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兴律师
陈刑辩律师
前资深检察官现专业刑事辩护律师,面向全国代理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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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雨浙江安吉看守所会见中。。。 驱车冒雨来到浙江安吉县看守所,台风烟花似乎还没到来!#强奸罪# 当事人涉嫌轮奸,但是被害人可能有设圈套的嫌疑。#刑事辩护#
律师要加强理论学习。。。。。 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认为是犯罪。 律师不要误导咨询者的!要看相关法律规定啊!这么多律师都说构成强奸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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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要时刻注意学习 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认为是犯罪。 律师不要误导咨询者的!要看相关法律规定啊!这么多律师都说构成强奸罪的!
去了江西,又去了浙江 江西是诈骗案,公诉人以江西省的电信诈骗案件的文件,机械认定犯罪金额,很无语,本律师肯定要无罪辩护的。因为当事人没有骗到钱,干了二十天左右主动退出犯罪团伙。 返回南京后次日又赶赴浙江安吉县,一件很蹊跷的轮奸案,但是被害人存在设圈套勒索钱财的嫌疑。只是嫌疑,所以本律师恳请办案机关务必要重视该案,排除合理怀疑。不要出现杭州保姆纵火案现在众说纷纭的情形。
昨天到革命圣地江西办理诈骗案,今天到浙江湖州强奸案 江西诈骗案非要根据本省的办案指引要承担全部金额,真无语。罪责刑相适应到哪里去了?! 浙江强奸案迷雾重重,有很多蹊跷之处,可以怀疑是性碰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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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陈建兴律师,前检察官现刑辩律师 看了贴吧里的一个朋友被骗 看了很多匿名的帖子,那么我实名实姓发帖解答问题。
实名律师专业解答刑事案件咨询 有十年的检察官经历,现为南京执业律师,专业解答刑事案件问题
诈骗罪的犯罪金额绝不是获利更不是工资 诈骗罪尤其是共同犯罪,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后,会有业务提成也就是工资吧,但是这个工资与犯罪金额不能划等号,但是也不是没有关系,实践中,如果没有直接证据证实被害人被骗的金额,往往可以通过工资来推算出犯罪金额。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罪情形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析案说法:宜宾高某运输毒品罪案之无罪辩护 一、案情经过:康某是高某的远房叔叔,平时常有抽烟喝酒。2019年11月的一天,胡某驾驶轿车从云南赶赴陕西汉中市,在汉中市市区一公交站旁巷子内交付高某二块方形毒品。12月的一天,王某驾车从云南携带4块毒品共计1395克,欲赶赴汉中交予康某,途径宜宾市被缉毒警察查获。后王某在缉毒警察监控下,一起驾车到汉中市,将前来领取毒品的高某当场抓获。 高某交代,其根本不知道包裹内系毒品,是康某叫其代领包裹的。案发后康某潜逃至缅甸。 二、辩护及庭审经过:案件起诉到宜宾市中级法院后,高某家人委托陈建兴律师辩护。陈律师阅卷和会见高某后,认定高某主观上根本不知道是毒品,应做无罪辩护。 (一)辩护人无罪辩护理由如下: 1.高某始终坚称不知道那是毒品;虽然被抓时有狡辩表现,但做过二次交代后全部如实供述,系康某指使其代收取包裹的。 2.包裹外观上根本不能看出是毒品; 3. 没有充分证据第一次接收的包裹内就是毒品,并且重量多少也无证据证实! 4.高某是临时被康某喊来接收包裹的,高某未乔装打扮,未刻意选择接货时间和地点:接货时间是上家到汉中来立即就交货,接货地点是繁华闹市区。 5.高某见到王某还问“你送的什么货啊?!”但是王某因为是重大立功,对该细节矢口否认! 6.退一步讲,即使高某主观上明知,王某驾车来汉中,车上已经应该没有毒品,是否还认定毒品犯罪既遂?!辩护人认为是预备! 7.重要证人康某潜逃至国外未到案,他的证言对高某是否明知最为重要! 另外,本案还有证实高某不明知的诸多的合理怀疑未予排除! 8.辩护人还提出康某是吸毒还是贩毒人员,决定了高某的行为定性不同。 (二)公诉人:在法庭上,无论是质证环节还是辩论环节,均没有充分论证高某主观上系明知! (三)法院合议庭:判决认定高某构成运输毒品罪既遂。理由是1.高某接货未使用自己的手机,而是使用康某提供的手机,且胡某交付高某毒品后,高某给胡某二万元现金,该方式与交接一般物品不符;2.高某被抓后一开始有隐瞒康某;高某应该询问而没有询问康某代收包裹是何物品;为何要交给胡某大量现金;为何要使用特意提供的手机联系未作出合理解释。 3.高某是否刻意选择时间和地点接货,法院认为与高某是否明智并无必然联系!高某在接收毒品时问王某是何物庭审时被王某否定。 4.法院认为康某是否查实不影响高某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高某不属于犯罪预备。 三、律师观点 1.该案高某应该是冤枉的,本案应当是错案!高某曾对辩护人私下说他怀疑是枪支的零部件而不是毒品。 2.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时着重提出,“即使一句辩护词不发表,康某一旦到案,高某是否构罪是否明知是毒品,真相大白!”可惜康某潜逃至缅甸,或许永远也不会被抓到案的! 3. “刻意选择接货时间和地点”是办理毒品案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推定主观是否明知的情形之一!但是法院判决书只强调高某可能明知,但是对高某不明知的合理怀疑视而不见。竟然认定高某是否乔装打扮和刻意选择接货时间和地点与主观明知并无必然联系! 4.陈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是特意引用了最高院大法官胡云腾的观点:案件无罪并不需要达到证据充分的标准,只要存在无罪可能,就说明有罪并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5.法院对犯罪预备还是既遂的认定非常草率!判决书竟然用保“透明塑料纸、黄色牛皮纸包装的白色方形毒品海洛因”来表述毒品,重量多少不明确。 最后,陈律师感慨:冤假错案何时了,六月飞雪会再飞!有人做过统计,近20年来有影响力的重大冤假错案,没有一件是通过正常刑事申诉平反的,而是因为死者归来,或者真凶出现。 唉!
析案说法:宜宾高某运输毒品罪案之无罪辩护 一、案情经过:康某是高某的远房叔叔,平时常有抽烟喝酒。2019年11月的一天,胡某驾驶轿车从云南赶赴陕西汉中市,在汉中市市区一公交站旁巷子内交付高某二块方形毒品。12月的一天,王某驾车从云南携带4块毒品共计1395克,欲赶赴汉中交予康某,途径宜宾市被缉毒警察查获。后王某在缉毒警察监控下,一起驾车到汉中市,将前来领取毒品的高某当场抓获。 高某交代,其根本不知道包裹内系毒品,是康某叫其代领包裹的。案发后康某潜逃至缅甸。 二、辩护及庭审经过:案件起诉到宜宾市中级法院后,高某家人委托陈建兴律师辩护。陈律师阅卷和会见高某后,认定高某主观上根本不知道是毒品,应做无罪辩护。 (一)辩护人无罪辩护理由如下: 1.高某始终坚称不知道那是毒品;虽然被抓时有狡辩表现,但做过二次交代后全部如实供述,系康某指使其代收取包裹的。 2.包裹外观上根本不能看出是毒品; 3. 没有充分证据第一次接收的包裹内就是毒品,并且重量多少也无证据证实! 4.高某是临时被康某喊来接收包裹的,高某未乔装打扮,未刻意选择接货时间和地点:接货时间是上家到汉中来立即就交货,接货地点是繁华闹市区。 5.高某见到王某还问“你送的什么货啊?!”但是王某因为是重大立功,对该细节矢口否认! 6.退一步讲,即使高某主观上明知,王某驾车来汉中,车上已经应该没有毒品,是否还认定毒品犯罪既遂?!辩护人认为是预备! 7.重要证人康某潜逃至国外未到案,他的证言对高某是否明知最为重要! 另外,本案还有证实高某不明知的诸多的合理怀疑未予排除! 8.辩护人还提出康某是吸毒还是贩毒人员,决定了高某的行为定性不同。 (二)公诉人:在法庭上,无论是质证环节还是辩论环节,均没有充分论证高某主观上系明知! (三)法院合议庭:判决认定高某构成运输毒品罪既遂。理由是1.高某接货未使用自己的手机,而是使用康某提供的手机,且胡某交付高某毒品后,高某给胡某二万元现金,该方式与交接一般物品不符;2.高某被抓后一开始有隐瞒康某;高某应该询问而没有询问康某代收包裹是何物品;为何要交给胡某大量现金;为何要使用特意提供的手机联系未作出合理解释。 3.高某是否刻意选择时间和地点接货,法院认为与高某是否明智并无必然联系!高某在接收毒品时问王某是何物庭审时被王某否定。 4.法院认为康某是否查实不影响高某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高某不属于犯罪预备。 三、律师观点 1.该案高某应该是冤枉的,本案应当是错案!高某曾对辩护人私下说他怀疑是枪支的零部件而不是毒品。 2.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时着重提出,“即使一句辩护词不发表,康某一旦到案,高某是否构罪是否明知是毒品,真相大白!”可惜康某潜逃至缅甸,或许永远也不会被抓到案的! 3. “刻意选择接货时间和地点”是办理毒品案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推定主观是否明知的情形之一!但是法院判决书只强调高某可能明知,但是对高某不明知的合理怀疑视而不见。竟然认定高某是否乔装打扮和刻意选择接货时间和地点与主观明知并无必然联系! 4.陈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是特意引用了最高院大法官胡云腾的观点:案件无罪并不需要达到证据充分的标准,只要存在无罪可能,就说明有罪并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5.法院对犯罪预备还是既遂的认定非常草率!判决书竟然用保“透明塑料纸、黄色牛皮纸包装的白色方形毒品海洛因”来表述毒品,重量多少不明确。 最后,陈律师感慨:冤假错案何时了,六月飞雪会再飞!有人做过统计,近20年来有影响力的重大冤假错案,没有一件是通过正常刑事申诉平反的,而是因为死者归来,或者真凶出现。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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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律师析案说法:诈骗罪从犯量刑太重,精准辩护刑期减一半 案情介绍:钟某经朋友介绍加入杨某等人的团队,其工作内容就是利用团队提供的数部手机,每天加好友拉人进微信群,然后群内有“专家”“老师”介绍虚假的外汇交易平台“SGH”、“嘉盛国际”等,欺骗被害人投资炒作外汇。与钟某有关的被害人被骗金额共计79万余元。 公诉机关以钟某涉嫌诈骗罪(从犯)提起公诉。 辩护及庭审过程:陈建兴律师在开庭前十天接受钟某家属委托介入辩护的,时间紧迫。陈建兴律师赶赴法院阅卷,然后会见钟某,后联系办案检察官面谈沟通案情,得知钟某不认罪认罚,虽为从犯但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九年。 庭审中,辩护人依法辩护,认定钟某构成诈骗罪,但是量刑明显偏重不合理。但是公诉人口头建议徒刑十一年。合议庭建议控辩双方沟通后对量刑做出合理修改。第一次庭审结束,陈律师建议钟某家属退赃,并根据江苏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计算出钟某量刑应为五年左右。最后本案二次开庭,该量刑得到公诉人和合议庭的认可,钟某也认罪认罚,法院最终判刑五年,并处罚金。 律师观点:1.刑事辩护律师对有争议的案件,辩护效果非常明显,作用重大; 2.辩护律师介入辩护越早越有利,力争把问题和正义解决在提起公诉前; 3.辩护律师不要哗众取宠,要站在客观角度对案件有一个公允判断,欲说服法检首先要说服自己。
实名律师析案说法:诈骗罪从犯量刑太重,精准辩护刑期减一半 案情介绍:钟某经朋友介绍加入杨某等人的团队,其工作内容就是利用团队提供的数部手机,每天加好友拉人进微信群,然后群内有“专家”“老师”介绍虚假的外汇交易平台“SGH”、“嘉盛国际”等,欺骗被害人投资炒作外汇。与钟某有关的被害人被骗金额共计79万余元。 公诉机关以钟某涉嫌诈骗罪(从犯)提起公诉。 辩护及庭审过程:陈建兴律师在开庭前十天接受钟某家属委托介入辩护的,时间紧迫。陈建兴律师赶赴法院阅卷,然后会见钟某,后联系办案检察官面谈沟通案情,得知钟某不认罪认罚,虽为从犯但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九年。 庭审中,辩护人依法辩护,认定钟某构成诈骗罪,但是量刑明显偏重不合理。但是公诉人口头建议徒刑十一年。合议庭建议控辩双方沟通后对量刑做出合理修改。第一次庭审结束,陈律师建议钟某家属退赃,并根据江苏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计算出钟某量刑应为五年左右。最后本案二次开庭,该量刑得到公诉人和合议庭的认可,钟某也认罪认罚,法院最终判刑五年,并处罚金。 律师观点:1.刑事辩护律师对有争议的案件,辩护效果非常明显,作用重大; 2.辩护律师介入辩护越早越有利,力争把问题和正义解决在提起公诉前; 3.辩护律师不要哗众取宠,要站在客观角度对案件有一个公允判断,欲说服法检首先要说服自己。
实名律师析案说法:诈骗罪从犯量刑太重,精准辩护刑期减一半 诈骗罪从犯量刑太重,精准辩护刑期减一半 案情介绍:钟某经朋友介绍加入杨某等人的团队,其工作内容就是利用团队提供的数部手机,每天加好友拉人进微信群,然后群内有“专家”“老师”介绍虚假的外汇交易平台“SGH”、“嘉盛国际”等,欺骗被害人投资炒作外汇。与钟某有关的被害人被骗金额共计79万余元。 公诉机关以钟某涉嫌诈骗罪(从犯)提起公诉。 辩护及庭审过程:陈建兴律师在开庭前十天接受钟某家属委托介入辩护的,时间紧迫。陈建兴律师赶赴法院阅卷,然后会见钟某,后联系办案检察官面谈沟通案情,得知钟某不认罪认罚,虽为从犯但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九年。 庭审中,辩护人依法辩护,认定钟某构成诈骗罪,但是量刑明显偏重不合理。但是公诉人口头建议徒刑十一年。合议庭建议控辩双方沟通后对量刑做出合理修改。第一次庭审结束,陈律师建议钟某家属退赃,并根据江苏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计算出钟某量刑应为五年左右。最后本案二次开庭,该量刑得到公诉人和合议庭的认可,钟某也认罪认罚,法院最终判刑五年,并处罚金。 律师观点:1.刑事辩护律师对有争议的案件,辩护效果非常明显,作用重大; 2.辩护律师介入辩护越早越有利,力争把问题和正义解决在提起公诉前; 3.辩护律师不要哗众取宠,要站在客观角度对案件有一个公允判断,欲说服法检首先要说服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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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律师析案说法:疑罪(敲诈勒索罪)从无辩护要趁早 疑罪(敲诈勒索罪)从无辩护要趁早 案件概述:被告人葛某等人在南京火车站附近拉拢嫖客数人,至车站附近一小区单元房内,与石某等多名失足女从事卖**娼活动。其中在性交易过程中,葛某指使他人乘隙盗窃嫖客衣服内的钱财,并在性交易完成后,葛某又指使他人在院内对嫖客实施敲诈勒索行为。 公诉机关以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对石某提起公诉。 辩护及庭审经过:本案陈建兴律师是在开庭前二天接受委托的,时间太紧迫。与当事人石某详细沟通过后,又详细审阅卷宗证据材料,认定石某构成盗窃罪(从犯)没有异议,但并无充分证据证实石某明知葛某等人存在敲诈嫖客的行为,石某不应对敲诈勒索罪承担刑事责任。 开庭发问环节,辩护人着重发问石某:是否知道有敲诈嫖客行为?敲诈地点是否就在卖淫现场,是否对敲诈的钱财有分成等,得到的回答是:不知道有敲诈行为;不是在嫖娼现场敲诈的;根本没有分成。 法院最终对该案判决是石某犯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律师观点:1.庭审结束,石某及其他同案被告人对辩护人的发问和专业辩护能力给予充分的肯定。 2.该案对石某判处二罪,证据是不充分的,判决书论证的理由并非得当有力。在对石某主观明知的认定上,明显属于推定明知。 3.律师介入辩护要趁早,如果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介入辩护,有信心能说服检察官只以盗窃罪起诉。
案例说法:疑罪(敲诈勒索罪)从无辩护要趁早 疑罪(敲诈勒索罪)从无辩护要趁早 案件概述:被告人葛某等人在南京火车站附近拉拢嫖客数人,至车站附近一小区单元房内,与石某等多名失足女从事卖**娼活动。其中在性交易过程中,葛某指使他人乘隙盗窃嫖客衣服内的钱财,并在性交易完成后,葛某又指使他人在院内对嫖客实施敲诈勒索行为。 公诉机关以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对石某提起公诉。 辩护及庭审经过:本案陈建兴律师是在开庭前二天接受委托的,时间太紧迫。与当事人石某详细沟通过后,又详细审阅卷宗证据材料,认定石某构成盗窃罪(从犯)没有异议,但并无充分证据证实石某明知葛某等人存在敲诈嫖客的行为,石某不应对敲诈勒索罪承担刑事责任。 开庭发问环节,辩护人着重发问石某:是否知道有敲诈嫖客行为?敲诈地点是否就在卖淫现场,是否对敲诈的钱财有分成等,得到的回答是:不知道有敲诈行为;不是在嫖娼现场敲诈的;根本没有分成。 法院最终对该案判决是石某犯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律师观点:1.庭审结束,石某及其他同案被告人对辩护人的发问和专业辩护能力给予充分的肯定。 2.该案对石某判处二罪,证据是不充分的,判决书论证的理由并非得当有力。在对石某主观明知的认定上,明显属于推定明知。 3.律师介入辩护要趁早,如果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介入辩护,有信心能说服检察官只以盗窃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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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试验了下某公众号----网上寄信 关注,填写内容,。。。。。。然后收费 关键是,这样的信看守所能接受吗? 这样的信即使接收,看守所管教也要严格审查的,还能越过人工审查这一关吗? 为了一点点金钱利益,满屏的发送什么写信的公众号,真是不地道。 我是实名律师,实话实说。
原检察官现专业刑辩律师,开新帖解答刑事咨询 原检察官现专业刑辩律师,开新帖解答刑事咨询。 十余年一线刑事办案经历。 现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开新帖解答刑事咨询 ----------------------【先做人后做事,不忽悠,不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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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一定要看好自己的钱包,贴吧里有些公众号要务必注意 什么刑案之家,什么可以写信,什么家属群,,,,,, 满屏的利用机器人发广告,广告语都是千篇一律,这是一个负责任的公众号的正常表现吗? 看好自己的钱包,不要被骗。
我判断刑案之家是个骗子公众号 只要发帖子,刑案之家的广告语千篇一律。我判断是个骗子公众号。 再就是某通信的公众号,我判断也不靠谱。 犯罪嫌疑人通信是受到严格管控的。
光天化日之下砸车打小三,为何不构成犯罪呢?#刑事辩护##共同 光天化日之下砸车打小三,为何不构成犯罪呢?#刑事辩护##共同犯罪#这是本律师几年前做检察官时遇到的一件真实案例(略作修改)张强是本地一小老板,和少妇李菲成为情人关系且生下一子。某日张某妻子赵霞发现张强手机上一条短信:孩子病了,快来送医院。赵霞心生怀疑,便留心老公张强的生活轨迹,最后发现张强在外边金屋藏娇之事。某日,赵霞跟踪张强,发现张与情人李菲驾宝马车到一便利店门前,下车进了便利店。赵霞电话喊来其母亲王女士和哥哥赵刚,来到便利店门口伺机殴打渣男渣女。张强与李菲出了便利店后,赵霞与其母亲哥哥在大街上一起殴打张强和李菲,尤其是对李菲痛骂“小三、**”并拳打脚踢撕裂衣服等等。此时王女士见到宝马车停在一边,怒火中烧,便扯反光镜,拽刷雨器,张强在一旁说“不碍事,车子结实着呢!”赵刚听后更是暴怒,便上前对宝马车车门猛踹,拳打脚踢宝马车。后经鉴定,反光镜和刮雨器损失价格5000余元,宝马车门修复价格3000余元;李菲是轻微伤。公安机关以共同犯罪即故意毁坏财物罪对王女士和赵刚移送到检察院,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我的观点:1.该罪虽然是在公共场合下发生殴打他人砸毁车辆,但不宜定寻衅滋事罪,因为寻衅滋事罪表现为逞凶闹事,随意殴打他人,关键是扰乱的是社会公共秩序,让不特定的多数人产生不安定的心理感受。本案中赵霞等人殴打李菲,并不符合上述情形。2.赵霞的殴打行为致李菲轻微伤,未达到故意伤害罪定罪标准:必须是轻伤以上伤情。3.王女士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没有异议,但是赵刚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呢?本人认为他们是单独犯罪,同时犯罪但不是共同犯罪,最终这一观点得到了公安机关法制办领导的认可。因为赵刚一开始没有与其母亲王女士砸车,是听到张强的一番话后犯意即生,与王女士没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虽然后来是一起砸车,但不宜认定为共同犯罪。因为赵刚的行为导致损失没有超过五千元,所以赵刚不构成犯罪。本案最终对王女士以故意坏坏财物罪提起公诉。[图片][图片]
刑辩律师说法论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与社会性的特征。其犯罪构成应准确把握犯罪主体“非法”与“合法”、犯罪对象“不特定”以及吸收“存款”的构成要件要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是集资诈骗罪的基础性罪名,二者在主观、客观方面均存在区别。客观上,集资诈骗罪需要以“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收集“资金”,资金的外延宽于“存款”;主观上,集资诈骗罪是目的犯,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不需要特定的目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行为人对于他人“存款”,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骗罪中,对于所融资金,行为人具有不法所有的意图。所以,两罪界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对资金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具体案例: 一、董某某等人集资诈骗案[(2021)京刑终59号]中:本院认为,对于董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在案的投资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手机鉴定报告、投资确认函、私募投资基金合同、银行账户对账单、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违背《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虚构项目,以保本保息、高额返利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募集资金3.8亿余元,肆意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公司经营、个人消费等与投资项目无关的用途,用于项目投资仅2900余万元,占募集资金的比例不到百分之十,最终造成众多投资人实际损失3.5亿余元,董某某的上述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8)鄂05刑终245号]中:法院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成立该行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在本案,湖北省证监局于2015年7月20日对A公司作出的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认定,该公司管理的两支基金存在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投资人募集资金、单个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人数超过法定人数等诸多违规行为,而吴某某以B公司的名义推介了上述违规基金。吴某某供述其参加过培训,学习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知道私募基金必须经管理机构批准,且投资对象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故吴某某对以上违规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明知或者应知。但是,吴某某及其公司的管理人员以及下属办事机构负责人、业务员仍以B公司的名义发放了宣传资料,向社会公众展示、讲解宣传资料的内容,使得B公司推介A公司基金的事实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覆盖范围涉及宜昌城区、夷陵、宜都、长阳和荆门市,最终被吸引参与投资的人数达400余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因此,吴某某以B公司名义,通过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推介私募基金产品,违反了上述金融法规的规定。吴某某以B公司名义推介的基金,约定了投资期限,定期支付收益,其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B公司成立后的主要业务是推介A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但该公司对外开展业务未使用对公帐户,吴某某与杨某1之间的资金结算往来,以及B公司与下属办事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都是通过吴某某、邱某或者王某1的个人账户进行,其获得的收益也没有归于公司,而是由吴某某等人自行支配。基于以上事实,吴某某以B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均应认定为个人行为,而非单位行为。综上所述,被告人吴某某为获取返点、提成等费用,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吸收资金金额高达976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违反了金融法规的规定,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且给投资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辩律师说法论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区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与社会性的特征。其犯罪构成应准确把握犯罪主体“非法”与“合法”、犯罪对象“不特定”以及吸收“存款”的构成要件要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是集资诈骗罪的基础性罪名,二者在主观、客观方面均存在区别。客观上,集资诈骗罪需要以“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收集“资金”,资金的外延宽于“存款”;主观上,集资诈骗罪是目的犯,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不需要特定的目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行为人对于他人“存款”,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骗罪中,对于所融资金,行为人具有不法所有的意图。所以,两罪界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对资金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具体案例: 一、董某某等人集资诈骗案[(2021)京刑终59号]中:本院认为,对于董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在案的投资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手机鉴定报告、投资确认函、私募投资基金合同、银行账户对账单、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违背《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虚构项目,以保本保息、高额返利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募集资金3.8亿余元,肆意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公司经营、个人消费等与投资项目无关的用途,用于项目投资仅2900余万元,占募集资金的比例不到百分之十,最终造成众多投资人实际损失3.5亿余元,董某某的上述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8)鄂05刑终245号]中:法院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成立该行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在本案,湖北省证监局于2015年7月20日对A公司作出的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认定,该公司管理的两支基金存在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投资人募集资金、单个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人数超过法定人数等诸多违规行为,而吴某某以B公司的名义推介了上述违规基金。吴某某供述其参加过培训,学习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知道私募基金必须经管理机构批准,且投资对象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故吴某某对以上违规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明知或者应知。但是,吴某某及其公司的管理人员以及下属办事机构负责人、业务员仍以B公司的名义发放了宣传资料,向社会公众展示、讲解宣传资料的内容,使得B公司推介A公司基金的事实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覆盖范围涉及宜昌城区、夷陵、宜都、长阳和荆门市,最终被吸引参与投资的人数达400余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因此,吴某某以B公司名义,通过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推介私募基金产品,违反了上述金融法规的规定。吴某某以B公司名义推介的基金,约定了投资期限,定期支付收益,其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B公司成立后的主要业务是推介A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但该公司对外开展业务未使用对公帐户,吴某某与杨某1之间的资金结算往来,以及B公司与下属办事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都是通过吴某某、邱某或者王某1的个人账户进行,其获得的收益也没有归于公司,而是由吴某某等人自行支配。基于以上事实,吴某某以B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均应认定为个人行为,而非单位行为。综上所述,被告人吴某某为获取返点、提成等费用,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吸收资金金额高达976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违反了金融法规的规定,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且给投资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辩律师说法论道:光天化日之下砸车打小三,为何不构成犯罪呢 光天化日之下砸车打小三,为何不构成犯罪呢?#刑事辩护##共同犯罪# 这是本律师几年前做检察官时遇到的一件真实案例(略作修改) 张强是本地一小老板,和少妇李菲成为情人关系且生下一子。某日张某妻子赵霞发现张强手机上一条短信:孩子病了,快来送医院。赵霞心生怀疑,便留心老公张强的生活轨迹,最后发现张强在外边金屋藏娇之事。 某日,赵霞跟踪张强,发现张与情人李菲驾宝马车到一便利店门前,下车进了便利店。赵霞电话喊来其母亲王女士和哥哥赵刚,来到便利店门口伺机殴打渣男渣女。 张强与李菲出了便利店后,赵霞与其母亲哥哥在大街上一起殴打张强和李菲,尤其是对李菲痛骂“小三、**”并拳打脚踢撕裂衣服等等。 此时王女士见到宝马车停在一边,怒火中烧,便扯反光镜,拽刷雨器,张强在一旁说“不碍事,车子结实着呢!”赵刚听后更是暴怒,便上前对宝马车车门猛踹,拳打脚踢宝马车。 后经鉴定,反光镜和刮雨器损失价格5000余元,宝马车门修复价格3000余元;李菲是轻微伤。 公安机关以共同犯罪即故意毁坏财物罪对王女士和赵刚移送到检察院,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我的观点: 1.该罪虽然是在公共场合下发生殴打他人砸毁车辆,但不宜定寻衅滋事罪,因为寻衅滋事罪表现为逞凶闹事,随意殴打他人,关键是扰乱的是社会公共秩序,让不特定的多数人产生不安定的心理感受。本案中赵霞等人殴打李菲,并不符合上述情形。 2.赵霞的殴打行为致李菲轻微伤,未达到故意伤害罪定罪标准:必须是轻伤以上伤情。 3.王女士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没有异议,但是赵刚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呢?本人认为他们是单独犯罪,同时犯罪但不是共同犯罪,最终这一观点得到了公安机关法制办领导的认可。因为赵刚一开始没有与其母亲王女士砸车,是听到张强的一番话后犯意即生,与王女士没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虽然后来是一起砸车,但不宜认定为共同犯罪。因为赵刚的行为导致损失没有超过五千元,所以赵刚不构成犯罪。 本案最终对王女士以故意坏坏财物罪提起公诉。
刑辩律师说法论道:光天化日之下砸车打小三,为何不构成犯罪呢 光天化日之下砸车打小三,为何不构成犯罪呢?#刑事辩护##共同犯罪# 这是本律师几年前做检察官时遇到的一件真实案例(略作修改) 张强是本地一小老板,和少妇李菲成为情人关系且生下一子。某日张某妻子赵霞发现张强手机上一条短信:孩子病了,快来送医院。赵霞心生怀疑,便留心老公张强的生活轨迹,最后发现张强在外边金屋藏娇之事。 某日,赵霞跟踪张强,发现张与情人李菲驾宝马车到一便利店门前,下车进了便利店。赵霞电话喊来其母亲王女士和哥哥赵刚,来到便利店门口伺机殴打渣男渣女。 张强与李菲出了便利店后,赵霞与其母亲哥哥在大街上一起殴打张强和李菲,尤其是对李菲痛骂“小三、**”并拳打脚踢撕裂衣服等等。 此时王女士见到宝马车停在一边,怒火中烧,便扯反光镜,拽刷雨器,张强在一旁说“不碍事,车子结实着呢!”赵刚听后更是暴怒,便上前对宝马车车门猛踹,拳打脚踢宝马车。 后经鉴定,反光镜和刮雨器损失价格5000余元,宝马车门修复价格3000余元;李菲是轻微伤。 公安机关以共同犯罪即故意毁坏财物罪对王女士和赵刚移送到检察院,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我的观点: 1.该罪虽然是在公共场合下发生殴打他人砸毁车辆,但不宜定寻衅滋事罪,因为寻衅滋事罪表现为逞凶闹事,随意殴打他人,关键是扰乱的是社会公共秩序,让不特定的多数人产生不安定的心理感受。本案中赵霞等人殴打李菲,并不符合上述情形。 2.赵霞的殴打行为致李菲轻微伤,未达到故意伤害罪定罪标准:必须是轻伤以上伤情。 3.王女士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没有异议,但是赵刚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呢?本人认为他们是单独犯罪,同时犯罪但不是共同犯罪,最终这一观点得到了公安机关法制办领导的认可。因为赵刚一开始没有与其母亲王女士砸车,是听到张强的一番话后犯意即生,与王女士没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虽然后来是一起砸车,但不宜认定为共同犯罪。因为赵刚的行为导致损失没有超过五千元,所以赵刚不构成犯罪。 本案最终对王女士以故意坏坏财物罪提起公诉。
刑辩律师说法论道:光天化日之下砸车打小三,为何不构成犯罪呢? 光天化日之下砸车打小三,为何不构成犯罪呢?#刑事辩护##共同犯罪# 这是本律师几年前做检察官时遇到的一件真实案例(略作修改) 张强是本地一小老板,和少妇李菲成为情人关系且生下一子。某日张某妻子赵霞发现张强手机上一条短信:孩子病了,快来送医院。赵霞心生怀疑,便留心老公张强的生活轨迹,最后发现张强在外边金屋藏娇之事。 某日,赵霞跟踪张强,发现张与情人李菲驾宝马车到一便利店门前,下车进了便利店。赵霞电话喊来其母亲王女士和哥哥赵刚,来到便利店门口伺机殴打渣男渣女。 张强与李菲出了便利店后,赵霞与其母亲哥哥在大街上一起殴打张强和李菲,尤其是对李菲痛骂“小三、**”并拳打脚踢撕裂衣服等等。 此时王女士见到宝马车停在一边,怒火中烧,便扯反光镜,拽刷雨器,张强在一旁说“不碍事,车子结实着呢!”赵刚听后更是暴怒,便上前对宝马车车门猛踹,拳打脚踢宝马车。 后经鉴定,反光镜和刮雨器损失价格5000余元,宝马车门修复价格3000余元;李菲是轻微伤。 公安机关以共同犯罪即故意毁坏财物罪对王女士和赵刚移送到检察院,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我的观点: 1.该罪虽然是在公共场合下发生殴打他人砸毁车辆,但不宜定寻衅滋事罪,因为寻衅滋事罪表现为逞凶闹事,随意殴打他人,关键是扰乱的是社会公共秩序,让不特定的多数人产生不安定的心理感受。本案中赵霞等人殴打李菲,并不符合上述情形。 2.赵霞的殴打行为致李菲轻微伤,未达到故意伤害罪定罪标准:必须是轻伤以上伤情。 3.王女士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没有异议,但是赵刚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呢?本人认为他们是单独犯罪,同时犯罪但不是共同犯罪,最终这一观点得到了公安机关法制办领导的认可。因为赵刚一开始没有与其母亲王女士砸车,是听到张强的一番话后犯意即生,与王女士没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虽然后来是一起砸车,但不宜认定为共同犯罪。因为赵刚的行为导致损失没有超过五千元,所以赵刚不构成犯罪。 本案最终对王女士以故意坏坏财物罪提起公诉。
刑辩律师介绍、容留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规定
介绍、容留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规定
最权威的介绍容留卖淫罪的入罪标准
介绍、容留卖淫罪的定罪标准
介绍容留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规定
介绍容留卖淫罪的入罪标准
介绍容留卖淫罪情节严重的相关情形
前资深检察官现刑辩律师发布普法帖----刑事律师在各阶段作用 当事人涉嫌某某罪名被公安带走,公安机关会出具《刑事拘留通知书》邮寄到当事人的户籍地或者打电话通知(虽然不合规范),多数在24小时内被送往看守所,案件进入刑事侦查阶段。 一、侦查阶段(即公安阶段) (一) 律师会见 1. 及时会见,了解案情和证据,形成初步辩护思路; 2. 应讯辅导,防范侦查陷阱,主要是防止被诱供!主要是防止被诱供(重要的话说两遍); 3. 分析案情,形成初步辩护策略; 4. 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缓解焦灼情绪,传递家人信息和问候。 (二) 取保候审 1. 研判案情,从客观角度分析案件是否无罪或罪轻,提出针对性的辩护方案; 2. 申请取保候审,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取保候审申请 ; 3. 与批捕检察官沟通,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 【取保候审申请必须有理有据的进行法理分析,提出无罪或者罪轻没必要批捕的意见,否则很难取保成功的!】 (三) 提交辩护意见 侦查终结前,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辩护意见,提出无罪或者构罪但是罪轻的意见。 二、审查起诉(检察院阶段) (一) 全面阅卷 1. 复印拷贝卷宗、全面审查卷宗材料,了解侦查思路,找准辩护要点; 2. 核实全案的事实和证据; (二) 核实证据 1. 辩护律师应当在客观立场上,全面审查证据,是无罪还是有罪?有罪是否罪名恰当? 2. 核实存疑证据,了解是否存在非法取证和瑕疵证据; 3. 审查全案证据之间是否矛盾性,是否合法。 (三) 制定辩护策略 1. 审查全案全案证据,确定辩护思路 ,是坚决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还是量刑辩护? 2.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通过充分的控辩协商,为当事人争取最轻的判决结果; (四) 及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交流案件看法,并出具书面律师意见 1. 如果无罪,那就说出无罪理由和证据,争取说服检察官不起诉; 2. 如果罪轻辩护,那就说服检察官罪名和量刑情节予以充分考虑; 3. 辩护意见事先沟通,,为下一步开庭辩护做好准备,做到知己知彼; 三、审判阶段(法院阶段) (一) 庭前准备 1. 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准备庭审预案, 准备发问提纲、质证意见; 2. 根据本案无罪或罪轻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撰写辩护意见; (二) 庭前会见当事人,进行庭审辅导 1. 公诉人与辩护人交叉发问或者询问的内容,要与当事人协调一致,商定应对措施; 2. 就质证与发表辩护意见与当事人协调一致,商定分工方案; 3. 就当事人如何做出最后陈述进行沟通,做出指导。 (三) 出庭辩护 1. 先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发问; 2. 根据公诉人举证,辩护人质证,在辩论环节与公诉人展开法庭辩论; 3. 如果是无罪辩护,围绕主客观要件全面分析论证,做到有理有据; 4. 如果是 罪轻辩护,提出当事人应当从轻处罚的观点,用案件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 (五) 庭后辩护 1. 庭后沟通,制作提交辩护词,及时充分补充相关证据; 2. 提交补充意见 庭审千变万化,辩护人要随机应变,适时调整辩护策略和方案。
前资深检察官现刑辩律师发布普法帖----刑事律师在各阶段作用 当事人涉嫌某某罪名被公安带走,公安机关会出具《刑事拘留通知书》邮寄到当事人的户籍地或者打电话通知(虽然不合规范),多数在24小时内被送往看守所,案件进入刑事侦查阶段。 一、侦查阶段(即公安阶段) (一) 律师会见 1. 及时会见,了解案情和证据,形成初步辩护思路; 2. 应讯辅导,防范侦查陷阱,主要是防止被诱供!主要是防止被诱供(重要的话说两遍); 3. 分析案情,形成初步辩护策略; 4. 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缓解焦灼情绪,传递家人信息和问候。 (二) 取保候审 1. 研判案情,从客观角度分析案件是否无罪或罪轻,提出针对性的辩护方案; 2. 申请取保候审,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取保候审申请 ; 3. 与批捕检察官沟通,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 【取保候审申请必须有理有据的进行法理分析,提出无罪或者罪轻没必要批捕的意见,否则很难取保成功的!】 (三) 提交辩护意见 侦查终结前,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辩护意见,提出无罪或者构罪但是罪轻的意见。 二、审查起诉(检察院阶段) (一) 全面阅卷 1. 复印拷贝卷宗、全面审查卷宗材料,了解侦查思路,找准辩护要点; 2. 核实全案的事实和证据; (二) 核实证据 1. 辩护律师应当在客观立场上,全面审查证据,是无罪还是有罪?有罪是否罪名恰当? 2. 核实存疑证据,了解是否存在非法取证和瑕疵证据; 3. 审查全案证据之间是否矛盾性,是否合法。 (三) 制定辩护策略 1. 审查全案全案证据,确定辩护思路 ,是坚决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还是量刑辩护? 2.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通过充分的控辩协商,为当事人争取最轻的判决结果; (四) 及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交流案件看法,并出具书面律师意见 1. 如果无罪,那就说出无罪理由和证据,争取说服检察官不起诉; 2. 如果罪轻辩护,那就说服检察官罪名和量刑情节予以充分考虑; 3. 辩护意见事先沟通,,为下一步开庭辩护做好准备,做到知己知彼; 三、审判阶段(法院阶段) (一) 庭前准备 1. 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准备庭审预案, 准备发问提纲、质证意见; 2. 根据本案无罪或罪轻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撰写辩护意见; (二) 庭前会见当事人,进行庭审辅导 1. 公诉人与辩护人交叉发问或者询问的内容,要与当事人协调一致,商定应对措施; 2. 就质证与发表辩护意见与当事人协调一致,商定分工方案; 3. 就当事人如何做出最后陈述进行沟通,做出指导。 (三) 出庭辩护 1. 先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发问; 2. 根据公诉人举证,辩护人质证,在辩论环节与公诉人展开法庭辩论; 3. 如果是无罪辩护,围绕主客观要件全面分析论证,做到有理有据; 4. 如果是 罪轻辩护,提出当事人应当从轻处罚的观点,用案件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 (五) 庭后辩护 1. 庭后沟通,制作提交辩护词,及时充分补充相关证据; 2. 提交补充意见 庭审千变万化,辩护人要随机应变,适时调整辩护策略和方案。
前资深检察官现刑辩律师发布普法帖----刑事律师在各阶段作用 当事人涉嫌某某罪名被公安带走,公安机关会出具《刑事拘留通知书》邮寄到当事人的户籍地或者打电话通知(虽然不合规范),多数在24小时内被送往看守所,案件进入刑事侦查阶段。 一、侦查阶段(即公安阶段) (一) 律师会见 1. 及时会见,了解案情和证据,形成初步辩护思路; 2. 应讯辅导,防范侦查陷阱,主要是防止被诱供!主要是防止被诱供(重要的话说两遍); 3. 分析案情,形成初步辩护策略; 4. 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缓解焦灼情绪,传递家人信息和问候。 (二) 取保候审 1. 研判案情,从客观角度分析案件是否无罪或罪轻,提出针对性的辩护方案; 2. 申请取保候审,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取保候审申请 ; 3. 与批捕检察官沟通,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 【取保候审申请必须有理有据的进行法理分析,提出无罪或者罪轻没必要批捕的意见,否则很难取保成功的!】 (三) 提交辩护意见 侦查终结前,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辩护意见,提出无罪或者构罪但是罪轻的意见。 二、审查起诉(检察院阶段) (一) 全面阅卷 1. 复印拷贝卷宗、全面审查卷宗材料,了解侦查思路,找准辩护要点; 2. 核实全案的事实和证据; (二) 核实证据 1. 辩护律师应当在客观立场上,全面审查证据,是无罪还是有罪?有罪是否罪名恰当? 2. 核实存疑证据,了解是否存在非法取证和瑕疵证据; 3. 审查全案证据之间是否矛盾性,是否合法。 (三) 制定辩护策略 1. 审查全案全案证据,确定辩护思路 ,是坚决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还是量刑辩护? 2.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通过充分的控辩协商,为当事人争取最轻的判决结果; (四) 及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交流案件看法,并出具书面律师意见 1. 如果无罪,那就说出无罪理由和证据,争取说服检察官不起诉; 2. 如果罪轻辩护,那就说服检察官罪名和量刑情节予以充分考虑; 3. 辩护意见事先沟通,,为下一步开庭辩护做好准备,做到知己知彼; 三、审判阶段(法院阶段) (一) 庭前准备 1. 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准备庭审预案, 准备发问提纲、质证意见; 2. 根据本案无罪或罪轻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撰写辩护意见; (二) 庭前会见当事人,进行庭审辅导 1. 公诉人与辩护人交叉发问或者询问的内容,要与当事人协调一致,商定应对措施; 2. 就质证与发表辩护意见与当事人协调一致,商定分工方案; 3. 就当事人如何做出最后陈述进行沟通,做出指导。 (三) 出庭辩护 1. 先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发问; 2. 根据公诉人举证,辩护人质证,在辩论环节与公诉人展开法庭辩论; 3. 如果是无罪辩护,围绕主客观要件全面分析论证,做到有理有据; 4. 如果是 罪轻辩护,提出当事人应当从轻处罚的观点,用案件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 (五) 庭后辩护 1. 庭后沟通,制作提交辩护词,及时充分补充相关证据; 2. 提交补充意见 庭审千变万化,辩护人要随机应变,适时调整辩护策略和方案。
虽然认罪认罚,但是案件仍然有很大的辩护点 这是一件认罪认罚的案子,本律师是在开庭前数天才介入辩护的,阅卷后,发现犯罪金额认定错误。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开庭结束。。。女公诉人颜值不低,就是对案件把握不深刻,犯罪数额认定有重大错误。。。 没有证据佐证的犯罪金额应该予以排除的
几乎任何刑事案件都有可大可小的辩护空间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开庭结束。。。女公诉人颜值不低,就是对案件把握不深刻,犯罪数额认定有重大错误。。。
刑案之家是个什么👻? 满篇的有个案子和你相似之类的广告语 ,一成不变的广告语。 我可以断定,刑案之家也是个骗子公众号。
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必要吗?或者说成功取保的多吗? 逮捕后,确实可以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这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 但是,我作为一名前检察官,现在专做刑事辩护的律师告诉大家,现实很骨感,并非如书本那样,羁押必要性审查就能把逮捕变更为取保的。 因为: 既然逮捕,说明构罪证据充分,有明确的犯罪事实,检察官凭什么给你取保呢? 因为取保手续很繁琐,并且公诉人还担着风险,关押着是最可靠的。所以很少有公诉人给你变更强制措施。 那现实中就没有取保的吗?当然不是。我做公诉人时做过两件逮捕变为取保的案子。
介绍卖淫≠介绍嫖娼,后者不构成犯罪 这是本人几年前做检察官的一件真实案例。老板为公司客户介绍小姐提供性服务,为何不构成犯罪? 某年某日,某公司老板为和二位外地客户搞好关系,在吃饱喝足后,老板带两位客户来到某大酒店,并联系之前早就存在手机中的妈咪的电话,称要三位小姐娱乐娱乐,钱不是问题。不久,三位小姐翩翩而至,二位客户各自相中一位小姐,闪入酒店房间,老板也携带一位妙龄小姐到房间。。。。。。。 期间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该老板涉嫌介绍卖淫罪,后被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而卷宗就放在本人办公桌上。 经审查,本人认定老板不构成犯罪,因为他的行为不属于介绍卖淫罪,而是介绍嫖娼,后者只是违法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 介绍卖淫罪是行为人在小姐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目的是为小姐提供性交易的机会,无论是否营利都构成该罪,而介绍嫖娼是行为人为嫖客提供服务,并不是为小姐介绍业务,二者虽然很详尽,但是行为性质有天壤之别,介绍嫖娼不构成犯罪! 最后该案本人与承办该案的公安人员以及法制办工作人员良好沟通,终于说服公安机关撤回对该老板的审查起诉。
介绍 嫖 娼不是介绍 卖 yin,前者不构成犯罪 老板为公司客户介绍小姐提供性服务,为何不构成犯罪?这是本人几年前做检察官的一件真实案例。 某年某日,某公司老板为和二位外地客户搞好关系,在吃饱喝足后,老板带两位客户来到某大酒店,并联系之前早就存在手机中的妈咪的电话,称要三位小姐娱乐娱乐,钱不是问题。不久,三位小姐翩翩而至,二位客户各自相中一位小姐,闪入酒店房间,老板也携带一位妙龄小姐到房间。。。。。。。 期间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该老板涉嫌介绍卖淫罪,后被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而卷宗就放在本人办公桌上。 经审查,本人认定老板不构成犯罪,因为他的行为不属于介绍卖淫罪,而是介绍嫖娼,后者只是违法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 介绍卖淫罪是行为人在小姐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目的是为小姐提供性交易的机会,无论是否营利都构成该罪,而介绍嫖娼是行为人为嫖客提供服务,并不是为小姐介绍业务,二者虽然很详尽,但是行为性质有天壤之别,介绍嫖娼不构成犯罪! 最后该案本人与承办该案的公安人员以及法制办工作人员良好沟通,终于说服公安机关撤回对该老板的审查起诉。
来到高邮湖畔。。。阅卷。。。 驱车百里来到美丽的高邮湖,来到湖畔的高邮法院阅卷交委托手续,迎接下月初的开庭。。。
刑事案件律师有用吗?只是传话?! 说律师无用的,那是以偏概全的。虽然律师界很混乱,确实有不少律师收钱不办事,起不到应有的辩护效果。收费前后态度大不相同! 但是还有不少律师是专业辩护的,能起到改变结果的辩护效果。 我去年做了几个案子,其中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认定情节严重要判五年以上,但是我辩护成功,最终判决一年十个月, 还一件镇江诈骗案,量刑从9年辩护为5年,杭州有一起诈骗案,违法所得从40万辩护为4万元。 2019年一起重大诈骗案,12年左右的判刑,最后改变罪名为非吸罪,最终判决3年半。 【当然,我所知道的我的同行也有经典案例,怎么能说律师不起作用呢?!】
律师到底有无作用?贴吧里有不少人认为只是传话! 说律师无用的,那是以偏概全的。虽然律师界很混乱,确实有不少律师收钱不办事,起不到应有的辩护效果。收费前后态度大不相同! 但是还有不少律师是专业辩护的,能起到改变结果的辩护效果。 我去年做了几个案子,其中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认定情节严重要判五年以上,但是我辩护成功,最终判决一年十个月, 还一件镇江诈骗案,量刑从9年辩护为5年,杭州有一起诈骗案,违法所得从40万辩护为4万元。 2019年一起重大诈骗案,12年左右的判刑,最后改变罪名为非吸罪,最终判决3年半。 【当然,我所知道的我的同行也有经典案例,怎么能说律师不起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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