璐村惂鐢ㄦ埛_007R781馃惥
-
关注数: 4
粉丝数: 6
发帖数: 1,181
关注贴吧数: 2
【友疑惑】为什么? 我来友吧也有两年多了,很少发言而已.每次我看见吧里的纷争我感到非常疑惑.为什么会产生纷争?谁在争?争什么?怎么争? 总听见友迷在说什么吧里又混乱啦,什么被迫辞职啦,认识清楚某些人啦,什么尽快恢复平静啦,我真的很纳闷的,而且从来也不想搞清楚来龙去脉,因为我觉得觉得很好笑,很幼稚.值得吗?有意思吗?难道真有这样的人吗?如果有,那他的动机是什么?背后有驱动力量? 本来喜欢学友,轻松的听听歌,来这里交流交流感受看看新闻之类的就足够了,可是为什么会有矛盾?原因到底是什么?名?利?权力欲? 我的理解是:1,名?不可能.在这虚幻的网络里谁知道你是谁呢?当吧主很有意思吗?有了删贴回帖的时间是能够做其他更有意义的事情的.2,权力欲?更加不可能.做个吧主固然可以比普通友迷多一些管理上的特权.可是这种如果有人为此而勾心斗角而获取这种权力,而且非常享受这种特权的话,那么未免太可笑了.或许是他们性格倾向上有权利欲而无法得到,需要到这里来寻求心理补偿?或者是太迷恋学友导致心理稍有异常,沉迷于虚幻世界而不能自拔而忘记了生活本身?我觉得也不是很可能吧.3,利?有可能,或许做吧主有财团资金支持?当然很多人都会否定这一点.我也不倾向这种理解.可是除了这些以外又还有什么原因呢?请各位分析分析. 同时也与各位友迷共勉:喜欢学友是很好的事情,但不要沉溺太深,我们的父母,家人,朋友更需要我们花时间去关爱,不要让爱好取代了生活本身的意义,不要把友吧当成我们回避现实生活挫折的避难所! 最后祝各位春节快乐!每天发财!
【友取名】张学友为成功的秘密!独家揭密!!! 美女们!帅哥们!学友为什么能成功?不知道吧!告诉你!老张他爸他妈给他名字取得好!学:学习嘛!学老师,学朋友!学别人的优点!友:待人友善朋友多,对父母妻子儿女好,对同事朋友好想不成功都难!没有成功的友迷们趁早改名吧!王学友李学友赵学友都成!
笨猪猪
陈聪富:韦伯论形式理性之法律 韦伯论形式理性之法律(上) 陈聪富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 一、 前言韦伯在他的「经济与社会」一书的第八章「经济与法律」,命名其副标题为「法律社会学」(sociology of law),探讨西方法律之发展与特色。其论著,可谓系社会学家对法律社会学进行专门研究之先河,对现代法社会学之研究,既关重要,影响亦甚深远。韦伯在法社会学的主张,应以其建构「形式理性」(formal, rational)的法律最具代表性。因韦伯以法律之理性化做为西方法律之特色,为西方法律所独有,而不见容于其它不同文化体系下的法律制度。且韦伯认为,法律之理性化对西方资本主义之形成与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而,欲了解韦伯之法社会学,最佳的途径即由其主张的法律理性化着手。再者,韦伯提出的法社会学分析,在方法上足以作为后人研究法社会学之启示与参考。韦伯提出的法律理想类型亦可为作为分析不同文化社会下,法律制度建构的基础。尤其若如韦伯所言,形式理性的法律为西方所独有,则做为东方国家的我国,在大量并长久继受具有高度形式理性特色的德国法之后,我国法之实际运作是否仍因「文化」之不同,而未完全形式理性化?当然,更重要的问题是,形式理性化的法律是否为法律的终极目的?法律之理性化是否为人民所期待?欲探讨上述问题,首先必须了解韦伯的理论。然而在韦伯的「法律社会学」一章中,并未对形式理性的法律及其发展做有系统的论述。尤其他对「形式」「理性」的定义,常在不同场合有不同意涵,因而有时颇为费解。再则,韦伯法社会学的中心议题固然在阐明形式理性法律为西方社会所独有,以及形式理性法律与资本主义经济体系有其重要关连,然而在「法律社会学」一章中,就西方法律何以走向形式理性化,以及法律与经济的相互牵连,韦伯之论述,实在不够「体系化」。本文之目的即在于有体系地重新建构韦伯对于形式理性法律之论证,藉以彰显韦伯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为明了韦伯何以在法社会学中提出形式理性法律做为西方法律之特色,本文第二节首先探讨韦伯的法社会学方法论,以韦伯对社会学方法论的实证主义观点,了解韦伯在法社会学对目的理性同样的坚持。换言之,由于韦伯在社会学方法论上主张事实与价值分离,采取目的理性观点,因而在法律的研究上,采取形式理性,以期达成法律与政治经济伦理等价值之分离,无疑是必然的结论。其次,本文第三节将论述韦伯的四个法律理想型态—形式不理性、实质不理性、实质理性与形式理性之法律。这四个法律理想型态不仅代表韦伯分析不同法律架构的基础,也意涵着法律发展的轨迹。在韦伯的法社会学,除了解法律之理想型态外,应予研究的是,何以西方法律具有理性化的趋势,而其它社会则未产生相同的法律制度,因而本文第四节及第五节进一步探讨西方法律理性化之原因。在法律的内在原因方面,韦伯认为法学教育与法律专门执业人员最具关键性,而法学教育与法律执业人员之所以走向形式理性法律,则与罗马法之继受与欧陆法之法典化有重大关连。再者,欧洲自然法思想的形式理性化,亦对法律理性化着有贡献,故一并说明之。在法律外在原因方面,韦伯明白肯定,欧陆法之形式理性化与基督教义及政治力有密不可分之关系。至于经济与法律之关连,韦伯认为两者之间相互影响,经济活动固然为企求法律之预测可能性,因而促进法律之形式理性化;但法律自有其发展轨迹,法律制度对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发展提供无数必要的机制,法律并非全然依赖经济而存在。在论述韦伯对形式理性法律之主张后,本文第六节乃对形式理性法律之论点加以反省与批判,毕竟连韦伯本人都对形式理性之法律可能产生的阶级支配以及其违反社会正义有所指陈,因而如何正确看待韦伯的形式理性法律论,便值得重视。二、 韦伯法社会学之方法论韦伯之法社会学观点,应自其社会科学方法论了解。韦伯认为,科学研究应该严格区分经验事实的描述与价值的评估。[1] 经验事实的知识与伦理、目的的知识系两相分离的领域,科学处于经验事实的领域,任何超越经验事实的领域,均非科学。任何有关价值选取的描述,均非科学上的说明。因为对韦伯而言,价值无法以科学加以决定,而系由个人有意志的行为作选择或创造而来。因而,任何堪称有价值之物,实因个人选择的结果,「甚至相信科学真理的价值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判断。对于不相信科学真理的人而言,科学并无价值。」[2] 价值既系经由有意志的行为所创造,科学除对已被选择的价值加以记录或检证其意涵外,无从对价值本身置喙。[3]
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 时间:2005-11-17 作者:孙晓红 浏览次数:1389 -------------------------------------------------------------------------------- 一个民族的法律总是植根于特定的文化,这也是法律生命力的来源。因此,“法律应该首先根据它置身于其中的文化类型来把握。”(梁治平)梁治平先生的《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一书作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系统研究的论著,正是在这一前提下展开。一、 本书的研究方法本书的研究方法是文化解释的,将历史事实作为文化的和符号的,通过阐释历史事实,探究植根于特定“文化式样”中之特定的“法的精神”。作者认为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制度不仅仅是安排社会生活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工具和手段,它们也是特定人群价值追求的某种显现。法律有“主观”和“客观”、“反映”与“创造”两重性质。本书的进路是从主观入手,注重法律制度的文化意义,追问制度安排后面的根据。本书从思想史、制度史及社会史的材料中、从各种思想派别中寻找中国传统文化的性格,寻找中国古代法的性格。同时从语词分析入手,使其分析有更深刻的文化意蕴。二、 本书的解读全书分13章,分别是:国与家、刑 法 律、治乱之道、《法经》与《十二表法》、个人、阶级、义利之辩、无讼、礼法文化、礼与法:道德的法律化、礼与法:法律的道德化、自然法、转捩点:过去与未来。这些看似联系松散的章节有一根主线贯穿其中,并且章与章之间有紧密的逻辑联系。这一主线就是: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古代法)中,无个人、无私权、无私法、无对财产的尊重。而这一切都是为了服从文化的最高价值——和谐,人际关系的和谐、人与自然及宇宙(天道的)的和谐。这里的和谐,与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启蒙思想家的自然状态一样,是无须证明的,自然——天道本身便是和谐的、完满的、可欲的。作者从以下各个方面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上述特质进行了抽丝剥茧式的分析论证。(一) 国与家家国合一。中国古代国家并非阶级对抗的产物,而是政治性的亲族集团之间征服的结果,所以,它采取了家国合一的族姓统治形式,在旧的“家”的组织里面灌输以新的政权的内容。这就是天子无外,以天下为家。“普天之下, 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国家按人际关系而非地域原则实行国家的统治,这就不得不诉诸一个严密的上级控制系统——宗法国家。而连接家国于一体的就是——礼。周礼几乎是包罗万象的。三代的礼直接和家国一体,德、孝两种伦理观念成为统治者的道德纲领和政治宪章。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天人合一”、泛道德化、法律与道德合一、贤人政治等等许多堪为特色的东西,或者源于这一传统,或者与它有民密切关系,都是这个家国合一秩序中不可或缺是部分。(二)刑 法 律中国古代法中的“法”完全没有西方法的概念中权利的内涵。“法”字的含义一方面是禁止,另一方面是命令。要保证令行禁止,便不能没有得力的手段,这手段便是刑罚。法就有了刑罚的意思。于是,“法,刑也”,而“律”又只是法的一种特殊形式,(“律,法也”)。所谓法者,实在只是以暴力之手段,劝功止奸,使令行禁止的治国利器,使民众“知所禁忌而不犯刑法”的统治工具。儒法两家在这一点是共同的,即视法为禁条,这也是儒法能够合流的前提条件之一。视法为刑,视法为禁,视法为“王者之政”构成了中国人法律观念的根本特征之一,而且这种观念本身在五千年的中国文明史上据有一个特殊的地位,这是我们理解中国文化性格的一个重要环节。(三) 治乱之道讲求治乱之道,是历代读书人议论最多,用心最切的问题。与西方法律至上的法治观不同,无论儒家还是法家,所主张的治乱之道殊途同归,皆为人治。儒家厚德,主张德治,即君子之治;法家重法,“不务德而务法”,主张壹刑,但王权却是最终的依据。法乃是君主独占之物,这可谓中国古代法的神圣传统之一。儒法就法乃王者执政的共识构成中国古代政治传统的指导思想,因此,各自的治乱之道的论述无论怎样不同,归结起来就是——人治。在中国历史上,人治理论的现实形态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吏治”,吏治即是君主通过管理集团对国家实行的统治。因此,如何选拔、任用、管理和控制官吏便永远是君主们意欲解决的根本问题,中国古代的治乱之道由此可以概括为:人治—吏治模式。而吏治的根本原则是选贤任能,“能者在位,贤者在职”,这一理想的实现终究要归结到用人者的贤明,吏治清明必须以天子圣明为前提,天子圣明引皇权之外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只能靠人君内心的自我约束,于是,政治问题就变成了道德问题。而在人性本善的思想下,民可教化,社会秩序可以建立在道德基础上,这样一来,政治便道德化了,治平天下的政治问题就被归结为修身养性的道德要求,即儒家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论法律均衡 【出处】课题研究 论法律均衡——哲学和经济学的视角冯玉军(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100872)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盈,音声相和,前后相随,恒也。——老子:《道德经·第二章》一、概念阐述均衡(Equilibrium)概念最初源自物理学,意即当一个物体同时受到几个方向不同的外力作用时,若合力为零,则该物体将处于静止或匀速直线运动状态。后来均衡概念被推而广之,用以表示物质世界中相反力量的对抗与平衡,宏观上国与国之间的战略均势是均衡,微观上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关系也是均衡。在其终极意义上,它既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相反相成、相互转化的理论概括,又是整个宇宙秩序对立统一规律的反映。这就颇有些中国古代哲学中阴阳两仪互动形成太极态势的意蕴。经济学家马歇尔首次将均衡概念引入经济学的分析当中,他把经济活动中各种对立的、变动的力量处于一种力量相当、相对静止、不再变动的状态称为均衡。具体讲,就是在一般的市场经济活动中,每个人都想通过交换获得能提供最大满足欲望能力的物品组合,他们彼此之间就欲望的满足形成一定的价格,互相制约,逐步达到需求等于供给,从而出现价格不再变动而持久不变的情形,这是一种使社会财富持续、高效递增的状态。利用所谓概念移植的方法,我们可以把经济学中的均衡分析,[1]扩展到对法律活动及其规律的研究之中。狭义视角的法律均衡(Legal Equilibrium)就是法律供求均衡。所谓法律供给(supply of law),就是指国家机关强制或意愿进行的立法、司法、执法等活动的总称。法律需求(demand of law)则是指人们购买(或遵守)法律的主观愿望和客观能力。法律供求均衡有两重含义:一是法律供给与需求在量上处于均等状态,由此决定的法律成本最低,收益最大;二是决定法律供求已有一整套从立法、司法执法到守法的有序机制,能保证这种均衡持续产生最优行为选择和约束条件。广义视角的法律均衡是指法律资源在社会生活中均衡配置的持续状态和目标模式。作为哲学上对立统一规律的投影,它可以用来分析宏观如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央法与地方法、国家制定法与民间习惯法、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微观如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构成性规范与调控性规范、奖励性规范与惩罚性规范等的合理配置问题,无论在作为法律基本原则的普适性方面,还是在程序选择与规范设计的可操作性方面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以下兹分述之。二、法律均衡的意义从法哲学本体论的层面看,法乃是体现着矛盾的范畴,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绝对性与相对性、普遍性与特殊性、应然性与实然性、内容与形式、公平与效率对立统一的矛盾体。本文所指广义的法律均衡实际上就是上述矛盾着的两个方面既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相互斗争,又相互吸引、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动态均衡。人类社会中法律现象的矛盾本质决定了均衡范畴在法律研究中的适用性及其特殊价值。我们认为,一切法律活动应该以均衡原则作为其最终协调机制和最高秩序依归。其基本意旨如下:(一)均衡是法律制度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法律秩序建立和法治活动评价的最高原则。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2]利益是一种存在于社会化了的主客体关系之中的事实存在,它作为联结社会关系的纽带和引导人们行为的目标,与社会主体的客观需要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即人们不断增进的利益需要和相对匮乏的利益资源之间存在着矛盾,为了有效缓和或消解利益矛盾,就必然要求以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社会共同体中,各利益集团以及每个社会成员之间的彼此妥协和让步,这是构成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对共同体内事务均有约束力的共同规则体系的前提,也是法本质的社会性的基础。
一把开启普通法之门的钥匙 作者:张含光 浏览次数:1323 -------------------------------------------------------------------------------- 一把开启普通法之门的钥匙——评《普通法的本质》记得在撰写硕士论文开题报告时,在恩师处偶然看到Eisenberg教授的 The Nature of the Common Law,于是与这本书结下了一份法缘。特别是其中第六章——“法律推理模式”和第七章——“推翻及其他的否决模式”使我受益匪浅。近日看到该书被译成中文,顿生欣喜。这本关于普通法的现代经典著作可为更多的法学人士所共享,诚可谓“幸甚至哉”!此书作者迈尔文•艾隆•艾森伯格,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科莱特法律教授,多年来著述颇丰,撰写有数本关于合同法和公司法及其他商业组织方面的著作,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H•杰斐逊•鲍威尔教授评论他“在学术上抱负远大,甚有影响,在诸如我们社会当中法院恰当的社会职能等领域涉猎广泛。”本书由哈佛大学出版社在1988年8月首次出版,1991年6月再版,它“是关于普通法的内在理性的重要著作”(H•杰斐逊•鲍威尔《圣母学院法律评论》)。“对普通法本质的严肃探讨向来意义重大,迈尔文•艾森伯格的《普通法的本质》一书于此学术之急务厥功甚伟。……艾森伯格所著不仅对我们理解普通法大有助益,而且连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也一并囊括在内。”(弗雷德里克•绍尔在《加利福尼亚法律评论》)。阅读之后,我认为这本书的特色主要有以下三点:1、可读性强。《普通法的本质》一书中引证了许多经典案例,如涉及“本质危险”概念的系列判例:Donoghue v. Stevenson案(不透明的姜啤酒瓶中有一条腐烂的小蛇),Loop v. Litchfield案(圆形锯床的飞轮伤人案),Devlin v. Smith案(脚手架案),Statler v. George A. Ray Manufacturing Co.案(大咖啡壶案),这些案例在许多著作中被提到,如艾德华•列维著的《法律推理引论》(An Introduction to the Legal Reasoning)及其他一些涉及法律推理的国内外著作。作者从事了多年合同法和公司及其他商业组织法的教学和实务,对案例和学理融会贯通,理论升华的过程中信手拈来相关的判例,并不时对普通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具体制度、法律原则或判例中所确立的规则加以诠释。比如在法律推理模式一章中,作者向我们介绍了先例推理、原则推理、类推推理、专业文献中确立规则的推理和假设推理等推理方法,艾森伯格教授将这些推理方法的理论基础、具体方法、典型案例及学术争议娓娓道来,引人入胜。此书涉及的领域广泛,研究合同法、侵权法和产品质量法、医疗关系等领域的法学同仁都可将此书作为参考资料之一。2、对术语的把握到位。本人在学习的过程中也翻译过一些资料,感觉到在学习国外先进的法学经验时,对法律术语的准确理解是一个基础性的问题,找到相对应的中文词汇尤为重要。在《法律翻译——从实践出发》一书中,严元浩先生(现为香港律政司法律草拟科主管)深有感触的谈到:“英语法律词汇由于源于英语法律制度,并反映制度演变的社会和文化背景,因此通常难以议成中文。法律词汇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英语法律过去的演变是在哲学、道德、伦理、文字及文化价值之间的互动下产生的,所以未必能够找到中文词汇可以准确及全面地带出英语词汇所包含的同一意念。”在习读《普通法的本质》原作时,其中的一些概念就让我绞尽脑汁,如proposition一词,是对应中文的“主张”,“建议”,还是“提议”,自己就是拿不准。我也曾借参加英国法律培训的机会向英国的法官和律师请教过,他们给出的解释虽然能揭开这个词的英文涵义和指代义,但我仍找不到贴切的中文词汇与之相对应。中文译者们参考德沃金《法律帝国》一书将其翻译成“命题”,我认为很好的将proposition的涵义表述出来,并较好的体现出其学术性和专业性,这种译法使我茅塞顿开。3、对国内法学界的研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国内法学界中,外国法制史、外国法律思想史、法理学、特别是法学方法论分支学科和领域,对普通法的研究日益深入,如关于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的问题,研究机构如北京大学的公法研究中心、吉林大学的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山东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研究所等已进行了很多的探索,译注有列维的《法律推理引论》、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等,专著有张保生的《法律推理的理论与方法》、张志铭的《法律解释操作分析》等,期刊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等,而《普通法的本质》这一译注的面世也将为法学界提供一本重要的参考资料。另外,此书中对法院的社会职能,道德规范、政策、社会经验在法律实践中的地位等问题都有独到的看法,也不失为这些领域研究的资料之一。此稿收笔前,得知这本译著已进行了第二次印刷。衷心希望更多的法学同仁能读到此书,以促进不同领域的研究与交流。
法律的道路 法律的道路 霍姆斯撰 汪庆华译 王笑红校 我们研究法律,研究的不是什么秘密,而是一项众所周知的职业。我们研究的是,为了和法官打交道,或者,为了告诉人们怎样免于诉讼,我们要做哪些准备。为什么它是一项职业?为什么律师辩护和咨询要收取报酬?原因在于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中,公共力量掌握在特定案件的法官手里,在必要时还可以调动整个国家的力量来保证他们的判决和裁定得到执行。人们需要知道,在哪种场合,在多大程度上,他们会与这种比他们自身强大得多的力量发生冲突。于是,辨别何时危险会真正降临就成为一桩买卖。所以,我们研究的目的就是为了预测,预测公共力量何时假手于法院。 我们研究的材料是我国和英国的大量的报告、专著和制定法,它们可以回溯到六百年前,现在仍以每年数以百计的速度递增。过去案件中各种零乱的预言被收罗在这些文献里,而未来的判决将会依据它们做出。它们就是法律的宣示,这一称谓是恰当的。至关重要的是,法律思考新探索的全部意义基本就在于使这些预言更简洁明了,并把它们概括成一个自洽的体系。以律师对某一案件的描述为例,这个过程是这样的:删除他的委托人的案件中包含的戏剧性因素,仅保留那些对法理学理论的最后分析和抽象规律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律师不提他的委托人在签订合同时头戴白帽,而多嘴小姐却可能罗里罗嗦地谈她的镀金酒杯、海煤火和行李,其原因在于律师知道不管他的委托人头戴什么,公共力量的行使都是一样的。过去判例的教导被总结成一般命题并被收罗进教科书,法规的制定采取通常的形式,这些都使得预测更易于记忆和理解。法理学中充斥着的基本权利义务概念其实质仍是预测,而非别的。我会在后面的演讲中仔细论述法律概念和道德概念的混淆引起的种种恶果,在这我先指出一点,这种理论易于舍本逐末,即认为权利和义务可以和违法的后果相分离并独立于后者,而特定的制裁则是后来增加的。但是,我将尽力证明,所谓法律义务无非是这样一种预测,如果有人做了或未做某事,他将因法院的判决而承当这种或那种不利后果——法律权利与此类似。 如果把我们的预测概括、简化成一个体系,它的数量还没有达到无法控制的地步。它们是作为人们能够在合理时间内掌握的一定量的原则出现的,被报告数量的不断增长所吓倒是极其错误的。在一代人的生活历程中,某一特定司法管辖领域里的司法报告几乎占据了法律主体的全部,它们还不断以现在的眼光对法律加以重述。即使此前的资料全被焚毁,我们仍然能够根据这些报告重建资料库。这些早期报告的作用主要是历史方面的。在结束演讲前,我会提到它的作用。 我希望我能够为如何研究我们称为法律的这套教义和系统化的预测提出一些首要的原则,使得想以法律作为他们商业活动的工具的人们能够反过来利用它进行预测。至于法律研究问题,我想指出我们的法律直到现在仍未实现的理想。 对这个问题务实的理解所要求的第一件事就是去了解它的界限。所以,我认为有必要先指出并解决道德和法律之间的混乱。它有时会上升到意识理论(conscious theory)这一高度,但更多的和确实经常发生的是它还没有触及意识的问题却已经在细节上引起了麻烦。显然,坏人和好人一样,具有同样的理性,希望避免遭遇公共力量,因此区分法律和道德有着现实的重要性。一个毫不在意他的邻人信守和奉行的伦理准则的人却会非常关注法律,以免自己破财和遭受牢狱之灾。 我认为我的听众不会误解我的话,把它看成是言语上的的冷嘲热讽。法律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沉淀物。法律的历史就是人类道德演进的历史。道德的实践倾向于造就良民和善人,尽管许多人对此不以为然。我强调法律和道德的差别只有一个目的,那就是为了研究和理解法律。为此,你们须掌握法律的具体特征,我要求你们暂时想象一下你们对其他的和更伟大的事情无动于衷是怎样的情景的原因也在于此。
中国法理学的若干迷点 周旺生 中国法理学的若干迷点——2005年5月18日晚在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演讲周 旺 生人民大学和北京大学是相隔不远的邻校,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学者和学生在国内学界素来引人瞩目,能应邀来这里同这么满满一屋子的法学博士生、硕士生和我们的法理学同仁,就法理学的有关问题砥砺切磋,我不能不感到荣幸。记得上一次来人民大学法学院作讲座,也是在这个处所,也是在一个晚上,那一次也是这么有气氛,只是一晃就是好长时间过去,当时听过我讲座的同学恐怕大多已经毕业离开了这所大学,如今已是屋是人非,所以我对今晚再一次有机会来这里与同学和同仁作学术的聚合,颇有一番特别的情绪。我想以“中国法理学的若干迷点”作为今晚的讲题,意思是就近些年来中国法理学的研究和教学中所存在的有关问题,并且是我和大家都真切地感知或真实地遇到的一些问题,发表我的一些见解或观感。因为讲的都是发生在我们学术实际生活中的问题,大家可能容易揣摩我讲的问题的针对性,而我事实上并非针对具体的人和事,所以我在这里先要借用港台影视中的一句台词以为说明:本讲座的内容属于虚构,如有类同,纯属巧合。我讲的内容主要涉及法理学总论、法的基本范畴、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几个方面。具体说主要包括下列问题:第一个问题:法学的本性或特质是什么?搞清楚这个问题,不仅有助于认清法学的价值和作用,也可以使我们这些法学的研究者和学习者从基本点上明了究竟我们是在研究和学习什么样的学问,以及应当怎么研究和学习这样的学问。这个问题的提出,不是基于纯学术方面的原因,而主要是考虑到法学研究中存在着这样一类的现象:不少人把法学搞得很玄,或者说他们在很玄地搞法学。受他们的影响,我们的学生中,很多人立志要做思想家。你如果发现他们不适宜做思想家,根据他们的“国情”建议他们在成长目标的定位上务实一些,他们会很失望,会觉得你对他们的定位很没有“格调”。这是让人担忧的一种境况。其实,法学不是也不应当是一门很玄的学问,更不能被人为地搞成很玄的学问。法学院的学生,将来主要是做务实的法律人,真正做成法学思想家的那是极少数。你到哈佛、耶鲁、牛津这些大学的法学院问一问,他们也会告诉你,法学院的目标就是培养法律人的,这些法律人首先是务实的。而我们这里,许多学生却立志要当思想家。这是一个需要澄清的迷点。思想家在任何社会都是由极少数人构成的群体,并且也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成长为思想家。做思想家的成本很高,生活中也不需要那么多的思想家。那么为什么许多学生要把做思想家当作人生追求呢?除却年青人天性爱“酷”之类的原因以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他们以及教导他们的老师或学者,在理解法学的性质方面有迷点。这些学生或学者,可以张口闭口韦伯、哈耶克、哈贝马斯等等,可以张口闭口希腊或中世纪某人物某言论,写文章(实际上是充满学生腔的作业)则刻意追求满纸引用这些人的言谈理念,据说这些人的言谈理念都属于“经典”。至于现实地生活于其间的实际的法律生活,这些学生和学者却知之甚少,并且也不屑于知道。这样成长起来的“思想家”,于中国的法律实际生活何益呢?何况他们并不是思想家?何况从来的思想家都不是不关注实际生活的?何况从来不理解法学性质和法律实际生活的人是做不成法律方面的思想家的?我一向以为,法学就其根本特质而言,属于经世致用的学问。在一篇文稿里,我谈到所有的人文社会科学都是社会生活的反映,都必然对社会生活发生影响。影响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法学和经济学、政治学之类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主要是直接的影响,它们直接以社会生活或社会问题为研究对象,注重解决制度性问题,直接对社会生活进行设计或为社会生活提供服务;文学、哲学、史学之类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主要是间接的影响,它们通常并不直接研究或设计社会生活,而是注重通过对社会主体的影响来引致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注重解决观念性问题,例如通过影响人们的世界观、历史观、生活观来影响人们所参与其中的社会生活。在直接影响社会生活的种种学问中,法学是更注重以制度现象为研究对象,而对社会生活发生直接影响的学问或学科。法学的这种类别归属,规定了法学是一门具有经世致用特质的学问。法学的这一特质在法学的研究对象、分科和方法的实在性上,得以清晰地显现出来。法学主要研究法和法律制度问题,法学的分科设置也是实在的,在构成法学整体或法学体系的各种要素或各种分支学科中,属于直接应用型的占多数,在法学的多种多样的研究方法中,具有实在性的方法事实上是主流的或多数的研究方法,在多种多样的法学学派之中,实证法学、分析法学、历史法学、社会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等,其研究方法都直接显示出实在性的特征。[1] 第二个问题,法学不是自洽或自足自立的学问吗?不久前我阅改本年度研究生考生的复试试卷,注意到有考生在回答法学是不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之类的问题时,竟然说法学不是一门自足自立的学问,因为它离不开社会学、经济学。这就等于说法学不是一门自洽的独立的学科。我为此沉吟良久,心境颇为沉重。不仅因为这位考生的回答直接从负面影响其考试的结果,而且更主要的是想到了持这一看法的人实际上为数不少。
法律与文学 我今天讲的“法律与文学”,是美国的一种法学流派。作为一种学术派别,包括其一般状况、流派和主张、基本命题和意义。在当前谈西方法学流派有以下几个必要:首先,它能扩大我们对法律的认识,让我们从林林总总的法律文献和观点中,以法律和文学的特点作为法学知识表达体系,以具体的术语来表达知识。第二,在亲身经历我国法制建设时,在不断被灌输某种定型的、由官方认可的法律认识模式时,我们有必要不断反省,努力打破具体的知识模式,去了解和发现其他的认识法律的途径;通过和外界的交流,使自己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更加全面,从而更加接近真理。通过这些我们可以了解除了宏大叙事之外还有一些絮絮叨叨的、闲言碎语似的、个人化的对法律的认识,这样的东西对我们建立全面的法律认识是非常必要的。一、 “法律与文学”的自然状态或原始状态前两天参加“拉德布鲁赫法思想研讨会”,据我们的一般理解,拉德布鲁赫作为德国法律思想家在整个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地位,类似于世界五百强中的中小企业,其分量不足以引起大家对他重点研究的兴趣,其知识空间和包容力还没有引起很大的重视。在这种情况下谈论他,我们感到缺乏的是:拉氏在世界法律思想的定位究竟是什么?有了普遍公认的定位,才能以此去发掘该人物思想的各个方面,否则将沦为完全任意的解释。我的一本书《法治与层次》中有一节“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启示”,简单介绍了这一流派的基本情况。美国法学界从90年代以来有个比较引人注目的法学流派:法律与文学。它主张强调法律与文学之间的密切联系和相互影响;他们当中激进人士更主张,将法律实践本事当做一种文学活动,将控辩双方活动当做一种叙事或修辞。人们公认的当代法律与文学的奠基之作是1973年美国密西根大学詹姆斯.怀特教授的《法律的想像、法律思想与法律表现性质之研究》。该作品在70年代并未引起人们的兴趣,究竟那些原因使得该创见被淹没呢?首先,70年代末美国罗尔斯的《正义论》影响深远,在此情形下,法律与文学的窃窃私语是没有市场的。第二,20世纪60到70年代对美国法学院及其学者来说,人们更关心实际社会冲突,关心法律理论怎样解释和回答社会实践。三大法学流派的兴起:德沃金的“认真对待权利”、昂格尔的“知识与政治”、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他们都对社会问题提出了学术化的、法学理论的回答,这种回答是社会对法学学人的要求。第三,当时的学术气氛似乎更关心一些大的问题,而忽视在他们看来是细枝末节的、纯粹是个人爱好的东西。这样的三个原因导致有创见的法律认识未得到广泛的接受。法律与文学作为一种知识运动,其产生和传播的原因是两个重要因素,一个就是70年代的批判法律研究运动,该学派的努力使得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有了各种空间。该学派有许多不同的派别,这些对法律与文学运动有诸多启示,具体体现在一些概念的引用。例如:错误的必然性和可供选择的别的东西。同时法律与文学学者们也在尝试着回答批判法学提出的问题,比如:法律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结果的不确定性还是过程的不确定性等。再一个因素就是后现代思想。它强调碎片化、偶然性和个人感受,对定性化的法律认识是一种批判,是一种重新开辟的角度,其思想对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展开有很大的影响。法律和文学运动中,很难发现那种统一的、被人们普遍接受的基本理论命题,对其解释、认识和侧重点都是很不一致的,给人分散、零乱的感觉。但这并不是说没有他们关心的基本问题,比如说对叙事和修辞的认识,构成了该运动的内在联结点。二、法律和文学运动的基本流派(一)强调文学中的法律,对文学作品中的法的描述和人们的法律的心理反应。托尔斯泰、托斯陀耶夫斯基和卡夫卡等的小说都成为他们经常翻阅的经典著作。分析或审视文学中的法律包括它的人格化(法官和律师),通过对其中的法律运行和法律人的具体做为的描述,可以渐渐领会到和法典化的术语是完全不一样的。我们都认为规则是法律中的基本要点,而在文学中,法律只是人物心理的场景。
徐忠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点滴想法 近十几年来,虽然中国法律研究日趋边缘化,学者也颇有“寂寞”的感慨;但是,中国法律史研究还是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所有这些,值得认真思考和总结,以便推进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发展。为此,笔者写下点滴想法: 第一,中国法律史的大传统与小传统。回顾近年来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中国法律史的研究领域主要集中在“官方”大传统层面,利用的史料大致囿于“二十四史”、历代法典法规、历代《刑法志》等等。这样的研究视角,尽管对于我们理解和诠释中国法律史是必不可少的;但是,依法无法帮助我们真正认识中国法律史的整体面貌。首先,由于草根社会日常的法律生活没有进入研究视野,小民百姓关于法律的所思所想,民间社会随着经济社会日益变迁而来的各种习惯则没有得到应有研究和诠释;再者,官府的法律、法规对于草根社会的影响、干预等等,同样无法真切地予以描绘;最后,大传统与小传统之间的互动关系也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结果只能是,无法建构起相对完整的中国传统社会法律生活的历史画卷。所以加强民间社会法律小传统的研究,应是未来中国法律史研究的重要方向。当然,这一方面的研究,梁治平的《清代习惯:社会与国家》是一个很好的开端。 第二,文本中的法律与实践中的法律。虽然对于“文本”中的法律(条文)的研究,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不可或缺的基本史料,但是,不是唯一的依据。在笔者看来,文本中的法律在一定意义或程度上只是中国传统社会官方对于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建构,甚至仅仅是“死”的法律,往往无法展现特定时期政治、经济的、社会的法制的实际状况。据此,充分利用各种档案、案牍、判词以及其它史料(文人的笔记、小说、戏曲、民间谣谚等等),以此描述和解释中国传统法律生活的实践或实际状况,以便描绘出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活”的法律生活。所以,不仅会使中国法律史更具“立体”效果,而且有利于我们加深对于中国法律史的理解。 第三,描述性的法律史与解释性的法律史。可以说,以教科书为代表的中国法律史著作,乃至包括其它一些—— 的行政法、经济法、民法等等,以及各类断代史—— 专著和论文,基本上都是采用描述性的方法进行叙述。它关注的问题仅仅是:中国法律史是什么?或者说,中国历史上有些什么法律?这种研究方法虽然能够帮助我们大致了解中国法律史,但是,却无法帮助我们深入理解和解释中国法律史,无法回答中国法律史上诸多的怎样?为什么?无法具体深入地理解法律制度背后的种种“理义”或“精神”,从而使中国法律史研究从表层进入深层。据此,引入解释性的研究方法,或者说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吉尔兹“深描”的方法,对于中国法律史进行解释性的叙述,将是非常必要的是极为有益的。 第四,全国性法律史与区域性法律史。随着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深入,断代法律史和专题法律史研究的学术意义,已经日益受到学者的重视。但是,回顾过去的中国法律史研究,基本没有区域法律史的概念,通史是全国范围的,断代史同样是全国意义的。近年的变化是:日益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区域法律史研究,尤其是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的法律史研究。然而,鉴于全国各地经济、社会、风俗、习惯。文化(人文环境)等发展的不平衡和差异性,撇开官方法典法规的“普适性”不说,其它区域性官方法律文件,以及民间的习惯、法律意识,均非全国整齐划一的。正是有鉴于此,笔者以为,开辟区域法律史研究的新领域,将有很高的学术价值。 第五,群体法律史与法律心态史。不同的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由于生产、生活方式、文化教育等等的差异,从而导致他们的心理意识、价值趋向、行为模式等等诸多方面的不同,表现在法律方面也是如此。譬如,笔者在阅读有关中国传统商人的史料时曾经隐约感到:中国传统商人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群体,由于法律对于他们身分的特殊界定,以及他们从事经济活动的社会环境,导致生产独特的法律意识、法律心态和法律行为方式。又如,官僚、文人等,由于他们所受的正统教育,从而产生对于法律的特殊看法和观念,以致影响他们的法律行为,等等。这一方面的研究,陈景良的宋代士大夫法律心态和素养的研究,可以说是一个很好的开端。 来源:中国法律文化网
“按照自然生活”(西方哲学经典命题) 对于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来说,“按照自然生活”和“按照本性生活”是同一个意思。因为在他们看来,本性即自然,所有生物的本性都是由自然赋予的。具体到人的本性,这种说法与亚里士多德所讲的“人是理性的动物”的含义是一致的。亚里士多德区分了植物灵魂、动物灵魂和理性灵魂,认为人区别于其他生物的地方在于人除了植物的营养灵魂(感觉灵魂???)和动物的运动灵魂外,还有人所特有的理性灵魂。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们认为,正是理性使人自由自觉,因此,当自然规定动物与植物没有自愿的运动或感觉时,自然并没有对它们作出区别。换言之,尽管动物与植物不同,但就它们同样没有自由意志而言,它们却是共同的。如果人没有理性,不能自由自觉地活动,那么,我们就不仅与动物没有区别,而且与植物没有区别,这些事情在我们里面发生,是与植物里的情形相同的。“但是,当某种爱好被添加到动物身上时,它们因此便能够寻找它们的正当食物”,斯多葛学派说,对于它们,自然的规则就是让它们追随着爱好的指导。“但是当理性按照一种更完满的原则被赋予理性动物时,所谓按照自然生活恰好便是正确地按照理性而生活。因为可以说,自然正是制造这种爱好的艺术家”。可以看出,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并不把理性与德性、理性与自然、理性与快乐对立起来,相反,在他们看来,人一方面区别于植物和动物,另一方面又与植物和动物有共同之处,人的理性并不是在感性和美德之外存在的,并不是违反自然的,恰恰是体现自然的。正因如此,理性必然体现在感性和美德中。据记载,芝诺(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下同)认为,由于斯多葛学派认为理性与感性并不矛盾,情感和意志并不对立,而是相反,一切事情都按照与每一个人的天才的和谐做出,并且与万物的主宰和主管的意志相关联,因此,按照自然生活,正好是快乐的人的美德和人生的完满的快乐。第欧根尼明白地说,主要的善是按照健全理性根据我们本性所选择的事情去做。阿其德谟规定主要的善是在履行一切适宜的责任中生活。也就是说,人的快乐与动物的快乐不同,它是与责任一致的。这里的关键在于“和谐”概念。和谐是全部古希腊罗马哲学的理想。在斯多葛学派看来,和谐是与真、善、美联系在一起的。克雷安德主张美德是心灵的一种倾向,永远是一贯的与和谐的,人应该为了它自身的目的把它发现出来,而不是由于希望或恐惧或任何外在的动机。并且,快乐正在美德里面,因为在心灵里产生出永远与自身一致的生命的和谐。这并不是说人不犯错误,而是说,如果理性动物走错了路,那是因为他没有倾听内心的声音,而听任自己为外界事物的假象所误引,或是因为他为同伴的教唆所误引——本性自身永远给我们对善的爱好,因为只有美德才能使我们感到做人的快乐。智慧之人按照自然生活。只是斯多葛学派所说的智慧并不单纯是就知识而言的,它也包括了人的情感和意志,只不过他们认为情感和意志都应与理性相协调,为理性所统领。因此,智慧不仅涉及知识论意义上的“真”,而且涉及“善”和“美”。与此相应,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认为生活有三种:静观的、实践的和理性的。他们宣称我们应该选择末一种,因为理性的存在是由于本性为静观和行动而产生出来的。他们告诉我们,有智慧的人会根据合理的原因,为了他的国家或为了他的朋友,放弃自己的生命,或者去遭受难堪的痛苦、断肢或不治之症。然而,在斯多葛学派看来,人不只是国家的公民,而且是世界公民和宇宙公民。因此,按照自然生活,意味着人必须按照自己在宇宙中的地位,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斯多葛学派认为宇宙也跟人一样,不是一连串的机械的因果关系的总和,而是一个有组织的、有理性的体系,是一个美好而井井有条的整体,其中每一部分都着眼于整体而行使其职能,一切事物都为整体的利益而共同努力。和谐不仅体现在人身上,更体现在宇宙身上。宇宙是一切事物的和谐的统一体,这统一体里有一个统治的目的,它是一个活生生的有智慧的上帝。人是宇宙体系的一部分,他自身是一个小宇宙,他自己的本性同万有的本性是同一的。为此,他必须使自己的灵魂清醒,让理性统率自己,正如它统率世界一样。他应该使自己的意志服从世界的意志,遵守宇宙的规律,理解自己在大宇宙中所处的地位,竭力有意识、有理性和自愿地作为宇宙的一个成员而尽其本分。这就是斯多葛学派所说的“按照自然生活”的意义。由于强调个人与国家、世界、宇宙的一致,斯多葛学派也就把尽其本分与自我实现联系在一起。在他们看来,既然理性是自然赋予人的真正的自我,按照理性行动才是真正的实现自我;而实现真正的自我,就是为宇宙理性的目的而服务,为宇宙的目的而尽力。这意味着一个博大的社会,其中有理性的人类享受平等的权利,因为理性为人所共有,而一切人又同属于宇宙灵魂。这种道德要求与亚里士多德的城邦伦理学不同,显然更能适应古希腊衰亡之后世界帝国时代的需要。
罗尔斯与自由主义传统 罗尔斯与自由主义传统 作者:钱永祥 始发/来源:《二十一世纪》 阅读次数:34 罗尔斯(John Rawls)在政治哲学上成就斐然,受到相当普遍的肯定与推崇。不时有人赞誉道,他在西方自由主义传统里的贡献,堪称接续了弥尔(John Stuart Mill)、甚至于康德(Immanuel Kant)的地位。这类说法,无论具体意义有多少,都提醒我们,评价罗尔斯的时候,除了看他的具体观点的完备与否、以及论证的妥当程度之外,他为自由主义政治理论开创了甚么新的视野和资源,也值得特别注意。毕竟,康德、弥尔这些一流的思想家所开启的问题与视野,对于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曾经发挥过革命性的转移功能。罗尔斯有相应的贡献吗? 为人谦虚平和的罗尔斯,在《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第一版的序言里曾说:「我所提出的看法,无法自矜原创。(书里)主要的观念都属于我们的大传统,为大家所熟稔。」1可是警觉的读者不难发现,单就他立意写一部《正义论》而言,已经可以见出他的问题意识比传统自由主义更为深入的一面。 自由主义原本就是一个驳杂的传统。这个传统立足的基本精神,在于强调个人的权利与利益优先于各种集体组合、各类属于集体的价值。可是这类权利与利益包括哪些具体项目?正当性的基础何在?它们这种优先地位,如何表现出来?它们之间的比重与冲突如何调节?甚么情况之下,它们可以合理地受到限制?最重要的,个人之间的平等,对于每个个人的权利与利益又会形成甚么样的制约?面对这些麻烦的问题,各家理论参考不同的历史条件,提出过众多的陈述方式。自由主义的驳杂与丰富,毕见于此。 那么,罗尔斯用「正义」这个主题表达自由主义,有甚么特殊意义吗?换个方式问,为甚么他不径取权利、自由等等传统自由主义必定关怀的概念,作为自己理论的核心? 罗尔斯给自己设定的论争对象是效益主义(utilitarianism)。这种针对性,已经足以见出他的思考的大要方向。「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奠基在正义之上的不容侵犯地位,即便社会整体的福祉,也不能凌驾。」——这是《正义论》正文第一页上的宣示。「社会整体的福祉」,所指当然就是效益主义所追求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罗尔斯所忧虑的是,在根据效益主义追求效益的「跨个人」积累之时,会伤害、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或者权利。不过推广言之,不少人,即使并非有意识地站在效益主义的立场,却还总是不免相信,为着整体、社会、或者多数人的某种福祉、某种具体目的——例如文化的发达、经济的成长、社会的安定、国民的健康、或者某种历史哲学式的宏伟目标——个人的利益和权利有时候不免要让位。罗尔斯对效益主义的批评,当然也直接适用于这类心态。 可是将罗尔斯这句话稍作更动,强调正义的自由主义、与不强调正义的自由主义,也可以藉它来分辨。「自由主义」这个社会理想,同样必须坚守正义观点所坚持的个人的「不容侵犯地位」;对于罗尔斯来说,社会是不是呈现出某种自由主义的面貌,相对于它是否正义,仍然属于次要的问题。如果社会因为力求实现某一种关于自由主义的理解,居然必须凌驾个人的「不容侵犯地位」,这种做法依然是错误的。有人会反驳:会凌驾于个人权益之上的制度,称得上自由主义吗?当然称不上,不过这个问题充分显示,关键其实在于正义这个概念。正义概念正是要告诉我们,个人有些甚么权益与地位是不容凌越侵蚀的。即使站在追求个人自由的立场上,我们仍然须要参考正义概念,方能判断一个自由的社会应该具备甚么面貌,尤其是个人应该获得甚么方面的自由、多少自由、以及在各项自由之间应该形成甚么样的先后比重。换言之,自由主义的妥当,来自一套妥当的正义概念具有自由主义的内容。罗尔斯企图证明,一套以公平为特征的正义观2,正好满足了自由主义对个人自由与基本权利的追求。成功与否不论,罗尔斯这种思考方式,已经足以显示,他的自由主义,与一般直接认定某项所谓自由主义的价值(例如自由、效率、自然权利等等)、却不问这种价值是否确实表达了人的「不容侵犯的地位」的取径,实在有可观的差别3。
有没有认识本帅哥的? 好久没有来了啊最近老婆闹离婚二奶又私奔一塌糊涂一塌糊涂太失败了哪个美女友迷来安慰安慰我脆弱的心灵啊
感觉友吧最近热闹了一点,
祝雁子及全体吧名中秋快乐 中秋到啦~~~~~天边一只雁子携老婆悠闲滴压马路
来来来,发月饼了!!
求谭咏麟国语全集 谭咏麟的国语歌曲有多少?能告知下载地址吗?谢谢!
以前怎么没发现陈慧娴这么漂亮呢? 以前只是觉得陈慧娴歌声美妙.长得可爱而已刚才看了1997奇妙旅程演唱会以后,发现慧娴同志竟然这样的迷人!
谈谈学友 二十年来学友留下无数经典的友式情歌但转型后的学友并未获得普遍的认可其实,近几年的专集里好歌实在是不少的比如想的都是她 我真的受伤了Let Me Go 看开些吧!女孩 有病呻吟 同屋 似醉还未醉慢条斯理 她 等等等这种风格的歌哪一首不好听呢曲高和寡而已一个杰出的歌手不仅能够顺应时代,而且总是善于引导潮流,从而创造另一个时代.显而易见,学友总是比别人先行一步,他抛开熟悉的套路,重新打拼,开辟新的领域当别的歌手醒悟过来时,才发觉又一次不可望其项背了.只好暗自垂泪.当歌迷醒悟过来时,才发现又一次学友才是他们的真正的神只好崇拜学友一个人了这就好比围棋界的世界第一人李昌镐,曾经笑傲棋坛十数年,大小冠军不计其数.近年来受到新锐的挑战后,果断改变棋风,变得晓勇善战.他虽然也有过低迷期但当别人都以为李昌镐时代已经终结时他又一次把对手杀的一个个片甲不留只有心悦诚服,副手称臣的份因为他已经完成了一次蜕变.变得比任何时刻的李昌镐都更为厉害而学友的情况也正是如此当你们认为张的时代已经终结时他最终会以更加强大的姿态出现综上所述,完全可以认定学友正在实现人生的另一次质的飞跃达到事业的另一个颠峰创造出歌坛的另一个神话
【公告】请友迷都进来看一看(转贴) 大家注意:发匿名帖子是不算人气的,所以请大家不要匿名!!!发帖子一定要再前面加上【】!否则是不算人气的!大家一定要做到所有的标题请加上分类标签,例如【公告】,【通知】,【消息】,【动态】,【贴图】,【截图】,【视频】,【下载】,【求助】,【意见】,【问题】,【签到】,【寻人】,【讨论】,【调查】,【聊天】,【日记】,【感悟】,【随笔】,【原创】,【诗歌】等等新闻类文章结尾标明准确日期,若是转载,请在文章结尾标明出处.【】可以用智能拼音按“V1”打出来 .先把智能拼音调到标准,然后按V键,再按1键,大家会看到有很多不同的符号,如果没有,在显示框的最右边有箭头,按动箭头,大概在第4页就有了,用鼠标点进去,一点也不麻烦,请大家试一试关于提高人气(排名)的真正方法...... 该吧要一目了然,非常清晰的体现各方面的信息 1.要有一定的格式:帖子的标题前要+【】2.不能匿名发表,这样反而会拖后,所以各位发贴一顶要注册大家以后一定要注册发贴,而且标题记得+【】为了方便大家查看帖子的内容请大家发贴的时候在帖子前面加上分类标签例如:【投票】【帖图】【截图】【最新动态】【求助】【意见】【公告】【原创】【小说】【通知】【问题】【签到】【寻人】【转贴】【新闻】【最新消息】【情报】【下载】【分享】【转帖】【讨论】【联谊】【八卦】【聊天】……【】符号在智能ABC里打 v1 (翻到第四页) 可以打出来,
友迷过来玩玩,欢迎吗? 张学友之外也很喜欢李克勤希望和你们交个朋友
友迷过来玩玩,欢迎吗? 张学友之外陈惠娴的歌也听得比较多希望能和你们交朋友
友迷过来玩玩,欢迎吗? 张学友之外谭咏麟的歌听得最多了不算铁杆伦迷欢迎吗
猫猫同志,首长来看望你们了!!! 快铺红地毯,点亮蜡烛,我要和你喝交杯酒!!!
我好久都没有顶得这么爽了! 同志们,友吧最近好像有点不稳定. 友迷们很不高兴啊,后果很严重! 学友同志在关注着我们啊. 他说啦 稳定压倒一切!
你曾经被谁感动过? 流行音乐我被他们感动过张学友谭咏麟黄家驹陈惠娴
检验好老婆的唯一标准是看她的名字有没有学友二字
天变妹妹,聊聊吗? :)
顶得不好请原谅
论顶 大家来友吧无非几件事情,顶人\被人顶\自顶\不顶,遗憾的是长期以来友吧的不顶率居高不下,自顶率倒有上升之趋势,令本帅哥忧心忡忡,众友迷只知被顶之快乐,殊不知顶人亦是其乐无穷. 坦白的说我也不是生来就喜欢顶人的,实在是因为天天来友吧转转,却常常忘记顶,总有偷窥之感,为了睡觉安稳不受良心的谴责,我试着顶了一位美女发的贴若干次,居然很爽,发现顶人其实和被顶是一样的快乐的,但由于本帅哥才疏学浅,不敢冒昧发贴,所以被顶的快乐很少体验,那就只好顶人了.但同时我又很惶恐,初次顶人,不知深浅,技巧不佳,如有顶得不当之处,见谅,但想想几年前专业课只考几十分时导师的话(你虽然只考40来分,但比考90分的考生而言,你的潜力更大,还有50多分的潜力可挖),我又觉得顶人的事业前途一片光明,发展前景十分可观.为了友吧,我愿意有空就猛顶.即使有朝一日我不顶了,我十分希望友迷们继续顶下去,而不希望出现阿甘一旦不跑了追随者就无所适从的现象. 衡量友吧兴旺不兴旺的标准是,友迷们顶人的积极性高不高,说发的帖子的可顶性强不强,自顶率和不顶率降不降,学友贵为歌神,但发贴量却远远不如别人,作为友迷真是惭大愧啊,我们在不积极的顶人的话,怎算合格友迷呢?又怎么好意思再听歌神的歌呢?同志们,朋友们,不要消极的等候别人来顶自己,或满足于自顶了,让我们扬鞭猛顶吧!!!!!!!!! 附注.1,有人已经称我为顶爷,顶兄,顶二哥之类的不一而足,现郑重申明,此处的顶不作为动词的前提下,本帅哥十分乐意接受.2若有单身美女发贴而且又愿意及时告知的话(QQ498880101),本帅哥即使每天顶你十次八次也是乐此不疲的.
张学友怀旧金曲227首 www.nfcmag.com/bbs/printpage.asp?BoardID=129&ID=2841
1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