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兴律师
陈刑辩律师
前资深检察官现专业刑事辩护律师,面向全国代理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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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资深检察官现刑辩律师】专业解答刑事问题 【前资深检察官,现刑辩律师】专业解答刑事问题
容留卖yin罪开庭,罪轻辩护力争缓刑 当事人脑子犯傻,替朋友看吧台,收款,排钟等等,结果被认定为容留卖y罪。#容留卖淫罪# 当事人从网络上搜经典案例后,找到本律师 律师在审判阶段介入辩护,阐述三个观点,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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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轮jian)二审开庭结束 强奸案(轮奸)二审开庭审理持续四小时。律师坚持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体现在被害人是否酒醉而不知反抗证据不足;上诉人主观目的系嫖娼而非迷奸,原判决违反主客观一致原则;认定上诉人犯罪并未排除合理怀疑等等。
【专业解答刑事咨询】前资深检察官现刑事辩护律师新年开新贴 【专业解答刑事咨询】前资深检察官现刑事辩护律师新年开新帖 在过去的一年,办理了若干刑事案件: 【喜】有当事人即将羁押收监,本律师出具精神鉴定申请因此未收监的; 【悲】有诈骗案无罪辩护但是多种原因导致当事人被忽悠放弃上诉含冤服刑的; 【喜】有销售假货案,数额从120万辩护为80万最终宣告缓刑的; 【喜】有诈骗案情节特别严重最后辩护为三年以下徒刑的; 【悲】有实名举报中院法官枉法裁判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最后石沉大海的; 。。。。。。 新的一年里,希望再接再厉,让公平正义围绕在你我之间,少一些冤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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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我发两块大头给大家看看。。。十多年前800多元买的
强奸罪(轮奸)无罪辩护,法院判有罪,当事人继续委托本律二审 郑某等三人强奸罪(轮奸),律师却对公诉机关指控提出无罪辩护意见 发布者:陈建兴(刑事辩护)律师 #强奸罪 案情介绍:2021年6月27日晚,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彭某因工作相识后,当晚一起饮酒,之后王某趁彭某醉酒之际将其带至安吉县某宾馆,在彭某醉酒状态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王某有电话约被告人郝某来宾馆,被告人郑某一同前往至宾馆。郑某、郝某先后与彭某发生性行为。 公诉机关认定三人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向安吉县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焦点:1.被告人郑某在侦查阶段做了不利的供述,办案人员有诱供嫌疑,郑某交代自己是强奸被害人。 2.公诉机关认定彭某处于醉酒状态,三名被告人先后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经过及观点:1.律师阅卷后与郑某会见,得知其主观上并非是强暴被害人,且被害人有主动迎合行为;郑某与其他二名被告人之前有共同嫖娼的经历,其辩称以为彭某是卖淫小姐,到宾馆是去嫖娼的。 2.律师及时与法院承办法官联系,在开庭前仔细观看了同步录音录像,发现公安机关做的笔录与郑某实际交代出入很大。 3.辩护人认为:本案定郑某构成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不构成犯罪。【辩护词详情见律师文集】 一、三名被告人与彭某某发生性行为,系违背彭某意志,证据不足 (一)彭某陈述真实性存疑,其遗忘关键事实或者可能故意有所隐瞒 1.证人李某证言及彭某陈述都能够证实彭某酒后有大脑失忆断片的表现 2.彭某没有谈到其与王某是如何商量到宾馆的 3.彭某没有谈到在发生性行为时她有无主动迎合三被告人,三被告人均称彭某有主动配合发生性行为的表现 4.彭某没有谈到王某是否与其商量性交易价格,但王某供称与彭某谈到性交易价格等等 (二)三名被告人均没有暴力或者威胁行为,被害人彭某也不能认定处于酒醉状态 综上分析,彭某故意隐瞒或者遗忘本案关键事实,不能认定违反其本人意志被性侵犯,更不能仅凭其陈述被性侵就草率认定三人构成强奸罪。 二、退一步讲,即使被害人彭某处于不知反抗的醉酒状态,但郝某和郑某主观目的是嫖娼并非强奸,客观上并没有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主观故意内容和客观事实不相符合,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故郑某不构成犯罪 (一)郑某的主观目的为嫖娼并非强奸 被告人郝某、郑某事后与他人讲遇到仙人跳,证实郑某的目的是嫖娼而非强奸。因为仙人跳指的是女人利用美色下套诱惑男子发生性关系,其他同伙借机敲诈勒索。如果是强奸被害人,郑某和郝某不会事后称遇到了仙人跳。 被告人辩解是去嫖娼,符合常理。在法庭调查发问环节,王某、郑某均证实在2021年5月份三人在福建有共同嫖娼的经历,本案王某又一次联系郝某来玩女人,三人均称是来嫖娼的,合乎情理。 郝某和郑某接到王某电话,称可以“玩”女人,不能认定“玩”等同于强暴或者迷奸,综合本案证据,“玩”更应理解为嫖娼。 (二)通过客观行为不能推定郑某主观故意系强奸 实践中,认定行为人主观目的可以根据其供述,如果行为人坚决否认也可以根据其客观表现来推定其主观心态。本案郑某、郝某均没有采取强暴或者威胁手段,并且被害人彭某还有主动迎合行为,证实二人主观上不是强暴,而是嫖娼。 根据法定符合说的理论,对行为人应在其归责可能性的范围内认定犯罪,不能仅限于行为的客观事实认定犯罪,即在故意内容和客观事实相符合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公诉机关认定郑某犯罪,是客观归罪。上述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参考,对本案做出公正判决,判决郑某无罪。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处三名被告人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判决宣告后,郑某再次委托本律师代理二审辩护。
强奸罪(轮奸)无罪辩护,法院判有罪,当事人继续委托代理二审 郑某等三人强奸罪(轮奸),律师却对公诉机关指控提出无罪辩护意见 发布者:陈建兴(刑事辩护)律师 #强奸罪 案情介绍:2021年6月27日晚,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彭某因工作相识后,当晚一起饮酒,之后王某趁彭某醉酒之际将其带至安吉县某宾馆,在彭某醉酒状态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王某有电话约被告人郝某来宾馆,被告人郑某一同前往至宾馆。郑某、郝某先后与彭某发生性行为。 公诉机关认定三人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向安吉县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焦点:1.被告人郑某在侦查阶段做了不利的供述,办案人员有诱供嫌疑,郑某交代自己是强奸被害人。 2.公诉机关认定彭某处于醉酒状态,三名被告人先后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经过及观点:1.律师阅卷后与郑某会见,得知其主观上并非是强暴被害人,且被害人有主动迎合行为;郑某与其他二名被告人之前有共同嫖娼的经历,其辩称以为彭某是卖淫小姐,到宾馆是去嫖娼的。 2.律师及时与法院承办法官联系,在开庭前仔细观看了同步录音录像,发现公安机关做的笔录与郑某实际交代出入很大。 3.辩护人认为:本案定郑某构成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不构成犯罪。【辩护词详情见律师文集】 一、三名被告人与彭某某发生性行为,系违背彭某意志,证据不足 (一)彭某陈述真实性存疑,其遗忘关键事实或者可能故意有所隐瞒 1.证人李某证言及彭某陈述都能够证实彭某酒后有大脑失忆断片的表现 2.彭某没有谈到其与王某是如何商量到宾馆的 3.彭某没有谈到在发生性行为时她有无主动迎合三被告人,三被告人均称彭某有主动配合发生性行为的表现 4.彭某没有谈到王某是否与其商量性交易价格,但王某供称与彭某谈到性交易价格等等 (二)三名被告人均没有暴力或者威胁行为,被害人彭某也不能认定处于酒醉状态 综上分析,彭某故意隐瞒或者遗忘本案关键事实,不能认定违反其本人意志被性侵犯,更不能仅凭其陈述被性侵就草率认定三人构成强奸罪。 二、退一步讲,即使被害人彭某处于不知反抗的醉酒状态,但郝某和郑某主观目的是嫖娼并非强奸,客观上并没有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主观故意内容和客观事实不相符合,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故郑某不构成犯罪 (一)郑某的主观目的为嫖娼并非强奸 被告人郝某、郑某事后与他人讲遇到仙人跳,证实郑某的目的是嫖娼而非强奸。因为仙人跳指的是女人利用美色下套诱惑男子发生性关系,其他同伙借机敲诈勒索。如果是强奸被害人,郑某和郝某不会事后称遇到了仙人跳。 被告人辩解是去嫖娼,符合常理。在法庭调查发问环节,王某、郑某均证实在2021年5月份三人在福建有共同嫖娼的经历,本案王某又一次联系郝某来玩女人,三人均称是来嫖娼的,合乎情理。 郝某和郑某接到王某电话,称可以“玩”女人,不能认定“玩”等同于强暴或者迷奸,综合本案证据,“玩”更应理解为嫖娼。 (二)通过客观行为不能推定郑某主观故意系强奸 实践中,认定行为人主观目的可以根据其供述,如果行为人坚决否认也可以根据其客观表现来推定其主观心态。本案郑某、郝某均没有采取强暴或者威胁手段,并且被害人彭某还有主动迎合行为,证实二人主观上不是强暴,而是嫖娼。 根据法定符合说的理论,对行为人应在其归责可能性的范围内认定犯罪,不能仅限于行为的客观事实认定犯罪,即在故意内容和客观事实相符合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公诉机关认定郑某犯罪,是客观归罪。上述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参考,对本案做出公正判决,判决郑某无罪。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处三名被告人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判决宣告后,郑某再次委托本律师代理二审辩护。
强奸(轮奸)无罪辩护,法院判有罪,当事人继续委托本律代理二审 郑某等三人强奸罪(轮奸),律师却对公诉机关指控提出无罪辩护意见 发布者:陈建兴(刑事辩护)律师 #强奸罪 案情介绍:2021年6月27日晚,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彭某因工作相识后,当晚一起饮酒,之后王某趁彭某醉酒之际将其带至安吉县某宾馆,在彭某醉酒状态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王某有电话约被告人郝某来宾馆,被告人郑某一同前往至宾馆。郑某、郝某先后与彭某发生性行为。 公诉机关认定三人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向安吉县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焦点:1.被告人郑某在侦查阶段做了不利的供述,办案人员有诱供嫌疑,郑某交代自己是强奸被害人。 2.公诉机关认定彭某处于醉酒状态,三名被告人先后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经过及观点:1.律师阅卷后与郑某会见,得知其主观上并非是强暴被害人,且被害人有主动迎合行为;郑某与其他二名被告人之前有共同嫖娼的经历,其辩称以为彭某是卖淫小姐,到宾馆是去嫖娼的。 2.律师及时与法院承办法官联系,在开庭前仔细观看了同步录音录像,发现公安机关做的笔录与郑某实际交代出入很大。 3.辩护人认为:本案定郑某构成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不构成犯罪。 一、三名被告人与彭某某发生性行为,系违背彭某意志,证据不足 (一)彭某陈述真实性存疑,其遗忘关键事实或者可能故意有所隐瞒 1.证人李某证言及彭某陈述都能够证实彭某酒后有大脑失忆断片的表现 2.彭某没有谈到其与王某是如何商量到宾馆的 3.彭某没有谈到在发生性行为时她有无主动迎合三被告人,三被告人均称彭某有主动配合发生性行为的表现 4.彭某没有谈到王某是否与其商量性交易价格,但王某供称与彭某谈到性交易价格等等 (二)三名被告人均没有暴力或者威胁行为,被害人彭某也不能认定处于酒醉状态 综上分析,彭某故意隐瞒或者遗忘本案关键事实,不能认定违反其本人意志被性侵犯,更不能仅凭其陈述被性侵就草率认定三人构成强奸罪。 二、退一步讲,即使被害人彭某处于不知反抗的醉酒状态,但郝某和郑某主观目的是嫖娼并非强奸,客观上并没有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主观故意内容和客观事实不相符合,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故郑某不构成犯罪 (一)郑某的主观目的为嫖娼并非强奸 被告人郝某、郑某事后与他人讲遇到仙人跳,证实郑某的目的是嫖娼而非强奸。因为仙人跳指的是女人利用美色下套诱惑男子发生性关系,其他同伙借机敲诈勒索。如果是强奸被害人,郑某和郝某不会事后称遇到了仙人跳。 被告人辩解是去嫖娼,符合常理。在法庭调查发问环节,王某、郑某均证实在2021年5月份三人在福建有共同嫖娼的经历,本案王某又一次联系郝某来玩女人,三人均称是来嫖娼的,合乎情理。 郝某和郑某接到王某电话,称可以“玩”女人,不能认定“玩”等同于强暴或者迷奸,综合本案证据,“玩”更应理解为嫖娼。 (二)通过客观行为不能推定郑某主观故意系强奸 实践中,认定行为人主观目的可以根据其供述,如果行为人坚决否认也可以根据其客观表现来推定其主观心态。本案郑某、郝某均没有采取强暴或者威胁手段,并且被害人彭某还有主动迎合行为,证实二人主观上不是强暴,而是嫖娼。 根据法定符合说的理论,对行为人应在其归责可能性的范围内认定犯罪,不能仅限于行为的客观事实认定犯罪,即在故意内容和客观事实相符合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公诉机关认定郑某犯罪,是客观归罪。上述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参考,对本案做出公正判决,判决郑某无罪。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处三名被告人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判决宣告后,郑某再次委托本律师代理二审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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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请律师?
#刑事辩护# 请什么样的律师辩护刑事案件
#刑事辩护# 刑事案件有必要请律师吗?
#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案件有必要请律师吗
陈建兴实名律师,开个帖解答刑事案件 如题。解答尽量标准,但是不可能尽善尽美 喷子请走不送。
我是陈建兴律师,开新帖解答刑事案件问题 陈建兴律师开新帖解答刑事案件问题 前资深检察官 现在南京律所专做刑事案件,面向全国代理刑事案件。
陈建兴律师开新帖解答刑事案件问题 陈建兴律师开新帖解答刑事案件问题 前资深检察官,现在南京律所专做刑事案件,面向全国代理刑事案件。
陈律师讲座之: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 无罪辩护,就是争取被告人被认定为无罪的辩护方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可见,一般而言,证明被告人有罪是检察机关的责任,只有证据确实、充分,并构建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人民法院才会判决有罪。当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们的律师会努力为当事人进行无罪辩护: 1.证据的客观性问题:即所出示的证据不真实,属伪造; 2.证据的关联性问题:即证据虽然真实,但是在逻辑上与本案事实没有关系,不能用来证明犯罪; 3.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即证据本身属实,与本案也有逻辑上的关联,但属于违法取证的,如刑讯逼供、设套诱供、无证搜查等等。
陈律师讲座之: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 无罪辩护,就是争取被告人被认定为无罪的辩护方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可见,一般而言,证明被告人有罪是检察机关的责任,只有证据确实、充分,并构建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人民法院才会判决有罪。当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们的律师会努力为当事人进行无罪辩护: 1.证据的客观性问题:即所出示的证据不真实,属伪造; 2.证据的关联性问题:即证据虽然真实,但是在逻辑上与本案事实没有关系,不能用来证明犯罪; 3.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即证据本身属实,与本案也有逻辑上的关联,但属于违法取证的,如刑讯逼供、设套诱供、无证搜查等等。
陈律师讲座之: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 无罪辩护无罪辩护,就是争取被告人被认定为无罪的辩护方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可见,一般而言,证明被告人有罪是检察机关的责任,只有证据确实、充分,并构建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人民法院才会判决有罪。当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们的律师会努力为当事人进行无罪辩护: 1.证据的客观性问题:即所出示的证据不真实,属伪造; 2.证据的关联性问题:即证据虽然真实,但是在逻辑上与本案事实没有关系,不能用来证明犯罪; 3.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即证据本身属实,与本案也有逻辑上的关联,但属于违法取证的,如刑讯逼供、设套诱供、无证搜查等等。
你既然敢瞎判,我就敢实名举报! 去年合肥中院的一起重大毒品案,我几次联系你请求再次开庭,查明事实,排除非法证据,原以为你应当开庭的,应当将450克海洛因排除掉! 实名举报你!
去年的卖淫罪案件,5年辩护到1年多,其实第四名被告人是无罪的 01 案情介绍 2019年3月来,被告人张某在南京市某区经营A洗浴中心,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曾某在南京市某区经营B洗浴中心,二家洗浴中心工作人员相互流动,均容留妇女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江某超(系本案第三被告人)曾分别在上述两家洗浴中心工作,负责招揽嫖客。丁某负责在A店看守二楼监控等。 2019年9月的一天,公安机关查获了A、B两家洗浴场所,当场查获小姐和嫖客数名。经统计,A洗浴店卖淫营业额共计19余万元,B洗浴店卖淫营业额4万余元。 公诉机关以张某、曾某、江某超、丁某涉嫌共同犯罪,并认定张某、曾某、江某超犯罪情节严重系共同正犯,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量刑五年以上。
安徽池州纪某某诈骗罪成功辩护改变定性,重罪变轻罪 1.基本案情 安徽某地大学200多名学生从各网贷平台贷款1000余万元,提供给本案被告人王某和纪某,后期2人发现资金漏洞越来越大,开始拆东墙补西墙,最终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审查起诉王某和纪某。如果罪名成立,2被告人面临10年以上徒刑。 2.律师辩护经过 首先辩护律师(张志华、陈建兴)向公诉人提出公安机关定性诈骗罪逻辑错误的观点,再就是提出该罪应该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公诉人认为前期可以定为非吸罪,后期因为“无偿还能力”,继续融资,所以后期应该为诈骗罪或者集资诈骗罪。 辩护律师在短时间内根据公安的侦查材料出具法律意见书,说明“无偿还能力”没有法律依据,且纪某后期一直在努力还款,始终没有采取欺诈手段,不应该构成诈骗罪。 公诉人最终以归检刑诉【2019】146号起诉书,被告人纪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起诉到法院。 在法院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仍然对本案的关键证据表示异议,目的只有一个,争取最轻的判决结果。 3.判决结果: 法院的(2019)皖1702刑初166号判决书对公诉机关1000多万元的认定事实不予认可,判决纪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4.本案总结: 1.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案情,知己知彼,及时表达辩护意见。 2.辩护前置,把问题解决在法院开庭前。如果争议解决在法庭辩论阶段,对问题的解决是比较被动和滞后的。 3.辩护要讲究策略,有理有据,采取有效化辩护,要有取有舍,争取被告人利益最大化!
安徽池州纪某某诈骗罪成功辩护改变定性,重罪变轻罪 1.基本案情 安徽某地大学200多名学生从各网贷平台贷款1000余万元,提供给本案被告人王某和纪某,后期2人发现资金漏洞越来越大,开始拆东墙补西墙,最终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审查起诉王某和纪某。如果罪名成立,2被告人面临10年以上徒刑。 2.律师辩护经过 首先辩护律师(张志华、陈建兴)向公诉人提出公安机关定性诈骗罪逻辑错误的观点,再就是提出该罪应该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公诉人认为前期可以定为非吸罪,后期因为“无偿还能力”,继续融资,所以后期应该为诈骗罪或者集资诈骗罪。 辩护律师在短时间内根据公安的侦查材料出具法律意见书,说明“无偿还能力”没有法律依据,且纪某后期一直在努力还款,始终没有采取欺诈手段,不应该构成诈骗罪。 公诉人最终以归检刑诉【2019】146号起诉书,被告人纪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起诉到法院。 在法院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仍然对本案的关键证据表示异议,目的只有一个,争取最轻的判决结果。 3.判决结果: 法院的(2019)皖1702刑初166号判决书对公诉机关1000多万元的认定事实不予认可,判决纪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4.本案总结: 1.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案情,知己知彼,及时表达辩护意见。 2.辩护前置,把问题解决在法院开庭前。如果争议解决在法庭辩论阶段,对问题的解决是比较被动和滞后的。 3.辩护要讲究策略,有理有据,采取有效化辩护,要有取有舍,争取被告人利益最大化!
庭前预先辩护,情节特别严重诈骗案 判刑二年五个月! 该案是安徽省某县办理的一起诈骗案,检察院起诉书认定陈某、王某(陈律师为其辩护)等二十余人,采取微信拉人进群方式为上家诈骗集团提供帮助。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拨打电话超5000人次,诈骗金额是3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 本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阅卷,与检察官良好交流和沟通,后得知该案起诉后,暂无出具量刑建议,于是经过精准专业的计算,给法院承办法官和检察院公诉人出具法律意见书。 主要内容: 1.全部被告人均系从犯,王某系雇佣人员,量刑上应轻于老板陈某。 2.虽然是情节特别严重,但是该案从拨打电话次数的量刑角度看是犯罪未遂,另外还有认罪认罚、获得谅解、坦白等情节,请求法院在3年下判刑。 -------------------------------------------------- 检察院在开庭前数日出具量刑建议书,量刑为二年五个月。 本律师对此量刑表示赞同。
庭前预先辩护,情节特别严重诈骗案 判刑二年五个月! 该案是安徽省某县办理的一起诈骗案,检察院起诉书认定陈某、王某(陈律师为其辩护)等二十余人,采取微信拉人进群方式为上家诈骗集团提供帮助。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拨打电话超5000人次,诈骗金额是3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 本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阅卷,与检察官良好交流和沟通,后得知该案起诉后,暂无出具量刑建议,于是经过精准专业的计算,给法院承办法官和检察院公诉人出具法律意见书。 主要内容: 1.全部被告人均系从犯,王某系雇佣人员,量刑上应轻于老板陈某。 2.虽然是情节特别严重,但是该案从拨打电话次数的量刑角度看是犯罪未遂,另外还有认罪认罚、获得谅解、坦白等情节,请求法院在3年下判刑。 -------------------------------------------------- 检察院在开庭前数日出具量刑建议书,量刑为二年五个月。 本律师对此量刑表示赞同。
强奸案且是轮奸情节,为何坚决无罪辩护呢? 昨天强奸案(轮奸)开庭。 第一,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做的笔录和实际交代有很大出入。当事人有被诱供的嫌疑 并且不认罪,主观是去嫖娼而非强奸。 第二,因为当事人主观认知内容和客观事实不相符合,存在抽象的事实认定错误,被害人即使不是卖淫女,即使被性侵犯,也不能因此认定当事人涉嫌强奸。#强奸罪# 本辩护人不喜欢狡辩和无意义的辩护,但是依据法理和证据,坚持对本案做无罪辩护。#刑事辩护#
强奸案且是轮奸情节,为何坚决无罪辩护呢? 昨天强奸案(轮奸)开庭。 第一,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做的笔录和实际交代有很大出入。当事人有被诱供的嫌疑 并且不认罪,主观是去嫖娼而非强奸。 第二,因为当事人主观认知内容和客观事实不相符合,存在抽象的事实认定错误,被害人即使不是卖淫女,即使被性侵犯,也不能因此认定当事人涉嫌强奸。#强奸罪# 本辩护人不喜欢狡辩和无意义的辩护,但是依据法理和证据,坚持对本案做无罪辩护。#刑事辩护#
强奸案且有轮奸情节,为何坚决要做无罪辩护呢? 昨天强奸案(轮奸)开庭。 第一,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做的笔录和实际交代有很大出入。当事人有被诱供的嫌疑 并且不认罪,主观是去嫖娼而非强奸。 第二,因为当事人主观认知内容和客观事实不相符合,存在抽象的事实认定错误,被害人即使不是卖淫女,即使被性侵犯,也不能因此认定当事人涉嫌强奸。#强奸罪# 本辩护人不喜欢狡辩和无意义的辩护,但是依据法理和证据,坚持对本案做无罪辩护。#刑事辩护#
强奸案且有lun奸情节,为何要做无罪辩护呢?! 昨天强奸案(轮奸)开庭。 第一,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做的笔录和实际交代有很大出入。当事人有被诱供的嫌疑 并且不认罪,主观是去嫖娼而非强奸。 第二,因为当事人主观认知内容和客观事实不相符合,存在抽象的事实认定错误,被害人即使不是卖淫女,即使被性侵犯,也不能因此认定当事人涉嫌强奸。#强奸罪# 本辩护人不喜欢狡辩和无意义的辩护,但是依据法理和证据,坚持对本案做无罪辩护。#刑事辩护#
庭前预先辩护,情节特别严重电信诈骗案期望判刑二年多! 该案是安徽省某县办理的一起诈骗案,检察院起诉书认定陈某、王某(陈律师为其辩护)等二十余人,采取微信拉人进群方式为上家诈骗集团提供帮助。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拨打电话超5000人次,诈骗金额是3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 本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阅卷,与检察官良好交流和沟通,后得知该案起诉后,暂无出具量刑建议,于是经过精准专业的计算,给法院承办法官和检察院公诉人出具法律意见书。 主要内容: 1.全部被告人均系从犯,王某系雇佣人员,量刑上应轻于老板陈某。 2.虽然是情节特别严重,但是该案从拨打电话次数的量刑角度看是犯罪未遂,另外还有认罪认罚、获得谅解、坦白等情节,请求法院在3年下判刑。 -------------------------------------------------- 检察院在开庭前数日出具量刑建议书,量刑为二年五个月。本律师对此量刑表示赞同。 不日本案将下判决。
庭前预先辩护,情节特别严重诈骗案期望判刑二年多! 该案是安徽省某县办理的一起诈骗案,检察院起诉书认定陈某、王某(陈律师为其辩护)等二十余人,采取微信拉人进群方式为上家诈骗集团提供帮助。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拨打电话超5000人次,诈骗金额是3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 本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阅卷,与检察官良好交流和沟通,后得知该案起诉后,暂无出具量刑建议,于是经过精准专业的计算,给法院承办法官和检察院公诉人出具法律意见书。 主要内容: 1.全部被告人均系从犯,王某系雇佣人员,量刑上应轻于老板陈某。 2.虽然是情节特别严重,但是该案从拨打电话次数的量刑角度看是犯罪未遂,另外还有认罪认罚、获得谅解、坦白等情节,请求法院在3年下判刑。 -------------------------------------------------- 检察院在开庭前数日出具量刑建议书,量刑为二年五个月。本律师对此量刑表示赞同。 不日本案将下判决。
关于刑事案件律师几个常见的问题 1.需要请律师吗? 2.如何请律师? 3.请什么样的律师? 4.关于律师费? 5.何时请律师?
电信诈骗720余万元,无罪辩护最后判决三年六个月 案情介绍:犯罪嫌疑人王某在缅甸参与某诈骗集团,该集团诈骗成员分工负责,底层组员通过抖音、陌陌、探探等聊天软件加好友方式,获得被害人信任,然后推荐被害人投资、理财实施诈骗。但王某作为最底层成员,只有二十余日的聊天行为,但没有进一步的诈骗行为,也并未诈骗到钱财。后王某主动回国。 公诉机关认定王某已经实施诈骗行为,且系共同诈骗,其应该对诈骗集团在其诈骗期间的720余万元犯罪金额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无罪辩护观点:1.王某不构成诈骗犯罪。因为电信诈骗是数额犯+情节犯,无论从哪个角度讲,均不应当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2.公诉机关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机械理解法律条文,且明显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即使认定王某构成犯罪,但其没有诈骗到钱财,也不应该认定为犯罪既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明显缺乏依据!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律师评语:虽然犯罪金额特别巨大,虽然法院判决不重,但是该案王某应当不构成犯罪的!这就是现状。
电信诈骗720余万元,无罪辩护最后判决三年六个月 案情介绍:犯罪嫌疑人王某在缅甸参与某诈骗集团,该集团诈骗成员分工负责,底层组员通过抖音、陌陌、探探等聊天软件加好友方式,获得被害人信任,然后推荐被害人投资、理财实施诈骗。但王某作为最底层成员,只有二十余日的聊天行为,但没有进一步的诈骗行为,也并未诈骗到钱财。后王某主动回国。 公诉机关认定王某已经实施诈骗行为,且系共同诈骗,其应该对诈骗集团在其诈骗期间的720余万元犯罪金额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无罪辩护观点:1.王某不构成诈骗犯罪。因为电信诈骗是数额犯+情节犯,无论从哪个角度讲,均不应当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2.公诉机关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机械理解法律条文,且明显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即使认定王某构成犯罪,但其没有诈骗到钱财,也不应该认定为犯罪既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明显缺乏依据!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律师评语:虽然犯罪金额特别巨大,虽然法院判决不重,但是该案王某应当不构成犯罪的!这就是现状。
电信诈骗720余万元,无罪辩护最后判决三年六个月 案情介绍:犯罪嫌疑人王某在缅甸参与某诈骗集团,该集团诈骗成员分工负责,底层组员通过抖音、陌陌、探探等聊天软件加好友方式,获得被害人信任,然后推荐被害人投资、理财实施诈骗。但王某作为最底层成员,只有二十余日的聊天行为,但没有进一步的诈骗行为,也并未诈骗到钱财。后王某主动回国。 公诉机关认定王某已经实施诈骗行为,且系共同诈骗,其应该对诈骗集团在其诈骗期间的720余万元犯罪金额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无罪辩护观点:1.王某不构成诈骗犯罪。因为电信诈骗是数额犯+情节犯,无论从哪个角度讲,均不应当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2.公诉机关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机械理解法律条文,且明显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即使认定王某构成犯罪,但其没有诈骗到钱财,也不应该认定为犯罪既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明显缺乏依据!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律师评语:虽然犯罪金额特别巨大,虽然法院判决不重,但是该案王某应当不构成犯罪的!这就是现状。
电信诈骗720余万元,无罪辩护最后判决三年六个月 案情介绍:犯罪嫌疑人王某在缅甸参与某诈骗集团,该集团诈骗成员分工负责,底层组员通过抖音、陌陌、探探等聊天软件加好友方式,获得被害人信任,然后推荐被害人投资、理财实施诈骗。但王某作为最底层成员,只有二十余日的聊天行为,但没有进一步的诈骗行为,也并未诈骗到钱财。后王某主动回国。 公诉机关认定王某已经实施诈骗行为,且系共同诈骗,其应该对诈骗集团在其诈骗期间的720余万元犯罪金额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无罪辩护观点:1.王某不构成诈骗犯罪。因为电信诈骗是数额犯+情节犯,无论从哪个角度讲,均不应当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2.公诉机关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机械理解法律条文,且明显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即使认定王某构成犯罪,但其没有诈骗到钱财,也不应该认定为犯罪既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明显缺乏依据!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律师评语:虽然犯罪金额特别巨大,虽然法院判决不重,但是该案王某应当不构成犯罪的!这就是现状。
为了忘却的纪念----实名举报某中院法官枉法裁判重大毒品案 律师就是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官要依法判决,如果轻罪重判,无罪判有罪,那就是涉嫌徇私枉法罪的!
为了忘却的纪念----实名举报某中院法官枉法裁判重大毒品案 律师就是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官要依法判决,如果轻罪重判,无罪判有罪,那就是涉嫌徇私枉法罪的!
为了忘却的纪念----实名举报某中院法官枉法裁判重大毒品案 律师就是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官要依法判决,如果轻罪重判,无罪判有罪,那就是涉嫌徇私枉法罪的!
为了忘却的纪念----实名举报某中院法官枉法裁判重大毒品案 律师就是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官要依法判决,如果轻罪重判,无罪判有罪,那就是涉嫌徇私枉法罪的!
律师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120万成80万
谁说律师不起作用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律师观点予以采纳 今年上半年接受当事人委托,案件已经到了法院阶段,之后律师赶快阅卷,及时与当事人沟通交流案情。。。 辩护点1交易流水并非全是注册商标的商品 辩护点2交易流水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故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应认定起诉书认定的120万,而是认定80万。虽然后者这个数字还是有问题。 昨天法院判决,对律师观点予以采纳,当事人宣告缓刑。
千万元电信诈骗案,律师介入辩护要趁早 案情介绍: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韦某某与他人利用杀猪盘实施诈骗,以开设的某基金管理公司作掩护,陆续招聘沈某、张某、杨某等二十余人,韦某某组织上述人员注册虚假身份信息的微信帐号,组建以炒股名义的微信交流群,诈骗集团成员分别冒充“指导老师”、“助理”、“客服”等身份,欺骗被害人在“xingzheng国际指数”、“SIG平台”上入金买卖股票指数,骗取被害人钱财1200余万元。 强调的是,关于诈骗集团的犯罪金额,认定依据沈某被抓后公安根据其交代找到其丢弃的U盘芯片。公安复原了数据。 陈建兴律师在法院审判阶段接受委托,为沈某辩护。沈某被起诉书指控为负责公司财务统计、人员招聘以及诈骗平台注册,列为第二被告人,量刑建议10年以上。 辩护思路:1.律师承认沈某已经构成犯罪,但是公诉机关认定其为第二被告人于法无据,应当认定为从犯。沈某在犯罪集团中的工作内容认定错误,其不负责招聘,所谓的财务统计仅仅是犯罪既遂后的数据分析和赃款分配,与诈骗影响力、关联度不强。不符合最高院关于从犯的认定原则。 2.公诉机关出示的电子数据不具有合法性,依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庭审结束后,公安机关补充提供了电子数据的相关调取、采集等手续材料。某审判人员称“差一点本案就无罪!要给公安和检察院出具司法建议!”】 3.沈某仅仅获利不足十万元,便要与诈骗金额1200余万元第一主犯韦某某承担略轻的刑罚,于常理不符。 最终结果:法院更改了沈某的工作内容,但是量刑时仍旧采纳公诉机关的建议,判刑12年并处罚金。沈某家属继续委托陈建兴律师代理上诉,但是数月后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办案总结: 1.律师介入辩护要趁早,如果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及时会见沈某,他被丢弃的U盘能否如实交代出来,还是一个未知数。 2.公安机关认定沈某是第七位犯罪嫌疑人,但是公诉人把沈某提至第二位,理由是“他做的事很多!”。律师质疑,做的事多和做的事重要,划等号吗?! 3.如果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能说服公诉人,把沈某列为从犯,对后续的审判是非常有利的。可惜律师是在审判阶段接受的委托。
千万元电信诈骗案罪轻辩护,律师介入要趁早 案情介绍: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韦某某与他人利用杀猪盘实施诈骗,以开设的某基金管理公司作掩护,陆续招聘沈某、张某、杨某等二十余人,韦某某组织上述人员注册虚假身份信息的微信帐号,组建以炒股名义的微信交流群,诈骗集团成员分别冒充“指导老师”、“助理”、“客服”等身份,欺骗被害人在“xingzheng国际指数”、“SIG平台”上入金买卖股票指数,骗取被害人钱财1200余万元。 强调的是,关于诈骗集团的犯罪金额,认定依据沈某被抓后公安根据其交代找到其丢弃的U盘芯片。公安复原了数据。 陈建兴律师在法院审判阶段接受委托,为沈某辩护。沈某被起诉书指控为负责公司财务统计、人员招聘以及诈骗平台注册,列为第二被告人,量刑建议10年以上。 辩护思路:1.律师承认沈某已经构成犯罪,但是公诉机关认定其为第二被告人于法无据,应当认定为从犯。沈某在犯罪集团中的工作内容认定错误,其不负责招聘,所谓的财务统计仅仅是犯罪既遂后的数据分析和赃款分配,与诈骗影响力、关联度不强。不符合最高院关于从犯的认定原则。 2.公诉机关出示的电子数据不具有合法性,依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庭审结束后,公安机关补充提供了电子数据的相关调取、采集等手续材料。某审判人员称“差一点本案就无罪!要给公安和检察院出具司法建议!”】 3.沈某仅仅获利不足十万元,便要与诈骗金额1200余万元第一主犯韦某某承担略轻的刑罚,于常理不符。 最终结果:法院更改了沈某的工作内容,但是量刑时仍旧采纳公诉机关的建议,判刑12年并处罚金。沈某家属继续委托陈建兴律师代理上诉,但是数月后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办案总结: 1.律师介入辩护要趁早,如果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及时会见沈某,他被丢弃的U盘能否如实交代出来,还是一个未知数。 2.公安机关认定沈某是第七位犯罪嫌疑人,但是公诉人把沈某提至第二位,理由是“他做的事很多!”。律师质疑,做的事多和做的事重要,划等号吗?! 3.如果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能说服公诉人,把沈某列为从犯,对后续的审判是非常有利的。可惜律师是在审判阶段接受的委托。
千万元电信诈骗案罪轻辩护,律师介入要趁早 案情介绍: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韦某某与他人利用杀猪盘实施诈骗,以开设的某基金管理公司作掩护,陆续招聘沈某、张某、杨某等二十余人,韦某某组织上述人员注册虚假身份信息的微信帐号,组建以炒股名义的微信交流群,诈骗集团成员分别冒充“指导老师”、“助理”、“客服”等身份,欺骗被害人在“xingzheng国际指数”、“SIG平台”上入金买卖股票指数,骗取被害人钱财1200余万元。 强调的是,关于诈骗集团的犯罪金额,认定依据沈某被抓后公安根据其交代找到其丢弃的U盘芯片。公安复原了数据。 陈建兴律师在法院审判阶段接受委托,为沈某辩护。沈某被起诉书指控为负责公司财务统计、人员招聘以及诈骗平台注册,列为第二被告人,量刑建议10年以上。 辩护思路:1.律师承认沈某已经构成犯罪,但是公诉机关认定其为第二被告人于法无据,应当认定为从犯。沈某在犯罪集团中的工作内容认定错误,其不负责招聘,所谓的财务统计仅仅是犯罪既遂后的数据分析和赃款分配,与诈骗影响力、关联度不强。不符合最高院关于从犯的认定原则。 2.公诉机关出示的电子数据不具有合法性,依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庭审结束后,公安机关补充提供了电子数据的相关调取、采集等手续材料。某审判人员称“差一点本案就无罪!要给公安和检察院出具司法建议!”】 3.沈某仅仅获利不足十万元,便要与诈骗金额1200余万元第一主犯韦某某承担略轻的刑罚,于常理不符。 最终结果:法院更改了沈某的工作内容,但是量刑时仍旧采纳公诉机关的建议,判刑12年并处罚金。沈某家属继续委托陈建兴律师代理上诉,但是数月后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办案总结: 1.律师介入辩护要趁早,如果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及时会见沈某,他被丢弃的U盘能否如实交代出来,还是一个未知数。 2.公安机关认定沈某是第七位犯罪嫌疑人,但是公诉人把沈某提至第二位,理由是“他做的事很多!”。律师质疑,做的事多和做的事重要,划等号吗?! 3.如果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能说服公诉人,把沈某列为从犯,对后续的审判是非常有利的。可惜律师是在审判阶段接受的委托。
千万元电信诈骗案罪轻辩护,律师介入要趁早 案情介绍: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韦某某与他人利用杀猪盘实施诈骗,以开设的某基金管理公司作掩护,陆续招聘沈某、张某、杨某等二十余人,韦某某组织上述人员注册虚假身份信息的微信帐号,组建以炒股名义的微信交流群,诈骗集团成员分别冒充“指导老师”、“助理”、“客服”等身份,欺骗被害人在“xingzheng国际指数”、“SIG平台”上入金买卖股票指数,骗取被害人钱财1200余万元。 强调的是,关于诈骗集团的犯罪金额,认定依据沈某被抓后公安根据其交代找到其丢弃的U盘芯片。公安复原了数据。 陈建兴律师在法院审判阶段接受委托,为沈某辩护。沈某被起诉书指控为负责公司财务统计、人员招聘以及诈骗平台注册,列为第二被告人,量刑建议10年以上。 辩护思路:1.律师承认沈某已经构成犯罪,但是公诉机关认定其为第二被告人于法无据,应当认定为从犯。沈某在犯罪集团中的工作内容认定错误,其不负责招聘,所谓的财务统计仅仅是犯罪既遂后的数据分析和赃款分配,与诈骗影响力、关联度不强。不符合最高院关于从犯的认定原则。 2.公诉机关出示的电子数据不具有合法性,依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庭审结束后,公安机关补充提供了电子数据的相关调取、采集等手续材料。某审判人员称“差一点本案就无罪!要给公安和检察院出具司法建议!”】 3.沈某仅仅获利不足十万元,便要与诈骗金额1200余万元第一主犯韦某某承担略轻的刑罚,于常理不符。 最终结果:法院更改了沈某的工作内容,但是量刑时仍旧采纳公诉机关的建议,判刑12年并处罚金。沈某家属继续委托陈建兴律师代理上诉,但是数月后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办案总结: 1.律师介入辩护要趁早,如果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及时会见沈某,他被丢弃的U盘能否如实交代出来,还是一个未知数。 2.公安机关认定沈某是第七位犯罪嫌疑人,但是公诉人把沈某提至第二位,理由是“他做的事很多!”。律师质疑,做的事多和做的事重要,划等号吗?! 3.如果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能说服公诉人,把沈某列为从犯,对后续的审判是非常有利的。可惜律师是在审判阶段接受的委托。
专业人做专业事,请律师要趁早,要请专业律师 举例说明 1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关键一点是违法所得,自己交代获利十万左右,那好,侦查阶段退出10万。后来我看卷宗确认,除了他自己供述外,关于违法所得数额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 2最近手上一起强奸案件,当事人和同伴接到另一同事电话,说他处有一女人可以玩。当事人和同伴去了。。。。。!最后认定轮奸。 其实,他们的玩,应该是共同piaochang的意思,但是笔录做成了另一个目的。#律师# 这就是没有及时聘请律师的后果。我对于2质问他,为何在笔录上乱签字,他说当时很压抑,没有仔细看就按了指纹。。。#刑事辩护# 我是在该次笔录做了一周后才接受委托介入辩护的。
现实例子说明请律师要趁早,专业人做专业事要请专业律师! 举例说明 1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关键一点是违法所得,自己交代获利十万左右,那好,侦查阶段退出10万。后来我看卷宗确认,除了他自己供述外,关于违法所得数额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 2最近手上一起强奸案件,当事人和同伴接到另一同事电话,说他处有一女人可以玩。当事人和同伴去了。。。。。!最后认定轮奸。 其实,他们的玩,应该是共同piaochang的意思,但是笔录做成了另一个目的。#律师# 这就是没有及时聘请律师的后果。我对于2质问他,为何在笔录上乱签字,他说当时很压抑,没有仔细看就按了指纹。。。#刑事辩护# 我是在该次笔录做了一周后才接受委托介入辩护的。
早请律师,请专业靠谱的律师 举例说明 1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关键一点是违法所得,自己交代获利十万左右,那好,侦查阶段退出10万。后来我看卷宗确认,除了他自己供述外,关于违法所得数额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 2最近手上一起强奸案件,当事人和同伴接到另一同事电话,说他处有一女人可以玩。当事人和同伴去了。。。。。!最后认定轮奸。 其实,他们的玩,应该是共同piaochang的意思,但是笔录做成了另一个目的。#律师# 这就是没有及时聘请律师的后果。我对于2质问他,为何在笔录上乱签字,他说当时很压抑,没有仔细看就按了指纹。。。#刑事辩护# 我是在该次笔录做了一周后才接受委托介入辩护的。
仲秋之夜远赴江西,为电信诈骗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皓月当空,中秋之夜远赴江西省。 电信诈骗多发频发,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但是作为司法人员,如果机械理解法律条文,不领会立法本意,那冤错案就难免出现。。。#电信诈骗# 当事人只有十几天的聊天加人行为,但无进一步的引诱投资理财行为,因此也没有诈骗金额,没有业务收入,自己系主动离开诈骗集团,但是被司法机关认定犯罪集团这二十几天犯罪金额几百万,当事人要对该金额承担刑事责任。 岂有此理啊?! 江西的天空倒是很蓝,空气清新。 #刑事辩护#
皓月当空中秋夜,远赴江西对某电信诈骗案无罪辩护。。。 皓月当空,中秋之夜远赴江西省。 电信诈骗多发频发,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但是作为司法人员,如果机械理解法律条文,不领会立法本意,那冤错案就难免出现。。。#电信诈骗# 当事人只有十几天的聊天加人行为,但无进一步的引诱投资理财行为,因此也没有诈骗金额,没有业务收入,自己系主动离开诈骗集团,但是被司法机关认定犯罪集团这二十几天犯罪金额几百万,当事人要对该金额承担刑事责任。 岂有此理啊?! 江西的天空倒是很蓝,空气清新。 #刑事辩护#
仲秋之夜远赴江西,某电信诈骗案无罪辩护。。。 皓月当空,中秋之夜远赴江西省。 电信诈骗多发频发,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但是作为司法人员,如果机械理解法律条文,不领会立法本意,那冤错案就难免出现。。。#电信诈骗# 当事人只有十几天的聊天加人行为,但无进一步的引诱投资理财行为,因此也没有诈骗金额,没有业务收入,自己系主动离开诈骗集团,但是被司法机关认定犯罪集团这二十几天犯罪金额几百万,当事人要对该金额承担刑事责任。 岂有此理啊?! 江西的天空倒是很蓝,空气清新。 #刑事辩护#
仲秋之夜远赴江西,某电信诈骗案做无罪辩护 皓月当空,中秋之夜远赴江西省。 电信诈骗多发频发,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但是作为司法人员,如果机械理解法律条文,不领会立法本意,那冤错案就难免出现。。。#电信诈骗# 当事人只有十几天的聊天加人行为,但无进一步的引诱投资理财行为,因此也没有诈骗金额,没有业务收入,自己系主动离开诈骗集团,但是被司法机关认定犯罪集团这二十几天犯罪金额几百万,当事人要对该金额承担刑事责任。 岂有此理啊?! 江西的天空倒是很蓝,空气清新。 #刑事辩护#
烈日炎炎驱车数百里去会见。。。 上次会见值台风烟花来袭,这次是艳阳高照热浪滚滚! 安吉县群山连绵,山都不高但数量多。
网上指导你投资理财的多数是狼不是大善人 #刑事辩护#前期一个安徽宣城的女士,在网上认识一个网友,对方指点她投资,也是被骗一百万。#电信诈骗# 这个截图是河北的女士被骗七八万元。
烟花台风在肆虐,冒雨驱车至浙江安吉看守所会见 驱车冒雨来到浙江安吉县看守所,台风烟花似乎还没到来!#强奸罪# 当事人涉嫌轮奸,但是被害人可能有设圈套的嫌疑。#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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