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邻蝈乐♬
涓夸枬涔
用户名“渐渐肿”,曾用名“囫囵狈二”、“西邻蝈乐”、“雪浪胡淞”、“夏日牧云”、“秋雁书人”、“牧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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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查兇手的几条线 如果重启调查,追查兇手有几条线: 1.物证线:把当年的物证再仔仔细细查一遍,例如检查所有保留下来的物证和检材,看看能不能提取到微量的DNA;例如再次按“脱水蔬菜”追查编织袋的来源。 2.人证线: (1)继续大面积排查当初的师生员工,以期发现更多的信息; (2)从办案景茶入手,看看是否有掩护兇手的可能; (3)从伪证者入手,看看背后是否有兇手的影子; (4)从网络水军入手(例如“若愚如我”),看看背后是否有兇手的影子。
水军无耻的断章取义 看看水军的无耻: ◆很多水军都断章取义地把张志超在接受采访时说的“不小心弄死的”这句话当成张志超是凶手的“铁证”,好像这句话是张志超承认自己杀人一样,实在是无耻至极。 ◆请睁大眼睛看清楚了,张志超在原视频中是这样说的:“他们(景茶)说你怎么把人杀死的时候,其实我就是不知道,我就说,不小心弄死的。” ◆结合前后文,张志超的意思非常明确:因为他是xxbg下才被迫承认杀人的,当然不知道事实上高某是怎么被杀死的,所以只好随便说“不小心弄死的”。杀人无非是“不小心”和“小心”,不说“不小心弄死的”,难道还说“小小心心、仔仔细细弄死的”? ◆这就是水军,为了黑张真是无所不用其极,真把大家当啥子了?
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 水军“若愚如我”在贴吧上蹿下跳十几年,使出浑身解数造谣抹黑张志超,但是翻遍他的所有贴子,他始终回避提到王某波和杨某振两人,也始终回避谈王杨两人的证言,照理说王杨证言是水军手里最大的王牌,是不是很奇怪?这一点和钟鬼、水兔子有很大的区别。大家推测一下,这到底是为什么? 我的推测是,这恰巧暴露了他的潜意识,那就是:当你所做的一切的真实目的是为了维护一个人的时候,你会下意识不由自主地刻意回避这个人的名字,目的是为了不让别人看出你的真正的关注点,隐藏自己的大目标。 这个“若愚如我”水军在前期的贴子中,暴露过他知道“非临沭本地人不可知的细节”,所以虽然他现在的ip是河南,但他极大概率就是临沭人。另外,从年龄判断,他和王某波他们应该差不多。所以,这个水军很可能是王某波、杨某振的同学或亲戚朋友之类,他在贴吧的真实目的,就是通过造谣抹黑张志超,为伪证者洗白。
【微型小说】癞蛤蟆杀天鹅的故事 【微型小说】癞蛤蟆杀天鹅的故事 (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王胖明暗恋高婷,平时一直对高表现出无微不至的关心,对她的社会关系了如指掌,包括她男朋友是谁,谁谁谁和她关系比较好,等等。但是高对王暗恋她这件事一无所知,还以为王对她的关心完全是因为他人好,所以她一直把他当男闺蜜,几乎无话不谈,还经常让王胖明帮她给她男朋友王某龙送信。对王胖明来说,每次帮她给男朋友送信,都是一件很残忍的事情,为自己心爱的人给别人送情书,这滋味不好受。其实,她的每封信的内容王都看过,越看越难过,简直是心如刀绞。 1月10日那天,王艳骑车带着高婷到学校后,高婷连招呼都没打就匆匆离开王艳,主要是想赶在早自习前让王胖明再次帮她送封信,因为她和她男朋友昨天晚自习期间谈了三次话,和好了,所以她又写了封信巩固一下感情,这个小秘密连王艳都没告诉。 王胖明并不知道高婷和她男朋友已经和好了,看到高婷还这么低声下气地给男朋友写信,很是不解,相比自己的待遇,觉得很自尊心受到了极大的打击。所以,王胖明对高婷说,你男朋友都不要你了,不如跟我算了。高婷一听,没想到这个外表丑陋、内心“善良”的男闺蜜会有这样的想法,这她可连想都没想到过,于是,她半开玩笑地说了句“你就别想了,癞蛤蟆想吃天鹅肉”之类的话。不知怎么的,平时的玩笑话此时此刻显得格外刺耳,深深地刺伤了王胖明的心,也许这就是从量变到质变吧。只见王胖明突然暴怒,随手拿起平时刷牙的玻璃杯对着高婷的脑袋砸了下去…… 以王胖明身高一米八、体重200多斤的体型爆发出的力量,猝不及防的高婷被直接砸到头,晕了,额头还冒着血。玻璃杯也碎了,造成玻璃渣子嵌入了高婷的额头,王胖明自己的手也受伤了,造成墙上的喷溅状血迹。随后,在原地足足傻了100秒的王胖明,做出了他这辈子最愚蠢、最残忍的决定,就是一不做二不休,直接用高婷的围巾勒死了高婷。
任何一个其他人当吧主,都比水军强 这些无知、无耻、无赖、无聊的“四无”水军,整天就知道造谣、抹黑、辱骂、意淫,为凶手打掩护,为冤案制造者洗白……
假如王某波是凶手 如果按“王某波是凶手”推演,一切都顺理成章。 (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王某波暗恋高婷,平时一直对高表现出高无微不至的关心,对她的社会关系了如指掌,包括男朋友。但是高对王暗恋她这件事一无所知,还以为王对她的关心是因为他人好,所以她一直把他当男闺蜜,几乎无话不谈,还经常让王某波帮她给她男朋友王某龙送信。对王某波来说,每次帮她给男朋友送信,都是一件很残忍的事情,可以说是他的心在流血。其实,她的每封信的内容王都看过,越看越难过,简直是心如刀绞。 1月10日那天,高某招呼都没打就离开王燕,主要是想在早自习前让王某波再次帮她送封信,因为她和她男朋友昨天晚自习期间谈了三次话,和好了,所以她又写了封信,这个小秘密连王燕都没告诉。 王某波并不知道高婷和她男朋友已经和好了,看到高还这么低声下气地给男朋友写信,很是不解,相比自己的待遇,还觉得很伤心。所以,王说,你男朋友都不要你了,不如跟我算了。高一听,没想到这个外表丑陋、内心“善良”的男闺蜜会有这样的想法,这她可连想都没想到过,于是,可能半开玩笑地说了句“你就别想了,癞蛤蟆想吃天鹅肉”之类的。不知怎么的,平时的玩笑话此时此刻却深深地刺伤了王绪波的心,也许是从量变到质变吧。只见王某波突然暴怒,随手拿起刷牙的玻璃杯对着高某的脑袋砸了下去…… 以王某波身高一米八、体重200多斤爆发出的力量,猝不及防的高某被直接砸到头,晕了,额头还冒着血,而玻璃杯也碎了,王自己的手也受伤了,造成墙上的喷溅状血迹。随后,在原地足足傻了100秒的王某波,做出了他这辈子最愚蠢、最残忍的决定,就是一不做二不休,直接用高某的围巾勒死了高某。 这一切,把旁边的杨某振吓傻眼了,愣了半天不知所措,懦弱的他,在王某波的威逼利诱下(此处省略200字),答应保密并帮王某波善后。随后两人抓紧时间,一起把高的尸体抬到荒厕,因为王早就偷偷地配了这个厕所的钥匙。王也知道那个地方不隐蔽,迟早会被发现,但总比在宿舍里好吧。 至于二次进入,最有条件的,不就是王某波吗,他宿舍就在旁边,而且每天都“合法”地不去跑操,有的是时间。
关于临沭二中新校区的跑操时间 ◆关于临沭二中的跑操时间。临沭二中升旗开始时间是6:15,这是确定的,6:35开始早自习,这也是确定的,那么学校设计的跑操结束时间是什么时候呢?首先,应该不会让你跑到6:35吧,因为学生上楼需要时间,夏天的话满头大汗的,有的学生还要洗一洗,冬天的话还要穿衣服,还有学生需要上厕所,等等,因此,学校设计的跑操结束时间至少是6:30前,否则后面的早自习就会受影响。 ◆再看看他们的跑操方式。根据记者调查,当时二中跑操是绕着教学楼跑,一圈是280米,二中新校区当时高一共28个班级,一个班级60人,6人并排,前后距离1米,3人并排,前后距离0.5米。也就是说,无论怎么排,1000多人在280米的跑道上,几乎是首尾相接,没有空隙。 ◆那么,从升旗仪式的队形转为跑操,必须是一个一个班依次进入跑道,当最后一个班级进入跑道时,第一个班级基本上已经跑了一圈。换句话说,从6:20到6:30这十分钟,必须是足够跑三圈的时间,也就是一圈不能能超过三分钟,也就是必须快于走路的速度。 ◆我们从中可以得出什么呢,二中一共28个班级,张志超他们是24班,如果从一班开始,那么张志超他们基本在最后了,如果从28班开始,他们还比较前面。如果体育委员说的6:20开始跑操是整个跑操的开始时间,那么6:26第一个班级就结束跑操开始上楼,如果6:20指的是他们24班开始跑操的时间,那么第一个结束跑操的班级的上楼时间肯定早于6:26。 ◆所以,如论如何,6:26就是一条deadline,晚于这个点,楼梯上、走道上可能就有很人了。
张志超吧可能已经被剑蝶渗透 正文: 美钟情菊菊长不久前公开宣称,他们已经重建了在我华夏的剑蝶网络。据统计,美在华剑蝶总数高达11万,而且大部分是华夏人,或者以华夏人的面目出现。这个庞大的剑蝶组织除了传统领域的剑蝶外,很大一部分是网络剑蝶,他们除了自己以外,还豢养了一批网络水军,外围还有被洗脑并利用的网络愚民。这些人利用灵敏的嗅觉,无孔不入,利用各种社会热点,通过造谣、歪曲、夸大等手段,大肆抹黑攻击郑福,制造民众与郑福的对立,最终目的是从内部分化我华夏,对我进行颜色革命。 看看这个“陈冰律师”,号称“太平洋智库”首席研究员,每次有重大渊错案件翻案,他都要跳出来攻击我思发鸡冠。绝大部分被两高定性为“重大渊错案件”的翻案在他看来都是“真凶假渊”,是依法治国的“假典型”,是历史的“耻辱”。如此恶毒攻击我华夏整个法治进程,是可忍孰不可忍。 在这个所谓的陈冰“律师”的眼里,除了佘祥林、赵作海、杜培武、杭州张氏叔侄等极少数“亡者重现”、“真凶归案”的情景他实在没有脸否定外,其他重大渊错案件的翻案都是非法的,都是“真凶假渊”。请问陈冰“律师”,纵观华夏千年历史,“亡者重现”、“真凶归案”出现过几次,除了这两种情景就就不可能有渊案了?现在DNA鉴定已经普及,死者身份搞错几乎不可能,而真凶归案也是和得亿元头奖差不多的好运气,难道以后再也不能翻案了?以后发生案件,抓个人屈打成招,几家一合计判个刑,关进监狱或者直接bi了,就高枕无忧,再也不用担心翻案了? 这个所谓多年“中国执业律师”,其实对我华夏法律竟然一窍不通,而且说话毫无逻辑性。其谬论主要有: 1.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款内容于不顾,竟然说什么“没有证据证明他们不是真凶”。请问陈冰“律师”,法律什么时候要求被告自证清白了,没有证据证明他不是真凶就是真凶?你陈冰“律师”有证据证明呢不是凶手吗?这无论于理于法都是荒谬至极。 2.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于不顾,竟然说“自己认罪就不是冤案”。按这种说法,天下就没有xxbg,屈打成招了,佘祥林、赵作海、杜培武等等,哪一个当年不是签字认罪的,杜培武自己是景茶还不是“招”了?赵作海在监狱11年未喊冤,张志超6年未喊冤。 3.强词夺理,大眼无珠,竟然说这些冤案没有新证据,没有合理怀疑,证据之间没有矛盾。以张志超案为例,工谙部2018年的鉴定报告不是新证据?被隐藏的四位同学证言不是新证据?老师没有参加审讯却被要求事后签字不是合理怀疑?张志超、王广超同时指控xxbg不是合理怀疑?同监室人员看到张志超背后有伤不是合理怀疑?张志超的供词、证人证言、现场勘察和技术检验报告之间如此多的不可排除的矛盾不是矛盾?
1月10日早晨各人活动时间横向对比 假设张志超是凶手,而且所有证人的证言均基本属实,下图是各人的活动时间横向对比,张志超真正的“杀人”时间窗口只有短短的一分钟(6:25~6:26),完全违反常理:
建议本吧把主要精力放在分析真凶和冤案制造者责任上 不要去和隔壁的水军纠缠张志超是不是凶手的问题了,这样就上了他们的当了。
钟水大吧,若愚水军的骂人贴怎么还不删?
王杨为什么刻意回避外界 ◆需要注意的是,王某波、杨某振躲避外人、不愿意接受调查和采访、搬家等事情不是近期才发生的,而都是开始于2020.1.13张志超出狱之前,甚至张志超当年一入狱,他们就开始躲避外界了。 ◆那么问题来了,在再审判决之前,张志超能不能翻案的都不知道,而根据以往经验,已经生效的判决翻案的概率微乎其微,除了亡者重现、真凶归案等“中头奖”的概率,绝大多数还是维持原判。在这种情况下,包括体育委员在内的几位同学、两位事后签字的老师,甚至当年几位和张志超同监室的在押人员,都冒着极大的风险做出了对张志超有力的证言,而对王某波、杨某振而言,如果他们当年的证言为真,那一切都是坦坦荡荡、清清楚楚,几乎没有风险,他们为什么不敢出来理直气壮地说句话呢?他们大概率是代表正义一方在发声,有什么需要躲避的呢? ◆但事实上,律师找不到他们,记者找不到他们,后来没药花园也找不到他们,这种刻意的回避,今天看来非常可疑。
临沭景芳让张志超老师事后补签字严重违法 张志超案再审过程中,山东高苑发现,当年张志超的班主任徐老师在张志超在临沭工谙鸡冠被审讯时并没有在场,张志超有关笔录上老师的签字系事后补签。临沭工谙鸡冠的这种操作至少违反了以下两点: ◆1.严重违反工谙部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审讯时,没有家长或老师在场。虽然1997年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工谙鸡冠审讯未成年人时“可以”而不是“应当”让家长或老师在场,但是1998年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审讯时“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所以临沭工谙鸡冠当时没有让张志超的家长或老师当场,是严重违反该规定的。 ◆2.涉嫌严重证据造假。既然徐老师没有到场参加工谙鸡冠对张志超的审讯,而工谙鸡冠事后却让他补签字表示在场,这是赤果果的证据造假。因为张志超的口供是张志超被判刑的最主要证据,而“有老师签字”也是山东高苑2012年驳回张志超申诉的主要依据之一,所以这项造假后果很严重。
在景芳认定的时间和地点行凶,无异于在公开场合犯罪 ◆红色箭头(A处)所指的这就是当年景芳认定的发生凶杀案的地点:这是一个洗刷间,外间没有门,里间有门。当年景芳认定,死者高某是被凶手在洗刷间外间杀害后移尸到里间。 ◆首先看看这是一个什么样的地方: 1.往北(往左上方向蓝色箭头)就是王某波他们宿舍,离“案发地”10米,当时有王某波、杨某振、李某斌等3人; 2.往南(往右下方向蓝色箭头)就是24班(张志超班)、25班(高某男朋友班)教室,离“案发地”20米,张志超他们教室当时至少有孙兵、张锦锂、胡菊萍等3人(张志超、李磊随后也到了),推测25班也有3-5人; 3.下楼梯(往右上方向蓝色箭头)就是张志超他们的大宿舍,离“案发地”就一层楼高度加一个走廊宽度的距离,最多5-6米,当时大约有8人没去跑操。 ◆也就是说,景芳认定的“案发地”是一间没有门的洗刷间,在景芳认定的案发时间,周围10米内至少有10个人,周围20米也有大约20人,还不包括其他略远一点的宿舍、教室里的学生。 ◆不仅如此,在景芳认定的案发时间,还有像张志超、李磊那样抱衣服上楼的,还有身体不适等原因只参加升旗不参加跑操的,还有偷偷溜走的,等等,这些人随时可能上楼,只要去西侧三楼以上,必然经过这个地方。 ◆在景芳认定的时间点、景芳认定的地方犯罪,就相当于在公共场合当着这么多人的面公开行凶。只要是学校里的人,都知道以上的情况,谁有这个胆量冒这么大的风险呢?
关于“男友奔丧”问题 ◆高某被害当天,她的男朋友王小龙(化名)据称正好一大早就去老家奔丧了,有不在场证明。网友们觉得这件事情太巧了。那么到底有多“巧”呢,下面用概率论估算一下这个概率有多大。 ◆首先,根据人口统计资料,2005年山东省人口的死亡率(即死亡人口/现有人口)为0.63%。 ◆其次,估算一下家族的人口总量。我们按最大的口径计算,假设从他父系、母系两边曾祖父母及其兄弟姐妹这一辈往下的亲戚全部计算在内,那么整个家族的总人口在200人左右。也就是说,假设这200人中任何一个人去世,王小龙都要去奔丧。 ◆然后,由于人口数量够大,有理由假设他们的年龄结构与整个山东省相似,那么,按照概率论公式,每个人在2005年去世的概率为0.63%,200人中有至少一个人在2005年去世的概率大约为70%,这个概率不小。 ◆最后,假设一年中哪一天去世是均匀分布,那么正好2005年1月10日前一天去世的概率,大约是70%/360=0.2%,其实这是一个非常小的概率了。 ◆也就是说,王小龙一边是女朋友被害的前提下,另一边正好有亲戚去世要去奔丧的概率是千分之二左右,确实属于统计意义上的小概率事件,是非常非常“巧”的事情。 ◆其实,从上面计算概率的假设可以看出,这是一个上限的数字,正常情况,一个家族的人口数量不见得那么大,也不见得家族每一个人去世王小龙都去要去奔丧,特别是离期末考试都没几天了,还要去奔丧,只有很近的亲戚才必须那样。
舆论可杀人矣
从死者额头的碎玻璃开始谈起 先看看下面两张图,这是一个鼻子不算高的亚洲女孩的侧脸,从图中可以看出,人体头部正前方最突出的部位是鼻尖,人如果以俯卧地面的姿势,肯定是鼻子先着地,而要在不碰到鼻子的前提下碰到额头,头部必须和地面形成一定的角度才行,例如跪姿。
关于编织袋的来源 ◆2005年山东临沭县“211高中女生被杀案”中,死者尸体上半身套有一个白色塑料编织袋,上有“ORTOFIN”的标识,应该是商标(品牌),还有“GENOVA/ITALY”的字样,应该是目的地。 ◆当初景芳咨询了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得到的答案是,可能与柳编产品出口有关,但是景芳接下来调查了70多家柳编厂和贸易公司,仍未找到有价值的线索。这让人不得不怀疑当初对“与柳编出口有关”的判断的正确性。 ◆为进一步查实这件事,我在网上搜索关键字“ORTOFIN”,发现与“ORTOFIN”有关的商标/品牌主要有两个: 1.丹麦“高度风”音响设备; 2.意大利“ORTOFIN SRL”蔬菜公司。 ◆音响设备似乎与编织袋关系不大,什么音响设备需要用编织来装呢,而且这个高度风品牌是丹麦的,很难想象什么音响设备要在中国、意大利、丹麦三个国家都产生联系。 ◆所以,最大的可能是,这个编织袋与这个来自意大利的蔬菜公司有关,这种编织袋可能是用来装蔬菜或者某种与蔬菜有关的产品出口意大利的。 ◆这家蔬菜公司是蔬菜、根茎、块茎的批发商,还从事和“干菜”有关的生意。 ◆另一方面,根据临沭县农业局的有关资料,临沭县农业出口主要有柳编、脱水蔬菜、农资、农机四大产业集群,集中柳编和脱水蔬菜占农业出口总量的八成以上。 ◆从供、需两方面看,脱水蔬菜(干菜)是他们的交集,也就是这个编织袋极大可能是装脱水蔬菜出口意大利的。 ◆脱水蔬菜又称复水菜,是将新鲜蔬菜经过洗涤、烘干等加工制作,脱去蔬菜中大部分水分后而制成的一种干菜。蔬菜原有色泽和营养成分基本保持不变。既易于贮存和运输,又能有效地调节蔬菜生产淡旺季节。 食用时只要将其浸入清水中即可复原,并保留蔬菜原来的色泽、营养和风味。 洗菜:使用洗菜机或者人工洗菜,确保被脱水蔬菜无泥土 无杂质。 切菜:需要使用专业切菜机,按照要求的规格切菜。 脱水:蔬菜脱水 分为烘干脱水(AD蔬菜) ,冷冻脱水(FD蔬菜)。 包装:脱水完毕后的蔬菜,装入2层保鲜袋中,用真空封口机将保鲜袋封口。然后装入编织袋中。 保存:最后将脱水蔬菜放入零度的冷藏室中保存。可以保存半年左右。 ◆各位,现在各个关键要素都一一对上了,证据都已经形成证据链了,两者不存在内在关系、纯属巧合的概率能有多大? ● “ORTOFIN”公司 vs 编织袋上“ORTOFIN”字样; ● 该蔬菜公司是意大利公司 vs 编织袋上印的目的地是意大利热那亚; ● 蔬菜批发商 vs 临沭农业出口产业集群; ◆那个编织袋上印着“QTY: 8 PCS”,意思是“数量:8件”。 ● 什么样的柳编产品,可以装8件呢?如果是能摞起来的(比如某种特殊结构的框),这么大袋可能不止装八件,如果是不能摞起来的(比如非标准形状的工艺品),可能装不下八件。 ● 最重要的是,柳编产品属于易碎产品,用这种软包装根本不抗压,一路运过去可能全断了、碎了。 ● 倒是蔬菜干、水果干之类的(一般最里面是真空包装),先用箱子或小号编织袋装好,再每八箱(袋)装一个大编织袋打包,便于装载和运输,这才是合理的操作。 ◆南古镇位于山东省临沭县境西部,是临沭“脱水蔬菜之乡”: “临沭县脱水蔬菜协会”主要本地合作企业无一例外都在南古镇。 ◆简单总结一下: 1.这个编织袋不是装柳编的,而是装脱水蔬菜出口意大利的; 2.脱水蔬菜和柳编一样,也是临沭县主要出口产品,其主要生产基地在南古镇。
凶手是否打算进一步处理现场 临沭高一女生被杀案中,尸体在三楼荒厕被发现是很不合常理的一件事。 被害者失踪后,大家最后似乎认为她是跟人出去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诗体没被发现,可能就真的成了失踪案,十年八年都不会案发。 而这间厕所虽废弃,仍是个极易被发现尸体的地方,至少男生宿舍离得近,时间一长,天气一热,尸臭味就挡不住。匈手没想过被发现的可能吗,或者,不怕被发现吗? 要知道,从被害人失踪到诗体被发现,还经历了一个寒假,如果不想尸体被发现,即使杀人第一现场就是这个卫生间,也有充足的时间处理诗体、转移诗体。大冬天的北方夜晚,人迹罕见,一个大号行李箱就能拉走,或者从围墙扔出去,也不是很难的事情。 但实际上,直到诗体被发现,匈手似乎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动作。别跟我说,在诗体上随便划几道就是要分湿,那也太幼稚了。 这就有几种可能情况: 1.匈手不怕诗体被发现。【自认为伪装得天衣无缝,有把握就算被发现景茶也查不到自己?或者,本来就是从别处移尸过来的,就是等着被发现?】 2.匈手准备在寒假处理诗体,但是还没来得及就被李贞梅发现了。 【这匈手也太心大了,就算寒假之前没动作,放假了还不赶紧动作?】 3.匈手胆怯,不敢再次面对。【人都沙了,现在都关系到自己的生死了,还有什么不敢面对的?】 4.匈手是学生,不敢告诉父母,没机会出来。【都高一的大孩子了,难道不能随便找个借口出去?这样的妈宝男也敢沙人?】
本案第一现场大概率不在三楼洗刷间 本案当初认定张志超是凶手的基本前提,是高某是1月10日清晨在三楼洗刷间被害。如果这个前提不存在的话,那么什么王杨听到尖叫声啦、王某波看到张志超在三楼洗刷间门口啦、张志超和王广超的有罪供述啦等等都是毫无意义的。但是现在看来,三楼洗刷间大概率不是第一现场,理由如下: 一、关于三块碎玻璃 ◆尸检报告显示,高某额头上嵌有三块无色碎玻璃块,而且是生前就嵌入而非死后嵌入。 ◆如果凶手在荒厕用玻璃物件砸高某头部,那么角角落落、沟沟缝缝里必然到处都是和嵌入高某额头里的一样的碎玻璃片;如果荒厕地上本来有碎玻璃,是凶手抓住高某的头撞地而嵌入的话,那么不可能那么巧,正好只有三块而且这三块全部嵌入高某额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荒厕里面肯定有很多和嵌入高某额头同样的碎玻璃。 ◆但是现场勘查报告从未提及这一点(走道里的“玻璃片”只是杂物,和嵌入高某额头的完全不是一种类型)。而现场照片显示,厕所走道上堆满杂物,如果凶手要清理的话,不可能在不清理掉杂物的前提下光清理掉碎玻璃。 ◆所以,从三块碎玻璃的角度分析,荒厕是第一现场的结论很难成立。
王某波疑点分析 如果高某确系1月10日清晨在教学楼三楼洗刷间被害,那么嫌疑最大的应该是王某波,因为他占尽天时、地利、人“和”。
此吧吧名有待商量 “张志超案真凶”乍一看是像是认定张志超是真凶的吧。
贴吧最终只剩水军自嗨是必然趋势 ◆所谓时间可以冲淡一切,普通网友,我估计现在对这个案子基本上不关心了,即使偶尔关心一下,也只是想看看真凶有没有被抓到,追责追得怎么样了之类的。 ◆至于张志超是不是凶手的问题,再审判他无罪已经三年多了,“两高”也早就将此案定性为“重大渊错案件”了,国家赔偿也完成了,难道这么多权威机构都是春蛋?在这种情况下,张志超还是真凶的概率应该说是微乎其微,忽略不计,谁会为了这微乎其微的“可能性”,浪费这么多时间和精力“研究”呢? ◆所以,到现在还几年甚至十几年如一次、孜孜不倦地找各种无厘头的理由试图去“证明”张志超是凶手的,还三番五次地要占领贴吧,要么是精神方面有偏执狂之类的问题,要么是利益使然,比如为了掩护真凶、为渊案制造者或伪证者洗地等,其他情况都很难解释。
简单逻辑就可以证明新证人提交的不是伪证 如果是伪证,这个证人哪来的胆子去蕞高发苑作伪证,不怕承担刑事责任吗?如果是伪证,法律博士熊达律师敢于冒着被吊销执照、失去饭碗的危险提交伪证吗?如果熊达向蕞高发提交的是伪证,吴丹红敢于冒这么大风险继续和他一起担任辩护律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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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不通的事情,常常是因为你蠢 景芳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凭感觉锁定张志超,可以解释为张志超真的有可疑之处,也可以解释为景芳完全是乱作为或故意栽赃。如果是前者,即张志超真的是兇手,那么景芳肯定可以找到证据证明他是兇手,一个高一学生能做得那么干净吗?问题是,从案发到判刑这一年多时间,景芳愣是一点证据都没找到,判刑的依据主要是xxbg下的有罪供述。而且我相信,再审启动后,直到2020年翻案前,临沭方面也一直在找证据反驳,但是似乎还是找不到哪怕一丁点证据。那么,今天我们回过头去看,是不是可以反推出是第二种解释,即景芳锁定张志超是毫无道理的,不是渎职就是枉法?他们这种做法,不仅冤枉了好人,还放过了真正的坏人。
怨妇喊打喊杀的目的是什么? 怨妇们一心想要劳荣枝死,其目的是什么? 除了发泄心中的戾气之外,还有什么放得上台面的东西吗? 维护法治?哈哈哈,“杀人偿命”就是法治?“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过一个”是法治?“未审先判”是法治?“杀人偿命”都已经伴随人类几千年的历史了,需要区区几个怨妇去维护? 少杀慎杀,甚至废除死刑,是当今全世界绝大多数文明国家的共识,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今天不可逆转的大趋势,难道这是历史的倒退? 难道怨妇如此勇猛,要以她们的血肉之躯,去阻挡世界历史“退步”的滚滚巨轮?哈哈哈,听起来怎么觉得这么搞笑和滑稽呢?
发冠超越法律滥用自由裁量权问题 正文: ◆劳荣枝案涉及到的最大的法理问题,是法律是不是应该得到所有人的严格遵守问题,是发苑是否被允许超越法律范围使用自由裁量权问题。 例如,刑诉法及蕞高苑的司法解释、《人民陪审员法》都明确规定,像劳荣枝这种社会影响大的案子的审判应该组成七人合议庭,但南昌却滥用自由裁量权只组成三人合议庭。 例如,刑诉法第61条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多方质证才能作为证据,但本案51个证人无一到庭。 例如,法律明明规定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是,所有认定的事实必须有证据支持,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确实充分,还必须排除所有的合理怀疑,但是江西方面却在关键事实上大量使用主观推理。 例如,法律明明规定发苑必须是中立的,但同样是劳荣枝本人的口供,江西方面只采用对劳荣枝不利的证据,而拒绝采用对劳荣枝有利的证据。 例如,法律明明规定,不确定性的利益归被告所有,但是江西方面凡是不确定的事情,都做出了对劳荣枝不利的认定。 …… ◆公正执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发苑的logo就是一架天平,如果发关先入为主,发关主观上已经未审先判,发关被网络舆论左右或者被自己内心朴素的正义感左右,那么这与人治社会有什么区别呢?
【转】熊达律师与厦门网友互诉,均已立案 劳荣枝律师称被厦门网友辱骂自诉维权,网友反告劳荣枝律师侵权,法院均立案 2023年07月26日 18:24:09 2022年11月3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宣判,维持一审死刑的判决。目前该案已进入死刑复核阶段,网友对最高院是否应核准劳荣枝死刑的讨论度,这几个月来一直很高。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一些网友还屡次与劳荣枝的辩护律师发生冲突。7月21日,一起网友起诉劳荣枝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熊达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予以立案。而在这之前,熊达认为网友行为构成侮辱和诽谤,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北京海淀区法院也已立案。▲熊达曾在网络发视频 网友起诉: 劳荣枝代理律师发视频损害其名誉 北京互联网法院已对此进行立案 网友江泳林称,他今年70岁,身患脑中风后遗症。他于2022年8月参加了劳荣枝案二审开庭旁听,并在网络平台上大量发布支持江西高院判决的内容。但自2023年1月29日起,劳荣枝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熊达通过向他发送短信、发视频传播损害他名誉等方式,造谣诬蔑他。熊达还在2023年4月10日至4月12日多次向厦门市公安局举报他骂人,造成他两次被厦门公安传唤、询问。5月8日,厦门市当地的派出所行政处罚江泳林500元(江泳林不服正申请行政复议)。日前,熊达又以刑事自诉的方式,向北京的法院指控江泳林辱骂和诬蔑熊达。 对此,江泳林无比愤怒。江泳林认为,熊达的行为严重损害他的精神和健康,严重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和身体健康权。希望法院判令熊达在网上公开道歉,并删除涉及江泳林声誉的音频视频文件,消除影响;希望法院判令熊达赔偿他精神损失费10万元。7月2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已对这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立案。▲江泳林诉熊达案法院已立案 红星新闻记者从劳荣枝家属处了解到,劳荣枝死刑复核期间,刑辩律师分别为吴丹红和刘昌松,熊达担任名誉权代理律师,但前段时间曾发生过变动。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中的一名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熊达在劳荣枝死刑复核期间获取一项证据,在与家属的协商下,为了方便提交证据,熊达替代刘昌松律师担任刑事辩护律师,并把上述证据提交给最高法。现在劳荣枝的刑辩律师仍为吴丹红和刘昌松。 另据劳荣枝家属和熊达透露,熊达近期提交的这项证据非常关键。熊达认为,这项证据具有“突破性”。劳荣枝家属表示,日前暂未接到劳荣枝死刑复核相关结果的通知。 劳荣枝代理律师: 网友涉及侮辱诽谤 北京海淀区法院已对刑事自诉案立案 对于江泳林与熊达纠纷的相关情况,熊达告诉红星新闻,他已刑事自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年6月初时曾联系法院,获知该案已立案。熊达表示,今年1月底,江泳林突然给他打电话和发短信,电话他都没有接听,“短信内容我也看不懂,讲得很奇怪”。熊达认为,江泳林这是在对他进行骚扰。 熊达表示,在他提出刑事自诉要求法院立案查处江泳林时,江泳林已在网上发布涉案视频100多个,视频内容包括辱骂熊达以及劳荣枝案的其他律师,不断发布虚假消息对他们进行人身攻击。江泳林目前仍在更新视频。 熊达也承认,他在网上曾对江泳林的行为提醒、警示过。他称自己所发视频只有一次提到了江泳林。4月10日左右,江泳林发视频说劳荣枝家属得到通知,会在4月12日会见劳荣枝。“他视频里的意思就是最高法已经核准劳荣枝死刑了。这个事件造成很大影响,他是在造谣。我作为劳荣枝案的名誉权代理律师,就紧急发了一个声明,指出这是在造谣,我们会对他进行追究。除此之外,我再没有发过关于江泳林的视频,没有对他进行评价攻击。” 熊达还认为,江泳林的行为已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目前北京海淀区法院已对此刑事自诉案立案。江泳林若认为熊达的行为侵权,可以前往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江泳林的权益,对此熊达没有异议。熊达还提出,民事案件立案相对容易,一般来讲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同时存在的时候,一般“先刑后民”。 红星新闻记者还注意到,媒体还报道过劳荣枝的其他律师被他人“死亡威胁”的消息。据澎湃新闻报道,6月28日,劳荣枝辩护人吴丹红律师告诉澎湃新闻,两天前其助理赵德芳律师收到一个死亡威胁电话。电话称,如果劳荣枝被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他将杀死吴丹红全家。当日,赵德芳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常营派出所报案。7月5日,拨打电话进行死亡威胁的男子被警方刑拘5日。 红星新闻记者 陈卿媛 编辑 潘莉 责编 冯玲玲
隔壁吧的老班长真的快要疯了
教室门是开着的还是关着的? 突然想起一个问题,高某失踪那天早上: 1.有人在睡觉时,宿舍的门是开着的还是关着的? 2.有人在教室时,教室的门是开着的还是关着的? 按照本人以前的经验: 1.有人在睡觉时,宿舍的门一般是关着的; 2.有人在教室时,教室的门一般是开着的。 如果那样,如果在距离关着门的宿舍10米、距离开着门的教室20米的地方发出尖叫声,哪里更容易听到呢?
最高法院公布的43个不核准死刑案例 最高法院公布的43个不核准死刑案例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自200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参考》陆续整理公布了一系列死刑未核准案例。其中故意杀人案、抢劫案、绑架案25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18个。 案例索引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60集至第101集。 一、故意杀人案、抢劫案、绑架案(25个) 1、吴江故意杀人案(第474号,第60集) ——如何处理因恋爱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 2、赵春昌故意杀人案(第476号,第60集) ——如何认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的自首 3、侯吉辉、匡家荣、何德权抢劫案(第491号,第62集) ——在明知他人抢劫的情况下,于暴力行为结束后参与共同搜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4、何永国抢劫案(第497号,第63集) ——在审理后到案共同犯罪被告人时,对先到案共犯的裁判文书所采信的证据,应当重新逐项质证,否则不能作为认定在审案件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使用 5、张俊杰故意杀人案(第511号,第65集) ——同事间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应慎用死刑 6、王乾坤故意杀人案(第521号,第66集) ——聚众斗殴既致人死亡又致人轻伤的,如何定罪处罚 7、房国忠故意杀人案(第554号,第68集) ——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量刑时可否酌情考虑导致行为人醉酒的原因 8、寸跃先抢劫案(第572号,第69集) ——死刑案件如何切实贯彻证据裁判原则 9、吴金义故意杀人案(第579号,第70集) ——物证提取不全或来源不清案件的证据审查 10、候卫春故意杀人案(第610号,第73集) ——在故意杀人犯罪中醉酒状态能否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1、王志坚抢劫、强奸、盗窃案(第613号,第73集) ——如何把握抢劫犯罪案件中加重情节的认定 12、龙世成、吴正跃故意杀人、抢劫案(第634号,第75集) ——共同抢劫杀人致一人死亡案件,如何准确区分主犯之间的罪责 13、朱某故意杀人、盗窃案(第655号,第77集) ——如何把握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 14、罗某故意杀人、放火案(第682号,第79集) ——办理死刑案件如何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15、郭永明等绑架案(第684号,第79集) ——户籍登记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如何准确认定被告人的年龄 16、吕锦城、黄高生故意杀人、拐卖儿童案(第728号,第82集) ——拐卖儿童过程中杀害被拐卖儿童亲属的行为,如何定性 17、周元军故意杀人案(第701号,第80集) ——不明知自己已被公安机关实际控制而投案的,不认定为自首,但可酌情从轻处罚 18、李飞故意杀人案(第737号,第83集) ——对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如何适用死缓限制减刑 19、宋江平、平建卫抢劫、盗窃案(第739号,第83集) ——对共同犯罪中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如何决定限制减刑 20、张某故意杀人案(第761号,第85集) ——如何在近亲属之间的杀人犯罪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21、胡金亭故意杀人案(第830号,第90集) ——如何理解刑法第四十九条“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22、杜某故意杀人案(第877号,第93集) ——如何把握“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23、刑某、吴某故意杀人案(第926号,第95集) ——故意杀人案件中非法证据的审查判断及处理 24、尹宝书故意杀人案(第1022号,第100集) ——如何理解与适用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一般不判处死刑的法律规定 25、李万华故意杀人、盗窃案(第1024号,第100集) ——对无法排除其他人作案可能的案件能否核准死刑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18个) 26、吴杰、常佳平、信沅明等贩卖毒品案(第529号,第67集) ——如何区分贩毒网络中主要被告人的罪责 27、侯占齐、李文书、侯金山等人走私、贩卖毒品案(第530号,第67集) ——对家族式毒品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地位相对较低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判处刑罚 28、吉火木子扎运输毒品案(第532号,第67集) ——如何把握运输毒品案件中毒品数量与死刑适用的关系 29、李补都运输毒品案(第533号,第67集) ——被告人运输毒品数量大,但不排除受人雇佣的,如何量刑 30、赵敏波贩卖、运输毒品案(第536号,第67集) ——未进行毒品含量鉴定的新类型毒品案件应如何量刑 31、王佳友、刘泽敏贩卖毒品案(第537号,第67集) ——对不存在特情引诱,但有特情介入因素的案件,在量刑时应考虑特情介入这一因素 32、依火挖吉、曲莫木加、俄木阿巫贩卖、运输毒品案(第545号,第67集) ——审理先归案被告人过程中,在逃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无论处于一审还是二审阶段,原则上都应当并案处理 33、冯忠义、艾当生贩卖、运输毒品案(第547号,第67集) ——对同时为自己和他人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应如何量刑 34、包占龙贩卖毒品案(第639号,第75集)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区别“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对被告人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充分考虑“数量引诱”的因素 35、陈某贩卖、运输毒品案(第733号,第82集) ——律师在侦查阶段先后接受有利害关系的两名同案犯委托,在审判阶段又为其中一人辩护的,属于程序违法,应发回重审 36、古丽波斯坦·巴吐尔汗贩卖毒品案(第742号,第83集) ——司法机关查获部分毒品后,被告人主动交代了实际贩毒数量,并达到死刑数量标准的,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7、凌万春、刘光普贩卖、制造毒品案(第800号,第87集) ——如何认定毒品共犯的地位、作用以及“制造”毒品行为 38、李某贩卖毒品案(第821号,第89集) ——对被告人辩称受人雇用贩卖毒品的案件,如何把握死刑政策和证据标准 39、邱绿清等走私、运输毒品案(第852号,第91集) ——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严重,且有累犯情节,但 有证据表明被告人系受雇走私、运输毒品,且非单独实施走私、运输毒品行为的,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40、阿力日呷等贩卖、运输毒品案(第955号,第96集) ——对临时结伙贩卖、运输毒品起组织作用,但本人实际贩卖毒品数量相对较少的主犯如何量刑 41、刘洪高、刘开贵贩卖、运毒毒品案(第956号,第96集) ——如何理解同一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的限制性规定 42、骆小林运输毒品案(第1015号,第99集) ——对当场查获毒品的案件,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如何把握有关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证据要求 43、叶布比初、跑次比尔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第1033号,第100集) ——毒品犯罪中,有地位、作用突出的嫌疑人在逃的,是否影响对被告人死刑的适用。北京死刑复核律师、北京死刑辩护律师、北京死刑案件辩护律师、北京死刑复核辩护律师
关于48份供述的“蛛丝马迹” ◆劳荣枝案煎茶关在接受采访时说,证明劳荣枝犯罪的证据,是他们从劳荣枝的48份供述中一点点抠出的“蛛丝马迹”。 ◆对于这句话,我们能不能反过来理解,那就是,劳荣枝48份供述中,除去被煎茶冠抠出来的“蛛丝马迹”,剩下的,是不是就能证明劳荣枝无罪了?
荒厕门只能朝外开的若干证据 证据1:当年照片显示,门确实是朝外开的状态,没有门朝里开的照片或其他证据(图1); 证据2:门框右边挡边显示,门的这种物理结构使得门朝里开成为不可能(图2); 证据3:门里面堆满垃圾,但是只要门往里开过一次,扇形区域的垃圾就不可能保持这种状态(图3)。
从额头上的碎玻璃开始谈起 先看看下面两张图,这是一个鼻子不算高的亚洲女孩的侧脸,从图中可以看出,人体头部正前方最突出的部位是鼻尖,人如果以俯卧地面的姿势,肯定是鼻子先着地,而要在不碰到鼻子的前提下碰到额头,头部必须和地面形成一定的角度才行,例如跪姿。
劳荣枝案三大问题 正文: ◆目前劳荣枝案至少三大问题: 1.程序违法; 2.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 3.无法排除被胁迫的可能。 ◆鉴于以上问题,第2、3项可以由蕞高发改判,第1项必须发回重审,故强烈建议发回重审。
谢伟刘浒案有人关心吗 据说“第三人”张琦还是被以“强制猥亵罪、侮辱罪”判刑,那谢伟、刘浒二人翻案是不是又遥遥无期了?
法律惩罚的主要是主观上的过错 法律惩罚的主要是主观上的过错。南京的洪峤和重庆的叶诚尘都是杀人的起意者和主要谋划者,强烈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且事实造成了被害人死亡,所以其主观恶意极深,虽然没有亲手杀人,但仍应判处死刑。但是劳荣枝涉及的四个案子中,她虽然积极参与策划和实施了抢劫和绑架,但杀人并非她和法子英共谋的内容,而是法子英超出合意的独自行动,劳荣枝主观上并积极不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客观上也并未参与甚至并不知晓法子英杀人的事实,其主观恶意明显小于法子英,也小于洪峤和叶诚尘。因此,劳荣枝虽然也有多次抢劫、入室抢劫的加重情节,但并非罪大恶极,非杀不可,按律可判死刑,但可不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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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有关人等自重
证明劳荣枝有罪的言词证据,是被煎茶关“一点一点抠出来的”
在劳荣枝案上吴律师有点用力过猛 吴律师说到底,他的第一身份还是一个老师,书生气太重,锋芒毕露,有时难免会有点用力过猛。 ◆中国人凡事讲究中庸之道,讲究积硅步而行千里,讲究积小胜而成大胜,而不是一蹴而就,一口吃成一个胖子。 ◆在给劳荣枝辩护问题上,如果我是辩护律师,我会在二审中主攻程序违法和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这两点,给江西高苑一个小台阶,争取二审就发回重审。 ◆如果发回重审,程序违法这一点就不能再说了,实际上,七人合议庭和三人合议庭对结果影响不大,只是通过这一点争取重审的机会。所以重审时应主攻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争取去掉这一罪名,按抢劫罪和绑架罪,可能还是死刑,也可能死缓或无期。 ◆就算是死刑,去掉了“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实际上比原来轻多了,已经算不上“罪大恶极,非杀不可”。到二审或者到蕞高苑复核时,有两次机会改成了“按律应当判处死刑,但……可不立即执行”。 ◆但是,吴律师用力过猛,直接用釜底抽薪策略,试图聚焦“胁从犯”做彻底的无罪辩护,这就成功激起了赣高苑的逆反心理了,一任性,维持原判,出乎大部分人的意料。
理性网友和水军怨妇的差异 在劳荣枝案件上,对网络水军和nc怨妇们来说,她们只关心劳荣枝死不死这个结果,而不关心怎么判死这个过程,只要她死了,她们就开心,就觉得自己赢了,她们心中的怨气和戾气就得到了充分的发泄。 而律师界和理性的网友只关心怎么审、怎么判的过程,而不关心死不死这个结果,只要程序正义得以实现,只要法律原则得到遵守,只要律师权益得到保障,结果如何,都无所谓。 这就是格局的差异,素质的差异。
中国网民文化程度的变迁(2006-2020) 资料来源:互联网
网络愚民怨妇的又一幼稚逻辑 请问怨妇们,洪峤未亲手杀害女友被执行死刑,那是因为“未亲手杀人”才被执行死刑的吗? 看清楚了,洪峤案件的逻辑,不是“因为未亲手沙人,所以被执行死刑”,而是“虽然未亲手沙人,还是被执行死刑”。 洪峤被判死刑,是因为他是沙人犯罪的起意者、组织者、谋划者、买凶者,同时还威胁另外两个执行者,可谓罪大恶极。 而劳荣枝,除了“未亲手杀人”与之相似外,有任何共同点吗?难道只要“未亲手杀人”,反而要死刑?怨妇们的逻辑真是奇葩呀!
江西方面弄巧成拙,贻笑大方 江西方面弄巧成拙,本来以抢劫罪、绑架罪判个死刑,辩方的辩护点还真的不多。 比如,按“多次抢劫、入室抢劫(南昌案、温州案)”判处死刑,按“绑架罪”判个无期(合肥案殷某华的死因不明,不确定性利益归被告,无法判定有“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然后数罪并罚执行死刑,也没什么不可以。 不过那样的话,大概率会被蕞高发“不核准”,因为那样劳荣枝属于“可杀可不杀”。
螺丝钉与原子弹 正文: ◆所有喊打喊杀网络怨妇,还有当初的煎茶关、发冠,在认定判劳荣枝是主犯、判处劳荣枝死刑的过程中,总有这样一种逻辑贯穿始终: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没有劳荣枝色诱被害人到出租屋等犯罪行为,抢劫、绑架就不会发生,被害人也不会死亡,所以劳荣枝是主犯,应该与法子英同罪,等等。 ◆这种论调乍一看似乎很有道理,其实是混淆了“重要”和“主要”的概念。实际上,“重要”不一定是“主要”。举个很简单的例子,比如上世纪六十年代我们造原子弹,弹体上的某一颗螺丝钉很“重要”吧,没有它,原子弹就装不起来,整个试验就不会成功,就没有“两弹一星”,也就没有我们今天的发展。那我们能不能说,这颗螺丝钉是原子弹的“主要”组成部分,制造这个螺丝钉的工人是两弹一星元勋呢?显然不能吧! ◆要判断某嫌疑人在犯罪中是不是主犯,正确的逻辑应该是: 1.有了他(她)犯罪活动是不是必然或大概率会继续进行; 2.没有他(她)犯罪活动是不是无法或大概率不会继续进行,即他(她)的作用是不是无可替代。 ◆这个逻辑用到造原子弹的例子中是这样的:光有一颗螺丝钉,对整个原子弹实验成功的作用不大;反过来,没有这颗螺丝钉,可以用另一颗螺丝钉,不用这个工人造的螺丝钉,可以用那个工人的螺丝钉。也就是说螺丝钉虽然“重要”,但肯定不能算是原子弹的“主要”组成部分。
劳荣枝家属给北京律协的信(未经求证)
到底是以什么为中心 看了劳荣枝一审庭审过程的部分录像,给我印象最深的是: ◆每当劳荣枝在法庭上供述和在工谙鸡冠的供述不一致时,公诉人总会出来指出,劳荣枝这段供述和“侦查阶段”的供述不一样,似乎一切应该以她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为准,在“审判阶段”的供述如与“侦查阶段”不一致,那么她就是在狡辩,应该不予采纳。 ◆我就有点纳闷了,我们国家不是早就“以审判为中心”了吗,什么时候有回到了“以侦查为中心”了?侦查阶段的审问不是叫“预审”吗,意思是在法庭上的审问才是正式的审问吗? ◆侦查阶段的“预审”和法庭上的正式“审问”的区别至少包括: 1.侦查阶段的预审是被告单独面对预审员,不排除疲劳审讯、诱供的可能;而法庭的正式审问是由发冠、公诉人、辩护人以及相关人员甚至记者在场,可以形成有效的监督。 2.展示给公诉人和法庭的侦查阶段的供述只是书面笔录,不排除侦查机关对原始供诉存在有意或无意的曲解,即笔录内容可能并非被告人真实的意思表达;而法庭上的供述是当面供述,还经过控辩双方的当面质证,肯定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达。 ◆从劳荣枝一审过程以及结果(判决书)来看,几乎无一例外地采信“侦查阶段”的供述而排除“审判阶段”的供述,这与“以审判为中心”的法律原则格格不入呀。
又一“疑案”,到底是谁发出去的?
文化程度的差别,大概就是鱼论对立的最根本原因吧 庞律师:吴丹红为劳荣枝辩护是使命使然、职责所系。看看网友留言吧 吴丹红代理劳荣枝案件,被江西高院举报、被律协立案调查的消息持续升温,不仅引来网民的热议,也引发了律界人士的关注。 今天,看到京城庞律师为此发布的一篇的文章,大意是吴丹红为劳荣枝辩护不是为了钱,而是使命使然、职责所系。 庞律师在文中说,我相信所有刑辩律师,收到一个死刑辩护,会油然而生一种神圣的使命感,很崇高,很伟大。这种使命感就是:决不能让无辜的人经我手被冤杀。律师不要一分钱,甚至贴钱,也要去救人。 庞律师在文中说,警察的职责是制止违法犯罪,保护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是审查犯罪,保证无辜的人不被冤枉;法院的职责是审判犯罪,作出判决;律师的职责就是为罪犯辩护。刑辩律师的天职就是寻找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合法权利。吴丹红写了20多万字的意见,就是非常认真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应该表扬。 庞律师在文中说,愿天下无冤是所有刑辩律师的追求。刑辩律师就是为被告人辩护的,即使是十恶不赦的杀人犯,律师也不能拒绝履行职务。 庞律师的文章后面有3083条评论留言。还是看看网友的留言吧—— 1、辩护可以,不能诱导翻供,这样罪大恶极的女魔头不死就是对中国法律的玷污,坚决支持江西高院的一审二审判决,让犯罪分子早日伏法。 2、做人要有一颗正直善良心,何况是一个律师?在劳某的案子中,这位律师可谓竭尽心力,不择手段。不为钱,不为利,不为手段,为了什么?为了正义使然?笑掉大牙。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天理。 3、律师首先是伸张正义!7条人命换不来律师的良知,要他何用!利用法律漏洞进行口舌之快,挑战人民底线! 4、不为死去的人辩护,专为杀人犯辩护,不为钱,不为利,不为名,这话你自己能相信? 5、设立刑辩律师是为了保证刑事被告的基本人格权益,体现法律的严谨慎重,确保审判程序和结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正义,不是因为有了刑辩律师才能防止冤假错案的,不能理解为没有刑辩律师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就不可避免的会发生冤假错案。按照正常形式程序,律师是有偿的法律服务执业者,是应当事人聘请才提供有偿服务的,不是仅仅因为“给刑事犯罪分子提供辩护是律师的职责”,不经聘请或委托因为是“职责”理所当然去辩护的。 6、吴丹红目的是出彩! 看了庞律师的高论,看了网友的留言,俺什么也不说了。
在拳击台上被“殴打”了? 赣高苑向北京律协投诉吴丹红律师在法庭上“诋毁”办案机关,就如同拳击比赛后,一方选手向派出所报案说另一方选手“殴打”了他。拜托,本来就是拳击比赛,当然是要相互击打,这能叫“殴打”吗? 回到此次投诉事件,法庭本来就是辩论场,双方唇枪舌战是难以避免的,所谓辩论不就是当庭严肃地指出对方的错误吗,能客客气气吗,但这能叫“诋毁”吗?太搞笑了!
网传吴丹红律师的申辩文稿(未经求证) 来源:合合之音、法科生之家 【编者按】一早在群里看到吴丹红律师《关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投诉的申辩》的PDF文稿,读来一气呵成,酣畅淋漓,犹如美酒下肚。深感值得同行参考以因应类似局面,故,没有征求作者的意见在此转发,只为分享、学习。
看看污蔑律师的怨妇们的幼稚思维 请问,站在被告席的一定是真正的犯罪分子吗?难道不可能是被冤枉的?吴丹红们正在不懈努力的,不就是假如哪一天你没有犯罪却不幸地站在被告席的时候,让你能够被公正地对待吗?
到底是谁在炒作与诋毁 ◆劳黑、赣粉怨妇们又在混淆视听了,他们竟然自定义了“炒作”的概念,在他们的定义里,只要发表一次评论,转发一篇文章,就等于“炒作”。问题是,“炒作”是这样定义的吗?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炒作”是“为了扩大人或事物的影响而反复做夸大的宣传”。注意关键词“反复”,那必须是刻意的长时间、大规模宣传,而不是发一次评论、转一篇文章就可以随便说成是“炒作”。 ◆看看律师协会2021年的新规,“禁止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信息”,到底是禁止炒作还是禁止转发和评论?难道只要有评论、转发都算炒作?就好比,法律禁止以宴请、送礼等方式贿赂观园,这里到底是禁止贿赂,还是禁止吃饭、送礼,我过年请亲戚朋友吃饭,送点礼品也不行吗? ◆赣粉怨妇就是通过这种故意混淆概念的方式来浑水摸鱼,试图反复炒作,帮助他们的诋毁依法辩护的律师,这才是真正的炒作、诋毁。
炒作与诋毁 在蕞高发苑复核期间,利用“投诉”闹剧试图把辩护律师搞臭,算不算也是一种炒作呢?如果诋毁不存在,投诉人家“诋毁”本身算不算对律师的一种诋毁呢?
“民意”?是生吞袁崇焕的那些人的意思吗? 明末崇祯三年(公元1630年),御边有功的袁崇焕被崇祯皇帝凌迟处死,罪名有二:其一、擅杀抗后金的大将毛文龙;其二、与后金有不正当关系,有背叛谋逆之嫌。
发苑为何要改变/增加罪名 (一)公诉机关是这样起诉的:(二)发苑是这样认定的:
为什么我对程序瑕疵零容忍 原因很简单,对于本案实体部分来说,毕竟事情已经过去了二十多年,证据方面的瑕疵客观上很难消除,但是审判过程却是在今天,程序方面违法违规的瑕疵是完全可以消除的,最多花点时间而已。为什么非要硬着头皮留下遗憾呢?
一个类似案例 被告人李某1998年因随他人入室抢劫,潜逃20多年在家乡结婚生子,2019年因琐事纠纷在派出所提取指纹后被公安机关大数据比对抓获。 2020年4月一审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裁定仍然维持死刑结果。 近日(202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李某案的死刑复核作出了裁定。最高院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高院裁定不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李某死刑的刑事裁定,同时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和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发回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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