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ug784036529 plug784036529
过往云烟,彼此皆然。与世相闻,自居随风。
关注数: 2 粉丝数: 128 发帖数: 7,889 关注贴吧数: 1
小结下二审枉法裁判 RT, 1、无视我方举证、主张、法律,如: 1-a、不利证据主张,对要求被告补全报备(一审采纳的证据)之承诺书、疫情凭证,不作为 ——一审起,我方已出示第三方数据,被告称是网上搜来的;二审,我方已申请调查取证。 1-b、无视我方欺诈主张、法律,《举证质证描述书(一审后)》中C、D等内容。 2、程序违法,包括: 2-a、不予准许下不予告知申请方。 2-b、非法拒绝当事人、他人权利,调查取证、证人传唤、撤销权等。 2-c、私下与被告诉讼程序 ——9月20日在线谈话,被告称未收到我方举证材料,二审称庭后发送给被告。 ——9月25日微信文字庭审,无实际内容。 ——直至28日判决,被告质证等为其私下进行。 —————————— 回顾判决书内容、以及我方举证主张《举证质证描述书(一审后)》等: 1、淘宝于3月17日判定被告发货违规(报备超时前根本没人管,专员直接中途神隐,相关非法性一审早已陈述), 被告举证的平台支持不发货时间为1月11日 ——其一,相悖证据,时间上必然后者有利;其二,对相悖证据二审不仅不予调查,还称其无关联。 2、我方各种举证被告谎言(虚假表示不具法律效力),二审判决采纳其私下与被告的陈述;如: 相关内容淘宝已判定,不仅拒绝我方举证,且毫无法律依据; 不存在谎言 ——即,在证据证明下,支持被告口头陈述,拒绝我方举证、无视事实法律。
扯蛋文一篇《死刑存废的立场选择》 RT,以下仅已阅读部分、谈逻辑错误: A「贝卡利亚赞成卢梭的“社会契约说”,并利用“社会契约”理论说明为什么国家无权对公民适用死刑。他在书中指出,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组成国家时,并未交出自己的生命权,因而国家便没有以死刑剥夺人的生命的权力。他认为:“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然而,有谁愿意把对自己的生死予夺大权奉予别人掌管呢?每个人在对自己作出最小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 B「三种契约有着各自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国家与受害者订立契约之际,受害者向国家让渡一定的权利、财富或者自由,这是受害者向国家负有的义务;与之相伴的是获得国家对其生命权的保护这一权利。当受害者的生命被剥夺,国家应然履行保护个人生命权的义务,从而采取措施对杀人者施以惩罚,由此可以得出国家按照契约原则剥夺杀人者生命权具有正当性。」 C「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按照契约约定的内容不同,会成立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就加害人与国家之间订立的契约而言,契约订立之际,杀人者要获得国家权力对于其生命权的保护,就应向国家做出保证,不去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因此一旦其实施杀人行为,即意味着其违背了约定义务,国家则依照契约放弃对其生命权的保护。按照这个思路同样可以得出国家按照与个人订立的契约,在个人实施杀人行为的情况下,剥夺其生命权的正当性。」 B: 其一,采取措施对杀人者施以惩罚≠剥夺杀人者生命权具有正当性; 其二,保护个人生命权的义务≠采取措施对杀人者施以惩罚 ——eg.李某持枪劫持王某,在李某对王某构成生命威胁下,“剥夺”李某生命权“可能”具有正当性。 相反,李某杀害王某后、不构成对他人生命威胁下,“剥夺”李某生命权,不具备保护(他人)个人生命权的事实。 C、(违背了约定义务)放弃对其生命权的保护≠剥夺其生命权的正当性,如:被动生命权、主动生命权问题 ——对当事人违约下,不用再承担对方被动生命权、保证其生命,但不具备主动生命权的权利、剥夺其生命。 小结:认为整篇文章,仅从社会功利的角度谈论其XX性; 其逻辑方面,不但不能证明贝卡利亚的“片面性”,相反以自身的错误逻辑、佐证了对方主张的正当性 ——仅以上,《社会契约论》途中。
「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法院纪检监察组」 RT,所属关系。 与旧帖:12309回复包括“向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反映” 注:现12309最新状态为“处理中”。 12388(上海)始终回复“建议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交。” 贴文官网:(同12388对应内容) 驻国家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依据党章、宪法和监察法,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授权,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监督重点对象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能源局4家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中管干部和司局级干部。主要工作职责是:   1. 监督促进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廉洁纪律等情况。   2. 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的案件。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党的领导干部,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或者提出问责建议。   3. 负责调查驻在部门非中央管理的司局级及以下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按照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根据监察结果,对驻在部门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4. 推动驻在部门开展廉政教育。依法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申诉。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做好巡视工作。负责对本派驻机构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完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推理小说“判决如下:因被告已出示公司出勤记录,故罪名不成立” RT,“判决如下: 1、因被告已出示公司出勤记录,为其不在场证明; 2、凶器指纹、公司规则等等,皆与被告罪名无关联性,不予调查、证人、采纳。 3、综上,案发当日被告在公司内,无法实施其它地方的犯罪行为,故XX罪名不成立”。 正题: 关于民诉一审(2023)沪0115民初63403号、二审(2023)沪01民终13348号、(2023)沪民申4260号中,枉法裁判的解决途径: A、起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欺诈; B、直接抗诉,获取“民抗”字样; C、持续举报,直至“民监”字样。 ——认为A的结果有3种, 1是判决淘宝欺诈成立:淘宝再以卖家所签承诺书“如存在弄虚作假,导致对交易消费者或平台造成经济损失,按照平台发货规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及法律条款对“新会区美益甜贸易商行”发起追责。 2是判定欺诈为卖家“新会区美益甜贸易商行”所为、无淘宝无关 ——即表明2023的枉法裁判成立。 3是再次枉法裁判,刻意回避当事人主张、事实、举证等,仅判决淘宝不存在欺诈行为。 ——本人决策如下:因2023枉法裁判,已导致本人金钱、时间、精力的浪费; 基于不信等因素,故决定不会再缴纳任何“智商税”,亦不承认枉法组织的任何效力,包括B、A途径; 仅持续C,通过书院内部自我,引发“民监”修正! ps.已举报途径包括:12368、12309、上海纪委、12345、jubao.court.gov.cn、上海高院(大法官); 其它已知可能:最高院、人大。
曝光书院不正之“鸭脖”环境(修正一) RT,民商纠纷案: 诉前概要1: 22年12月25日,淘宝活动单(活动至少100单);参数标识10粒/盒,为唯一数量标识。 下单后约30分钟,卖家称实发2粒,以交易快照截图“10粒/盒”回复。 29日12315企业通道、淘宝客服结案,卖家已及时告知数量为2粒,并认同卖家好评返现行为。 23年1月11日余杭介入,同天卖家谎言投诉买家、延迟发货骗取赔付,成立支持不发货。 1月12日余杭结案,称卖家表示订单没有规定数量,同意发货、但称疫情没货。 诉前概要2: 22年12月25日,链接1、卖家主动活动,至少100单;至29日,该链接依旧现货在售。 23年1月6日,链接2同商品、卖家再次主动活动,至少100单;至11日,其客服称无货时,依旧现货在售。 诉前概要3: 22年12月中下旬,淘宝启动“自动免责计划”,卖家可(提前)报备疫情,只需签署承诺书、无需提供疫情凭证 ——卖家利用该机制进行了、全店报备(发货地报备)。 诉前概要4: 淘宝中卖家投诉买家,买家不具有知情权、参与权,卖家的投诉描述、是到一审举证时才知道的。 起诉: 1、违约损失。 2、欺诈赔付。 一审: 1、卖家称第三方对该报备的记录、以及《民法典》,是网上找来的。 2、改口称,是收货地疫情、不能发货。 3-1、一审未主动核实报备、支持不发货的相关真伪。 3-2、同时,承认下单属意思表示。 二审: 1、卖家未提供任何新证据。 2-1、二审以无关联性,拒绝我方举证、调查取证、证人传唤(行使撤销权)。 2-2、同时,扭曲我方(二审)证据表述,用于二审判决。 2-3、拒绝采纳3月17日(报备已超时),淘宝判定卖家发货违规、并主动按平台规则赔付。 申请再审: 1、卖家未提供任何新证据。 2-1、结案驳回,却没有通知(告知)申请人。 2-2、除二审拒绝的法律程序外,拒绝追加诉讼当事人。 诉讼要点总结: 1、是否构成欺诈。 2、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免责)。 3、于以下楼层展开。
江门新会又来特快了 RT,图见楼下。 总述1:已3次,每次特快运费20+; 总述2:除3月的,部分内容虚假描述以外;认为后2份,完全是走形式; 总结:尤其后2次的形式性、不解决问题,认为存在严重信用问题。 描述: 此次的特快由来: 7、8月市监局,拒绝处理; 8月区纪委、后电联转送市监局; 8、9月余杭,转送举报至(新会)市监局、拒绝对淘宝处理。 ps1.1月市监局,虚假处理;最明显的是称(地址、电话)找不到卖家,与卖家提供的微信记录相悖。 ps2.7月市监局(6月上报),回复说:卖家地址敲门无回应,该登记地址既是联络地址(特快内容)。 ——其次,电联拒绝承认卖家于诉讼举证的2月无签名办公表格(伪证诬陷),称以结案内容为准、该表格无效。 ps3.认为区纪委专业能力不足(非实际操作的“对下”职能部门)——不过,其称“半夜电话、莫名短信”的骚扰,可能是市监局在办公。(2月区纪委短信回复后,当晚11点江门市来电、未接,莫名短信内容“有事想请教”、“当然认识你”) ps4.至今无人对卖家刷子行为作出表示,基于3月市监局的处理,卖家其它违法行为(如食品安全法),现仅报与了法院、与区纪委 ——前者是民诉,不管这个;后者可能转告了市监局。 正文: 如图今日此特快称: 1、10月核实,卖家于该登记地址正常运营。 2、市监局未向卖家提供伪证,未涉及上述表格的任何陈述。 综上: 市监局拒绝对问题事件、内容,作出正面回答,结合对卖家经营场所的反转陈述(涉及违背法律), 对于其提供的材料、证言,认为不具有信用价值。 补充: 最直接的关于该市监局问题的2个内容: 1、1月谎称联系不到卖家,7月称无人的地址即是联络地址——即相关人员(渎职/违法)责任。 2、2月的表格,是市监局人员提供的,还是卖家一手编造的——即相关责任认定。
1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