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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人性的需要与欲望浅谈道德、礼与法 聪明的人往往把欲望变成需要,智慧的人往往只有需要而没有欲望,愚蠢的人往往只有欲望而没明白自己的需要,也没有能力把欲望变成需要. 在我看来 需要:个体内部的某种缺乏和不平衡状态. 是为存在本身服务的。 欲望:个体外部的某种缺乏和不平衡状态. 是为存在方式服务的。 自身的需要是什么都还没弄明白,就想到欲望,那么欲望就是非常盲目的,还可能伤及到根本的需要,也会影响到存在本身。 先有存在本身的需要,然后才有满足需要的愿望,是为欲望,欲望是为满足需要而产生的,单纯的欲望而脱离存在的需要是盲目的和有害的。 我们时常想着去驾御周围的物事,但往往又不能如我们所愿。我们之所以驾御不了周围的物事,实际上是驾御不了我们自身的欲望 而欲望总是会因关系的存在而受到阻碍,内化为潜意识的冲动,是为邪恶的萌芽。 在存在需要基本满足的前提下,欲望已经摆脱了需要的束缚,基于存在方式的考虑,欲望总是和存在方式联系在一起的,所以欲望的指向也就不一而同,方向也就没有统一了,但最终的方向就是真、善、美,也就是存在的终极状态——自由。这个是人性的过渡,人性向神性的过渡:规则性向自由性的过渡。 实际上也就是说,人的存在状态由规则的向自由的过渡。过渡过程中,因为规则存在状态的需要已经被满足,那么就有必要向自由状态过渡了,整个存在状态的过渡实际上也反应了存在状态的需要。只是有的人在没有明白需要的前提下,而盲目的欲望,就可以视为虚荣了。有的人就因虚荣而得实祸。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 在人性的过渡中,需要表达为欲望,欲望表达为需要。一切都基于存在,因为不管什么样的存在方式,都是为根本的存在服务的,由存在的方式来改变存在的状态。 总体来说需要和欲望是基于存在、存在方式和存在状态的考虑,最终是自由的存在。 在欲望和需要的相互过渡过程中,那就有德和礼法的制约. 要实现欲望向需要的安全过渡,必须要遵循德与礼法. 道德源自于人性中的规则 基于我是我所是的考虑,人首先要保证"我"的存在,后有怵悌之心,恻隐之心则生于怵悌之后. 恻隐是为道德. 道德是人性中规则的明器,当个体敢于突破本身的规则,那么道德对于他们来讲完全是虚无的摆设! 那么个体为什么敢于突破本身的规则,就在于对自由的渴望,自由表达为欲望,那么欲望也就成为他们的真正主人.漠视规则而存在,是为自由意志的泛滥,是为邪恶. 为了维护道德,道德往往要选择一个明器,要不就是礼,要不就是法。 用礼或法来解释或维护道德。不管是礼还是法,根本的都是规则,考虑对谁负责,为谁服务的问题,考虑为少数人服务,那礼就先于法,当承认人人平等那就礼让于法。 在封建社会道德往往与礼相结合,而礼的制定往往又根据封建特权而定,所以表面上看礼之下的德是合情合理的,但又是漠视人性的平等的,是完全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是基于地位,身份,财富的不平等而制定的。 古代的礼,因人的地位、出身和财富而享受的道德权利不一而同。礼之下的道德并不承认人的生而平等,为了维护统治和少数人的政治,往往都不把自己当人看了,有的认为自己是龙,有的认为自己是凤。 礼是道德的具体成述,是基于维护统治阶级的无上权威而定的,本身是不平等的,尤其是基于三纲五常而定的相关礼仪。 礼与法有相同点,也有异同之处。相同的都是明器,可以执行可操作; 都是为了维护基本的存在,而对存在方式及其行为的限制,也都是维护道德的盛行。 不同的地方表现在,礼要求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但法就一定是基于不能做什么的考虑。可以说法是在礼只上的更大的规则系统,是一切规则的最终解释者。当法与道德结合,那么就等同于平等和恻隐的结合。 当欲望表达为存在方式的需要,也就是自由存在状态的需要时,那么就必须要考虑道德、礼和法。 我国的和谐社会的建构应该基于新时代的道德、礼(礼貌)与法。 不是原先基于地位、出身、财富下建立的礼之下的人人不平等的道德观,是体现法律之下人人平等,人人平等、相互尊重的道德观才是我们需要建立的。 尊礼说明自己是个有道德的人,守法说明自己是尊重道德的人。 而当个体并不想遵守礼与法的行为时候,那么就说明自由意志已经漠视规则而泛滥为邪恶了。不尊礼者,那么将受到众人的谴责,不尊法者,则等待他的就是罚了。过程中,论迹不论心。 人作为一种关系存在,实际并不能独立存在的,我们的存在和社会、自然有着天生的契约关系,违礼、违法都是违反契约,当我们选择或自觉的遵守契约,那么我们将是自由的,当放弃契约或盲目的自由,那么我们要不被社会要么就被自然惩罚。
基于人性的需要与欲望浅谈道德、礼与法 聪明的人往往把欲望变成需要,智慧的人往往只有需要而没有欲望,愚蠢的人往往只有欲望而没明白自己的需要,也没有能力把欲望变成需要. 在我看来 需要:个体内部的某种缺乏和不平衡状态. 是为存在本身服务的。 欲望:个体外部的某种缺乏和不平衡状态. 是为存在方式服务的。 自身的需要是什么都还没弄明白,就想到欲望,那么欲望就是非常盲目的,还可能伤及到根本的需要,也会影响到存在本身。 先有存在本身的需要,然后才有满足需要的愿望,是为欲望,欲望是为满足需要而产生的,单纯的欲望而脱离存在的需要是盲目的和有害的。 我们时常想着去驾御周围的物事,但往往又不能如我们所愿。我们之所以驾御不了周围的物事,实际上是驾御不了我们自身的欲望 而欲望总是会因关系的存在而受到阻碍,内化为潜意识的冲动,是为邪恶的萌芽。 在存在需要基本满足的前提下,欲望已经摆脱了需要的束缚,基于存在方式的考虑,欲望总是和存在方式联系在一起的,所以欲望的指向也就不一而同,方向也就没有统一了,但最终的方向就是真、善、美,也就是存在的终极状态——自由。这个是人性的过渡,人性向神性的过渡:规则性向自由性的过渡。 实际上也就是说,人的存在状态由规则的向自由的过渡。过渡过程中,因为规则存在状态的需要已经被满足,那么就有必要向自由状态过渡了,整个存在状态的过渡实际上也反应了存在状态的需要。只是有的人在没有明白需要的前提下,而盲目的欲望,就可以视为虚荣了。有的人就因虚荣而得实祸。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 在人性的过渡中,需要表达为欲望,欲望表达为需要。一切都基于存在,因为不管什么样的存在方式,都是为根本的存在服务的,由存在的方式来改变存在的状态。 总体来说需要和欲望是基于存在、存在方式和存在状态的考虑,最终是自由的存在。 在欲望和需要的相互过渡过程中,那就有德和礼法的制约. 要实现欲望向需要的安全过渡,必须要遵循德与礼法. 道德源自于人性中的规则 基于我是我所是的考虑,人首先要保证"我"的存在,后有怵悌之心,恻隐之心则生于怵悌之后. 恻隐是为道德. 道德是人性中规则的明器,当个体敢于突破本身的规则,那么道德对于他们来讲完全是虚无的摆设! 那么个体为什么敢于突破本身的规则,就在于对自由的渴望,自由表达为欲望,那么欲望也就成为他们的真正主人.漠视规则而存在,是为自由意志的泛滥,是为邪恶. 为了维护道德,道德往往要选择一个明器,要不就是礼,要不就是法。 用礼或法来解释或维护道德。不管是礼还是法,根本的都是规则,考虑对谁负责,为谁服务的问题,考虑为少数人服务,那礼就先于法,当承认人人平等那就礼让于法。 在封建社会道德往往与礼相结合,而礼的制定往往又根据封建特权而定,所以表面上看礼之下的德是合情合理的,但又是漠视人性的平等的,是完全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是基于地位,身份,财富的不平等而制定的。 古代的礼,因人的地位、出身和财富而享受的道德权利不一而同。礼之下的道德并不承认人的生而平等,为了维护统治和少数人的政治,往往都不把自己当人看了,有的认为自己是龙,有的认为自己是凤。 礼是道德的具体成述,是基于维护统治阶级的无上权威而定的,本身是不平等的,尤其是基于三纲五常而定的相关礼仪。 礼与法有相同点,也有异同之处。相同的都是明器,可以执行可操作; 都是为了维护基本的存在,而对存在方式及其行为的限制,也都是维护道德的盛行。 不同的地方表现在,礼要求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但法就一定是基于不能做什么的考虑。可以说法是在礼只上的更大的规则系统,是一切规则的最终解释者。当法与道德结合,那么就等同于平等和恻隐的结合。 当欲望表达为存在方式的需要,也就是自由存在状态的需要时,那么就必须要考虑道德、礼和法。 我国的和谐社会的建构应该基于新时代的道德、礼(礼貌)与法。 不是原先基于地位、出身、财富下建立的礼之下的人人不平等的道德观,是体现法律之下人人平等,人人平等、相互尊重的道德观才是我们需要建立的。 尊礼说明自己是个有道德的人,守法说明自己是尊重道德的人。 而当个体并不想遵守礼与法的行为时候,那么就说明自由意志已经漠视规则而泛滥为邪恶了。不尊礼者,那么将受到众人的谴责,不尊法者,则等待他的就是罚了。过程中,论迹不论心。 人作为一种关系存在,实际并不能独立存在的,我们的存在和社会、自然有着天生的契约关系,违礼、违法都是违反契约,当我们选择或自觉的遵守契约,那么我们将是自由的,当放弃契约或盲目的自由,那么我们要不被社会要么就被自然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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