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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智能时代奔涌向前,网络安全民心所向。2025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分论坛上,个人信息保护成为重要主题之一,引发广泛关注。我国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相继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赋予公民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删除权等权利,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坚实支撑。 尽管法律框架已搭建,但在现实生活中,个人信息保护仍面临严峻挑战。为追求商业利益,一些企业肆意收集、滥用、泄露用户信息现象依然存在。部分平台在用户安装App时要求获取大量个人信息使用权限,有的企业在数据共享、交易过程中未对用户信息进行有效保护,一些不法分子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电诈、盗窃等活动,严重威胁公民合法权益。因此,进一步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势在必行。 相关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执法力度,深入开展宣传,有效防范和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一方面,要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深挖犯罪链条,斩断伸向个人信息的“黑手”,形成强大震慑;另一方面,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信日、法治日、个人信息保护日等时机扩大宣传覆盖面,综合运用线上线下手段宣传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深入社区、学校、企业等场所传播安全知识。此外,相关部门还应加强协作配合,健全完善网络安全综合治理体系,实现对个人信息的全方位、全流程保护。 守护个人信息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有关企业平台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不忘社会责任;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体系,规范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存储、传输等环节,真正做到合法合规、安全有序处理用户信息。公众要提高网络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防范技能,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不扫描来路不明的二维码、不轻易向他人透露个人敏感信息、谨慎连接公共WiFi。如果个人信息被侵害,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个人信息保护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相关部门、企业平台和广大网民都是不可或缺的制胜力量。大家应当携手共进,以法律为剑、以技术为盾,守好个人信息安全防线,让数字生活更安心、更美好,为高质量发展营造清朗健康的网络环境。
加大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智能时代奔涌向前,网络安全民心所向。2025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分论坛上,个人信息保护成为重要主题之一,引发广泛关注。我国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相继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赋予公民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删除权等权利,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坚实支撑。 尽管法律框架已搭建,但在现实生活中,个人信息保护仍面临严峻挑战。为追求商业利益,一些企业肆意收集、滥用、泄露用户信息现象依然存在。部分平台在用户安装App时要求获取大量个人信息使用权限,有的企业在数据共享、交易过程中未对用户信息进行有效保护,一些不法分子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电诈、盗窃等活动,严重威胁公民合法权益。因此,进一步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势在必行。 相关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执法力度,深入开展宣传,有效防范和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一方面,要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深挖犯罪链条,斩断伸向个人信息的“黑手”,形成强大震慑;另一方面,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信日、法治日、个人信息保护日等时机扩大宣传覆盖面,综合运用线上线下手段宣传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深入社区、学校、企业等场所传播安全知识。此外,相关部门还应加强协作配合,健全完善网络安全综合治理体系,实现对个人信息的全方位、全流程保护。 守护个人信息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有关企业平台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不忘社会责任;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体系,规范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存储、传输等环节,真正做到合法合规、安全有序处理用户信息。公众要提高网络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防范技能,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不扫描来路不明的二维码、不轻易向他人透露个人敏感信息、谨慎连接公共WiFi。如果个人信息被侵害,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个人信息保护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相关部门、企业平台和广大网民都是不可或缺的制胜力量。大家应当携手共进,以法律为剑、以技术为盾,守好个人信息安全防线,让数字生活更安心、更美好,为高质量发展营造清朗健康的网络环境。
加大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智能时代奔涌向前,网络安全民心所向。2025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分论坛上,个人信息保护成为重要主题之一,引发广泛关注。我国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相继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赋予公民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删除权等权利,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坚实支撑。 尽管法律框架已搭建,但在现实生活中,个人信息保护仍面临严峻挑战。为追求商业利益,一些企业肆意收集、滥用、泄露用户信息现象依然存在。部分平台在用户安装App时要求获取大量个人信息使用权限,有的企业在数据共享、交易过程中未对用户信息进行有效保护,一些不法分子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电诈、盗窃等活动,严重威胁公民合法权益。因此,进一步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势在必行。 相关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执法力度,深入开展宣传,有效防范和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一方面,要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深挖犯罪链条,斩断伸向个人信息的“黑手”,形成强大震慑;另一方面,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信日、法治日、个人信息保护日等时机扩大宣传覆盖面,综合运用线上线下手段宣传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深入社区、学校、企业等场所传播安全知识。此外,相关部门还应加强协作配合,健全完善网络安全综合治理体系,实现对个人信息的全方位、全流程保护。 守护个人信息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有关企业平台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不忘社会责任;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体系,规范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存储、传输等环节,真正做到合法合规、安全有序处理用户信息。公众要提高网络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防范技能,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不扫描来路不明的二维码、不轻易向他人透露个人敏感信息、谨慎连接公共WiFi。如果个人信息被侵害,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个人信息保护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相关部门、企业平台和广大网民都是不可或缺的制胜力量。大家应当携手共进,以法律为剑、以技术为盾,守好个人信息安全防线,让数字生活更安心、更美好,为高质量发展营造清朗健康的网络环境。
治理“职业弹幕人”乱象,营造清朗网购环境 用批量弹幕构筑话术陷阱,雇佣“职业水军”伪造减肥奇迹,假借“过来人”身份吸引消费者上当受骗。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属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出10万元罚单,成为成功查办全国市场监管领域直播电商“职业弹幕人”首案。 什么是“职业弹幕人”?它为何兴起、有什么特点?在“乱花渐欲迷人眼”的消费市场中,消费者如何擦亮双眼,识别其伪装?各方如何发力打造“诚实清朗”的消费环境?记者进行了采访。 上网当“托”,扰乱市场秩序 今年6月,北京某生物科技公司直播销售一款名为“燃咔果冻”的食品。直播间里,“真给力,3颗就瘦了3.2斤”“3天成功7天破(减肥)平台期”等夸张弹幕不断刷屏,令一些消费者跃跃欲试。 然而执法人员通过IP地址分析和用户行为建模发现,该公司涉嫌购买第三方服务,批量发送虚假弹幕,而其雇佣的这些尚未用过产品或明知产品无效却依旧操控虚假账号刷屏的团伙,就是“职业弹幕人”。他们在直播、短视频等互动场景中批量发布事先写好的弹幕评论,虚构产品功效、用户评价,制造虚假流量。 “职业弹幕人”为何兴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周辉认为,“职业弹幕人”本质就是“网络水军”,“在直播行业,头部主播几乎占据市场绝大部分流量,中小主播只能通过差异化竞争谋求出路,譬如误导电商平台推荐算法,优先推送其直播间等。”周辉说,因此网络购物直播行业的“职业弹幕人”现象是行业发展的产物。 另一方面,基于网购特点,消费者尤其依赖他人体验作为决策参考。“职业弹幕人”伪装成“过来人”分享虚假好评,恰如传统电商平台刷单、刷好评,利用信息不对称降低消费者的戒备心理,从而推动销量增长。 “老妈前阵子买了羊奶粉,说直播间里有好几万人买,很多人都发弹幕说好喝营养又健康,就像能包治百病一样。”家住陕西榆林的严女士告诉本报记者。而类似的事件早已不是第一次发生——艾叶香皂、零添加酱油、鹿肉香肠……“我前脚打电话退了羊奶粉,后脚她又在别的直播间买了黄芪,管也管不住。”严女士的话中充满了无奈。 这也是“职业弹幕人”产生的原因之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马丽红指出,直播购物的即时性和互动性容易催生冲动消费——不断滚动的弹幕、集体性好评的氛围、主播极具感染力的推销会压缩消费者的理性思考时间,形成“不买就亏”的心理暗示,消费场景的特殊性为其提供了生存土壤,“可以说,‘职业弹幕人’本质上就是直播电商流量竞争与利益驱动的产物。” 而“职业弹幕人”带来的危害同样是多维度的。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研究院5月发布《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报告(2024)》(以下简称《报告》)显示,去年,直播电商市场规模达5.8万亿元,2024年—2026年年复合增长率18%,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对此,周辉指出,“职业弹幕人”误导电商平台的推荐算法,“劣币驱逐良币”,会破坏网络购物秩序与环境。 另据《报告》,我国去年直播电商用户规模突破5.97亿,占全部网民规模的五成左右。马丽红指出,对网络诚信体系而言,“职业弹幕人”极易透支公众对网络信息内容、平台和企业的信任。因此,“职业弹幕人”乱象理应得到治理。 灰色产业链,负有法律责任 早在2021年,有媒体调查到,部分个人用户通过QQ等社交APP兜售斗鱼直播平台的刷弹幕软件。该软件可以设置弹幕发送频率、内容等,并同时给很多直播间发送。2023年,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成功打击一个非法经营犯罪的“职业弹幕人”团伙。据介绍,这一团伙假扮商贸公司,招聘员工养号,一人开多张卡、申请多个账号,此后把卡注销,过段时间再去开卡、养新号。每人操作30台手机,提前把话术输入进去,直播时直接按照话术评论,跟播互动、刷好评弹幕。 这些案例连同今年收到10万元罚单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足以说明被曝光出来的现象仅是冰山一角,它或已形成一条相对完备的灰色产业链。 那么,“职业弹幕人”到底违不违法? 马丽红指出,“职业弹幕人”行为至少触及4部法律底线。首先,“职业弹幕人”虚假宣传,属于“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违反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团队作为协助者同样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未尽到“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三,“职业弹幕人”团队批量操控非实名账号发布内容,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规定,平台若未履行审核义务,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团队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大规模从事此类活动,且经营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时,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非法经营罪;若其虚假宣传行为情节严重(如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虚假广告罪。 在与严女士的交谈中,记者注意到,她特别关注母亲网购的食品及保健品。“如果说买到劣质日用品只是使用效果不佳、增加购物成本,那么不可靠的食用产品则极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对消费者造成身心伤害、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周辉说。 从这个角度讲,“职业弹幕人”行为从“扰乱市场秩序”升级为“侵害人身权益”,在法律评价上,也将从承担诸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上升为面临民事赔偿甚至涉及刑事责任。马丽红指出,这其中体现了法律对个体权益的优先保护原则。 形成合力,共同治理乱象 治理“职业弹幕人”乱象,是全社会共同努力的方向。打造公平竞争的网络营商秩序、为消费者营造诚实清朗的网购环境,应从行政监管、平台管理与网络自律等多个维度入手,对不当引导行为加以规制。 “职业弹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表面上与普通消费者的行为不易区分。因此,监管部门打击这类乱象不仅要“直拳”出击,也要善用“勾拳”打击。周辉指出,监管部门通过打击网络水军违法犯罪团伙,能够有效遏制“职业弹幕人”发展势头,“近年来,相关部门持续开展打击整治‘网络水军’专项行动,已经取得显著成效。”负责上述生物科技公司一案的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本次执法检查首次将直播刷评行为纳入“编造用户评价”执法框架,为同类案件提供法律适用范本。同时,工作人员通过解析直播回放、聊天记录与转账流水,突破职业弹幕人账号虚拟化、交易隐蔽化的技术壁垒,为后续处理类似事件提供了可参考的依据。 平台作为直接管理方,亟待加强管理力度。马丽红建议强化技术手段,如升级AI识别系统,实时拦截高频重复、关键词堆砌的弹幕;严格执行账号实名制,对异常账号采取限流、封号等措施,还可以建立弹幕内容追溯机制,确保每条评论可查可溯源。周辉认为,有必要针对点击量高、成交量虚高、“打赏”金额大的直播间,建立人机结合的重点监看审核机制;对头部直播间、头部主播及账号、高流量或高成交的直播带货活动进行重点管理,有效遏制“职业弹幕人”乱象。 有调查显示,各年龄段消费者都有可能误中“职业弹幕人”圈套。就此,周辉提醒广大消费者,谨慎对待低价商品,警惕绝对性话术和模板化好评。购买后保留交易凭证和商品证据,例如支付记录、发票、商品开箱视频等;一旦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网络平台寻求帮助,从而更加有效地解决纠纷。
治理“职业弹幕人”乱象,营造清朗网购环境 用批量弹幕构筑话术陷阱,雇佣“职业水军”伪造减肥奇迹,假借“过来人”身份吸引消费者上当受骗。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属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出10万元罚单,成为成功查办全国市场监管领域直播电商“职业弹幕人”首案。 什么是“职业弹幕人”?它为何兴起、有什么特点?在“乱花渐欲迷人眼”的消费市场中,消费者如何擦亮双眼,识别其伪装?各方如何发力打造“诚实清朗”的消费环境?记者进行了采访。 上网当“托”,扰乱市场秩序 今年6月,北京某生物科技公司直播销售一款名为“燃咔果冻”的食品。直播间里,“真给力,3颗就瘦了3.2斤”“3天成功7天破(减肥)平台期”等夸张弹幕不断刷屏,令一些消费者跃跃欲试。 然而执法人员通过IP地址分析和用户行为建模发现,该公司涉嫌购买第三方服务,批量发送虚假弹幕,而其雇佣的这些尚未用过产品或明知产品无效却依旧操控虚假账号刷屏的团伙,就是“职业弹幕人”。他们在直播、短视频等互动场景中批量发布事先写好的弹幕评论,虚构产品功效、用户评价,制造虚假流量。 “职业弹幕人”为何兴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周辉认为,“职业弹幕人”本质就是“网络水军”,“在直播行业,头部主播几乎占据市场绝大部分流量,中小主播只能通过差异化竞争谋求出路,譬如误导电商平台推荐算法,优先推送其直播间等。”周辉说,因此网络购物直播行业的“职业弹幕人”现象是行业发展的产物。 另一方面,基于网购特点,消费者尤其依赖他人体验作为决策参考。“职业弹幕人”伪装成“过来人”分享虚假好评,恰如传统电商平台刷单、刷好评,利用信息不对称降低消费者的戒备心理,从而推动销量增长。 “老妈前阵子买了羊奶粉,说直播间里有好几万人买,很多人都发弹幕说好喝营养又健康,就像能包治百病一样。”家住陕西榆林的严女士告诉本报记者。而类似的事件早已不是第一次发生——艾叶香皂、零添加酱油、鹿肉香肠……“我前脚打电话退了羊奶粉,后脚她又在别的直播间买了黄芪,管也管不住。”严女士的话中充满了无奈。 这也是“职业弹幕人”产生的原因之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马丽红指出,直播购物的即时性和互动性容易催生冲动消费——不断滚动的弹幕、集体性好评的氛围、主播极具感染力的推销会压缩消费者的理性思考时间,形成“不买就亏”的心理暗示,消费场景的特殊性为其提供了生存土壤,“可以说,‘职业弹幕人’本质上就是直播电商流量竞争与利益驱动的产物。” 而“职业弹幕人”带来的危害同样是多维度的。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研究院5月发布《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报告(2024)》(以下简称《报告》)显示,去年,直播电商市场规模达5.8万亿元,2024年—2026年年复合增长率18%,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对此,周辉指出,“职业弹幕人”误导电商平台的推荐算法,“劣币驱逐良币”,会破坏网络购物秩序与环境。 另据《报告》,我国去年直播电商用户规模突破5.97亿,占全部网民规模的五成左右。马丽红指出,对网络诚信体系而言,“职业弹幕人”极易透支公众对网络信息内容、平台和企业的信任。因此,“职业弹幕人”乱象理应得到治理。 灰色产业链,负有法律责任 早在2021年,有媒体调查到,部分个人用户通过QQ等社交APP兜售斗鱼直播平台的刷弹幕软件。该软件可以设置弹幕发送频率、内容等,并同时给很多直播间发送。2023年,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成功打击一个非法经营犯罪的“职业弹幕人”团伙。据介绍,这一团伙假扮商贸公司,招聘员工养号,一人开多张卡、申请多个账号,此后把卡注销,过段时间再去开卡、养新号。每人操作30台手机,提前把话术输入进去,直播时直接按照话术评论,跟播互动、刷好评弹幕。 这些案例连同今年收到10万元罚单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足以说明被曝光出来的现象仅是冰山一角,它或已形成一条相对完备的灰色产业链。 那么,“职业弹幕人”到底违不违法? 马丽红指出,“职业弹幕人”行为至少触及4部法律底线。首先,“职业弹幕人”虚假宣传,属于“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违反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团队作为协助者同样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未尽到“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三,“职业弹幕人”团队批量操控非实名账号发布内容,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规定,平台若未履行审核义务,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团队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大规模从事此类活动,且经营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时,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非法经营罪;若其虚假宣传行为情节严重(如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虚假广告罪。 在与严女士的交谈中,记者注意到,她特别关注母亲网购的食品及保健品。“如果说买到劣质日用品只是使用效果不佳、增加购物成本,那么不可靠的食用产品则极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对消费者造成身心伤害、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周辉说。 从这个角度讲,“职业弹幕人”行为从“扰乱市场秩序”升级为“侵害人身权益”,在法律评价上,也将从承担诸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上升为面临民事赔偿甚至涉及刑事责任。马丽红指出,这其中体现了法律对个体权益的优先保护原则。 形成合力,共同治理乱象 治理“职业弹幕人”乱象,是全社会共同努力的方向。打造公平竞争的网络营商秩序、为消费者营造诚实清朗的网购环境,应从行政监管、平台管理与网络自律等多个维度入手,对不当引导行为加以规制。 “职业弹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表面上与普通消费者的行为不易区分。因此,监管部门打击这类乱象不仅要“直拳”出击,也要善用“勾拳”打击。周辉指出,监管部门通过打击网络水军违法犯罪团伙,能够有效遏制“职业弹幕人”发展势头,“近年来,相关部门持续开展打击整治‘网络水军’专项行动,已经取得显著成效。”负责上述生物科技公司一案的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本次执法检查首次将直播刷评行为纳入“编造用户评价”执法框架,为同类案件提供法律适用范本。同时,工作人员通过解析直播回放、聊天记录与转账流水,突破职业弹幕人账号虚拟化、交易隐蔽化的技术壁垒,为后续处理类似事件提供了可参考的依据。 平台作为直接管理方,亟待加强管理力度。马丽红建议强化技术手段,如升级AI识别系统,实时拦截高频重复、关键词堆砌的弹幕;严格执行账号实名制,对异常账号采取限流、封号等措施,还可以建立弹幕内容追溯机制,确保每条评论可查可溯源。周辉认为,有必要针对点击量高、成交量虚高、“打赏”金额大的直播间,建立人机结合的重点监看审核机制;对头部直播间、头部主播及账号、高流量或高成交的直播带货活动进行重点管理,有效遏制“职业弹幕人”乱象。 有调查显示,各年龄段消费者都有可能误中“职业弹幕人”圈套。就此,周辉提醒广大消费者,谨慎对待低价商品,警惕绝对性话术和模板化好评。购买后保留交易凭证和商品证据,例如支付记录、发票、商品开箱视频等;一旦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网络平台寻求帮助,从而更加有效地解决纠纷。
治理“职业弹幕人”乱象,营造清朗网购环境 用批量弹幕构筑话术陷阱,雇佣“职业水军”伪造减肥奇迹,假借“过来人”身份吸引消费者上当受骗。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属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出10万元罚单,成为成功查办全国市场监管领域直播电商“职业弹幕人”首案。 什么是“职业弹幕人”?它为何兴起、有什么特点?在“乱花渐欲迷人眼”的消费市场中,消费者如何擦亮双眼,识别其伪装?各方如何发力打造“诚实清朗”的消费环境?记者进行了采访。 上网当“托”,扰乱市场秩序 今年6月,北京某生物科技公司直播销售一款名为“燃咔果冻”的食品。直播间里,“真给力,3颗就瘦了3.2斤”“3天成功7天破(减肥)平台期”等夸张弹幕不断刷屏,令一些消费者跃跃欲试。 然而执法人员通过IP地址分析和用户行为建模发现,该公司涉嫌购买第三方服务,批量发送虚假弹幕,而其雇佣的这些尚未用过产品或明知产品无效却依旧操控虚假账号刷屏的团伙,就是“职业弹幕人”。他们在直播、短视频等互动场景中批量发布事先写好的弹幕评论,虚构产品功效、用户评价,制造虚假流量。 “职业弹幕人”为何兴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周辉认为,“职业弹幕人”本质就是“网络水军”,“在直播行业,头部主播几乎占据市场绝大部分流量,中小主播只能通过差异化竞争谋求出路,譬如误导电商平台推荐算法,优先推送其直播间等。”周辉说,因此网络购物直播行业的“职业弹幕人”现象是行业发展的产物。 另一方面,基于网购特点,消费者尤其依赖他人体验作为决策参考。“职业弹幕人”伪装成“过来人”分享虚假好评,恰如传统电商平台刷单、刷好评,利用信息不对称降低消费者的戒备心理,从而推动销量增长。 “老妈前阵子买了羊奶粉,说直播间里有好几万人买,很多人都发弹幕说好喝营养又健康,就像能包治百病一样。”家住陕西榆林的严女士告诉本报记者。而类似的事件早已不是第一次发生——艾叶香皂、零添加酱油、鹿肉香肠……“我前脚打电话退了羊奶粉,后脚她又在别的直播间买了黄芪,管也管不住。”严女士的话中充满了无奈。 这也是“职业弹幕人”产生的原因之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马丽红指出,直播购物的即时性和互动性容易催生冲动消费——不断滚动的弹幕、集体性好评的氛围、主播极具感染力的推销会压缩消费者的理性思考时间,形成“不买就亏”的心理暗示,消费场景的特殊性为其提供了生存土壤,“可以说,‘职业弹幕人’本质上就是直播电商流量竞争与利益驱动的产物。” 而“职业弹幕人”带来的危害同样是多维度的。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研究院5月发布《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报告(2024)》(以下简称《报告》)显示,去年,直播电商市场规模达5.8万亿元,2024年—2026年年复合增长率18%,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对此,周辉指出,“职业弹幕人”误导电商平台的推荐算法,“劣币驱逐良币”,会破坏网络购物秩序与环境。 另据《报告》,我国去年直播电商用户规模突破5.97亿,占全部网民规模的五成左右。马丽红指出,对网络诚信体系而言,“职业弹幕人”极易透支公众对网络信息内容、平台和企业的信任。因此,“职业弹幕人”乱象理应得到治理。 灰色产业链,负有法律责任 早在2021年,有媒体调查到,部分个人用户通过QQ等社交APP兜售斗鱼直播平台的刷弹幕软件。该软件可以设置弹幕发送频率、内容等,并同时给很多直播间发送。2023年,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成功打击一个非法经营犯罪的“职业弹幕人”团伙。据介绍,这一团伙假扮商贸公司,招聘员工养号,一人开多张卡、申请多个账号,此后把卡注销,过段时间再去开卡、养新号。每人操作30台手机,提前把话术输入进去,直播时直接按照话术评论,跟播互动、刷好评弹幕。 这些案例连同今年收到10万元罚单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足以说明被曝光出来的现象仅是冰山一角,它或已形成一条相对完备的灰色产业链。 那么,“职业弹幕人”到底违不违法? 马丽红指出,“职业弹幕人”行为至少触及4部法律底线。首先,“职业弹幕人”虚假宣传,属于“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违反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团队作为协助者同样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未尽到“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三,“职业弹幕人”团队批量操控非实名账号发布内容,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规定,平台若未履行审核义务,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团队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大规模从事此类活动,且经营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时,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非法经营罪;若其虚假宣传行为情节严重(如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虚假广告罪。 在与严女士的交谈中,记者注意到,她特别关注母亲网购的食品及保健品。“如果说买到劣质日用品只是使用效果不佳、增加购物成本,那么不可靠的食用产品则极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对消费者造成身心伤害、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周辉说。 从这个角度讲,“职业弹幕人”行为从“扰乱市场秩序”升级为“侵害人身权益”,在法律评价上,也将从承担诸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上升为面临民事赔偿甚至涉及刑事责任。马丽红指出,这其中体现了法律对个体权益的优先保护原则。 形成合力,共同治理乱象 治理“职业弹幕人”乱象,是全社会共同努力的方向。打造公平竞争的网络营商秩序、为消费者营造诚实清朗的网购环境,应从行政监管、平台管理与网络自律等多个维度入手,对不当引导行为加以规制。 “职业弹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表面上与普通消费者的行为不易区分。因此,监管部门打击这类乱象不仅要“直拳”出击,也要善用“勾拳”打击。周辉指出,监管部门通过打击网络水军违法犯罪团伙,能够有效遏制“职业弹幕人”发展势头,“近年来,相关部门持续开展打击整治‘网络水军’专项行动,已经取得显著成效。”负责上述生物科技公司一案的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本次执法检查首次将直播刷评行为纳入“编造用户评价”执法框架,为同类案件提供法律适用范本。同时,工作人员通过解析直播回放、聊天记录与转账流水,突破职业弹幕人账号虚拟化、交易隐蔽化的技术壁垒,为后续处理类似事件提供了可参考的依据。 平台作为直接管理方,亟待加强管理力度。马丽红建议强化技术手段,如升级AI识别系统,实时拦截高频重复、关键词堆砌的弹幕;严格执行账号实名制,对异常账号采取限流、封号等措施,还可以建立弹幕内容追溯机制,确保每条评论可查可溯源。周辉认为,有必要针对点击量高、成交量虚高、“打赏”金额大的直播间,建立人机结合的重点监看审核机制;对头部直播间、头部主播及账号、高流量或高成交的直播带货活动进行重点管理,有效遏制“职业弹幕人”乱象。 有调查显示,各年龄段消费者都有可能误中“职业弹幕人”圈套。就此,周辉提醒广大消费者,谨慎对待低价商品,警惕绝对性话术和模板化好评。购买后保留交易凭证和商品证据,例如支付记录、发票、商品开箱视频等;一旦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网络平台寻求帮助,从而更加有效地解决纠纷。
治理“职业弹幕人”乱象,营造清朗网购环境 用批量弹幕构筑话术陷阱,雇佣“职业水军”伪造减肥奇迹,假借“过来人”身份吸引消费者上当受骗。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属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出10万元罚单,成为成功查办全国市场监管领域直播电商“职业弹幕人”首案。 什么是“职业弹幕人”?它为何兴起、有什么特点?在“乱花渐欲迷人眼”的消费市场中,消费者如何擦亮双眼,识别其伪装?各方如何发力打造“诚实清朗”的消费环境?记者进行了采访。 上网当“托”,扰乱市场秩序 今年6月,北京某生物科技公司直播销售一款名为“燃咔果冻”的食品。直播间里,“真给力,3颗就瘦了3.2斤”“3天成功7天破(减肥)平台期”等夸张弹幕不断刷屏,令一些消费者跃跃欲试。 然而执法人员通过IP地址分析和用户行为建模发现,该公司涉嫌购买第三方服务,批量发送虚假弹幕,而其雇佣的这些尚未用过产品或明知产品无效却依旧操控虚假账号刷屏的团伙,就是“职业弹幕人”。他们在直播、短视频等互动场景中批量发布事先写好的弹幕评论,虚构产品功效、用户评价,制造虚假流量。 “职业弹幕人”为何兴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周辉认为,“职业弹幕人”本质就是“网络水军”,“在直播行业,头部主播几乎占据市场绝大部分流量,中小主播只能通过差异化竞争谋求出路,譬如误导电商平台推荐算法,优先推送其直播间等。”周辉说,因此网络购物直播行业的“职业弹幕人”现象是行业发展的产物。 另一方面,基于网购特点,消费者尤其依赖他人体验作为决策参考。“职业弹幕人”伪装成“过来人”分享虚假好评,恰如传统电商平台刷单、刷好评,利用信息不对称降低消费者的戒备心理,从而推动销量增长。 “老妈前阵子买了羊奶粉,说直播间里有好几万人买,很多人都发弹幕说好喝营养又健康,就像能包治百病一样。”家住陕西榆林的严女士告诉本报记者。而类似的事件早已不是第一次发生——艾叶香皂、零添加酱油、鹿肉香肠……“我前脚打电话退了羊奶粉,后脚她又在别的直播间买了黄芪,管也管不住。”严女士的话中充满了无奈。 这也是“职业弹幕人”产生的原因之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马丽红指出,直播购物的即时性和互动性容易催生冲动消费——不断滚动的弹幕、集体性好评的氛围、主播极具感染力的推销会压缩消费者的理性思考时间,形成“不买就亏”的心理暗示,消费场景的特殊性为其提供了生存土壤,“可以说,‘职业弹幕人’本质上就是直播电商流量竞争与利益驱动的产物。” 而“职业弹幕人”带来的危害同样是多维度的。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研究院5月发布《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报告(2024)》(以下简称《报告》)显示,去年,直播电商市场规模达5.8万亿元,2024年—2026年年复合增长率18%,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对此,周辉指出,“职业弹幕人”误导电商平台的推荐算法,“劣币驱逐良币”,会破坏网络购物秩序与环境。 另据《报告》,我国去年直播电商用户规模突破5.97亿,占全部网民规模的五成左右。马丽红指出,对网络诚信体系而言,“职业弹幕人”极易透支公众对网络信息内容、平台和企业的信任。因此,“职业弹幕人”乱象理应得到治理。 灰色产业链,负有法律责任 早在2021年,有媒体调查到,部分个人用户通过QQ等社交APP兜售斗鱼直播平台的刷弹幕软件。该软件可以设置弹幕发送频率、内容等,并同时给很多直播间发送。2023年,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成功打击一个非法经营犯罪的“职业弹幕人”团伙。据介绍,这一团伙假扮商贸公司,招聘员工养号,一人开多张卡、申请多个账号,此后把卡注销,过段时间再去开卡、养新号。每人操作30台手机,提前把话术输入进去,直播时直接按照话术评论,跟播互动、刷好评弹幕。 这些案例连同今年收到10万元罚单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足以说明被曝光出来的现象仅是冰山一角,它或已形成一条相对完备的灰色产业链。 那么,“职业弹幕人”到底违不违法? 马丽红指出,“职业弹幕人”行为至少触及4部法律底线。首先,“职业弹幕人”虚假宣传,属于“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违反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团队作为协助者同样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未尽到“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三,“职业弹幕人”团队批量操控非实名账号发布内容,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规定,平台若未履行审核义务,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团队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大规模从事此类活动,且经营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时,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非法经营罪;若其虚假宣传行为情节严重(如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虚假广告罪。 在与严女士的交谈中,记者注意到,她特别关注母亲网购的食品及保健品。“如果说买到劣质日用品只是使用效果不佳、增加购物成本,那么不可靠的食用产品则极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对消费者造成身心伤害、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周辉说。 从这个角度讲,“职业弹幕人”行为从“扰乱市场秩序”升级为“侵害人身权益”,在法律评价上,也将从承担诸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上升为面临民事赔偿甚至涉及刑事责任。马丽红指出,这其中体现了法律对个体权益的优先保护原则。 形成合力,共同治理乱象 治理“职业弹幕人”乱象,是全社会共同努力的方向。打造公平竞争的网络营商秩序、为消费者营造诚实清朗的网购环境,应从行政监管、平台管理与网络自律等多个维度入手,对不当引导行为加以规制。 “职业弹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表面上与普通消费者的行为不易区分。因此,监管部门打击这类乱象不仅要“直拳”出击,也要善用“勾拳”打击。周辉指出,监管部门通过打击网络水军违法犯罪团伙,能够有效遏制“职业弹幕人”发展势头,“近年来,相关部门持续开展打击整治‘网络水军’专项行动,已经取得显著成效。”负责上述生物科技公司一案的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本次执法检查首次将直播刷评行为纳入“编造用户评价”执法框架,为同类案件提供法律适用范本。同时,工作人员通过解析直播回放、聊天记录与转账流水,突破职业弹幕人账号虚拟化、交易隐蔽化的技术壁垒,为后续处理类似事件提供了可参考的依据。 平台作为直接管理方,亟待加强管理力度。马丽红建议强化技术手段,如升级AI识别系统,实时拦截高频重复、关键词堆砌的弹幕;严格执行账号实名制,对异常账号采取限流、封号等措施,还可以建立弹幕内容追溯机制,确保每条评论可查可溯源。周辉认为,有必要针对点击量高、成交量虚高、“打赏”金额大的直播间,建立人机结合的重点监看审核机制;对头部直播间、头部主播及账号、高流量或高成交的直播带货活动进行重点管理,有效遏制“职业弹幕人”乱象。 有调查显示,各年龄段消费者都有可能误中“职业弹幕人”圈套。就此,周辉提醒广大消费者,谨慎对待低价商品,警惕绝对性话术和模板化好评。购买后保留交易凭证和商品证据,例如支付记录、发票、商品开箱视频等;一旦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网络平台寻求帮助,从而更加有效地解决纠纷。
治理“职业弹幕人”乱象,营造清朗网购环境 用批量弹幕构筑话术陷阱,雇佣“职业水军”伪造减肥奇迹,假借“过来人”身份吸引消费者上当受骗。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属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出10万元罚单,成为成功查办全国市场监管领域直播电商“职业弹幕人”首案。 什么是“职业弹幕人”?它为何兴起、有什么特点?在“乱花渐欲迷人眼”的消费市场中,消费者如何擦亮双眼,识别其伪装?各方如何发力打造“诚实清朗”的消费环境?记者进行了采访。 上网当“托”,扰乱市场秩序 今年6月,北京某生物科技公司直播销售一款名为“燃咔果冻”的食品。直播间里,“真给力,3颗就瘦了3.2斤”“3天成功7天破(减肥)平台期”等夸张弹幕不断刷屏,令一些消费者跃跃欲试。 然而执法人员通过IP地址分析和用户行为建模发现,该公司涉嫌购买第三方服务,批量发送虚假弹幕,而其雇佣的这些尚未用过产品或明知产品无效却依旧操控虚假账号刷屏的团伙,就是“职业弹幕人”。他们在直播、短视频等互动场景中批量发布事先写好的弹幕评论,虚构产品功效、用户评价,制造虚假流量。 “职业弹幕人”为何兴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周辉认为,“职业弹幕人”本质就是“网络水军”,“在直播行业,头部主播几乎占据市场绝大部分流量,中小主播只能通过差异化竞争谋求出路,譬如误导电商平台推荐算法,优先推送其直播间等。”周辉说,因此网络购物直播行业的“职业弹幕人”现象是行业发展的产物。 另一方面,基于网购特点,消费者尤其依赖他人体验作为决策参考。“职业弹幕人”伪装成“过来人”分享虚假好评,恰如传统电商平台刷单、刷好评,利用信息不对称降低消费者的戒备心理,从而推动销量增长。 “老妈前阵子买了羊奶粉,说直播间里有好几万人买,很多人都发弹幕说好喝营养又健康,就像能包治百病一样。”家住陕西榆林的严女士告诉本报记者。而类似的事件早已不是第一次发生——艾叶香皂、零添加酱油、鹿肉香肠……“我前脚打电话退了羊奶粉,后脚她又在别的直播间买了黄芪,管也管不住。”严女士的话中充满了无奈。 这也是“职业弹幕人”产生的原因之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马丽红指出,直播购物的即时性和互动性容易催生冲动消费——不断滚动的弹幕、集体性好评的氛围、主播极具感染力的推销会压缩消费者的理性思考时间,形成“不买就亏”的心理暗示,消费场景的特殊性为其提供了生存土壤,“可以说,‘职业弹幕人’本质上就是直播电商流量竞争与利益驱动的产物。” 而“职业弹幕人”带来的危害同样是多维度的。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研究院5月发布《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报告(2024)》(以下简称《报告》)显示,去年,直播电商市场规模达5.8万亿元,2024年—2026年年复合增长率18%,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对此,周辉指出,“职业弹幕人”误导电商平台的推荐算法,“劣币驱逐良币”,会破坏网络购物秩序与环境。 另据《报告》,我国去年直播电商用户规模突破5.97亿,占全部网民规模的五成左右。马丽红指出,对网络诚信体系而言,“职业弹幕人”极易透支公众对网络信息内容、平台和企业的信任。因此,“职业弹幕人”乱象理应得到治理。 灰色产业链,负有法律责任 早在2021年,有媒体调查到,部分个人用户通过QQ等社交APP兜售斗鱼直播平台的刷弹幕软件。该软件可以设置弹幕发送频率、内容等,并同时给很多直播间发送。2023年,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成功打击一个非法经营犯罪的“职业弹幕人”团伙。据介绍,这一团伙假扮商贸公司,招聘员工养号,一人开多张卡、申请多个账号,此后把卡注销,过段时间再去开卡、养新号。每人操作30台手机,提前把话术输入进去,直播时直接按照话术评论,跟播互动、刷好评弹幕。 这些案例连同今年收到10万元罚单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足以说明被曝光出来的现象仅是冰山一角,它或已形成一条相对完备的灰色产业链。 那么,“职业弹幕人”到底违不违法? 马丽红指出,“职业弹幕人”行为至少触及4部法律底线。首先,“职业弹幕人”虚假宣传,属于“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违反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团队作为协助者同样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未尽到“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三,“职业弹幕人”团队批量操控非实名账号发布内容,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规定,平台若未履行审核义务,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团队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大规模从事此类活动,且经营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时,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非法经营罪;若其虚假宣传行为情节严重(如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虚假广告罪。 在与严女士的交谈中,记者注意到,她特别关注母亲网购的食品及保健品。“如果说买到劣质日用品只是使用效果不佳、增加购物成本,那么不可靠的食用产品则极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对消费者造成身心伤害、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周辉说。 从这个角度讲,“职业弹幕人”行为从“扰乱市场秩序”升级为“侵害人身权益”,在法律评价上,也将从承担诸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上升为面临民事赔偿甚至涉及刑事责任。马丽红指出,这其中体现了法律对个体权益的优先保护原则。 形成合力,共同治理乱象 治理“职业弹幕人”乱象,是全社会共同努力的方向。打造公平竞争的网络营商秩序、为消费者营造诚实清朗的网购环境,应从行政监管、平台管理与网络自律等多个维度入手,对不当引导行为加以规制。 “职业弹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表面上与普通消费者的行为不易区分。因此,监管部门打击这类乱象不仅要“直拳”出击,也要善用“勾拳”打击。周辉指出,监管部门通过打击网络水军违法犯罪团伙,能够有效遏制“职业弹幕人”发展势头,“近年来,相关部门持续开展打击整治‘网络水军’专项行动,已经取得显著成效。”负责上述生物科技公司一案的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本次执法检查首次将直播刷评行为纳入“编造用户评价”执法框架,为同类案件提供法律适用范本。同时,工作人员通过解析直播回放、聊天记录与转账流水,突破职业弹幕人账号虚拟化、交易隐蔽化的技术壁垒,为后续处理类似事件提供了可参考的依据。 平台作为直接管理方,亟待加强管理力度。马丽红建议强化技术手段,如升级AI识别系统,实时拦截高频重复、关键词堆砌的弹幕;严格执行账号实名制,对异常账号采取限流、封号等措施,还可以建立弹幕内容追溯机制,确保每条评论可查可溯源。周辉认为,有必要针对点击量高、成交量虚高、“打赏”金额大的直播间,建立人机结合的重点监看审核机制;对头部直播间、头部主播及账号、高流量或高成交的直播带货活动进行重点管理,有效遏制“职业弹幕人”乱象。 有调查显示,各年龄段消费者都有可能误中“职业弹幕人”圈套。就此,周辉提醒广大消费者,谨慎对待低价商品,警惕绝对性话术和模板化好评。购买后保留交易凭证和商品证据,例如支付记录、发票、商品开箱视频等;一旦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网络平台寻求帮助,从而更加有效地解决纠纷。
治理“职业弹幕人”乱象,营造清朗网购环境 用批量弹幕构筑话术陷阱,雇佣“职业水军”伪造减肥奇迹,假借“过来人”身份吸引消费者上当受骗。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属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出10万元罚单,成为成功查办全国市场监管领域直播电商“职业弹幕人”首案。 什么是“职业弹幕人”?它为何兴起、有什么特点?在“乱花渐欲迷人眼”的消费市场中,消费者如何擦亮双眼,识别其伪装?各方如何发力打造“诚实清朗”的消费环境?记者进行了采访。 上网当“托”,扰乱市场秩序 今年6月,北京某生物科技公司直播销售一款名为“燃咔果冻”的食品。直播间里,“真给力,3颗就瘦了3.2斤”“3天成功7天破(减肥)平台期”等夸张弹幕不断刷屏,令一些消费者跃跃欲试。 然而执法人员通过IP地址分析和用户行为建模发现,该公司涉嫌购买第三方服务,批量发送虚假弹幕,而其雇佣的这些尚未用过产品或明知产品无效却依旧操控虚假账号刷屏的团伙,就是“职业弹幕人”。他们在直播、短视频等互动场景中批量发布事先写好的弹幕评论,虚构产品功效、用户评价,制造虚假流量。 “职业弹幕人”为何兴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周辉认为,“职业弹幕人”本质就是“网络水军”,“在直播行业,头部主播几乎占据市场绝大部分流量,中小主播只能通过差异化竞争谋求出路,譬如误导电商平台推荐算法,优先推送其直播间等。”周辉说,因此网络购物直播行业的“职业弹幕人”现象是行业发展的产物。 另一方面,基于网购特点,消费者尤其依赖他人体验作为决策参考。“职业弹幕人”伪装成“过来人”分享虚假好评,恰如传统电商平台刷单、刷好评,利用信息不对称降低消费者的戒备心理,从而推动销量增长。 “老妈前阵子买了羊奶粉,说直播间里有好几万人买,很多人都发弹幕说好喝营养又健康,就像能包治百病一样。”家住陕西榆林的严女士告诉本报记者。而类似的事件早已不是第一次发生——艾叶香皂、零添加酱油、鹿肉香肠……“我前脚打电话退了羊奶粉,后脚她又在别的直播间买了黄芪,管也管不住。”严女士的话中充满了无奈。 这也是“职业弹幕人”产生的原因之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马丽红指出,直播购物的即时性和互动性容易催生冲动消费——不断滚动的弹幕、集体性好评的氛围、主播极具感染力的推销会压缩消费者的理性思考时间,形成“不买就亏”的心理暗示,消费场景的特殊性为其提供了生存土壤,“可以说,‘职业弹幕人’本质上就是直播电商流量竞争与利益驱动的产物。” 而“职业弹幕人”带来的危害同样是多维度的。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研究院5月发布《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报告(2024)》(以下简称《报告》)显示,去年,直播电商市场规模达5.8万亿元,2024年—2026年年复合增长率18%,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对此,周辉指出,“职业弹幕人”误导电商平台的推荐算法,“劣币驱逐良币”,会破坏网络购物秩序与环境。 另据《报告》,我国去年直播电商用户规模突破5.97亿,占全部网民规模的五成左右。马丽红指出,对网络诚信体系而言,“职业弹幕人”极易透支公众对网络信息内容、平台和企业的信任。因此,“职业弹幕人”乱象理应得到治理。 灰色产业链,负有法律责任 早在2021年,有媒体调查到,部分个人用户通过QQ等社交APP兜售斗鱼直播平台的刷弹幕软件。该软件可以设置弹幕发送频率、内容等,并同时给很多直播间发送。2023年,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成功打击一个非法经营犯罪的“职业弹幕人”团伙。据介绍,这一团伙假扮商贸公司,招聘员工养号,一人开多张卡、申请多个账号,此后把卡注销,过段时间再去开卡、养新号。每人操作30台手机,提前把话术输入进去,直播时直接按照话术评论,跟播互动、刷好评弹幕。 这些案例连同今年收到10万元罚单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足以说明被曝光出来的现象仅是冰山一角,它或已形成一条相对完备的灰色产业链。 那么,“职业弹幕人”到底违不违法? 马丽红指出,“职业弹幕人”行为至少触及4部法律底线。首先,“职业弹幕人”虚假宣传,属于“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违反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团队作为协助者同样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未尽到“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三,“职业弹幕人”团队批量操控非实名账号发布内容,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规定,平台若未履行审核义务,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团队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大规模从事此类活动,且经营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时,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非法经营罪;若其虚假宣传行为情节严重(如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虚假广告罪。 在与严女士的交谈中,记者注意到,她特别关注母亲网购的食品及保健品。“如果说买到劣质日用品只是使用效果不佳、增加购物成本,那么不可靠的食用产品则极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对消费者造成身心伤害、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周辉说。 从这个角度讲,“职业弹幕人”行为从“扰乱市场秩序”升级为“侵害人身权益”,在法律评价上,也将从承担诸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上升为面临民事赔偿甚至涉及刑事责任。马丽红指出,这其中体现了法律对个体权益的优先保护原则。 形成合力,共同治理乱象 治理“职业弹幕人”乱象,是全社会共同努力的方向。打造公平竞争的网络营商秩序、为消费者营造诚实清朗的网购环境,应从行政监管、平台管理与网络自律等多个维度入手,对不当引导行为加以规制。 “职业弹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表面上与普通消费者的行为不易区分。因此,监管部门打击这类乱象不仅要“直拳”出击,也要善用“勾拳”打击。周辉指出,监管部门通过打击网络水军违法犯罪团伙,能够有效遏制“职业弹幕人”发展势头,“近年来,相关部门持续开展打击整治‘网络水军’专项行动,已经取得显著成效。”负责上述生物科技公司一案的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本次执法检查首次将直播刷评行为纳入“编造用户评价”执法框架,为同类案件提供法律适用范本。同时,工作人员通过解析直播回放、聊天记录与转账流水,突破职业弹幕人账号虚拟化、交易隐蔽化的技术壁垒,为后续处理类似事件提供了可参考的依据。 平台作为直接管理方,亟待加强管理力度。马丽红建议强化技术手段,如升级AI识别系统,实时拦截高频重复、关键词堆砌的弹幕;严格执行账号实名制,对异常账号采取限流、封号等措施,还可以建立弹幕内容追溯机制,确保每条评论可查可溯源。周辉认为,有必要针对点击量高、成交量虚高、“打赏”金额大的直播间,建立人机结合的重点监看审核机制;对头部直播间、头部主播及账号、高流量或高成交的直播带货活动进行重点管理,有效遏制“职业弹幕人”乱象。 有调查显示,各年龄段消费者都有可能误中“职业弹幕人”圈套。就此,周辉提醒广大消费者,谨慎对待低价商品,警惕绝对性话术和模板化好评。购买后保留交易凭证和商品证据,例如支付记录、发票、商品开箱视频等;一旦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网络平台寻求帮助,从而更加有效地解决纠纷。
治理“职业弹幕人”乱象,营造清朗网购环境 用批量弹幕构筑话术陷阱,雇佣“职业水军”伪造减肥奇迹,假借“过来人”身份吸引消费者上当受骗。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属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出10万元罚单,成为成功查办全国市场监管领域直播电商“职业弹幕人”首案。 什么是“职业弹幕人”?它为何兴起、有什么特点?在“乱花渐欲迷人眼”的消费市场中,消费者如何擦亮双眼,识别其伪装?各方如何发力打造“诚实清朗”的消费环境?记者进行了采访。 上网当“托”,扰乱市场秩序 今年6月,北京某生物科技公司直播销售一款名为“燃咔果冻”的食品。直播间里,“真给力,3颗就瘦了3.2斤”“3天成功7天破(减肥)平台期”等夸张弹幕不断刷屏,令一些消费者跃跃欲试。 然而执法人员通过IP地址分析和用户行为建模发现,该公司涉嫌购买第三方服务,批量发送虚假弹幕,而其雇佣的这些尚未用过产品或明知产品无效却依旧操控虚假账号刷屏的团伙,就是“职业弹幕人”。他们在直播、短视频等互动场景中批量发布事先写好的弹幕评论,虚构产品功效、用户评价,制造虚假流量。 “职业弹幕人”为何兴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周辉认为,“职业弹幕人”本质就是“网络水军”,“在直播行业,头部主播几乎占据市场绝大部分流量,中小主播只能通过差异化竞争谋求出路,譬如误导电商平台推荐算法,优先推送其直播间等。”周辉说,因此网络购物直播行业的“职业弹幕人”现象是行业发展的产物。 另一方面,基于网购特点,消费者尤其依赖他人体验作为决策参考。“职业弹幕人”伪装成“过来人”分享虚假好评,恰如传统电商平台刷单、刷好评,利用信息不对称降低消费者的戒备心理,从而推动销量增长。 “老妈前阵子买了羊奶粉,说直播间里有好几万人买,很多人都发弹幕说好喝营养又健康,就像能包治百病一样。”家住陕西榆林的严女士告诉本报记者。而类似的事件早已不是第一次发生——艾叶香皂、零添加酱油、鹿肉香肠……“我前脚打电话退了羊奶粉,后脚她又在别的直播间买了黄芪,管也管不住。”严女士的话中充满了无奈。 这也是“职业弹幕人”产生的原因之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马丽红指出,直播购物的即时性和互动性容易催生冲动消费——不断滚动的弹幕、集体性好评的氛围、主播极具感染力的推销会压缩消费者的理性思考时间,形成“不买就亏”的心理暗示,消费场景的特殊性为其提供了生存土壤,“可以说,‘职业弹幕人’本质上就是直播电商流量竞争与利益驱动的产物。” 而“职业弹幕人”带来的危害同样是多维度的。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研究院5月发布《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报告(2024)》(以下简称《报告》)显示,去年,直播电商市场规模达5.8万亿元,2024年—2026年年复合增长率18%,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对此,周辉指出,“职业弹幕人”误导电商平台的推荐算法,“劣币驱逐良币”,会破坏网络购物秩序与环境。 另据《报告》,我国去年直播电商用户规模突破5.97亿,占全部网民规模的五成左右。马丽红指出,对网络诚信体系而言,“职业弹幕人”极易透支公众对网络信息内容、平台和企业的信任。因此,“职业弹幕人”乱象理应得到治理。 灰色产业链,负有法律责任 早在2021年,有媒体调查到,部分个人用户通过QQ等社交APP兜售斗鱼直播平台的刷弹幕软件。该软件可以设置弹幕发送频率、内容等,并同时给很多直播间发送。2023年,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成功打击一个非法经营犯罪的“职业弹幕人”团伙。据介绍,这一团伙假扮商贸公司,招聘员工养号,一人开多张卡、申请多个账号,此后把卡注销,过段时间再去开卡、养新号。每人操作30台手机,提前把话术输入进去,直播时直接按照话术评论,跟播互动、刷好评弹幕。 这些案例连同今年收到10万元罚单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足以说明被曝光出来的现象仅是冰山一角,它或已形成一条相对完备的灰色产业链。 那么,“职业弹幕人”到底违不违法? 马丽红指出,“职业弹幕人”行为至少触及4部法律底线。首先,“职业弹幕人”虚假宣传,属于“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违反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团队作为协助者同样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未尽到“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三,“职业弹幕人”团队批量操控非实名账号发布内容,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规定,平台若未履行审核义务,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团队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大规模从事此类活动,且经营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时,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非法经营罪;若其虚假宣传行为情节严重(如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虚假广告罪。 在与严女士的交谈中,记者注意到,她特别关注母亲网购的食品及保健品。“如果说买到劣质日用品只是使用效果不佳、增加购物成本,那么不可靠的食用产品则极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对消费者造成身心伤害、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周辉说。 从这个角度讲,“职业弹幕人”行为从“扰乱市场秩序”升级为“侵害人身权益”,在法律评价上,也将从承担诸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上升为面临民事赔偿甚至涉及刑事责任。马丽红指出,这其中体现了法律对个体权益的优先保护原则。 形成合力,共同治理乱象 治理“职业弹幕人”乱象,是全社会共同努力的方向。打造公平竞争的网络营商秩序、为消费者营造诚实清朗的网购环境,应从行政监管、平台管理与网络自律等多个维度入手,对不当引导行为加以规制。 “职业弹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表面上与普通消费者的行为不易区分。因此,监管部门打击这类乱象不仅要“直拳”出击,也要善用“勾拳”打击。周辉指出,监管部门通过打击网络水军违法犯罪团伙,能够有效遏制“职业弹幕人”发展势头,“近年来,相关部门持续开展打击整治‘网络水军’专项行动,已经取得显著成效。”负责上述生物科技公司一案的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本次执法检查首次将直播刷评行为纳入“编造用户评价”执法框架,为同类案件提供法律适用范本。同时,工作人员通过解析直播回放、聊天记录与转账流水,突破职业弹幕人账号虚拟化、交易隐蔽化的技术壁垒,为后续处理类似事件提供了可参考的依据。 平台作为直接管理方,亟待加强管理力度。马丽红建议强化技术手段,如升级AI识别系统,实时拦截高频重复、关键词堆砌的弹幕;严格执行账号实名制,对异常账号采取限流、封号等措施,还可以建立弹幕内容追溯机制,确保每条评论可查可溯源。周辉认为,有必要针对点击量高、成交量虚高、“打赏”金额大的直播间,建立人机结合的重点监看审核机制;对头部直播间、头部主播及账号、高流量或高成交的直播带货活动进行重点管理,有效遏制“职业弹幕人”乱象。 有调查显示,各年龄段消费者都有可能误中“职业弹幕人”圈套。就此,周辉提醒广大消费者,谨慎对待低价商品,警惕绝对性话术和模板化好评。购买后保留交易凭证和商品证据,例如支付记录、发票、商品开箱视频等;一旦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网络平台寻求帮助,从而更加有效地解决纠纷。
治理“职业弹幕人”乱象,营造清朗网购环境 用批量弹幕构筑话术陷阱,雇佣“职业水军”伪造减肥奇迹,假借“过来人”身份吸引消费者上当受骗。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属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出10万元罚单,成为成功查办全国市场监管领域直播电商“职业弹幕人”首案。 什么是“职业弹幕人”?它为何兴起、有什么特点?在“乱花渐欲迷人眼”的消费市场中,消费者如何擦亮双眼,识别其伪装?各方如何发力打造“诚实清朗”的消费环境?记者进行了采访。 上网当“托”,扰乱市场秩序 今年6月,北京某生物科技公司直播销售一款名为“燃咔果冻”的食品。直播间里,“真给力,3颗就瘦了3.2斤”“3天成功7天破(减肥)平台期”等夸张弹幕不断刷屏,令一些消费者跃跃欲试。 然而执法人员通过IP地址分析和用户行为建模发现,该公司涉嫌购买第三方服务,批量发送虚假弹幕,而其雇佣的这些尚未用过产品或明知产品无效却依旧操控虚假账号刷屏的团伙,就是“职业弹幕人”。他们在直播、短视频等互动场景中批量发布事先写好的弹幕评论,虚构产品功效、用户评价,制造虚假流量。 “职业弹幕人”为何兴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周辉认为,“职业弹幕人”本质就是“网络水军”,“在直播行业,头部主播几乎占据市场绝大部分流量,中小主播只能通过差异化竞争谋求出路,譬如误导电商平台推荐算法,优先推送其直播间等。”周辉说,因此网络购物直播行业的“职业弹幕人”现象是行业发展的产物。 另一方面,基于网购特点,消费者尤其依赖他人体验作为决策参考。“职业弹幕人”伪装成“过来人”分享虚假好评,恰如传统电商平台刷单、刷好评,利用信息不对称降低消费者的戒备心理,从而推动销量增长。 “老妈前阵子买了羊奶粉,说直播间里有好几万人买,很多人都发弹幕说好喝营养又健康,就像能包治百病一样。”家住陕西榆林的严女士告诉本报记者。而类似的事件早已不是第一次发生——艾叶香皂、零添加酱油、鹿肉香肠……“我前脚打电话退了羊奶粉,后脚她又在别的直播间买了黄芪,管也管不住。”严女士的话中充满了无奈。 这也是“职业弹幕人”产生的原因之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马丽红指出,直播购物的即时性和互动性容易催生冲动消费——不断滚动的弹幕、集体性好评的氛围、主播极具感染力的推销会压缩消费者的理性思考时间,形成“不买就亏”的心理暗示,消费场景的特殊性为其提供了生存土壤,“可以说,‘职业弹幕人’本质上就是直播电商流量竞争与利益驱动的产物。” 而“职业弹幕人”带来的危害同样是多维度的。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研究院5月发布《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报告(2024)》(以下简称《报告》)显示,去年,直播电商市场规模达5.8万亿元,2024年—2026年年复合增长率18%,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对此,周辉指出,“职业弹幕人”误导电商平台的推荐算法,“劣币驱逐良币”,会破坏网络购物秩序与环境。 另据《报告》,我国去年直播电商用户规模突破5.97亿,占全部网民规模的五成左右。马丽红指出,对网络诚信体系而言,“职业弹幕人”极易透支公众对网络信息内容、平台和企业的信任。因此,“职业弹幕人”乱象理应得到治理。 灰色产业链,负有法律责任 早在2021年,有媒体调查到,部分个人用户通过QQ等社交APP兜售斗鱼直播平台的刷弹幕软件。该软件可以设置弹幕发送频率、内容等,并同时给很多直播间发送。2023年,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成功打击一个非法经营犯罪的“职业弹幕人”团伙。据介绍,这一团伙假扮商贸公司,招聘员工养号,一人开多张卡、申请多个账号,此后把卡注销,过段时间再去开卡、养新号。每人操作30台手机,提前把话术输入进去,直播时直接按照话术评论,跟播互动、刷好评弹幕。 这些案例连同今年收到10万元罚单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足以说明被曝光出来的现象仅是冰山一角,它或已形成一条相对完备的灰色产业链。 那么,“职业弹幕人”到底违不违法? 马丽红指出,“职业弹幕人”行为至少触及4部法律底线。首先,“职业弹幕人”虚假宣传,属于“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违反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团队作为协助者同样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未尽到“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三,“职业弹幕人”团队批量操控非实名账号发布内容,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规定,平台若未履行审核义务,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团队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大规模从事此类活动,且经营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时,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非法经营罪;若其虚假宣传行为情节严重(如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虚假广告罪。 在与严女士的交谈中,记者注意到,她特别关注母亲网购的食品及保健品。“如果说买到劣质日用品只是使用效果不佳、增加购物成本,那么不可靠的食用产品则极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对消费者造成身心伤害、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周辉说。 从这个角度讲,“职业弹幕人”行为从“扰乱市场秩序”升级为“侵害人身权益”,在法律评价上,也将从承担诸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上升为面临民事赔偿甚至涉及刑事责任。马丽红指出,这其中体现了法律对个体权益的优先保护原则。 形成合力,共同治理乱象 治理“职业弹幕人”乱象,是全社会共同努力的方向。打造公平竞争的网络营商秩序、为消费者营造诚实清朗的网购环境,应从行政监管、平台管理与网络自律等多个维度入手,对不当引导行为加以规制。 “职业弹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表面上与普通消费者的行为不易区分。因此,监管部门打击这类乱象不仅要“直拳”出击,也要善用“勾拳”打击。周辉指出,监管部门通过打击网络水军违法犯罪团伙,能够有效遏制“职业弹幕人”发展势头,“近年来,相关部门持续开展打击整治‘网络水军’专项行动,已经取得显著成效。”负责上述生物科技公司一案的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本次执法检查首次将直播刷评行为纳入“编造用户评价”执法框架,为同类案件提供法律适用范本。同时,工作人员通过解析直播回放、聊天记录与转账流水,突破职业弹幕人账号虚拟化、交易隐蔽化的技术壁垒,为后续处理类似事件提供了可参考的依据。 平台作为直接管理方,亟待加强管理力度。马丽红建议强化技术手段,如升级AI识别系统,实时拦截高频重复、关键词堆砌的弹幕;严格执行账号实名制,对异常账号采取限流、封号等措施,还可以建立弹幕内容追溯机制,确保每条评论可查可溯源。周辉认为,有必要针对点击量高、成交量虚高、“打赏”金额大的直播间,建立人机结合的重点监看审核机制;对头部直播间、头部主播及账号、高流量或高成交的直播带货活动进行重点管理,有效遏制“职业弹幕人”乱象。 有调查显示,各年龄段消费者都有可能误中“职业弹幕人”圈套。就此,周辉提醒广大消费者,谨慎对待低价商品,警惕绝对性话术和模板化好评。购买后保留交易凭证和商品证据,例如支付记录、发票、商品开箱视频等;一旦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网络平台寻求帮助,从而更加有效地解决纠纷。
治理“职业弹幕人”乱象,营造清朗网购环境 用批量弹幕构筑话术陷阱,雇佣“职业水军”伪造减肥奇迹,假借“过来人”身份吸引消费者上当受骗。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属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出10万元罚单,成为成功查办全国市场监管领域直播电商“职业弹幕人”首案。 什么是“职业弹幕人”?它为何兴起、有什么特点?在“乱花渐欲迷人眼”的消费市场中,消费者如何擦亮双眼,识别其伪装?各方如何发力打造“诚实清朗”的消费环境?记者进行了采访。 上网当“托”,扰乱市场秩序 今年6月,北京某生物科技公司直播销售一款名为“燃咔果冻”的食品。直播间里,“真给力,3颗就瘦了3.2斤”“3天成功7天破(减肥)平台期”等夸张弹幕不断刷屏,令一些消费者跃跃欲试。 然而执法人员通过IP地址分析和用户行为建模发现,该公司涉嫌购买第三方服务,批量发送虚假弹幕,而其雇佣的这些尚未用过产品或明知产品无效却依旧操控虚假账号刷屏的团伙,就是“职业弹幕人”。他们在直播、短视频等互动场景中批量发布事先写好的弹幕评论,虚构产品功效、用户评价,制造虚假流量。 “职业弹幕人”为何兴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周辉认为,“职业弹幕人”本质就是“网络水军”,“在直播行业,头部主播几乎占据市场绝大部分流量,中小主播只能通过差异化竞争谋求出路,譬如误导电商平台推荐算法,优先推送其直播间等。”周辉说,因此网络购物直播行业的“职业弹幕人”现象是行业发展的产物。 另一方面,基于网购特点,消费者尤其依赖他人体验作为决策参考。“职业弹幕人”伪装成“过来人”分享虚假好评,恰如传统电商平台刷单、刷好评,利用信息不对称降低消费者的戒备心理,从而推动销量增长。 “老妈前阵子买了羊奶粉,说直播间里有好几万人买,很多人都发弹幕说好喝营养又健康,就像能包治百病一样。”家住陕西榆林的严女士告诉本报记者。而类似的事件早已不是第一次发生——艾叶香皂、零添加酱油、鹿肉香肠……“我前脚打电话退了羊奶粉,后脚她又在别的直播间买了黄芪,管也管不住。”严女士的话中充满了无奈。 这也是“职业弹幕人”产生的原因之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马丽红指出,直播购物的即时性和互动性容易催生冲动消费——不断滚动的弹幕、集体性好评的氛围、主播极具感染力的推销会压缩消费者的理性思考时间,形成“不买就亏”的心理暗示,消费场景的特殊性为其提供了生存土壤,“可以说,‘职业弹幕人’本质上就是直播电商流量竞争与利益驱动的产物。” 而“职业弹幕人”带来的危害同样是多维度的。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研究院5月发布《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报告(2024)》(以下简称《报告》)显示,去年,直播电商市场规模达5.8万亿元,2024年—2026年年复合增长率18%,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对此,周辉指出,“职业弹幕人”误导电商平台的推荐算法,“劣币驱逐良币”,会破坏网络购物秩序与环境。 另据《报告》,我国去年直播电商用户规模突破5.97亿,占全部网民规模的五成左右。马丽红指出,对网络诚信体系而言,“职业弹幕人”极易透支公众对网络信息内容、平台和企业的信任。因此,“职业弹幕人”乱象理应得到治理。 灰色产业链,负有法律责任 早在2021年,有媒体调查到,部分个人用户通过QQ等社交APP兜售斗鱼直播平台的刷弹幕软件。该软件可以设置弹幕发送频率、内容等,并同时给很多直播间发送。2023年,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成功打击一个非法经营犯罪的“职业弹幕人”团伙。据介绍,这一团伙假扮商贸公司,招聘员工养号,一人开多张卡、申请多个账号,此后把卡注销,过段时间再去开卡、养新号。每人操作30台手机,提前把话术输入进去,直播时直接按照话术评论,跟播互动、刷好评弹幕。 这些案例连同今年收到10万元罚单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足以说明被曝光出来的现象仅是冰山一角,它或已形成一条相对完备的灰色产业链。 那么,“职业弹幕人”到底违不违法? 马丽红指出,“职业弹幕人”行为至少触及4部法律底线。首先,“职业弹幕人”虚假宣传,属于“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违反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团队作为协助者同样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未尽到“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三,“职业弹幕人”团队批量操控非实名账号发布内容,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规定,平台若未履行审核义务,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团队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大规模从事此类活动,且经营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时,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非法经营罪;若其虚假宣传行为情节严重(如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虚假广告罪。 在与严女士的交谈中,记者注意到,她特别关注母亲网购的食品及保健品。“如果说买到劣质日用品只是使用效果不佳、增加购物成本,那么不可靠的食用产品则极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对消费者造成身心伤害、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周辉说。 从这个角度讲,“职业弹幕人”行为从“扰乱市场秩序”升级为“侵害人身权益”,在法律评价上,也将从承担诸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上升为面临民事赔偿甚至涉及刑事责任。马丽红指出,这其中体现了法律对个体权益的优先保护原则。 形成合力,共同治理乱象 治理“职业弹幕人”乱象,是全社会共同努力的方向。打造公平竞争的网络营商秩序、为消费者营造诚实清朗的网购环境,应从行政监管、平台管理与网络自律等多个维度入手,对不当引导行为加以规制。 “职业弹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表面上与普通消费者的行为不易区分。因此,监管部门打击这类乱象不仅要“直拳”出击,也要善用“勾拳”打击。周辉指出,监管部门通过打击网络水军违法犯罪团伙,能够有效遏制“职业弹幕人”发展势头,“近年来,相关部门持续开展打击整治‘网络水军’专项行动,已经取得显著成效。”负责上述生物科技公司一案的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本次执法检查首次将直播刷评行为纳入“编造用户评价”执法框架,为同类案件提供法律适用范本。同时,工作人员通过解析直播回放、聊天记录与转账流水,突破职业弹幕人账号虚拟化、交易隐蔽化的技术壁垒,为后续处理类似事件提供了可参考的依据。 平台作为直接管理方,亟待加强管理力度。马丽红建议强化技术手段,如升级AI识别系统,实时拦截高频重复、关键词堆砌的弹幕;严格执行账号实名制,对异常账号采取限流、封号等措施,还可以建立弹幕内容追溯机制,确保每条评论可查可溯源。周辉认为,有必要针对点击量高、成交量虚高、“打赏”金额大的直播间,建立人机结合的重点监看审核机制;对头部直播间、头部主播及账号、高流量或高成交的直播带货活动进行重点管理,有效遏制“职业弹幕人”乱象。 有调查显示,各年龄段消费者都有可能误中“职业弹幕人”圈套。就此,周辉提醒广大消费者,谨慎对待低价商品,警惕绝对性话术和模板化好评。购买后保留交易凭证和商品证据,例如支付记录、发票、商品开箱视频等;一旦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网络平台寻求帮助,从而更加有效地解决纠纷。
治理“职业弹幕人”乱象,营造清朗网购环境 用批量弹幕构筑话术陷阱,雇佣“职业水军”伪造减肥奇迹,假借“过来人”身份吸引消费者上当受骗。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属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出10万元罚单,成为成功查办全国市场监管领域直播电商“职业弹幕人”首案。 什么是“职业弹幕人”?它为何兴起、有什么特点?在“乱花渐欲迷人眼”的消费市场中,消费者如何擦亮双眼,识别其伪装?各方如何发力打造“诚实清朗”的消费环境?记者进行了采访。 上网当“托”,扰乱市场秩序 今年6月,北京某生物科技公司直播销售一款名为“燃咔果冻”的食品。直播间里,“真给力,3颗就瘦了3.2斤”“3天成功7天破(减肥)平台期”等夸张弹幕不断刷屏,令一些消费者跃跃欲试。 然而执法人员通过IP地址分析和用户行为建模发现,该公司涉嫌购买第三方服务,批量发送虚假弹幕,而其雇佣的这些尚未用过产品或明知产品无效却依旧操控虚假账号刷屏的团伙,就是“职业弹幕人”。他们在直播、短视频等互动场景中批量发布事先写好的弹幕评论,虚构产品功效、用户评价,制造虚假流量。 “职业弹幕人”为何兴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周辉认为,“职业弹幕人”本质就是“网络水军”,“在直播行业,头部主播几乎占据市场绝大部分流量,中小主播只能通过差异化竞争谋求出路,譬如误导电商平台推荐算法,优先推送其直播间等。”周辉说,因此网络购物直播行业的“职业弹幕人”现象是行业发展的产物。 另一方面,基于网购特点,消费者尤其依赖他人体验作为决策参考。“职业弹幕人”伪装成“过来人”分享虚假好评,恰如传统电商平台刷单、刷好评,利用信息不对称降低消费者的戒备心理,从而推动销量增长。 “老妈前阵子买了羊奶粉,说直播间里有好几万人买,很多人都发弹幕说好喝营养又健康,就像能包治百病一样。”家住陕西榆林的严女士告诉本报记者。而类似的事件早已不是第一次发生——艾叶香皂、零添加酱油、鹿肉香肠……“我前脚打电话退了羊奶粉,后脚她又在别的直播间买了黄芪,管也管不住。”严女士的话中充满了无奈。 这也是“职业弹幕人”产生的原因之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马丽红指出,直播购物的即时性和互动性容易催生冲动消费——不断滚动的弹幕、集体性好评的氛围、主播极具感染力的推销会压缩消费者的理性思考时间,形成“不买就亏”的心理暗示,消费场景的特殊性为其提供了生存土壤,“可以说,‘职业弹幕人’本质上就是直播电商流量竞争与利益驱动的产物。” 而“职业弹幕人”带来的危害同样是多维度的。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研究院5月发布《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报告(2024)》(以下简称《报告》)显示,去年,直播电商市场规模达5.8万亿元,2024年—2026年年复合增长率18%,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对此,周辉指出,“职业弹幕人”误导电商平台的推荐算法,“劣币驱逐良币”,会破坏网络购物秩序与环境。 另据《报告》,我国去年直播电商用户规模突破5.97亿,占全部网民规模的五成左右。马丽红指出,对网络诚信体系而言,“职业弹幕人”极易透支公众对网络信息内容、平台和企业的信任。因此,“职业弹幕人”乱象理应得到治理。 灰色产业链,负有法律责任 早在2021年,有媒体调查到,部分个人用户通过QQ等社交APP兜售斗鱼直播平台的刷弹幕软件。该软件可以设置弹幕发送频率、内容等,并同时给很多直播间发送。2023年,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成功打击一个非法经营犯罪的“职业弹幕人”团伙。据介绍,这一团伙假扮商贸公司,招聘员工养号,一人开多张卡、申请多个账号,此后把卡注销,过段时间再去开卡、养新号。每人操作30台手机,提前把话术输入进去,直播时直接按照话术评论,跟播互动、刷好评弹幕。 这些案例连同今年收到10万元罚单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足以说明被曝光出来的现象仅是冰山一角,它或已形成一条相对完备的灰色产业链。 那么,“职业弹幕人”到底违不违法? 马丽红指出,“职业弹幕人”行为至少触及4部法律底线。首先,“职业弹幕人”虚假宣传,属于“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违反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团队作为协助者同样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未尽到“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三,“职业弹幕人”团队批量操控非实名账号发布内容,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规定,平台若未履行审核义务,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团队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大规模从事此类活动,且经营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时,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非法经营罪;若其虚假宣传行为情节严重(如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虚假广告罪。 在与严女士的交谈中,记者注意到,她特别关注母亲网购的食品及保健品。“如果说买到劣质日用品只是使用效果不佳、增加购物成本,那么不可靠的食用产品则极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对消费者造成身心伤害、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周辉说。 从这个角度讲,“职业弹幕人”行为从“扰乱市场秩序”升级为“侵害人身权益”,在法律评价上,也将从承担诸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上升为面临民事赔偿甚至涉及刑事责任。马丽红指出,这其中体现了法律对个体权益的优先保护原则。 形成合力,共同治理乱象 治理“职业弹幕人”乱象,是全社会共同努力的方向。打造公平竞争的网络营商秩序、为消费者营造诚实清朗的网购环境,应从行政监管、平台管理与网络自律等多个维度入手,对不当引导行为加以规制。 “职业弹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表面上与普通消费者的行为不易区分。因此,监管部门打击这类乱象不仅要“直拳”出击,也要善用“勾拳”打击。周辉指出,监管部门通过打击网络水军违法犯罪团伙,能够有效遏制“职业弹幕人”发展势头,“近年来,相关部门持续开展打击整治‘网络水军’专项行动,已经取得显著成效。”负责上述生物科技公司一案的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本次执法检查首次将直播刷评行为纳入“编造用户评价”执法框架,为同类案件提供法律适用范本。同时,工作人员通过解析直播回放、聊天记录与转账流水,突破职业弹幕人账号虚拟化、交易隐蔽化的技术壁垒,为后续处理类似事件提供了可参考的依据。 平台作为直接管理方,亟待加强管理力度。马丽红建议强化技术手段,如升级AI识别系统,实时拦截高频重复、关键词堆砌的弹幕;严格执行账号实名制,对异常账号采取限流、封号等措施,还可以建立弹幕内容追溯机制,确保每条评论可查可溯源。周辉认为,有必要针对点击量高、成交量虚高、“打赏”金额大的直播间,建立人机结合的重点监看审核机制;对头部直播间、头部主播及账号、高流量或高成交的直播带货活动进行重点管理,有效遏制“职业弹幕人”乱象。 有调查显示,各年龄段消费者都有可能误中“职业弹幕人”圈套。就此,周辉提醒广大消费者,谨慎对待低价商品,警惕绝对性话术和模板化好评。购买后保留交易凭证和商品证据,例如支付记录、发票、商品开箱视频等;一旦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网络平台寻求帮助,从而更加有效地解决纠纷。
两部门联合发布金融领域“黑灰产”典型案例 从金融监管总局获悉:金融监管总局、公安部持续加大工作协同力度,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金融领域“黑灰产”突出违法犯罪行为,取得积极成效,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两部门联合发布宁某等人包装“职业背债人”实施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案,林某某、马某某等人以“代理退保”名义实施敲诈勒索案等典型案例。 包装“职业背债人”实施贷款诈骗。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宁某伙同沈某某等大肆招揽无还款能力且不具有某市购房资质的贷款人,对其进行“包装”,伙同房东伪造首付款凭证,并大幅做高房屋成交价,通过虚构首付款已支付的假象,安排贷款人申请抵押贷款。贷款发放后,宁某等人向房东支付包括首付款在内的卖房款后,剩余款项由宁某等人瓜分。经查,宁某等人通过11名贷款人诈骗贷款共计738万余元。 2023年6月,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025年3月,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法院经审理,以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宁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另案处理案件中,以贷款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沈某某等人有期徒刑11年6个月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50万元至10万元不等。 犯罪团伙以伪造首付款凭证、签订价格虚高的房屋成交买卖合同等手段,骗取银行信贷资金,造成经济损失,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此类案件中,非法贷款中介在组织、策划犯罪中发挥了重要联结作用,形成以其为枢纽的全链条违法犯罪。前端招揽无贷款资质人员,中端负责打包制作虚假证明材料,末端对接银行等金融机构实施诈骗行为,违法犯罪的“套路化”“链条化”“复制性”较强,社会危害严重,必须依法打击。 另外,金融“黑灰产”组织、个人为谋求非法利益,假借法务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广泛发布“代理高额退保”不实信息,怂恿、诱导投保人委托其代理“维权”,胁迫保险公司支付超出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退保金,并从中收取高额佣金。此类行为挤占正常投诉维权渠道和资源,误导投保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两部门表示,要坚持对信贷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同时注重对涉案人员分层分类处置,甄别各涉案人员在犯罪环节中所起作用大小,提出罪责刑相一致的处理意见;要依法严惩以“代理维权”形式掩盖非法获利目的的犯罪分子,依法划分权利行使与违法犯罪的边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两部门联合发布金融领域“黑灰产”典型案例 从金融监管总局获悉:金融监管总局、公安部持续加大工作协同力度,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金融领域“黑灰产”突出违法犯罪行为,取得积极成效,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两部门联合发布宁某等人包装“职业背债人”实施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案,林某某、马某某等人以“代理退保”名义实施敲诈勒索案等典型案例。 包装“职业背债人”实施贷款诈骗。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宁某伙同沈某某等大肆招揽无还款能力且不具有某市购房资质的贷款人,对其进行“包装”,伙同房东伪造首付款凭证,并大幅做高房屋成交价,通过虚构首付款已支付的假象,安排贷款人申请抵押贷款。贷款发放后,宁某等人向房东支付包括首付款在内的卖房款后,剩余款项由宁某等人瓜分。经查,宁某等人通过11名贷款人诈骗贷款共计738万余元。 2023年6月,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025年3月,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法院经审理,以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宁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另案处理案件中,以贷款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沈某某等人有期徒刑11年6个月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50万元至10万元不等。 犯罪团伙以伪造首付款凭证、签订价格虚高的房屋成交买卖合同等手段,骗取银行信贷资金,造成经济损失,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此类案件中,非法贷款中介在组织、策划犯罪中发挥了重要联结作用,形成以其为枢纽的全链条违法犯罪。前端招揽无贷款资质人员,中端负责打包制作虚假证明材料,末端对接银行等金融机构实施诈骗行为,违法犯罪的“套路化”“链条化”“复制性”较强,社会危害严重,必须依法打击。 另外,金融“黑灰产”组织、个人为谋求非法利益,假借法务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广泛发布“代理高额退保”不实信息,怂恿、诱导投保人委托其代理“维权”,胁迫保险公司支付超出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退保金,并从中收取高额佣金。此类行为挤占正常投诉维权渠道和资源,误导投保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两部门表示,要坚持对信贷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同时注重对涉案人员分层分类处置,甄别各涉案人员在犯罪环节中所起作用大小,提出罪责刑相一致的处理意见;要依法严惩以“代理维权”形式掩盖非法获利目的的犯罪分子,依法划分权利行使与违法犯罪的边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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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实网络平台未成年人保护主体责任 为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于9月1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明确了网络平台对未成年人的普遍性保护义务,并对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提出了特殊义务要求。 根据征求意见稿,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该网络平台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注册用户在1000万以上或者月活跃用户在100万以上;该网络平台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对象不局限于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注册用户数量在1000万以上或者月活跃未成年人用户在100万以上。 征求意见稿称,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认定流程,研究启动认定工作。认定工作原则上每3年开展一次,也可在网络平台出现用户数量激增、对未成年人影响显著提升、社会广泛关注等情形时视情启动。
压实网络平台未成年人保护主体责任 为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于9月1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明确了网络平台对未成年人的普遍性保护义务,并对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提出了特殊义务要求。 根据征求意见稿,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该网络平台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注册用户在1000万以上或者月活跃用户在100万以上;该网络平台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对象不局限于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注册用户数量在1000万以上或者月活跃未成年人用户在100万以上。 征求意见稿称,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认定流程,研究启动认定工作。认定工作原则上每3年开展一次,也可在网络平台出现用户数量激增、对未成年人影响显著提升、社会广泛关注等情形时视情启动。
压实网络平台未成年人保护主体责任 为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于9月1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明确了网络平台对未成年人的普遍性保护义务,并对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提出了特殊义务要求。 根据征求意见稿,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该网络平台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注册用户在1000万以上或者月活跃用户在100万以上;该网络平台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对象不局限于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注册用户数量在1000万以上或者月活跃未成年人用户在100万以上。 征求意见稿称,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认定流程,研究启动认定工作。认定工作原则上每3年开展一次,也可在网络平台出现用户数量激增、对未成年人影响显著提升、社会广泛关注等情形时视情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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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实网络平台未成年人保护主体责任 为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于9月1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明确了网络平台对未成年人的普遍性保护义务,并对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提出了特殊义务要求。 根据征求意见稿,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该网络平台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注册用户在1000万以上或者月活跃用户在100万以上;该网络平台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对象不局限于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注册用户数量在1000万以上或者月活跃未成年人用户在100万以上。 征求意见稿称,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认定流程,研究启动认定工作。认定工作原则上每3年开展一次,也可在网络平台出现用户数量激增、对未成年人影响显著提升、社会广泛关注等情形时视情启动。
压实网络平台未成年人保护主体责任 为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于9月1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明确了网络平台对未成年人的普遍性保护义务,并对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提出了特殊义务要求。 根据征求意见稿,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该网络平台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注册用户在1000万以上或者月活跃用户在100万以上;该网络平台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对象不局限于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注册用户数量在1000万以上或者月活跃未成年人用户在100万以上。 征求意见稿称,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认定流程,研究启动认定工作。认定工作原则上每3年开展一次,也可在网络平台出现用户数量激增、对未成年人影响显著提升、社会广泛关注等情形时视情启动。
“打假打俗” 北京多部门协同行动封禁2万余个网络直播间 北京市网信办9日发布消息称,今年4月以来,北京市网信办牵头,联合多个部门开展网络直播领域“打假打俗”协同行动,督促属地网站平台集中整治虚假摆拍、低俗擦边、猎奇恶搞、互撕互斗、街拍采访等直播乱象。专项行动以来,处置违法违规账号10335个,封禁直播间21466个。 北京市网信办披露的部分典型案例,如“平平**”等账号虚假演绎家庭矛盾,打造虚假人设诱导消费,已被依法依约永久封禁直播权限;“桃苑里**”“艾蜜**”“盖世***”“漂洋过海**”等账号在直播过程中刻意展示带有性暗示或性挑逗的言语动作,“珍惜**”等账号在直播中手写联系方式进行色情导流,已被依法依约永久封禁直播权限;“安权感**”等账号通过刻意展现油腻扮丑等低俗内容吸引眼球,已被依法依约永久封禁直播权限;“杨哥**”等账号在直播过程中手持危险物品,已被依法依约永久封禁账号;“工体**”“百旺**”等账号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暗中对过往路人进行偷拍,已被依法依约永久封禁直播权限。 北京市网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会同相关部门持续督导属地网站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从严处置各类网络直播乱象,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推动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努力营造积极向上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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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打俗” 北京多部门协同行动封禁2万余个网络直播间 北京市网信办9日发布消息称,今年4月以来,北京市网信办牵头,联合多个部门开展网络直播领域“打假打俗”协同行动,督促属地网站平台集中整治虚假摆拍、低俗擦边、猎奇恶搞、互撕互斗、街拍采访等直播乱象。专项行动以来,处置违法违规账号10335个,封禁直播间21466个。 北京市网信办披露的部分典型案例,如“平平**”等账号虚假演绎家庭矛盾,打造虚假人设诱导消费,已被依法依约永久封禁直播权限;“桃苑里**”“艾蜜**”“盖世***”“漂洋过海**”等账号在直播过程中刻意展示带有性暗示或性挑逗的言语动作,“珍惜**”等账号在直播中手写联系方式进行色情导流,已被依法依约永久封禁直播权限;“安权感**”等账号通过刻意展现油腻扮丑等低俗内容吸引眼球,已被依法依约永久封禁直播权限;“杨哥**”等账号在直播过程中手持危险物品,已被依法依约永久封禁账号;“工体**”“百旺**”等账号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暗中对过往路人进行偷拍,已被依法依约永久封禁直播权限。 北京市网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会同相关部门持续督导属地网站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从严处置各类网络直播乱象,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推动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努力营造积极向上的网络环境。
六部门联合整治汽车行业网络乱象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社会工作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汽车行业网络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汽车行业网络乱象专项整治行动。 据了解,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将集中整治非法牟利、夸大和虚假宣传、恶意诋毁攻击等网络乱象,提升涉汽车企业网络乱象处置质效,督促企业规范营销宣传行为,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护航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通知》强调,要通过组织企业自查、畅通举报渠道、深入分析研判,根据有关问题线索,强化汽车行业网络乱象处置力度。组织汽车企业、相关网络平台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坚决纠正违规行为。引导汽车企业向网站平台、中央网信办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企业属地省级网信办举报反映汽车行业网络水军、“黑公关”“黑嘴”及“饭圈”粉丝等网络乱象问题线索。建立快速处置渠道,依法依约关闭并公开曝光一批参与汽车行业网络乱象的媒体账号。深挖网络乱象背后的公关公司、营销公司等代理方团队及购买其服务的汽车企业,依法打击惩治。 《通知》要求,各地工业和信息化、社会工作、网信、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联动。网络平台企业要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对采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等的网络水军、“黑嘴”的甄别管控,健全平台涉企侵权信息投诉举报、争议标签、一键关联辟谣内容等产品功能,防止虚假信息误导公众。行业协会要引导行业加强自律建设。汽车企业要深入开展自查,自觉抵制网络水军、“黑公关”“黑嘴”及“饭圈”粉丝等网络乱象。要形成合力,持续净化汽车行业网络舆论环境。
六部门联合整治汽车行业网络乱象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社会工作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汽车行业网络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汽车行业网络乱象专项整治行动。 据了解,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将集中整治非法牟利、夸大和虚假宣传、恶意诋毁攻击等网络乱象,提升涉汽车企业网络乱象处置质效,督促企业规范营销宣传行为,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护航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通知》强调,要通过组织企业自查、畅通举报渠道、深入分析研判,根据有关问题线索,强化汽车行业网络乱象处置力度。组织汽车企业、相关网络平台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坚决纠正违规行为。引导汽车企业向网站平台、中央网信办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企业属地省级网信办举报反映汽车行业网络水军、“黑公关”“黑嘴”及“饭圈”粉丝等网络乱象问题线索。建立快速处置渠道,依法依约关闭并公开曝光一批参与汽车行业网络乱象的媒体账号。深挖网络乱象背后的公关公司、营销公司等代理方团队及购买其服务的汽车企业,依法打击惩治。 《通知》要求,各地工业和信息化、社会工作、网信、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联动。网络平台企业要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对采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等的网络水军、“黑嘴”的甄别管控,健全平台涉企侵权信息投诉举报、争议标签、一键关联辟谣内容等产品功能,防止虚假信息误导公众。行业协会要引导行业加强自律建设。汽车企业要深入开展自查,自觉抵制网络水军、“黑公关”“黑嘴”及“饭圈”粉丝等网络乱象。要形成合力,持续净化汽车行业网络舆论环境。
六部门联合整治汽车行业网络乱象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社会工作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汽车行业网络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汽车行业网络乱象专项整治行动。 据了解,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将集中整治非法牟利、夸大和虚假宣传、恶意诋毁攻击等网络乱象,提升涉汽车企业网络乱象处置质效,督促企业规范营销宣传行为,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护航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通知》强调,要通过组织企业自查、畅通举报渠道、深入分析研判,根据有关问题线索,强化汽车行业网络乱象处置力度。组织汽车企业、相关网络平台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坚决纠正违规行为。引导汽车企业向网站平台、中央网信办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企业属地省级网信办举报反映汽车行业网络水军、“黑公关”“黑嘴”及“饭圈”粉丝等网络乱象问题线索。建立快速处置渠道,依法依约关闭并公开曝光一批参与汽车行业网络乱象的媒体账号。深挖网络乱象背后的公关公司、营销公司等代理方团队及购买其服务的汽车企业,依法打击惩治。 《通知》要求,各地工业和信息化、社会工作、网信、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联动。网络平台企业要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对采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等的网络水军、“黑嘴”的甄别管控,健全平台涉企侵权信息投诉举报、争议标签、一键关联辟谣内容等产品功能,防止虚假信息误导公众。行业协会要引导行业加强自律建设。汽车企业要深入开展自查,自觉抵制网络水军、“黑公关”“黑嘴”及“饭圈”粉丝等网络乱象。要形成合力,持续净化汽车行业网络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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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联合整治汽车行业网络乱象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社会工作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汽车行业网络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汽车行业网络乱象专项整治行动。 据了解,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将集中整治非法牟利、夸大和虚假宣传、恶意诋毁攻击等网络乱象,提升涉汽车企业网络乱象处置质效,督促企业规范营销宣传行为,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护航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通知》强调,要通过组织企业自查、畅通举报渠道、深入分析研判,根据有关问题线索,强化汽车行业网络乱象处置力度。组织汽车企业、相关网络平台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坚决纠正违规行为。引导汽车企业向网站平台、中央网信办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企业属地省级网信办举报反映汽车行业网络水军、“黑公关”“黑嘴”及“饭圈”粉丝等网络乱象问题线索。建立快速处置渠道,依法依约关闭并公开曝光一批参与汽车行业网络乱象的媒体账号。深挖网络乱象背后的公关公司、营销公司等代理方团队及购买其服务的汽车企业,依法打击惩治。 《通知》要求,各地工业和信息化、社会工作、网信、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联动。网络平台企业要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对采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等的网络水军、“黑嘴”的甄别管控,健全平台涉企侵权信息投诉举报、争议标签、一键关联辟谣内容等产品功能,防止虚假信息误导公众。行业协会要引导行业加强自律建设。汽车企业要深入开展自查,自觉抵制网络水军、“黑公关”“黑嘴”及“饭圈”粉丝等网络乱象。要形成合力,持续净化汽车行业网络舆论环境。
六部门联合整治汽车行业网络乱象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社会工作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汽车行业网络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汽车行业网络乱象专项整治行动。 据了解,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将集中整治非法牟利、夸大和虚假宣传、恶意诋毁攻击等网络乱象,提升涉汽车企业网络乱象处置质效,督促企业规范营销宣传行为,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护航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通知》强调,要通过组织企业自查、畅通举报渠道、深入分析研判,根据有关问题线索,强化汽车行业网络乱象处置力度。组织汽车企业、相关网络平台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坚决纠正违规行为。引导汽车企业向网站平台、中央网信办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企业属地省级网信办举报反映汽车行业网络水军、“黑公关”“黑嘴”及“饭圈”粉丝等网络乱象问题线索。建立快速处置渠道,依法依约关闭并公开曝光一批参与汽车行业网络乱象的媒体账号。深挖网络乱象背后的公关公司、营销公司等代理方团队及购买其服务的汽车企业,依法打击惩治。 《通知》要求,各地工业和信息化、社会工作、网信、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联动。网络平台企业要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对采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等的网络水军、“黑嘴”的甄别管控,健全平台涉企侵权信息投诉举报、争议标签、一键关联辟谣内容等产品功能,防止虚假信息误导公众。行业协会要引导行业加强自律建设。汽车企业要深入开展自查,自觉抵制网络水军、“黑公关”“黑嘴”及“饭圈”粉丝等网络乱象。要形成合力,持续净化汽车行业网络舆论环境。
六部门联合整治汽车行业网络乱象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社会工作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汽车行业网络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汽车行业网络乱象专项整治行动。 据了解,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将集中整治非法牟利、夸大和虚假宣传、恶意诋毁攻击等网络乱象,提升涉汽车企业网络乱象处置质效,督促企业规范营销宣传行为,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护航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通知》强调,要通过组织企业自查、畅通举报渠道、深入分析研判,根据有关问题线索,强化汽车行业网络乱象处置力度。组织汽车企业、相关网络平台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坚决纠正违规行为。引导汽车企业向网站平台、中央网信办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企业属地省级网信办举报反映汽车行业网络水军、“黑公关”“黑嘴”及“饭圈”粉丝等网络乱象问题线索。建立快速处置渠道,依法依约关闭并公开曝光一批参与汽车行业网络乱象的媒体账号。深挖网络乱象背后的公关公司、营销公司等代理方团队及购买其服务的汽车企业,依法打击惩治。 《通知》要求,各地工业和信息化、社会工作、网信、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联动。网络平台企业要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对采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等的网络水军、“黑嘴”的甄别管控,健全平台涉企侵权信息投诉举报、争议标签、一键关联辟谣内容等产品功能,防止虚假信息误导公众。行业协会要引导行业加强自律建设。汽车企业要深入开展自查,自觉抵制网络水军、“黑公关”“黑嘴”及“饭圈”粉丝等网络乱象。要形成合力,持续净化汽车行业网络舆论环境。
两部门联合发布第一批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金融监管总局、公安部持续加大工作协同力度,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金融领域“黑灰产”突出违法犯罪行为,取得积极成效。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宁某等人包装“职业背债人”实施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宁某伙同沈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全国范围内大肆招揽无还款能力且不具有某市购房资质的贷款人(另案处理),对其进行“包装”,伙同房东(另案处理)伪造首付款凭证,并大幅做高房屋成交价,通过虚构首付款已支付的假象,安排贷款人申请抵押贷款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贷款发放后,被告人宁某等人向房东支付包括首付款在内的卖房款后,剩余款项由被告人宁某等人瓜分。经查,被告人宁某等人通过张某某等11名贷款人(均另案处理)诈骗贷款共计738万余元(币种:人民币,下同)。 另查明,2019年起,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张某某等11人进行包装,并申领信用卡。前述信用卡由宁某实际控制并使用。截至案发,尚未归还本金合计575万余元。 查处过程 2023年6月,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025年3月,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经法院审理,以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宁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宁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另案处理案件中,以贷款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沈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相关判决均已生效。 典型意义 坚持对信贷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近年来,以不法贷款中介为核心的犯罪团伙以伪造首付款凭证、签订价格虚高的房屋成交买卖合同等手段,骗取银行信贷资金,造成经济损失,不仅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还对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产生负面影响。此类案件中,非法贷款中介在组织、策划犯罪中发挥了重要联结作用,形成以其为枢纽的全链条违法犯罪。前端招揽无贷款资质人员,中端负责打包制作虚假证明材料,末端对接银行等金融机构实施诈骗行为,违法犯罪的“套路化”“链条化”“复制性”较强,往往短期内重复多次作案,社会危害严重,必须依法打击。 注重对涉案人员分层分类处置。办理该类案件,应甄别各涉案人员在犯罪环节中所起作用大小,提出罪责刑相一致的处理意见。对于参与程度高、起到主要撮合作用的中介人员,依法认定其为主犯,对其经手的所有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其他参与程度较低、主观恶性较小的涉案人员,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赃的情况下,依法从宽处理。 案例二 林某某、马某某等人以“代理退保”名义实施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间,林某某、马某某为非法获利,以全额退保或高额退保为诱饵,发布违法广告,怂恿、诱导投保人委托其代理退保,杜撰、虚增、编造保险公司及业务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内容和证据,向监管部门邮寄信件、反复投诉,同时教唆投保人、离职保险业务员消极对抗后续调查、询问,导致保险公司及相关业务员向投保人支付保险现金价值,并被胁迫额外给予保费总额60%-100%的高额补偿款,林某某、马某某从中抽成保费总额的20%-30%据为己有。林某某、马某某合作一段时间后,各自发展业务,但仍相互介绍客户。2021年10月起,马某某还成立了法务公司,雇请何某某、吴某某等人从事代理退保业务。 经查,2020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马某某共为115名投保人恶意办理退保,造成保险公司经济损失217.62万元,从中非法获利48.96万元。 查处过程 2022年11月,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024年5月,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林某某、马某某、何某某、吴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林某某、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何某某、吴某某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认定吴某某、何某某等2人犯敲诈勒索罪,结合吴某某其他犯罪情况,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五千元。部分被告人上诉后,2025年4月9日,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依法严惩以“代理维权”形式掩盖非法获利目的的犯罪分子。金融监管总局明确规定,任何机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保险退保业务推介、咨询、代办等活动,诱导投保人退保,扰乱保险市场秩序。近年来,金融“黑灰产”组织、个人为谋求非法利益,假借法务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广泛发布“代理高额退保”不实信息,怂恿、诱导投保人委托其代理“维权”,胁迫保险公司支付超出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退保金,并从中收取高额佣金。此类行为挤占正常投诉维权渠道和资源,误导投保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应予以严厉打击。 依法划分权利行使与违法犯罪的边界。投保人有权投诉,但投诉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业务员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利益,有关行为是否影响保险合同效力,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定。本案中行为人以业务员存在违规行为为由,虚构事实、恶意投诉,已经超出正常合法维权的范畴,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或要挟手段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依法严惩,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两部门联合发布第一批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金融监管总局、公安部持续加大工作协同力度,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金融领域“黑灰产”突出违法犯罪行为,取得积极成效。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宁某等人包装“职业背债人”实施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宁某伙同沈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全国范围内大肆招揽无还款能力且不具有某市购房资质的贷款人(另案处理),对其进行“包装”,伙同房东(另案处理)伪造首付款凭证,并大幅做高房屋成交价,通过虚构首付款已支付的假象,安排贷款人申请抵押贷款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贷款发放后,被告人宁某等人向房东支付包括首付款在内的卖房款后,剩余款项由被告人宁某等人瓜分。经查,被告人宁某等人通过张某某等11名贷款人(均另案处理)诈骗贷款共计738万余元(币种:人民币,下同)。 另查明,2019年起,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张某某等11人进行包装,并申领信用卡。前述信用卡由宁某实际控制并使用。截至案发,尚未归还本金合计575万余元。 查处过程 2023年6月,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025年3月,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经法院审理,以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宁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宁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另案处理案件中,以贷款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沈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相关判决均已生效。 典型意义 坚持对信贷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近年来,以不法贷款中介为核心的犯罪团伙以伪造首付款凭证、签订价格虚高的房屋成交买卖合同等手段,骗取银行信贷资金,造成经济损失,不仅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还对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产生负面影响。此类案件中,非法贷款中介在组织、策划犯罪中发挥了重要联结作用,形成以其为枢纽的全链条违法犯罪。前端招揽无贷款资质人员,中端负责打包制作虚假证明材料,末端对接银行等金融机构实施诈骗行为,违法犯罪的“套路化”“链条化”“复制性”较强,往往短期内重复多次作案,社会危害严重,必须依法打击。 注重对涉案人员分层分类处置。办理该类案件,应甄别各涉案人员在犯罪环节中所起作用大小,提出罪责刑相一致的处理意见。对于参与程度高、起到主要撮合作用的中介人员,依法认定其为主犯,对其经手的所有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其他参与程度较低、主观恶性较小的涉案人员,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赃的情况下,依法从宽处理。 案例二 林某某、马某某等人以“代理退保”名义实施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间,林某某、马某某为非法获利,以全额退保或高额退保为诱饵,发布违法广告,怂恿、诱导投保人委托其代理退保,杜撰、虚增、编造保险公司及业务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内容和证据,向监管部门邮寄信件、反复投诉,同时教唆投保人、离职保险业务员消极对抗后续调查、询问,导致保险公司及相关业务员向投保人支付保险现金价值,并被胁迫额外给予保费总额60%-100%的高额补偿款,林某某、马某某从中抽成保费总额的20%-30%据为己有。林某某、马某某合作一段时间后,各自发展业务,但仍相互介绍客户。2021年10月起,马某某还成立了法务公司,雇请何某某、吴某某等人从事代理退保业务。 经查,2020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马某某共为115名投保人恶意办理退保,造成保险公司经济损失217.62万元,从中非法获利48.96万元。 查处过程 2022年11月,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024年5月,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林某某、马某某、何某某、吴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林某某、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何某某、吴某某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认定吴某某、何某某等2人犯敲诈勒索罪,结合吴某某其他犯罪情况,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五千元。部分被告人上诉后,2025年4月9日,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依法严惩以“代理维权”形式掩盖非法获利目的的犯罪分子。金融监管总局明确规定,任何机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保险退保业务推介、咨询、代办等活动,诱导投保人退保,扰乱保险市场秩序。近年来,金融“黑灰产”组织、个人为谋求非法利益,假借法务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广泛发布“代理高额退保”不实信息,怂恿、诱导投保人委托其代理“维权”,胁迫保险公司支付超出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退保金,并从中收取高额佣金。此类行为挤占正常投诉维权渠道和资源,误导投保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应予以严厉打击。 依法划分权利行使与违法犯罪的边界。投保人有权投诉,但投诉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业务员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利益,有关行为是否影响保险合同效力,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定。本案中行为人以业务员存在违规行为为由,虚构事实、恶意投诉,已经超出正常合法维权的范畴,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或要挟手段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依法严惩,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两部门联合发布第一批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金融监管总局、公安部持续加大工作协同力度,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金融领域“黑灰产”突出违法犯罪行为,取得积极成效。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宁某等人包装“职业背债人”实施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宁某伙同沈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全国范围内大肆招揽无还款能力且不具有某市购房资质的贷款人(另案处理),对其进行“包装”,伙同房东(另案处理)伪造首付款凭证,并大幅做高房屋成交价,通过虚构首付款已支付的假象,安排贷款人申请抵押贷款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贷款发放后,被告人宁某等人向房东支付包括首付款在内的卖房款后,剩余款项由被告人宁某等人瓜分。经查,被告人宁某等人通过张某某等11名贷款人(均另案处理)诈骗贷款共计738万余元(币种:人民币,下同)。 另查明,2019年起,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张某某等11人进行包装,并申领信用卡。前述信用卡由宁某实际控制并使用。截至案发,尚未归还本金合计575万余元。 查处过程 2023年6月,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025年3月,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经法院审理,以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宁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宁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另案处理案件中,以贷款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沈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相关判决均已生效。 典型意义 坚持对信贷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近年来,以不法贷款中介为核心的犯罪团伙以伪造首付款凭证、签订价格虚高的房屋成交买卖合同等手段,骗取银行信贷资金,造成经济损失,不仅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还对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产生负面影响。此类案件中,非法贷款中介在组织、策划犯罪中发挥了重要联结作用,形成以其为枢纽的全链条违法犯罪。前端招揽无贷款资质人员,中端负责打包制作虚假证明材料,末端对接银行等金融机构实施诈骗行为,违法犯罪的“套路化”“链条化”“复制性”较强,往往短期内重复多次作案,社会危害严重,必须依法打击。 注重对涉案人员分层分类处置。办理该类案件,应甄别各涉案人员在犯罪环节中所起作用大小,提出罪责刑相一致的处理意见。对于参与程度高、起到主要撮合作用的中介人员,依法认定其为主犯,对其经手的所有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其他参与程度较低、主观恶性较小的涉案人员,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赃的情况下,依法从宽处理。 案例二 林某某、马某某等人以“代理退保”名义实施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间,林某某、马某某为非法获利,以全额退保或高额退保为诱饵,发布违法广告,怂恿、诱导投保人委托其代理退保,杜撰、虚增、编造保险公司及业务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内容和证据,向监管部门邮寄信件、反复投诉,同时教唆投保人、离职保险业务员消极对抗后续调查、询问,导致保险公司及相关业务员向投保人支付保险现金价值,并被胁迫额外给予保费总额60%-100%的高额补偿款,林某某、马某某从中抽成保费总额的20%-30%据为己有。林某某、马某某合作一段时间后,各自发展业务,但仍相互介绍客户。2021年10月起,马某某还成立了法务公司,雇请何某某、吴某某等人从事代理退保业务。 经查,2020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马某某共为115名投保人恶意办理退保,造成保险公司经济损失217.62万元,从中非法获利48.96万元。 查处过程 2022年11月,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024年5月,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林某某、马某某、何某某、吴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林某某、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何某某、吴某某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认定吴某某、何某某等2人犯敲诈勒索罪,结合吴某某其他犯罪情况,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五千元。部分被告人上诉后,2025年4月9日,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依法严惩以“代理维权”形式掩盖非法获利目的的犯罪分子。金融监管总局明确规定,任何机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保险退保业务推介、咨询、代办等活动,诱导投保人退保,扰乱保险市场秩序。近年来,金融“黑灰产”组织、个人为谋求非法利益,假借法务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广泛发布“代理高额退保”不实信息,怂恿、诱导投保人委托其代理“维权”,胁迫保险公司支付超出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退保金,并从中收取高额佣金。此类行为挤占正常投诉维权渠道和资源,误导投保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应予以严厉打击。 依法划分权利行使与违法犯罪的边界。投保人有权投诉,但投诉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业务员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利益,有关行为是否影响保险合同效力,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定。本案中行为人以业务员存在违规行为为由,虚构事实、恶意投诉,已经超出正常合法维权的范畴,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或要挟手段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依法严惩,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两部门联合发布第一批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金融监管总局、公安部持续加大工作协同力度,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金融领域“黑灰产”突出违法犯罪行为,取得积极成效。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宁某等人包装“职业背债人”实施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宁某伙同沈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全国范围内大肆招揽无还款能力且不具有某市购房资质的贷款人(另案处理),对其进行“包装”,伙同房东(另案处理)伪造首付款凭证,并大幅做高房屋成交价,通过虚构首付款已支付的假象,安排贷款人申请抵押贷款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贷款发放后,被告人宁某等人向房东支付包括首付款在内的卖房款后,剩余款项由被告人宁某等人瓜分。经查,被告人宁某等人通过张某某等11名贷款人(均另案处理)诈骗贷款共计738万余元(币种:人民币,下同)。 另查明,2019年起,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张某某等11人进行包装,并申领信用卡。前述信用卡由宁某实际控制并使用。截至案发,尚未归还本金合计575万余元。 查处过程 2023年6月,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025年3月,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经法院审理,以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宁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宁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另案处理案件中,以贷款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沈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相关判决均已生效。 典型意义 坚持对信贷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近年来,以不法贷款中介为核心的犯罪团伙以伪造首付款凭证、签订价格虚高的房屋成交买卖合同等手段,骗取银行信贷资金,造成经济损失,不仅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还对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产生负面影响。此类案件中,非法贷款中介在组织、策划犯罪中发挥了重要联结作用,形成以其为枢纽的全链条违法犯罪。前端招揽无贷款资质人员,中端负责打包制作虚假证明材料,末端对接银行等金融机构实施诈骗行为,违法犯罪的“套路化”“链条化”“复制性”较强,往往短期内重复多次作案,社会危害严重,必须依法打击。 注重对涉案人员分层分类处置。办理该类案件,应甄别各涉案人员在犯罪环节中所起作用大小,提出罪责刑相一致的处理意见。对于参与程度高、起到主要撮合作用的中介人员,依法认定其为主犯,对其经手的所有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其他参与程度较低、主观恶性较小的涉案人员,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赃的情况下,依法从宽处理。 案例二 林某某、马某某等人以“代理退保”名义实施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间,林某某、马某某为非法获利,以全额退保或高额退保为诱饵,发布违法广告,怂恿、诱导投保人委托其代理退保,杜撰、虚增、编造保险公司及业务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内容和证据,向监管部门邮寄信件、反复投诉,同时教唆投保人、离职保险业务员消极对抗后续调查、询问,导致保险公司及相关业务员向投保人支付保险现金价值,并被胁迫额外给予保费总额60%-100%的高额补偿款,林某某、马某某从中抽成保费总额的20%-30%据为己有。林某某、马某某合作一段时间后,各自发展业务,但仍相互介绍客户。2021年10月起,马某某还成立了法务公司,雇请何某某、吴某某等人从事代理退保业务。 经查,2020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马某某共为115名投保人恶意办理退保,造成保险公司经济损失217.62万元,从中非法获利48.96万元。 查处过程 2022年11月,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024年5月,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林某某、马某某、何某某、吴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林某某、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何某某、吴某某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认定吴某某、何某某等2人犯敲诈勒索罪,结合吴某某其他犯罪情况,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五千元。部分被告人上诉后,2025年4月9日,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依法严惩以“代理维权”形式掩盖非法获利目的的犯罪分子。金融监管总局明确规定,任何机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保险退保业务推介、咨询、代办等活动,诱导投保人退保,扰乱保险市场秩序。近年来,金融“黑灰产”组织、个人为谋求非法利益,假借法务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广泛发布“代理高额退保”不实信息,怂恿、诱导投保人委托其代理“维权”,胁迫保险公司支付超出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退保金,并从中收取高额佣金。此类行为挤占正常投诉维权渠道和资源,误导投保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应予以严厉打击。 依法划分权利行使与违法犯罪的边界。投保人有权投诉,但投诉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业务员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利益,有关行为是否影响保险合同效力,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定。本案中行为人以业务员存在违规行为为由,虚构事实、恶意投诉,已经超出正常合法维权的范畴,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或要挟手段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依法严惩,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两部门联合发布第一批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金融监管总局、公安部持续加大工作协同力度,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金融领域“黑灰产”突出违法犯罪行为,取得积极成效。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宁某等人包装“职业背债人”实施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宁某伙同沈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全国范围内大肆招揽无还款能力且不具有某市购房资质的贷款人(另案处理),对其进行“包装”,伙同房东(另案处理)伪造首付款凭证,并大幅做高房屋成交价,通过虚构首付款已支付的假象,安排贷款人申请抵押贷款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贷款发放后,被告人宁某等人向房东支付包括首付款在内的卖房款后,剩余款项由被告人宁某等人瓜分。经查,被告人宁某等人通过张某某等11名贷款人(均另案处理)诈骗贷款共计738万余元(币种:人民币,下同)。 另查明,2019年起,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张某某等11人进行包装,并申领信用卡。前述信用卡由宁某实际控制并使用。截至案发,尚未归还本金合计575万余元。 查处过程 2023年6月,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025年3月,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经法院审理,以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宁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宁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另案处理案件中,以贷款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沈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相关判决均已生效。 典型意义 坚持对信贷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近年来,以不法贷款中介为核心的犯罪团伙以伪造首付款凭证、签订价格虚高的房屋成交买卖合同等手段,骗取银行信贷资金,造成经济损失,不仅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还对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产生负面影响。此类案件中,非法贷款中介在组织、策划犯罪中发挥了重要联结作用,形成以其为枢纽的全链条违法犯罪。前端招揽无贷款资质人员,中端负责打包制作虚假证明材料,末端对接银行等金融机构实施诈骗行为,违法犯罪的“套路化”“链条化”“复制性”较强,往往短期内重复多次作案,社会危害严重,必须依法打击。 注重对涉案人员分层分类处置。办理该类案件,应甄别各涉案人员在犯罪环节中所起作用大小,提出罪责刑相一致的处理意见。对于参与程度高、起到主要撮合作用的中介人员,依法认定其为主犯,对其经手的所有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其他参与程度较低、主观恶性较小的涉案人员,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赃的情况下,依法从宽处理。 案例二 林某某、马某某等人以“代理退保”名义实施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间,林某某、马某某为非法获利,以全额退保或高额退保为诱饵,发布违法广告,怂恿、诱导投保人委托其代理退保,杜撰、虚增、编造保险公司及业务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内容和证据,向监管部门邮寄信件、反复投诉,同时教唆投保人、离职保险业务员消极对抗后续调查、询问,导致保险公司及相关业务员向投保人支付保险现金价值,并被胁迫额外给予保费总额60%-100%的高额补偿款,林某某、马某某从中抽成保费总额的20%-30%据为己有。林某某、马某某合作一段时间后,各自发展业务,但仍相互介绍客户。2021年10月起,马某某还成立了法务公司,雇请何某某、吴某某等人从事代理退保业务。 经查,2020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马某某共为115名投保人恶意办理退保,造成保险公司经济损失217.62万元,从中非法获利48.96万元。 查处过程 2022年11月,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024年5月,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林某某、马某某、何某某、吴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林某某、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何某某、吴某某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认定吴某某、何某某等2人犯敲诈勒索罪,结合吴某某其他犯罪情况,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五千元。部分被告人上诉后,2025年4月9日,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依法严惩以“代理维权”形式掩盖非法获利目的的犯罪分子。金融监管总局明确规定,任何机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保险退保业务推介、咨询、代办等活动,诱导投保人退保,扰乱保险市场秩序。近年来,金融“黑灰产”组织、个人为谋求非法利益,假借法务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广泛发布“代理高额退保”不实信息,怂恿、诱导投保人委托其代理“维权”,胁迫保险公司支付超出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退保金,并从中收取高额佣金。此类行为挤占正常投诉维权渠道和资源,误导投保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应予以严厉打击。 依法划分权利行使与违法犯罪的边界。投保人有权投诉,但投诉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业务员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利益,有关行为是否影响保险合同效力,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定。本案中行为人以业务员存在违规行为为由,虚构事实、恶意投诉,已经超出正常合法维权的范畴,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或要挟手段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依法严惩,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两部门联合发布第一批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金融监管总局、公安部持续加大工作协同力度,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金融领域“黑灰产”突出违法犯罪行为,取得积极成效。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宁某等人包装“职业背债人”实施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宁某伙同沈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全国范围内大肆招揽无还款能力且不具有某市购房资质的贷款人(另案处理),对其进行“包装”,伙同房东(另案处理)伪造首付款凭证,并大幅做高房屋成交价,通过虚构首付款已支付的假象,安排贷款人申请抵押贷款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贷款发放后,被告人宁某等人向房东支付包括首付款在内的卖房款后,剩余款项由被告人宁某等人瓜分。经查,被告人宁某等人通过张某某等11名贷款人(均另案处理)诈骗贷款共计738万余元(币种:人民币,下同)。 另查明,2019年起,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张某某等11人进行包装,并申领信用卡。前述信用卡由宁某实际控制并使用。截至案发,尚未归还本金合计575万余元。 查处过程 2023年6月,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025年3月,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经法院审理,以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宁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宁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另案处理案件中,以贷款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沈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相关判决均已生效。 典型意义 坚持对信贷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近年来,以不法贷款中介为核心的犯罪团伙以伪造首付款凭证、签订价格虚高的房屋成交买卖合同等手段,骗取银行信贷资金,造成经济损失,不仅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还对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产生负面影响。此类案件中,非法贷款中介在组织、策划犯罪中发挥了重要联结作用,形成以其为枢纽的全链条违法犯罪。前端招揽无贷款资质人员,中端负责打包制作虚假证明材料,末端对接银行等金融机构实施诈骗行为,违法犯罪的“套路化”“链条化”“复制性”较强,往往短期内重复多次作案,社会危害严重,必须依法打击。 注重对涉案人员分层分类处置。办理该类案件,应甄别各涉案人员在犯罪环节中所起作用大小,提出罪责刑相一致的处理意见。对于参与程度高、起到主要撮合作用的中介人员,依法认定其为主犯,对其经手的所有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其他参与程度较低、主观恶性较小的涉案人员,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赃的情况下,依法从宽处理。 案例二 林某某、马某某等人以“代理退保”名义实施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间,林某某、马某某为非法获利,以全额退保或高额退保为诱饵,发布违法广告,怂恿、诱导投保人委托其代理退保,杜撰、虚增、编造保险公司及业务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内容和证据,向监管部门邮寄信件、反复投诉,同时教唆投保人、离职保险业务员消极对抗后续调查、询问,导致保险公司及相关业务员向投保人支付保险现金价值,并被胁迫额外给予保费总额60%-100%的高额补偿款,林某某、马某某从中抽成保费总额的20%-30%据为己有。林某某、马某某合作一段时间后,各自发展业务,但仍相互介绍客户。2021年10月起,马某某还成立了法务公司,雇请何某某、吴某某等人从事代理退保业务。 经查,2020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马某某共为115名投保人恶意办理退保,造成保险公司经济损失217.62万元,从中非法获利48.96万元。 查处过程 2022年11月,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024年5月,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林某某、马某某、何某某、吴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林某某、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何某某、吴某某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认定吴某某、何某某等2人犯敲诈勒索罪,结合吴某某其他犯罪情况,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五千元。部分被告人上诉后,2025年4月9日,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依法严惩以“代理维权”形式掩盖非法获利目的的犯罪分子。金融监管总局明确规定,任何机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保险退保业务推介、咨询、代办等活动,诱导投保人退保,扰乱保险市场秩序。近年来,金融“黑灰产”组织、个人为谋求非法利益,假借法务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广泛发布“代理高额退保”不实信息,怂恿、诱导投保人委托其代理“维权”,胁迫保险公司支付超出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退保金,并从中收取高额佣金。此类行为挤占正常投诉维权渠道和资源,误导投保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应予以严厉打击。 依法划分权利行使与违法犯罪的边界。投保人有权投诉,但投诉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业务员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利益,有关行为是否影响保险合同效力,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定。本案中行为人以业务员存在违规行为为由,虚构事实、恶意投诉,已经超出正常合法维权的范畴,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或要挟手段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依法严惩,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人民热评:女子嫁到外国贫民窟?警惕虚假的“境外见闻” 近期,有网民在网上发布有关“中国籍女子嫁到外国贫民窟求助回国”的视频,引发大量网民关注、讨论。经查,杨某江(男,22岁)伙同其女友陈某心(女,25岁)为博取关注、吸粉引流,以直播带货、牟取利益,共同策划、拍摄了以上虚假视频并发布在短视频平台,误导公众产生错误认识,扰乱公共秩序。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江、陈某心分别处以行政处罚。 短视频时代,网络谣言呈现出剧本化、专业化的新趋势:在不少造假视频中,都能看到专业运营团队的影子,为了博眼球、赚流量,实现商业目的,某些人刻意编造虚假故事,精心塑造人物形象、选择拍摄场景,肆无忌惮地消费公众的同情心。 短短的标题中,含有密集的标签:“中国籍女子”“嫁到外国”“贫民窟”“求助回国”,这些关键词组合在一起,很难不引起网友的关注。再加上视频是在境外拍摄,很容易让网友信以为真。面对热心网友“去找大使馆求助”的建议,视频作者不仅煞有介事地回应“好的”,甚至还编造“已联系驻外使馆”的谎言,极大地破坏了网络秩序。 实际上,在所谓“中国籍女子嫁到外国贫民窟求助回国”的视频中,存在着诸多有悖常理之处。涉事女子戴着崭新的头巾,做了美甲、戴着假睫毛,甚至还刷了睫毛膏……细心网友发现的这些细节,最终都被公安机关证实只是一场骗局。此次事件再次提醒网友:事出反常必有妖,网络视频的内容越是离奇,越是需要保持足够的警惕,不要轻易落入别人精心设计的陷阱。 造假短视频之所以屡打不绝,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普通网友很难鉴别真伪。综观此类造假视频,大多编造身世凄惨、情节离奇的故事,然后打着真实见闻的旗号进行传播,以此来欺骗网友的感情,趁势敛取钱财。近年来,随着出境游日益升温,记录境外见闻成为短视频内容创作的“新赛道”。对于普通网友来说,异域风光和风土人情颇具吸引力,与此同时,由于网友不熟悉境外的真实情况,其内容让人真假难辨,很容易陷入主播自说自话的情绪陷阱,在不知不觉中遭到“围猎”。 2023年7月,《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发布,明确要求“自媒体”发布含有虚构情节、剧情演绎的内容,网站平台应要求其以显著方式标记虚构或演绎标签。虽然很多演绎类短视频都按照要求标注了“虚构剧情”,但有些标注并不起眼,很容易被网友忽略,这也是“中国籍女子嫁到外国贫民窟求助回国”的视频不断发酵的重要原因。这也提醒相关视频平台,标记虚构或演绎标签不能只是做做样子,关键在于“以显著方式标记”。 短视频创作领域不是法外之地,公共情绪不是随意拨弄的算盘珠。无论创作背景是境内还是境外,如果火中取栗必将引火烧身。
人民热评:女子嫁到外国贫民窟?警惕虚假的“境外见闻” 近期,有网民在网上发布有关“中国籍女子嫁到外国贫民窟求助回国”的视频,引发大量网民关注、讨论。经查,杨某江(男,22岁)伙同其女友陈某心(女,25岁)为博取关注、吸粉引流,以直播带货、牟取利益,共同策划、拍摄了以上虚假视频并发布在短视频平台,误导公众产生错误认识,扰乱公共秩序。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江、陈某心分别处以行政处罚。 短视频时代,网络谣言呈现出剧本化、专业化的新趋势:在不少造假视频中,都能看到专业运营团队的影子,为了博眼球、赚流量,实现商业目的,某些人刻意编造虚假故事,精心塑造人物形象、选择拍摄场景,肆无忌惮地消费公众的同情心。 短短的标题中,含有密集的标签:“中国籍女子”“嫁到外国”“贫民窟”“求助回国”,这些关键词组合在一起,很难不引起网友的关注。再加上视频是在境外拍摄,很容易让网友信以为真。面对热心网友“去找大使馆求助”的建议,视频作者不仅煞有介事地回应“好的”,甚至还编造“已联系驻外使馆”的谎言,极大地破坏了网络秩序。 实际上,在所谓“中国籍女子嫁到外国贫民窟求助回国”的视频中,存在着诸多有悖常理之处。涉事女子戴着崭新的头巾,做了美甲、戴着假睫毛,甚至还刷了睫毛膏……细心网友发现的这些细节,最终都被公安机关证实只是一场骗局。此次事件再次提醒网友:事出反常必有妖,网络视频的内容越是离奇,越是需要保持足够的警惕,不要轻易落入别人精心设计的陷阱。 造假短视频之所以屡打不绝,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普通网友很难鉴别真伪。综观此类造假视频,大多编造身世凄惨、情节离奇的故事,然后打着真实见闻的旗号进行传播,以此来欺骗网友的感情,趁势敛取钱财。近年来,随着出境游日益升温,记录境外见闻成为短视频内容创作的“新赛道”。对于普通网友来说,异域风光和风土人情颇具吸引力,与此同时,由于网友不熟悉境外的真实情况,其内容让人真假难辨,很容易陷入主播自说自话的情绪陷阱,在不知不觉中遭到“围猎”。 2023年7月,《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发布,明确要求“自媒体”发布含有虚构情节、剧情演绎的内容,网站平台应要求其以显著方式标记虚构或演绎标签。虽然很多演绎类短视频都按照要求标注了“虚构剧情”,但有些标注并不起眼,很容易被网友忽略,这也是“中国籍女子嫁到外国贫民窟求助回国”的视频不断发酵的重要原因。这也提醒相关视频平台,标记虚构或演绎标签不能只是做做样子,关键在于“以显著方式标记”。 短视频创作领域不是法外之地,公共情绪不是随意拨弄的算盘珠。无论创作背景是境内还是境外,如果火中取栗必将引火烧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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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持续深入整治违规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乱象 从国家网信办获悉,近期,国家网信办持续加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范网上新闻传播秩序,督促网站平台强化新闻信息内容管理,处置一批违法违规账号,并通报了部分典型案例。 部分典型案例包括:假冒仿冒新闻单位、违规开展新闻采编、冒用新闻栏目照片、发布虚假不实信息。其中,假冒仿冒新闻单位方面,新浪微博账号“黑龙江新闻观察网”“互联网新闻网”、微信视频号“直播忻州”、百度百家号“上游皖观察”、今日头条号“时代之声”等1200余个账号,在名称、头像、简介等账号信息中使用与新闻单位相同或相似内容,违规发布新闻信息,相关账号已被依法依约关闭或禁言。 据悉,网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违规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乱象的整治力度,依法从严处置问题突出的平台和账号,大力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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