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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山飞天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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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朝的普通百姓,和一些皇亲国戚、高官贵族,在法律地位上不平等
明朝实行封建等级制度,一些皇亲国戚、高官贵族享有司法特权。绝大多数人是普通百姓,和这些皇亲国戚、高官贵族,在法律地位上不平等。
《大明律》规定了八议制度,除了犯了十恶之罪的人以外,一些皇亲国戚、皇家的老朋友、高官贵族等八类人犯罪,要把案件事实文书密封奏报给皇帝,等待皇帝旨意,不许擅自依据案情做出裁决;规定了凡是在京城的官员和在外地任职的五品以上官员犯罪,奏报给皇帝,请皇帝下达旨意,不许擅自审理;规定了凡是京城或者外地各种高级和低级军事或者行政衙门官吏犯公罪应该处以笞刑的官员,可以用铜钱赎罪。
二、新中国废除了封建等级制度,普通百姓的社会地位发生了前所未有的翻天覆地的变化
新中国通过土地改革、打击封建礼教等一系列变革,废除了封建等级制度,在自由平等方面实现了历史性跨越。这是历史的进步,普通百姓的社会地位发生了前所未有的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是中国文明史上最具里程碑意义的进步之一。
“你想回到明朝吗?你更想生活在新中国,还是生活在明朝等封建王朝?”详见:https://tieba.baidu.com/p/11060561178
以下内容出自《大明律》卷第一:名例律。附译文。
“八议
一曰议亲。谓皇家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
二曰议故。谓皇家故旧之人,素得侍见,特蒙恩待日久者。
三曰议功。谓能斩将夺旗,摧锋万里;或率众来归,宁济一时;或开拓疆宇,有大勋劳、铭功太常者。
四曰议贤。谓有大德行之贤人、君子,其言行可以为法则者。
五曰议能。谓有大才业,能整军旅,治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
六曰议勤。谓有大将、吏谨守官职早夜奉公,或出使远方经涉艰难,有大勤劳者。
七曰议贵。谓爵一品及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
八曰议宾。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译文】
一是议亲。指皇家的袒免以上的亲属,太皇太后和皇太后的缌麻以上的亲属,皇后的小功以上的亲属,皇太子妃大功以上的亲属。
二是议故。指皇家的老朋友,一直保持良好关系,持续蒙受特殊恩惠的人。
三是议功。指能够在战争中杀死敌方将军、夺取对方旗帜,摧毁敌方主力使其丧失战斗意志从而取得决定性胜利;或者率领部众归顺皇帝,能带来一时的安宁;或者为国家开拓疆域,有大功勋、有资格把名字刻在太常寺功勋阁的人。
四是议贤。指有极高的德行的贤人、君子,言行可以作为社会的法则的人。
五是议能。指有大才学,能够整顿军队,处理国家事务,可以作为帝王的辅佐,道德伦理的榜样的人。
六是议勤。指大将军、官吏认真履行职务,早晚奉行公事,或是到远方出使,历经艰难,有大辛劳的人。
七是议贵。指有一品爵位及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级别、散官二品以上级别的人。
八是议宾。指先前朝代皇帝的直系后裔作为国宾的人。”
“应议者犯罪
凡八议者犯罪,实封奏闻取旨,不许擅自勾问。若奉旨推问者,开具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闻,取自上裁。议者,谓原其本情议其犯罪,于奏本之内开写,或亲、或故、或功、或贤、或能、或勤、或贵、或宾,应议之人所犯之事,实封奏闻取旨。若奉旨推问者,才方推问。取责明白招伏,开具应得之罪,先奏请令五军都督府、四辅、谏院、刑部、监察御史、断事官集议,议定奏闻。至死者,唯云“准犯依律合死”,不敢正言绞、斩,取自上裁。
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译文】
凡是属八议范畴的人犯罪,要把案件事实文书密封奏报给皇帝,等待皇帝旨意,不许擅自依据案情做出裁决。如果是奉皇帝的旨意审理案件的,具体列出所犯的罪行及符合“议”的条件,先把情况奏报给皇帝,申请适用议的程序,商议之后把结果奏报皇帝,听取皇帝的裁决。议,是指推究案件的案情,讨论所犯的罪行,在奏报给皇帝的奏疏中写明白符合议的哪个具体条件,或亲、或故、或功、或贤、或能、或勤、或贵、或宾,应议的人所犯的事,如实把文书密封起来奏报给皇帝,等待圣旨。若是奉皇帝的命令审理案件,才能具体审理。拿到清楚明白的招认供状,列出被告应得的罪,先奏报给皇帝,请示皇帝命令,五军都督府、四辅、谏院、刑部、监察御史、断事官一起商议,讨论确定之后奏报给皇帝。罪行达到需要判处死刑,只说“犯罪按照律的规定符合死罪”,不敢直接说要处绞刑还是斩刑,具体由皇帝裁决。
那些犯了十恶之罪的人,不适用这条法律。”
“职官有犯
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闻请旨,不许擅问。六品以下,听分巡御史、按察司并分司取问明白,议拟闻奏区处。若府、州、县官犯罪,所辖上司不得擅自勾问,止许开具所犯事由实封奏闻。若许准推问,依律议拟回奏,候委官审实,方许判决。其犯应该笞决、罚俸、收赎纪录者,不在奏请之限。若所属官被本管上司非理凌虐,亦听开具实迹,实封径直奏陈。
【译文】
凡是在京城的官员和在外地任职的五品以上官员犯罪,奏报给皇帝,请皇帝下达旨意,不许擅自审理。六品以下的官员,听从分配在各地巡察的御史、按察司或分司审理清楚,商议拟定结果报告给皇帝,听候具体处理。如果是府、州、县官犯罪,有管辖权的上司不能擅自审理,只允许把犯罪的案情如实密封报告给皇帝。如果获得皇帝批准审理案件,依照律的规定拟定结果回奏给皇帝,等待委派的官员审理确实,才允许判决。如果所犯的罪应该被处以实际执行笞决、罚俸、收赎纪录的,不在奏请的范围内。如果主管上司没有合理的理由欺凌虐待属下官员,也允许属下官员列出事实,如实写文牍密封直接奏报给皇帝说明情况。”
“文武官犯公罪
凡内外大小军民衙门官吏犯公罪该笞者,官,收赎;吏,每季类决,不必附过。杖罪以上,明立文案,每年一考,纪录罪名;九年一次通考所犯次数、重轻,以凭黜陟。
【译文】
凡是京城或者外地各种高级和低级军事或者行政衙门官吏犯公罪应该处以笞刑的,官员,用铜钱赎罪;吏,不用收赎继续执行职役,每季度考核时按照过错分类实际执行,记录册中不用附载所犯的过错。犯罪应处杖刑以上的,案情记录为文案,每年考核一次,在记录册中记下罪名;到九年任期满通查所犯罪行的次数、轻重,作为降职或者升职的凭据。”
2026年09月28日 09点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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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实行封建等级制度,一些皇亲国戚、高官贵族享有司法特权。绝大多数人是普通百姓,和这些皇亲国戚、高官贵族,在法律地位上不平等。
《大明律》规定了八议制度,除了犯了十恶之罪的人以外,一些皇亲国戚、皇家的老朋友、高官贵族等八类人犯罪,要把案件事实文书密封奏报给皇帝,等待皇帝旨意,不许擅自依据案情做出裁决;规定了凡是在京城的官员和在外地任职的五品以上官员犯罪,奏报给皇帝,请皇帝下达旨意,不许擅自审理;规定了凡是京城或者外地各种高级和低级军事或者行政衙门官吏犯公罪应该处以笞刑的官员,可以用铜钱赎罪。
二、新中国废除了封建等级制度,普通百姓的社会地位发生了前所未有的翻天覆地的变化
新中国通过土地改革、打击封建礼教等一系列变革,废除了封建等级制度,在自由平等方面实现了历史性跨越。这是历史的进步,普通百姓的社会地位发生了前所未有的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是中国文明史上最具里程碑意义的进步之一。
“你想回到明朝吗?你更想生活在新中国,还是生活在明朝等封建王朝?”详见:https://tieba.baidu.com/p/11060561178
以下内容出自《大明律》卷第一:名例律。附译文。
“八议
一曰议亲。谓皇家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
二曰议故。谓皇家故旧之人,素得侍见,特蒙恩待日久者。
三曰议功。谓能斩将夺旗,摧锋万里;或率众来归,宁济一时;或开拓疆宇,有大勋劳、铭功太常者。
四曰议贤。谓有大德行之贤人、君子,其言行可以为法则者。
五曰议能。谓有大才业,能整军旅,治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
六曰议勤。谓有大将、吏谨守官职早夜奉公,或出使远方经涉艰难,有大勤劳者。
七曰议贵。谓爵一品及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
八曰议宾。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译文】
一是议亲。指皇家的袒免以上的亲属,太皇太后和皇太后的缌麻以上的亲属,皇后的小功以上的亲属,皇太子妃大功以上的亲属。
二是议故。指皇家的老朋友,一直保持良好关系,持续蒙受特殊恩惠的人。
三是议功。指能够在战争中杀死敌方将军、夺取对方旗帜,摧毁敌方主力使其丧失战斗意志从而取得决定性胜利;或者率领部众归顺皇帝,能带来一时的安宁;或者为国家开拓疆域,有大功勋、有资格把名字刻在太常寺功勋阁的人。
四是议贤。指有极高的德行的贤人、君子,言行可以作为社会的法则的人。
五是议能。指有大才学,能够整顿军队,处理国家事务,可以作为帝王的辅佐,道德伦理的榜样的人。
六是议勤。指大将军、官吏认真履行职务,早晚奉行公事,或是到远方出使,历经艰难,有大辛劳的人。
七是议贵。指有一品爵位及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级别、散官二品以上级别的人。
八是议宾。指先前朝代皇帝的直系后裔作为国宾的人。”
“应议者犯罪
凡八议者犯罪,实封奏闻取旨,不许擅自勾问。若奉旨推问者,开具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闻,取自上裁。议者,谓原其本情议其犯罪,于奏本之内开写,或亲、或故、或功、或贤、或能、或勤、或贵、或宾,应议之人所犯之事,实封奏闻取旨。若奉旨推问者,才方推问。取责明白招伏,开具应得之罪,先奏请令五军都督府、四辅、谏院、刑部、监察御史、断事官集议,议定奏闻。至死者,唯云“准犯依律合死”,不敢正言绞、斩,取自上裁。
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译文】
凡是属八议范畴的人犯罪,要把案件事实文书密封奏报给皇帝,等待皇帝旨意,不许擅自依据案情做出裁决。如果是奉皇帝的旨意审理案件的,具体列出所犯的罪行及符合“议”的条件,先把情况奏报给皇帝,申请适用议的程序,商议之后把结果奏报皇帝,听取皇帝的裁决。议,是指推究案件的案情,讨论所犯的罪行,在奏报给皇帝的奏疏中写明白符合议的哪个具体条件,或亲、或故、或功、或贤、或能、或勤、或贵、或宾,应议的人所犯的事,如实把文书密封起来奏报给皇帝,等待圣旨。若是奉皇帝的命令审理案件,才能具体审理。拿到清楚明白的招认供状,列出被告应得的罪,先奏报给皇帝,请示皇帝命令,五军都督府、四辅、谏院、刑部、监察御史、断事官一起商议,讨论确定之后奏报给皇帝。罪行达到需要判处死刑,只说“犯罪按照律的规定符合死罪”,不敢直接说要处绞刑还是斩刑,具体由皇帝裁决。
那些犯了十恶之罪的人,不适用这条法律。”
“职官有犯
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闻请旨,不许擅问。六品以下,听分巡御史、按察司并分司取问明白,议拟闻奏区处。若府、州、县官犯罪,所辖上司不得擅自勾问,止许开具所犯事由实封奏闻。若许准推问,依律议拟回奏,候委官审实,方许判决。其犯应该笞决、罚俸、收赎纪录者,不在奏请之限。若所属官被本管上司非理凌虐,亦听开具实迹,实封径直奏陈。
【译文】
凡是在京城的官员和在外地任职的五品以上官员犯罪,奏报给皇帝,请皇帝下达旨意,不许擅自审理。六品以下的官员,听从分配在各地巡察的御史、按察司或分司审理清楚,商议拟定结果报告给皇帝,听候具体处理。如果是府、州、县官犯罪,有管辖权的上司不能擅自审理,只允许把犯罪的案情如实密封报告给皇帝。如果获得皇帝批准审理案件,依照律的规定拟定结果回奏给皇帝,等待委派的官员审理确实,才允许判决。如果所犯的罪应该被处以实际执行笞决、罚俸、收赎纪录的,不在奏请的范围内。如果主管上司没有合理的理由欺凌虐待属下官员,也允许属下官员列出事实,如实写文牍密封直接奏报给皇帝说明情况。”
“文武官犯公罪
凡内外大小军民衙门官吏犯公罪该笞者,官,收赎;吏,每季类决,不必附过。杖罪以上,明立文案,每年一考,纪录罪名;九年一次通考所犯次数、重轻,以凭黜陟。
【译文】
凡是京城或者外地各种高级和低级军事或者行政衙门官吏犯公罪应该处以笞刑的,官员,用铜钱赎罪;吏,不用收赎继续执行职役,每季度考核时按照过错分类实际执行,记录册中不用附载所犯的过错。犯罪应处杖刑以上的,案情记录为文案,每年考核一次,在记录册中记下罪名;到九年任期满通查所犯罪行的次数、轻重,作为降职或者升职的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