因素,而人口规模上升为决定性因素。城镇要建设,经济要发展,市场要繁荣,要办教育和各种社会事业,都需要资金。资金来源于居民的贡献。有了人,才有需求,商人才有钱赚,才有人开店办厂。 从日本和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对乡镇一级的人口规模的基本要求是满足设立两班制小学,也就是8000人以上。我看了下云南山区的乡镇规模,多在一两万人的样子,也就是兼具满足人口规模要求的同时控制管理服务半径。1995年撤区并乡建镇后,一些原在乡镇的一些公共服务联系单位,如农业银行、邮政电信、农村信用社、中小学校、医院、畜医站、农技站、民政办、计生办等,也陆续随之撤并集中到新组建(合并)的乡镇,从而导致农民寻求公共服务机构的成本不断增加,造成农民上学难、就医难、事难办等问题(办结婚证、身份证、林木采伐证、计划生育准生证、户口迁移证、外出打工证等)。但以当下的交通条件来看,这些都是可以克服的,虽然不那么便民了,但乡镇一级编制是控制住了,对于人口大镇面积大镇可以分设办事处或便民服务中心,以就近提供公共服务。 当下全国有4万个乡级政区(其中街道0.75万个),平均人口3万多的样子,对于江苏而言,很多镇已经合并到八十年代的县辖区的规模,人口逾10万,面积100平方公里+;建国初全国1.9万个县辖区,如果把各地乡镇合并到建国初的县辖区的规模(对较大的市辖区予以拆分,比如那些整县改区的,原本市辖区规模是比照县辖区的),考虑街道办作为派出机构,暂不考虑合并,其余诸乡镇平均人口将达到7万,遍地重点镇开花的样子是可以凸显的。
南哥行政区划调整构想 按照面积200-800平方公里、人口10万+为宜,对于面积超过800平方公里且人口超过50万的县级政区予以拆分的原则,将南通划分为崇川、港闸、金沙、三余、海门5个区,启东、如东、如皋3个市,吕四、洋口、长江3个县;原海安和东台划属泰州。
越南省份对半砍,撤销县,省直辖乡!(转自B站watch_the_sky_) 2025年3月,越南内务部向司法部提交《国会常委会关于行政区划调整的决议草案》,拟对越南全国52个省级行政区划和9996个乡级行政区划进行调整。 2025年4月,越南通讯社表示,越南地方政府将从2025年7月1日起,完全停止县级行政单位的运作,也就是说,越南行政区划自2025年7月1日,越南从三级行政区划转变为二级行政区划,也就是省、市——乡、坊、特区,如果和我国打比方,那就是省直接管辖乡镇……不光是党政部门要转变成两级,其他的机构都要转变为两级。 4月10日~12日,越共中央十一届十三中全会一致同意,将现有的63个省级行政区合并为34个省级行政区。并发布第60号决议(60-NQ/TW),决定对省级行政区划进行如下调整: (一个省市合并一个省市) 宣光省合并原河江省,行政中心设在宣光市。 老街省合并原安沛省,行政中心设在安沛市。 太原省合并原北件省,行政中心设在太原市。 北宁省合并原北江省,行政中心设在北江市。 兴安省合并原太平省,行政中心设在兴安市。 海防市合并原海阳省,行政中心设在海防市① 广治省合并原广平省,行政中心设在洞海市② 岘港市合并原广南省,行政中心设在岘港市。 广义省合并原昆嵩省,行政中心设在广义市。 嘉莱省合并原平定省,行政中心设在归仁市。 庆和省合并原宁顺省,行政中心设在芽庄市。 得乐省合并原富安省,行政中心设在邦美蜀市。 同奈省合并原平福省,行政中心设在边和市。 西宁省合并原隆安省,行政中心设在新安市。 同塔省合并原前江省,行政中心设在美湫市。 金瓯省合并原薄辽省,行政中心设在金瓯市。 安江省合并原坚江省,行政中心设在迪石市。 (一个省市合并两个省市) 芹苴市合并原朔庄省、原后江省,行政中心设在芹苴市。 永隆省合并原槟椥省、原茶荣省,行政中心设在永隆市。 林同省合并原得农省、原平顺省,行政中心设在大叻市。 宁平省合并原河南省、原南定省,行政中心设在华闾市 富寿省合并原永福省、原和平省,行政中心设在越池市。 胡志明市合并原巴地头顿省、原平阳省,行政中心设在胡志明市。 注释: ①:新海防市的行政中心不设在海防市区内,而是在边上的水原市,但为什么我的地图里面仍然标注“海防市”呢,这考虑到海防市他是中央直辖市,如果写海防市的行政中心是水原市,那么势必会造成理解误区——既然行政中心在水原市,那为什么这个行政区叫做海防市?所以行政中心还是标注为“海防市”更好。而且这也不算错,海防市行政中心设在水原市,那个行政大楼外面还是挂着“越南共产党海防市委员会”、“海防市人民议会”、“海防市人民委员会”的牌子嘛! ②:广治省省会洞海市也可以被称作同海市
关于政企分离的构想 按照政企分离的原则,国资委和国务院该不该并列以实现政企分离?是不是应该区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和政府所有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向全民或属地人民分红,政府所有的则上交利润至各级财政。国资委相当于董事会,人大相当于股东代表大会,形成各地国企、央企及集体所有制企业相互竞争,也可以相互持股或引入部分私人资本,如此何愁不能百花齐放😊
县级政区适度规模的构想 县级政区作为当下最基层的完整政府,长三角珠三角等发达地区乡级政区人口规模已达中西部县级政区人口规模,而中西部地区的乡级政区人口趋少和空心化这在虹吸效应明显的当下经济形势,将乡级政区落实为基层完全政府已缺乏经济效益,故我构想以县级政区规模适度化、乡级政区派出化为基调。县级政区多大规模合适呢,以半小时生活圈为佳,也就是内地诸县边缘地区开车半小时能抵达县级政府服务中心,车速取总统车速60km/h,考虑道路不可能都直线行驶,另参考我在浙江嘉兴(大平原)、安徽铜陵(部分山区)的驾驶情况,半径20公里以内或面积800平方公里以内能从县级政区内任一位置半小时抵达行政服务中心。人口则以开办两班制义务教育为必要,也就是8000+,考虑部分人口在外居住就学,取1万+。另参照内地人口10万以上的区可分设街道办、5万以上如有需要也可分设街道办,弯弯人口聚居满20万可设省辖市(举例:嘉义市,面积60平方公里,人口27万,分设两区),法国本土各省(département,也可以翻译为县或郡)的面积绝大多在3000-10000平方公里,平均每个省辖3个专区(派出机关,类似于行政服务中心),最小的巴黎省105平方公里,人口208万,故在面积上设置6条线,分别为4万、1万、3200、800、200、50,人口上设置7条线,分别为200万、100万、20万、10万、5万、1万、0.5万,面积4万平方公里以上的县级政区予以拆分,内地若人口少于1万,高原荒漠为主的边疆地区若人口少于0.5万则设区公所作为上级政府的派出机关,面积1万平方公里以上且人口5万以上的县级政区予以拆分(内地人口2万以下、边疆人口1万以下的一般不分设乡镇,直管村),面积3200平方公里以上且人口10万以上的予以拆分,面积800平方公里以上且人口20万以上的予以拆分,海岛、人口极度密集的市辖区或情况特殊的县级政区面积下限为50平方公里(海岛型县级政区面积下限可包含领海,但陆地面积不应小于4平方公里),如此使得大部分平原丘陵为主的县级政区的面积在200-800平方公里之间,山地为主的县级政区面积在800-3200平方公里间,对于面积超过200平方公里且人口超过200万的市辖区予以拆分。最终形成以广域市(主城区人口聚居满100万,边疆地区可放宽至50万,权限比照计划单列市)--市辖区(类似于东京都的特别区,叫特别区更合适,特别地方公共团体)、县、市,州--县、市、区公所,两种类型为主的地方实体,乡镇街道皆为派出机关,面积不宜过大、贴近民众为宜,人口2-10万间为宜,能在县级政区及以下服务中心提供的公共服务尽量下移,不能的则由广域市、州一级提供,都市圈、城市群的协调发展主要由广域市和州实施,省级则改设派出机关。
关于公务员架构的疑问,请大神解答 1、军队职务层次算是所有国家工作人员编制中最密的,公务员系统何不套用,并不需要每一层都设,那样县以下的股级科室也有了明确对应的职务层次。 2、既然职级具备了古代官员品位或散官的作用,那何不并入到级别,既有领导职务又兼非领导职务岂不是形成了冗官,也收窄了黄牛式下属的晋升空间。 3、专业技术人员但情商不达标的非要一直走非领导岗位线吗?不应改是专业的人领导干专业的事?不然不就成了外行领导内行?有些人情商或许不高,但不至于低到管理不了科室和团队吧? 4、正处级以上的非领导职务设置是否合适?比如一个科级干部去领导一个处级调研员是否会增加管理损耗?以一个项目为例,总工程师完全可以是分管技术的领导,这不需要他有过高的情商。是不是非领导职务最高只适合设置到该处、科、室的副职岗位? 5、基层公务员,尤其是各类服务中心业务窗口的,是不是应该招聘办事员一层的,他们的主要工作是执行简单重复的工作,犹如古代的吏,招考要求完全可以放宽到高中或中专学历,更高学历的人应聘此类岗位也定同一岗,级别可以区分,而非简单的以学历定初始职务?同时区分科级以下和科级以上岗位的待遇,科级以下非领导岗按当地工资中位数左右即可,科级及以上领导岗则应保持优厚的待遇,股级领导岗介于其间,承上启下。 6、是不是应该组织公务员高级考试,以区分普通业务岗和管理决策岗或专业岗?可以类比于香港的政务主任招考、弯弯的公务员高等考试、日本的公务员高级考试,以从本科生、研究生中直接选拔科级、股级领导干部,对于试用期不合格的则予以调岗或辞退,一旦本部门有新一代升职,则应将其下一级的老一代的本部门人员调岗到其它部门,比如张三升为副处长,则将本处正科级领导岗的老一代调岗到其它处室。 7、是不是应该给与辅警编制?辅警工作类似于香港的警员,何不将内地优秀的辅警招为警员,或跟香港一样招考警员岗位。比如大路上的交警都是警官,甚至是处级警官,这是严重的人才浪费吧? 8、合并后的乡镇抵近原来的区公所规模,但连带性将大量任务下达给了村,何不直接合并到原来区公所规模?定为副处级,将一部分县的职能下移,以完善乡镇一级的财政和职能,对于人口10万以上的则分设若干派出机关或服务中心,机关离老百姓近了也便民了,更不会混杂村居一层的功能,岂不快哉?
转载自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官网的文章也以含违规信息删帖 真是服了,申请复核恢复也不行,大家直接去官方网站阅读吧,其它还有很多很好的关于行政区划的论文,很多论文下面有很多参考文献,咱的行政区划改革设想要立得住,老是空口白牙拍脑袋水贴也不好,这不光会拉低咱吧的档次,也没有好的思想碰撞,擦不出火花和真知灼见。
科普文:泰国地方豪强家族的权力传承(转载) 最近在翻阅剑桥大学出版社发布的论文刊物中,偶然间发现一位来自新加坡国立大学的日本学者于去年写过一篇讲述泰国地方豪强家族权力传承的文章,翻译过来名字叫做“绑定的家族纽带:权力下放、地方精英和泰国府级行政机构”。这篇文章算是较为详细的讲述了泰国当前地方豪强家族对于各地区的控制,从侧面也凸显出泰国所谓的阶级化。刚好这篇文章也涉及到前段日子Janie因意外去世的前夫家族以及pie的姑姑(也就是歌手nantida kaewbuasai)进行zz权力移转的一些信息,稍后我用电脑端排好版后发出,希望豆瓣不被屏蔽。(论文有26页,所以我会有所删减,摘取一些重要的内容) 原文地址:Family Ties that Bind: Decentralisation,... cambridge.org 大家有兴趣的可以先去阅读一下,如果对部分翻译理解有错误,欢迎大家及时批评指正! 一、PAO的起源及理由 PAO这个词,即Provincial Administrative Organisation的缩写(直译就是“省级行政组织”,根据其规模和层级,翻译到中文则为“州”或“府”级行政会议比较恰当),在泰国可以理解成府议会,最早是种养有效监督、控制和服从地方的一种方式,最开始没自主权,补贴也很少。但后来从1997年法案修订开始,PAO的地位极速提升,超过25%的国家收入都会分配给府行政部门,参照2015年的数据,有些府的预算已经接近20亿泰铢,PAO正是最大的受益者。 PAO的议长和议员由选民直选产生,四年换一次(在2014年之前,已经选了三次)目前整个泰国有76个议长,除了曼谷以外,每个府有一个。这些议长有权在管辖范围内使用资金,因而权力很大。 二、PAO下的家族传承(总览) 首先,自 2004 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选出的所有 181 位 PAO 议长中,有19 人连续服务了四个任期。也就是说,他们垄断了 PAO 职位,赢得了迄今为止举行的所有四次选句。 其他一些PAO议长已经成功地培养了他们的家庭成员作为他们的继任者,并实现了职位家族转移。在泰国 76 个府中的 29 个(38%),2000 年代举行的所有四次 PAO 议长选句都由同一家庭或亲属团体的成员赢得。在另外 16 个省份(21%),一个特定的家族或其亲属团体对 PAO 进行了半垄断控制,并赢得了 2000 年代四次 PAO 议长选句中的三场。民选 PAO 议长的引入促进了这些精英家族的权力集中。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特点是 PAO议长和国会议员之间的界限模糊。181个议长中有48个先当过国会议员,另外 17 位在 PAO 任期结束后成为国会议员,同时将 PAO 议长职位传给了他们的亲属。对于后来的这些国会议员来说,PAO 主席职位一直是进入国民议会的垫脚石。 此外,181个议长里面,有107个或多或少都和现任/曾任国会议员的人有血缘和姻亲关系。在这 107 位 PAO 议长中,有 79 位来自产生了两位以上国会议员的家族。在典型的模式中,来自特定家族的一名或多名前任或现任议员,包括那些先前被指控犯有多项不当行为的议员,帮助他们的亲戚赢得各自府的 PAO 议长职位。PAO 议长随后使已经有影响力的国会议员能够巩固他们的权力并增加他们连任国会议员的机会(尽管不能保证连任)。在相反的模式中,前任或现任 PAO 议长利用他们的影响力确保他们的亲戚作为新议员在选举中取得成功。在这两种模式中,PAO 议长职位已成为地方精英之间王朝权力分享和转移的制度工具。 此外,把25 位 PAO 女议长视为代表一种新兴的阶层是错误的。25 位 PAO 女议长中几乎所有都来自至少培养过一名男性议员的家庭。这些女性拥有优越的选举资源(例如,金钱、赞助网络),而她们的男性亲属作为国会议员获得了这些资源。 三、当前泰国PAO制度下的12个府家族权力传承(详细列举其中几个) 1.呵叻府 东北部呵叻府的 Suwanchawees 就是这样的一个家庭。前 PAO 议长(2012-2020 年)Ranongrak Suwanchawee 夫人已嫁入这个家庭。她的父亲 Lert Hongpakdee 曾担任呵叻府的选区议员(1983-1988),此后他的女婿(Ranongrak 的丈夫)Pairote Suwanchawee 担任同一职务五届。Ranongrak 紧随其后,代表 Nakhon Ratchasima 担任参议员(2006 年)和选区国会议员(2008-2011 年),然后在 2012 年成功当上PAO 议长。Pairote 和 Ranongrak 由他们的儿子(Lert 的孙子)Polapee 继任Nakhon Ratchasima 选区议员 (2008–2014) 。2011 年,Suwanchawees 因丈夫癌症去世而变得虚弱。2019 年,Polapee 失去了对 Thasanapon Ketmetheekarun 的竞选连任(Thasanapon Ketmetheekarun 是 Palang Pracharat 支持的女性候选人),与敌对政治家族 Ratanasets 有关系。由于没有家庭成员在2019年选句,Ranongrak在2020年的PAO选句中没有竞选,她的任何亲戚也没有竞选。 另一个著名的家族 Wangsupakitkosols现在已经控制了呵叻府 PAO议长职位,目前的议长Mrs Yolada (formerly Wichuda) Jitrapitaklert是Weerasak Wangsupakitkosol的太太,Weerasak 目前是 鲅鱼的交通部副部长。Yolada的妹妹Jitrawan嫁给了Weerasak的弟弟Somsak Wangsupakitkosol,这位也曾经当过议员。 受错综复杂的婚姻关系束缚,这两个家族自1980年代以来先后产生了四位国会议员,当地的权力基础更加牢固且这个zz基础有强大的经济基础。这两个家族在呵叻及其周边省份的淀粉生产运输和天然气方面进行大量投资。 2.四色菊府 另一个东北省份四色菊的 PAO 议长职位已被 Traisoranakuls 垄断。这个家族的一名成员 Wichit 自 2004 年以来连续担任了四届 PAO议长。 2006 年,Wichit成为 PAO 议长两年后,他的妻子 Sunisa 被选为四色菊的参议院议员。Wichit 的哥哥 Theera Traisoranakul 也加入了,在 2007 年和 2011 年在赢得了四色菊选区议员的席位。在2007年和2011年,Wichit 和Theera的最小的妹妹Udomlak(Traisoranakul)Pengnorapat被选为Sisaket选区议员。 这些国会议员追随 Udomlak 的丈夫 Chaturong Pengnorapat 的脚步(chaturong是爱泰爬梯的高级成员)。 3.华富里府 中部地区华富里府的 PAO 议长也一直由一个家族 Jiraphanwanits 控制,他们经营着两家成功的建筑公司。这个家族的族长 Kamol 现年 89 岁,从 1983 年到 2005 年,他曾七次担任 CT 爬梯的华富里选区议员。他在 2004 年巩固了控制,当时他成功地让他的长子Suban连任议长,他的女儿(Suban 的妹妹) Manlika 在 2009 年 1 月的补选后成为新的华富里议员。尽管suban在2011年被谋杀,但是他的遗孀oraphin继续连任议长的位置。 4.猜纳府 PAO 在中部地区猜纳府先后由两个政治家族控制:Songprachas 和 Nakhasai。Songprachas家族在房地产 、汽车零部件和水果销售方面都有产业。在 2004 年产生第一位民选 PAO 议长,一位名叫 Jirada 的女性。她在办公室任职至 2008 年。在此之前,她的父亲 Bunthong Songpracha 在 1983 年至 1996 年期间五次担任猜纳选区议员······ 自 Jirada 的 PAO 任期于 2008 年结束以来,Anuson Nakhasai 一直担任这一职务,并连续赢得了三届。Anuson 的哥哥 Anucha 曾两次担任爱泰爬梯猜纳府选区议员(2001-2006)。Anucha 拥有相当大的经济影响力,自 2009 年以来在利润丰厚的泰国超级联赛中拥有猜纳FC球队。 5.帕府和南奔府 在泰国北部的帕府,Wongwans 已经建立了对 PAO 议长的有效垄断。2007年前帕府选区国会议员 Anuwat Wongwan(2005-2006 年)赢得了这次补选。Anuwat 的父亲 Narong 是一名伐木和烟草大亨,也是漂亮国黑名单上的毒枭嫌疑人,曾在 1979 年至 1995 年连续六届担任帕府选区议员。自2007年以来,Anuwat赢得三届包括2020年。 此外,在南奔府,narong的大儿子Anuson目前是PAO议长,并且他还拥有泰国一个二级足球俱乐部。 6.素可泰府 Somsak Thepsuthin 是当代泰国掮客之一,经营着巨大的养牛场 和泰国二级足球俱乐部 。从 1983 年到 2001 年,他作为素可泰选区国会议员连续七次获胜,他的妻子阿农婉担任 TRT 的素可泰选区议员。自 2004 年以来,他将素可泰的 PAO议长职位变成了他的领地,扩大了他本已巨大的影响力。为此,他让他的两个亲戚轮流担任 PAO 议长。 7.夜丰颂府和清莱府 Akaradet Wanchaithanawong的家族经营着三个建筑公司,自 2006 年以来他本人一直主导着夜丰颂的 PAO议长。此外,他的姐姐 Athitathon在2020年成为清莱第四位PAO女议长,击败另一位来自zz家庭的女性候选人——前清莱选区议员 Wisaradee Techatheerawat(2008-2014 年)。 8.春蓬府 春蓬府主要是 Suphol Julasai家族和Sirisak Onlamai家族争夺,Suphol本人也是国会议员,目前Julasai 家族实际上仍然控制着PAO议长。 9.碧武里府 Chaiya Angkinan在碧武里府PAO议长上担任了四届(他家这个姓氏是拉玛六世所赐)Angkinans家族经营两家公司,一家从事冰生产,另一家从事建筑业。此外,Angkinans 家族与其他四个显赫家族有亲属关系:1.Aksonnans家族,祖上担任过罗勇府的长官;2.Chalo-yu家族,出过海军上浆;3.Polabutrs家族,议员世家,祖母辈就开始担任了;4.Supapaengs家族,出过两个国会议员。 10.北榄府(janie前夫家族) 自 2011 年以来,春武里府邻近省份北榄府的 PAO 一直被 Asavahems 垄断,该组织由一名涉嫌贩毒者 Watthana(曾当过内政部副部长)领导。Watthana 的儿子 Chonsawat(janie前夫)一直担任 PAO议长,直到 2020 年,他的前妻 Nanthida Kaewbuasai 继任(这位是pie的姑姑) 四.总结 总之,上述错综复杂的地方豪强谱系,把他泰地方权力算是玩明白了,不是姻亲就是直系血缘,循环往复,乐此不疲。此外,这些家族还利用手中的权力去发家致富或是已获得商业成功的基础去谋求自己的zz职位,加以巩固自己的地区地位。这不禁让我想起poy宝儿的夫家也是如此,第一代从商积累资产,第二代开始部分从商,部分入仕,以至于把持普吉府几十年,把家族产业扩展到石油天然气自来水等领域,使得自己家族“万古长青”;粉红的前夫家也是如此,从爷爷辈开始入仕,而后从商做地产发家致富······ 纵使z局如何风云变化,这些地方豪强和曼谷豪门世家依旧大树不倒,毕竟鸡蛋放在好几个篮子里。也从侧面可以理解为什么娱乐圈和hiso圈如此紧密啦(ps:这些地方豪强一般比较低调,毕竟很多钱来的不光彩,不怎么和娱乐圈有关系)
东大未来行政区划层级构想2 东大当下的行政区划层级为:中央--省级政区--地级政区--县级政区--乡级政区。按照实一虚一的原则,省级和县级需要虚化,比如台湾的虚省,就是省级机关派出化;虚县犹如日本的虚郡,同时配套的是乡镇合并,规模类上世纪八十年代区公所规模(当时区长科级,乡长股级),人口4万以上为宜,一般不应少于2万,面积100-400平方公里间为宜,人口极度密集的区或情况特殊的市镇乡的面积不应小于25平方公里,人口稀少地区可以放宽至1600平方公里,人口极度稀少且情况特殊地区不应超过6400平方公里,任意点开车2小时或骑马4小时能抵达政府所在地;分割规模过大的市辖区,整县改区显然有违当初区公所一级的主旨,比如扬州市江都区人口是广陵区的两倍多,面积更是六倍;对于人口10万以上的市镇乡可以分设片区或街道办以便就近提供公共服务,对于人口2000以下的乡级政区可仅设由县或地级政区直管的片区公所。
假如东大行政区划法国化 法国现行地方行政机构管理方面基本特征主要秉承了中央集权的传统,然而近20多年里这种状况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法国是欧盟国家内少有的几个结合4级行政机构的成员国之一,这4级机构是:国家、大区、省和市镇。1982年3月2日《分权法》对地方行政机构进行改革,设立三级地方行政区划,包括:大区、省和市镇。1994年以后,法国重新划为26个大区(包括海外4个大区)、100个省(包括海外4个省)和36 433个市镇。 对标如下: 1、省--大区(la région): 1955年开始设立。全国现有26个大区,其中本土22个,海外4个。因每个区内包含若干省,故译为“大区”。各大区设区长1名,由总统任命,属中央政府委派到各大区的代表,直接向内务部长汇报和联系工作。设立大区的目的是加强国土整治。大区的主要职能是:规划区内的国土整治,促进其经济发展,负责职业培训,以及管理中学的建设、教学设备和办学经费。大区的行政权由大区议会议长行使。大区议员任期6年。各大区设立社会经济理事会,作为大区议会会长的咨询机构。该理事会由企业、自由职业者、工会组织职员、地区性协会代表共同组成。在实施国家计划,拟订地区计划,确定地区预算等重要事宜时,大区议会必须同本区社会经济理事会磋商。 2、专区、自治州(地级行政区,按总统车速60km/h计,内地各专区边缘驾车2小时可以抵达专区首府,内地专区面积一般控制在2万平方公里内,边疆区域不超过16万平方公里)--省(le département,法国的省属专区类似于八十年代的区公所): 全国共设100个省,其中本土96个,海外省4个(马提尼克岛、瓜德罗普岛、留尼汪岛和法属圭亚那)。省级机构始建于法国大革命时期,1982年后成为具有实质性的地方行政区划。省级机构的主要职能有:负责本省的卫生和社会工作、农村建设、省内公路,以及本省初中的办学经费及管理。省长由中央政府任命,代表国家在当地行使职权。1982年后,省的行政权改由省议会议长行使。议长由本省议员选出,任期6年。 3、乡、镇(考虑使用八十年代小乡规模,便于发展集体经济,参照物为华西村、永联村、善港村)、市(一般仅分设街道办,较大的市分设区公所)--市镇(la commune): 法国最基层的行政区划和机构,创设于大革命时期。全国3万多个市镇中,80%市镇的人口在10 000人以下。每个市镇设有一个行政办事机构和一个议事机构(市镇议会)。市镇议会议员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6年。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决定本市镇的发展方针;批准、管理市镇产业,特别是小学的教学设备和建筑;确定市镇行政机构等。市镇长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市镇直选的行政长官,又作为本市镇的代表。
论哪级行政区适合成为广域地方公共团体 1、县级和区公所政区太局促,县域经济的局限和深圳扩容发展的需要都体现着县级规模政区以上需要更大规模的区域统筹机构,而两三个县合并后的大县又是变相的地级行政区,下面是不是要设县辖市,人口多的县辖市是不是要设立区或街道办。 2、地级政区除了代管产生的刮地皮的体系问题外,暂无大的问题。 3、行政公署级政区(唐朝中后期、明清至民国初年的道级,新中国初期的若干行政公署),如苏南、皖南、重庆、台湾、海南这种量级,从唐朝的藩镇割据和民国初年各类镇守使军阀来看,这个层级实体化不容易被中央驾驭,甚至滋生地方割据。 4、省级和大区级政区更不用说了,汉代的州、清末的省、民国的省皆是例子。 综上,地级政区是最适合成为广域地方公共团体的,既不过小,也不过大,上可有省作为中央的辅助机关,下可分设若干基础地方公共团体。
论县级政区的合理规模 本文所述县级政区包含县、县级市、市辖区、旗等,不完全以首长级别论。县级政区乃是当下体系中的基层完全政府,也有其匹配的县域经济,虽然在工业化高的地区显得局促,但是作为都市圈的一员仍大有存在的功能性、必要性。 秦汉时就定下了一个基本原则:“县大率方百里(汉代1里约等于416米,方百里是41.6km*41.6公里,也就是1730平方公里,人的步行速度是4km/小时,基本是当天能步行抵达县衙),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也就是以百里见方的面积作为县的幅员基数,再以居民的数量作调节。人口稠密的地方,县的面积划得小些;人口稀少的地方,县的面积划得大些。这个原则自然合乎道理,因此为以后历代所遵奉,百里之县成为习惯的称呼,县令有时也就戏称为百里侯。实际上,如果除去方百里这个具体数字不计,至今也还没有更高明的原则来代替它。所以,今天青海省的一些县,内蒙古的某些旗,其地域之辽阔几和,但也无法过于缩小,因为那里的人口过于稀少。 至于秦代方百里的数字如何确定,历史文献上没有记载,推测是为了与当时的管理水平相适应。如果假定县城位于方百里的某县的几何中心,那么从这个中心到四边的距离都是五十里,相当于今天的十七点五公里,这样的距离,如果起早贪黑的话,可以在当天徒步往返。这对于官员下乡劝课农桑或农民进城缴纳租赋都是比较合宜的。当然这是就理想情况而言,因为一个县的地域,不会是四方四正,县城也不一定恰好在几何中心,但是以上的推测大约并不离谱,因为一切基本原则都是按标准情况制定的。秦汉时代,中国经济最发达地区是黄河中下游地区,这里已经形成关中与山东(即崤山以东地区)两个经济重心。在地理景观方面,黄河中下游是一马平川的大平原,因此在平原上以方百里作为县的幅员标准也是合乎情理的。 在国外也有类似的例子,法国大革命以后,重新划分行政区域,其中最高一级区划幅员的划定,就是以使这个区划之中所有居民都能在一天之内往返于区划中心与居住地之间为原则,但这个原则的确定已在秦代之后两千年了。故而本土的96个省面积呈现高度均衡性,大部分省面积集中在3000-8000平方公里之间,超过8000平方公里的省份仅有4个,低于3000平方公里的有8个省(其中7个位于法兰西岛大区)。省(相当于东大的县级)下设专区(相当于东大的区公所)以便提供公共服务,专区下分设市镇(大多相当于东大的行政村自然村规模),当下法国的省级权力逐步归于大区(相当于东大的地区层级),市镇多组成市镇联合体(相当于东大八十年代的乡镇规模)。 另鉴于弯弯乡镇黑金政治,大陆村级廉政情况,乡镇合并过大后远离基层反需村级配合提供公共服务及乡财县管的当下体系,建议乡镇和街道一样派出化,主要任务在于就近提供公共服务而非制定政策,在人口稀少的地区实施县直辖村,配套的就是控制县级政区的规模(公职人员数量主要在于业务量和编制数量,而非简单的在于行政机关的多寡,控制各级工作部门数量,学习京东8150原则,减少层级,提高行政效率是重要方向,无需过度控制厅级还是处级帽子,比如你努力有效的工作干活而老板既不给你足够的钱又不给你名,你是不是要跑路?),详情如下: 1、内地县、县级市面积一般控制在200-800平方公里(下限、上限参考的是存在千年的小县高邑县、柏乡县及上海的郊县(区)规模,崇明因其为岛屿作特殊情况考虑,面积不含海域部分,对于海岛县可考虑加入礁盘部分),人口10万+,人口极度密集且情况特殊的县级政区或市辖区不小于50平方公里,人口稀少地区一般不超过6400万平方公里,人口稀少且情况特殊地区不超过2万平方公里有72个县级政区面积超过此值);对于面积超过2万平方公里且人口超过5万的县、县级市、旗予以拆分,对于面积超过1万平方公里且人口超过10万的县、县级市、旗予以拆分,对于面积超过3200平方公里且人口超过20万的县、县级市、旗予以拆分,对于面积超过800平方公里且人口超过50万的县、县级市、旗予以拆分。 2、市辖区的人口一般,面积以50-200平方公里间为宜(下限、上限参考的是台湾省辖基隆市、新竹市、嘉义市规模),一般超过800平方公里,高原荒漠等人口稀少地区不应超过3200平方公里,对于面积超过800平方公里且人口超过50万的市辖区予以拆分,对于面积超过200平方公里且人口超过200万的市辖区予以拆分(考虑下辖不超过18个人口4-15万的街道办)。 3、旗、自治县等草原、高原、荒漠为主地区面积一般控制在1600-10000平方公里,规模参考的法国省级政区规模,人口稀少地区不宜超过2万平方公里,人口极度稀少且情况特殊地区不得超过4万平方公里(有22个县级政区面积超过此值,很多吧友可能想着增加一个县级机关会增加很多编制,各县根据人口编制数差异很大的,对于人口小县主要在于实行大部制,控制编制数量,减少冗员,而非简单的并县,4万平方公里可是将近半个浙江大,比台湾海南岛都大,就算是牧民骑马从边缘地区到县府也要一天多)。
学者探讨:行政村应不应该变成一级政府?(转载) 一、 当前全国出现了村委会行政化的问题,表现就是村干部越来越正规化、专职化,开始按月拿工资,要坐班。村干部主要工作是完成上级交办的各种任务,在村党群服务中心为村民群众提供坐班窗口服务。村干部任务由乡镇安排,工资由乡镇发放,工作由乡镇考评,村办公经费由乡镇下拨,村庄财务由乡镇代管,村一级不再设会计而只有出纳,村财镇管。甚至村干部任免也基本上由乡镇决定,国家也越来越倾向规定村干部年龄学历,为村干部提供退休保障。这样来看,当前全国行政村一级是否应当变成政府不论,却是实实在在行政化了,基本上相当于乡镇政府派出机构了。 当前中国体制中,行政村一级实行村民自治,村干部是不脱产干部,由村民选举产生,村干部能上能下。村庄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村庄事务分为政务和村务,所谓政务就是协助乡镇完成国家任务,所谓村务就是村民自治事务。从另外一个角度也可以将村干部工作分为管理和服务。管理的工作主要是完成国家任务执行国家规范要求,服务则是为村民提供各种帮助。管理与服务当然不是泾渭分明的,尤其当前国家不再从农村收取税费且计划生育也已放开条件下面,国家向农村输入大量资源,安排了大量自上而下的乡村建设任务比如精准扶贫、人居环境整治,以及要求所有行政村都设立党群服务中心,为村民群众提供便捷的基本公共服务,甚至于要求村干部必须向村民群众收取医保达到一定比例,以提高村民群众防范疾病风险的能力。所有这些工作都是上级安排下来的,却是为村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福利,而不是从村民群众那里汲取资源。 作为自治组织,行政村的管理与服务是通过村民自治,通过村规民约,乃至是通过村庄熟人社会中的关系来进行的。从管理上讲,要让村民服从管理、完成任务,是通过调动村庄内生力量,包括大多数村民的公意,少数服从多数,村规民约,乡风民俗,私人关系等等,这样管理的好处就是建设性,没有强制也就不会产生出“钉子户”。从服务上讲,村庄是村民自己的,村庄环境好不好会影响村民的生活质量,村干部要回应村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要动员村民群众一起来建设自己的美好生活,同时村干部可以向上级申请资源支持。这样一来,无论是管理还是服务,都是村民自己的事情。村民自治搞得好,村民群众就有更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就可以过更加美好的生活。村民自治搞得不好,生活环境有点糟糕,也是村民群众自己受罪。 只有当村民群众自己组织起来建设自己的美好生活,他们才会珍惜,才会焕发内在积极性,才会从村庄实际出发不断地筹集资源来建设更好的村庄社会。也只有村民群众有了内在积极性,国家向农村输入资源才是有效的。 村民自治组织群众,动员群众,通过群众工作让村民群众成为村庄真正的主人,村民群众才可能焕发出激情,每个人都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建设村庄最重要的公共品。只有生活在村庄的村民才最了解自己需要什么,一旦他们有了主体性,成为了村庄的主人翁,他们就会创造属于他们的奇迹。 如果行政村变成了一级政府,由政府去实现管理和服务,情况就有很大差异。从管理方面讲,政府管理就是要按正式的法律法规对不服从管理的钉子户采取强制措施,结果就是,政府每一次强制都会在村庄形成对立面,这样的对立面一旦多起来,政府管理工作就变得难以开展。因为是政府,依托的是正式权力,村民群众就更加不受到村规民约以及熟人社会关系的约束,就更加敢于伸张自己的特殊利益(比如人居环境整治要拆农户旧房子,所谓违章建筑),村庄很多本来就处在模糊地带的管理工作也就推展不开,且村民群众越来越对政府变得不满起来。 从服务方面看,由政府去为村民群众提供服务,帮农民建设美好生活,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政府去帮农民建设的美好生活,往往不是农民需要的美好生活,第二,既然政府来帮农民建设美好生活,农民就坐享其成,既是受益人又是旁观者。村民群众没有主体性,不能焕发出村民群众建设自己美好生活的激情,政府来为村民群众建设美好生活,是肯定不可能成功的:成本高昂,代价巨大,供需错位,以及村民群众不珍惜,所以维护成本高昂。 当前时期正在快速城市化,中国经济发展的核心是城市,城市有大量就业机会,农民正快速进城,这个意义上讲,当前对农村的管理或服务,本质上都是通过国家资源输入来为农村提供较高质量的公共品,让留守农村的农民也可以获得城乡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甚至让一些地区的农民可以率先过上美好生活。在国家向农村输入资源的大前提下面,有两种有差异的建设农村的办法:一种是将资源主要掌握在上级部门手中,由各个部门通过省市县乡村的行政体系,为农民建设美好生活;另外一种则是将相当一部分资源直接输入村庄(可以按人口进行分配),由村民自己来建设自己的美好生活,国家输入资源起到激活村民自治的作用。前者通过行政体系来为农民建设美好生活,最终必然变成由自上而下的各级政府部门按自己规划向农村下达项目资源,以及任务目标,并通过自上而下的规则输入,监督检查以及评估问责等,来评估国家资源输入的效果,整个过程中,村民群众只是旁观者,无论是需求表达还是建设过程乃至最后的评估,都与村民群众无关。国家资源输入农村的结果可想可知,效果不会好。后者在国家输入村庄资源的支持下面,就可能激活村民自治,让村民群众焕发出主人翁的激情,村民群众就可以按村庄实际进行建设,就会想方设法以最小投入创造最大福利,他们也会最为珍惜自己建设的成果。人民群众内生积极性一旦被激发出来,就可以暴发出巨大力量。因此,有一些村庄就可能通过村民群众的积极投入,建设出美好生活。而也一定会有村庄村民自治难以激活,也就无法创造出好生活,那也没办法,村民自己不争气,就自己受点不方便吧。 一旦有村庄可以通过激活村民自治产生出村庄善治,国家就可以给予更多资源支持,因为这样的资源支持是有效的。建设好的先进村庄也就成为后进村庄的示范,后进村庄学习先进村庄,最终都可以通过高度村庄内部动员和国家适度资源输入,建设出不错的农村生活。 当前时期村一级行政化的方向显然是错误的,激活村民自治乃当务之急。在行政村一级建立政府的想法更是无比荒唐。
广东、广南省划分构想图 此构想图大体以原地级市或都会区为核心,划分的若干广域市,按大马拉大车、小马拉小车的原则,不求一刀切的面积均衡、人口均衡。各县级政区面积超过800平方公里且人口超过30万的予以拆分。
韩颜明:中国撤乡并镇的探索(转载) 撤乡并镇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按照相关部分的规划,到2012年中国全国乡镇总数将降低至3万个,相当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全国乡镇数量的三分之一。 在地方组织体系中,县是一级稳定的地方机构,乡镇却是颇费折腾的环节。千百年来,县的数量、名称、辖治范围基本保持稳定,乡镇作为一项地方制度中的新生事物究竟该以什么样的方式和什么样的规模存在还仍然处于摸索阶段。 乡村的管理 乡镇机构诞生的时间不长,起于晚清末年,在民国时期,设置了乡公所。1949年以来,处于市县和村庄之间的这一级机构成了社会革命的实验田,管辖范围忽大忽小,其存在也忽有忽无,在1958-1982年期间,乡镇一级被人民公社取代,由于人民公社是党政商学兵一体化的组织,因而在公社之上,又设立区一级机构,协助县级组织统辖乡村事务。 1978年农村开始推行土地承包制,原有的人民公社体系解体,乡村地区重新设置乡镇一级机构,据统计,上世纪80年代中期全国共有乡镇9万余个,平均人口不足1万。随着大力发展小城镇政策的出台,在农村地区财富积累极度缺乏的情况下,应对之策就是合并小乡,成立大乡,乡镇数量减少至4.3万余个。 从1993年起,分税制开始实施,乡镇企业在市场经济逐渐深化过程中也由繁荣转为衰落。乡镇管理机构在收入减少,开支增大的情况下,把创收的算盘锁定在包产到户后生活条件有所改善的农民身上,乡提留、村提留,各类罚款、税费层出不穷。九十年代中后期,纯农业地区每个农民及其家庭成员人均承担税费在每人每年200元-300元之间,超过农民全年粮食种植能够获得的纯收入。如果农村家庭中在粮食种植外没有其它收入,将无法缴纳乡镇以及村上的各项费用。这一段时间,农民外出打工潮开始涌现,很多没有条件外出打工的农民不得不卖血谋生,河南、安徽、四川等地爆发的因卖血感染上爱滋病的社会灾难是这一时期乡镇职能错乱的副产品。 这样的情况一直持续到2000年湖北监利县棋盘乡党委书记李昌平“我向总理讲真话”:“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至此,农村税费改制被提上日程,并最终演变成农业税在2006年被全面取消。 农村税费改制后,原有的乡镇机构在财政上无力维持,走上了借债运营的路子,乡镇债务迅速膨胀。 为了应对乡镇机构的财政危机,减员裁人,合乡并镇提上了日程,至2005年,乡镇总数减少至35473个,比1996年又减少了8千余个,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划,乡镇一级的最终数量将减少到3万个,乡镇平均人数接近3万人。 皇权不下县 由于乡镇机构在最近十多年中的恶治,并形成一个靠食民利以自肥的庞大利益群体,一些学者开始建议取消乡镇机构,用各种农业协会来代替原来乡镇机构的管理职能。这一类观点往往还援引传统社会中皇权不下县的统治惯例,以此作为取消乡镇机构的理论支持。 所谓“皇权不下县”,即是把县作为政权的末梢组织,广大的农村地区由地方乡绅实行自治管理。这项制度起始于唐宋,终于清末。对“皇权不下县”实施得最为彻底的皇帝是明太祖朱元璋,由于朱元璋早年在社会底层的艰辛生活,对地方官吏为害乡民的感受格外强烈,故在明朝初年,诰令地方官员不得擅离官衙前往县城之外的农村,违者腰斩。在朱元璋看来,一个县官不好生生坐在衙门内听讼断案,而去乡村转悠,是扰民生乱之举。 乡镇机构的设置只有100年多一点的历史,它最早始于清末1908年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在此之后,乡镇成为管理乡村地方事务的主要机构。 近代以来政权管理权力由县一级向乡镇下沉的原因与人口数量的变化以及现代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多样性复杂性相关。 中国的人口总数在两汉时期就已经达到近6000万,其后1000多年时间这个数字成为中国人口总数的上限值。这一情况一直持续到明朝中期,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在于当时中国的粮食供给能力。中国传统的粮食作物,在北方主要为粟、麦,南方主要为水稻,这些农作物能够支持的人口数量大致为6000万左右,超过这一数字,马尔萨斯阐述的人口调节机制就会发生作用。 明中期后,原产南美的旱生高产作物玉米、红薯等经由南洋传入中国,原本不适宜种植庄稼的丘陵山地也成为重要的农产品生产地,粮食供给能力大为提高,至明代末年,中国人口已经超过一亿。有清一代,尤其康雍乾嘉四朝,政局稳定,人口增长迅猛,至道光年间,人口总数已达四亿。近代以来,随着西方现代医学的引入,人均寿命和婴幼儿成活率均大幅提高,人口总数继续攀升,至2009年统计数据,全国共有人口13亿3千万。 与人口总数不断增长相比,县级机构的数量较为稳定(历代平均约为1350个),在明中期以前,各县平均人口三、四万人,比目前阶段乡镇平均人口约高一些,与镇管辖的人口平均数相当。 传统社会中“皇权不下县”的管辖办法正是基于这样一个人口数目,以前的县太爷管辖的人口,也就相当于现在的乡镇长,古代皇权社会对县以下的区域采用乡绅治理,大体接近于现代社会乡镇一级允许辖区内的村民自主自治。 乡村的服务功能 乡镇机构设立的第二个原因来自于现代社会的诸多变化。传统社会中,朝廷对农村民众的要求不多,农村民众对朝廷的要求也同样简单。大体可以归纳为:农村民众对朝廷的义务就是纳粮服役,通常纳粮数量与服役时间都有一定的定制。朝廷对民众的义务主要为司法维护与赈灾济贫。中国大部分农业区都处于亚洲季风带中,季风气候的主要特点就是降水在空间与时间上的严重不均,导致旱涝灾害交替出现。历代朝廷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在灾荒年间对受灾民众的救济。季风的影响是中华文明较早走向大一统的重要原因。不能在灾荒年间有效救济受灾百姓的朝廷大多会面临统治上的麻烦,在冷兵器时代,因饥馑而面临死亡的老百姓几乎拥有无坚不摧的能量。 进入现代社会后,统治者对民众的要求大幅提高。国民党和共产党最初都是以革命性政党的面目示人,即要通过改造国民,动员民众,完成全社会的变革,所以从民国开始,统治权力向基层延伸就成为必然。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末,国家权力的强行介入走到极致,乡村农民的家庭生活也成为社会革命的对象,大锅饭、公社食堂成为新时期的标杆,文革结束后,计划生育、耕地指标成为政治考核的新项目。同时,在现代社会中,民众对政府提供的社会公共品的要求也提高了,现代生活内容中涵盖的水、电、通讯、交通、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社会服务必须依赖于公权力的参与才能完成,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公共福利和基础设施的要求也相应在增长。 由于人口数量的大幅度增长和现代社会组织方式以及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在现代社会中,在县以下设置乡镇一级管理机构就不是一项权宜之计,而是有效与有序管理地方基层事务的必要条件。 来源: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
东大未来行政区划构想 构想的层级为中央--省(派出机关)、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广域地方公共团体)--广域市、自治州(广域地方公共团体)--县、市(基础地方公共团体)、区(特别地方公共团体)--乡、镇、街(派出机关)--村、社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除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外形成虚5级实3级的架构。 缘由: 一、为啥乡镇街一级为官派?鉴于大陆历史上乡一级长期属于县一级的辅助,迄今内地乡镇尚无独立的财政;乡镇一级区域经济过于局促,实体化效益不高,就算很多地方通过合并使得其达到原来八十年代区公所规模,在中西部山区高原等人口稀少地区还是人口欠缺,基于马太效应,乡镇人口会更少;就算通过合并使得人口达到一定数值,比如5万以上,那何不分割为新县呢?行政区命名并不是影响行政组织(编制)的核心要素,而在于其权力、业务需要,人家确有那么多业务,何必老想着压着人家的官位,各地根据经济财政状况发出的绩效才是公职人员的大头收入。另根据台湾地方自治实践发现乡镇一级几乎为黑金政治充斥,乡镇长官派呼声很高。 二、为啥以县级政区为基础地方公共团体?县级政区自秦以来一直比较稳定,方百里(汉代1里大概是416米,为方便计算,取400米,方百里也就是1600平方公里的样子)、齐民万户,民稀则旷、稠则减一直是历代的基调,人口密集了的县会被拆分,这也是河南河北山西诸多小县的来源。基于乡级官派,这一级规模也不宜过大,否则乡镇规模会随之膨胀,远离群众且不便,这也是区公所被裁撤后乡镇一级持续合并的重要原因。故我主张对于面积超过800平方公里(汉代方七十里)且人口超过50万的县级政区(在山地高原荒漠等人口稀少地区定为30万)予以拆分,但面积不宜小于200平方公里(汉代方35里,河北高邑、柏乡的规模),情况特殊地区不小于50平方公里。区则作为类似于东京都的特别区不享有完全县级权力的地方公共团体,面积一般不小于50平方公里,人口20万--100万间。 三、为啥以地级政区为广域地方公共团体?考虑过道级的规模,也就是重庆、海南、台湾的规模,重庆是一个大号的广域市,海南的省直管县市效果并不好,县域经济的局限性很大,台湾诸县域经济政治则诸侯化,台当局根据业务需要亦设立了南部、中部、东部联合服务中心,等于变相的设立了专区一级,另台当局诸直辖市因区人口较多,设立了次分区,可比照于大陆的街道办,这是并乡镇、并县的一个警钟,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会促使你设立派出机构的,不是光合并了就能减少编制了。 四、为啥省为派出机关?历代省级政区多为中央的派出机构,如汉代的州、唐代的道、宋代的路,若施行地方自治,中央也需要省级辅助,避免被架空。
科普--地级是符合宪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十五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PS.就算不是也可以修改的)
江浙沪皖重新划分构想图
西川省、东川省行政划分构想图
江苏18路诸侯版 为迎合诸喜欢省直管县的大佬,特绘制了江苏18诸侯版划分图,大体以原2-5个县域范围为一市,面积在3200-12800平方公里间,区域人口200万以上。(南哥:与其超越苏州,不如拆分苏州来的利索)
江南省构想图 构想中的江南省设苏南、苏中、苏北、皖南、皖中、皖北6个都会区(metropolitan area)作为派出机构(各由首市首长督察并协调该都市圈建设发展): 苏南都会区辖地:上海、苏州、无锡、常州、湖州、嘉兴 苏中都会区辖地:扬州、泰州、南通、盐城、楚州 苏北都会区辖地:徐州、宿迁、淮阴、海州、淮北、宿州 皖南都会区辖地:南京、润州、太平、宣州、徽州、池州 皖中都会区辖地:庐州、滁州、和州、舒州、六安 皖北都会区辖地:寿州、濠州、亳州、颖州、光州
江苏行政区划调整倡议(15太保版) 设立标准:区域人口满300万,足以促进主城区人口聚居满100万;面积3200平方公里以上(相当于汉代方140里,也就是方百里的2倍),面积上限为交通1小时可以抵达主城区,以主城为核心,形成一个具有明显聚集效应、具备竞争优势的地区;据此并根据山川形便原则调整了部分行政区,做大做强了省会,改变了苏南畸形的行政区现状,新增了以如皋海安城区为一片的如皋广域市,以洪泽、淮安(苏北灌溉总渠以南部分)为新的主城区的楚州广域市。
台湾行政区划调整设想 以北部都会区为台北府、以中部都会区为台中府、以南部都会区为台南府、以花莲台东区域为台东州,形成3府1州的广域地方公共团体。拆分人口超过50万且面积超过800平方公里的县市,使其人口在20-50万之间,县的人口不少于10万,特别区的人口不超过100万。县、市、特别区为基础地方公共团体,职能区分参考日本东京都,乡、镇、区为拍出机构,对于分设次分区的区进行拆分,使其人口一般在4-10万之间。村、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50-300户为宜,一般不应少于20人,不超过1万人。
假想:江苏调整为12太保 建议江苏13太保调整为12太保,鉴于泰州、宿迁主城区规模不足(连广义上的市辖区人口都没满100万),辐射不够,改为省的派出机构专区,其余为广域市,广域市财政上同计划单列市,广域市所属县市财政对接广域市,不再直接对接省,方便他们刮地皮,集中力量干大事。对于人口超过50万且面积超过800平方公里的县级政区予以拆分,对于市辖区面积小于50平方公里或人口少于20万的区予以扩大或合并。缩县的同时缩小乡镇,定为派出机构,县已经够小了,很多行政服务在县里提供就行。
终行政区划调整年终个人思路更新 一年发好几个贴了,根据吧友的帖子及新资料,本帖进行一次更新。
期待行政区划调整建议干货 2024年马上过去了,今年咱们贴吧有些冷清了,还不如QQ地图群呢,帖子内容多是哪里调整了、我认为需要怎样调整,但大多说法空洞,说的难听点就是根据看到的拍脑袋想着要省直管县,要缩省,不考虑本级权限配套,也不考虑上下级的业务量会导致增设新的层级,更不考虑发展成现今行政区划的缘由,相当于根没搞清,却要去治理,容易形成生搬硬套,比如说米国50个邦、倭国47个一级行政区,所以咱也应该设五十个左右的一级行政区,大家感觉这不滑稽么。 说一千道一万平台的活跃在于思想的碰撞,如果大多是垃圾车,那很可能撞出的不是火花、真知灼见,而是遍地垃圾。期待2025年行政区划吧迎来更高的潮流,犹如春秋之百家争鸣,为我中华经济转型升级、国家复兴提供更多的能量,再现隋唐般体制经济一骑绝尘。
关于我国台湾省行政区划体制现状(转载,逻辑值得参考) 我国台湾省的城市化程度虽然较高,建制市较多,但中国传统的地域型政区仍然很好地保留了下来。县和乡、镇依然是台湾行政区划的主体部分,只不过其功能发生了变化。由于实行了“县辖市”体制,县的地位并不比省辖市”低。有的县(如桃园、台中、台南、高雄等)的人口规模和经济实力甚至超过了“省辖市”。在2010年撤县设新北市之前的台北县,则大大超过了台北“直辖市”。省制也是台湾当局长期保留的地域型政区制度,近几年来“精省”之说盛行,省的地位已经大大下降。1999年颁布的《地方制度法》将“省”作为“行政院”的派出机构,“省”政府官员由行政院”任命。下面对我国台湾地区的省、县、乡(镇)三级地域型政区分别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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