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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违法违规涉军自媒体账号被处置 误导公众认知、损害军队形象……一批违法违规涉军自媒体账号被处置 据“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期,一些自媒体账号违反《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违规发布涉军信息,误导公众认知,损害军队形象,社会影响恶劣。军地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置了一批网上违法违规信息及自媒体账号,现通报有关典型案例。 一、消费退役军人身份。网络账号“你的赖班长”、“泔肃青年”等,以退役人员身份,发布服役期间拍摄的日常训练、演训任务影像。网络账号“久久(已退役)”、“小文子退伍女兵”等,借退役军人身份吸粉引流,违规着军服拍摄短视频、进行网络直播,诱导网民充值打赏。 二、兜售涉密敏感资料。网络账号“小川素材店”、“强荷好物”等,售卖军事行动相关视频素材和限军队内部发行书籍,借涉密敏感军事资料违规牟利。 三、歪曲解读政策规定。网络账号“未来领导者”、“红岸与帝方”、“红盾主任”等,长期发帖炒作涉军校招生、转业安置、待遇保障、文职招考等有关政策,唱衰军事职业前景,并有偿提供相关咨询指导服务。 四、抹黑军队军人形象。网络账号“与军偕老”、“辣手写字”等,编撰大量抹黑军队军人形象文章,污名化军婚军恋,掺杂披露训练任务细节。网络账号“我喜欢在公园撸猫”、“军中绿花争芳斗艳”等,长期利用AI工具,制作发布丑化军队形象的图像视频。
北京市网信办严处一批发布不实信息“自媒体”账号 央视网消息:为落实中央网信办关于整治“自媒体”发布不实信息问题乱象有关要求,北京市网信办扎实开展为期2个月的“清朗·整治“自媒体”发布不实信息”专项行动,督导属地网站平台坚决依法依约处置违法违规信息174.2万余条,账号5.7万余个,有效遏制不实信息传播势头,推动网络生态持续向好。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恶意蹭炒误导公众。账号“导演*号”仿冒某电影导演,借势博取网民关注;账号“瑶*姑”等蹭炒“河北沧州孟村家暴杀妻案”热点事件,仿冒当事人亲属,发布同质化煽动性内容,干扰舆论秩序;账号“全球*天下”“杰*凡”“迪*哥”等伪造“官方回应”“主播说新闻”等权威发布形式,编造传播军事虚假新闻,误导公众认知。平台已依法依约对相关账号采取封禁处置。 2.多种手段歪曲事实。账号“我是*爆”“小兔*可爱”等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技术,伪造奥运冠军代言营销内容,借机不当牟利;账号“西*果”拼凑外地热点事件,捏造“某野生动物园发生小老虎咬伤儿童”虚假情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账号“白*常”、“军*菌”,歪曲解读往年社会新闻、公共政策等旧闻旧事,误导公众判断。平台已依法依约对相关账号采取禁言、封禁处置。 3.不做标注以假乱真。账号“在*的”发布涉某地汛情雨情信息,未注明信息来源并拼凑剪辑,扰乱公共认知;账号“开*有”未标注信息来源,使用往年雪景视频,谎称“太白山迎来今秋首雪”,后被景区辟谣;账号“天*轮”将“喷火巡游表演”内容移花接木,编造某地“用货车桥上喷火灭蚊”谣言。平台已依法依约对相关账号采取封禁处置。 4.专业领域信息不实。账号“赵*教授”“热心*老师”等未认证医疗资质,通过使用中老年医者头像和“XX老师”等昵称冒充专业医生,密集发布治疗甲亢疾病偏方等同质化文案,违规开展引流导诊、从事网络医疗服务;账号“神探*律师”等伪造专业律师身份,虚假披露所谓案件细节博取关注,扰乱网络秩序,侵害律师行业信誉;账号“嗯*呀”、“势*笋”等冒充财经专家,歪曲解读股市走势、股票优劣等专业内容,打造“网红专家”人设,误导投资者决策。平台已依法依约对相关账号采取封禁处置。 北京市网信办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从严打击“自媒体”发布不实信息行为,切实为广大网民营造真实、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北京市网信办严处一批发布不实信息“自媒体”账号 央视网消息:为落实中央网信办关于整治“自媒体”发布不实信息问题乱象有关要求,北京市网信办扎实开展为期2个月的“清朗·整治“自媒体”发布不实信息”专项行动,督导属地网站平台坚决依法依约处置违法违规信息174.2万余条,账号5.7万余个,有效遏制不实信息传播势头,推动网络生态持续向好。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恶意蹭炒误导公众。账号“导演*号”仿冒某电影导演,借势博取网民关注;账号“瑶*姑”等蹭炒“河北沧州孟村家暴杀妻案”热点事件,仿冒当事人亲属,发布同质化煽动性内容,干扰舆论秩序;账号“全球*天下”“杰*凡”“迪*哥”等伪造“官方回应”“主播说新闻”等权威发布形式,编造传播军事虚假新闻,误导公众认知。平台已依法依约对相关账号采取封禁处置。 2.多种手段歪曲事实。账号“我是*爆”“小兔*可爱”等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技术,伪造奥运冠军代言营销内容,借机不当牟利;账号“西*果”拼凑外地热点事件,捏造“某野生动物园发生小老虎咬伤儿童”虚假情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账号“白*常”、“军*菌”,歪曲解读往年社会新闻、公共政策等旧闻旧事,误导公众判断。平台已依法依约对相关账号采取禁言、封禁处置。 3.不做标注以假乱真。账号“在*的”发布涉某地汛情雨情信息,未注明信息来源并拼凑剪辑,扰乱公共认知;账号“开*有”未标注信息来源,使用往年雪景视频,谎称“太白山迎来今秋首雪”,后被景区辟谣;账号“天*轮”将“喷火巡游表演”内容移花接木,编造某地“用货车桥上喷火灭蚊”谣言。平台已依法依约对相关账号采取封禁处置。 4.专业领域信息不实。账号“赵*教授”“热心*老师”等未认证医疗资质,通过使用中老年医者头像和“XX老师”等昵称冒充专业医生,密集发布治疗甲亢疾病偏方等同质化文案,违规开展引流导诊、从事网络医疗服务;账号“神探*律师”等伪造专业律师身份,虚假披露所谓案件细节博取关注,扰乱网络秩序,侵害律师行业信誉;账号“嗯*呀”、“势*笋”等冒充财经专家,歪曲解读股市走势、股票优劣等专业内容,打造“网红专家”人设,误导投资者决策。平台已依法依约对相关账号采取封禁处置。 北京市网信办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从严打击“自媒体”发布不实信息行为,切实为广大网民营造真实、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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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网信办严处一批发布不实信息“自媒体”账号 央视网消息:为落实中央网信办关于整治“自媒体”发布不实信息问题乱象有关要求,北京市网信办扎实开展为期2个月的“清朗·整治“自媒体”发布不实信息”专项行动,督导属地网站平台坚决依法依约处置违法违规信息174.2万余条,账号5.7万余个,有效遏制不实信息传播势头,推动网络生态持续向好。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恶意蹭炒误导公众。账号“导演*号”仿冒某电影导演,借势博取网民关注;账号“瑶*姑”等蹭炒“河北沧州孟村家暴杀妻案”热点事件,仿冒当事人亲属,发布同质化煽动性内容,干扰舆论秩序;账号“全球*天下”“杰*凡”“迪*哥”等伪造“官方回应”“主播说新闻”等权威发布形式,编造传播军事虚假新闻,误导公众认知。平台已依法依约对相关账号采取封禁处置。 2.多种手段歪曲事实。账号“我是*爆”“小兔*可爱”等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技术,伪造奥运冠军代言营销内容,借机不当牟利;账号“西*果”拼凑外地热点事件,捏造“某野生动物园发生小老虎咬伤儿童”虚假情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账号“白*常”、“军*菌”,歪曲解读往年社会新闻、公共政策等旧闻旧事,误导公众判断。平台已依法依约对相关账号采取禁言、封禁处置。 3.不做标注以假乱真。账号“在*的”发布涉某地汛情雨情信息,未注明信息来源并拼凑剪辑,扰乱公共认知;账号“开*有”未标注信息来源,使用往年雪景视频,谎称“太白山迎来今秋首雪”,后被景区辟谣;账号“天*轮”将“喷火巡游表演”内容移花接木,编造某地“用货车桥上喷火灭蚊”谣言。平台已依法依约对相关账号采取封禁处置。 4.专业领域信息不实。账号“赵*教授”“热心*老师”等未认证医疗资质,通过使用中老年医者头像和“XX老师”等昵称冒充专业医生,密集发布治疗甲亢疾病偏方等同质化文案,违规开展引流导诊、从事网络医疗服务;账号“神探*律师”等伪造专业律师身份,虚假披露所谓案件细节博取关注,扰乱网络秩序,侵害律师行业信誉;账号“嗯*呀”、“势*笋”等冒充财经专家,歪曲解读股市走势、股票优劣等专业内容,打造“网红专家”人设,误导投资者决策。平台已依法依约对相关账号采取封禁处置。 北京市网信办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从严打击“自媒体”发布不实信息行为,切实为广大网民营造真实、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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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引导未成年人科学触网 近期,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举措既是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相关义务要求的细化落地,也是因应当下未成年人深度融入网络环境现状、健全保护体系迈出的关键一步。 北京师范大学发布的《对未成年人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调研报告(2024)》显示,当前未成年人网络使用行为呈现深度融合特征,使用时长分层显著,平台依赖高度集中于“社交+娱乐”模式,消费行为低龄化且伴随非理性风险,同时他们还面临用网过程中学习与社交失衡等情况。引导未成年人科学触网,需要相关部门携手联动,划定保护边界,构建起制度完善、主体协同、教育先行的治理方式,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安全、有创造力的网络成长空间。 此次《认定办法》的制定,从制度层面破解了监管对象模糊、责任划分不清等难题,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划定了清晰的责任边界。此前,相关法规条例虽明确了网络平台对未成年人的普遍性保护义务,但面对数百万家网络平台,如何精准识别“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平台,一直是监管落地的难点。此次《认定办法》给出了可操作的量化标准,其中提到,无论是专门服务未成年人的平台,还是面向大众但未成年人用户达1000万注册量或100万月活的平台,均须承担特殊保护责任。如此细化的要求,让平台保护义务从泛泛而谈转向精准落地,避免了保护责任“大水漫灌”式的空转,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筑牢了制度的第一道防线。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学校、家庭、社会、企业等多个主体,亟待构建家校社企多元协同的联动机制,通过打破部门壁垒、整合各方资源,形成持久而强劲的保护合力。 从现实来看,应建立网信、教育部门牵头的跨部门协同机制,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享监管数据、联合开展专项行动等方式,打破各自为政的壁垒,实现“1+1>2”的治理效果。学校与家庭如能筑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内外防线,必将有益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更重要的是,相关企业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创新”,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通过制度引导与技术创新,开发出更智能的未成年人内容过滤技术,设计有利于其成长的产品功能等,让平台真正成为未成年人网络活动的守护者。 长远来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核心在于通过教育提升其网络素养,让他们既能抵御网络风险,又能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实现自我成长。近年来,教育数字化战略持续深化,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提供了战略契机。教育数字化不只是技术层面的革新,也是教育理念与模式的重塑。这要求我们加快转变传统认知,通过教育让未成年人掌握与网络共处的能力。一方面,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国家教育战略框架,让网络素养教育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深度融合,构建全方位、全覆盖的教育体系,让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过程中不断提升本领,更好适应不断变化的网络环境。另一方面,注重提升未成年人的数字“免疫力”与创造力,支持他们利用网络学习知识、展现才华,真正将网络转化为成长的助推器。 数字时代,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不仅关乎人才培育,更关乎国家未来的人才竞争力。相信随着《认定办法》的有效落地实施,相关制度将日益完善,加强校企协同,深化网络素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为未成年人打开数字世界的大门,让他们成为数字文明的建设者与受益者。
积极引导未成年人科学触网 近期,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举措既是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相关义务要求的细化落地,也是因应当下未成年人深度融入网络环境现状、健全保护体系迈出的关键一步。 北京师范大学发布的《对未成年人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调研报告(2024)》显示,当前未成年人网络使用行为呈现深度融合特征,使用时长分层显著,平台依赖高度集中于“社交+娱乐”模式,消费行为低龄化且伴随非理性风险,同时他们还面临用网过程中学习与社交失衡等情况。引导未成年人科学触网,需要相关部门携手联动,划定保护边界,构建起制度完善、主体协同、教育先行的治理方式,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安全、有创造力的网络成长空间。 此次《认定办法》的制定,从制度层面破解了监管对象模糊、责任划分不清等难题,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划定了清晰的责任边界。此前,相关法规条例虽明确了网络平台对未成年人的普遍性保护义务,但面对数百万家网络平台,如何精准识别“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平台,一直是监管落地的难点。此次《认定办法》给出了可操作的量化标准,其中提到,无论是专门服务未成年人的平台,还是面向大众但未成年人用户达1000万注册量或100万月活的平台,均须承担特殊保护责任。如此细化的要求,让平台保护义务从泛泛而谈转向精准落地,避免了保护责任“大水漫灌”式的空转,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筑牢了制度的第一道防线。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学校、家庭、社会、企业等多个主体,亟待构建家校社企多元协同的联动机制,通过打破部门壁垒、整合各方资源,形成持久而强劲的保护合力。 从现实来看,应建立网信、教育部门牵头的跨部门协同机制,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享监管数据、联合开展专项行动等方式,打破各自为政的壁垒,实现“1+1>2”的治理效果。学校与家庭如能筑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内外防线,必将有益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更重要的是,相关企业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创新”,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通过制度引导与技术创新,开发出更智能的未成年人内容过滤技术,设计有利于其成长的产品功能等,让平台真正成为未成年人网络活动的守护者。 长远来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核心在于通过教育提升其网络素养,让他们既能抵御网络风险,又能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实现自我成长。近年来,教育数字化战略持续深化,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提供了战略契机。教育数字化不只是技术层面的革新,也是教育理念与模式的重塑。这要求我们加快转变传统认知,通过教育让未成年人掌握与网络共处的能力。一方面,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国家教育战略框架,让网络素养教育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深度融合,构建全方位、全覆盖的教育体系,让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过程中不断提升本领,更好适应不断变化的网络环境。另一方面,注重提升未成年人的数字“免疫力”与创造力,支持他们利用网络学习知识、展现才华,真正将网络转化为成长的助推器。 数字时代,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不仅关乎人才培育,更关乎国家未来的人才竞争力。相信随着《认定办法》的有效落地实施,相关制度将日益完善,加强校企协同,深化网络素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为未成年人打开数字世界的大门,让他们成为数字文明的建设者与受益者。
积极引导未成年人科学触网 近期,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举措既是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相关义务要求的细化落地,也是因应当下未成年人深度融入网络环境现状、健全保护体系迈出的关键一步。 北京师范大学发布的《对未成年人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调研报告(2024)》显示,当前未成年人网络使用行为呈现深度融合特征,使用时长分层显著,平台依赖高度集中于“社交+娱乐”模式,消费行为低龄化且伴随非理性风险,同时他们还面临用网过程中学习与社交失衡等情况。引导未成年人科学触网,需要相关部门携手联动,划定保护边界,构建起制度完善、主体协同、教育先行的治理方式,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安全、有创造力的网络成长空间。 此次《认定办法》的制定,从制度层面破解了监管对象模糊、责任划分不清等难题,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划定了清晰的责任边界。此前,相关法规条例虽明确了网络平台对未成年人的普遍性保护义务,但面对数百万家网络平台,如何精准识别“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平台,一直是监管落地的难点。此次《认定办法》给出了可操作的量化标准,其中提到,无论是专门服务未成年人的平台,还是面向大众但未成年人用户达1000万注册量或100万月活的平台,均须承担特殊保护责任。如此细化的要求,让平台保护义务从泛泛而谈转向精准落地,避免了保护责任“大水漫灌”式的空转,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筑牢了制度的第一道防线。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学校、家庭、社会、企业等多个主体,亟待构建家校社企多元协同的联动机制,通过打破部门壁垒、整合各方资源,形成持久而强劲的保护合力。 从现实来看,应建立网信、教育部门牵头的跨部门协同机制,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享监管数据、联合开展专项行动等方式,打破各自为政的壁垒,实现“1+1>2”的治理效果。学校与家庭如能筑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内外防线,必将有益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更重要的是,相关企业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创新”,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通过制度引导与技术创新,开发出更智能的未成年人内容过滤技术,设计有利于其成长的产品功能等,让平台真正成为未成年人网络活动的守护者。 长远来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核心在于通过教育提升其网络素养,让他们既能抵御网络风险,又能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实现自我成长。近年来,教育数字化战略持续深化,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提供了战略契机。教育数字化不只是技术层面的革新,也是教育理念与模式的重塑。这要求我们加快转变传统认知,通过教育让未成年人掌握与网络共处的能力。一方面,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国家教育战略框架,让网络素养教育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深度融合,构建全方位、全覆盖的教育体系,让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过程中不断提升本领,更好适应不断变化的网络环境。另一方面,注重提升未成年人的数字“免疫力”与创造力,支持他们利用网络学习知识、展现才华,真正将网络转化为成长的助推器。 数字时代,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不仅关乎人才培育,更关乎国家未来的人才竞争力。相信随着《认定办法》的有效落地实施,相关制度将日益完善,加强校企协同,深化网络素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为未成年人打开数字世界的大门,让他们成为数字文明的建设者与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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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引导未成年人科学触网 近期,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举措既是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相关义务要求的细化落地,也是因应当下未成年人深度融入网络环境现状、健全保护体系迈出的关键一步。 北京师范大学发布的《对未成年人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调研报告(2024)》显示,当前未成年人网络使用行为呈现深度融合特征,使用时长分层显著,平台依赖高度集中于“社交+娱乐”模式,消费行为低龄化且伴随非理性风险,同时他们还面临用网过程中学习与社交失衡等情况。引导未成年人科学触网,需要相关部门携手联动,划定保护边界,构建起制度完善、主体协同、教育先行的治理方式,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安全、有创造力的网络成长空间。 此次《认定办法》的制定,从制度层面破解了监管对象模糊、责任划分不清等难题,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划定了清晰的责任边界。此前,相关法规条例虽明确了网络平台对未成年人的普遍性保护义务,但面对数百万家网络平台,如何精准识别“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平台,一直是监管落地的难点。此次《认定办法》给出了可操作的量化标准,其中提到,无论是专门服务未成年人的平台,还是面向大众但未成年人用户达1000万注册量或100万月活的平台,均须承担特殊保护责任。如此细化的要求,让平台保护义务从泛泛而谈转向精准落地,避免了保护责任“大水漫灌”式的空转,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筑牢了制度的第一道防线。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学校、家庭、社会、企业等多个主体,亟待构建家校社企多元协同的联动机制,通过打破部门壁垒、整合各方资源,形成持久而强劲的保护合力。 从现实来看,应建立网信、教育部门牵头的跨部门协同机制,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享监管数据、联合开展专项行动等方式,打破各自为政的壁垒,实现“1+1>2”的治理效果。学校与家庭如能筑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内外防线,必将有益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更重要的是,相关企业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创新”,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通过制度引导与技术创新,开发出更智能的未成年人内容过滤技术,设计有利于其成长的产品功能等,让平台真正成为未成年人网络活动的守护者。 长远来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核心在于通过教育提升其网络素养,让他们既能抵御网络风险,又能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实现自我成长。近年来,教育数字化战略持续深化,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提供了战略契机。教育数字化不只是技术层面的革新,也是教育理念与模式的重塑。这要求我们加快转变传统认知,通过教育让未成年人掌握与网络共处的能力。一方面,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国家教育战略框架,让网络素养教育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深度融合,构建全方位、全覆盖的教育体系,让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过程中不断提升本领,更好适应不断变化的网络环境。另一方面,注重提升未成年人的数字“免疫力”与创造力,支持他们利用网络学习知识、展现才华,真正将网络转化为成长的助推器。 数字时代,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不仅关乎人才培育,更关乎国家未来的人才竞争力。相信随着《认定办法》的有效落地实施,相关制度将日益完善,加强校企协同,深化网络素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为未成年人打开数字世界的大门,让他们成为数字文明的建设者与受益者。
积极引导未成年人科学触网 近期,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举措既是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相关义务要求的细化落地,也是因应当下未成年人深度融入网络环境现状、健全保护体系迈出的关键一步。 北京师范大学发布的《对未成年人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调研报告(2024)》显示,当前未成年人网络使用行为呈现深度融合特征,使用时长分层显著,平台依赖高度集中于“社交+娱乐”模式,消费行为低龄化且伴随非理性风险,同时他们还面临用网过程中学习与社交失衡等情况。引导未成年人科学触网,需要相关部门携手联动,划定保护边界,构建起制度完善、主体协同、教育先行的治理方式,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安全、有创造力的网络成长空间。 此次《认定办法》的制定,从制度层面破解了监管对象模糊、责任划分不清等难题,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划定了清晰的责任边界。此前,相关法规条例虽明确了网络平台对未成年人的普遍性保护义务,但面对数百万家网络平台,如何精准识别“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平台,一直是监管落地的难点。此次《认定办法》给出了可操作的量化标准,其中提到,无论是专门服务未成年人的平台,还是面向大众但未成年人用户达1000万注册量或100万月活的平台,均须承担特殊保护责任。如此细化的要求,让平台保护义务从泛泛而谈转向精准落地,避免了保护责任“大水漫灌”式的空转,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筑牢了制度的第一道防线。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学校、家庭、社会、企业等多个主体,亟待构建家校社企多元协同的联动机制,通过打破部门壁垒、整合各方资源,形成持久而强劲的保护合力。 从现实来看,应建立网信、教育部门牵头的跨部门协同机制,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享监管数据、联合开展专项行动等方式,打破各自为政的壁垒,实现“1+1>2”的治理效果。学校与家庭如能筑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内外防线,必将有益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更重要的是,相关企业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创新”,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通过制度引导与技术创新,开发出更智能的未成年人内容过滤技术,设计有利于其成长的产品功能等,让平台真正成为未成年人网络活动的守护者。 长远来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核心在于通过教育提升其网络素养,让他们既能抵御网络风险,又能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实现自我成长。近年来,教育数字化战略持续深化,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提供了战略契机。教育数字化不只是技术层面的革新,也是教育理念与模式的重塑。这要求我们加快转变传统认知,通过教育让未成年人掌握与网络共处的能力。一方面,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国家教育战略框架,让网络素养教育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深度融合,构建全方位、全覆盖的教育体系,让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过程中不断提升本领,更好适应不断变化的网络环境。另一方面,注重提升未成年人的数字“免疫力”与创造力,支持他们利用网络学习知识、展现才华,真正将网络转化为成长的助推器。 数字时代,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不仅关乎人才培育,更关乎国家未来的人才竞争力。相信随着《认定办法》的有效落地实施,相关制度将日益完善,加强校企协同,深化网络素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为未成年人打开数字世界的大门,让他们成为数字文明的建设者与受益者。
积极引导未成年人科学触网 近期,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举措既是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相关义务要求的细化落地,也是因应当下未成年人深度融入网络环境现状、健全保护体系迈出的关键一步。 北京师范大学发布的《对未成年人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调研报告(2024)》显示,当前未成年人网络使用行为呈现深度融合特征,使用时长分层显著,平台依赖高度集中于“社交+娱乐”模式,消费行为低龄化且伴随非理性风险,同时他们还面临用网过程中学习与社交失衡等情况。引导未成年人科学触网,需要相关部门携手联动,划定保护边界,构建起制度完善、主体协同、教育先行的治理方式,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安全、有创造力的网络成长空间。 此次《认定办法》的制定,从制度层面破解了监管对象模糊、责任划分不清等难题,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划定了清晰的责任边界。此前,相关法规条例虽明确了网络平台对未成年人的普遍性保护义务,但面对数百万家网络平台,如何精准识别“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平台,一直是监管落地的难点。此次《认定办法》给出了可操作的量化标准,其中提到,无论是专门服务未成年人的平台,还是面向大众但未成年人用户达1000万注册量或100万月活的平台,均须承担特殊保护责任。如此细化的要求,让平台保护义务从泛泛而谈转向精准落地,避免了保护责任“大水漫灌”式的空转,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筑牢了制度的第一道防线。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学校、家庭、社会、企业等多个主体,亟待构建家校社企多元协同的联动机制,通过打破部门壁垒、整合各方资源,形成持久而强劲的保护合力。 从现实来看,应建立网信、教育部门牵头的跨部门协同机制,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享监管数据、联合开展专项行动等方式,打破各自为政的壁垒,实现“1+1>2”的治理效果。学校与家庭如能筑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内外防线,必将有益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更重要的是,相关企业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创新”,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通过制度引导与技术创新,开发出更智能的未成年人内容过滤技术,设计有利于其成长的产品功能等,让平台真正成为未成年人网络活动的守护者。 长远来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核心在于通过教育提升其网络素养,让他们既能抵御网络风险,又能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实现自我成长。近年来,教育数字化战略持续深化,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提供了战略契机。教育数字化不只是技术层面的革新,也是教育理念与模式的重塑。这要求我们加快转变传统认知,通过教育让未成年人掌握与网络共处的能力。一方面,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国家教育战略框架,让网络素养教育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深度融合,构建全方位、全覆盖的教育体系,让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过程中不断提升本领,更好适应不断变化的网络环境。另一方面,注重提升未成年人的数字“免疫力”与创造力,支持他们利用网络学习知识、展现才华,真正将网络转化为成长的助推器。 数字时代,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不仅关乎人才培育,更关乎国家未来的人才竞争力。相信随着《认定办法》的有效落地实施,相关制度将日益完善,加强校企协同,深化网络素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为未成年人打开数字世界的大门,让他们成为数字文明的建设者与受益者。
积极引导未成年人科学触网 近期,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举措既是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相关义务要求的细化落地,也是因应当下未成年人深度融入网络环境现状、健全保护体系迈出的关键一步。 北京师范大学发布的《对未成年人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调研报告(2024)》显示,当前未成年人网络使用行为呈现深度融合特征,使用时长分层显著,平台依赖高度集中于“社交+娱乐”模式,消费行为低龄化且伴随非理性风险,同时他们还面临用网过程中学习与社交失衡等情况。引导未成年人科学触网,需要相关部门携手联动,划定保护边界,构建起制度完善、主体协同、教育先行的治理方式,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安全、有创造力的网络成长空间。 此次《认定办法》的制定,从制度层面破解了监管对象模糊、责任划分不清等难题,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划定了清晰的责任边界。此前,相关法规条例虽明确了网络平台对未成年人的普遍性保护义务,但面对数百万家网络平台,如何精准识别“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平台,一直是监管落地的难点。此次《认定办法》给出了可操作的量化标准,其中提到,无论是专门服务未成年人的平台,还是面向大众但未成年人用户达1000万注册量或100万月活的平台,均须承担特殊保护责任。如此细化的要求,让平台保护义务从泛泛而谈转向精准落地,避免了保护责任“大水漫灌”式的空转,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筑牢了制度的第一道防线。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学校、家庭、社会、企业等多个主体,亟待构建家校社企多元协同的联动机制,通过打破部门壁垒、整合各方资源,形成持久而强劲的保护合力。 从现实来看,应建立网信、教育部门牵头的跨部门协同机制,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享监管数据、联合开展专项行动等方式,打破各自为政的壁垒,实现“1+1>2”的治理效果。学校与家庭如能筑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内外防线,必将有益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更重要的是,相关企业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创新”,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通过制度引导与技术创新,开发出更智能的未成年人内容过滤技术,设计有利于其成长的产品功能等,让平台真正成为未成年人网络活动的守护者。 长远来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核心在于通过教育提升其网络素养,让他们既能抵御网络风险,又能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实现自我成长。近年来,教育数字化战略持续深化,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提供了战略契机。教育数字化不只是技术层面的革新,也是教育理念与模式的重塑。这要求我们加快转变传统认知,通过教育让未成年人掌握与网络共处的能力。一方面,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国家教育战略框架,让网络素养教育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深度融合,构建全方位、全覆盖的教育体系,让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过程中不断提升本领,更好适应不断变化的网络环境。另一方面,注重提升未成年人的数字“免疫力”与创造力,支持他们利用网络学习知识、展现才华,真正将网络转化为成长的助推器。 数字时代,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不仅关乎人才培育,更关乎国家未来的人才竞争力。相信随着《认定办法》的有效落地实施,相关制度将日益完善,加强校企协同,深化网络素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为未成年人打开数字世界的大门,让他们成为数字文明的建设者与受益者。
警惕“先用后付”消费模式“套路”消费者 “先用后付”是指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先0元下单,待确认收货后再在规定时间内付款。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先用后付”在为消费者提供试用体验、减少资金占用等便利的同时,也因存在安全风险、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引发不少投诉甚至诉讼,其背后隐藏多重消费“陷阱”,需要引起重视。 一是“无感”开通,知情权和选择权遭剥夺。从众多案例来看,电商平台在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通过技术手段默认开通“先用后付”服务,而关闭这一功能的过程却异常繁琐,商家像“躲猫猫”似的隐藏取消按钮,还会遇到诸如“存在履约中的订单,无法确认关闭服务”等情形,甚至在关闭该选项后,系统会在下次进入购物页面时强制又将支付方式默认为“先用后付”。这种“无感开通、隐蔽关闭”的设计,不仅没有给消费者带来愉快的消费体验,反而剥夺了消费者知悉真实情况的知情权和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选择权,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是“免密”支付,信息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在该支付模式下,消费者从下单到收到货品,再到免密支付自动扣款,全程无需输入支付密码、验证码或者人脸识别,消费者的钱包处于“裸奔”状态,当手机丢失、账号被盗时更是面临着被不法分子恶意使用账户的消费风险。当自动扣款使用过一次免密支付功能后,后续可能出现扣款金额莫名跳涨、免费试用变“自动续费”、退货阶段仍自动扣款等情形,潜藏着更多消费“黑洞”。同时,该支付模式涉及大量个人敏感信息,如身份证、信用卡和银行账户,一旦这些数据遭到泄露,消费者的财产与隐私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 三是“信用”消费,极易触发个人征信雷区。消费者“0元下单”本质上是一种信贷消费,平台根据用户消费历史和信用评分,给予一定的预支额度,若用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平台则将预支款转为贷款。有些电商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信息共享,若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先用后付”,可能因未按时还款产生逾期费用,甚至出现征信风险。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显示,一消费者因未收到网购货物而没有按期支付货款,被微信支付分系统扣减信用分20余分,导致其“先用后付”权益被平台强制终止。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得到有效保障。对此,笔者建议: 一是规范行业标准。禁止商家使用“0元购”“0元下单”等非理性宣传标语,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完善平台技术服务收费规则,对“先用后付”订单技术服务收费予以上限管制,防止平台为盲目逐利而滥用技术手段;出台统一整改规则,改变将“先用后付”设为默认的功能设置,提供取消便捷入口并简化取消步骤,并在页面上作显要提示,让消费者自主选择的同时加强使用该功能的身份验证、支付提醒,避免因误触引发纠纷。 二是加强技术监管。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网购流程实施动态监控,对关键节点存证,防止消费者对支付过程失去掌控;平台要落实数据保护的主体责任,确保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合规处理,严格执行数据加密和分级保护措施,谨防因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储存和共享而发生数据泄露的风险,并在出现数据安全风险时履行及时通知义务。 三是加大打击力度。《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自动扣款、强制消费等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此,一旦发生类似现象,消协、市场监管、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及时介入,依法查处,联合惩戒,尤其对涉及诈骗、恶意扣费等严重违法犯罪的行为,要实施精准打击,提高处罚力度,形成有效震慑。
警惕“先用后付”消费模式“套路”消费者 “先用后付”是指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先0元下单,待确认收货后再在规定时间内付款。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先用后付”在为消费者提供试用体验、减少资金占用等便利的同时,也因存在安全风险、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引发不少投诉甚至诉讼,其背后隐藏多重消费“陷阱”,需要引起重视。 一是“无感”开通,知情权和选择权遭剥夺。从众多案例来看,电商平台在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通过技术手段默认开通“先用后付”服务,而关闭这一功能的过程却异常繁琐,商家像“躲猫猫”似的隐藏取消按钮,还会遇到诸如“存在履约中的订单,无法确认关闭服务”等情形,甚至在关闭该选项后,系统会在下次进入购物页面时强制又将支付方式默认为“先用后付”。这种“无感开通、隐蔽关闭”的设计,不仅没有给消费者带来愉快的消费体验,反而剥夺了消费者知悉真实情况的知情权和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选择权,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是“免密”支付,信息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在该支付模式下,消费者从下单到收到货品,再到免密支付自动扣款,全程无需输入支付密码、验证码或者人脸识别,消费者的钱包处于“裸奔”状态,当手机丢失、账号被盗时更是面临着被不法分子恶意使用账户的消费风险。当自动扣款使用过一次免密支付功能后,后续可能出现扣款金额莫名跳涨、免费试用变“自动续费”、退货阶段仍自动扣款等情形,潜藏着更多消费“黑洞”。同时,该支付模式涉及大量个人敏感信息,如身份证、信用卡和银行账户,一旦这些数据遭到泄露,消费者的财产与隐私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 三是“信用”消费,极易触发个人征信雷区。消费者“0元下单”本质上是一种信贷消费,平台根据用户消费历史和信用评分,给予一定的预支额度,若用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平台则将预支款转为贷款。有些电商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信息共享,若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先用后付”,可能因未按时还款产生逾期费用,甚至出现征信风险。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显示,一消费者因未收到网购货物而没有按期支付货款,被微信支付分系统扣减信用分20余分,导致其“先用后付”权益被平台强制终止。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得到有效保障。对此,笔者建议: 一是规范行业标准。禁止商家使用“0元购”“0元下单”等非理性宣传标语,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完善平台技术服务收费规则,对“先用后付”订单技术服务收费予以上限管制,防止平台为盲目逐利而滥用技术手段;出台统一整改规则,改变将“先用后付”设为默认的功能设置,提供取消便捷入口并简化取消步骤,并在页面上作显要提示,让消费者自主选择的同时加强使用该功能的身份验证、支付提醒,避免因误触引发纠纷。 二是加强技术监管。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网购流程实施动态监控,对关键节点存证,防止消费者对支付过程失去掌控;平台要落实数据保护的主体责任,确保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合规处理,严格执行数据加密和分级保护措施,谨防因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储存和共享而发生数据泄露的风险,并在出现数据安全风险时履行及时通知义务。 三是加大打击力度。《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自动扣款、强制消费等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此,一旦发生类似现象,消协、市场监管、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及时介入,依法查处,联合惩戒,尤其对涉及诈骗、恶意扣费等严重违法犯罪的行为,要实施精准打击,提高处罚力度,形成有效震慑。
警惕“先用后付”消费模式“套路”消费者 “先用后付”是指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先0元下单,待确认收货后再在规定时间内付款。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先用后付”在为消费者提供试用体验、减少资金占用等便利的同时,也因存在安全风险、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引发不少投诉甚至诉讼,其背后隐藏多重消费“陷阱”,需要引起重视。 一是“无感”开通,知情权和选择权遭剥夺。从众多案例来看,电商平台在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通过技术手段默认开通“先用后付”服务,而关闭这一功能的过程却异常繁琐,商家像“躲猫猫”似的隐藏取消按钮,还会遇到诸如“存在履约中的订单,无法确认关闭服务”等情形,甚至在关闭该选项后,系统会在下次进入购物页面时强制又将支付方式默认为“先用后付”。这种“无感开通、隐蔽关闭”的设计,不仅没有给消费者带来愉快的消费体验,反而剥夺了消费者知悉真实情况的知情权和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选择权,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是“免密”支付,信息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在该支付模式下,消费者从下单到收到货品,再到免密支付自动扣款,全程无需输入支付密码、验证码或者人脸识别,消费者的钱包处于“裸奔”状态,当手机丢失、账号被盗时更是面临着被不法分子恶意使用账户的消费风险。当自动扣款使用过一次免密支付功能后,后续可能出现扣款金额莫名跳涨、免费试用变“自动续费”、退货阶段仍自动扣款等情形,潜藏着更多消费“黑洞”。同时,该支付模式涉及大量个人敏感信息,如身份证、信用卡和银行账户,一旦这些数据遭到泄露,消费者的财产与隐私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 三是“信用”消费,极易触发个人征信雷区。消费者“0元下单”本质上是一种信贷消费,平台根据用户消费历史和信用评分,给予一定的预支额度,若用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平台则将预支款转为贷款。有些电商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信息共享,若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先用后付”,可能因未按时还款产生逾期费用,甚至出现征信风险。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显示,一消费者因未收到网购货物而没有按期支付货款,被微信支付分系统扣减信用分20余分,导致其“先用后付”权益被平台强制终止。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得到有效保障。对此,笔者建议: 一是规范行业标准。禁止商家使用“0元购”“0元下单”等非理性宣传标语,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完善平台技术服务收费规则,对“先用后付”订单技术服务收费予以上限管制,防止平台为盲目逐利而滥用技术手段;出台统一整改规则,改变将“先用后付”设为默认的功能设置,提供取消便捷入口并简化取消步骤,并在页面上作显要提示,让消费者自主选择的同时加强使用该功能的身份验证、支付提醒,避免因误触引发纠纷。 二是加强技术监管。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网购流程实施动态监控,对关键节点存证,防止消费者对支付过程失去掌控;平台要落实数据保护的主体责任,确保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合规处理,严格执行数据加密和分级保护措施,谨防因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储存和共享而发生数据泄露的风险,并在出现数据安全风险时履行及时通知义务。 三是加大打击力度。《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自动扣款、强制消费等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此,一旦发生类似现象,消协、市场监管、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及时介入,依法查处,联合惩戒,尤其对涉及诈骗、恶意扣费等严重违法犯罪的行为,要实施精准打击,提高处罚力度,形成有效震慑。
警惕“先用后付”消费模式“套路”消费者 “先用后付”是指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先0元下单,待确认收货后再在规定时间内付款。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先用后付”在为消费者提供试用体验、减少资金占用等便利的同时,也因存在安全风险、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引发不少投诉甚至诉讼,其背后隐藏多重消费“陷阱”,需要引起重视。 一是“无感”开通,知情权和选择权遭剥夺。从众多案例来看,电商平台在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通过技术手段默认开通“先用后付”服务,而关闭这一功能的过程却异常繁琐,商家像“躲猫猫”似的隐藏取消按钮,还会遇到诸如“存在履约中的订单,无法确认关闭服务”等情形,甚至在关闭该选项后,系统会在下次进入购物页面时强制又将支付方式默认为“先用后付”。这种“无感开通、隐蔽关闭”的设计,不仅没有给消费者带来愉快的消费体验,反而剥夺了消费者知悉真实情况的知情权和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选择权,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是“免密”支付,信息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在该支付模式下,消费者从下单到收到货品,再到免密支付自动扣款,全程无需输入支付密码、验证码或者人脸识别,消费者的钱包处于“裸奔”状态,当手机丢失、账号被盗时更是面临着被不法分子恶意使用账户的消费风险。当自动扣款使用过一次免密支付功能后,后续可能出现扣款金额莫名跳涨、免费试用变“自动续费”、退货阶段仍自动扣款等情形,潜藏着更多消费“黑洞”。同时,该支付模式涉及大量个人敏感信息,如身份证、信用卡和银行账户,一旦这些数据遭到泄露,消费者的财产与隐私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 三是“信用”消费,极易触发个人征信雷区。消费者“0元下单”本质上是一种信贷消费,平台根据用户消费历史和信用评分,给予一定的预支额度,若用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平台则将预支款转为贷款。有些电商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信息共享,若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先用后付”,可能因未按时还款产生逾期费用,甚至出现征信风险。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显示,一消费者因未收到网购货物而没有按期支付货款,被微信支付分系统扣减信用分20余分,导致其“先用后付”权益被平台强制终止。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得到有效保障。对此,笔者建议: 一是规范行业标准。禁止商家使用“0元购”“0元下单”等非理性宣传标语,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完善平台技术服务收费规则,对“先用后付”订单技术服务收费予以上限管制,防止平台为盲目逐利而滥用技术手段;出台统一整改规则,改变将“先用后付”设为默认的功能设置,提供取消便捷入口并简化取消步骤,并在页面上作显要提示,让消费者自主选择的同时加强使用该功能的身份验证、支付提醒,避免因误触引发纠纷。 二是加强技术监管。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网购流程实施动态监控,对关键节点存证,防止消费者对支付过程失去掌控;平台要落实数据保护的主体责任,确保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合规处理,严格执行数据加密和分级保护措施,谨防因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储存和共享而发生数据泄露的风险,并在出现数据安全风险时履行及时通知义务。 三是加大打击力度。《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自动扣款、强制消费等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此,一旦发生类似现象,消协、市场监管、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及时介入,依法查处,联合惩戒,尤其对涉及诈骗、恶意扣费等严重违法犯罪的行为,要实施精准打击,提高处罚力度,形成有效震慑。
警惕“先用后付”消费模式“套路”消费者 “先用后付”是指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先0元下单,待确认收货后再在规定时间内付款。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先用后付”在为消费者提供试用体验、减少资金占用等便利的同时,也因存在安全风险、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引发不少投诉甚至诉讼,其背后隐藏多重消费“陷阱”,需要引起重视。 一是“无感”开通,知情权和选择权遭剥夺。从众多案例来看,电商平台在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通过技术手段默认开通“先用后付”服务,而关闭这一功能的过程却异常繁琐,商家像“躲猫猫”似的隐藏取消按钮,还会遇到诸如“存在履约中的订单,无法确认关闭服务”等情形,甚至在关闭该选项后,系统会在下次进入购物页面时强制又将支付方式默认为“先用后付”。这种“无感开通、隐蔽关闭”的设计,不仅没有给消费者带来愉快的消费体验,反而剥夺了消费者知悉真实情况的知情权和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选择权,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是“免密”支付,信息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在该支付模式下,消费者从下单到收到货品,再到免密支付自动扣款,全程无需输入支付密码、验证码或者人脸识别,消费者的钱包处于“裸奔”状态,当手机丢失、账号被盗时更是面临着被不法分子恶意使用账户的消费风险。当自动扣款使用过一次免密支付功能后,后续可能出现扣款金额莫名跳涨、免费试用变“自动续费”、退货阶段仍自动扣款等情形,潜藏着更多消费“黑洞”。同时,该支付模式涉及大量个人敏感信息,如身份证、信用卡和银行账户,一旦这些数据遭到泄露,消费者的财产与隐私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 三是“信用”消费,极易触发个人征信雷区。消费者“0元下单”本质上是一种信贷消费,平台根据用户消费历史和信用评分,给予一定的预支额度,若用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平台则将预支款转为贷款。有些电商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信息共享,若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先用后付”,可能因未按时还款产生逾期费用,甚至出现征信风险。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显示,一消费者因未收到网购货物而没有按期支付货款,被微信支付分系统扣减信用分20余分,导致其“先用后付”权益被平台强制终止。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得到有效保障。对此,笔者建议: 一是规范行业标准。禁止商家使用“0元购”“0元下单”等非理性宣传标语,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完善平台技术服务收费规则,对“先用后付”订单技术服务收费予以上限管制,防止平台为盲目逐利而滥用技术手段;出台统一整改规则,改变将“先用后付”设为默认的功能设置,提供取消便捷入口并简化取消步骤,并在页面上作显要提示,让消费者自主选择的同时加强使用该功能的身份验证、支付提醒,避免因误触引发纠纷。 二是加强技术监管。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网购流程实施动态监控,对关键节点存证,防止消费者对支付过程失去掌控;平台要落实数据保护的主体责任,确保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合规处理,严格执行数据加密和分级保护措施,谨防因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储存和共享而发生数据泄露的风险,并在出现数据安全风险时履行及时通知义务。 三是加大打击力度。《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自动扣款、强制消费等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此,一旦发生类似现象,消协、市场监管、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及时介入,依法查处,联合惩戒,尤其对涉及诈骗、恶意扣费等严重违法犯罪的行为,要实施精准打击,提高处罚力度,形成有效震慑。
警惕“先用后付”消费模式“套路”消费者 “先用后付”是指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先0元下单,待确认收货后再在规定时间内付款。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先用后付”在为消费者提供试用体验、减少资金占用等便利的同时,也因存在安全风险、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引发不少投诉甚至诉讼,其背后隐藏多重消费“陷阱”,需要引起重视。 一是“无感”开通,知情权和选择权遭剥夺。从众多案例来看,电商平台在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通过技术手段默认开通“先用后付”服务,而关闭这一功能的过程却异常繁琐,商家像“躲猫猫”似的隐藏取消按钮,还会遇到诸如“存在履约中的订单,无法确认关闭服务”等情形,甚至在关闭该选项后,系统会在下次进入购物页面时强制又将支付方式默认为“先用后付”。这种“无感开通、隐蔽关闭”的设计,不仅没有给消费者带来愉快的消费体验,反而剥夺了消费者知悉真实情况的知情权和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选择权,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是“免密”支付,信息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在该支付模式下,消费者从下单到收到货品,再到免密支付自动扣款,全程无需输入支付密码、验证码或者人脸识别,消费者的钱包处于“裸奔”状态,当手机丢失、账号被盗时更是面临着被不法分子恶意使用账户的消费风险。当自动扣款使用过一次免密支付功能后,后续可能出现扣款金额莫名跳涨、免费试用变“自动续费”、退货阶段仍自动扣款等情形,潜藏着更多消费“黑洞”。同时,该支付模式涉及大量个人敏感信息,如身份证、信用卡和银行账户,一旦这些数据遭到泄露,消费者的财产与隐私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 三是“信用”消费,极易触发个人征信雷区。消费者“0元下单”本质上是一种信贷消费,平台根据用户消费历史和信用评分,给予一定的预支额度,若用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平台则将预支款转为贷款。有些电商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信息共享,若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先用后付”,可能因未按时还款产生逾期费用,甚至出现征信风险。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显示,一消费者因未收到网购货物而没有按期支付货款,被微信支付分系统扣减信用分20余分,导致其“先用后付”权益被平台强制终止。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得到有效保障。对此,笔者建议: 一是规范行业标准。禁止商家使用“0元购”“0元下单”等非理性宣传标语,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完善平台技术服务收费规则,对“先用后付”订单技术服务收费予以上限管制,防止平台为盲目逐利而滥用技术手段;出台统一整改规则,改变将“先用后付”设为默认的功能设置,提供取消便捷入口并简化取消步骤,并在页面上作显要提示,让消费者自主选择的同时加强使用该功能的身份验证、支付提醒,避免因误触引发纠纷。 二是加强技术监管。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网购流程实施动态监控,对关键节点存证,防止消费者对支付过程失去掌控;平台要落实数据保护的主体责任,确保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合规处理,严格执行数据加密和分级保护措施,谨防因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储存和共享而发生数据泄露的风险,并在出现数据安全风险时履行及时通知义务。 三是加大打击力度。《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自动扣款、强制消费等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此,一旦发生类似现象,消协、市场监管、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及时介入,依法查处,联合惩戒,尤其对涉及诈骗、恶意扣费等严重违法犯罪的行为,要实施精准打击,提高处罚力度,形成有效震慑。
警惕“先用后付”消费模式“套路”消费者 “先用后付”是指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先0元下单,待确认收货后再在规定时间内付款。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先用后付”在为消费者提供试用体验、减少资金占用等便利的同时,也因存在安全风险、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引发不少投诉甚至诉讼,其背后隐藏多重消费“陷阱”,需要引起重视。 一是“无感”开通,知情权和选择权遭剥夺。从众多案例来看,电商平台在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通过技术手段默认开通“先用后付”服务,而关闭这一功能的过程却异常繁琐,商家像“躲猫猫”似的隐藏取消按钮,还会遇到诸如“存在履约中的订单,无法确认关闭服务”等情形,甚至在关闭该选项后,系统会在下次进入购物页面时强制又将支付方式默认为“先用后付”。这种“无感开通、隐蔽关闭”的设计,不仅没有给消费者带来愉快的消费体验,反而剥夺了消费者知悉真实情况的知情权和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选择权,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是“免密”支付,信息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在该支付模式下,消费者从下单到收到货品,再到免密支付自动扣款,全程无需输入支付密码、验证码或者人脸识别,消费者的钱包处于“裸奔”状态,当手机丢失、账号被盗时更是面临着被不法分子恶意使用账户的消费风险。当自动扣款使用过一次免密支付功能后,后续可能出现扣款金额莫名跳涨、免费试用变“自动续费”、退货阶段仍自动扣款等情形,潜藏着更多消费“黑洞”。同时,该支付模式涉及大量个人敏感信息,如身份证、信用卡和银行账户,一旦这些数据遭到泄露,消费者的财产与隐私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 三是“信用”消费,极易触发个人征信雷区。消费者“0元下单”本质上是一种信贷消费,平台根据用户消费历史和信用评分,给予一定的预支额度,若用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平台则将预支款转为贷款。有些电商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信息共享,若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先用后付”,可能因未按时还款产生逾期费用,甚至出现征信风险。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显示,一消费者因未收到网购货物而没有按期支付货款,被微信支付分系统扣减信用分20余分,导致其“先用后付”权益被平台强制终止。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得到有效保障。对此,笔者建议: 一是规范行业标准。禁止商家使用“0元购”“0元下单”等非理性宣传标语,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完善平台技术服务收费规则,对“先用后付”订单技术服务收费予以上限管制,防止平台为盲目逐利而滥用技术手段;出台统一整改规则,改变将“先用后付”设为默认的功能设置,提供取消便捷入口并简化取消步骤,并在页面上作显要提示,让消费者自主选择的同时加强使用该功能的身份验证、支付提醒,避免因误触引发纠纷。 二是加强技术监管。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网购流程实施动态监控,对关键节点存证,防止消费者对支付过程失去掌控;平台要落实数据保护的主体责任,确保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合规处理,严格执行数据加密和分级保护措施,谨防因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储存和共享而发生数据泄露的风险,并在出现数据安全风险时履行及时通知义务。 三是加大打击力度。《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自动扣款、强制消费等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此,一旦发生类似现象,消协、市场监管、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及时介入,依法查处,联合惩戒,尤其对涉及诈骗、恶意扣费等严重违法犯罪的行为,要实施精准打击,提高处罚力度,形成有效震慑。
警惕“先用后付”消费模式“套路”消费者 “先用后付”是指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先0元下单,待确认收货后再在规定时间内付款。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先用后付”在为消费者提供试用体验、减少资金占用等便利的同时,也因存在安全风险、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引发不少投诉甚至诉讼,其背后隐藏多重消费“陷阱”,需要引起重视。 一是“无感”开通,知情权和选择权遭剥夺。从众多案例来看,电商平台在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通过技术手段默认开通“先用后付”服务,而关闭这一功能的过程却异常繁琐,商家像“躲猫猫”似的隐藏取消按钮,还会遇到诸如“存在履约中的订单,无法确认关闭服务”等情形,甚至在关闭该选项后,系统会在下次进入购物页面时强制又将支付方式默认为“先用后付”。这种“无感开通、隐蔽关闭”的设计,不仅没有给消费者带来愉快的消费体验,反而剥夺了消费者知悉真实情况的知情权和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选择权,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是“免密”支付,信息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在该支付模式下,消费者从下单到收到货品,再到免密支付自动扣款,全程无需输入支付密码、验证码或者人脸识别,消费者的钱包处于“裸奔”状态,当手机丢失、账号被盗时更是面临着被不法分子恶意使用账户的消费风险。当自动扣款使用过一次免密支付功能后,后续可能出现扣款金额莫名跳涨、免费试用变“自动续费”、退货阶段仍自动扣款等情形,潜藏着更多消费“黑洞”。同时,该支付模式涉及大量个人敏感信息,如身份证、信用卡和银行账户,一旦这些数据遭到泄露,消费者的财产与隐私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 三是“信用”消费,极易触发个人征信雷区。消费者“0元下单”本质上是一种信贷消费,平台根据用户消费历史和信用评分,给予一定的预支额度,若用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平台则将预支款转为贷款。有些电商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信息共享,若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先用后付”,可能因未按时还款产生逾期费用,甚至出现征信风险。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显示,一消费者因未收到网购货物而没有按期支付货款,被微信支付分系统扣减信用分20余分,导致其“先用后付”权益被平台强制终止。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得到有效保障。对此,笔者建议: 一是规范行业标准。禁止商家使用“0元购”“0元下单”等非理性宣传标语,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完善平台技术服务收费规则,对“先用后付”订单技术服务收费予以上限管制,防止平台为盲目逐利而滥用技术手段;出台统一整改规则,改变将“先用后付”设为默认的功能设置,提供取消便捷入口并简化取消步骤,并在页面上作显要提示,让消费者自主选择的同时加强使用该功能的身份验证、支付提醒,避免因误触引发纠纷。 二是加强技术监管。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网购流程实施动态监控,对关键节点存证,防止消费者对支付过程失去掌控;平台要落实数据保护的主体责任,确保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合规处理,严格执行数据加密和分级保护措施,谨防因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储存和共享而发生数据泄露的风险,并在出现数据安全风险时履行及时通知义务。 三是加大打击力度。《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自动扣款、强制消费等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此,一旦发生类似现象,消协、市场监管、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及时介入,依法查处,联合惩戒,尤其对涉及诈骗、恶意扣费等严重违法犯罪的行为,要实施精准打击,提高处罚力度,形成有效震慑。
警惕“先用后付”消费模式“套路”消费者 “先用后付”是指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先0元下单,待确认收货后再在规定时间内付款。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先用后付”在为消费者提供试用体验、减少资金占用等便利的同时,也因存在安全风险、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引发不少投诉甚至诉讼,其背后隐藏多重消费“陷阱”,需要引起重视。 一是“无感”开通,知情权和选择权遭剥夺。从众多案例来看,电商平台在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通过技术手段默认开通“先用后付”服务,而关闭这一功能的过程却异常繁琐,商家像“躲猫猫”似的隐藏取消按钮,还会遇到诸如“存在履约中的订单,无法确认关闭服务”等情形,甚至在关闭该选项后,系统会在下次进入购物页面时强制又将支付方式默认为“先用后付”。这种“无感开通、隐蔽关闭”的设计,不仅没有给消费者带来愉快的消费体验,反而剥夺了消费者知悉真实情况的知情权和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选择权,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是“免密”支付,信息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在该支付模式下,消费者从下单到收到货品,再到免密支付自动扣款,全程无需输入支付密码、验证码或者人脸识别,消费者的钱包处于“裸奔”状态,当手机丢失、账号被盗时更是面临着被不法分子恶意使用账户的消费风险。当自动扣款使用过一次免密支付功能后,后续可能出现扣款金额莫名跳涨、免费试用变“自动续费”、退货阶段仍自动扣款等情形,潜藏着更多消费“黑洞”。同时,该支付模式涉及大量个人敏感信息,如身份证、信用卡和银行账户,一旦这些数据遭到泄露,消费者的财产与隐私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 三是“信用”消费,极易触发个人征信雷区。消费者“0元下单”本质上是一种信贷消费,平台根据用户消费历史和信用评分,给予一定的预支额度,若用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平台则将预支款转为贷款。有些电商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信息共享,若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先用后付”,可能因未按时还款产生逾期费用,甚至出现征信风险。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显示,一消费者因未收到网购货物而没有按期支付货款,被微信支付分系统扣减信用分20余分,导致其“先用后付”权益被平台强制终止。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得到有效保障。对此,笔者建议: 一是规范行业标准。禁止商家使用“0元购”“0元下单”等非理性宣传标语,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完善平台技术服务收费规则,对“先用后付”订单技术服务收费予以上限管制,防止平台为盲目逐利而滥用技术手段;出台统一整改规则,改变将“先用后付”设为默认的功能设置,提供取消便捷入口并简化取消步骤,并在页面上作显要提示,让消费者自主选择的同时加强使用该功能的身份验证、支付提醒,避免因误触引发纠纷。 二是加强技术监管。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网购流程实施动态监控,对关键节点存证,防止消费者对支付过程失去掌控;平台要落实数据保护的主体责任,确保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合规处理,严格执行数据加密和分级保护措施,谨防因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储存和共享而发生数据泄露的风险,并在出现数据安全风险时履行及时通知义务。 三是加大打击力度。《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自动扣款、强制消费等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此,一旦发生类似现象,消协、市场监管、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及时介入,依法查处,联合惩戒,尤其对涉及诈骗、恶意扣费等严重违法犯罪的行为,要实施精准打击,提高处罚力度,形成有效震慑。
警惕“先用后付”消费模式“套路”消费者 “先用后付”是指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先0元下单,待确认收货后再在规定时间内付款。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先用后付”在为消费者提供试用体验、减少资金占用等便利的同时,也因存在安全风险、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引发不少投诉甚至诉讼,其背后隐藏多重消费“陷阱”,需要引起重视。 一是“无感”开通,知情权和选择权遭剥夺。从众多案例来看,电商平台在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通过技术手段默认开通“先用后付”服务,而关闭这一功能的过程却异常繁琐,商家像“躲猫猫”似的隐藏取消按钮,还会遇到诸如“存在履约中的订单,无法确认关闭服务”等情形,甚至在关闭该选项后,系统会在下次进入购物页面时强制又将支付方式默认为“先用后付”。这种“无感开通、隐蔽关闭”的设计,不仅没有给消费者带来愉快的消费体验,反而剥夺了消费者知悉真实情况的知情权和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选择权,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是“免密”支付,信息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在该支付模式下,消费者从下单到收到货品,再到免密支付自动扣款,全程无需输入支付密码、验证码或者人脸识别,消费者的钱包处于“裸奔”状态,当手机丢失、账号被盗时更是面临着被不法分子恶意使用账户的消费风险。当自动扣款使用过一次免密支付功能后,后续可能出现扣款金额莫名跳涨、免费试用变“自动续费”、退货阶段仍自动扣款等情形,潜藏着更多消费“黑洞”。同时,该支付模式涉及大量个人敏感信息,如身份证、信用卡和银行账户,一旦这些数据遭到泄露,消费者的财产与隐私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 三是“信用”消费,极易触发个人征信雷区。消费者“0元下单”本质上是一种信贷消费,平台根据用户消费历史和信用评分,给予一定的预支额度,若用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平台则将预支款转为贷款。有些电商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信息共享,若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先用后付”,可能因未按时还款产生逾期费用,甚至出现征信风险。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显示,一消费者因未收到网购货物而没有按期支付货款,被微信支付分系统扣减信用分20余分,导致其“先用后付”权益被平台强制终止。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得到有效保障。对此,笔者建议: 一是规范行业标准。禁止商家使用“0元购”“0元下单”等非理性宣传标语,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完善平台技术服务收费规则,对“先用后付”订单技术服务收费予以上限管制,防止平台为盲目逐利而滥用技术手段;出台统一整改规则,改变将“先用后付”设为默认的功能设置,提供取消便捷入口并简化取消步骤,并在页面上作显要提示,让消费者自主选择的同时加强使用该功能的身份验证、支付提醒,避免因误触引发纠纷。 二是加强技术监管。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网购流程实施动态监控,对关键节点存证,防止消费者对支付过程失去掌控;平台要落实数据保护的主体责任,确保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合规处理,严格执行数据加密和分级保护措施,谨防因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储存和共享而发生数据泄露的风险,并在出现数据安全风险时履行及时通知义务。 三是加大打击力度。《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自动扣款、强制消费等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此,一旦发生类似现象,消协、市场监管、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及时介入,依法查处,联合惩戒,尤其对涉及诈骗、恶意扣费等严重违法犯罪的行为,要实施精准打击,提高处罚力度,形成有效震慑。
北京市网信办严处一批发布不实信息“自媒体”账号 央视网消息:为落实中央网信办关于整治“自媒体”发布不实信息问题乱象有关要求,北京市网信办扎实开展为期2个月的“清朗·整治“自媒体”发布不实信息”专项行动,督导属地网站平台坚决依法依约处置违法违规信息174.2万余条,账号5.7万余个,有效遏制不实信息传播势头,推动网络生态持续向好。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恶意蹭炒误导公众。账号“导演*号”仿冒某电影导演,借势博取网民关注;账号“瑶*姑”等蹭炒“河北沧州孟村家暴杀妻案”热点事件,仿冒当事人亲属,发布同质化煽动性内容,干扰舆论秩序;账号“全球*天下”“杰*凡”“迪*哥”等伪造“官方回应”“主播说新闻”等权威发布形式,编造传播军事虚假新闻,误导公众认知。平台已依法依约对相关账号采取封禁处置。 2.多种手段歪曲事实。账号“我是*爆”“小兔*可爱”等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技术,伪造奥运冠军代言营销内容,借机不当牟利;账号“西*果”拼凑外地热点事件,捏造“某野生动物园发生小老虎咬伤儿童”虚假情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账号“白*常”、“军*菌”,歪曲解读往年社会新闻、公共政策等旧闻旧事,误导公众判断。平台已依法依约对相关账号采取禁言、封禁处置。 3.不做标注以假乱真。账号“在*的”发布涉某地汛情雨情信息,未注明信息来源并拼凑剪辑,扰乱公共认知;账号“开*有”未标注信息来源,使用往年雪景视频,谎称“太白山迎来今秋首雪”,后被景区辟谣;账号“天*轮”将“喷火巡游表演”内容移花接木,编造某地“用货车桥上喷火灭蚊”谣言。平台已依法依约对相关账号采取封禁处置。 4.专业领域信息不实。账号“赵*教授”“热心*老师”等未认证医疗资质,通过使用中老年医者头像和“XX老师”等昵称冒充专业医生,密集发布治疗甲亢疾病偏方等同质化文案,违规开展引流导诊、从事网络医疗服务;账号“神探*律师”等伪造专业律师身份,虚假披露所谓案件细节博取关注,扰乱网络秩序,侵害律师行业信誉;账号“嗯*呀”、“势*笋”等冒充财经专家,歪曲解读股市走势、股票优劣等专业内容,打造“网红专家”人设,误导投资者决策。平台已依法依约对相关账号采取封禁处置。 北京市网信办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从严打击“自媒体”发布不实信息行为,切实为广大网民营造真实、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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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网信办严处一批发布不实信息“自媒体”账号 央视网消息:为落实中央网信办关于整治“自媒体”发布不实信息问题乱象有关要求,北京市网信办扎实开展为期2个月的“清朗·整治“自媒体”发布不实信息”专项行动,督导属地网站平台坚决依法依约处置违法违规信息174.2万余条,账号5.7万余个,有效遏制不实信息传播势头,推动网络生态持续向好。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恶意蹭炒误导公众。账号“导演*号”仿冒某电影导演,借势博取网民关注;账号“瑶*姑”等蹭炒“河北沧州孟村家暴杀妻案”热点事件,仿冒当事人亲属,发布同质化煽动性内容,干扰舆论秩序;账号“全球*天下”“杰*凡”“迪*哥”等伪造“官方回应”“主播说新闻”等权威发布形式,编造传播军事虚假新闻,误导公众认知。平台已依法依约对相关账号采取封禁处置。 2.多种手段歪曲事实。账号“我是*爆”“小兔*可爱”等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技术,伪造奥运冠军代言营销内容,借机不当牟利;账号“西*果”拼凑外地热点事件,捏造“某野生动物园发生小老虎咬伤儿童”虚假情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账号“白*常”、“军*菌”,歪曲解读往年社会新闻、公共政策等旧闻旧事,误导公众判断。平台已依法依约对相关账号采取禁言、封禁处置。 3.不做标注以假乱真。账号“在*的”发布涉某地汛情雨情信息,未注明信息来源并拼凑剪辑,扰乱公共认知;账号“开*有”未标注信息来源,使用往年雪景视频,谎称“太白山迎来今秋首雪”,后被景区辟谣;账号“天*轮”将“喷火巡游表演”内容移花接木,编造某地“用货车桥上喷火灭蚊”谣言。平台已依法依约对相关账号采取封禁处置。 4.专业领域信息不实。账号“赵*教授”“热心*老师”等未认证医疗资质,通过使用中老年医者头像和“XX老师”等昵称冒充专业医生,密集发布治疗甲亢疾病偏方等同质化文案,违规开展引流导诊、从事网络医疗服务;账号“神探*律师”等伪造专业律师身份,虚假披露所谓案件细节博取关注,扰乱网络秩序,侵害律师行业信誉;账号“嗯*呀”、“势*笋”等冒充财经专家,歪曲解读股市走势、股票优劣等专业内容,打造“网红专家”人设,误导投资者决策。平台已依法依约对相关账号采取封禁处置。 北京市网信办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从严打击“自媒体”发布不实信息行为,切实为广大网民营造真实、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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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先用后付”消费模式“套路”消费者 “先用后付”是指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先0元下单,待确认收货后再在规定时间内付款。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先用后付”在为消费者提供试用体验、减少资金占用等便利的同时,也因存在安全风险、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引发不少投诉甚至诉讼,其背后隐藏多重消费“陷阱”,需要引起重视。 一是“无感”开通,知情权和选择权遭剥夺。从众多案例来看,电商平台在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通过技术手段默认开通“先用后付”服务,而关闭这一功能的过程却异常繁琐,商家像“躲猫猫”似的隐藏取消按钮,还会遇到诸如“存在履约中的订单,无法确认关闭服务”等情形,甚至在关闭该选项后,系统会在下次进入购物页面时强制又将支付方式默认为“先用后付”。这种“无感开通、隐蔽关闭”的设计,不仅没有给消费者带来愉快的消费体验,反而剥夺了消费者知悉真实情况的知情权和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选择权,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是“免密”支付,信息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在该支付模式下,消费者从下单到收到货品,再到免密支付自动扣款,全程无需输入支付密码、验证码或者人脸识别,消费者的钱包处于“裸奔”状态,当手机丢失、账号被盗时更是面临着被不法分子恶意使用账户的消费风险。当自动扣款使用过一次免密支付功能后,后续可能出现扣款金额莫名跳涨、免费试用变“自动续费”、退货阶段仍自动扣款等情形,潜藏着更多消费“黑洞”。同时,该支付模式涉及大量个人敏感信息,如身份证、信用卡和银行账户,一旦这些数据遭到泄露,消费者的财产与隐私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 三是“信用”消费,极易触发个人征信雷区。消费者“0元下单”本质上是一种信贷消费,平台根据用户消费历史和信用评分,给予一定的预支额度,若用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平台则将预支款转为贷款。有些电商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信息共享,若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先用后付”,可能因未按时还款产生逾期费用,甚至出现征信风险。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显示,一消费者因未收到网购货物而没有按期支付货款,被微信支付分系统扣减信用分20余分,导致其“先用后付”权益被平台强制终止。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得到有效保障。对此,笔者建议: 一是规范行业标准。禁止商家使用“0元购”“0元下单”等非理性宣传标语,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完善平台技术服务收费规则,对“先用后付”订单技术服务收费予以上限管制,防止平台为盲目逐利而滥用技术手段;出台统一整改规则,改变将“先用后付”设为默认的功能设置,提供取消便捷入口并简化取消步骤,并在页面上作显要提示,让消费者自主选择的同时加强使用该功能的身份验证、支付提醒,避免因误触引发纠纷。 二是加强技术监管。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网购流程实施动态监控,对关键节点存证,防止消费者对支付过程失去掌控;平台要落实数据保护的主体责任,确保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合规处理,严格执行数据加密和分级保护措施,谨防因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储存和共享而发生数据泄露的风险,并在出现数据安全风险时履行及时通知义务。 三是加大打击力度。《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自动扣款、强制消费等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此,一旦发生类似现象,消协、市场监管、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及时介入,依法查处,联合惩戒,尤其对涉及诈骗、恶意扣费等严重违法犯罪的行为,要实施精准打击,提高处罚力度,形成有效震慑。
警惕“先用后付”消费模式“套路”消费者 “先用后付”是指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先0元下单,待确认收货后再在规定时间内付款。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先用后付”在为消费者提供试用体验、减少资金占用等便利的同时,也因存在安全风险、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引发不少投诉甚至诉讼,其背后隐藏多重消费“陷阱”,需要引起重视。 一是“无感”开通,知情权和选择权遭剥夺。从众多案例来看,电商平台在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通过技术手段默认开通“先用后付”服务,而关闭这一功能的过程却异常繁琐,商家像“躲猫猫”似的隐藏取消按钮,还会遇到诸如“存在履约中的订单,无法确认关闭服务”等情形,甚至在关闭该选项后,系统会在下次进入购物页面时强制又将支付方式默认为“先用后付”。这种“无感开通、隐蔽关闭”的设计,不仅没有给消费者带来愉快的消费体验,反而剥夺了消费者知悉真实情况的知情权和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选择权,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是“免密”支付,信息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在该支付模式下,消费者从下单到收到货品,再到免密支付自动扣款,全程无需输入支付密码、验证码或者人脸识别,消费者的钱包处于“裸奔”状态,当手机丢失、账号被盗时更是面临着被不法分子恶意使用账户的消费风险。当自动扣款使用过一次免密支付功能后,后续可能出现扣款金额莫名跳涨、免费试用变“自动续费”、退货阶段仍自动扣款等情形,潜藏着更多消费“黑洞”。同时,该支付模式涉及大量个人敏感信息,如身份证、信用卡和银行账户,一旦这些数据遭到泄露,消费者的财产与隐私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 三是“信用”消费,极易触发个人征信雷区。消费者“0元下单”本质上是一种信贷消费,平台根据用户消费历史和信用评分,给予一定的预支额度,若用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平台则将预支款转为贷款。有些电商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信息共享,若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先用后付”,可能因未按时还款产生逾期费用,甚至出现征信风险。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显示,一消费者因未收到网购货物而没有按期支付货款,被微信支付分系统扣减信用分20余分,导致其“先用后付”权益被平台强制终止。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得到有效保障。对此,笔者建议: 一是规范行业标准。禁止商家使用“0元购”“0元下单”等非理性宣传标语,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完善平台技术服务收费规则,对“先用后付”订单技术服务收费予以上限管制,防止平台为盲目逐利而滥用技术手段;出台统一整改规则,改变将“先用后付”设为默认的功能设置,提供取消便捷入口并简化取消步骤,并在页面上作显要提示,让消费者自主选择的同时加强使用该功能的身份验证、支付提醒,避免因误触引发纠纷。 二是加强技术监管。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网购流程实施动态监控,对关键节点存证,防止消费者对支付过程失去掌控;平台要落实数据保护的主体责任,确保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合规处理,严格执行数据加密和分级保护措施,谨防因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储存和共享而发生数据泄露的风险,并在出现数据安全风险时履行及时通知义务。 三是加大打击力度。《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自动扣款、强制消费等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此,一旦发生类似现象,消协、市场监管、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及时介入,依法查处,联合惩戒,尤其对涉及诈骗、恶意扣费等严重违法犯罪的行为,要实施精准打击,提高处罚力度,形成有效震慑。
警惕“先用后付”消费模式“套路”消费者 “先用后付”是指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先0元下单,待确认收货后再在规定时间内付款。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先用后付”在为消费者提供试用体验、减少资金占用等便利的同时,也因存在安全风险、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引发不少投诉甚至诉讼,其背后隐藏多重消费“陷阱”,需要引起重视。 一是“无感”开通,知情权和选择权遭剥夺。从众多案例来看,电商平台在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通过技术手段默认开通“先用后付”服务,而关闭这一功能的过程却异常繁琐,商家像“躲猫猫”似的隐藏取消按钮,还会遇到诸如“存在履约中的订单,无法确认关闭服务”等情形,甚至在关闭该选项后,系统会在下次进入购物页面时强制又将支付方式默认为“先用后付”。这种“无感开通、隐蔽关闭”的设计,不仅没有给消费者带来愉快的消费体验,反而剥夺了消费者知悉真实情况的知情权和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选择权,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是“免密”支付,信息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在该支付模式下,消费者从下单到收到货品,再到免密支付自动扣款,全程无需输入支付密码、验证码或者人脸识别,消费者的钱包处于“裸奔”状态,当手机丢失、账号被盗时更是面临着被不法分子恶意使用账户的消费风险。当自动扣款使用过一次免密支付功能后,后续可能出现扣款金额莫名跳涨、免费试用变“自动续费”、退货阶段仍自动扣款等情形,潜藏着更多消费“黑洞”。同时,该支付模式涉及大量个人敏感信息,如身份证、信用卡和银行账户,一旦这些数据遭到泄露,消费者的财产与隐私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 三是“信用”消费,极易触发个人征信雷区。消费者“0元下单”本质上是一种信贷消费,平台根据用户消费历史和信用评分,给予一定的预支额度,若用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平台则将预支款转为贷款。有些电商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信息共享,若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先用后付”,可能因未按时还款产生逾期费用,甚至出现征信风险。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显示,一消费者因未收到网购货物而没有按期支付货款,被微信支付分系统扣减信用分20余分,导致其“先用后付”权益被平台强制终止。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得到有效保障。对此,笔者建议: 一是规范行业标准。禁止商家使用“0元购”“0元下单”等非理性宣传标语,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完善平台技术服务收费规则,对“先用后付”订单技术服务收费予以上限管制,防止平台为盲目逐利而滥用技术手段;出台统一整改规则,改变将“先用后付”设为默认的功能设置,提供取消便捷入口并简化取消步骤,并在页面上作显要提示,让消费者自主选择的同时加强使用该功能的身份验证、支付提醒,避免因误触引发纠纷。 二是加强技术监管。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网购流程实施动态监控,对关键节点存证,防止消费者对支付过程失去掌控;平台要落实数据保护的主体责任,确保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合规处理,严格执行数据加密和分级保护措施,谨防因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储存和共享而发生数据泄露的风险,并在出现数据安全风险时履行及时通知义务。 三是加大打击力度。《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自动扣款、强制消费等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此,一旦发生类似现象,消协、市场监管、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及时介入,依法查处,联合惩戒,尤其对涉及诈骗、恶意扣费等严重违法犯罪的行为,要实施精准打击,提高处罚力度,形成有效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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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先用后付”消费模式“套路”消费者 “先用后付”是指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先0元下单,待确认收货后再在规定时间内付款。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先用后付”在为消费者提供试用体验、减少资金占用等便利的同时,也因存在安全风险、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引发不少投诉甚至诉讼,其背后隐藏多重消费“陷阱”,需要引起重视。 一是“无感”开通,知情权和选择权遭剥夺。从众多案例来看,电商平台在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通过技术手段默认开通“先用后付”服务,而关闭这一功能的过程却异常繁琐,商家像“躲猫猫”似的隐藏取消按钮,还会遇到诸如“存在履约中的订单,无法确认关闭服务”等情形,甚至在关闭该选项后,系统会在下次进入购物页面时强制又将支付方式默认为“先用后付”。这种“无感开通、隐蔽关闭”的设计,不仅没有给消费者带来愉快的消费体验,反而剥夺了消费者知悉真实情况的知情权和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选择权,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是“免密”支付,信息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在该支付模式下,消费者从下单到收到货品,再到免密支付自动扣款,全程无需输入支付密码、验证码或者人脸识别,消费者的钱包处于“裸奔”状态,当手机丢失、账号被盗时更是面临着被不法分子恶意使用账户的消费风险。当自动扣款使用过一次免密支付功能后,后续可能出现扣款金额莫名跳涨、免费试用变“自动续费”、退货阶段仍自动扣款等情形,潜藏着更多消费“黑洞”。同时,该支付模式涉及大量个人敏感信息,如身份证、信用卡和银行账户,一旦这些数据遭到泄露,消费者的财产与隐私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 三是“信用”消费,极易触发个人征信雷区。消费者“0元下单”本质上是一种信贷消费,平台根据用户消费历史和信用评分,给予一定的预支额度,若用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平台则将预支款转为贷款。有些电商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信息共享,若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先用后付”,可能因未按时还款产生逾期费用,甚至出现征信风险。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显示,一消费者因未收到网购货物而没有按期支付货款,被微信支付分系统扣减信用分20余分,导致其“先用后付”权益被平台强制终止。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得到有效保障。对此,笔者建议: 一是规范行业标准。禁止商家使用“0元购”“0元下单”等非理性宣传标语,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完善平台技术服务收费规则,对“先用后付”订单技术服务收费予以上限管制,防止平台为盲目逐利而滥用技术手段;出台统一整改规则,改变将“先用后付”设为默认的功能设置,提供取消便捷入口并简化取消步骤,并在页面上作显要提示,让消费者自主选择的同时加强使用该功能的身份验证、支付提醒,避免因误触引发纠纷。 二是加强技术监管。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网购流程实施动态监控,对关键节点存证,防止消费者对支付过程失去掌控;平台要落实数据保护的主体责任,确保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合规处理,严格执行数据加密和分级保护措施,谨防因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储存和共享而发生数据泄露的风险,并在出现数据安全风险时履行及时通知义务。 三是加大打击力度。《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自动扣款、强制消费等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此,一旦发生类似现象,消协、市场监管、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及时介入,依法查处,联合惩戒,尤其对涉及诈骗、恶意扣费等严重违法犯罪的行为,要实施精准打击,提高处罚力度,形成有效震慑。
警惕“先用后付”消费模式“套路”消费者 “先用后付”是指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先0元下单,待确认收货后再在规定时间内付款。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先用后付”在为消费者提供试用体验、减少资金占用等便利的同时,也因存在安全风险、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引发不少投诉甚至诉讼,其背后隐藏多重消费“陷阱”,需要引起重视。 一是“无感”开通,知情权和选择权遭剥夺。从众多案例来看,电商平台在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通过技术手段默认开通“先用后付”服务,而关闭这一功能的过程却异常繁琐,商家像“躲猫猫”似的隐藏取消按钮,还会遇到诸如“存在履约中的订单,无法确认关闭服务”等情形,甚至在关闭该选项后,系统会在下次进入购物页面时强制又将支付方式默认为“先用后付”。这种“无感开通、隐蔽关闭”的设计,不仅没有给消费者带来愉快的消费体验,反而剥夺了消费者知悉真实情况的知情权和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选择权,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是“免密”支付,信息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在该支付模式下,消费者从下单到收到货品,再到免密支付自动扣款,全程无需输入支付密码、验证码或者人脸识别,消费者的钱包处于“裸奔”状态,当手机丢失、账号被盗时更是面临着被不法分子恶意使用账户的消费风险。当自动扣款使用过一次免密支付功能后,后续可能出现扣款金额莫名跳涨、免费试用变“自动续费”、退货阶段仍自动扣款等情形,潜藏着更多消费“黑洞”。同时,该支付模式涉及大量个人敏感信息,如身份证、信用卡和银行账户,一旦这些数据遭到泄露,消费者的财产与隐私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 三是“信用”消费,极易触发个人征信雷区。消费者“0元下单”本质上是一种信贷消费,平台根据用户消费历史和信用评分,给予一定的预支额度,若用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平台则将预支款转为贷款。有些电商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信息共享,若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先用后付”,可能因未按时还款产生逾期费用,甚至出现征信风险。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显示,一消费者因未收到网购货物而没有按期支付货款,被微信支付分系统扣减信用分20余分,导致其“先用后付”权益被平台强制终止。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得到有效保障。对此,笔者建议: 一是规范行业标准。禁止商家使用“0元购”“0元下单”等非理性宣传标语,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完善平台技术服务收费规则,对“先用后付”订单技术服务收费予以上限管制,防止平台为盲目逐利而滥用技术手段;出台统一整改规则,改变将“先用后付”设为默认的功能设置,提供取消便捷入口并简化取消步骤,并在页面上作显要提示,让消费者自主选择的同时加强使用该功能的身份验证、支付提醒,避免因误触引发纠纷。 二是加强技术监管。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网购流程实施动态监控,对关键节点存证,防止消费者对支付过程失去掌控;平台要落实数据保护的主体责任,确保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合规处理,严格执行数据加密和分级保护措施,谨防因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储存和共享而发生数据泄露的风险,并在出现数据安全风险时履行及时通知义务。 三是加大打击力度。《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自动扣款、强制消费等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此,一旦发生类似现象,消协、市场监管、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及时介入,依法查处,联合惩戒,尤其对涉及诈骗、恶意扣费等严重违法犯罪的行为,要实施精准打击,提高处罚力度,形成有效震慑。
警惕“先用后付”消费模式“套路”消费者 “先用后付”是指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先0元下单,待确认收货后再在规定时间内付款。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先用后付”在为消费者提供试用体验、减少资金占用等便利的同时,也因存在安全风险、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引发不少投诉甚至诉讼,其背后隐藏多重消费“陷阱”,需要引起重视。 一是“无感”开通,知情权和选择权遭剥夺。从众多案例来看,电商平台在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通过技术手段默认开通“先用后付”服务,而关闭这一功能的过程却异常繁琐,商家像“躲猫猫”似的隐藏取消按钮,还会遇到诸如“存在履约中的订单,无法确认关闭服务”等情形,甚至在关闭该选项后,系统会在下次进入购物页面时强制又将支付方式默认为“先用后付”。这种“无感开通、隐蔽关闭”的设计,不仅没有给消费者带来愉快的消费体验,反而剥夺了消费者知悉真实情况的知情权和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选择权,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是“免密”支付,信息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在该支付模式下,消费者从下单到收到货品,再到免密支付自动扣款,全程无需输入支付密码、验证码或者人脸识别,消费者的钱包处于“裸奔”状态,当手机丢失、账号被盗时更是面临着被不法分子恶意使用账户的消费风险。当自动扣款使用过一次免密支付功能后,后续可能出现扣款金额莫名跳涨、免费试用变“自动续费”、退货阶段仍自动扣款等情形,潜藏着更多消费“黑洞”。同时,该支付模式涉及大量个人敏感信息,如身份证、信用卡和银行账户,一旦这些数据遭到泄露,消费者的财产与隐私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 三是“信用”消费,极易触发个人征信雷区。消费者“0元下单”本质上是一种信贷消费,平台根据用户消费历史和信用评分,给予一定的预支额度,若用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平台则将预支款转为贷款。有些电商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信息共享,若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先用后付”,可能因未按时还款产生逾期费用,甚至出现征信风险。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显示,一消费者因未收到网购货物而没有按期支付货款,被微信支付分系统扣减信用分20余分,导致其“先用后付”权益被平台强制终止。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得到有效保障。对此,笔者建议: 一是规范行业标准。禁止商家使用“0元购”“0元下单”等非理性宣传标语,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完善平台技术服务收费规则,对“先用后付”订单技术服务收费予以上限管制,防止平台为盲目逐利而滥用技术手段;出台统一整改规则,改变将“先用后付”设为默认的功能设置,提供取消便捷入口并简化取消步骤,并在页面上作显要提示,让消费者自主选择的同时加强使用该功能的身份验证、支付提醒,避免因误触引发纠纷。 二是加强技术监管。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网购流程实施动态监控,对关键节点存证,防止消费者对支付过程失去掌控;平台要落实数据保护的主体责任,确保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合规处理,严格执行数据加密和分级保护措施,谨防因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储存和共享而发生数据泄露的风险,并在出现数据安全风险时履行及时通知义务。 三是加大打击力度。《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自动扣款、强制消费等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此,一旦发生类似现象,消协、市场监管、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及时介入,依法查处,联合惩戒,尤其对涉及诈骗、恶意扣费等严重违法犯罪的行为,要实施精准打击,提高处罚力度,形成有效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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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先用后付”消费模式“套路”消费者 “先用后付”是指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先0元下单,待确认收货后再在规定时间内付款。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先用后付”在为消费者提供试用体验、减少资金占用等便利的同时,也因存在安全风险、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引发不少投诉甚至诉讼,其背后隐藏多重消费“陷阱”,需要引起重视。 一是“无感”开通,知情权和选择权遭剥夺。从众多案例来看,电商平台在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通过技术手段默认开通“先用后付”服务,而关闭这一功能的过程却异常繁琐,商家像“躲猫猫”似的隐藏取消按钮,还会遇到诸如“存在履约中的订单,无法确认关闭服务”等情形,甚至在关闭该选项后,系统会在下次进入购物页面时强制又将支付方式默认为“先用后付”。这种“无感开通、隐蔽关闭”的设计,不仅没有给消费者带来愉快的消费体验,反而剥夺了消费者知悉真实情况的知情权和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选择权,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是“免密”支付,信息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在该支付模式下,消费者从下单到收到货品,再到免密支付自动扣款,全程无需输入支付密码、验证码或者人脸识别,消费者的钱包处于“裸奔”状态,当手机丢失、账号被盗时更是面临着被不法分子恶意使用账户的消费风险。当自动扣款使用过一次免密支付功能后,后续可能出现扣款金额莫名跳涨、免费试用变“自动续费”、退货阶段仍自动扣款等情形,潜藏着更多消费“黑洞”。同时,该支付模式涉及大量个人敏感信息,如身份证、信用卡和银行账户,一旦这些数据遭到泄露,消费者的财产与隐私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 三是“信用”消费,极易触发个人征信雷区。消费者“0元下单”本质上是一种信贷消费,平台根据用户消费历史和信用评分,给予一定的预支额度,若用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平台则将预支款转为贷款。有些电商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信息共享,若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先用后付”,可能因未按时还款产生逾期费用,甚至出现征信风险。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显示,一消费者因未收到网购货物而没有按期支付货款,被微信支付分系统扣减信用分20余分,导致其“先用后付”权益被平台强制终止。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得到有效保障。对此,笔者建议: 一是规范行业标准。禁止商家使用“0元购”“0元下单”等非理性宣传标语,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完善平台技术服务收费规则,对“先用后付”订单技术服务收费予以上限管制,防止平台为盲目逐利而滥用技术手段;出台统一整改规则,改变将“先用后付”设为默认的功能设置,提供取消便捷入口并简化取消步骤,并在页面上作显要提示,让消费者自主选择的同时加强使用该功能的身份验证、支付提醒,避免因误触引发纠纷。 二是加强技术监管。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网购流程实施动态监控,对关键节点存证,防止消费者对支付过程失去掌控;平台要落实数据保护的主体责任,确保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合规处理,严格执行数据加密和分级保护措施,谨防因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储存和共享而发生数据泄露的风险,并在出现数据安全风险时履行及时通知义务。 三是加大打击力度。《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自动扣款、强制消费等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此,一旦发生类似现象,消协、市场监管、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及时介入,依法查处,联合惩戒,尤其对涉及诈骗、恶意扣费等严重违法犯罪的行为,要实施精准打击,提高处罚力度,形成有效震慑。
挑动负面情绪之风当刹 恶意挑动对立、宣扬暴力戾气,公众诟病已久。近日中央网信办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2个月的“清朗·整治恶意挑动负面情绪问题”专项行动,得到广泛支持。 以负面情绪为抓手,就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开杠”一触即发,理性变得稀缺,跟风便占据上风。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其弊不除,势难清朗。 负面情绪有很多种,其中最典型的是对立。这也正是专项行动整治的重点任务:借社会热点事件强行关联身份、地域、性别等信息,标签化、污名化炒作,挑动群体间矛盾;借影视作品、脱口秀、体育赛事等话题,鼓动“饭圈”粉丝恶意拉踩、攻击、谩骂或者组织批量举报投诉等行为;策划、演绎打架斗殴、恶意刁难等剧本,宣扬“以暴制暴”……可以说,每一个重点整治的问题都具备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煽动对立的破坏力,绝非“不能好好说话”那么简单。随着虚拟和现实互相渗透、相互作用,网络乱象的负面效应可能呈几何级增长。如“开盒挂人”,又如部分直播中组织线上约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污染水源,比污染水流更值得警惕。别有用心者片面放大负面个案,把“支流”扭曲成“主流”,甚至胡编乱造、无中生有,久而久之,破坏的是整个言论空间的生态。对立盛行、谣言四起,消解的是建立共识的基础,而这正中鼓动者下怀——吵得越激烈,引流越显著。扭曲的价值观,对青年一代影响甚巨,他们三观尚未成形,分辨能力有待提高,一不留神容易被卷入其中,一不小心可能还成了参与网暴的“工具人”。危害不容小觑,必须重视起来。 整治任务多、挑战大,但主线是清晰的,态度是鲜明的。从治理手段来讲,技术防范、法律规制、平台监管,一个都不能少。若要取得良好治理成效,平台的角色也非常关键。治理不仅看能力,也考验平台的决心,考验相关部门的智慧。毕竟,无论是算法、榜单,抑或更广泛的流量分配机制,采取什么标准和尺度,背后都是企业价值观的映射。 保持理性思考,做自己情绪的主人,共同抵制歪风邪气。这样的道理需要反复说,一直做。
挑动负面情绪之风当刹 恶意挑动对立、宣扬暴力戾气,公众诟病已久。近日中央网信办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2个月的“清朗·整治恶意挑动负面情绪问题”专项行动,得到广泛支持。 以负面情绪为抓手,就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开杠”一触即发,理性变得稀缺,跟风便占据上风。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其弊不除,势难清朗。 负面情绪有很多种,其中最典型的是对立。这也正是专项行动整治的重点任务:借社会热点事件强行关联身份、地域、性别等信息,标签化、污名化炒作,挑动群体间矛盾;借影视作品、脱口秀、体育赛事等话题,鼓动“饭圈”粉丝恶意拉踩、攻击、谩骂或者组织批量举报投诉等行为;策划、演绎打架斗殴、恶意刁难等剧本,宣扬“以暴制暴”……可以说,每一个重点整治的问题都具备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煽动对立的破坏力,绝非“不能好好说话”那么简单。随着虚拟和现实互相渗透、相互作用,网络乱象的负面效应可能呈几何级增长。如“开盒挂人”,又如部分直播中组织线上约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污染水源,比污染水流更值得警惕。别有用心者片面放大负面个案,把“支流”扭曲成“主流”,甚至胡编乱造、无中生有,久而久之,破坏的是整个言论空间的生态。对立盛行、谣言四起,消解的是建立共识的基础,而这正中鼓动者下怀——吵得越激烈,引流越显著。扭曲的价值观,对青年一代影响甚巨,他们三观尚未成形,分辨能力有待提高,一不留神容易被卷入其中,一不小心可能还成了参与网暴的“工具人”。危害不容小觑,必须重视起来。 整治任务多、挑战大,但主线是清晰的,态度是鲜明的。从治理手段来讲,技术防范、法律规制、平台监管,一个都不能少。若要取得良好治理成效,平台的角色也非常关键。治理不仅看能力,也考验平台的决心,考验相关部门的智慧。毕竟,无论是算法、榜单,抑或更广泛的流量分配机制,采取什么标准和尺度,背后都是企业价值观的映射。 保持理性思考,做自己情绪的主人,共同抵制歪风邪气。这样的道理需要反复说,一直做。
挑动负面情绪之风当刹 恶意挑动对立、宣扬暴力戾气,公众诟病已久。近日中央网信办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2个月的“清朗·整治恶意挑动负面情绪问题”专项行动,得到广泛支持。 以负面情绪为抓手,就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开杠”一触即发,理性变得稀缺,跟风便占据上风。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其弊不除,势难清朗。 负面情绪有很多种,其中最典型的是对立。这也正是专项行动整治的重点任务:借社会热点事件强行关联身份、地域、性别等信息,标签化、污名化炒作,挑动群体间矛盾;借影视作品、脱口秀、体育赛事等话题,鼓动“饭圈”粉丝恶意拉踩、攻击、谩骂或者组织批量举报投诉等行为;策划、演绎打架斗殴、恶意刁难等剧本,宣扬“以暴制暴”……可以说,每一个重点整治的问题都具备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煽动对立的破坏力,绝非“不能好好说话”那么简单。随着虚拟和现实互相渗透、相互作用,网络乱象的负面效应可能呈几何级增长。如“开盒挂人”,又如部分直播中组织线上约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污染水源,比污染水流更值得警惕。别有用心者片面放大负面个案,把“支流”扭曲成“主流”,甚至胡编乱造、无中生有,久而久之,破坏的是整个言论空间的生态。对立盛行、谣言四起,消解的是建立共识的基础,而这正中鼓动者下怀——吵得越激烈,引流越显著。扭曲的价值观,对青年一代影响甚巨,他们三观尚未成形,分辨能力有待提高,一不留神容易被卷入其中,一不小心可能还成了参与网暴的“工具人”。危害不容小觑,必须重视起来。 整治任务多、挑战大,但主线是清晰的,态度是鲜明的。从治理手段来讲,技术防范、法律规制、平台监管,一个都不能少。若要取得良好治理成效,平台的角色也非常关键。治理不仅看能力,也考验平台的决心,考验相关部门的智慧。毕竟,无论是算法、榜单,抑或更广泛的流量分配机制,采取什么标准和尺度,背后都是企业价值观的映射。 保持理性思考,做自己情绪的主人,共同抵制歪风邪气。这样的道理需要反复说,一直做。
挑动负面情绪之风当刹 恶意挑动对立、宣扬暴力戾气,公众诟病已久。近日中央网信办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2个月的“清朗·整治恶意挑动负面情绪问题”专项行动,得到广泛支持。 以负面情绪为抓手,就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开杠”一触即发,理性变得稀缺,跟风便占据上风。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其弊不除,势难清朗。 负面情绪有很多种,其中最典型的是对立。这也正是专项行动整治的重点任务:借社会热点事件强行关联身份、地域、性别等信息,标签化、污名化炒作,挑动群体间矛盾;借影视作品、脱口秀、体育赛事等话题,鼓动“饭圈”粉丝恶意拉踩、攻击、谩骂或者组织批量举报投诉等行为;策划、演绎打架斗殴、恶意刁难等剧本,宣扬“以暴制暴”……可以说,每一个重点整治的问题都具备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煽动对立的破坏力,绝非“不能好好说话”那么简单。随着虚拟和现实互相渗透、相互作用,网络乱象的负面效应可能呈几何级增长。如“开盒挂人”,又如部分直播中组织线上约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污染水源,比污染水流更值得警惕。别有用心者片面放大负面个案,把“支流”扭曲成“主流”,甚至胡编乱造、无中生有,久而久之,破坏的是整个言论空间的生态。对立盛行、谣言四起,消解的是建立共识的基础,而这正中鼓动者下怀——吵得越激烈,引流越显著。扭曲的价值观,对青年一代影响甚巨,他们三观尚未成形,分辨能力有待提高,一不留神容易被卷入其中,一不小心可能还成了参与网暴的“工具人”。危害不容小觑,必须重视起来。 整治任务多、挑战大,但主线是清晰的,态度是鲜明的。从治理手段来讲,技术防范、法律规制、平台监管,一个都不能少。若要取得良好治理成效,平台的角色也非常关键。治理不仅看能力,也考验平台的决心,考验相关部门的智慧。毕竟,无论是算法、榜单,抑或更广泛的流量分配机制,采取什么标准和尺度,背后都是企业价值观的映射。 保持理性思考,做自己情绪的主人,共同抵制歪风邪气。这样的道理需要反复说,一直做。
挑动负面情绪之风当刹 恶意挑动对立、宣扬暴力戾气,公众诟病已久。近日中央网信办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2个月的“清朗·整治恶意挑动负面情绪问题”专项行动,得到广泛支持。 以负面情绪为抓手,就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开杠”一触即发,理性变得稀缺,跟风便占据上风。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其弊不除,势难清朗。 负面情绪有很多种,其中最典型的是对立。这也正是专项行动整治的重点任务:借社会热点事件强行关联身份、地域、性别等信息,标签化、污名化炒作,挑动群体间矛盾;借影视作品、脱口秀、体育赛事等话题,鼓动“饭圈”粉丝恶意拉踩、攻击、谩骂或者组织批量举报投诉等行为;策划、演绎打架斗殴、恶意刁难等剧本,宣扬“以暴制暴”……可以说,每一个重点整治的问题都具备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煽动对立的破坏力,绝非“不能好好说话”那么简单。随着虚拟和现实互相渗透、相互作用,网络乱象的负面效应可能呈几何级增长。如“开盒挂人”,又如部分直播中组织线上约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污染水源,比污染水流更值得警惕。别有用心者片面放大负面个案,把“支流”扭曲成“主流”,甚至胡编乱造、无中生有,久而久之,破坏的是整个言论空间的生态。对立盛行、谣言四起,消解的是建立共识的基础,而这正中鼓动者下怀——吵得越激烈,引流越显著。扭曲的价值观,对青年一代影响甚巨,他们三观尚未成形,分辨能力有待提高,一不留神容易被卷入其中,一不小心可能还成了参与网暴的“工具人”。危害不容小觑,必须重视起来。 整治任务多、挑战大,但主线是清晰的,态度是鲜明的。从治理手段来讲,技术防范、法律规制、平台监管,一个都不能少。若要取得良好治理成效,平台的角色也非常关键。治理不仅看能力,也考验平台的决心,考验相关部门的智慧。毕竟,无论是算法、榜单,抑或更广泛的流量分配机制,采取什么标准和尺度,背后都是企业价值观的映射。 保持理性思考,做自己情绪的主人,共同抵制歪风邪气。这样的道理需要反复说,一直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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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动负面情绪之风当刹 恶意挑动对立、宣扬暴力戾气,公众诟病已久。近日中央网信办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2个月的“清朗·整治恶意挑动负面情绪问题”专项行动,得到广泛支持。 以负面情绪为抓手,就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开杠”一触即发,理性变得稀缺,跟风便占据上风。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其弊不除,势难清朗。 负面情绪有很多种,其中最典型的是对立。这也正是专项行动整治的重点任务:借社会热点事件强行关联身份、地域、性别等信息,标签化、污名化炒作,挑动群体间矛盾;借影视作品、脱口秀、体育赛事等话题,鼓动“饭圈”粉丝恶意拉踩、攻击、谩骂或者组织批量举报投诉等行为;策划、演绎打架斗殴、恶意刁难等剧本,宣扬“以暴制暴”……可以说,每一个重点整治的问题都具备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煽动对立的破坏力,绝非“不能好好说话”那么简单。随着虚拟和现实互相渗透、相互作用,网络乱象的负面效应可能呈几何级增长。如“开盒挂人”,又如部分直播中组织线上约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污染水源,比污染水流更值得警惕。别有用心者片面放大负面个案,把“支流”扭曲成“主流”,甚至胡编乱造、无中生有,久而久之,破坏的是整个言论空间的生态。对立盛行、谣言四起,消解的是建立共识的基础,而这正中鼓动者下怀——吵得越激烈,引流越显著。扭曲的价值观,对青年一代影响甚巨,他们三观尚未成形,分辨能力有待提高,一不留神容易被卷入其中,一不小心可能还成了参与网暴的“工具人”。危害不容小觑,必须重视起来。 整治任务多、挑战大,但主线是清晰的,态度是鲜明的。从治理手段来讲,技术防范、法律规制、平台监管,一个都不能少。若要取得良好治理成效,平台的角色也非常关键。治理不仅看能力,也考验平台的决心,考验相关部门的智慧。毕竟,无论是算法、榜单,抑或更广泛的流量分配机制,采取什么标准和尺度,背后都是企业价值观的映射。 保持理性思考,做自己情绪的主人,共同抵制歪风邪气。这样的道理需要反复说,一直做。
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清朗·整治恶意挑动负面情绪问题”专项行动 为整治恶意挑动对立、宣扬暴力戾气等负面情绪问题,营造更加文明理性的网络环境,近日中央网信办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2个月的“清朗·整治恶意挑动负面情绪问题”专项行动。 中央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专项行动聚焦社交、短视频、直播等平台,全面排查话题、榜单、推荐、弹幕、评论等重点环节,着力整治以下问题:挑动群体极端对立情绪。借社会热点事件强行关联身份、地域、性别等信息标签化、污名化炒作,挑动群体间矛盾。借影视作品、脱口秀、体育赛事等话题,鼓动“饭圈”粉丝群体恶意拉踩、攻击、谩骂或者组织批量举报投诉等行为。部分二次元群体、“喷系少年”组织煽动对立甚至“开盒”,或者教授买卖“开盒”技巧等。宣扬恐慌焦虑情绪。恶意虚构散布灾情、险情、警情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伪造发布政府部门公告。以“内幕消息”等方式,拼凑剪辑或者利用矩阵账号炮制传播经济金融、社会民生、公共政策等谣言信息。虚构歪曲事件原因、细节、进展等,发布“阴谋论”等耸人听闻的信息。编造“大师”“专家”等虚假身份、人设,围绕就业、婚恋、教育等领域“贩卖”焦虑带货卖课。挑起网络暴力戾气。策划、演绎打架斗殴、恶意刁难等剧本,宣扬“以暴制暴”。传播未经处理直接展示的血腥恐怖现场画面,或发布含有虐待动物、自残自伤等极端行为的刺激图片视频。利用AI合成、视频剪辑、图片拼凑等手段,渲染美化暴力行为,制造猎奇惊悚氛围。直播中以自残自虐、“打人挑战”、持械恐吓等噱头吸粉引流,组织线上约架,并实时直播双方线下侮辱谩骂、打架斗殴等场景。过度渲染消极悲观情绪。集中发布、片面鼓吹“努力无用论”“读书无用论”等绝对化、消极化论调。恶意解读社会现象,片面放大负面个案,借机宣扬厌世等负面人生观。通过炮制所谓热搜词、热门梗、表情包、语录段子等,过度自我矮化或者渲染颓丧消极负面情绪,引起跟风效仿。 中央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强调,各地网信部门要严格对照工作要求,加强排查处置,从严处置处罚问题突出的网站平台、账号和MCN机构,督促平台做好落实整改,各网站平台要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坚决堵塞问题漏洞,切实营造良好网络生态。同时,也鼓励广大网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举报,共同抵制恶意挑动负面情绪等问题。
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清朗·整治恶意挑动负面情绪问题”专项行动 为整治恶意挑动对立、宣扬暴力戾气等负面情绪问题,营造更加文明理性的网络环境,近日中央网信办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2个月的“清朗·整治恶意挑动负面情绪问题”专项行动。 中央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专项行动聚焦社交、短视频、直播等平台,全面排查话题、榜单、推荐、弹幕、评论等重点环节,着力整治以下问题:挑动群体极端对立情绪。借社会热点事件强行关联身份、地域、性别等信息标签化、污名化炒作,挑动群体间矛盾。借影视作品、脱口秀、体育赛事等话题,鼓动“饭圈”粉丝群体恶意拉踩、攻击、谩骂或者组织批量举报投诉等行为。部分二次元群体、“喷系少年”组织煽动对立甚至“开盒”,或者教授买卖“开盒”技巧等。宣扬恐慌焦虑情绪。恶意虚构散布灾情、险情、警情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伪造发布政府部门公告。以“内幕消息”等方式,拼凑剪辑或者利用矩阵账号炮制传播经济金融、社会民生、公共政策等谣言信息。虚构歪曲事件原因、细节、进展等,发布“阴谋论”等耸人听闻的信息。编造“大师”“专家”等虚假身份、人设,围绕就业、婚恋、教育等领域“贩卖”焦虑带货卖课。挑起网络暴力戾气。策划、演绎打架斗殴、恶意刁难等剧本,宣扬“以暴制暴”。传播未经处理直接展示的血腥恐怖现场画面,或发布含有虐待动物、自残自伤等极端行为的刺激图片视频。利用AI合成、视频剪辑、图片拼凑等手段,渲染美化暴力行为,制造猎奇惊悚氛围。直播中以自残自虐、“打人挑战”、持械恐吓等噱头吸粉引流,组织线上约架,并实时直播双方线下侮辱谩骂、打架斗殴等场景。过度渲染消极悲观情绪。集中发布、片面鼓吹“努力无用论”“读书无用论”等绝对化、消极化论调。恶意解读社会现象,片面放大负面个案,借机宣扬厌世等负面人生观。通过炮制所谓热搜词、热门梗、表情包、语录段子等,过度自我矮化或者渲染颓丧消极负面情绪,引起跟风效仿。 中央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强调,各地网信部门要严格对照工作要求,加强排查处置,从严处置处罚问题突出的网站平台、账号和MCN机构,督促平台做好落实整改,各网站平台要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坚决堵塞问题漏洞,切实营造良好网络生态。同时,也鼓励广大网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举报,共同抵制恶意挑动负面情绪等问题。
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清朗·整治恶意挑动负面情绪问题”专项行动 为整治恶意挑动对立、宣扬暴力戾气等负面情绪问题,营造更加文明理性的网络环境,近日中央网信办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2个月的“清朗·整治恶意挑动负面情绪问题”专项行动。 中央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专项行动聚焦社交、短视频、直播等平台,全面排查话题、榜单、推荐、弹幕、评论等重点环节,着力整治以下问题:挑动群体极端对立情绪。借社会热点事件强行关联身份、地域、性别等信息标签化、污名化炒作,挑动群体间矛盾。借影视作品、脱口秀、体育赛事等话题,鼓动“饭圈”粉丝群体恶意拉踩、攻击、谩骂或者组织批量举报投诉等行为。部分二次元群体、“喷系少年”组织煽动对立甚至“开盒”,或者教授买卖“开盒”技巧等。宣扬恐慌焦虑情绪。恶意虚构散布灾情、险情、警情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伪造发布政府部门公告。以“内幕消息”等方式,拼凑剪辑或者利用矩阵账号炮制传播经济金融、社会民生、公共政策等谣言信息。虚构歪曲事件原因、细节、进展等,发布“阴谋论”等耸人听闻的信息。编造“大师”“专家”等虚假身份、人设,围绕就业、婚恋、教育等领域“贩卖”焦虑带货卖课。挑起网络暴力戾气。策划、演绎打架斗殴、恶意刁难等剧本,宣扬“以暴制暴”。传播未经处理直接展示的血腥恐怖现场画面,或发布含有虐待动物、自残自伤等极端行为的刺激图片视频。利用AI合成、视频剪辑、图片拼凑等手段,渲染美化暴力行为,制造猎奇惊悚氛围。直播中以自残自虐、“打人挑战”、持械恐吓等噱头吸粉引流,组织线上约架,并实时直播双方线下侮辱谩骂、打架斗殴等场景。过度渲染消极悲观情绪。集中发布、片面鼓吹“努力无用论”“读书无用论”等绝对化、消极化论调。恶意解读社会现象,片面放大负面个案,借机宣扬厌世等负面人生观。通过炮制所谓热搜词、热门梗、表情包、语录段子等,过度自我矮化或者渲染颓丧消极负面情绪,引起跟风效仿。 中央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强调,各地网信部门要严格对照工作要求,加强排查处置,从严处置处罚问题突出的网站平台、账号和MCN机构,督促平台做好落实整改,各网站平台要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坚决堵塞问题漏洞,切实营造良好网络生态。同时,也鼓励广大网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举报,共同抵制恶意挑动负面情绪等问题。
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清朗·整治恶意挑动负面情绪问题”专项行动 为整治恶意挑动对立、宣扬暴力戾气等负面情绪问题,营造更加文明理性的网络环境,近日中央网信办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2个月的“清朗·整治恶意挑动负面情绪问题”专项行动。 中央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专项行动聚焦社交、短视频、直播等平台,全面排查话题、榜单、推荐、弹幕、评论等重点环节,着力整治以下问题:挑动群体极端对立情绪。借社会热点事件强行关联身份、地域、性别等信息标签化、污名化炒作,挑动群体间矛盾。借影视作品、脱口秀、体育赛事等话题,鼓动“饭圈”粉丝群体恶意拉踩、攻击、谩骂或者组织批量举报投诉等行为。部分二次元群体、“喷系少年”组织煽动对立甚至“开盒”,或者教授买卖“开盒”技巧等。宣扬恐慌焦虑情绪。恶意虚构散布灾情、险情、警情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伪造发布政府部门公告。以“内幕消息”等方式,拼凑剪辑或者利用矩阵账号炮制传播经济金融、社会民生、公共政策等谣言信息。虚构歪曲事件原因、细节、进展等,发布“阴谋论”等耸人听闻的信息。编造“大师”“专家”等虚假身份、人设,围绕就业、婚恋、教育等领域“贩卖”焦虑带货卖课。挑起网络暴力戾气。策划、演绎打架斗殴、恶意刁难等剧本,宣扬“以暴制暴”。传播未经处理直接展示的血腥恐怖现场画面,或发布含有虐待动物、自残自伤等极端行为的刺激图片视频。利用AI合成、视频剪辑、图片拼凑等手段,渲染美化暴力行为,制造猎奇惊悚氛围。直播中以自残自虐、“打人挑战”、持械恐吓等噱头吸粉引流,组织线上约架,并实时直播双方线下侮辱谩骂、打架斗殴等场景。过度渲染消极悲观情绪。集中发布、片面鼓吹“努力无用论”“读书无用论”等绝对化、消极化论调。恶意解读社会现象,片面放大负面个案,借机宣扬厌世等负面人生观。通过炮制所谓热搜词、热门梗、表情包、语录段子等,过度自我矮化或者渲染颓丧消极负面情绪,引起跟风效仿。 中央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强调,各地网信部门要严格对照工作要求,加强排查处置,从严处置处罚问题突出的网站平台、账号和MCN机构,督促平台做好落实整改,各网站平台要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坚决堵塞问题漏洞,切实营造良好网络生态。同时,也鼓励广大网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举报,共同抵制恶意挑动负面情绪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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