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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讲的“法律与文学”,是美国的一种法学流派。作为一种学术派别,包括其一般状况、流派和主张、基本命题和意义。在当前谈西方法学流派有以下几个必要:首先,它能扩大我们对法律的认识,让我们从林林总总的法律文献和观点中,以法律和文学的特点作为法学知识表达体系,以具体的术语来表达知识。第二,在亲身经历我国法制建设时,在不断被灌输某种定型的、由官方认可的法律认识模式时,我们有必要不断反省,努力打破具体的知识模式,去了解和发现其他的认识法律的途径;通过和外界的交流,使自己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更加全面,从而更加接近真理。通过这些我们可以了解除了宏大叙事之外还有一些絮絮叨叨的、闲言碎语似的、个人化的对法律的认识,这样的东西对我们建立全面的法律认识是非常必要的。一、 “法律与文学”的自然状态或原始状态前两天参加“拉德布鲁赫法思想研讨会”,据我们的一般理解,拉德布鲁赫作为德国法律思想家在整个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地位,类似于世界五百强中的中小企业,其分量不足以引起大家对他重点研究的兴趣,其知识空间和包容力还没有引起很大的重视。在这种情况下谈论他,我们感到缺乏的是:拉氏在世界法律思想的定位究竟是什么?有了普遍公认的定位,才能以此去发掘该人物思想的各个方面,否则将沦为完全任意的解释。我的一本书《法治与层次》中有一节“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启示”,简单介绍了这一流派的基本情况。美国法学界从90年代以来有个比较引人注目的法学流派:法律与文学。它主张强调法律与文学之间的密切联系和相互影响;他们当中激进人士更主张,将法律实践本事当做一种文学活动,将控辩双方活动当做一种叙事或修辞。人们公认的当代法律与文学的奠基之作是1973年美国密西根大学詹姆斯.怀特教授的《法律的想像、法律思想与法律表现性质之研究》。该作品在70年代并未引起人们的兴趣,究竟那些原因使得该创见被淹没呢?首先,70年代末美国罗尔斯的《正义论》影响深远,在此情形下,法律与文学的窃窃私语是没有市场的。第二,20世纪60到70年代对美国法学院及其学者来说,人们更关心实际社会冲突,关心法律理论怎样解释和回答社会实践。三大法学流派的兴起:德沃金的“认真对待权利”、昂格尔的“知识与政治”、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他们都对社会问题提出了学术化的、法学理论的回答,这种回答是社会对法学学人的要求。第三,当时的学术气氛似乎更关心一些大的问题,而忽视在他们看来是细枝末节的、纯粹是个人爱好的东西。这样的三个原因导致有创见的法律认识未得到广泛的接受。法律与文学作为一种知识运动,其产生和传播的原因是两个重要因素,一个就是70年代的批判法律研究运动,该学派的努力使得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有了各种空间。该学派有许多不同的派别,这些对法律与文学运动有诸多启示,具体体现在一些概念的引用。例如:错误的必然性和可供选择的别的东西。同时法律与文学学者们也在尝试着回答批判法学提出的问题,比如:法律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结果的不确定性还是过程的不确定性等。再一个因素就是后现代思想。它强调碎片化、偶然性和个人感受,对定性化的法律认识是一种批判,是一种重新开辟的角度,其思想对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展开有很大的影响。法律和文学运动中,很难发现那种统一的、被人们普遍接受的基本理论命题,对其解释、认识和侧重点都是很不一致的,给人分散、零乱的感觉。但这并不是说没有他们关心的基本问题,比如说对叙事和修辞的认识,构成了该运动的内在联结点。二、法律和文学运动的基本流派(一)强调文学中的法律,对文学作品中的法的描述和人们的法律的心理反应。托尔斯泰、托斯陀耶夫斯基和卡夫卡等的小说都成为他们经常翻阅的经典著作。分析或审视文学中的法律包括它的人格化(法官和律师),通过对其中的法律运行和法律人的具体做为的描述,可以渐渐领会到和法典化的术语是完全不一样的。我们都认为规则是法律中的基本要点,而在文学中,法律只是人物心理的场景。
2006年06月01日 15点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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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教授:首先我们谈到和谐社会的问题,我们上来就否定这些口号是欠考虑的,实际上是总结改革开放经验的结果,是严肃的、要回答社会现实的努力和尝试。但是这些口号如果不经过学术化,则其生命力是短暂的。要经过平等基础上的批驳、验证才会得到强有力的学术上的支撑。但现在的问题是这些口号不愿意接受学术化的洗礼,似乎就会丧失其权威性,我觉得随着政策的开明会有一个学术化的过程。至于第二个问题,法律解释后面的利益问题,是存在的,但是不能简单认为是利益还是个人感受问题。巫若枝:三个问题:1.西方的女性主义法学与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关系?2.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启发意义何在?3.什么样的文章可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有什么样的标准?吴教授:我想从第三个问题开始回答,我们认为好的文章有以下品质:1.选题不要太小,要宏大一点;2.好的文章要包含对自己研究问题的交待,对现有资料的梳理和归纳;3.介绍资料后一定要有突破;4.要特别注意逻辑的证明,而不只是叙述;5.注释要规范。观点要有来龙去脉。 具体的工作程序,要经过三审:一审就是基本审稿,思路、论证、注释、问题等;将好的文章推荐到室主任;室主任审完了就拿到我这里来签发。我们现在法理学文章奇缺,希望大家继续努力。 关于女权主义法学和法律与文学运动是有一定的相继关系。至于其积极意义,长期以来,我们对法律的认识都是过于理性和逻辑,法律与文学运动实际上给个人感受提供了表述的空间,可能会丰富我们对法律的认识。陈洪涛:您怎么看法律与文学运动在中国的发展?吴教授:它可以丰富我们对法律的认识,在中国除了苏力,冯象也有相关的论述,如他的“木腿主义”。我觉得中国应鼓励这种强调个人感受的流派的存在,它实际上构成了法学生态环境之一部分。那种大的话语一统天下的局面不利于法学的发展。阎章荣:您刚刚提到的法理文章少,您觉得是为什么?有时候感到有些问题没什么现实意义和研究价值,您怎么看这个问题?吴教授:我觉得前线研究学者越来越少,更多的人写东西的忌讳较多;另外一些前线学者功德圆满,没有动力写文章;同时和社会的浮躁也有关系,真正做学问的人不多,希望大家多努力,我们的期刊愿意给大家提供一个平台。袁钢: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产生很多边缘学科。对于美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中国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比如就分支而言,苏力认为有四个分支,您刚刚认为是三个分支,还有二种的说法。那么法律与文学的交集到底在什么地方?吴教授:现在比较重要的是不要各自为政,孤立地谈问题没有好处,至于法律与文学的交点,从客观上来说,这两种人类活动的领域有其共同的部分,正是这种事实上存在的结合部分是法律和文学运动的基础。例如法庭审判活动,在美国刚刚建国时,法庭审判被视为话剧,后来慢慢地技术性规范越来越多,而且程序越来越正式,文学色彩渐弱。朱景文教授:刚刚吴教授提到的法律与文学在中国的发展,介绍的资料也不少,但我发现这样一种现象,在美国是对传统法律观的挑战,不从国家、司法权力等微观的视角来看待法律问题,但是它实际上是把文学中的法律当做验证历史上国家权力传统模式的旁证。不同的视角可能会有完全不同的观感。你怎么看?这还能叫做一个学派吗?吴教授:在我看来,中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与美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根本区别在于,如果说中国的学者特别强调文学中的法律是国家权力正当性再生产的体现的话,美国恰恰是要否定这一点,他们是要强调法律和判决结果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举个例子:在法律与文学运动中引证过一个案例,有个得到社会救济的单身母亲有四个孩子,得到800美元的救济金,全部花光,包括给几个孩子买了崭新的耐克鞋。根据美国州规定,给予的这笔钱不是用来高消费的,要求收回这笔钱。当时有人出主意说要她证明这样的消费是生活所需,而这位母亲在法庭上承认自己是高消费,但是这样的消费让她和孩子感到很幸福,法官认可的她的说法,于是不再追究。这样一个例子就是说明,法院判决结果的偶然性很大。我们在研究法律与文学时会不自觉地有一种国家意识,但在美国更主要的是个人的感受。
2006年06月01日 15点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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