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邻蝈乐♬ 涓夸枬涔
用户名“渐渐肿”,曾用名“囫囵狈二”、“西邻蝈乐”、“雪浪胡淞”、“夏日牧云”、“秋雁书人”、“牧云人”。
关注数: 72 粉丝数: 231 发帖数: 35,810 关注贴吧数: 23
从概率论分析校内谋杀的不可能性 ◆江西铅山致远中学高一学生胡鑫宇神秘失踪,三个月未见踪影,不得不说这是一次小概率事件。但是事件本身是小概率事件,不能证明它不可能发生。比如,飞机失事是小概率事件,但世界范围内飞机失事时有发生,不能说每次飞机失事背后一定有什么内幕。 ◆但是,如果与这个小概率事件本身在理论上相互独立的另一个概率事件同时发生了,那么,要么两件事至少有一件没有实际发生(即“发生”这则信息不实),如果确实都发生了,两者背后应该有某种联系。 ◆例如,根据1月7日景芳通报,种种迹象显示,小胡有明显的、强烈的厌学的倾向,这在学生中应该是小概率事件。这时候,如果发生离校、自杀,那和厌学之间存在必然的内在联系的,一切顺理成章,逻辑自洽,算不上两个独立的小概率事件同时发生。 ◆但是如果小胡是被人谋害的,那么“被害”和“厌学”就成了两个相互独立的小概率事件,除非证明有人因为他的“厌学”而谋杀了他,否则,“被害”和“厌学”同时发生的概率是非常非常非常小的,现实中是基本不可能存在的。 ◆也就是说,从概率论的角度,“厌学”和“被害”几乎不可能同时发生,但是事实上“厌学”是真实存在的,所以小胡“被害”基本是不可能的。
本案言词证据本身能自证正确吗? ◆关于张志超和王广超的有罪供述、王某波和杨某振的证言等言词证据,水军的可笑之处在于,他们首先以“张志超是凶手”为前提去解释这些供词和证词,然后企图从供词、证词内容本身去“证明”供词、证词的真实性、正确性,实在太可笑了。 ◆事实上,既然是事先串通好的伪证、屈打成招后诱供出来的有罪供述,只要最后“统稿”的人不是太笨,当然也是要追求逻辑自洽,力图编写出一个至少看上去比较系统、完整的犯罪故事,否则不是自己打脸吗?所以从最后“完稿”的证词、供词内容本身的内部逻辑去“证明”证词、供词的真实性,是极其荒谬的。你能抓住自己的头发飞离地球吗? ◆逻辑上,如果供词、证言之间相互矛盾,可以证明肯定有人的说法是错的,但是反过来,即使供词、证言之间没有矛盾、相互印证,也证明不了所有人都是对的,这根本不是对等的关系。就好像,同样的伪命题“1=2”、“3=4”、“5=6”…… 之间,都可以做到相互印证、逻辑自洽,但是伪命题还是伪命题,怎么都成不了真命题,这就是最基本的逻辑。 ◆更何况,张志超和王广超的有罪供述、王某波和杨某振的证言等言词证据之间,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存在前后因果关系,其中张志超和王广超的有罪供述,就是以王某波和杨某振的证言为蓝本,加上景芳的想象力,最后通过xxbg才形成的,派生的言词证据当然与原始的逻辑自洽、相互印证,这能证明任何事情吗? ◆水军的底层逻辑就是完全错误的,还在那里装模作样地“分析案情”,简直是丢人丢到姥姥家去了。
凶手是否打算进一步处理尸体 尸体在荒厕被发现还是很不合常理。 被害者失踪后,大家最后似乎认为她是跟人出去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诗体没被发现,可能就真的成了失踪案,十年八年都不会案发。 而这间厕所虽废弃,仍是个极易被发现尸体的地方,至少男生宿舍离得近,时间一长,天气一热,尸臭味就挡不住。匈手没想过被发现的可能吗,或者,不怕被发现吗? 要知道,从被害人失踪到诗体被发现,还经历了一个寒假,如果不想尸体被发现,即使杀人第一现场就是这个卫生间,也有充足的时间处理诗体、转移诗体。大冬天的北方夜晚,人迹罕见,一个大号行李箱就能拉走,或者从围墙扔出去,也不是很难的事情。 但实际上,直到诗体被发现,匈手似乎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动作。别跟我说,在诗体上随便划几道就是要分湿,那也太幼稚了。 这就有几种可能情况: 1.匈手不怕诗体被发现。【自认为伪装得天衣无缝,有把握就算被发现景茶也查不到自己?或者,本来就是从别处移尸过来的,就是等着被发现?】 2.匈手准备在寒假处理诗体,但是还没来得及就被李贞梅发现了。 【这匈手也太心大了,就算寒假之前没动作,放假了还不赶紧动作?】 3.匈手胆怯,不敢再次面对。【人都沙了,现在都关系到自己的生死了,还有什么不敢面对的?】 4.匈手是学生,不敢告诉父母,没机会出来。【都高一的大孩子了,难道不能随便找个借口出去?这样的妈宝男也敢沙人?】
关于“男友奔丧问题” ◆高某被害当天,她的男朋友王小龙(化名)据称正好一大早就去老家奔丧了,有不在场证明。网友们觉得这件事情太巧了。那么到底有多“巧”呢,下面用概率论估算一下这个概率有多大。 ◆首先,根据人口统计资料,2005年山东省人口的死亡率(即死亡人口/现有人口)为0.63%。 ◆其次,估算一下家族的人口总量。我们按最大的口径计算,假设从他父系、母系两边曾祖父母及其兄弟姐妹这一辈往下的亲戚全部计算在内,那么整个家族的总人口在200人左右。也就是说,假设这200人中任何一个人去世,王小龙都要去奔丧。 ◆然后,由于人口数量够大,有理由假设他们的年龄结构与整个山东省相似,那么,按照概率论公式,每个人在2005年去世的概率为0.63%,200人中有至少一个人在2005年去世的概率大约为70%,这个概率不小。 ◆最后,假设一年中哪一天去世是均匀分布,那么正好2005年1月10日前一天去世的概率,大约是70%/360=0.2%,其实这是一个非常小的概率了。 ◆也就是说,王小龙一边是女朋友被害的前提下,另一边正好有亲戚去世要去奔丧的概率是千分之二左右,确实属于统计意义上的小概率事件,是非常非常“巧”的事情。 ◆其实,从上面计算概率的假设可以看出,这是一个上限的数字,正常情况,一个家族的人口数量不见得那么大,也不见得家族每一个人去世王小龙都去要去奔丧,特别是离期末考试都没几天了,还要去奔丧,只有很近的亲戚才必须那样。
张志超的法律无罪与事实无罪 一、张志超案不是证据不足,而是没有证据 ◆到目前为止,张志超案不是证据不足,而是完全没有证据。 ◆某些人就抓住判决书里“疑罪从无”四个字大做文章,他们的理论就是“疑罪从无=事实有罪”。但事实上如何呢? ◆当时再审的时候,律师团是坚持以绝对无罪的,是检察方认为应该以疑罪从无。法律是严谨的,只要存在万分之一的可能性,就不能说得太绝对。在司法实践中,除非“真凶归案”或者“死者重现”,否则只能说“疑罪从无”,包括呼格案、聂树斌案均是如此。 ◆某些人都是死死咬住“疑罪从无”四个字,就好像“疑罪从无”必然是事实有罪一样,好像所有被判无罪的案子都是辛普森案一样(其实辛普森案真相如何,没人知道),但是当你让他们具体到这个案件时,他们却拿不出任何的依据。 ◆所谓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即,如果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告人无罪的法律原则。从疑罪从无的定义上看,首先你得有一定的证据证明张志超有罪,只是证据还不够,才有“疑罪”的说法。 ◆但是张志超有罪的证据呢?直接证据完全没有,间接证据存在重大矛盾,口供存在刑讯逼供可能(口供还不能单独作为证据),那证据呢?所谓证据,首先你得“确实”,然后才有资格谈“充分”,任何法律条文、判决书在证据“充分”之前,必然有“确实”的字眼,如果证据不确实,都是瞎编的,那还能称为“证据”吗,还有资格说“充分”还是“不充分”吗? ◆按照某些人的理论,当年公~检~法怀疑张志超,那他就是嫌疑人,再加上判决书中“疑罪从无”四个字,所以虽然法律上无罪,但他还是最大嫌疑人。我倒想问问这些人,你们还讲不讲道理?曾被怀疑就一直是嫌疑人了?照这么说,天下没有冤案了?高等法院的再审判决书无效了?最高法院竟然同意把一个“最大的嫌疑人”给放了? ◆更可笑的,某些人从“六年不申诉”(赵作海还11年未申诉呢)、眼神、表情、高血压、长相、某句话、生辰八字等“分析”出张志超有罪,简直就是无厘头式的搞笑。 ◆总之,某些人只是理论上从“疑罪从无”四个字推导出张有罪,但是当你具体到这个案件,让他们拿出确实的证据的时候,他们就三缄其口,或者说“王杨证词就是证据”。哈哈,这就是他们的全部家当了吧?
关于“疑罪从无” ◆“疑罪从无”只是一种原则,一种标准,古今中外,没有一个判决书会说“判处某某人疑罪从无”,凡是说“某某某判决是疑罪从无”的全是法盲或者故意混淆视听。 ◆从语法上分析,“疑罪从无”的意思是,“如果证据不足以判定被告有罪,那么法律推定其无罪”。这和“如果考试分数不到60分,那么该学生成绩不及格”是一个道理。有人听到过哪位学生的成绩是“如果考试分数不到60分,那么该学生这门课的成绩不及格”这么长一个句子的吗?这不是搞笑吗? ◆从法律上分析,“疑罪从无”是基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款“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法理上的解释是:若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的法律原则。 ◆简而言之,“疑罪从无”只是一条原则,对所有案件都适用,无论是最后判有罪的,还是判无罪的,无论是证据充足的,还是证据不足的,“疑罪从无”永远适用。与之相反,难道还有哪个案子可以“疑罪从有”不成? ◆划重点,就张志超案这起个案来讲,判决结果是“无罪”,判决依据是“证据不足”。
“张志超案”完全没有确实证据指向张志超 “张志超案”完全没有确实证据指向张志超 (一)关于客观证据 1.本案大部分客观证据,包括血衣、英语课本等物证以及尸检报告、现场勘查报告、技术鉴定报告等书证材料,等等,都只是证明“发生了凶杀案”、“死者是高婷(化名)”等客观事实,与凶手是不是张志超无关。 2.号称“铁证”的小木棒,上面未检出与死者有关的任何生物学信息,也未检出与张志超有关的皮屑、指纹等生物学信息,现场勘查报告、照片也未显示存在这样一根“小木棒”,也就是无法证明该“物证”与凶杀案(侮辱尸体)有关,更无法证明与张志超有关。而且,该“小木棒”事后遗失,原侦查机关无法证明其不是因为心虚而故意销毁证据。 3.其他重要物证,套在尸体上的编织袋、据称是凶手换上去的锁均无法找到来源;造成死者头部受伤的凶器、割伤死者腹部等处的凶器都未寻得;未找到任何与张志超有关的DNA证据;没有任何其他把凶杀案与张志超联系起来的客观证据。 (二)关于人证 1.王某波、杨某振关于是否在三楼洗刷间门口见到张志超的证词存在相互矛盾、前后矛盾 ◆首先,王、杨证言之间存在矛盾,案发后,王某波证言在三楼洗刷间门口见到张志超和一个戴眼镜的男生,而杨同振一次说在三楼见到两个“不认识的男的”,一次说见到两个人但“看不清是谁”,都没有说是张志超,而且在前一次证言还提到他们下楼后在二楼见到张志超。那当时他们到底是在二楼还是三楼见到张志超呢?这个矛盾无法排除,因为杨某振在证言中还提到,他见到两个“不认识”或“看不清”的人说笑着往南去后,“就”和王某波下楼(楼梯紧贴洗刷间门口),在二楼楼梯口(男生宿舍门口)见到张志超穿着毛衣刚从宿舍出来,所以杨某振在三楼、二楼见到的人不可能都是张志超。既然在二楼见到的明确是张志超,那么在三楼见到的“不认识”或“看不清”的两个人中就不可能是张志超了。 ◆其次,王杨关于见到张志超的证词前后矛盾。在高婷失踪后(尸体尚未发现)警方在学校排查时(1.17-1.18),王、杨一致表示那天他们起床后,先吃了点东西,然后直接就去了教室,还非常清晰地指出当时教室里有哪几位同学,那次证言他们均只字未提当天听到尖叫声、急忙跑出来、在三楼洗刷间门口见到两个人这样的应该令人印象十分深刻的情景。但是2.11案发后,他们的证言发生了180转变,听到尖叫声、在洗刷间门口见到两个人的情节都加了出来,还说得非常详细,条理清晰。 2.王某波、杨某振的证词无法证明张志超是凶手 ◆首先,王、杨证言无法证明张志超1.10清晨出现在三楼洗刷间门口,他们的证言相互之间、前后之间都存在不可排除的矛盾(见上文),而原侦查机关并没有客观、全面地分析他们的证言,而是有倾向性地选择了某一人(王某波)的某一次(2.12)的证言。 ◆其次,即使王某波的证言属实,即张志超确实出现在三楼洗刷间门口,那也不具有排他性,也就是说该证言不能证明没有其他人曾经出现在洗刷间门口。比如,凶手杀完人后已经逃走,比如王、杨到洗刷间门口时凶手还在荒厕里面,等等。 ◆第三,即使王某波属实,那也只能证明张志超出现在案发现场(即荒厕,其实只能说是尸体发现现场,而不能说一定是凶杀现场)附近(洗刷间门口),而不能证明他刚刚从荒厕出来。事实上,“洗刷间门口”是一个开放区域,往北就是王、杨他们的男生宿舍,往南就是教学区(张志超他们教室就在那里),而且该女洗刷间正好紧贴着楼梯,上楼下楼都快捷。所以,“出现在洗刷间门口”和“刚从荒厕出来”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也就是王某波的证言效力很差。 3.王广超的供述缺乏证明力 根据王广超的有罪(包庇罪)供述,张志超犯案后遇见王广超,告诉他自己杀人了,让他帮助看守厕所,自己下楼去找了一个编织袋。原控方以此为证明张志超是凶手的重要证据,但是这条证据证明力很弱。 ◆首先,再审时,王广超翻供了,称自己当时受到了刑讯逼供,并指出当年的口供都是根据景芳的提示编的,而且这是他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对着全国观众说的。所以,目前来看,王广超的供述中关于张志超告诉他杀人了情节完全无法采信。 ◆其次,王广超的证词、供词相互矛盾,道理很简单,既然他被判包庇罪,证明他刚开始的证词中没有提到张志超犯罪的内容,只是在受到刑讯逼供后编出的证词中才提到了张志超让他看守厕所的情节。 ◆第三,用王广超的供词证明张志超有罪存在逻辑上的循环论证的错误。王广超证词真实、有效的前提是张志超真的是凶手,如果张志超不是凶手,他告诉王广超自己杀人了是根本不可能的,王广超的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就不存在了。最后的逻辑就变成了:因为张志超是凶手,所以王广超的供词是真实的,所以证明张志超是凶手,属于典型的循环论证。 ◆第四,即使王广超的供述属实,那也只能证明张志超“告诉”他自己杀人了,并不是王广超亲眼见到或其他方式直接感知到杀人事实,所以也属于间接证据,并非直接证据。
首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