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律师的优越感究竟从何而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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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城知秋 楼主
入学第一节法理课上,老师就让我们进行了一场选择,任何一个即将跨入法学门槛的人都必须进行这场选择,你是选择信仰自然主义法学派,还是实证主义法学派?当时我们都把自然法学派作为一种过时的法学主张来看待,与现代技术主义传统和客观中立的态度显得格格不入。
当代哲学家里面我唯一还有兴趣的是美国的理查德·罗蒂,可惜这位年纪不大的哲学家死得比他曾经热爱的列维·斯特劳斯还要早。罗蒂很老实地承认说,对于正义究竟是什么的问题已经不是哲学家可以回答的了,哲学对于这个问题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有发言权是值得质疑的。相对于他那本严谨细致的《后哲学文化》,我更喜欢他那篇小随笔《托洛茨基与野兰花》。哲学只是一个智识方面的游戏。
如果连曾经作为知识之王的哲学家都在这个技术主义的时代表示出了自己的谦逊和无能为力,那么律师或者法学家对于正义之类的概念似乎就更应该闭口不言了。
律师不是神。无非是资本主义时代的一个技术人员,协调这个社会的矛盾冲突,让他继续运行下去。所以从道德上去指责一个律师,在我看来是奇怪的指责。但我同样讨厌那些称呼大众为暴民的律师,他们一边对外宣称自己是一个技术主义者从而逃避社会责任,一边却又要求别人无条件信仰他们手中的技术工具,而且他们不承诺这种技术工具一定能带来正义。那我们为什么要信仰一个工具?
既然法律本身以一种工具理性的态度来对待它,而律师也不过是一个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技术人员,那么,法律和律师高于道德和大众的制高点和优越感究竟从何而来呢?
是因为法律相对于道德具有更高的有效性和实用性吗?或者从技术主义的角度分析,法律相对于道德具有更高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但同样从技术主义角度而言,这种法律相对于道德的优势是工具理性意义上的优势,而丝毫在形而上地位上并不高于道德。
于是,完全可以说,当在某个时候,道德或者舆论比法律能够更好地解决社会矛盾、规范社会秩序,那么法律并不是不能被折衷或者干脆抛弃掉的。
这也是我最终在药家鑫案或者是最新的敖翔案上选择站在舆论的一方而不是法律条文的一方。我觉得这其实没有什么问题。更何况到底什么才是刑法上“性质特别恶劣”,只能依据于经验判断,而经验判断,一个法官或者律师,未必就比一个普通大众更有发言权(按照大卫·休谟的哲学观点,也许反而是这种定性判断应该交给大众来完成,定量判断是技术人员的工作,也就是律师和法官的工作)。
我很反感律师和法学家把要求从重判的大众叫做暴民,因为律师和法学家没有丝毫立场可以这样叫,如果他们不愿意承担一种“追求正义”的道德责任而只是一个技术人员的话。
当然的确有暴民存在,我昨天晚上就碰见了一个,因为对于敖翔案不满,所以在微博上装成敖翔的辩护律师,胡言乱语煽动民愤。我也曾经听闻过,在合肥少女被毁容的案件里,网上也有人装成被告发表一些嚣张言论,勾起民愤。
但我会称他们为暴民,一样是因为他们不够诚实。如果这是一种控方律师的手段,那么我不仅不会认为他卑鄙,反而会由衷佩服其作为一个技术人员的尽忠尽责。就好象这部电视剧里的古美门一样。但如果,他们一方是将自己打扮成一个道德的卫道士,一边却用这种下三滥的手段来抹黑别人,从而突显自己真的道德无暇,那么就真的让人作呕了。
我更喜欢列维·斯特劳斯和理查德·罗蒂这样的老实人,喜欢那些毫无节操、把自己当成一个纯粹技术主义者的律师。他们也许改变不了世界,但至少他们能很好地完成自己的工作。
2012年06月02日 17点06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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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价值不在其争议性,而在其存在性。
从汉莫拉比开始,存在的法律展示了他的作用。
法律当然是可质疑的,假如立法是有目的性的。
但是,立法过程中,正义从未站出来为自己辩护,也就是说,客观来看,正义从未客观存在过。
2012年06月02日 17点06分 3
[鬼脸][顶]
2012年06月02日 17点06分
@自由的乌鸦 +1.正是因为对于正义、公平的追求,所以才有人类历史上无数伟大的人物和时刻。
2012年06月03日 05点06分
@自由的乌鸦 “人是理想主义和实用主义的混合体,过于实证主义的分析,绝对不能成为老百姓的信仰。 ”真是一句不错的话啊。
2012年06月03日 07点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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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6月02日 17点06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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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当年法理学上,有个同学选自然主义,那时他说了那句让包括教授在内的全班都沉默了一分多钟的话“我相信,举头三尺有神明”
2012年06月02日 18点06分 5
笑了
2012年06月03日 00点06分
@自由的乌鸦 皇帝的新衣啦,大家假装存在pussy公平正义这种东西,于是幸福感比野蛮人高五倍
2012年06月03日 05点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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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
2012年06月02日 18点06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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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写得很好。我喜欢这种情绪冷静,逻辑清楚的文章。尤其是深夜来读,很有快感。
2012年06月02日 18点06分 7
多亏你这一楼,要不我差点就直接右上角点了。
2012年06月03日 07点06分
先马,晚上回来细看
2012年06月03日 10点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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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法律本身以一种工具理性的态度来对待它,而律师也不过是一个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技术人员,那么,法律和律师高于道德和大众的制高点和优越感究竟从何而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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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简单,我们所处的社会,不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
在正常的利益诉求不能通过正常的渠道得以表达的情况下,内在的不满会以其他的形式喷发出来,从而使得大众被某种议题所操纵,我觉得这是最基本的。对于好多公众影响力很大的案件,大众的意见并不是基于引发案件的行为本身,而是转向了当事人的身份以及身份所具有的象征意义。除此之外,对于察察和判判的不信任,更使得这种抽象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判断变得阶级斗争一样的非黑即白。
2012年06月03日 00点06分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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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优越感来自于其先进的思想跟中国落后的现实之间的差距
2012年06月03日 01点06分 12
就喜欢层主这种幽默感
2012年06月03日 01点06分
哈哈
2012年06月03日 14点06分
level 14
怎么在这楼战起来了[大笑]
法律不过是人虚拟的社会法则而已,而且只对人有用。
而真正的法则就像鱼需要生活在水里,人需要呼吸一样是绝对的。
法律的最终目的就是达到这样一种绝对,可惜那不可能。

2012年06月03日 04点06分 17
@自由的乌鸦 所以法律最大的特点是强制力嘛,有些鱼想上岸所以死了,有些人不想呼吸所以也死了。
2012年06月03日 05点06分
@自由的乌鸦 有一种概念叫严刑厉法
2012年06月03日 06点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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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顶愚昧酱,不晓得为何总会对愚昧酱的思路很有代入感
2012年06月03日 04点06分 19
@自由的乌鸦 汗…那不正说明国情如此,如此更为适宜么,存在即合理不是吗
2012年06月03日 05点06分
@驻吧五毛指导员 你说的是废话
2012年06月03日 06点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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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城知秋 楼主
@自由的乌鸦 我必须表示出对阁下的敬意,因为这种对法律的坚持是我所佩服的,当然前提是您在现实中真的能这样实践。
不过对于您说,“学者可以选择实证主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绝对不能向老百姓宣扬实证主义”,我认为,要么就建立两套班子,要么则根本不可能。
我所说的“优越感”,不在于一个技术人员对不懂这套技术的普通人具有优越感,事实上这样的优越感是理所当然的。我的文章中所强调的是,法律工作者很诡谲地一方面强调自己是一个普通的技术人员从而撇清自己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却又强调自己掌握着技术之上的形而上优越性。也就是您一再强调的,“法律是一个社会的最后底线”、“法律必须被公众所信仰”。
您自己想想,这是不是一个可笑而荒谬的矛盾?
当一个律师亲身参与到某个案件时,他可以潇洒地表态,老子就是一个技术人员,老子就是为雇主为钱工作,老子绝不承诺老子的工作可以带来公平和正义。但当大众忍无可忍,于是通过另一套规则来达到自己心目中以为的“公平正义”时,律师又跳出来了,说,你们这群暴民啊,你们难道不知道妨碍法律就是妨碍正义得到真正的实现吗?不遵行法律,虽然咋看之下正义得到了伸张,但最终却是对正义最大的威胁。
这种自相矛盾至少是认死理的我所无法认同的。如果法律工作者真的要求民众信仰法律,那么,他可不能像您说的,背地里把法律当作实用主义的工具,而表面上还向民众宣传法律是正义的化身。
您要求什么样的权利就得承担什么样的义务,法律工作者如果要让人相信法律的正义性,那么自己就必须表态,“我的工作是追求正义”,而不是追求金钱和当事人的利益。您总不能一边说,我可以把法律作为工具让我赚钱,另一边又说,但法律依然是值得信仰的。
或者,干脆就建立两套班子,律师就是技术人员,他们完全与正义无关,而只是用自己手里的工具帮助需要的人排忧解难、花钱消灾。而法官,则是坚持法律的正义性,反对一切将法律工具化的企图。
但这样依然要求的是,二者要言行一致。律师如果真的就是一个技术人员,那么他手中的工具就不比任何其他技术者手中的工具更高级,一个媒体人完全可以用自己所熟悉的工具来完成自己的功利主义目的,而律师没有任何资格和立场去指责他。反正二者都不是在为正义而战。而法官则必须承担起“追寻正义”的目标,没有任何借口为自己最终没有达到正义而辩护。这样在我看来才是权利与义务持平了。
2012年06月03日 05点06分 20
@自由的乌鸦 那么我想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了。如果您要当正义化身就要承担正义化身的责任(比如法官),这样大家才有可能把你真的当成正义的化身来信仰你;如果您要当一个技术人员,那么就应该功利化地使用你手中的工具来达成你的目的,但同时你也就失去了在正义性上指责他人的权利。
2012年06月03日 05点06分
level 9
孤城知秋 楼主
@盛世过后是悲伤 您的问题跟@自由的乌鸦 是一样的。
我们当然应该避免在自己不熟悉的领域指手画脚,但无论是医生、会计师、金融学家、物理学家,他们都绝对不会根据自己的技术工具来对“正义”这个词进行任何表态。而法律人却享有这样的权利。
所以,你们不能一方面同意说法律人是一个技术人员(从而回避过于沉重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却强调,法律人,在维护社会正义这件事上具有最高的发言权。这种制高点和优越感在我看来是不存在的,或者至少一个技术人员是不应该存在这种优越感的。
法律人要享有如此崇高的权利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这是我所强调的,否则他们也就无权要求其他技术人员在正义这件事上发言。
2012年06月03日 05点06分 21
法律人???哼哼,这一一个整体么?俺以为必须细分:至少为了温饱奔波的大小律师们是不会在意其职业究竟有多么崇高的。法律实务中所追求的直接目的不过是案结事了,甚至是摆平罢了。让大家都心怀正义?不可能啊。。。。。。
2012年06月03日 05点06分
@愚昧者 您是什么职业啊?
2012年06月03日 09点06分
level 7
俺的意见是:
第一,正义总是社会普遍认可的正义,否则必然不能存在。所以从这一角度来说,绝非法学家才有资格谈论正义,任何一个人均有资格谈论和发现正义。所以这也是英美法陪审团长久存在的根本原因;
第二,在这一领域,法学家或者法律从业者之所以可以,或者应该获得更大的发声,是因为社会分工——从原始社会到现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已经不可能存在所谓的“百科全书式学者”,更不可能存在全能全知全做者。作为专门收到法学训练的一群人,在这方面当然比起其他群体更有发言权;
第三,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争论了几百年上千年,已经无所谓高下,有的大概只是屁股和个人认识。俺倾向于自然主义,大概还是因为过于天真?木有实务经验?对于未来还抱有希望?

2012年06月03日 05点06分 22
@自由的乌鸦 问题是有很多向您一样的聪明人存在,所以对自然法的普遍信仰就很难了
2012年06月03日 07点06分
@愚昧者 简单粗暴!所以不符合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啊
2012年06月03日 07点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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