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vel 8
远方的眼睛
楼主
近来,因为经常听到工作中接触的外国友人提到西方人的契约习惯和意识,反复思考后,才终于明白了重法治的西方人和重人治的东方人处事观念上的一个根本性的差异。
在西方社会,人们为了建立和维护一个完善的社会,把各种纠纷和问题事先做了相当周密的预测,并相应地制订了各种处理意见的条文,并让大家都了解这些处理意见都是怎么样的。当纠纷出现时,就套用预先设定好的条文加以处理。这就是西方人契约形式的基本精神。可以说西方的法制也是基于这一原理形成的。
西方人处理纠纷时的做法中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负责处理纠纷的人,让当事人先承诺:万一无论如何双方难达成协议时,最终必须服从纠纷处理人的决断。
所以,在实际处理问题时,纠纷处理人就做两件事:一是参照各种已制定的条文来帮助当事人梳理解决所面临的纠纷;二是实在不行时,就拿出纠纷处理人自己的意见,亮出当事人的承诺书,迫使他们就犯,以此平息纠纷。
再回国头来看看东方,或者说中国,自古以来,没有事先制定系统周密的处理意见的习惯,更没有普及这些处理意见的做法。当事人之间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时,往往习惯于找相对有威望的人士来调解,而这种有威望的人通常由某个相对德高望重的人来充当,如某村或某一家族的长老等。也可以说这是构成中国社会人治的基本要素。说白了,最终是依靠某人的威望来解决问题。
因为人治社会主要是靠有地位的人的德望来解决问题,所以当有地位的人缺德了,就失去了震慑的威力,这个社会就乱套了。
明治维新(1868年)之前,日本人明白中国人创造的“德”这种观念非常重要,可以用来治国。于是拼命学习,继承并发扬光大。明治维新之后,日本人又发现西方的“法”这东西极具威力,可以用来完善社会。于是又贪婪地加以吸收采纳。东西合璧,终于建设成了当今相当和谐的日本社会。
一个东方之国,如果和日本相反,原本该有的“德”继承不下来,又学不会西方的“法”,那么这个国家就注定只能成为一个无法无天的混乱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