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大家提供一个案例,关于《交通事故证明》的问题
许云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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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deequan 楼主
finance.people.com.cn/insurance/h/2011/1128/c227929-1569148476.html
律师评论的部分可以忽略,免得马甲们又把律师骂一顿。。。。。
2011年11月28日 18点11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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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deequan 楼主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25日,原告贺某在南昌市南京东路上坊路口步行由南往北过马路,当步行到双黄线北侧时,被一辆由东往西行驶的白色小轿车碰撞左下肢后,身体失去重心,至双黄线南侧,原告诉称随即又被被告周某驾驶的由西往东行驶的赣A8H号红色福克斯轿车撞倒,致原告当场昏迷。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江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73天,出院后经南昌大学司法医学鉴定研究所鉴定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2.9万元,误工损失日评定为180日。事故发生后,撞击原告的白色小轿车当场逃逸,而被告周某声称他的车未撞到贺某,他是看到贺某倒在地上,遂停车打110报警。
2010年9月28日,**大队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周某驾驶的赣A8H轿车进行痕迹检验,检验结论为:该事故被检赣A8H福特福克斯轿车未发现有新碰撞人体痕迹。同年10月9日,**大队再次委托江西豫章机动车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所,对赣A8H福特福克斯轿车重新进行痕迹检验,检验结论为:牌照为赣A8H红色福克斯轿车未有与软性物体及人体碰撞接触所形成的明显痕迹。2011年1月25日,南昌市青山湖**大队作出湖公交证字【2011】第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因协商不成,受害人贺某将周某及其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南昌公司诉至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被告所驾驶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南昌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请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赔偿费用合计人民币231968.60元。
■法院审理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大队的事故证明,证明了贺某在南京东路上坊路口由南往北步行过马路,在越过双黄线时,被一辆由东往西行驶的轿车碰撞倒地受伤,轿车驾驶人当场驾车逃逸。贺某的陈述也证明她为了避让由东往西的小车,其身体往右转,并往后退了一步时,被由东往西行驶的小车左前侧撞到了她的左腿,被撞后,她的身体失去重心往南倒。由此可见,贺某的左腿受伤是被一辆由东往西行驶的轿车造成,该车驾驶人目前尚在逃逸中。
贺某又称:她被逃逸车辆碰撞后,身体失去重心往南倒时又被周某驾驶的小车碰撞头部及嘴部,并提供证人周应贵的证词予以佐证。而周应贵的证词中称:他听到两声“咚”响,其根据第二声“咚”响来“估计”是周某驾驶的小车左前轮部位碰撞了贺某。从**部门的事故现场图及周应贵的证词中其所在位置,可以得知,周应贵所处的方位只能看到周某驾驶小车的正面和右侧,无法看到周某驾驶车辆的左侧,同样也看不到左前轮部位。根据法律规定:“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周应贵的证词是“估计”周某驾驶的车辆左前部位碰撞了贺某,并非亲眼所见,该证词法院不予采信。
贺某提供的另一组证据录像光盘,通过庭审现场播放,其内容不能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也无法辨认车牌,以达到贺某的证明目的,且该光盘的制作亦属复制品,未经有关部门的见证,其真实性无法判断。故此,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周某提供的**部门先后两次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驾驶车辆进行痕迹鉴定的报告,用以证明其驾驶的车辆未与贺某发生碰撞,贺某对该证据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法院对该证明予以采信。
被告太平洋保险南昌公司的代理律师在庭审时辩称:根据**部门出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保险车辆未与原告发生碰撞,原告的损伤系肇事逃逸的白色轿车所致,与周某无关,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损伤与周某驾驶的车辆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周某的车辆在本案中不存在侵权行为,恳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周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驾驶的车辆未与贺某发生碰撞,贺某所受到的伤害是由东往西行驶尚在逃逸的车辆所造成,而贺某提供的证据又不能证明周某驾驶的车辆对其造成了伤害,贺某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贺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贺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779元,减半收取2389.5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2389.50元。
宣判后,原告贺某未上诉,本案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2011年11月28日 18点11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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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deequan 楼主
另外一个案例,《证明书》内容弹性很大
www.whask.com/317.html
2011年11月28日 18点11分 3
level 12
这个是有因果关系的,是因为撞到电线,电线造成原告损失的。
看来《证明书》根本性质的内容有两种,一种是有因果关系但不能分清责任的,另一种是根本无因果关系的。
2011年11月28日 18点11分 4
level 9
cindeequan 楼主
有一种划分的方法是:
《认定书》是记载客观事实+专业判断(也就是责任划分)
《证明书》只记载客观事实
比如这个撞电线杆连环打到原告,因果关系很清楚,但是jj没有划分责任
《证明书》的依据是来自于《条例》和《规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东西,太多含糊不清,要是干脆像理性马甲找来的繁体版文书那里有行小字,也简单了,就看谁去影响jj了
2011年11月28日 19点11分 5
level 9
2011年11月28日 21点11分 6
level 9
cindeequan 楼主
1,2楼案例里的法院真是枉法,有《证明书》都居然不判交通事故,hoho
2011年11月29日 01点11分 7
level 8
其实这个案例JJ是可以认定责任的,只是偷懒或胆小,推给法院
2011年11月29日 02点11分 8
level 8
这个案例里的无证驾驶是否有过错,类似交强险,有争议,但现在的实践,好像前者认定过错后者不认定过错。
2011年11月29日 02点11分 9
level 9
cindeequan 楼主
对的,第二个案例确实jj偷懒,第一个案例是给马甲看的
2011年11月29日 02点11分 10
level 8
1楼案例,原告可以申请道路救济基金先行赔付,由基金向肇事逃逸车辆追索,只是当时大概还没有这个基金。
2011年11月29日 02点11分 11
level 9
cindeequan 楼主
性质不太一样,无证驾驶基本等于危险驾驶。。。直接危险行人安全(不靠谱的司机啊),没有交强险本身不影响行人安全。。。毕竟因果关系还是要看事发时对于结果产生有没有直接的作用
2011年11月29日 02点11分 12
level 9
cindeequan 楼主
1楼案例的关键是原告抓了被告上法庭。。。。
2011年11月29日 02点11分 13
level 8
有道理
最后那个直接的作用,直接有问题。
直接的话应该是司机驾驶技术不过关,不是有没有证。
2011年11月29日 03点11分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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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deequan 楼主
没有驾驶证可以认定你没有上路的技术。。。。相当于没有行医执照,可以直接认定没有行医的技术
2011年11月29日 16点11分 15
level 8
是的,法律上就是这样的。
只是理科生的思维,凭什么啊?咱们出来比比车技?
2011年11月30日 01点11分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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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deequan 楼主
。。。。。
2011年11月30日 01点11分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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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deequan 楼主
哎。。。。
2011年11月30日 17点11分 18
level 1
单纯死扣文字上的概念,这是文科生的典型思维!蠢货!
2011年11月30日 23点11分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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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deequan 楼主
。。。。。。文理兼修的咋办。。。
2011年11月30日 23点11分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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