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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为杀害岳飞的元凶是赵构而不是秦桧的几种意见
明朝中叶,苏州名士之一的文征明,曾为杭州的岳飞庙题写了一首《满江红》词,全文为:
拂拭残碑,敕飞字依稀堪读。慨当初依飞何重,后来何酷!果是功成身合死,可怜事去言难赎。最无辜堪恨更怜,风波狱!
岂不惜,中原蹙,岂不念,徽钦辱,但徽钦既返,此身何属!千载休谈南渡错,当时自怕中原复!彼区区一桧亦何能,逢其欲!
——自明徐阶编:《岳集》转引。
文征明这首词,写得并不怎么好,但其用意却十分明确,那就是:杀害岳飞的主谋和元凶,是赵构而不是秦桧。他的论据是,赵构所关心的是他的皇位的保全问题,因而他也最害怕:如果岳家军真个大败金军,恢复了中原,迎回了徽、钦二帝,则又须把皇位让与赵桓(钦宗),而那却是他所万不可为的。所以,他宁肯先把力主以武力抗金的岳飞和他的部队消除摧毁,免得再有产生这类后果之可能。至于秦桧在这一冤案中所起的作用,无非只是迎合或依照赵构的意旨而加以执行罢了。
文征明在词中所表述的这种意见,曾经得到很多人的赞同。直到现在,还不断有人引用这首诗词中的某几句,表示所见从同。另外则还有人,不仅对文征明的意见表示赞同,而且还加以引申,或更有所补充。例如:
有人以为,在绍兴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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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秦桧既死之后,赵构曾不止一次地告戒文武臣僚说,对金媾和,乃是出于他本人的决策,不允许任何人因秦桧之死而对这一事件再提出异议,动摇既定国策,杀害岳飞、岳云、张宪的狱案,既然也是从属于卖国降金这一总的国策的,其罪魁祸首自然也应是赵构而不是秦桧。
又有人以为,南宋人张戒的《默记》,曾记有岳飞奏乞赵构“正资宗之名”一事,“资”字是被张戒写错了,应改为“跻”,“跻宗”即要求赵构再把皇位传给钦宗之子,所以触赵构之怒,招致了数年后的杀身之祸。以此来证明,杀害岳飞的主谋是赵构而非秦桧。
还有人认为,岳飞的狱案,当时是被称为诏狱的,而在张宪已被送入大理寺狱之后,岳飞尚未被追逮系狱之前,南宋的史书上又明明载有“宰执奏,制勘院乞追人证张宪公事”一事。据《宋史·刑法志》(二)所载:“诏狱,本以纠大奸慝,故其事不常见。……神宗以来,凡一时承诏置推者,谓之推勘院,狱已乃罢。”就岳飞入狱前后各程序中所涉及的司法部门来看,全与《宋史·刑法志》(二)这段记载相符合,其为“诏狱”,自当属实。既然是“诏狱”,既然“制勘院”也是“承诏置推”,知其发踪指示一概出自赵构,秦桧实无所作用于其间。在绍兴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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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秦桧大力进行对金屈膝投降活动时,一个正八品的枢密院编修官胡铨上疏反对,要求斩秦桧之头,挂诸藁街。秦桧对之切齿仇恨,却终于未把他杀害。这更可证明,对于岳飞那样的高级将领,秦桧是绝对不敢擅自依照己意而置之死地的。
我以为上举诸说,全都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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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挞懒推翻了粘罕一派的势力,成为女真军事贵族中权势最大的人物之后,赵构得知,即又起用秦桧为相,令其主持对金投降的罪恶活动,于是而出现了绍兴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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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第一次所谓宋、金和议。
在进行这次无耻勾当的过程当中,秦桧为要达到独揽大权的目的,为要充分施展其女真贵族代理人的威势,他曾对赵构再三进行胁迫和考验。如《三朝北盟会编》卷一八四所载:
金人有许和之议,上与宰相议之,赵鼎坚执不可讲和之说,秦桧意欲讲和。一日朝议,宰执奏事退,桧独留身奏讲和之说,且曰:“臣以为讲和便。”
上曰:“然。”
桧曰:“讲和之议,臣僚之说皆不同,各持两端,畏首畏尾,此不足以断大事。若陛下决欲讲和,
乞陛下英断,独与臣议其事,不许群臣干与,则其事乃可成。不然,无益也。”
上曰:“朕独与卿议。”
桧曰:“臣亦恐未便。欲望陛下更精加思虑三日,然后别具奏禀。”
上曰:“然。”
又三日,桧复留身奏事如初,知上意欲和甚坚,犹以为未也,乃曰:“臣恐别有未便。欲望陛下更思虑三日,容臣别奏。”
上曰:“然。”
又三日,桧复留身奏事如初,知上意坚确不移,方出文字乞决和议,不许群臣干与。上欣纳之。鼎议不协,遂罢宰相,出知绍兴府。
这里所记的一些细节,虽未必全部可信,从第一次对话到第三次对话,更不会间隔得这样久(因为秦桧当时是迫不及待地要完成这一投降活动的),但其大致情节总还是有过的。经过这样一次戏剧性的表演之后,便进入秦桧独相和独自掌握政柄的时期,他的一言一动,也都更充分体现了一个充当女真贵族代理人的架势。正像朱熹所曾指出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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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嗟夫!鹏为大将,而越职及此,取死宜哉!”
弼又云:“不知若个书生教之耳。”
这段记事,首为熊克的《中兴小历》(清人辑本改“历”为“纪”)所引录,后来岳珂又在其所作《建诸辨》中全文转引。李心传的《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也于记载了岳飞这次朝见的正文下,附注了张戒这段记事的全文。朱熹也曾于宋孝宗淳熙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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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信给岳霖(时任湖南漕)时,抄录了张戒这段文字,而问讯岳飞关于“建储”的奏章是否尚有传本,岳珂后来编写《宝真斋法书赞》时,也把朱熹此信和他所抄录的张戒的文字一并收录于内。上述这几项资料,我们今天也还全都可以看到。张戒的记事,见于上述各书中的,都不免有有意的删略或因刊写而致讹误之处,今将各本参互校订,引录如上。
岳飞字鹏举,所以张戒用一个鹏字为其代称。“丙午元子”
是指宋钦宗所立的太子赵谌,他是在靖康元年丙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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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为太子的,所以用此为其代称,关于金人要把他送回开封,立他为宋朝皇帝事,此当为金方故意放出的谣言,用以向赵构施加压力,逼令其尽快降服的。黎靖德编的《朱子语录》卷一二七也有谈及此事的一条:
岳飞尝面奏:“虏人欲立钦宗子来南京,欲以变换南人耳目。乞皇子出阁以定民心。”时孝宗方十
余岁。高宗云:“卿将兵在外,此事非卿所当预”。……但此等事甚紧切,不知何故恁地说。如飞武人,
能虑及此,亦大段是有见识……
张戒记事中所说的“资宗”,是指读书于资善堂的那位宗室而言。即赵伯琮,亦即后来改名为赵昚而由赵构把皇位禅让给他的那个宋孝宗。朱熹在引用了岳飞“乞皇子出阁以定民心”一语之后,即紧接以“时孝宗方十余岁”一句,可知依照朱熹的理解,也是认为,岳飞所要求赵构立为皇子的,也就是后来真正继承了皇位的宋孝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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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戒所记述的这件事,在赵鼎的《忠正德文集》卷九《辨诬笔录·资善堂汲引亲党》条中也有类似的记载:
鼎丁巳秋再相,适岳飞入朝奏事。翌日,上曰:“飞昨日奏乞立皇子,此事非飞所宜与。”鼎奏曰:
“飞不循分守,乃至于此!”退,召飞随军运使薛弼谕之曰:“大将总兵在外,岂可干预朝廷大事!宁不避嫌?飞武人,不知为此,殆幕中村秀才教之。公归语幕中,毋令作此态,非保全功名终始之理。”
弼深以为然,曰:“当子细谕飞,且谕幕中诸人也。”
赵鼎的这段笔记,虽只说岳飞“乞立皇子”,而没有说他乞立什么人为皇子,但与张戒所记乞“正资宗之名”、朱熹所说“乞皇子出阁”合并来看,则其必然是乞立赵伯琮(时已改名瑷)为皇子,
也是决无可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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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戒的那段记事,在南宋即曾被不少人引用过,把它作为宋孝宗自被选入宫中到被正式立为皇子这一长期曲折过程中的一个插曲。这本是不应当引起误解的一段文字。却不料,在相隔八百一十余年之后,到本世纪六十年代初,有人因偶尔见到张戒这条记事的一个摘要,对于“正资宗之名”一句不知作何解,便函询一家图书馆的研究部,后来得到了答复,并在报刊上登出,说是张戒这条记事的全文已不可得见,而“正资宗之名”一句,一定是因张戒听错了岳飞与赵构的对话而误记的,本是应当写作“正跻宗之名”的。什么叫“跻宗”呢?复函说,这是岳飞向赵构建议,要他把宋钦宗的儿子立为继承人,这样做,就是要赵构把皇位由他这个小宗再升级而归还到宋钦宗那个大宗,所以叫“跻宗”。复函还说,正是因为岳飞做了这样的建议,深触赵构之怒,所以才招致后来的杀身之祸的。
肆臆窜改旧史文字而曲为之解,这是史学研究者所应严忌的。我在报端看到这一复函之后,便把张戒的这条记事的全文抄出,在同一报刊上发表,对“丙午元子”及
“资宗”等词稍稍做了解释,并且指明,岳飞之作此陈乞,正是为了抵制金人扶立钦宗太子的诡计,他万万不会做金人的应声虫,而奉劝赵构传位给钦宗的儿子。不料该研究部的一位成员又写了近两万字的大块文章,对我进行答辩。全文对当时的所有历史事实都置之不顾,只是强词夺理地论证“资宗”一词之应作“跻宗”。我因无暇纠缠此事,故未再置辩。现在既要对杀害岳飞的元凶问题加以论证,则对此曾经一度受到搅扰的“正资宗之名”的解释问题,而且是已经贻误了一些读者的问题,自不可不加以澄清。——实际上,这即使不是“片言可决”的问题,也决不需要浪费过多的笔墨。我今只须引录南宋人对这句话所直接或间接给予的解释,只须举述以下诸例就足够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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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赵构本人,在秦桧的生前和死后,还曾不只一次地把对金乞和的终能搞成,完全归功于秦桧,而不肯把这份功劳据为己有,这也决非出于他的谦让。今略举三事于下:
一事:《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五八载,绍兴十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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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月癸丑,因有人上疏歌颂秦桧的功德,赵构便向秦桧说道:
朕记卿初自虏(此字据《宋史全文》校改)归,尝对朕言:“如欲天下无事,须是南自南,北自北。”遂首建讲和之议,朕心固已判然。而梗于众论,久而方决。今南北罢兵六年矣,天下无事,果如卿言。
二事:同书卷一六九,于秦桧死亡的第二天,即绍兴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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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丁酉载:
执政奏事,上曰:“秦桧力赞和议,天下安宁。自中兴以来,百度废而复备,皆其辅相之力,诚有功于国。”
三事:同书卷一七○,绍兴二十五年十二月乙未载:
上谓魏良臣、沈该、汤思退曰:“两国和议,秦桧中间主之甚坚,卿等皆预有力。今日尤宜协心一意,休兵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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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岳飞的狱案“名曰诏狱,实非诏旨”
秦桧既已“挟虏势以要君”既已能把赵构玩弄于股掌之上,则其权势之伸展和渗透到政治、军事、财政、刑法各个方面。自亦是“事有必至、理有固然”。单就刑法这一方面来说,则如徐自明的《宋宰辅编年录》卷十六于秦桧死后所概括叙述的:
法寺禁系公事,并不遵用法律,唯视秦桧一时之私意,死则死之,生则生之。笞、杖、徒、流,一切希望(秦桧)风旨。故桧权益重,势益盛,天下之人益畏而忌之。
罗织罪名,诬枉陷害岳飞父子和张宪而置之于死地,这就正是秦桧任凭“一时之私意”而“死则死之”的一桩典型事例。
秦桧死后不久,在赵构所发布的一道诏令中,对秦桧的擅生杀之权的事也已经加以揭露了。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绍兴二十五年十二月甲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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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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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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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载:
诏:命官犯罪,勘鞫已经成,具案奏裁。比年以来,多是大臣便作“已奉特旨”,一面施行。自
今后,三省将上取旨。
这里面的所谓“大臣”,当即专指秦桧而言;所谓“便作‘已奉特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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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即“假传圣旨”亦即“矫诏”的同义语。在此诏中虽则未将岳飞狱案明确指出,但其必然把这一狱案包括在内,却是断然无疑的。在《宋史·刑法志》(二)当中,就更明确地指出,岳飞父子和张宪的冤狱,完全是由秦桧矫诏所造成的。其文曰:
诏狱本以纠大奸慝,故其事不常见。……
(绍兴)十一年,枢密使张俊使人诬张宪,谓收岳飞文字,谋为变。秦桧欲乘此诛飞,命万俟卨锻炼成之。飞赐死,诛其子云及宪于市。……
广西帅胡舜陟与转运使吕源有隙,源奏舜陟脏污僭拟,又以书抵桧,言舜陟讪笑朝政。桧素恶舜陟,遣大理官往治之。十三年六月,舜陟不服,死于狱。
飞与舜陟死,桧权愈炽,屡兴大狱以中异己者。名曰诏狱,实非诏旨也。其后所谓诏狱,纷纷类
此,故不备录云。
与当时的许多史实联系起来,例如,在岳飞系狱之后,凡要搭救他的,大都是去与秦桧交涉和争辩,上疏给赵构进行谏阻的人则极少,这就可以知道,《宋史·刑法志》(二)的这段叙述,每一句都是切合实际的。其中的论断,也全都十分公正。“名为诏狱,实非诏旨”,最能反映出秦桧制造岳飞父子及张宪这次冤案的真实情况。所以,只要我们能够平心静气、实事求是地研讨这一历史事件,我们便无法否认,秦桧是残害岳飞父子和张宪的元恶大憝。
2012年10月04日 15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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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笔千言,离题万里。说了半天,一件秦桧杀害岳飞的史料也没找着。
2012年10月06日 15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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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确定你的眼还好用?
2012年10月07日 10点10分
回复 世袭登州卫佥事 :确定,通篇讲的就是秦桧是当时南宋的最大实权派,他不必仰赵构鼻息,先不说这种说法完全是杜撰的,即便是,也根本无力证明岳飞是秦桧杀的。 因为前面早就说了,岳飞案是诏狱,诏狱是皇帝亲自审理的。原文有提及秦桧权势通天,却无力证明秦桧篡改诏狱杀害岳飞
2012年10月07日 11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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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来把这篇错误百出的所谓专家论文来剖析下吧,好让大家看的明白,到底谁更有理
我这里提出几点意见
专家做研究,本来是应该要慎而又慎的,但这位所谓的宋史会长可能根本就不懂何为研究精神,他不知从何得出秦桧是金人奸细,也不知从何得出赵构必须要仰一个金人奸细的鼻息的,也不知一个金人奸细是不是必然就是杀死岳飞的凶手?
其实根据现在的种种看法,对于秦桧是很不公平的,因为支持秦桧的各位必须要反证秦桧不是杀死岳飞的凶手才可以,但显然,根据疑罪从无的精神,反倒是这些主流专家才需要拿出实证来证明是秦桧害死岳飞
2012年10月07日 11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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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到吧里一看,嘿嘿,葱须须张狂起来了啊。我大山不在,小舅子忘记了自己的卑微身份,放了不少的厥词,说什么秦桧是杀害岳飞的元凶,其实这个没有什么好讨论的,别说不是,就是了又怎么样,岳飞就杀不得吗,谁规定了岳飞不能杀。他有铁卷丹书吗,有免死牌吗,他是铜头铁项吗?岳飞本来就该死,我在一句话问倒岳粉和三句话问倒岳粉中的内容,小舅子避而不谈,去说什么“元凶”,这里我大山明确的告诉小舅子,不杀岳飞,天理不容。
你岳飞能杀亲舅舅,能杀傅庆、刘经,别人就杀不得你吗,你岳飞在高宗、秦桧的眼里连个葱须须的价值都没有,早就该杀了这个叛国者了,所以这是个不值得讨论的问题。小舅子你明白吗。嘿嘿。
2012年10月12日 12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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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把你自己当根葱了啊
2012年10月13日 00点10分
回复 世袭登州卫佥事 :我大山是什么就摆在那里,你是葱须须也摆在那里。你是小舅子更是自己承认的,我大山之言你一概回避,明明自己是金国人,偏偏投靠南宋,捧岳飞的卵子,数典忘祖之辈,是姐夫的特长捎带了你吗。嘿嘿。
2012年10月13日 14点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