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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和是否违背妇女意愿有关。
此案在过程中能证明女方不愿意的证据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所有已知的证据,全都是事后留下的,或者不能认定是受到强迫后留下的。
电梯拖拽是事后,烧窗帘是事后,身上的青也可以发生在事后闹矛盾的过程中。
所以如果有确凿的证据,只能是男方自己的口述。
所以是男方自己把自己送进去的。
我个人认为男方用强的概率很大,但是我也坚定的认为法院不可能有关于是否在过程中违背了意愿的其他证据。在那个房间里没有录音监控,就算是现在最先进的技术手段,也不可能探测到女方当时到底怎么想的。
2025年04月17日 06点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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