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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刷屏者满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希望百度能够配合公安机关处理几个典型的例子,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没有法律约束的网络环境,永远得不到安宁。即使管理员有群删和直封IP的功能,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措施,刷屏永远控制不住。 我下了 西瓜晚安
2005年12月25日 16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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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乐晚安有主意不错不过我还是想打他一顿太他妈气人了
2005年12月25日 16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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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本刑法对其无效,因为精神不正常的可以免予刑事诉讼!
2005年12月26日 03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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