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狐🍺 ngjieshen
大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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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钟离之死 根据我玩了崩3这么多年的经验,钟离这波是不可能加强了。 武神武神,无武岂可称之为武神? 估计之后就是来一手环境抬钟离,估计就是不能奶必须套盾吃伤害之类的环境,然后复刻崩3的游戏模式,每天上班上到死。 不说了,下面上正文。 -----------历史正文--------------- “钟离?就这**?不要。” “你说什!。。。”话音未落,两人便被踢了出来。 “换一个吧,钟离不行。没有其他角色了?” 刚摇头,房主便一脸冷漠的将两人踢走了。 “会抗伤吗?圣遗物齐吗?嗯。。。都行。”检查了一下钟离的圣遗物,刚想按开始的房主注意到了一件事情。 “2命钟离?别拿来恶心人啊。”刚刚还满怀希望的旅行者下一秒重新出现在了自己的世界里。 “都是些什么人啊!”萤被气得当场直跺脚。 结实的地面上,尘土飞扬。 自己这是被连续嫌弃了几次! “咳咳咳,冷静点,萤。”轻轻捂住口鼻,钟离拍了拍旅行者的肩膀。 “可是他们居然!。。。”愤怒的挥舞双臂,暴怒的萤很显然一时半会是没办法消气了。 “没事。” “没事个锤子!”看钟离一副风清淡然的样子,萤现在满心都是怒其不挣的想法。 “我记得你说过,旅行者都是住在另一个世界璃月的居民不是吗?” 见萤还是暴怒的状态,钟离突然提了一嘴过去她说过的话。 “嗯?”过去自己确实说过这话没错。 当时难得第一次十连抽就出了钟离,日常非酋的萤一不小心就胡言乱语了起来。 毕竟pv里这除了是璃月的武神外,还是个神挡杀神,佛挡杀佛的货色啊。 “我是璃月的守护神,你们都是我的子民,都是我理应守护的对象。” “不管你们是讨厌还是喜欢我,崇拜还是仇视我,我都应该守护你们。” “因为你们都是我所珍视的事物。” 抚摸着萤的脑袋,感到有些好笑的钟离试图安抚这个暴躁的小家伙。 人看着挺小的,脾气倒是不小。 不过也习惯了。 “更何况我不是有你这个支持者吗?这就足够了。有了你的支持,那我就是最强的。” 眼见她还是消不了气,钟离悄悄地拍了个彩虹屁。 “是这样说啦。。。”虽然觉得钟离的理由有些牵强,但既然他自己都这么说了。。。 “可是!就像你说的,你可是我们璃月的武神耶!他们怎么可以嫌弃你弱!”萤有些生气的拍掉了脑袋上那只修长的手。 “但依照这个世界的规则,对于我们现在要面对的对手,我的实力确实有些弱了。” “这是个事实。”摸着被粗暴打了一下的手,温文尔雅的钟离似乎对于自己的实力毫不在意。 “啊啊啊啊!你可不可以对自己的实力有点不满啊!!!” 暴怒的萤就像一只冬眠苏醒的棕熊,一下子就跳到了钟离身前,用粉嫩的小手对着钟离的胸前发起了猛烈的攻击。 “走吧,我请你吃甜点。”一把拉过萤狂乱挥舞的小拳头,钟离脸上带着灿烂的笑容。 毕竟只要是吃的,这个小家伙就一定会上钩。 “既然有吃的,那我就暂时不生气好了。。。吸溜”一想到等会又可以吃到一些好吃的,萤决定暂时息怒。 毕竟这破游戏,也就只有食物可以满足自己了。 玩个游戏搞得好像和PUA渣男交往也是够离谱的。
看一堆人在婊蚩尤战力和老仙战力,我分析了几种可能 首先,这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 1.符华当时的攻击能力是什么?是灵魂打击还是物理打击? 攻击范围、攻击强度、攻击方式和攻击穿透度都要考虑进去。 2.蚩尤体型多大?蚩尤有没有脑子?蚩尤有没有灵魂? 蚩尤本体的外壳硬度是多少?体内的空间多大?是连接异度空间还是现实空间? 根据以上条件,以蚩尤无法被击杀的前提,我们可以衍生出数种符华在场的可能。 注:以下几项假设都是以浮华因为要处理火种计划停止后的后续收尾,因此没跟着死去为结果。 1.符华攻击为灵魂攻击以及小范围物理打击,而蚩尤没有灵魂、所以无法击杀蚩尤 2.符华攻击为物理攻击而范围小,由于蚩尤体型过大,无法击杀蚩尤 3.符华攻击为物理攻击aoe,由于攻击强度不够,无法击杀蚩尤 4.符华攻击为物理攻击aoe,攻击强度也够,但来不及找到蚩尤的弱点,因此为了保护部落,那三人就进入它体内了。结果发现需要封印两处,因此牺牲了,而那谁则镇压蚩尤 5.符华攻击强度灵魂物理都够,但担心引起更大规模的崩坏,因此没动手 5.同上,但编剧不给打 这下面则是数种不在场的可能 1.符华不在家,也没人联系她 2符华不在家,双子联系了她,可来不及了 3.符华不在家,双子联系了他,她骑着啊鸡快速赶到,可担心引起更大的崩坏,所以没出手。 4.符华不在家,双子联系了他,他骑着啊鸡快速赶到,结果打不过 基本上就这几种可能了欢迎补充
致后宫动漫吧吧务的公开信 大家好,我是一名网文作者,在这次的阅文新合同事件中,版权被资方攒在手里的事情又上演了,而这次更是将网文作者的尊严狠狠踩在地上。 在过去,不管是夏天岛事件,还是邓紫棋之类的明星,都遇到过版权纠纷,明明是我们自己创造的作品,可最后版权却不是自己的,虽然版权法无法有效的保护我们网文作者,但我个人还是希望让更多人去提出意见,让人大看到我们的声音,(根据一些律师的解释,是因为我们的合同是受合同法保护的,最近并没有相关条例修改。) 扯远了,我在后宫动漫吧也混了很久了,我相信这吧也有和我一样希望国漫和漫画能够崛起的人士,因此我希望贵方能够在首页发出一条置顶通告,呼吁所有用户前往人大的著作权修改法案意见征集表提出意见,保护广大作者的著作权。以下是随邮附送的教程,可供贵方参考: 注意:这个是修改草案后的意见提案,右侧拉到下面有新修定后的和前的著作法对比。必须要针对左侧具体条目填写意见,否则无效。 注意左中右三段。所有意见都要先点左侧要修改的目录项,然后在中间填写意见。而修改目录项的具体内容在右侧预览图中。预览图一直拉到最下,可以看著作法修改前后的对照图。 一、进入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页面,填写省份和职业,其他可不填,但最好填上。 点击这里进入 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www.npc.gov.cn%2Fflcaw%2FuserIndex.html%3Flid%3Dff80808171ba0ccc0171be96df3a02b0&urlrefer=5968ec9e878f9a159382d6c1d5d6f7b0 (1)第二节十二条。这条对应的是左边第八条项目。 修改后的原文增加了后一段: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 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 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 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 品的著作权。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 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该 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 权人许可。】 个人建议大家在最后添加内容:第三方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修改原作品的著作权。2)草案第十五条。对应的是左边第十条项目。 【第十五条 视听作品的著作 权由组织制作并承担责任的视听 作品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 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并有权按照与视听作品制作者签 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个人建议大家添加内容:在编剧、导演前面加“原作者”。 分析:比如你的作品拍成电影或动漫,导演、编剧其他都享有著作权,但唯独没有你的,这样不行。应该强制让各种改编的试听作品出现原作者名字。 (2)草案第十五条。对应的是左边第十条项目。 【第十五条 视听作品的著作 权由组织制作并承担责任的视听 作品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 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并有权按照与视听作品制作者签 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个人建议大家添加内容:在编剧、导演前面加“原作者”。 分析:比如你的作品拍成电影或动漫,导演、编剧其他都享有著作权,但唯独没有你的,这样不行。应该强制让各种改编的试听作品出现原作者名字。 2、权利的保护期方面。 (1)第三节 第二十一条。这条无对应,勉强对应的是左边第十三条目录。 【自然人的作品, 其发 表 权、本 法 第 十 条 第 一 款 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 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SW后 五十年,截止于作者SW后第五十 年的 12 月 31 日;如 果 是 合 作 作 品,截止于最后SW的作者SW后 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 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 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 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 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 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 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 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 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 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 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 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 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 护。】 本条目著作法基本没有修改,这点请大家注意,很多无良公司欺负我们就在这一条上。大家可针对性自由发挥提交建议。 分析:个人保护期50年不要改。我的意思是大家在这里提交意见时,要让保护期体现出来,不能让无良公司和组织强迫我们签约高年限的转让许可合同。这点我在下面的21条中提了意见,要求人大在法律条目中增加“禁止公司和个人强迫作者签约20年以上的高年限转让许可合同。”。我个人认为15年是比较适合的。请大家针对本条或者其他条目支援这个说法。 3、著作权和与著作权 有关的权利的保护。(特别强调) 草案增加了以下条目: 四十七条对应左侧二十一条目; 【第四十七条 为保护著作权 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 以采取技术措施。 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 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 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 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 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 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 四十八条对应左侧二十二条目。 【第四十八条下列情形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载有节目的信号而该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载有节目的信号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执行公务四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五进行加密研究或者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研究。】 四十九条对应左侧二十三条目。 【第四十九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进行下列行为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载有节目的信号上的权利管理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的除外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载有节目的信号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 个人建议大家特别要针对这三个条目提交意见,在条目后面添加内容。避免有些公司和组织用各种手段强迫作者和编剧规避法律著作权。 分析: 1、与相关组织签订协议时的霸王条款修改问题。 2、相关组织的避规法律的合同如何处罚问题。 3、相关组织擅自修改作品后的处罚问题。 其中第50和51条也有问题,但这方面我不太熟悉,据我所知好像是取消后会导致盗版更难追责。 ------------------分割线-------------- 以上就是教程,同时如果可以的话,麻烦各位多多关注阅文集团的霸王合同后续,因为我认为,这只是开始,如果这次网文作者失败了,将来腾讯回去霍霍漫画和影视时,条件估计也会像这次对作者一样刻薄。 起点扑街作家----二哈与狼敬上 ps.这是我根据我寄往各平台的邮件改的,不一定有改完,大家理解我的意思就行了。 @茶道赛高 @八荒剑英 @龙骑士007 各位麻烦帮忙置顶或者加精一下
不知道这吧里的人对版权有什么看法?长文 其实我是来宣传关于这次人大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页面的。。。 之前在其他地方都被喷惨了,我就直接复制贴上吧。。。 我是因为我以前读小说都读盗版的,没想到作者们被压迫这么重,所以才会帮忙宣传的,别骂我。。。 一、进入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页面,填写省份和职业,其他可不填,但最好填上。 点击这里进入 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www.npc.gov.cn%2Fflcaw%2FuserIndex.html%3Flid%3Dff80808171ba0ccc0171be96df3a02b0&urlrefer=5968ec9e878f9a159382d6c1d5d6f7b0 二、针对网文,我给大家整理出以下条目,大家可以对照提交建议: 1、著作权归属方面。 (1)第二节十二条。这条对应的是左边第八条项目。 修改后的原文增加了后一段: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 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 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 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 品的著作权。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 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该 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 权人许可。】 个人建议大家在最后添加内容:第三方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修改原作品的著作权。 (2)草案第十五条。对应的是左边第十条项目。 【第十五条 视听作品的著作 权由组织制作并承担责任的视听 作品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 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并有权按照与视听作品制作者签 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个人建议大家添加内容:在编剧、导演前面加“原作者”。 分析:比如你的作品拍成电影或动漫,导演、编剧其他都享有著作权,但唯独没有你的,这样不行。应该强制让各种改编的试听作品出现原作者名字。 2、权利的保护期方面。 (1)第三节 第二十一条。这条无对应,勉强对应的是左边第十三条目录。 【自然人的作品, 其发 表 权、本 法 第 十 条 第 一 款 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 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SW后 五十年,截止于作者SW后第五十 年的 12 月 31 日;如 果 是 合 作 作 品,截止于最后SW的作者SW后 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 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 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 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 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 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 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 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 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 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 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 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 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 护。】 本条目著作法基本没有修改,这点请大家注意,很多无良公司欺负我们就在这一条上。大家可针对性自由发挥提交建议。 分析:个人保护期50年不要改。我的意思是大家在这里提交意见时,要让保护期体现出来,不能让无良公司和组织强迫我们签约高年限的转让许可合同。这点我在下面的21条中提了意见,要求人大在法律条目中增加“禁止公司和个人强迫作者签约20年以上的高年限转让许可合同。”。我个人认为15年是比较适合的。请大家针对本条或者其他条目支援这个说法。 3、著作权和与著作权 有关的权利的保护。(特别强调) 草案增加了以下条目: 四十七条对应左侧二十一条目; 【第四十七条 为保护著作权 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 以采取技术措施。 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 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 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 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 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 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 四十八条对应左侧二十二条目。 【第四十八条下列情形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载有节目的信号而该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载有节目的信号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执行公务四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五进行加密研究或者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研究。】 四十九条对应左侧二十三条目。 【第四十九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进行下列行为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载有节目的信号上的权利管理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的除外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载有节目的信号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 个人建议大家特别要针对这三个条目提交意见,在条目后面添加内容。避免有些公司和组织用各种手段强迫作者和编剧规避法律著作权。 分析: 1、与相关组织签订协议时的霸王条款修改问题。 2、相关组织的避规法律的合同如何处罚问题。 3、相关组织擅自修改作品后的处罚问题。 注意:这个是修改草案后的意见提案,右侧拉到下面有新修定后的和前的著作法对比。必须要针对左侧具体条目填写意见,否则无效。 注意左中右三段。所有意见都要先点左侧要修改的目录项,然后在中间填写意见。而修改目录项的具体内容在右侧预览图中。预览图一直拉到最下,可以看著作法修改前后的对照图。 我不知道吧务可不可以置顶一下。。。 这也算保护我国的文化创造吧。。。。 @巨型马桶 如果有违本吧理念,请吧务删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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