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忠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点滴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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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几年来,虽然中国法律研究日趋边缘化,学者也颇有“寂寞”的感慨;但是,中国法律史研究还是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所有这些,值得认真思考和总结,以便推进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发展。为此,笔者写下点滴想法: 第一,中国法律史的大传统与小传统。回顾近年来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中国法律史的研究领域主要集中在“官方”大传统层面,利用的史料大致囿于“二十四史”、历代法典法规、历代《刑法志》等等。这样的研究视角,尽管对于我们理解和诠释中国法律史是必不可少的;但是,依法无法帮助我们真正认识中国法律史的整体面貌。首先,由于草根社会日常的法律生活没有进入研究视野,小民百姓关于法律的所思所想,民间社会随着经济社会日益变迁而来的各种习惯则没有得到应有研究和诠释;再者,官府的法律、法规对于草根社会的影响、干预等等,同样无法真切地予以描绘;最后,大传统与小传统之间的互动关系也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结果只能是,无法建构起相对完整的中国传统社会法律生活的历史画卷。所以加强民间社会法律小传统的研究,应是未来中国法律史研究的重要方向。当然,这一方面的研究,梁治平的《清代习惯:社会与国家》是一个很好的开端。 第二,文本中的法律与实践中的法律。虽然对于“文本”中的法律(条文)的研究,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不可或缺的基本史料,但是,不是唯一的依据。在笔者看来,文本中的法律在一定意义或程度上只是中国传统社会官方对于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建构,甚至仅仅是“死”的法律,往往无法展现特定时期政治、经济的、社会的法制的实际状况。据此,充分利用各种档案、案牍、判词以及其它史料(文人的笔记、小说、戏曲、民间谣谚等等),以此描述和解释中国传统法律生活的实践或实际状况,以便描绘出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活”的法律生活。所以,不仅会使中国法律史更具“立体”效果,而且有利于我们加深对于中国法律史的理解。 第三,描述性的法律史与解释性的法律史。可以说,以教科书为代表的中国法律史著作,乃至包括其它一些—— 的行政法、经济法、民法等等,以及各类断代史—— 专著和论文,基本上都是采用描述性的方法进行叙述。它关注的问题仅仅是:中国法律史是什么?或者说,中国历史上有些什么法律?这种研究方法虽然能够帮助我们大致了解中国法律史,但是,却无法帮助我们深入理解和解释中国法律史,无法回答中国法律史上诸多的怎样?为什么?无法具体深入地理解法律制度背后的种种“理义”或“精神”,从而使中国法律史研究从表层进入深层。据此,引入解释性的研究方法,或者说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吉尔兹“深描”的方法,对于中国法律史进行解释性的叙述,将是非常必要的是极为有益的。 第四,全国性法律史与区域性法律史。随着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深入,断代法律史和专题法律史研究的学术意义,已经日益受到学者的重视。但是,回顾过去的中国法律史研究,基本没有区域法律史的概念,通史是全国范围的,断代史同样是全国意义的。近年的变化是:日益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区域法律史研究,尤其是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的法律史研究。然而,鉴于全国各地经济、社会、风俗、习惯。文化(人文环境)等发展的不平衡和差异性,撇开官方法典法规的“普适性”不说,其它区域性官方法律文件,以及民间的习惯、法律意识,均非全国整齐划一的。正是有鉴于此,笔者以为,开辟区域法律史研究的新领域,将有很高的学术价值。 第五,群体法律史与法律心态史。不同的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由于生产、生活方式、文化教育等等的差异,从而导致他们的心理意识、价值趋向、行为模式等等诸多方面的不同,表现在法律方面也是如此。譬如,笔者在阅读有关中国传统商人的史料时曾经隐约感到:中国传统商人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群体,由于法律对于他们身分的特殊界定,以及他们从事经济活动的社会环境,导致生产独特的法律意识、法律心态和法律行为方式。又如,官僚、文人等,由于他们所受的正统教育,从而产生对于法律的特殊看法和观念,以致影响他们的法律行为,等等。这一方面的研究,陈景良的宋代士大夫法律心态和素养的研究,可以说是一个很好的开端。 来源:中国法律文化网 
2006年06月01日 15点06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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