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狐🍺 ngjieshen
大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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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后宫动漫吧吧务的公开信 大家好,我是一名网文作者,在这次的阅文新合同事件中,版权被资方攒在手里的事情又上演了,而这次更是将网文作者的尊严狠狠踩在地上。 在过去,不管是夏天岛事件,还是邓紫棋之类的明星,都遇到过版权纠纷,明明是我们自己创造的作品,可最后版权却不是自己的,虽然版权法无法有效的保护我们网文作者,但我个人还是希望让更多人去提出意见,让人大看到我们的声音,(根据一些律师的解释,是因为我们的合同是受合同法保护的,最近并没有相关条例修改。) 扯远了,我在后宫动漫吧也混了很久了,我相信这吧也有和我一样希望国漫和漫画能够崛起的人士,因此我希望贵方能够在首页发出一条置顶通告,呼吁所有用户前往人大的著作权修改法案意见征集表提出意见,保护广大作者的著作权。以下是随邮附送的教程,可供贵方参考: 注意:这个是修改草案后的意见提案,右侧拉到下面有新修定后的和前的著作法对比。必须要针对左侧具体条目填写意见,否则无效。 注意左中右三段。所有意见都要先点左侧要修改的目录项,然后在中间填写意见。而修改目录项的具体内容在右侧预览图中。预览图一直拉到最下,可以看著作法修改前后的对照图。 一、进入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页面,填写省份和职业,其他可不填,但最好填上。 点击这里进入 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www.npc.gov.cn%2Fflcaw%2FuserIndex.html%3Flid%3Dff80808171ba0ccc0171be96df3a02b0&urlrefer=5968ec9e878f9a159382d6c1d5d6f7b0 (1)第二节十二条。这条对应的是左边第八条项目。 修改后的原文增加了后一段: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 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 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 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 品的著作权。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 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该 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 权人许可。】 个人建议大家在最后添加内容:第三方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修改原作品的著作权。2)草案第十五条。对应的是左边第十条项目。 【第十五条 视听作品的著作 权由组织制作并承担责任的视听 作品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 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并有权按照与视听作品制作者签 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个人建议大家添加内容:在编剧、导演前面加“原作者”。 分析:比如你的作品拍成电影或动漫,导演、编剧其他都享有著作权,但唯独没有你的,这样不行。应该强制让各种改编的试听作品出现原作者名字。 (2)草案第十五条。对应的是左边第十条项目。 【第十五条 视听作品的著作 权由组织制作并承担责任的视听 作品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 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并有权按照与视听作品制作者签 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个人建议大家添加内容:在编剧、导演前面加“原作者”。 分析:比如你的作品拍成电影或动漫,导演、编剧其他都享有著作权,但唯独没有你的,这样不行。应该强制让各种改编的试听作品出现原作者名字。 2、权利的保护期方面。 (1)第三节 第二十一条。这条无对应,勉强对应的是左边第十三条目录。 【自然人的作品, 其发 表 权、本 法 第 十 条 第 一 款 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 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SW后 五十年,截止于作者SW后第五十 年的 12 月 31 日;如 果 是 合 作 作 品,截止于最后SW的作者SW后 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 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 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 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 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 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 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 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 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 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 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 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 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 护。】 本条目著作法基本没有修改,这点请大家注意,很多无良公司欺负我们就在这一条上。大家可针对性自由发挥提交建议。 分析:个人保护期50年不要改。我的意思是大家在这里提交意见时,要让保护期体现出来,不能让无良公司和组织强迫我们签约高年限的转让许可合同。这点我在下面的21条中提了意见,要求人大在法律条目中增加“禁止公司和个人强迫作者签约20年以上的高年限转让许可合同。”。我个人认为15年是比较适合的。请大家针对本条或者其他条目支援这个说法。 3、著作权和与著作权 有关的权利的保护。(特别强调) 草案增加了以下条目: 四十七条对应左侧二十一条目; 【第四十七条 为保护著作权 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 以采取技术措施。 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 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 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 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 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 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 四十八条对应左侧二十二条目。 【第四十八条下列情形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载有节目的信号而该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载有节目的信号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执行公务四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五进行加密研究或者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研究。】 四十九条对应左侧二十三条目。 【第四十九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进行下列行为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载有节目的信号上的权利管理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的除外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载有节目的信号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 个人建议大家特别要针对这三个条目提交意见,在条目后面添加内容。避免有些公司和组织用各种手段强迫作者和编剧规避法律著作权。 分析: 1、与相关组织签订协议时的霸王条款修改问题。 2、相关组织的避规法律的合同如何处罚问题。 3、相关组织擅自修改作品后的处罚问题。 其中第50和51条也有问题,但这方面我不太熟悉,据我所知好像是取消后会导致盗版更难追责。 ------------------分割线-------------- 以上就是教程,同时如果可以的话,麻烦各位多多关注阅文集团的霸王合同后续,因为我认为,这只是开始,如果这次网文作者失败了,将来腾讯回去霍霍漫画和影视时,条件估计也会像这次对作者一样刻薄。 起点扑街作家----二哈与狼敬上 ps.这是我根据我寄往各平台的邮件改的,不一定有改完,大家理解我的意思就行了。 @茶道赛高 @八荒剑英 @龙骑士007 各位麻烦帮忙置顶或者加精一下
不知道这吧里的人对版权有什么看法?长文 其实我是来宣传关于这次人大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页面的。。。 之前在其他地方都被喷惨了,我就直接复制贴上吧。。。 我是因为我以前读小说都读盗版的,没想到作者们被压迫这么重,所以才会帮忙宣传的,别骂我。。。 一、进入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页面,填写省份和职业,其他可不填,但最好填上。 点击这里进入 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www.npc.gov.cn%2Fflcaw%2FuserIndex.html%3Flid%3Dff80808171ba0ccc0171be96df3a02b0&urlrefer=5968ec9e878f9a159382d6c1d5d6f7b0 二、针对网文,我给大家整理出以下条目,大家可以对照提交建议: 1、著作权归属方面。 (1)第二节十二条。这条对应的是左边第八条项目。 修改后的原文增加了后一段: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 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 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 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 品的著作权。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 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该 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 权人许可。】 个人建议大家在最后添加内容:第三方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修改原作品的著作权。 (2)草案第十五条。对应的是左边第十条项目。 【第十五条 视听作品的著作 权由组织制作并承担责任的视听 作品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 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并有权按照与视听作品制作者签 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个人建议大家添加内容:在编剧、导演前面加“原作者”。 分析:比如你的作品拍成电影或动漫,导演、编剧其他都享有著作权,但唯独没有你的,这样不行。应该强制让各种改编的试听作品出现原作者名字。 2、权利的保护期方面。 (1)第三节 第二十一条。这条无对应,勉强对应的是左边第十三条目录。 【自然人的作品, 其发 表 权、本 法 第 十 条 第 一 款 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 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SW后 五十年,截止于作者SW后第五十 年的 12 月 31 日;如 果 是 合 作 作 品,截止于最后SW的作者SW后 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 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 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 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 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 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 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 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 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 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 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 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 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 护。】 本条目著作法基本没有修改,这点请大家注意,很多无良公司欺负我们就在这一条上。大家可针对性自由发挥提交建议。 分析:个人保护期50年不要改。我的意思是大家在这里提交意见时,要让保护期体现出来,不能让无良公司和组织强迫我们签约高年限的转让许可合同。这点我在下面的21条中提了意见,要求人大在法律条目中增加“禁止公司和个人强迫作者签约20年以上的高年限转让许可合同。”。我个人认为15年是比较适合的。请大家针对本条或者其他条目支援这个说法。 3、著作权和与著作权 有关的权利的保护。(特别强调) 草案增加了以下条目: 四十七条对应左侧二十一条目; 【第四十七条 为保护著作权 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 以采取技术措施。 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 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 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 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 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 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 四十八条对应左侧二十二条目。 【第四十八条下列情形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载有节目的信号而该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载有节目的信号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执行公务四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五进行加密研究或者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研究。】 四十九条对应左侧二十三条目。 【第四十九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进行下列行为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载有节目的信号上的权利管理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的除外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载有节目的信号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 个人建议大家特别要针对这三个条目提交意见,在条目后面添加内容。避免有些公司和组织用各种手段强迫作者和编剧规避法律著作权。 分析: 1、与相关组织签订协议时的霸王条款修改问题。 2、相关组织的避规法律的合同如何处罚问题。 3、相关组织擅自修改作品后的处罚问题。 注意:这个是修改草案后的意见提案,右侧拉到下面有新修定后的和前的著作法对比。必须要针对左侧具体条目填写意见,否则无效。 注意左中右三段。所有意见都要先点左侧要修改的目录项,然后在中间填写意见。而修改目录项的具体内容在右侧预览图中。预览图一直拉到最下,可以看著作法修改前后的对照图。 我不知道吧务可不可以置顶一下。。。 这也算保护我国的文化创造吧。。。。 @巨型马桶 如果有违本吧理念,请吧务删帖。
【求助】各位晋江的小天使们,有个严肃的话题希望你们点进来 长文!请备好瓜子和汽水! 我是来自起点的一个萌新写手,我相信起点最近的瓜,各位应该都有所耳闻吧? 实际上,在几位大神的努力下,已经开始有些效果了,知乎已经顶上了热搜,微博的话题也已经建立。 而现在也有官媒开始注意到,在微博和观察者上都开始有人发声。 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s%3A%2F%2Fm.weibo.cn%2Fstatus%2F4499778941155700%3F&urlrefer=7ec2d65059bdbfa35f3b9259b2fc4d32 因此麻烦一下各位,伸出你们的小手手,帮忙去这个官媒那里凑一下热度,转发和评论点赞都行。 因为这也和晋江的各位小天使有所关联。 根据以往的经验,起点作为行业龙头,每次他家的合同变严格,其他网站也会跟风一波。 而在我们看来,腾讯这次是要将整个收费网文圈都一网打尽。 在微信阅读上已经可以看到纵横的书了。 虽然晋江是比较特殊的一个网站,但我没记错的话腾讯也占有50%股权。 有理由相信,不久的将来,腾讯有想法的话,肯定不会放过各位小天使的。 毕竟各位小天使的故事,怎么说呢,比起点男频适合改成ip。 而程武的目标,就是把起点改成腾讯的泛娱乐ip孵化池,所以我觉得他们也有可能把目标对准其他网站。 特别是已经有了一半股份的晋江。 也许我的发言和预测没什么力量,但还是拜托大家了! 因为这已经不是一个网站作者的事情了! 我真的不希望起点的合同以后会成为业界标准! 如果格式有错,麻烦吧务告知!萌新编辑长文不易!
外站的都过来看一看,不要再偏安一瓯了! 转自龙空 不要问你做的努力有没有用,我可以明确的说,你做了不一定有用,但,不做一定没用,无限接近于0,总比就是0更好。 而且,我相信大家共同努力,必然可以改变现状。 要改的,不仅仅是聘请,还有独家授权到死后五十年、以及外站授权二十年、二十五年等,回忆过去,曾经的老作者们不断有版权到期,可以拿回来,而我们呢?一个分成合同,要死后五十年的版权,说句难听的,就算不是聘请合同,当完本那一刻起,书也和我们没什么关系了。 既然要战,那便新账旧账一起算历史上从来没有一次的战争是因为当下的问题,而是积累已久,当下的问题不过是导火索罢了,用一个大神的话说,过去的合同,其实和现在一样坑。 最后,不要说大神不说话,不带头,大神们虽然没来龙空征讨,但诸多大神(这里不提具体名字,不想让大神被推到风口浪尖),依然以断更明志,而我所知,更多的中层作者,也在知乎,微薄,著作权草案等等地方披上马甲一战。 外站的作者(我也是外站的),也请你们伸出援手,千万不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当龙头带头使坏,大家若是不反抗,各大小公司跟上只是时间问题,如当初的全版权合同,签约年限增加,当时没人说话,于是,各大网站合同纷纷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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