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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声明一下本人身份。HF,对LY有好感,但是鉴于5进3后的凉粉,仍处在抵制阶段中。对LY本次起诉本人做为HF坚决支持,有以下理由。1、HF跟李1有私仇。 5进3后凉粉制造HF打人的伪造新闻并在网络上广泛传播,但李1是第一个将该新闻搬上文字媒体,并导致该伪造新闻大肆传播。严重影响了HF和HJ的声誉。 此恨绵绵难以休,本以为李1同志是个凉粉,现在看来此人有造谣癖好,人品极度恶劣,该告!!2、站在公义立场上,HF应该支持LY 无独有偶,广州某媒体也曾经伪造 闹鬼传闻,同样损害HJ的名誉,其手法与李1同志极度相似,简直是一丘之貉! 对于天娱未对此种媒体给予法律性回击,本人一直深表为憾。现在LY勇敢站出来,HF应该大力叫好。 此种造谣之风不刹,倒霉的将不仅仅是LY,今后HJ,YC,BB都将是无良媒体的笔下之鬼。3、3元HF的理由完全错误,我可以很负责的以法律人士的名义说,LY此官司必赢! 民事责任虽然是“谁主张,谁举证”,但第一,李一对所谓听来的传言并未进行证实,---媒体写新闻必须站在事实的基础上,他负有对新闻的核实义务,而并非可以以轻轻一“传言”二字推卸责任! 第二、LY无须证明上述事实的不存在,此案举证责任倒置,李1必须负责举证上述新闻事实的存在,举证不了必然败诉。我可以很负责的说,以前几个类似案例都是如此。 第三,所谓一百万的举证明显只是一个警示性提法。----你真以为LY需要对方赔偿一百万吗?---错,大错特错。去探讨一百万的举证责任那根本不明白高凉的高明之处。 一百万只是对无良媒体的一个警示!而非真的要求赔偿。你以为LY需要那一百万吗? 所谓告了东早,在上海媒体混不下去的说法更是低估了凉粉的智商。此案最可能的解决方式是东早请教法律性人士,知道必输,然后与LY调解,在报上刊登道歉启示,然后LY撤诉。 如此解决,一来警示无良媒体,二来又卖了个人情给东早,---高啊,这才是凉粉的高明所在啊。 回过头来,让我继续鄙视天娱一下,他们没有法律顾问的吗?
2006年08月17日 02点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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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举证的角度来说,新闻所说的一些事实只要找到饭店的一些人士,就可以很快,很清楚的证明。而LY既然已经告了,就说明上述事实肯定没发生,即便李1让提供给她传言消息的人出庭做证,--但只要证明该提供消息的人所说的话与事实不符,一样败诉!LY官司赢定了!现在的问题是怎么结案而已,---东早会和高凉在多大程度上达成妥协,最终和解才是本案的看点。
2006年08月17日 02点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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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高粱,纠正下。是hy 作者: 60.208.200.* 2006-8-17 10:43 回复此发言 你对,看来我还沉浸在05的PK中。
2006年08月17日 02点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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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打这个官司应该是经过精心考量的。 一则对某些一惯黑靓媒体敲山震虎。 二是也是宣示一种态度,反对低级炒作。 100万并不是华谊的目的所在。有东早的一纸道歉声明就足够。 作者: 超渡粽生 2006-8-17 10:52 回复此发言 本来不了解该李一同志,但从凉粉所列出该记者所发的新闻看,----其人已经习惯于黑LY了,----一般而言,象HY这种公司跟媒体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不是忍不下去了,一般也不会出手跟报纸过不去。是可认,孰不可忍,该出手时就要出手。昨天听新闻,听李一同志在电台里说:她不是针对任何人的,她确实听到了别人的暴料。----就知道她肯定输了,为了出风头或者有背地里某些不可告人的心思,就忘记了从业人员的保证新闻真实性的义务。以后李一在东早大概不吃香了。
2006年08月17日 02点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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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GL好象关系不大! 还有GL吗? 作者: 粽逗你玩 2006-8-17 11:03 回复此发言 真的没有吗?-----有个传闻说现在的工作室 是HY、GL、LY多方持股,觉得有一定可信性。还有,为什么FK的报道事隔一年突然出炉?----为什么LY起诉的报道恰恰在这个时候出炉?---有没有转移视线的用意?以后FK和LY会不会在大众习惯之后最终走到一起?此次起诉的用意也许是很深的。
2006年08月17日 03点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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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支不支持LY都会赢; 但是如果你忽明忽暗,就给你个枣,接着来一棍子,小样,法律人士要讲事实和证据,你不知道么? 作者: 60.208.200.* 2006-8-17 11:20 回复此发言 我开始就表明立场了,对LY有好感,对凉粉余恨未消。找个机会我当然要损凉粉两句。
2006年08月17日 03点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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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作者: 202.106.67.* 2006-8-17 11:43 回复此发言 所以我说不告东早就告不了啊。李一不是东早的记者吗?
2006年08月17日 03点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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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22.212.227.* 2006-8-17 12:13 回复此发言 5进3,陈年旧事,就不谈了。---我只说一点,有好凉粉的存在不意味着没有酸粉的存在,尤其在5进3之后。关于那谁谁谁的事情,我只知道凉粉也曾经闹的很凶,还有部分人说的话比我说的严重多的了,还闹过独立什么的。你所说的澄清事件我不是很清楚。
2006年08月17日 05点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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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靓颖需要举证的是她受到侵害的证据,即使报道不实,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因不实报道受到事实侵害,要求对方道歉赔偿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作者: 3元盒饭 2006-8-17 13:32 回复此发言 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有司法解释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掌握。例如以前中央电视台播过一个案例, 母亲的一张遗象被照相馆丢失,由于仅此一张,因此造成精神损害。----如果没记错,好象赔了一万元左右。名誉权受损的案例很多,精神损害赔偿一般认定失实,并造成影响,就认定受到损失的。
2006年08月17日 05点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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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006年08月17日 05点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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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3元盒饭 2006-8-17 13:44 回复此发言 ———————————————————————— 我觉得你大概认为一定要把一百万元全部要到手才算胜诉。确实,要一百万那是根本不可能的。如果实打实的判,可能就判个几万元,中国现在的精神损害赔偿就这么多。但我想这次起诉的意义根本不在钱的多少。胜诉的判定标准也不在于最后拿到多少钱。
2006年08月17日 06点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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