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怡璇最可爱😄 银河的守护
正直,勇敢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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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挚爱小多】北京图书馆善本部发现崇德三年的《军律》残破不全 北 图所藏蒙文珍本崇德三年 《军律 》 申 晓 辛 北 京 图 书馆 善本部 在 清理 蒙文 古籍 中 , 发 现祟德三 年 年 八月 二 十 二 日清太 宗皇太极 颁布 的军律 一 件 。 前有缺文 , 右 下 角 略残 , 计有 页 , 每页框高 , 双 边 , 高丽 纸 , 木 版 印刷 。 今汉 译 其文 如 下 , 长 〔前缺 〕, 而一 旗 之 王 、 诺 颜 、 台吉 皆败走 , 即革败走 旗分 , 以 所 属人 员七旗 均 分 。若一 旗 内拒战 者半 , 败走者半 , 即 以败走者所属人 员拨 与拒 战 者 。 有 因 电札他处未拒 战而无罪者 , 免革旗分 , 仍给该 旗之 无 罪 王 、诺颜 、 台吉 , 其 拒 战 之 王 、 诺颜 、 台吉另行给赏 。 若七旗未及整 理 队 伍 , 唯一 旗之王 、诺 颜 、 台吉领 先整 伍柜 战 , 待查 明 后 , 按 俘获 多寡赏 之 。 野 战 时 , 本 旗大 臣 率本 旗军 下 马 立 , 王 、 诺 颜 、 台吉 串 护军 乘 马 立 于 后 。 若与 敌兵对仗 , 王 护 诺颜 、 台吉 、 大 臣 不 珍队列 轻进 , 或见 敌 寡 , 不 经 侦察 , 妄 目冲突 者 , 夺其 所 乘 马 匹 , 没 其所 获生 口 。 凡临阵对垒 必 整 齐队伍 , 各 按 讯 地 , 从 客前进 。 如 搜 离木 队 , 尾 随别 队 而 进 , 失 弃木迹 , 而入 他迹 , 及 众 军 已进 而 独不 进 者 , 或处死 , 或 籍没 , 或鞭责 , 或革职 , 或 罚 银 , 酌量罪 之 径 重而定 罪 。 追整 队前进 , 不 得 以稍前 稍 却而谓己先徒 后 , 此线 不 可 一长 , 唯遏 己 迎 之敌 即 可 , 若有 以此 争 论者 , 即为立 意不 端 之人 。 如 敌人 不 战而遁 , 我军追击 之 , 宜用 精兵 驳 骑 护军 统领勿 得先 行 , 只 宜领 樵 整 伍分 队 , 以摄其 后 , 倘追 兵遇 敌 伏 或 急追时遇 敌旁出 , 护军 统领方可 亲击 。 凡大军起营时 , 各按 苏 木旗 分 整队而行 。 如有一二人 为辱索 遗物扰队在来及酗 酒 者 , 随所见 即擒 章贯 耳 自出城 门 , 务遵 军律 , 肃静行伍 , 不 得喧哗 。 若和 硕 额 真 都统 梅 林章京 付都统 、 护军 统领 、 甲喇章京 参 领 、 苏木章 京 佐 领 皆能 以次善 于 管教各 自所属 , 岂有喧 哗 之 理 如 有喧哗 , 该 管 章 京 坐 以应得之 罪 , 并责 惩 喧哗者 。 军行时 , 若 遇一 二 离森 行 走 , 即 执 送和 硕 额真处 , 其执送 之 人赏银 三两 。 下营时 , 凡 取薪水 , 务集众 同行 , 妄致失火者 , 斩 。 军 士 胃尾 甲背俱须号 记 , 宵之护耳 , 皆钉 以如 镜 圆 铁叶 , 无 甲士 兵 衣 帽 之 后 亦须号记 。 敌 之 军 器及 自马绊 以上所 有 军器 俱书号 记 , 马 必 系 牌 印烙 。 马无 印烙者罚银二 两 , 军 器无号 记 者 罚 银 二十两 , 拾 取他人 军 器 藏匿 者 , 亦 罚银二十两 。 行 军 之 际 , 若 群 集 驰 猎 , 兵丁 者射 以 鸣编 , 诺颜 、 大 臣 者坐 以应得之 罪 。 再 , 连夜赶行时 , 如 另 以 吹 口 哨为 号 召 集本队人 马者 , 捉拿 贯耳 , 若不捉拿 , 问甲 喇 章 京罪 。 盗 鞍攀者 , 裂 其 脊 , 盗嚼络者 , 卸其 领 , 盗 马绊者 , 割 其 踵 如 驮 架 偏 坠 , 播丁俱往修整 。 兵入 敌境 , 若有一二人离 营私 掠而被杀者 , 将其妻 、 子人 官 , 并 洽 该管额 真罪 。 勿 毁寺庙 , 勿 杀平 人 , 抗命 者 戮 之 , 归 诚者养之 。 俘 获 之 人 勿镜 其 衣 服 , 勿 离 散人之夫 妇 即 便不 能作 为奴仆音 , 亦不 许褥 衣 , 不 得 侵害 。 其俘获之人 , 勿 令看守 马 匹 若 有一 二 妄取粮草而 彼 害 , 罪 与离 队 抢掠者 同 。 勿食 熟食 , 勿 饮酒 。 前 此行兵 , 吾军 人 因吃 熟食 , 以 不 知 敌人 置毒于其中也 。 凡有有逾越 此 律 者 , 从严 治 罪 。 崇德 三年 八月二十二 日制定 案 此 军 律 的 全 文 见 于 满 文 的崇 德三 年档 , 更 见 于 《清太 宗 文 皇 帝实 录 》 卷 四 十 三 , 页 十五 下 至十 八 下 。 依 崇德 三 年 档 及 《太 宋 实 录 》知 道 所 阀 部 分是 “ 凡和 硕 亲 王 、 多罗 郡 王 、 多罗 贝勒 、 固 山贝子 临 阵 , 若 七 旗王 、 贝勒 、 贝子 败 走 , 一 旗 王 、 贝勒 贝 子 拒 战 , 七旗 获全 , 即 拨 败 走 七旗 之 七 牛 录人 员 , 给 与拒 战者 。 若 七旗 王 、 贝勒 、 贝子 拒 战 , … … ” 本 书改 满 文 的 王 , 贝勒 , 贝 子 为 蒙文 的 王 、 诺 颜 , 台吉 , 改 满 文 的 牛 录 为 蒙文 的苏木 。 将 本 书 与 《实 录 》 的 汉 文 记 录 相 比 较 , 内容 上 基 本 是 相符 的 , 但也 并 不 是 字字不 差 , 除 了 面所 说 的 王 、 贝 勒 、 贝子 与王 、 诺 颜 、 台 吉 , 牛 录 与 苏木 的普 遍 差 别 之 外 , 个 别 地 方 还 有 一些差 别 。 例如 , 本书为 “ 有 因屯 札他所 , 未拒 战而 无 罪 者 , 免 革旗 分 , 仍 给该 之 无 罪王 、 诺 颜 、 台吉 ” , 而《实 录 》为 “ 有 因 屯札他 所 , 未拒 战而无罪者 , 免 革旗分 ” , 本 书 为 “ 盗鞍 转 者 , 裂其脊 , 盗嚼 烙者 , 卸其额 , 盗 马 绊者 , 割 其 踵 ” , 而《实 录 》为 “ 盗 鞍 枯及 窖络马 绊者 , 依 法 治罪 ” , 本 书 为 “ 追整 队前进 , 不 得 以 稍前 稍却而 谓 己先 彼 后 , 此浅不 可 长 , 唯 遏 已 迎 之 敌 即可 ” , 而 《实 录 》 为 “ 凡整 伍 前 进 , 稍有 先后 , 勿 得彼此 争论 , 但 以按 汛击 敌 , 不 致退 缩为上 ” 等 等 。 崇德三 年档八 月二 十二 日之下 尚有 “ 宽温 仁圣 皇 帝与谕 军 律 ” 一语 , 而 《太 宗实 录 》 则 明确此军 律 的颁 布 乃 是 “ 命和 硕睿 亲 王 多 尔衰 为奉 命大 将军 , 以多罗 贝勒 豪格 、 多罗 饶 徐 贝勒 阿 巴泰 副 之 , 统左 翼军 多罗 贝勒 岳汗 为 扬武 大 将军 , 以 多罗 安 平 贝 勒 杜 度 副之 , 统 右 翼军 , 两 路征 明 。 召集 出征诸 王 、 贝勒 、 大 臣 宣 示 军 律 。 ” 这 就说 明 了军 律颁 布 于 对 明 战争 时期 。 当时 , 清 已 经 统 一 了 东北和 漠南 蒙古 。 皇太极 在军 事上 的成 功 , 除 了其他 历 史原 因 之 外 , 与他 善于用 兵 , 严 格 军 律有 很 大关系 。 崇德 二 年 “ 年 侵 朝之役 中皇 太极 曾制 定 “ 擅离部 伍 , 杀 降劫物者 , 必 治 以军 法 … … ” ① , 早 在 夭聪 三 年 年 皇太 极就 曾向漠 南 蒙古各部 申定 军 令 “ 尔等 既 皆归 顺 , 凡迁 出师 期 约 , 宜各 踊 跃 争赴 , 协 力 同心 , 共 申敌 代 , 毋有 后 期 … … ” 。 ② 尽 管如此 , 满 蒙将 士杀掠 成 性 , 不 惯 守 纪 , 此 恶 习 在 对 明 战争 中仍 是 为害不 浅 。 即在 本 军 律颁布 的 同时 , 皇 太极 在 另一 诏 谕 中说 到 “ 丙子 岁 即 崇德 元 年 年 多罗 英 武郡王 领 兵征 明 , 克 昌平 州 时 , 尔等 如 渔 人 入 水 捕 鱼 , 擒 之 以手 , 挟 之 以 胁 , 又 复衔之 以 口 , 似 此 贪 取 , 以 致 获罪 者甚 多 。 ” ③ 针 对 此 况 , 皇 太极 制定 了 本军 律 , 令 部 队 “ 格 守 军 令 以 行 , 毋 或 怠玩 从 事 ” , ④ 并 谕 “ 今 蒙 古 、 汉 人 、 朝鲜 诸 国 , 俱 已 归 附 , 军 营壮 盛 , 尔等 勿 徒 自恃 强 勇 , ‘ 以威慑 人 , 各 宜 申明 纪 律 , 无 或厌 倦 。 盖 尔等 乃 众所 观 瞻也 , 若 能 自处 以礼 , 济之 以 和 , 则归 附各 国 , 必 以 为 我 国 强 而 有 德 , 勇而 有 礼 , 益 加 悦 服 矣 。 ” ⑥ 可 见 皇 太 极 对军 律 的重 要 性 是 颇有 认识 的 。 而 事实 上 , 军 律 的制 定确实 于 对 明 战争起 了重 要 作用 , 特 别是在 之 后 的 争 夺最 高统 治权 的 战争 中 。 当 时 , 为 了利用 中原 地 区 的 阶 级 矛 盾 , 争取 汉族 地 主 阶级 的支持 , 共建 新 的封建 王 朝 , 必 须 一改 过 去八 旗 将 士 烧杀掳 掠 的惯 习 , 打 出 “ 吊民伐 罪 ” 仁 义 之 师 的 旗 号, 因此 “ 严 申军 律 , 秋毫 勿犯 ” ⑥ 曾做为 入 关 时 的重要 决策 被 提 出并实 施 。 本军律 刊 印本 的发现也 是此 段历史 的一个 证 明 。 本 军 律较 以往 各 次 颁布 的 军 律 都 要完整 、 系 统 , 是 清 朝第一 个 得 以 刊 印的 军 律 , 其 内容 并被 收入 到 《蒙古例 律 》 “ 会 盟 行 军 ” 条 中 , 在 《大 清 会典 》、 《理 藩 院 则例 》 中亦都 有 相 同的记 载 。 按 理 , 同 时应有 相 应 的满 文 、 汉 文 刊 本 , 但 迄 今 未 曾见 到 , 只有 蒙 文 刊 本保 留下 来 。 在文 字上 , 本 书 的 蒙文 无 圈 点 , 字体 古朴 , 其 中 , ‘ 兀 不 〕 、 一 一 〔还 〕都 写 做 , 写 法 与 明 抄 本 的 《高 昌 馆 课 》 相 同 。 而 守削顶治 元 年 的 蒙 文 抄本 《辽 史 》、 《金 史 》、 《元 史 》 中便 已 经 出 现 了 此 二 字 的 现 代 字形 康 熙 一 劝 便 消失 了 。 以后 的 蒙文 书籍 中此 二 字 的 古 代字形 一
【挚爱小多】南通历史人文之王嘉言 王嘉言,字孔彰,东光县人。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中进士,任御史,为尚宝卿。当时,有不少人议论相国高拱。他上书谈论这件事,得罪了高拱,于隆庆三年(1569年)被降职任通州知州。他处理政事,注意减轻人民负担,重在教化,少用刑罚,一切从当地实际出发,而不是只照簿书文法墨守陈规,因而百姓生活比较安定。他生活俭朴,俸禄之外一钱不入,有时要十多天才吃一次荤菜。他特别关心那些读书人的学业,发现有人写出好文章,他总是热情鼓励,赞赏备至。有的人以家境贫困请求帮助,他便用自己的俸金接济。像这样的事有好多起,他从来也不厌烦。那时,正值粮食歉收,开始发生饥荒,于是,他拿出自己的俸禄,发起捐助,并深入里巷拜访豪门大户,劝说他们拿出家里多余的粮食,共劝募粮食五千余石。他用这些粮食分设粥棚,施粥给那些嗷嗷待哺的饥民,救活了很多人。别的县里的灾民听到这一讯息,纷纷扶老携幼前来就食。对于那些生病的灾民,他还送医给药,并经常深入病人中间,巡视慰问,了解服药后是否痊愈。因此为疫气所侵,卧病数月才得复康。他在通二年,后转任夔州州丞。离开的这一天,到处是挂着眼泪舍不得他走的人群。因为人民很感激他,称颂他宽厚仁慈,有古代良吏风度。
清朝并不是奴役人民最严重的朝代几个方面可以证明 第一战争过程中禁止侮辱俘虏,禁止奸淫妇女,禁止通敌卖国天聪四年档案里面有 第二发生旱灾,水灾,蝗灾肯定及时赈灾 第三入关就修黄河 黄河是被李自成炸掉的顺治元年就开始修 第四奴隶,战俘可以参加科举天聪三年有档案 第五冤案可以申诉重审,因为冤案导致被告死亡的官员要处死。(有档案) 第六非首恶的土匪从犯可以赦免死罪(多尔衮摄政日记与司道名册里面的) 第七发生自然灾害后宫缩减开支赈济灾民李亚平的纪录片孝庄太后把自己攒的钱捐献给灾区 第八阿图公主为巴林治理洪水巴林公主桥一直沿用到现代(有证据) 第九崇德八年多铎提出赦免6200名战俘通通放回去。(清太宗全传江苏出版社有载) 第十有知识产权有商标注册劝(光绪年间有对应的案件可以证明) 第十一顺治元年发现土壤污染问题 第十二乱倒垃圾有罪 第十三废除贱籍 (清代之前一直存在贱籍等问题) 第十四妇女可以上诉离婚(乾隆年间有对应的案例) 第十五修钱塘江《清代治水》 第十六汉军出旗是因为经济困难需要出旗增加产值。 尊敬的百度审核组本帖子是客观的历史资料查询后证实的内容不是吹捧清朝更加不是违法内容。 以上内容均不是吹捧而是客观查询资料之后总结的 一个封建王朝你不可能要求它完美无缺 而且它究竟怎么样都是过眼云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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