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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可依吗?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啊!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去他妈的共同责任吧!大家都是聪明人,把这句话翻译成普通话的意思就是:没人负责!如果今天市政府宣布:“保护环境是全体市民的责任,从即日起解散本市所有环卫工人。” 相信我,用不了3天,这个城市就臭了。
南京饿死女童案、毕节儿童自杀案、浦口虐童案……为什么悲剧一再重演?作为一个严肃的公众号,我们不谈责任,因为不是所有人都具有高度责任感,我们谈制度:在国家层面,我们目前尚未设立统一、且专职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没有专职机构去负责,而依靠“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这个条款也是日了狗屎……
没有专职负责部门会造成两个问题,第一,对困境儿童缺乏回访及剥夺现有监护人权利的及时性,饿死女童的悲剧本来可以及时避免;第二,如不慎发生悲剧,那就不仅仅叫悲剧,也叫事故,即可追究当地未成年人保护部门的法律责任。
悲剧的最大“悲剧”在于:没有人为此承担责任!这就会造成无人为此反思,从而悲剧不断重演!
孩子需要保护,这是全人类的共识,分歧在于:孩子需要什么样的保护?
接来下说这篇补丁的重点(我艹,才讲到重点啊!),即分歧部分。事实上,湖南弑师儿童那句:“我们不满14岁,打死人不用坐牢”,从法律上讲,没有任何漏洞。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别说杀一个,就是杀你全家,这个“孩子”也不会负任何刑事责任。所以,别以为孩子是好欺负的。
2015年11月29日 20点1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