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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往云烟,彼此皆然。与世相闻,自居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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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下对消法55条的认识 RT, 不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还是百度百科 “民事欺诈行为”内容“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表示的行为。” ——通常的3个要点可以参照“今日释法:“民事欺诈行为”的法律认定”一文 ——本人想说的是,“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事实”(定义为欺骗行为)是其主要要素,认为其余两者只是前者的产物而已,即可结果论。 “意思表示”:基本指的是“下单(合同成立)”、“修改内容(变更合同)”、“取消订单(合同解除)”这三个行为期间,认为卖家拒不履行(违约责任)等情况下,合同最终必然解除,即“意思表示”成立。 “错误(认识)”:认为有违于原合同目的本身,即已构成“错误” ——即:“欺骗行为”本身已经构成“欺诈行为”的开端,“意思表示”可以从结果上来说,“错误(认识)”同上
平台突然消减福利,所以跑路?不!平台到处侵权才是本质 不少吧友因平台突然消减福利,而选择离开(放弃)、或是提现免遭损失; 而本人,更关心的是平台的侵权行为、或是说对卖家侵权行为的漠视! 正如12月中下旬,卖家随随便便就能申请疫情报备, 物流发不了?缺货、断货?员工住院生病?各种都成了幌子; 当然不排除真实存在的情形,但对于那些不良卖家, 只要向平台说俩个字“疫情”,就能简简单单进行“全店报备”! 本人现在碰到的卖家篡改订单收货信息这事, 很简单的事,平台查看后台记录,必然能找到整个修改履历; 而可笑的是,在线客服、热线客服,不少都在说“卖家没有权限修改、只能备注” ——条文在那摆着“如何修改订单地址”,修改过的铁证在那摆着,真可谓是性口雌黄! 其它,如买家被卖家投诉,评论被卖家投诉、遭删除屏蔽折叠,等等; 不说买家连进行反驳的情景都没有,知情权都根本不存在(消息通知), 卖家伪造证据,等等,即使买家知晓了、反馈给平台,平台也无有作为 ——评论?笑死人,这自找麻烦的事,早已懒得去做; 除非1,淘特的评论返红包, 除非2,真的有卖家值得表扬, 除非3,真的有卖家无恶不作 ——大多的时候是,中差评被强制要求评论,才不得已而为。 最后一句: 本人淘特上所有的红包、积分,包括饲料、营养瓶,剩余总价值至少超过500; 除了1月初,把积分抛掉了300以外,2月至此未进行过抛售行为。 但若平台无法保证各方的权益,这些剩余白送还给平台,也是无所谓的, 最多终身不用,就像是16年的360云盘一般,沦为失信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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