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超过七个字😳 希波拉克S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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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饮酒 018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发表了全球酒精与健康报告,指出全球每年约300万人死于饮酒,平均每20个死亡的人中间,就有1人是因为喝酒死亡的。更重要的是,全世界喝酒人数都呈现下降趋势,但中国人喝酒的趋势却在不断上升。   在2019年4月4日的顶级医学期刊Lancet上,刊登了一篇和饮酒有关,并且是以中国人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研究。来自英国牛津大学、北京大学及中国医学科学院的研究人员共同发现,对于中国人来说,不管喝多少酒,不管喝酒会不会脸红,只要喝酒了,都会导致血压增高以及中风风险上升。   在该研究中,研究人员共招募了中国10个地区的512715位成年人,并对他们进行了长达10年的随访。研究通过死亡登记和医院记录检测心血管疾病(包括缺血性中风、脑出血和心肌梗死),揭示了饮酒模式与疾病和死亡的关系。   研究结果表明,不论是何种基因型,也不论摄入酒精的量是多是少,只要摄入酒精,肯定会增加心血管疾病和中风风险。   不仅如此,饮酒还会导致寿命的明显缩短。同样是Lancet发表的文章,此研究通过对来自19个高收入国家的599912名参与者长达11年的随访研究发现,喝酒与全因死亡率、各心血管疾病风险之间有显著的相关性,每周酒精摄入量为0-100g的参与者死亡风险最低。   根据研究者的计算模型得出,每周饮酒量为100-200g的人,在40岁时寿命要减少6个月;饮酒量为200-350g的人,寿命减少1-2年;饮酒量在大于350g的人,寿命减少4-5年。   Nature上发表的研究表明,乙醇会导致DNA双链断裂,引起染色体重排,并永久的改变DNA序列。即使有乙醛脱氢酶(ALDH2)和DNA损伤修复机制,但喝酒导致的突变累积也会加大癌症的风险,造成造血干细胞功能丧失,从而导致一系列的血液疾病。   由此可见,饮酒不能给健康带来任何受益,即所谓的饮酒“安全阈值”根本不存在,只要酒精入口就会对健康带来不良的影响。
责令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改正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违法 当事人名称: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淑玲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孙村组团物顺南路北侧   我局于2018年4月23日对你单位位于大兴区黄村镇物顺南路9号的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锅底熬制车间、味噌熬制车间废气处理设施安装在车间顶部,距离地面距离分别为8米和2.5米,分别设置了到达锅底熬制车间和味噌熬制车间监测平台的钢直梯,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 11/1195-2015)中“监测平台与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距离超过2米,不应设置钢直梯到达监测平台,应安装分段钢斜梯、转梯或电梯到达监测平台”的相关要求。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11/ 1195-2015)要求设置废气监测点位,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5日
魏文君、天津怡斯宝特面包工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4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文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怡斯宝特面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航宇路18号院内生产车间一层。法定代表人:MARKJOHNBENDIX,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晓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天津宇辰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航宇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泰宇,董事长。原审被告:金田国康(天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航宇路18号办公区一层。法定代表人:黑江涛,董事长。上诉人魏文君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怡斯宝特面包工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宇辰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金田国康(天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807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魏文君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普通的侵权纠纷诉讼,不属于不动产权属争议,不适用专属管辖原则,应按照普通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原则,由上诉人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天津怡斯宝特面包工业有限公司以排除妨害为由起诉上诉人魏文君及原审被告天津宇辰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金田国康(天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除上诉人魏文君外,本案其他当事人住所地均位于××自××试验区(空港经济区)××号,且本案涉诉房屋亦位于××自××试验区(空港经济区)××号,均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增途审 判 员  赵志宏代理审判员  王孟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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