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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度业绩快报 一、2015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单位:人民币元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增减变动幅度(%)营业总收入 1,120,341,002.97 954,053,500.71 17.43%营业利润 13,124,243.00 31,161,831.89 -57.88%利润总额 56,774,833.52 60,664,083.40 -6.4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0,935,700.21 30,738,557.67 65.71%基本每股收益(元) 0.20 0.13 53.85%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85% 2.71% 0.14%本报告期末 本报告期初 增减变动幅度(%)总 资 产 3,769,540,900.47 1,893,148,715.48 99.1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2,650,213,392.35 1,175,811,506.32 125.39%股 本 293,709,494.00 234,609,696.00 25.1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9.02 5.01 80.04%注:编制合并报表的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数据填列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情况说明1.经营业绩说明报告期内,本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112,034.1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7.43%,主要由于2015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投资并购了华信天线、佳利电子100%股权以及银河微波60%股权导致。营业利润1,312.42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803.76万元,下降57.88%,主要由于公司实施投资并购、开展集团化管理增加较多的管理成本,使2015年度期间费用增长大于毛利的增长,其中管理费用中的人工成本,以及开展重大资产重组及对外投资的费用增加是主要原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093.5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5.71%,主要是:(1)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使公司增加了新的利润增长点,导致本年度利润结构发生变化;(2)公司在中关村北斗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处置互联港湾投资项目中实现投资收益;(3)本年度产生的政府补助、军品退税收入较上年增加。2.财务状况说明报告期内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实施完成,财务状况良好。公司股本总额由234,609,696股增加为293,709,494股。公司总资产增长99.1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增长125.3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增长80.04%。三、与前次业绩预计的差异说明2015 年1月28日,本公司2015 年度业绩修正公告中对2015年度的经营业绩预计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幅度为50%至80%。本次的业绩快报披露的经营业绩与前次的业绩预计不存在差异。四、备查文件1、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2、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内部审计报告。特此公告。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26日
2015年度业绩修正公告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1、业绩预告期间:本次业绩预告修正涉及的具体会计期间为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31 日。2、前次业绩预告情况:本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www.cninfo.com.cn&urlrefer=82f52222b7c8022ec1760618f915c738)上公布的《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编号:2015-094)及其全文中, 预计 201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幅度 0%至 30%,预计在3,000 万元至 4,000 万元。3、修正后的预计业绩: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其他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50%-80%盈利:3,073.86 万元盈利: 4600 万元-5500 万元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本报告期业绩预告修正未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三、业绩修正原因说明2015 年业绩预告出现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公司 2015 年四季度在中关村北斗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互联港湾投资项目因处置实现投资收益,因此向上修正 2015 年业绩。四、其他情况说明1、本次业绩预告修正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具体数据将在 2015 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2、公司董事会对因业绩预告修正带来的不便向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16 年 1 月 27 日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2930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收悉。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信证券”、“保荐机构”)会同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逐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报送了相关反馈意见的回复文件。现就反馈意见回复文件中的相关问题,保荐机构与公司及时组织有关材料,补充回复如下,请予审核。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的相同。补充反馈意见问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此次通过非公开发行补充流动资金,是否会增厚前次募投项目(包括 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项目)的实际效益,是否会影响相关业绩承诺的有效性。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申请人此次通过非公开发行补充流动资金,是否会增厚前次募投项目(包括 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项目)的实际效益,是否会影响相关业绩承诺的有效性,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增厚前次募投项目的实际效益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前次募集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并在会计处理上将按项目对前次募投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独立归集收入成本,独立核算项目效益。若前次募投项目需要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根据资金规模、资金使用时间以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资金成本,作为前述项目所实现效益的抵减项。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增厚前次募投项目的实际效益。(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前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业绩承诺的有效性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补充流动资金部分将用于支持主营业务发展,若前次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对象华信天线、佳利电子需要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将采用借款形式向其提供资金,并根据资金规模、资金使用时间以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利息,作为前次重组承诺效益的抵减项。因此,本次募集资金不会影响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业绩承诺的有效性。(三)补充披露情况公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补充流动资金对前次募投项目效益和相关业绩承诺的影响已在发行人《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涉及补充披露事项的公告》中予以披露,并与本反馈意见回复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情况宏信证券查阅了发行人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文件、前次募投项目相关法律文件,重点核查了发行人 2015 年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华信天线 100%股权、佳利电子 100%股权同时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时与交易对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并核查了前次募投项目资金支出与使用的相关财务凭证等资料。经核查,宏信证券认为:(1)发行人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前次募集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并在会计处理上将按项目对前次募投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独立归集收入成本,独立核算项目效益。若前次募投项目需要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人根据资金规模、资金使用时间以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资金成本,作为前述项目所实现效益的抵减项,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增厚前次募投项目的实际效益;(2)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补充流动资金部分将用于支持主营业务发展,若前次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对象华信天线、佳利电子需要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人将采用借款形式向其提供资金,并根据资金规模、资金使用时间以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利息,作为前次重组承诺效益的抵减项,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不会影响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业绩承诺的有效性。(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补充回复》之签章页)保荐代表人: 颜承侪 张荣石项目协办人: 朱先军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5 年 01 月 21 日
关于收到北京中关村北斗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处置北京互联港 近日,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中关村北斗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关村北斗股权”)的分配通知书及关于处置北京互联港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联港湾”)项目部分分配款项人民币1166.71万元。一、基本情况2014年8月1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设立北斗股权投资基金的议案》,相关内容详见刊登于2014年8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www.cninfo.com.cn&urlrefer=82f52222b7c8022ec1760618f915c738)《关于参与设立北斗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编号:2014-067)。中关村北斗股权成立后投资人民币1000万元持有互联港湾16.67%股权,2015年12月以人民币5000万元出让了所持互联港湾16.67%股权,已完成了工商变更手续。根据分配通知书,经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北京中关村北斗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合同》测算,公司在中关村北斗股权关于处置互联港湾项目中分配所得预计产生净利润人民币2100万元(此数据未经审计),占2014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利润41.25%。二、对于公司的影响依据中关村北斗股权分配通知书,公司在中关村北斗股权关于处置互联港湾项目中分配所得为投资收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计入公司2015年度投资收益,对公司2015年度净利润具有一定影响,具体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特此公告。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16 年 1 月 7 日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情况(一) 201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关于核准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253 号)核准, 于 2010 年 10 月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17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32.20 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共计29,527.40 万元,扣除相关的发行费用 1,565.05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 27,962.35 万元。截止 2010 年 10 月 18 日,本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天健正信验(2010)综字第 010116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在以下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的存储专户,截至2015 年 9 月 30 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金额单位:人民币元银行名称 账号 初时存放金额 截止日余额 存储方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上地支行110060974018010030632 222,423,526.31- 活期存款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110906256510801 57,200,000.00- 活期存款合 计 279,623,526.31(二) 2014 年配股募集资金情况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关于核准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29 号)核准,于 2014 年 1 月采取每 10 股配售 3 股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3,105,356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9.18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共计 48,750.72万元,扣除相关的发行费用 2,419.16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 46,331.56 万元。截至 2014 年 1 月 14 日,本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14]000025 号” 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在以下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的存储专户,截至2015 年 9 月 30 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专项报告 第 2页金额单位:人民币元银行名称 账号 初时存放金额 截止日余额 存储方式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园支行01090334600120105501962 463,315,595.73 - 活期存款(三) 2015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募集资金情况2015 年 6 月 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王春华等发行股份股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122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向王春华发行 19,021,526 股;向王海波发行 9,510,763股;向贾延波发行 3,170,254 股;向深圳市华信智汇企业(有限合伙)发行 3,522,504 股;向浙江正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5,988,258 股;向通联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1,761,252 股;向天津雷石久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 880,626 股;向尤晓辉发行 1,145,988 股;向尤佳发行 821,917 股;向尤源发行 584,735 股;向尤淇发行 558,904股购买资产;另外向股东、董事李建辉发行 12,133,071 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为每股 25.55 元。截至 2015 年 7 月 13 日,公司实际已发行 59,099,798.00 股,募集资金人民币 1,509,999,964.05 元,其中货币资金 309,999,964.05 元。扣除承销费 17,000,000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292,999,964.05 元,已由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3日存入公司开立在交通银行北京北清路支行账号为 110061415018010039492 的人民币账户;减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5,109,153 元后,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7,890,811.05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大华验字[2015]000662 号”验资报告。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在以下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的存储专户,截至2015 年 9 月 30 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金额单位:人民币元银行名称 账号 初时存放金额 截止日余额 存储方式交通银行北京北清路支行110061415018010039492 292,999,964.05 25,487,864.33 活期存款建设银行嘉兴分行 33001638047059658658 128,080,000.00 25,212,986.53 活期存款建设银行嘉兴分行 33001638047059658658-0002 40,000,000.00 40,000,000.00 定期存款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6]000008 号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星通公司)编制的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一、董事会的责任北斗星通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30 号)及《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规定编制截止 2015 年 9 月 30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北斗星通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北斗星通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 大华核字[2016]000008 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 2 页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选择的鉴证程序取决于我们的职业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鉴证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三、鉴证结论我们认为,北斗星通公司董事会编制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北斗星通公司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需要说明的是,本鉴证报告仅供北斗星通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北斗星通公司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的必备内容,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专项报告 第 1 页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情况(一) 201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关于核准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253 号)核准, 于 2010 年 10 月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17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32.20 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共计29,527.40 万元,扣除相关的发行费用 1,565.05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 27,962.35 万元。截止 2010 年 10 月 18 日,本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天健正信验(2010)综字第 010116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在以下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的存储专户,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金额单位:人民币元银行名称 账号 初时存放金额 截止日余额 存储方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上地支行110060974018010030632 222,423,526.31- 活期存款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110906256510801 57,200,000.00- 活期存款合 计 279,623,526.31(二) 2014 年配股募集资金情况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关于核准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29 号)核准,于 2014 年 1 月采取每 10 股配售 3 股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3,105,356股,每股发行价格为9.18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共计48,750.72万元,扣除相关的发行费用 2,419.16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 46,331.56 万元。截至 2014 年 1 月 14 日,本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14]000025 号” 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在以下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的存储专户,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专项报告 第 2 页金额单位:人民币元银行名称 账号 初时存放金额 截止日余额 存储方式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园支行01090334600120105501962 463,315,595.73 - 活期存款(三) 2015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募集资金情况2015 年 6 月 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王春华等发行股份股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122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向王春华发行 19,021,526 股;向王海波发行9,510,763 股;向贾延波发行 3,170,254 股;向深圳市华信智汇企业(有限合伙)发行3,522,504 股;向浙江正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5,988,258 股;向通联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1,761,252 股;向天津雷石久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 880,626 股;向尤晓辉发行 1,145,988 股;向尤佳发行 821,917 股;向尤源发行 584,735 股;向尤淇发行558,904 股购买资产;另外向股东、董事李建辉发行 12,133,071 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为每股 25.55 元。截至 2015 年 7 月 13 日,公司实际已发行 59,099,798.00 股,募集资金人民币 1,509,999,964.05 元,其中货币资金 309,999,964.05 元。扣除承销费17,000,000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292,999,964.05 元,已由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 年 7 月 13 日存入公司开立在交通银行北京北清路支行账号为 110061415018010039492的人民币账户;减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5,109,153 元后,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7,890,811.05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大华验字[2015]000662 号”验资报告。
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2930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收悉。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信证券”、“保荐机构”)会同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北斗星通”或“公司”)、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等有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逐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答复如下,请予审核。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的相同。2一、重点问题反馈问题一:本次认购对象为大基金、宏通 1 号资管计划、宏通 2 号资管计划。两个资管的管理人均为保荐机构宏信证券,其中 1 号资管的唯一委托人为申请人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周儒欣,2 号资管的唯一委托人为申请人董事、副总胡刚。(1)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周胡二人通过资管而非直接认购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2)请保荐机构就其管理的资管产品参与认购,是否符合《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采取何种措施保证其公正履行职责发表意见。【回复】:(一)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周胡二人通过资管而非直接认购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2015 年 6 月,沪深股市出现大幅下挫,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7 月 8 日下发《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鼓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为响应监管部门维护市场稳定的举措,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周儒欣先生和公司董事、原副总经理胡刚先生(原任副总经理,自 2015 年 10 月 28 日起任总经理)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提出了增持计划。北斗星通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部分董事拟计划增持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6),该公告披露,公司收到控股股东、董事长周儒欣先生与董事胡刚先生的通知,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成长价值的认可,拟计划根据资本市场变化情况自 2015 年 7 月 13 日起至 2016年 7 月 13 日止,通过法律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直接增持、通过资产管理计划等其他间接方式增持)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1,900 万元人民币。周儒欣先生、胡刚先生通过资管计划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是履行增持公司股份承诺的具体行动。3经查阅《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8)、《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细对账单,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儒欣先生 2015 年 3 月 10 日至 2015 年 9 月 10 日减持股份情况如下:序号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股数(股)1 集中竞价交易 2015年6月10日 1,180,3432 集中竞价交易 2015年6月11日 1,165,4613 集中竞价交易 2015年6月16日 210,000合计 — — 2,555,804经查阅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细对账单,公司董事、总经理胡刚先生 2015 年 3 月 10 日至 2015 年 9 月 10 日减持股份情况如下:序号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股数(股)1 集中竞价交易 2015年5月11日 20,0002 集中竞价交易 2015年5月15日 30,0003 集中竞价交易 2015年5月26日 80,0004 集中竞价交易 2015年6月8日 6,900合计 — — 136,900《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若周儒欣先生、胡刚先生以个人名义直接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则有可能触发《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依据《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的规定,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在 6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基于上述原因,为避免触发《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周儒欣先生、胡刚先生决定采取设立资管计划而非直接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二)请保荐机构就其管理的资管产品参与认购,是否符合《证券法》、4《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采取何种措施保证其公正履行职责发表意见经核查,宏信证券系接受委托人委托,设立“宏通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及“宏通 2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合称“资管计划”),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以委托人所委托资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部分股票。“宏通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唯一委托人系周儒欣先生,“宏通 2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唯一委托人系胡刚先生。宏信证券管理的上述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合法合规情况如下:1、未违反《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经核查,《证券法》未明确禁止或限制非公开发行中的保荐机构以其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依据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7 月 8 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第一款之规定,“在 6 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 6 个月内不得减持”。2015 年 9 月 11 日,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宏通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宏通 2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其中,周儒欣先生通过委托设立的宏通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胡刚先生通过委托设立的宏通 2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且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综上所述,周儒欣先生、胡刚先生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2、未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5经核查,《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相关的法律法规均未明确禁止或限制非公开发行中的保荐机构以其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 4 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根据发行人、周儒欣先生出具的承诺,周儒欣先生、胡刚先生与宏信证券及其关联方无关联关系,且无其他利益安排,宏信证券及其关联方亦未从上述资管计划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周儒欣先生、胡刚先生均以自有资金认购资管计划,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宏信证券及宏信证券的关联方的情况。周儒欣先生、胡刚先生不存在接受宏信证券及宏信证券关联方任何形式的资助或补偿的情况。宏信证券及宏信证券的关联方没有且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没有且不会直接或间接对参与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3、未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核查,《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证券发行与承销相关的法律法规均未禁止或限制非公开发行中的保荐机构以其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 20 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对象及其数量的选择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 37 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经核查,宏信证券具备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定资格,为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周儒欣先生与宏信证券签署了《宏通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胡刚先生与宏信证券签署了《宏通 2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前述合同均采用了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及《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6《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包括宏信证券宏通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宏通 2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在内,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的数量合计未超过 10 家。发行人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28 日召开了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并已分别与上述发行对象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综上,宏信证券通过其设立的资管计划接受委托人委托,以委托人所委托资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决议,符合《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的规定。4、保荐机构保障公正履职的措施及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查阅宏信证券建立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信息隔离墙制度》以及《跨墙人员及墙上人员管理细则》等实施细则,宏信证券已建立如下措施保障在业务执行过程中公正履职:(1)资产管理业务独立运作、严格风险控制依据宏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项目管理流程包括:项目合规性论证、项目立项、合同签署、投资运营和到期清算等业务环节。资产管理总部形成项目议案,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经合规风控部、法律顾问会审,报合规总监及总裁审批。公司采取外部监督与内部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风险控制。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主要通过业务防火墙制度、前后台分离制度和实时监控制度实现,接受合规风控部监督以及稽核审计部监督检查。(2)投资银行业务独立运作、严格风险控制依据宏信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投资银行部对投资银行业务项目实施项目组、业务部门、质量控制部多级管理。公司立项审核委员会、内核委员会和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投资银行业务风险进行监管,主要负责投资银行7部业务的风险研究、风险揭示和风险识别的控制和管理。合规风控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管理制度,独立履行对投资银行业务运作的风险性、合规性的事前、事中审查监督职能。稽核审计部独立履行对投资银行业务项目运作情况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事后监督检查职能。(3)已建立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宏信证券已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对员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保荐业务等业务过程中的信息隔离进行了严格要求。员工对工作中获知的内幕信息和敏感信息严格保密,在担任上市公司股权类再融资项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时,自项目公司首次对外公告该项目之日起,将项目公司和与其有重大关联的公司或证券列入限制名单。对于因业务协作需要,获取某一信息隔离墙内的相关信息,由合规风控部负责记录跨墙情况,向跨墙人员提示跨墙行为规范,并会同提出跨墙申请的业务部门和跨墙人员所属部门对跨墙人员行为进行监控。同时,宏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亦制定了各自的信息隔离管理实施细则,实现业务之间的信息隔离,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等行为的发生。综上所述,宏信证券对于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已建立各自独立的管理体系,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上述业务独立实施,规范运作。同时,宏信证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隔离制度,对于涉及敏感信息的项目和人员实现严格监管,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等行为的发生。宏信证券认为:宏信证券已建立的措施能够保障其公正履行职责,宏信证券管理的资管产品参与本次认购不会对其公正履职产生影响。(三)补充披露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儒欣先生和公司董事、总经理胡刚先生通过资管计划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原因已在发行人《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涉及补充披露事项的公告》中予以披露,并与本反馈意见回复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8反馈问题二:申请人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68,000 万元,其中约 1.9亿元用于面向低功耗应用的北斗/GNSS SOC 单芯片研制及产业化项目,约 3.38亿用于面向高精度高性能应用的北斗/GNSS SOC 芯片研制及产业化项目,5.91亿元用于基于云计算的定位增强和辅助平台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5.61 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1)申请人先后两次对 2010 年非公开发行投资项目“高性能 SoC 芯片及应用解决方案研发与产业化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变更,请申请人补充说明“高性能 SoC 芯片及应用解决方案研发与产业化项目”与此次募投的“面向高精度高性能应用的北斗/GNSS SOC 芯片研制及产业化项目”存在的区别。(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通过募集资金约 1.9 亿元用于面向低功耗应用的北斗/GNSS SOC 单芯片研制及产业化项目,约 3.38 亿用于面向高精度高性能应用的北斗/GNSS SOC 芯片研制及产业化项目,5.91 亿元用于基于云计算的定位增强和辅助平台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相关战略规划,相关战略规划是否经公司战略委员会讨论通过,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并结合公司基本情况从资金、技术、人才、风控、运营经验等方面详细说明募投项目所面临的风险,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3)申请人 2015 年前三季度主营业绩大幅下滑,此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将加大芯片研发及产业化力度,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详细披露上述四个项目具体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请结合相关行业主要公司的收入及盈利情况说明本次募投各项目收益情况的具体测算过程、测算依据及合理性。并结合各募投项目所涉及的目标市场、销售渠道情况补充说明项目预期效益的合理性。(4)请申请人根据报告期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经营性应收(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应收票据)、应付(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应付票据)及存货科目对流动资金的占用情况,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并结合目前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及银行授信情况,说明通过股权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的考虑及经济性。(5)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请结合上述事项的核查过程及结论,说明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合规,本次发行9是否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回复】:(一)2010 年非公开发行投资项目“高性能 SoC 芯片及应用解决方案研发与产业化项目”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面向高精度高性能应用的北斗/GNSSSOC 芯片研制及产业化项目”的区别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www.cninfo.com.cn%2Ffinalpage%2F2015-12-22%2F1201850201.PDF&urlrefer=bd9a242f8b4117c2140f27009b4d68ff
关于参与国有股权转让竞拍结果的进展公告 一、交易概述2015 年 10 月 16 日,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查院(以下简称“物勘院”)将其所持保定金迪地下管线探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迪管线”)和保定市金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迪科技”)各 40%股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挂牌价格合计为 12,000.00 万元,最终交易价格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准。2015 年 10 月 23 日,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参与竞拍金迪管线和金迪科技 40%国有股权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参与金迪管线及金迪科技股权的市场竞拍,并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竞标情况确定总体竞标金额,详见公司于 2015年 10 月 2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www.cninfo.com.cn&urlrefer=82f52222b7c8022ec1760618f915c738)披露的《关于参与国有股权转让竞拍的公告》。本事项已经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本次竞标结果情况2015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参加了北京产权交易中心的“保定金迪地下管线探测工程有限公司和保定市金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各 40%股权转让竞价”,经过1 个半小时 56 次连续公开竞价,公司放弃继续竞价,最终结果由竞标对手方以人民币 30,600.00 万元成交,涨幅比例为 155%。三、本次竞标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放弃继续竞价,主要是因为金迪管线及金迪科技各 40%股权竞拍价格已高出公司目前对其价值判断且本次付款条件要求较高,这不会对公司现阶段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将结合城市地下管线行业的发展情况,寻求该领域更合适的业务机会。特此公告。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5 年 11 月 23 日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4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已于 2015 年 10月 30 日以专人送递和邮件形式发出。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 3 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 3 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经认真审议后,通过如下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表决结果:3 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100%,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2015 年 11 月 5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监事会认为: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所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兴佳利电子有限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20,637,079.99 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特此公告。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15 年 11 月 4 日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免去胡刚先生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并聘任胡刚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免去胡刚先生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并聘任胡刚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是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经理人员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提出的。提名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胡刚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且最近三年内被其公开谴责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任职条件。我们作为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完全同意其聘任的结果。 独立董事:周放生 钟峻 卫捷 2015 年 10 月 26 日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 年度关于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事宜已于 2014 年 1 月完成,公司聘请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担任 2013 年度关于向原股东配售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15 年 12 月 31 止,目前仍处于持续督导期。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近日,公司与宏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信证券”)签订了《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聘请宏信证券担任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同时,鉴于公司 2013 年度关于向原股东配售股票持续督导期尚未结束,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更换为宏信证券,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经友好协商,近日公司与民生证券签署了《<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之保荐协议>之终止协议》。民生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已经履行了《保荐协议》约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公司充分认可民生证券的工作。民生证券未完成的 2013 年度关于向原股东配售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宏信证券承继。宏信证券指派保荐代表人张荣石先生、颜承侪先生负责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宏信证券简介及颜承侪先生、张荣石先生简历见附件。特此公告。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15 年 10 月 16 日
独立董事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事前认可书面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公司已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资料基本详实,有助于董事会做出理性科学的决策。二、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三、独立意见:我们认为,为了抓住市场机遇,支持公司“北斗+”的战略发展,做大做强上市公司,解决公司发展资金需求和快速融资的问题,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公司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儒欣先生的财务资助,有助于提供快速、高效、灵活的资金支持。本次决策程序合法,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和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事前进行了审议,同意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周放生 钟 峻 卫 捷 2015 年 9 月 11 日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发行人声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本预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不一致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本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监管机构的核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3特别提示1、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已经2015年9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共三名,分别为大基金、宏通1号资管计划、宏通2号资管计划。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00,000,000股股票(含本数)。其中,大基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原则上为人民币1,500,000,000元,且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超过75,000,000股(含本数);宏通1号资管计划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原则上为人民币160,000,000元,且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超过22,300,000股(含本数);宏通2号资管计划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原则上为人民币20,000,000元,且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超过2,700,000股(含本数)。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行为,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及各发行对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为不超过168,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按轻重缓急的顺序投资于“面向低功耗应用的北斗/GNSS SOC单芯片研制及产业化项目”、“面向高精度高性能应用的北斗/GNSS SOC芯片研制及产业化项目”、“基于云计算的定位增强和辅助平台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6、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47、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公司已完善了股利分配政策,并制定了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相关情况参见本预案“第七节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及现金分红情况的说明”,敬请投资者关注。8、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不变,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和核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以下简称“本次发行”)、预案及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有关文件资料后,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意见如下:1、本次发行的方案、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在本次发行中,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儒欣先生拟通过宏通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人民币 160,000,000 元认购本次发行的部分股份,该股份认购事项构成关联交易。3、在本次发行中,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胡刚先生拟通过宏通 2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人民币 20,000,000 元认购本次发行的部分股份,该股份认购事项构成关联交易。4、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儒欣先生及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胡刚先生,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与其他无关联关系的发行对象认购公司股票的价格相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周儒欣先生、胡刚先生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公司股票体现了公司董事、高管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成长价值的认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5、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同时,本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发行的方案、预案及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及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及现金分红和利润分配政策的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3、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儒欣先生及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胡刚先生通过宏通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宏通 2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体现了公司董事、高管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成长价值的认可。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均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4、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儒欣先生及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胡刚先生,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与其他无关联关系的发行对象认购公司股票的价格相同,认购价格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5、公司董事会修订的《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相关审议程序及实施措施,强化了现金分红制度,增强了现金分红透明度,进一步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做出本次修订。综上所述,(1)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工作;同意将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2)我们同意公司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和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同意将上述修订公司章程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周放生 钟 峻 卫 捷 2015 年 9 月 11 日
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投资事项,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自 2015 年 8 月 12 日开市起停牌。停牌期间,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分别于 8 月 18 日、8 月 25 日、9 月 1 日、9 月 1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www.cninfo.com.cn&urlrefer=82f52222b7c8022ec1760618f915c738)发布了《关于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64、2015-067、2015-068、2015-069)。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预案》等相关公告已于 2015 年 9 月 1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www.cninfo.com.cn&urlrefer=82f52222b7c8022ec1760618f915c738)上披露。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将于 2015 年 9 月 14 日开市起复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最终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文后方可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5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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