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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2货
楼主
法律上的对错实际上只在于证明对方是错的,因此原告方只具有举证责任,而被告方则有赔偿责任。在这里被告方被迫尽到更大的责任与义务去满足原告方的好处。
而科学真理上的对错就不同了,对错是两码事。即证明对方是错的和证明自己是对的是两件不相干的事,可以使用同样的证据,但推理过程应当是截然不同的。
科学真理只能是错误的人享受
正确的
人的成果,这个没办法。因为只有正确掌握科学真理的人才能创造价值,换言之,谁对我们有价值,谁就是科学真理,再换言之,谁不掌握真理,谁就不可能创造出价值。所以在科学真理上要求犯错的人去尽到某些义务根本就是无稽之谈,所谓掌握真理的人如果反反复复地把责任推卸给所谓犯错的一方,而自己什么都不做,那真理就是在犯错的一方。因为在科学上,谁能承担更大的责任,谁就能成为真理。
举证责任的证据自然是举证方自己提供,如果业已证明错误方是不可靠的,那么错误方提供的证据必须经过检验才能使用,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说明为何这部分证据是可靠的,而另一部分证据是不可靠的。但如果举证方没有任何自己收集的证据,就不可能完成这种检验。
2022年10月02日 01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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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科学真理上的对错就不同了,对错是两码事。即证明对方是错的和证明自己是对的是两件不相干的事,可以使用同样的证据,但推理过程应当是截然不同的。
科学真理只能是错误的人享受
正确的
人的成果,这个没办法。因为只有正确掌握科学真理的人才能创造价值,换言之,谁对我们有价值,谁就是科学真理,再换言之,谁不掌握真理,谁就不可能创造出价值。所以在科学真理上要求犯错的人去尽到某些义务根本就是无稽之谈,所谓掌握真理的人如果反反复复地把责任推卸给所谓犯错的一方,而自己什么都不做,那真理就是在犯错的一方。因为在科学上,谁能承担更大的责任,谁就能成为真理。
举证责任的证据自然是举证方自己提供,如果业已证明错误方是不可靠的,那么错误方提供的证据必须经过检验才能使用,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说明为何这部分证据是可靠的,而另一部分证据是不可靠的。但如果举证方没有任何自己收集的证据,就不可能完成这种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