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邻蝈乐♬ 涓夸枬涔
用户名“渐渐肿”,曾用名“囫囵狈二”、“西邻蝈乐”、“雪浪胡淞”、“夏日牧云”、“秋雁书人”、“牧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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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DAQ案的矛盾中推断多人参与的可能性 在DAQ案中,激情沙人却冷静碎尸抛尸、碎尸时只碎肉却不碎内脏、抛尸时既有小塑料袋又有大旅行包,本案至少在这几点上都是矛盾的,不符合一个凶手应该表现出的思想和行为的一惯性。所以,我严重怀疑很可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参与本案。我怀疑的场景可能是这样的: 1.激情沙人的是年轻人,碎尸抛尸的是凶手的中老年父母。 2.肢解诗体的可能是有一定专业能力的父亲(或母亲),切块的可能是平时做饭的母亲(或父亲)。 3.碎尸时,解剖尸体、肢解诗体、骨肉分离等动作很麻烦,需要花不少时间,而切肉相对简单,在父亲肢解诗体的同时,母亲切肉,反正闲着也是闲着,总觉得切得越小越安全,所以细细地切成了2000多块,并均匀分装塑料袋。 4.抛尸时,第一批小塑料袋可能是母亲抛的,因为碎肉很像猪肉,况且一个老太太扔垃圾也不太容易引起人的注意,所以小塑料袋扔得很散,她可能觉得越散越安全,与肉切得很小是一个思路。 5.等到父亲把诗体全部肢解完毕,母亲切肉也切的差不多了,于是两人把所有的剩下的肉、内脏、骨骼等统一分装成三个大包,开了一辆摩托车之类的交通工具,前往前期踩好点、觉得比较安全的小粉桥一带找了三个地点抛弃。 6.至于水佐岗的头颅、血衣到底是前期抛的,还是最后抛的,较难判断。
我懒得理你,证明不了你有多强大 ◆这个怨妇甚是可笑,我说我已经把话说的很明白了,不想在同一话题上和你没完没了地纠缠了,所以把你拉黑了,你还在那边没完没了地纠缠。 ◆你以为你找到了“头发吸收铅速度比铊多”就是拿到了战胜我的法宝了,就拿到了完全排除我的质疑的“科学客观依据”了?真是可笑至极。 ◆首先,从你的“依据”本身来看,简单来说,就是你试图拿着驴唇硬对马嘴,一边是“沉积”,一边是“分布”,能直接比吗?怨妇截图的关于铅的那份材料,讲的是铅经过较长一段时间后最后在骨骼、头发等处“沉积”(实际上,除了这一份材料外,其他网上查到材料均只提到骨骼,根本没有提到毛发,可见毛发非常次要),因为只有这些地方可以锁住铅,其他地方血液一直在流动,“沉积”不了,而且主要是骨骼“沉积”,头发能有多少?而怨妇截图的关于铊的那份材料,只是说明人体摄入铊之后会聚集在各大脏器,实际上,铅在进入人体后,刚开始也是聚集在各大脏器,这一点所有重金属都是差不多的。但是你别忘了,“沉积”的总量和吸收的速度是两个完全不同概念,就像家里的零食(铅),最后可能都会被小孩(骨骼、毛发)吃掉,但是在单位时间里,小孩(骨骼、毛发)吃零食(铅)的速度一定比吃主食(铊)要快? ◆其次,就算你找到“铅吸收速度大于铊”的这一条定性的“依据”,就能否定论文中“铅密度是铊的300倍”这一条实实在在的定量的证据了?听清楚了,你只有证明头发对铅的吸收速度比铊高300倍或以上,才刚刚能证明铅和铊摄入量差不多。问题是,你这些定性的材料能证明这一点吗?你的所谓的证据,根本就是拿存量(“沉积”)和流量(吸收速度)在比,属于拿驴唇硬和马嘴对,根本证明不了头发对铅和铊的吸收速度的差异有多大。 ◆再次,从大的逻辑上,你用“质疑”我的“质疑”的方法,根本否定不了我质疑的那种可能性的存在(即投毒者可能投了含有铊杂质的铅,而不是直接投铊盐)。我要表达的是,头发中铅的密度是铊的300倍,证明朱令在摄入铊的同时很可能摄入了远高于铊的铅,即使不是300倍,打个一折,也有30倍之多。你的逻辑是什么呢?是“因为铅吸收速度快于铊,所以摄入铅的量肯定低于铊300倍”吗?问题是几倍呢?100倍?50倍?30倍?10倍?你拿不出任何数据,只是理论上“可能性”而已。既然只是“可能性”,就存在反过来的“可能性”,还是否认不了“铅摄入量远远高于铊”的“可能性”。 ◆简单来说,头发中铅的含量是铊的300倍,这是实实在在的科学实验数据,你说摄入量差几倍?你根本没有任何数据支撑,只是根据网上资料得出的理论上的定性的“可能性”而已,能证明什么呢?别忘了,是我在质疑“铊盐投毒”的真实性,只要你不能用确定性的科学客观的证据证明我的质疑是不存在的,那么,我的质疑就无法被驳倒。这个逻辑懂吗? ◆最后,你对我的质疑“质疑”了半天,还是排除不了我的质疑,只是否定了我“摄入量也是300倍”这个具体的数据而已,有什么意义呢,你的“科学客观证据”就干了这个?这有什么值得炫耀,值得到处发贴,好像你不是科盲一样。最后再说一句,我懒得理你,证明不了你有多强大。
朱令案中铊毒可能是“无心插柳柳成荫”的结果 ◆2018年头发检测结果显示,从朱令长长短短共7根头发看,铅与铊的比例始终是300:1左右,也就是说,朱令几次中毒极大可能来自同一种毒物。那么问题就来了,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毒物呢,是自然状态的,还是人工配制的呢,是溶液还是固体盐呢? ◆如果是溶液,从总量看,按照网上有人测算,这点铊的总量,至少需要一瓶可乐的这么多的铊溶液,按比例推算,铅的总量需要300瓶可乐这么多的铅溶液,即使每天喝一瓶也要一年,这似乎概率不大。 ◆如果是固体的盐,同样也需要300:1的量配比。如果是人工混合,既然有纯的铊盐(实验室的铊盐不可能含铅量是铊的300倍吧),何必还要加入300倍铅盐呢?这也太主次不分了吧。如果是某种原始状态的盐类,与其说是“纯度”不高的铊盐,不如说是含少量铊元素的铅盐,下毒者怎么知道铅盐里有1/300的铊而加以利用呢?所以只能是原计划用铅盐下毒但不小心混了点铊进去,结果无心插柳柳成荫,朱令最后因这相对少量的铊中毒而受到伤害。 ◆如果是这样,从朱令的角度,客观上是铊中毒,而从投毒者(如果存在的话)的角度,主观上则是铅下毒。而如果是铅投毒而不是铊的话,那原来对毒物来源、投毒地点、投毒时间、投毒人等等的推测需要全部重新考虑。
浙江泰顺“班主任奸杀女学生”案还原 浙江泰顺“班主任奸杀女学生”案还原:当事人否认杀人原创2018-02-11 01:48·民主与法制时报 核心阅读:20年前,发生在浙江省泰顺县的一起“班主任奸杀女学生案”曾经轰动一时。虽然当年认定的“凶犯”已经服刑完毕,但其至今认为自己无罪。多位法律人士也表示,该案侦办和审理过程中存在瑕疵。 出狱后的刘开友接受采访。记者 邵春雷/摄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邵春雷 浙江泰顺 报道 在监狱服刑20多年后的刘开友终于迎来了他人生第二春。 他在出狱两年后娶妻生子。1月29日,已是54岁的他在浙江泰顺县老家为刚刚出生的女儿摆了满月酒,前来道喜的几乎没有外人,都是他的兄弟姐妹以及家人。 喜庆之时回忆起20年前的往事,刘开友几度哽咽。 1996年6月,身为教师的刘开友结婚刚一年,妻子也即将临产。然而,突因他所带的中学高三年级某班女学生陈某青被杀,而被泰顺县公安局认定为奸杀学生的犯罪嫌疑人,后经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终审被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彼时,刘开友是陈某青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如今20多年过去了,刘开友始终认为,他从来没有杀过人。 他在服刑期间,上诉被驳回,但仍一直坚持申诉,然而均石沉大海。他的家人也在不停地为他奔走,但几乎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2015年6月,经过7次减刑后,刘开友刑满释放。2017年4月10日,刘开友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递交了申诉状;12月28日,又向第三巡回法庭递交了补充申诉状,目前仍在等待申诉结果。 女学生被杀,班主任被确定为嫌疑人 1996年6月7日晚,距离高考还有一个月的时间,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一中高三(4)班的女学生陈某青被一名青年男子叫出后一夜未归。次日早晨5点多,陈某青的尸体在距离自己家400米左右的山上被发现,公安部门随即介入调查。 据陈某青的父母当时泣诉,当晚10时许,门外有一个穿白色衬衫,头发右侧往外翘,双手握自行车的男人叫女儿。我们问女儿这么晚了到哪去,女儿回答说到“泥沙滩”去一下就回来,结果…… 据刘开友回忆,当时很多学生被公安局叫去问话。作为班主任的他主动到陈某青家里去安慰家长,同时还要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以免影响学习。高三的许多老师也被公安叫去把守各个路口,以防犯罪嫌疑人逃脱。 6月8日下午,刘开友被泰顺县公安局叫去了解陈某青的日常生活与在校的交际情况。6月9日,泰顺县公安局根据掌握的情况发出“6·7”重大杀人案协查通报,通报指出了嫌疑男青年的体貌特征:20多岁,狭长脸,身高1.65米至1.70米,体型中等,穿白色上衣,骑一辆黑把山地车。 6月10日,刘开友又被叫去问话,然而这一去就再也没有回来。据刘开友前妻王必荣介绍,此时她仍没有多想,她认为,刘开友是遇害学生的班主任,多叫去问话也没有什么。让她想不到的是,这期间公安也对她进行问话,并搜查了他们的宿舍,拿走了刘开友放在宿舍的衣物。同时,还将平时在刘开友家学习的蔡某宇(王必荣姑姑家的女儿)和刘某荣(刘开友哥哥家的女儿)也叫到公安局问话。 6月12日凌晨4点,王必荣又被叫到公安局的一个宾馆,办案人员告诉她,人是刘开友杀的,刘开友已经承认。 王必荣并不相信这是事实,当时她坚决认为案发时间刘开友和她在一起。到了当天下午,公安人员还让王必荣看了对刘开友的讯问笔录,称“绝对没错”。 之后,王必荣被办案人员持续询问当晚的活动轨迹,并向她出示了刘开友杀人的各种证据。此时,即将临产的王必荣也开始怀疑自己的记忆力,也认为是刘开友杀了人。 1996年6月14日,温州日报刊发报道称,泰顺县公安局于6月12日破获一起轰动泰顺山城的“6·7”强奸未遂杀人案。刘开友被确认强奸未遂,而后杀害了陈某青。 记者在走访中发现,很多刘开友的熟人和同事回忆起当年发生的事都不敢相信。刘开友曾带过的学生陈某蔚表示,刘开友在代课期间认真负责,并且为人踏实,当听说是他杀了人的时候非常惊讶。刘开友的泰顺县一中原同事季某生也认为,当时他听说后也认为是不可能的。刘开友的同学则表示,刘开友在上学时为人和善,很少与人发生摩擦。 疑点重重的判决 1996年8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刘开友提起公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6月7日晚10时许,刘开友利用师生关系,从自家到罗阳镇南塔路29号陈家门口,以谈话为由,将该班女学生陈某青骗至罗阳镇南塔“泥沙滩”山顶上。而后,提出要与陈接吻和性行为,并强行解陈的裤带,遭陈拒绝,刘开友继续用暴力时,陈某青说,“我要将此事说出去,你连教师都当不成”,于是刘开友继续将陈的裤带拉断,陈某青再次呼救并脱逃。刘开友见强奸不成,即起杀人恶念。当陈某青逃跑跌倒时,刘开友拾起石块朝陈的面部、头部猛砸数下,致陈某青当场死亡。并移尸附近草丛中,拉下其胸罩进行猥亵,而后,逃离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刘开友无视国法,采用暴力手段***学生未成后,恐事败露,竟杀人灭口,特别残忍,并作出了(1996)温刑初字第230号判决书,判决刘开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一审判决书载明的证据,判决刘开友的依据共有7份,判决书显示,认定刘开友杀人的证据主要有王必荣证词,一块作案用的石头;一件有精斑的牛仔裤和有一滴O型血的运动鞋,还有刘开友自己的供述。 刘开友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他的供述实属是“被迫”编出来的,是审讯人员引导下自己编造出来的。“后来我表示没有杀害陈某青,要求重新做笔录。但公安并没有同意。” 记者从刘开友笔录和现场勘查记录发现,确有多处不符,如刘开友供述,他将陈某青的腰带解下来扔在现场,而现场勘查是:陈某青的腰带变成了5段。刘开友的一审辩护律师张耀军也曾指出,刘开友在公安的笔录中供述的石头较小,他一只手握住石头的大部分,但在现场提取的作为作案凶器的石头却很大,两只手还不能握住它的大部分。 另外,刘开友在供述中还称,在强奸陈某青时,陈曾拼命叫喊。而此时正值晚上11点左右,很静,陈家仅离案发现场450米,按照常理,附近的人或者陈家的人应能听到喊叫。 王必荣也称,她的笔录也不是其本意。她始终在强调,当晚她与刘开友在一起,刘开友并没有外出。 证人变“包庇者”被处罚 一审判决书显示,王必荣的证言证明,6月7日晚刘开友曾外出。 但2018年1月30日,王必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判决上的证词是她在强大的精神压力下做出的,事后曾多次向公安机关表示“案发当晚刘开友的确是和我在一起”。 案发时王必荣正值孕期,马上临产。6月10日刘开友被带走后,王必荣面临着强大的精神压力。 1996年6月12日,即将生产的王必荣再次被请到公安局接受长时间的问询,也就在这一天王必荣的供词发生了转变,这也成为王必荣噩梦的开始。 “那天(6月12日),警察拿着刘开友签字承认自己杀人的供词让我看,当时我就蒙了,感觉天塌下来了。警察以及周围的人包括我的父母都认为刘开友杀人了,而我坚持认为,不管他认不认罪,我都不能撒谎,他确实和我在一起。”王必荣哽咽着向记者回忆称,“警察和父母都还是不停地劝慰我,刘开友自己都承认了,你不说也没有意义,而且孩子一出生就要面临一个有罪的父亲的现实,你还年轻,你自己好好想想……” “这一天经历了很长时间的询问,从凌晨4点多钟一直到晚上,最后我身心俱疲,选择了妥协。”王必荣说。 之后,王必荣非常后悔,并先后多次向公安局请求重新录证词,并提供了当晚“刘开友与自己在一起”的见证人。 8月14日,王必荣被泰顺县公安机关带走,并关押起来。直到1997年9月29日,泰顺县人民法院出具了(1997)泰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在刘开友一案调查取证时,王必荣为使丈夫逃避法律制裁,称其丈夫刘开友当晚一直和她在家,对刘开友于当晚10点左右外出这一重要情节做了假证明,被认定为构成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另外,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刘开友14岁的侄女刘某荣作证称,6月7日当晚,自己在刘开友家做作业,当晚9点多离开时刘开友一直在家,而且在10点多的时候还在校园里再次见到刘开友夫妇。 刘开友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公安办案人员于1996年9月9日第一次找到刘某荣询问,刘某荣称案发前后均在学校见到了刘开友。泰顺县公安局便以扰乱机关工作秩序对14岁的刘某荣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最后刘某荣的父亲缴纳了500元钱,刘某荣才免于拘留。 而对于自己的自行车被作为叔叔的作案工具,刘某荣表示,刘开友在出事前并不知道她有自行车。在出事后没人管她了,她才骑出自行车,出事后那几天叔叔比较忙,才开始骑着她的自行车出去办事;其次就是,她的自行车是女式飞达自行车,车把有很大的弯度,而且轮胎也不宽,与陈某青父母所看到的以及公安局发出的通报所称的山地自行车相去甚远。 证据被指与事实有出入 刘开友不服一审判决,将该案上诉至浙江省高院。 浙江省高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刘开友强奸(未遂)、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认可,但对量刑进行了修改,最终改判刘开友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刘开友二审期间并没有辩护人。 而对于刘开友案中的主要物证带有斑点(血迹)白色旅游鞋,刘开友的一审辩护律师张耀军曾向法庭提出:血型鉴定只能当做排除认定,而不能作为同一认定,并郑重向法庭申请进行DNA鉴定,但法庭并未理会这个意见。 张耀军曾在一审辩护时还指出,刘开友也不具备作案时间。他在一审开庭时就提交了证人董某文、徐某兵、夏某梅、胡某清、蔡某宇、刘某荣的证言。董某文证实,他在6月7日晚上10点30分左右,曾在泰顺一中教师宿舍见到了刘开友。证人徐某兵的证言支持了董某文陈述的事实。根据证人胡某丽、刘某荣的证言证实,他们在6月7日晚上11点左右,在泰顺县一中校园内见到了刘开友及王必荣。证人夏某梅、蔡某宇在时间上支持了胡某清、刘某荣证言的真实性。王必荣在7月29日的陈述也与胡某清、刘某荣的证言相互印证。也就是说,刘开友当晚活动在泰顺县一中内。 记者试图联系董某文,但一直未得到回复。刘某荣对记者表示,当时她说的都是实情,还因未配合警方录口供而被刑事拘留。 针对其他证据,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事诉讼法研究所副所长史立梅教授指出,根据一审判决书载明的证据,能够指向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证据只有王必荣的证言、鞋上的血型鉴定以及刘开友自己的供述。但王必荣的证言内容仅仅是说刘开友有作案时间,并不能证明刘开友实施了犯罪,证明力比较弱,且后来该证言又被她自己推翻了,王必荣因此被判了伪证罪。刘开友的有罪供述是不稳定的,审讯前期和庭审期间刘开友都不认罪,只是在侦查期间曾经做过有罪供述,且该供述是经过长时间的讯问并且在侦查人员的威胁之下做出的,其可信度不高;而血型鉴定不能作为同一性的认定,即使刘开友的鞋上是O型血,也不能就此认定就是被害人的血;而刘开友自己裤子上的精斑与本案更没有任何关联性。 史立梅称,仅凭判决书中所列举的证据,本案根本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而对于二审判决书中认为“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的表达,史立梅教授认为,两个“基本”的标准低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认定有罪标准。而且二审判决书中没有提出任何把死刑改判死缓的依据,如果犯罪事实成立,而且性质这么严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没有问题的,这样的判决似乎是留有余地。 其次,二审判决书中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修正),而在二审判决中根本没有出现辩护人的任何意见和字眼,这与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是相违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修正)第34条第3款,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刘开友的申诉代理律师张铁雁认为,从程序的角度来看,一、二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对强奸案件进行公开审理。二审法院在既没有刘开友委托的辩护人参与,也没有指定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参与的情况下审理该案,明显严重违法,剥夺了刘开友的辩护权,明显违反了1996年3月17日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关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规定。 “因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一、二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张铁雁说。 原标题:浙江泰顺“班主任奸杀女学生”案调查
再谈王杨证言之间的矛盾 正文: ◆王某波、杨某振关于2005年1月10日早晨在洗刷间门口的“见闻”,大致可分为两部分: 1.相同部分:听到尖叫声,见到两个人; 2.不同部分:王说那两个人是张志超和王广超,杨说哪两个人不是张志超和王广超。 ◆不少网友认为,两人证言相同部分应该是真实的,因为这是两人在景菊几乎同一时间分别说出来的。但是果真如此吗?最简单的逻辑,如果前半部分是真实的,那么客观事实具有唯一性,那后半部分“两个人”究竟是谁就是确定的,怎么可能既是张志超和王广超,又不是张志超和王广超呢? ◆从逻辑上讲,从“两人不约而同说”得出他们说的内容是真实的结论,其前提条件是两人真的是“不约而同”,没有事先商量过,但这一条件成立吗? ◆两人解释为什么高某失踪时不提到“听到尖叫声,见到两个人”时,都提到了王某波两次阻止杨某振把这事说出来,两人还非常心有灵犀,杨某振问“说还是不说”,王某波“摇摇头”,杨某振就心领神会了。可见,他们是经过反复商量,还制定了“说”和“不说”两套方案,怎么能说他们“不约而同”呢,应该是“约”得不能再“约”了吧? ◆既然如此,判断两人证词相同部分是真实的前提条件不成立,也就是说,“听到尖叫声,看见两个人”可能就是两人串供后的伪证。
张志超案临沭方面隐瞒的证据 临沭方面隐瞒的证据 再审法庭查明:当年景芳对高某口腔擦拭物、yd擦拭物、血液、现场多处血迹均进行了提取,但是案卷材料中只有口腔擦拭物、部分血迹的鉴定意见,其他均没有鉴定意见附卷。当年为什么提取了检材,但没有鉴定意见呢,背后的原因到底是什么? (1)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送检? (2)还是实际上检验了但因为结果不“满意”所以隐藏了鉴定结果? (3)还是专门为了十几年后送工谙部鉴定而准备的?【图片】 ◆有人说“张志超招供太快,所以疏忽大意了没检验”。这种说法简直是侮辱人的智商。 ◆先不说张志超的口供怎么来的,这一点景茶应该心理很清楚。就算真的没有xxbg,难道有了口供就不需要证据了?其实每一个办案人员都非常清楚“光有口供不能定罪”的法律规定,这恐怕是刑诉法考试的最最基础的基础题吧,但是他们就是那么倔强,就是那么坚决地“疏忽”了,是不是很搞笑? ◆如果张志超真是凶手,现场、尸体上会没有任何张志超的毛发、指纹、皮屑、静夜?但他们却义无反顾地全部“疏忽”了。一个疑似qj案,如论无何应该查一下yd里或附近有没有jy吧,无论是“插ru”还是“蹭几下”,总有希望检出DNA吧,但他们却坚决“疏忽”了,倒是莫名其妙地去检查口腔,够遍太吧。而唯一的所谓“物证”小木棍,号称是捅了死者冈门的,你总要检查一下上面有没有死者的DNA吧,否则那就是一根普通的木棍而已,但他们还是宁死都要“疏忽”…… ◆而且如此“疏忽”,又不是一天两天,而是从案发一直到一年多以后的一审判决,他们就是那样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疏忽”,宁可没有证据,只用口供去撑场面,也不去轻轻松松地提取张志超的生物学痕迹。哈哈哈,是不是很搞笑? ◆看看临沭xian煎茶园遍太的“补充侦查提纲”吧,为什么要求敬茶提取高某口腔里有没有嫌疑人jy而不是yd里、yd口呢?难道临沭的qj犯都是不搞下面直接口腔的?这似乎也太遍太了吧? ◆唯一合理的解释,那就是当时已经检验了yd擦拭物但没有检出人类jy(应该与2018年工谙部的结论是一样的),所以才死马当活马医地试着检查一下其他地方。注意,死亡了一个月的湿体,有没有jy,用眼睛看肯定是看不出来的,而是需要通过对“擦拭物”的技术检验(就像2018年工谙部一样)。 ◆那么,既然是技术鉴定,为什么没有yd擦拭物的鉴定报告呢?就像当年的“口腔”鉴定报告以及2018年工谙部的各种鉴定报告一样?唯一合理的解释是,因为没检出张志超的任何生物学信息,所以被果断隐瞒。 ◆窥一斑而知全豹,从这一点可以推断,当时景芳实际很可能是做了很多检验和鉴定,例如小木棍、各种血迹和斑点等等,就是因为没有找到指控张志超的证据,所以把结果隐瞒了下来。【图片】
还是关于尖叫声 有水军诡辩,当时高只是失踪,王某波听到尖叫声,不可能想到藏尸荒厕,加上张志超说是和女朋友闹着玩的,所以没有汇报。哈哈哈,真是把广大网友当成没有脑子的了。 首先,高某失踪,有可能自己出走,有可能被害,也有可能被绑架之类,高父当年的第一反应就是被对手绑架了,作为高中生,连着一点常识和基本的逻辑都没有吗,尖叫声难道不可能是被绑架时候发出的? 其次,王某波、杨某振两人当场就在宿舍里议论,那声音很尖、很惨,就像电视里杀人的声音,难道同班同学失踪了,反而觉得那声音很正常了?就算不报告老师,难倒不能在同学中议论议论? 第三,张志超说是女朋友闹着玩的,走廊里经常有人学鬼叫,先不说这句话的真假,就算是真的,王某波就这么相信了?张志超有女朋友吗,他们跑出去看到张志超女朋友了吗?如果真是这样,后来在楼梯口碰到时应该问“真的是你和女朋友闹着玩的吗”而不是“你听到了吗”,难道自己和女朋友闹着玩,自己听不到,这不是瞎扯吗,完全不合逻辑。 第四,杨某振要不要把尖叫声报告老师这件事,为什么非得征得王某波的同意,杨某振的证言中,曾流露出了对王某波的不满,既然如此,他有何必要非得听王某波的还,还两次都被成功阻止,这不合常理。显然,他们是事先讨论过的,还商量过“共进退”的对策,问题是,这并不牵涉到他们切生利益,有什么好犹豫不决的呢? 第五,是否报告尖叫声,和班主任又有什么关系呢,怎么会对班主任不好呢?自己班的女生失踪了,报告可能与之有关的信息,只会对班主任有利,不会对班主任不利,正常人都想不出其中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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