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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变成政治动物后 宗教不能阻止冲突 搜狐文化:刚才提到宗教的问题,一般提到有宗教信仰的国家,都会觉得他们很宽厚,很祥和的样子,但是我们看到那些中东的国家,他们战火纷扰,至今绵绵不休,有时候很多人提到穆斯林,都觉得这个民族穆斯林人和伊斯兰教是特别严肃不可侵犯的。您觉得这是一种误解吗? 张信刚:我觉得你这个讲法没有概括全部。是不是误解?很难说。因为首先一般来说宗教都是全然向善的,一般是讲究宽容的,包括伊斯兰教在内。但是每个宗教的教义不一样,真正的信仰者所具有的素质和信仰的内容不同,不是说所有的宗教都是我们心里想的青灯,最近佛教盛行的泰国和柬埔寨不是咳为争一个古寺在那里大动干戈?所以宗教有它向善的一面,但是当人成为一个政治动物、政治群体,并出现冲突的时候,宗教往往不能阻止人的冲突 。伊斯兰教也有冲突,但也不能说伊斯兰教人好斗。然而有一点,我是客观的观察者,真的没有任何偏向的说,伊斯兰的信仰者对于他们的信仰认同感更强一点,信佛教的人,如果你说了佛祖,对佛祖不恭敬的话,他不会很高兴。但他的认同感不是那么强烈,不会马上跟你说你侮辱了我的佛。伊斯兰教是一神论,我所信仰是唯一的真主,他们对于真主的感情更强一点,所以冒犯他们的可能性比较大。学者:张信刚 搜狐文化:您的书里面很多章节写到不同的国家,但是提到很多地方,您都会说现代化在当地比较艰难,因为这本书我是刚刚看了一部分,我还是没有答案,所以想问您,这种艰难是经济原因导致的还是文化原因导致的?是他们的文化比较严格,比较禁锢导致的,还是他们经济发展比较落后? 张信刚:这两个因素在任何社会都不能截然分开。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是相关的,不见得一定是亦步亦趋,或者绝对结合,但是它们是有关系的。就拿阿拉伯半岛来说,比如靠近地中海的部分,阿拉伯半岛北边,他们的经济生活和他们的文化是与地中海非常接近的他们的经济文化以及人口的组成不是完全以穆斯林为主,比如以色列顶多四分之一人口是穆斯林, 所以文化绝对是一个制约的原因,不能否认。为什么这几个国家当权的人一当当好几十年呢?这个问题我也不是想透了,可能是在伊斯兰的文化传统,或者政治传统里面,他们对于君权,父权,神权看得比较重,而在世上体现神权往往是君主,这种君权和神权无形结合,因此反对君主就有点好象反对真主,民众就不太敢,这是一个。 另外,我作为外教人来观察,在若干世纪里面,伊斯兰社会比较信仰真主是全知全能什么都安排的,宿命论比较强。甚至他们相信坏人都是真主造的,他来打我,我就忍了,这一生何必努力呢,反正一切由真主照顾了。在穆斯林社会的确比较常用的一句话,如果真主愿意的话,比如咱俩说星期一咱们去一起做一个什么事情,我这么一建议,如果真主同意的话,我们就去。任何事情都交给真主去处理,因此宿命论的倾向比较强。我自己觉得至少这两点,一个是对神权,君权,父权的尊重比其他社会要强,当然我们的社会对这三个也很强的。第二个就是宿命论的想法,用不着自己太努力,命中注定老天爷已经安排好了,这是文化,不是经济本身。
离婚了,按揭房屋怎么分 离婚了,按揭房屋怎么分?——谈履行期限跨越婚前婚后的按揭房屋及其增值部分的分割黄培良(本案审判长)董国庆(本案承办法官)作者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05)浙民一终字第393号裁判摘要:1、商品房合同预售登记并非就是房屋权属登记;2、对离婚案件中履行期限跨越婚前婚后的按揭房分婚前还款与婚后按揭还款两部分,前者归婚前个人财产,后者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对增值部分则先按婚前婚后的还贷比例扣除婚前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归婚前个人财产,余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一、案件基本事实原告罗某与被告朱某于2003年5月22日登记结婚。朱某在婚前即2003年1月7日与杭州铭雅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按揭付款方式购买铭雅苑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402192元,银行按揭利息15388.80元。朱某婚前已支付按揭贷款合计108929.80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按揭贷款余额308651元。房屋权属证书尚未办理。另有夫妻共同债务28.14万元。2005年5月24日,罗某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与朱某离婚。一审法院委托杭州永正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的价值进行了评估,确认该房屋在估价期日2005年7月13日的市场价格为104.3万元。二、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该房屋的权属登记至案结之时尚未办理,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朱某婚前个人与房屋开发商签订,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应由朱某继续履行,朱某则对罗某以财产折价的方式进行补偿,对涉案房屋的分割:朱某婚前已支付按揭贷款合计108929.80元为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提前偿还按揭贷款余额308651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增值部份按照朱某婚前出资108929.80元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出资308651元之比例进行分割,对前者朱某婚前个人出资而形成的相应房屋增值部分163140.6元归其个人,对后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而形成的房屋增值部分462247.4元,由两人平分;28.14万元夫妻共同债务各半偿还。遂判决:1、准予罗某与朱某离婚;2、朱某与杭州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朱某继续履行,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罗某补偿款24万元。在我国离婚案件中,根据按揭房款的支付来源结合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可归纳为三种情形:(1)婚前一方办理按揭购买,婚前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夫妻以共同财产进行还贷的;(2)婚前一方办理按揭购买,婚后取得的房屋权属登记在其一人名下。夫妻以共同财产进行还贷的;(3)婚前一方办理按揭购买,夫妻以共同财产进行还贷,离婚诉讼期间尚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本案涉及的就是第三种情形下的房屋及其增值的分割问题。目前对房屋的价值按婚前按揭还款与婚后按揭还款两部分,前者归个人婚前财产,后者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意见比较一致。但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意见不一。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2003年12月4日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对婚前个人还款部分引起的相应房屋增值部分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连同婚后还款部分引起的房屋增值部分均由双方平分。第二种意见认为,婚前个人还款部分引起的相应房屋增值部分归购房一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的增值部分,购房一方应当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10。我们认为,第一种意见以《婚姻法解释》为法律依据,理由比较充分,但“房屋增值”与《婚姻法解释》第十一条中“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还是有区别的,房屋增值并非房屋的自然或者法定孳息,房屋因市场价值变化出售后本身已不存在,将其收益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违设定个人财产概念之初衷;第二种意见的可取之处在于该意见是在《婚姻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将“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细分为自然增值和经营性增值,即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认为个人之财产。但若是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则为共同所有11。这与英美法系国家将增值部份分为主动增值和被动增值较为一致。由于“适当补偿”的标准,容易造成双方当事人的扯皮、缠诉,故审判实践中掌握按比例分割较为妥当可行。
男人最喜欢五种婚姻状态 男人最喜欢的5种状态:私人空间很多新婚的男人都会向哥们儿抱怨:再也没有以前的日子了!“以前的日子”意味着自由支配时间、做自己想做的任何事。可一结婚,男人感到自己变成了老婆手中的“悠悠球”——稍稍跑远,就被老婆手中的线拽回去动态放松除了睡觉和必要的工作,男人好像总喜欢动——热衷打球、爬山等户外运动当然不用怀疑,即使在家,他们也要有音乐相伴。要想让男人安安静静的呆着,他会闷得难受。不拘小节回家脱了鞋随脚一甩而不是放到鞋柜里;早上贪睡起晚了不叠被子;碗盘用光了再刷;诸如此类的事有很多。男人最怕被生活中的细节纠缠。所以女人有板有眼的规矩只会让男人紧张。有话直说“有什么话不能直接说出来?”许多男人都曾发出这样的抱怨。女人爱用兜圈子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想法,再聪明的男人也跟不上女人的脑筋。尤其是发生矛盾后,女人就采取“不理”的态度——不说话、不通电话、不吃饭、不同房等等“冷暴力”。其实男人希望用简单的方法处理两个人之间的问题。不愿理财如果男人在单身的时候是挣多少花多少的状态,结婚后也别指望他们有所改变。他们觉得个人理财是一件很麻烦的事,还不如将经历放在业余爱好上。所以男人将家中的财政大权交给女人是因为他们懒得费心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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