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兴律师 陈刑辩律师
前资深检察官现专业刑事辩护律师,面向全国代理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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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用品口罩诈骗,律师早介入辩护效果会更好! 基本案情:2020年2月4日,正值新冠病毒肆虐之时。被告人罗某通过微信群虚构自己有口罩的事实,诈骗被害人张某5000余元。5日凌晨,罗某恐惧之余,全部退款给张某。之后,罗某又在另一微信群以同样的方式骗取钟某口罩款3600元。2月4日,被害人张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辩护经过:本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罗某是在开庭前一周委托本律师为其辩护的。本律师第一时间赶赴外地法院阅卷。当日下午,本律师根据卷宗内容,向承办法官寄交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是: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第一起犯罪事实罗某某不仅退赃、退赔,而且是在其不知道被害人报案的前提下,主动退赃的。另外,罗系自首,具有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第一起犯罪事实不该被追究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二天后,本案公诉人主动与本律师联系,表达了对法律意见书的看法。开庭前,公诉人对之前的量刑建议做出了较大改动,附加刑由一万元变更为五千元。遗憾的是,主刑未作改动。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辩护,主刑会有变为拘役三、四个月的可能。 律师心得:刑事律师越早参与辩护越有利!案子虽小,责任同样重大。就拿本案来说,虽然是二起简单的犯罪事实,但是办案检察官可能未能考虑到第一起犯罪事实的及时退赃情况,在出具量刑建议时未做充分考虑,导致本案量刑建议偏重。好在本律师开庭前介入辩护,及时出具法律意见,并最终影响到案件的审判结果,确实很难得!
刑事案件辩护,请律师还是越早介入越有利! 基本案情:2020年2月4日,正值新冠病毒肆虐之时。被告人罗某通过微信群虚构自己有口罩的事实,诈骗被害人张某5000余元。5日凌晨,罗某恐惧之余,全部退款给张某。之后,罗某又在另一微信群以同样的方式骗取钟某口罩款3600元。2月4日,被害人张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辩护经过:本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罗某是在开庭前一周委托本律师为其辩护的。本律师第一时间赶赴外地法院阅卷。当日下午,本律师根据卷宗内容,向承办法官寄交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是: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第一起犯罪事实罗某某不仅退赃、退赔,而且是在其不知道被害人报案的前提下,主动退赃的。另外,罗系自首,具有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第一起犯罪事实不该被追究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二天后,本案公诉人主动与本律师联系,表达了对法律意见书的看法。开庭前,公诉人对之前的量刑建议做出了较大改动,附加刑由一万元变更为五千元。遗憾的是,主刑未作改动。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辩护,主刑会有变为拘役三、四个月的可能。 律师心得:刑事律师越早参与辩护越有利!案子虽小,责任同样重大。就拿本案来说,虽然是二起简单的犯罪事实,但是办案检察官可能未能考虑到第一起犯罪事实的及时退赃情况,在出具量刑建议时未做充分考虑,导致本案量刑建议偏重。好在本律师开庭前介入辩护,及时出具法律意见,并最终影响到案件的审判结果,确实很难得!
巧解数学题,重罪辩轻罪安徽某地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将涉嫌诈骗70 巧解数学题,重罪辩轻罪 安徽某地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将涉嫌诈骗70余万元的纪某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本律师接受纪某家属委托后,查阅卷宗发现,公安机关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尤其是本案定性明显错误,于是第一时间与检察院公诉人进行沟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提出该案存在的问题,重点提出该案定性不准确。 公诉人是位业务精湛的优秀员额检察官,他初步认可律师观点,并提出纪某行为可分为两个阶段,前期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期因为其“无偿还能力”,其主观故意发生变化,根据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解释,纪某的后期行为应构成集资诈骗罪。 如果按照公诉人观点,纪某数罪并罚,其量刑肯定还是在10年以上。 本律师在第一时间出具第2份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安机关的卷宗材料,通过复杂的数学题计算(详情略),得出结论:纪某在后期当时只有40+万元的债务,并且其将手中近100万元投入到酒店,车行中,公安机关认定的“无偿还能力”并没有证据支持!还提出,纪某在本案中从来没有诈骗罪客观要件的欺诈手段,并且其一直在努力偿还债务,尤其是案发前几天还向朋友借钱偿还贷款本息!所以,纪某既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又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所以,纪某不构成诈骗罪,应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故意不同,前者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最终,公诉人采纳了辩护人观点,以非吸罪起诉。 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纪某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最终本案由徒刑10+变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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